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雨污管道提升改造 建安工程费 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建安工程费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06000250714123088-06258576

采购项目名称:
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08676260646Q

公告标题:
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06000250714123088-06258576
二、项目名称: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
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64号1幢
96.0
30153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
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
本工程为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主要工作内容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等。建设地点:延长路164号-延长路178号、延长路765弄、延长路800-836号,共计3个点位。
120日历天
陆隽超
沪231201520231328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时荣伟,顾霄峰,金湘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参照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862.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本项目四家投标单位都通过符合性检查。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难点特点理解科学,现场情况熟悉,有科学可行的针对性措施,交通组织符合情况,施工组织措施符合规范,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合理满足本项目要求。综合评分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得分最高。拟推荐为本项目第一中标(成交)候选单位。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部)
地址:大统路1051号
联系方式:021-639304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大楼19号楼22层
联系方式:137645205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依理
电话:13764520591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87.6K
采购文件附件:

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pdf959.8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9-11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名称)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部)的(项目名称)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310106000250714123088-06258576)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310106000250714123088-06258576),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8人,营业收入为23073.6万元,资产总额为40760.6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9月11日项目编号:310106000250714123088-06258576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部)采购代理单位: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响应方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四章项目需求及工程量清单第五章施工合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9-1112: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06000250714123088-06258576项目名称: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1307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3073906.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数量:1预算金额(元):3130700.00元包号包名称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元)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最高限价(元)备注1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13130700.00本工程为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3073906.001(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13130700.00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主要工作内容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等。建设地点:延长路164号-延长路178号、延长路765弄、延长路800-836号,共计3个点位。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3073906.00项目概况:本工程为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主要工作内容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等。建设地点:延长路164号-延长路178号、延长路765弄、延长路800-836号,共计3个点位。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履约期限:工期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方开工令为准)。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报名时间:2025-08-2912:00:00~23:59:59至2025-09-0512:00:00~23:59:59(每日00:00:00至23:59:59)。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3、磋商文件售价:0元,磋商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四、响应文件提交:2025-09-1112:30:002025-09-1112:30:00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大楼19号楼22层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大楼19号楼22层3、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五、响应文件开启:2025-09-1112:30:00凰大楼19号楼22层2025-09-1112:30:00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大楼19号楼22层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3、磋商时间:2025-09-1113:00(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部)地址:大统路1051号联系方式:金老师/021-6393048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大楼19号楼22层联系方式:336883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胡依理电话:13764520591第二章响应方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部)地址:大统路1051号联系方式:金老师电话:021-63930481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大楼19号楼22层联系人:胡依理联系方式:13764520591电话:33688305传真:33688306电子邮箱:623197162@qq.com1.1.4项目名称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立项文件及文号关于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立项的批复(静房管修【2025】3号文)1.1.5建设地点延长路164号-延长路178号、延长路765弄、延长路800-836号,共计3个点位1.1.6建设规模本工程为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主要工作内容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等。1.2.1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项目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工作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具体以接到甲方通知为准)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1.4.1(1)申请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1.4.1(2)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4.1(3)业绩要求1.4.1(4)其他要求其他:/(如需)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1.9.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集中地点:■不组织,自行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分召开地点:■不召开1.10.2申请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6日11:001.10.3补充文件发出的时间2025年09月06日17:00响应截止时间2025-09-1112:30:001.11.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1.11.2成交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6.4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页:“工程量清单”、“响应文件格式”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章(或签字)项目负责人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3.6.5响应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壹份(电子采购平台上传)3.6.6技术响应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口采用■不采用4.1.1响应文件包装要求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4.1.2开启时间[项目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5]同响应截止时间,见本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0.3项4.2.1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开启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大楼19号楼22层4.2.2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口是,退还安排:■否4.2.3开启人代表要求参加开启的申请人代表可以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其中,授权委托人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口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为准)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5.1.2申请人代表出席开启会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1.1评审委员会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7.1.1定标方式口1.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2.推荐成交候选人3名。7.4.1履约保证金口提供■不提供7.5.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口总价合同口其他:11其他注意事项/一、总则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适用范围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受采购人的委托,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实施采购。3.本文件及今后的补充文件(如果有)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的依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必须予以充分重视。4.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响应文件中考虑可能影响报价的一切因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或推迟竣工日期和提出经济补偿,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5.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供应商不得以串通和挂靠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竞争,一经发现,即作无效处理;如在成交后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如果有);如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无条件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采购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施工后发现,成交供应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定义1、“磋商方”系指组织本次磋商的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磋商响应方”系指向磋商方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单位。3、“采购人”系指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部)。4、“产品”系指供方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5、“货物”系指报价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6、“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供应商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三)磋商响应方的确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报名参加。(四)磋商响应方委托有关说明1、全权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全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附部分)。2、磋商响应方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其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其控股公司正式员工)。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磋商响应方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五)磋商响应费用不论磋商采购结果如何,磋商响应方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磋商文件有其他规定除外)。(六)质疑1、磋商响应方认为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位置:“首页-在线服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d事实依据;e必要的法律依据;f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磋商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七)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磋商响应方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磋商响应方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3、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八)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一)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份组成。3.1.1.商务响应文件(1)响应承诺书;响应函;报价一览表;响应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响应函附录B;(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共同投标协议(如有);(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6)拟分包计划表;(如有)(7)供应商基本材料;(8)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9)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10)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供应商书面声明;(12)无利害关系声明;(13)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14)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15)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16)投标人为本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否提供过服务的书面声明函;(17)投标承诺书;(18)保密承诺函格式;(19)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2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2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报价明细一览表必须由相应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二)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响应方与磋商方就有关磋商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2、磋商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三)磋商响应报价1、响应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磋商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补充磋商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3)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合价,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中明示的或者暗示的风险。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执行。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5“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除税价)计入磋商报价。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2.6.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磋商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相关约定报价。2.7.3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理解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采购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应全面涵盖磋商文件约定的供应商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除税价)。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除税价),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除税价)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的使用费、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的使用费、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格式自主报价(除税价)。2.9增值税:9%(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相关约定报价,费用以人工费为基数,费率自行测算上报。2.13磋商报价中应考虑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4投标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自磋商响应截止日起90天内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五)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置(六)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1、磋商响应方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磋商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响应方的责任。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除《磋商响应方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3、磋商响应文件须由磋商响应方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磋商响应方应写全称。4、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方负责。(七)磋商响应无效的情形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响应。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磋商承诺书;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3、磋商文件内其他要求签字和盖章的;4、共同磋商协议(如有)。(2)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磋商协议的(如有)本项指共同磋商协议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供应商信用信息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指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记录的[以查询的报名开始之日止前三年内的记录为准]。(4)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4.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要求;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5)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4.未按要求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5.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密封要求的;6.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6)增值税:未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的通知》(沪建市管〔2019〕19号)的规定执行的。(7)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三、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一)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二)组织开标程序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应参加开标会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1、开标会由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承诺书》。2、对供应商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名确认;3、当众拆封、清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拆封后的商务、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商务、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4、磋商小组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主持人宣布无效磋商响应方名称及理由,无效供应商代表现场签署《无效标告知书》。5、磋商结束后,主持人公布有效磋商响应方的评分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和最终报价,及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三)组织磋商程序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磋商,各磋商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磋商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1、核验出席磋商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磋商现场。2、介绍磋商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磋商工作纪律,告知磋商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3、宣读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承诺书》。4、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磋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磋商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磋商小组对磋商项目应确定磋商方法和轮次,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5、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人员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拟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专家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磋商专家的磋商、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6、做好磋商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7、磋商结束后,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磋商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磋商小组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四)磋商小组磋商程序1、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2、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3、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磋商方法和磋商轮次,按标项与各磋商响应方就项目技术需求、服务、价格构成、供货、付款方式等要素按供应商签到顺序依次分别进行磋商。4、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审查结束后,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少于2家】。5、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7、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评审办法与评审标准》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8、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采购人、经其书面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或经其书面授权的磋商小组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依法产生合格的成交供应商。9、起草评审报告,所有磋商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五)磋商原则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1、采购结果由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2、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方签发书面《成交通知书》。五、合同授予(一)签订合同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海宏同万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签订的鉴证方。2、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磋商响应保证金并取消成交资格。(二)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置六、其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20862元,由招标人内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一、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二)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申请人。(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厉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申请人的董事、监事;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学琴或者近姻亲关系;⑤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需求论证或者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前期咨询工作的;(五)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或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应当回避的被申请人应当回避。(六)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之前,应由评审委员会民主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组长主要负责协调磋商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资格审查报告、磋商记录和评审报告等。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且不得影响和干涉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七)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磋商,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2、审查申请人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3、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4、推荐成交候选申请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成交申请人;5、起草评审报告报告并进行签署;6、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八)评审过程独立、保密。申请人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九)评审委员会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申请人而言,除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二、分值的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技术、商务及其他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技术、商务及其他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人数响应方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三、评审内容及标准1.磋商评审程序1.1成立磋商评审小组;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总人数的2/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1.1.2磋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确认磋商文件、拟定磋商提纲;(2)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详细评审;(3)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作出书面评价;(4)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5)编写评审报告;(6)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1.2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制定磋商要点。磋商要点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1.3磋商前,供应商如系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则须交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如系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则必须交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1.4按照财政部财库(2015)124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磋商要求2.1磋商顺序按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随机抽取的顺序。2.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供应商逐个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要求提供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如为多次报价时还包括竞标报价)。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的内容,供应商除当场答复外,还应对磋商中所涉及的澄清、达成的修改或报价资料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磋商小组,否则以上资料视为无效报价。2.4磋商的结果以书面为准,应答文件必须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盖公章,经报价人和磋商小组确认后,替代响应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并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和选择成交的依据。如成交,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评审总则3.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3.2评审委员会对同一报价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它评价内容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内进行评审及打分,出现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打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拒绝复核、拒绝说明理由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3.3本项目的具体评审因素、评审内容及标准、分值分配如下:评审因素权重F1:价格部分A1:30%F2:技术部分A2:70%合计100%说明:1.表中F1、F2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1)。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3.评审时,评审委员会成员将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将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评审委员会人数。价格标部分优惠政策如下:(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财库﹝2020﹞46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对联合投标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4%的扣除(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3)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根据《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3.4政府采购主要政策:(1)对于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相关标准规范执行;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上述品目清单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报价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若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3.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成交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或重新采购。3.6磋商小组认为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会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3.7如有下述情况之一,报价人的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1)响应文件未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的;2)响应有效期少于本文件规定有效期的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4)报价截止时间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作无效报价处理;5)报价人委派参与磋商的授权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的;6)报价人委派的授权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磋商小组提交磋商中涉及的澄清、达成的修改或最终报价等资料的;7)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3.8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评审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满两家的,可继续磋商);(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6)磋商小组经磋商、评议认为所有响应文件都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性审查如下: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资格审查要求包1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1自定义法定基本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项目级2自定义投标人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项目级3自定义项目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级4自定义联合投标不允许联合投标。项目级5自定义承诺书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项目级6自定义法定代表人授权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级7自定义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级8自定义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意向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为同一单位负责人;4.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参股关系、管理关系;5.投标人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6.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有行贿犯罪行为。项目级9自定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要求及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包1符合性检查如下: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符合性要求包1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1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项目级1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项目级2投标有效期90天。项目级3投标报价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2.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3.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4.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项目级4服务期限计划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级5工期及质量1.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2.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项目级6投标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项目级7开标另需携带资料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项目级7开标另需携带资料(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级8合同转让与分包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项目级9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级评分细则如下:综合评分法静安区(北片)沿街面住宅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项目(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建安工程费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0~0/报价得分0~30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以有效最终报价的最低价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商务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商务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报价)×30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合理程度1~10(1)合理且有针对性的(7-10分);(2)合理性较一般的(3-7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合理程度1~10(3)较不合理的(1-3分)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的合理程度0~10(1)计划与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6-10分);(2)计划与保证措施较合理(3-6分);(3)计划与保证措施较不合理(1-3分)。施工机械及施工力量配备合理程度1~10(1)配备程度有针对性、合理的(6-10分);(2)配备程度一般的(3-6分);(3)配备程度缺乏针对性、合理性的(1-3分)。主要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合理程度1~18(1)有针对工程特点的、切合实际的施工技术方案,整个施工技术方案科学合理、措施有力、并符合施工规范,平面布置合理(含平面图),应急预案切实可行的(14-18分);(2)施工技术方案的特点、难点及应急预案等一般(7-14分);(3)其他(1-7分)。施工现场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1~4(1)现场组织机构职能完善、职责明确的(3-4分);(2)现场组织机构职能职责一般,尚能满足项目需求的;(2-3分);(3)其他(1-2分)。确保质量、安全、文明、环境施工的保障措施和技术措施1~10(1)保障与技术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6-10分);(2)保障与技术措施较合理(3-6分);(3)保障与技术措施较不合理(1-3分)相同或类似业绩0~3须提供2022年8月1日至今的类似项目合同复印件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有1个相同或类似业绩的得1分;有3个及以上相同或类似业绩的得3分。工期0~2招标人要求工期:120日历天。自报工期小于等于日历天者得1分;有经济处罚承诺的加1分,承诺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最高2分。质量0~3招标人要求的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投标人自报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者得2分;有经济处罚及后续保修承诺的加1分,承诺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最高3分。第四章项目需求项目要求一、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项目概况:本工程为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主要工作内容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建设地点:延长路164号-延长路178号、延长路765弄、延长路800-836号,共计3个点位。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各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情况,并在投标书中考虑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一切因素,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其它经济补偿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1.2.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3.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递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递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6.5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5.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5.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6文明施工6.6.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6.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6.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6.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6.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6.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6.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6.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6.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6.10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做到:一、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二、清洁运输;三、环境影响要最小化;四、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同时满足市政文明工地要求,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协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协议书。6.7环境保护6.7.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7.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7.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7.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7.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7.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7.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7.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7.9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8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8.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6.8.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7.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9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8.可持续发展(如有)8.1承包人应支持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及社会责任因素,实现经济、环境及社会效益目标。8.2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如下:经济:资源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承包人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过去浪费。在能源方面,承包人应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在水资源利用方面承包人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动节水措施的实施。环境:承包人应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减少排放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水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质量。社会:承包人应推动社会公平公正,社会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其他:8.3承包人应具有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管理体系:承包人应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如获得ISO14000系列认证或符合其他有关环境管理的国际标准。)9.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9.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9.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9.3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考虑对周边原有工程的保护,应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下文物、燃气管道、通讯电力管线等做好保护。9.4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0.1进度报告10.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0.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0.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0.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0.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被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0.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1.2进度例会10.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0.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0.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试验和检验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1.2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1.3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被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1.4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1.5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1.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12.计日工12.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12.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2.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递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2.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2.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12.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13.计量与支付13.1付款申请单13.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3.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13.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3.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增值税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13.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4.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4.1.1在向工程师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16.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递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4.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4.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工程师要求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递交的不再递交);(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4.3竣工清场14.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二、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招标人要求的规范、标准、规程及国家、上海市颁布的其他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部)2025.8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项目名称]施工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立协双方: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承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出资方)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亚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出资方(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2.工程地点:延长路164号-延长路178号、延长路765弄、延长路800-836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静安区(北片)沿街面小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第三批:共和新路街道)立项的批复(静房管修【2025】3号文)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主要工作内容为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等。6.工程承包范围:芷江中路664号-芷江中路432号、芷江西路200弄-300号、芷江西路399-429号、芷江西路600号-止园路口、西藏北路864号-芷江中路553弄、西藏北路1535号-俞泾港路口、共和新路736弄-南山路口,共计7个点位。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圆整(¥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圆整(¥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圆整(¥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圆整(¥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报价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合同中心-签订时间]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注:将另行签订纸质合同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出资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账号:/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雨污管道提升改造 建安工程费 雨污管道提升改造建安工程费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