太原市配套热力站 配套热力站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 热力站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室外建设工程 雨水工程 污水工程 室外照明工程 弱电工程 室外围墙 室外挡土墙、绿化工程 采暖工程 给排水工程 火灾报警工程 室内照明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1401072025BCS00054
二、项目名称: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大同赛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阳高县东小村镇神泉堡南
报价:3722833.59(元)
82.0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
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
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热力站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建设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弱电工程、室外围墙、室外挡土墙、绿化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火灾报警工程、二次网土建与安装、一次网土建工程、室内照明工程。具体采购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
白纯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晋214201220132716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武金玉,暴可(第1包采购人代表),王立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计取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9059.84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88号杏花岭区解放路办公区四层
联系方式:0351-23906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中大国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龙兴街万立科技大厦13层
联系方式:0351-83339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卫强、马毅军、贺楠
电 话:0351-8333935

附件信息:

【定稿】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pdf640.3K

中小企业声明函408.6K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08日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1072025BCS00054项目名称: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733527.10最高限价(元):3733527.10采购需求:标项名称: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预算金额(元):3733527.10简要规格描述: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热力站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建设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弱电工程、室外围墙、室外挡土墙、绿化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火灾报警工程、二次网土建与安装、一次网土建工程、室内照明工程。具体采购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备注:合同履约期限:包1,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良好的信用;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8月28日至2025年09月0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8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9月08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龙兴街万立科技大厦1309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计取代理服务费。代理费收费金额(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88号杏花岭区解放路办公区四层联系方式:0351-239065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中大国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龙兴街万立科技大厦13层联系方式:0351-833393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卫强、马毅军、贺楠电话:0351-833393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项目名称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1.2采购内容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热力站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建设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弱电工程、室外围墙、室外挡土墙、绿化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火灾报警工程、二次网土建与安装、一次网土建工程、室内照明工程。具体采购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1.3采购预算总额3733527.10元2.1采购人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88号杏花岭区解放路办公区四层联系方式:0351-2390650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西中大国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龙兴街万立科技大厦13层联系方式:0351-83339353.3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良好的信用,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3.4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磋商是7.6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不组织7.7现场考察是否组织:不组织9.1响应文件份数电子版一份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最终成交供应商须补充纸质版文件2份。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一、资格文件:以下★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6)“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格式)(7)联合体协议书(如不涉及可不提供)★1-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无失信记录承诺函》(格式),信用信息记录资格审查时以现场查询为准;★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格式)★1-4“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5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及开户许可信息(提供磋商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开户账户信息扫描件)★1-6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格式)★1-7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承诺书(格式)供应商需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二、商务、技术文件(带★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其余部分为技术打分内容):★(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格式);★(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供应商企业简况(4)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5)项目经理简历表;(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格式);(7)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施工方案(10)其他资料(格式自拟)三、《报价文件》组成内容,以下★内容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1)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3)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9.4.2磋商保证金金额1.本项目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7000元(叁万柒仟圆整)2.响应保证金的形式:(1)采用电汇、银行转账方式的响应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中汇出。将电汇回执单或现金转账凭证扫描件装入响应文件。汇款时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的,供应商提交在投标有效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同时提供真伪查证方式。供应商提供虚假保函将否决其投标,其有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4.2磋商保证金金额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帐户递交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帐户全额退还响应保证金注入下列账户:名称:山西中大国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账号:351905174410902开户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注意事项:供应商的保证金交纳后,需在汇款/转账凭单用途栏中写明项目编号。1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18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及程序时间:30分钟程序: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使用非本次投标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4)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20.4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条款磋商过程中可以变动。23.4确定成交供应商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4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2.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文件所有表述简称为“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1)本文件列出“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2)本文件未列出“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可投报“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或“品目清单”范围以外的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4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产品。3.本项目涉及“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1)响应货物中有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2)供应商须如实填写《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5.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响应要求:(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财库[2020]46号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及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购【2022】6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部分),监狱企业参加响应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属于上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享受投标货物或服务15%-20%的价格折扣,工程项目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细表》(4)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给予联合体5%-6%的价格扣除,工程类给予1%-2%的价格扣除(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响应的要求:(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响应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7、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参加本项目投标:(1)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6%的价格折扣。(2)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8、涉及绿色数据政府采购的要求:采购项目中如含有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要执行【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此规定,需填写绿色数据承诺函,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应商(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采购)活动,上述要求(如涉及的话),均应作出响应。3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定向采购)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格优惠政策。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5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服务费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代理服务费“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计取。补1同类项目案例相关要求年份要求:2022年8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补2投标供应商在解密响应文件时,应当自行解密,文件解密失败,或操作不当的原因导致专家无法读取响应文件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一、总则1.采购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2.定义2.1“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中大国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2.4“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5“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2.6“工程”指本磋商文件所述建设工程。2.7“签字”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电子签字或手写签字。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3.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提供的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3.4本次磋商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4.竞争性磋商费用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通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以在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发布,供应商应及时关注公告,因自身原因没看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内容6.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第五部分合同原则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6.2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可以向磋商小组进行了解。6.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及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解释为准。6.4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7.4如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5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磋商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还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用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方式发布。7.6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供应商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如果召开,将向所有已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通知,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7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三、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报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合为一册。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9.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的要求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若有的话)。有格式的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中还应提供如下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1)供应商应提供专项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类似业绩和其他证明材料真实可查,如有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2)本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拟派人员一致,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更换,须提供承诺书;(3)提供廉洁自律承诺书、履约担保承诺书、合同履约承诺书。(格式自拟)9.3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装订其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4磋商保证金9.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4.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无效。9.4.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后,务必在汇款单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项目编号。9.4.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9.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5磋商报价9.5.1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9.5.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要填报“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应提供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作为本次磋商的第一轮报价。9.5.3供应商响应多包的,响应文件应对每包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9.5.4其他轮次的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所有采购内容和服务项目等的费用。9.5.5供应商报出的最后报价为该服务全部完成交付的最终价格。10.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0.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0.2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0.3报价一览表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0.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0.5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纸质版与电子版严格一致。10.6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对服务的技术指标、服务内容等进行完整地、真实地描述。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2.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1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12.3响应文件封面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12.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3.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3.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电子版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13.2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响应文件,视为其放弃投标,并且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1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4.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4.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5.1供应商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签到16.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提交响应文件时须留有效的联系电话号码。16.2供应商应按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五、磋商采购程序17.成立磋商小组17.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7.2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评审磋商事务,提出经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17.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审。18.响应文件开启18.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组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18.2参加开标的供应商代表须提前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签到以证明其出席。18.3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文件规定的时间点开启解密命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19.响应文件审查19.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19.2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19.3符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9.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网上电子形式发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9.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19.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19.6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交货(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0.磋商20.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函在线发出),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0.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20.3磋商内容包括工程的技术人员配置、施工方案、价格、项目后续服务等采购需求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0.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条款在磋商过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20.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20.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照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进行实质性变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以网上电子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使每个供应商均同时获得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供应商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0.7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书面通知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签字。20.8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20.8.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响应文件。20.8.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20.9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20.10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20.13条要求进行审查。20.11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线上发出)。20.12经磋商、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20.13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0.1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1.最后报价21.1磋商结束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向各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后报价无需盖签章并上传,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1.1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1.1.2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详细列明,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2.综合评审22.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2.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2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23.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3.2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23.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3.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评审复核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25.磋商保密25.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5.2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26.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27.采购项目终止2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7.2项目终止磋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签订合同28.成交通知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公告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签订合同29.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9.2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9.3本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商务条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9.4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七、保密和披露30.保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1.披露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31.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八、询问和质疑32.询问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2.2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3.质疑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33.2提出质疑的时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磋商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磋商文件之日。33.3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33.4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一式二份提供。提供质疑函时,要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对本文件的质疑还应提供收到本文件的有关证明材料。33.5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33.6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九、其他要求34.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2.项目编号:1401072025BCS000543.项目金额:3733527.10元4.项目概况: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热力站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建设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弱电工程、室外围墙、室外挡土墙、绿化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火灾报警工程、二次网土建与安装、一次网土建工程、室内照明工程。具体采购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商务要求1.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2.服务地点:胜利街以南,营西街以东。热力站位于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南侧;3.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相关的现行规定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4.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三、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详见附件)四、其他1、供应商扰乱磋商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实应答或虚假应答的情形,取消磋商资格。2、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磋商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磋商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一、响应文件初审(一)资格性检查的内容及标准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特定资质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良好的信用;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符合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基本资质“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采购政策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基本资质其他证明材料提供采购文件中带★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检查的内容及标准序号类型评审标准评审要求1商务响应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商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商务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响应文件有效期等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商务响应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报价报价一览表1.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响应无效。6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技术其他响应文件未附有磋商文件不能接受的条件。说明:1.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19.3条规定的原则;3.审查时,磋商小组可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三)特别说明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资格检查内容存在清晰度差、辨认困难,磋商小组可查看原件。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二、政策性要求的评定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2.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文件所有表述简称为“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1)本文件列出“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2)本文件未列出“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可投报“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或“品目清单”范围以外的产品。3.本项目涉及“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1)响应货物中有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2)供应商须如实填写《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5.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响应要求:(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财库[2020]46号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及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购【2022】6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格式部分),监狱企业参加响应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属于上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享受投标货物或服务15%-20%的价格折扣,工程项目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4)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给予联合体5%-6%的价格扣除,工程类给予1%-2%的价格扣除(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响应的要求:(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响应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7、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参加本项目投标:(1)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6%的价格折扣。(2)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8、涉及绿色数据政府采购的要求:采购项目中如含有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要执行【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此规定,需填写绿色数据承诺函,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上述要求(如涉及的话),均应作出响应。三、评审过程的处理原则3.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3.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3.1规定处理(核心产品为“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标注“※”项)。3.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4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3.5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3.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四、成交标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对价格、商务、技术等主要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得分(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得分前三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每一供应商的商务、服务、技术因素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的主要因素为商务、服务、技术、报价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独立评分分值的算数平均值与磋商报价得分分值相加的和。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分值价格部分(35分)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且评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5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35%*100备注:(1)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其他证明材料的,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予以处理;(2)计算有效评标报价时,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故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上不给予扣除;(3)供应商投标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标产品6%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叠加。35分商务部分(20分)供应商业绩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2年8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12分;未提供不得分。证明材料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报告为准,响应文件内须附复印件。12分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近三年(2022年8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完成过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证明(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协议书为准,8分如上述资料均未体现项目经理信息,需提供发包人证明,无法证明的不予认定。)得4分,最高得8分,且提供业绩不得与上诉业绩重复。技术部分(45分)施工方案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项目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施工总体方案;②关键部位施工方法;③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④冬雨季施工方案;⑤夜间施工方案;⑥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⑦安全文明施工方案;⑧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⑨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⑩在施工中采用具有切实可行的新技术应用等。对响应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案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项进行综合评审,每项最高得2.5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本项最高得25分。不提供或完全不合理不得分。(缺陷是指:上述每单项内容语言错误、存在歧义、提供服务方案内容描述不完整、过于简单或内容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凭空捏造等)25分保障措施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定制详实完善、合理可行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保障措施;②安全生产管理;③施工现场采用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④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进度安排计划①②③④进行综合评审,10分每项最高得2.5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本项最高得10分。不提供或完全不合理不得分。(缺陷是指:上述每单项内容语言错误、存在歧义;提供服务方案内容描述不完整、过于简单或内容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凭空捏造等)计划安排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定制详实完善、合理可行的计划安排。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班子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劳动力安排合理;②材料供应安排合理;③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④工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对响应文件提供的计划安排①②③④项进行综合评审,每项最高得2.5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本项最高得10分。不提供或完全不合理不得分。(缺陷是指:上述每单项内容语言错误、存在歧义;提供服务方案内容描述不完整、过于简单或内容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凭空捏造等)10分注:根据综合评分结果,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当供应商综合评分相同时,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当供应商综合评分且磋商报价相同时,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本次采购不保证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第五部分合同原则(本合同格式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合同)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十三、合同份数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二、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杏花岭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套热力站(含区机关办公大楼供热)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项目编号:1401072025BCS00054),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大同赛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4人,营业收入为3100万元,资产总额为1643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在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大同赛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9月5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成交人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套热力站 配套热力站项目二次网及土建工程 热力站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室外建设工程 雨水工程 污水工程 室外照明工程 弱电工程 室外围墙 室外挡土墙、绿化工程 采暖工程 给排水工程 火灾报警工程 室内照明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太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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