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维修中标结果公示(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2025)



广西桂工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LZZC2025-C2-220074-GXGG)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LZZC2025-C2-220074-GXGG
二、项目名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617790.87(元)
广西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城县大埔镇振兴路东侧鑫之圆商业楼二楼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
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
维修学生食堂,建筑面积710平方米。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90日历天
党智恒
桂24522220000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毛广兰,林春华(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韦亚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标 [2018]37 号)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市场参考费率 工程招标 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2、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91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        
地 址:柳州市柳城县凤山镇解放街       
联系方式:0772-76111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桂工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庆歌路20号富雅.国际商务大厦B栋十三层1301      
联系方式:0772-26117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兴林
电 话:0772-2611777

附件信息:

成交人-中小企业声明函.pdf106.6K

【竞争性磋商】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doc1.5M

10、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竞标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单位名称)的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广西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946万元,资产总额为620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竞标人名称(CA电子签章):广西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9月11日注:1、本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项目编号:LZZC2025-C2-220074-GXGG采购单位: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工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3第四章合同文本3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48第六章图纸52第七章技术规范82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83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的潜在供应商应可以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11日上午9时20分(北京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LZZC2025-C2-220074-GXGG项目名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总金额(元):626725.64采购需求:标项名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数量:1预算金额(元):626725.64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维修学生食堂,建筑面积710平方米。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如有):/合同履约期限:90日历天。本标项(是)接受联合体投标备注:本项目为线上电子招标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做好参与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交易的充分准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为39.89%。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1)如供应商选择联合体的,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为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9.89%;(2)如供应商以分包的形式为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成交单位如为中型企业的必须按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9.89%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成交单位如为小微企业,可不分包。分包情况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的企业;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11: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11日09:2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请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9月11日09:20(北京时间)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不收取。2、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zfcg.lzscz.liuzhou.gov.cn)。3、供应商参与电子投标特别说明(1)本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电子投标,竞标人应按照本项目公开采购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加密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2)参与电子标的竞标人必须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正式供应商且申领CA证书,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及时完成平台注册、CA证书申领、CA证书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熟悉并掌握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系统操作。原在政采云平台注册的临时供应商,以及政采云平台暂停线上业务办理期间(2024年1月1日-2月17日),通过线下办理注册登记的潜在供应商,仍需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重新注册登记。①供应商应及时熟悉掌握电子标系统操作指南(见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首页左上角-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tree?tag=AG1DtGwBFdiHxlNdhY0r。②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竞标人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竞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竞标人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网”,依次进入办事指南—下载专区或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入驻与配置”中查看CA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流程。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http://www.ccgp-guangxi.gov.cn/luban/detail?parentId=66479&articleId=giG2hxujOLVnOuVjZr6wgQ③各供应商通过新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需下载使用新版客户端,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端软件请供应商自行前往下载并安装:http://www.ccgp-guangxi.gov.cn/site/detail?parentId=66479&articleId=+06E5n62B1RzrGh0ew1OFg==&utm=site.site-PC-38919.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1.5057b2c0cef811ee9fd599f289f082d5;(3)电子标项目不要求参与投标的竞标人到现场,但竞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4)因未注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未办理CA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竞标人自行承担;(5)竞标人在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投标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地址:柳州市柳城县凤山镇解放街项目联系人:谢衍旭项目联系方式:0772-761112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桂工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庆歌路20号富雅•国际商务大厦B栋十三层1301项目联系人:梁兴林联系方式:0772-261177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 容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②对在“ 信用 中 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11.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联合体竞标要求(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3)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投标无效),并将《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与之相关的响应文件作废。(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6)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6.3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要求:本项目允许分包,但不允许主体工程和关键工序分包,且分包内容需经发包人同意,分包部分不允许再次分包。分包金额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为39.89%。预留份额可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中标单位如为中型企业的必须按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中标单位如为小微企业,可不分包。分包情况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其他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中标人应将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专业施工能力等情况报招标人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分包其他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12.1.1资格证明文件:1、竞标人基本情况表(包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的企业;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4、竞标人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5、竞标人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6、竞标声明书;(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7、项目管理机构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8、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9、拟分包计划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0、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竞标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③监狱企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1、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若有请提供);注:1.格式见第八章,如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2.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须加盖竞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第八章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 CA电子签章),否则资格证明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联合体投标时,第1-6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联合体各方分别盖章和签字,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2.1.2报价文件:1、竞标报价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报价表附录;(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4、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若有请提供)注:1、格式见第八章,如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2、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须加盖竞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第八章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 CA电子签章),否则报价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商务技术文件:1、商务文件:(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类似项目业绩;(若有请提供)2、技术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若有请提供)注:1、格式见第八章,如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2、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须加盖竞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第八章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 CA电子签章),否则商务技术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2.2电子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编制、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并于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提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2、未按规定传输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视为竞标无效。15.2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6.2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60 日。17.1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0.1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供应商必须在此时间段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竞标人放弃竞标。24.1磋商小组的人数: 3 人26.2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磋商的顺序:按照响应文件的解密顺序。通知磋商时,若磋商过程中某供应商未能按时参加磋商(该供应商排序到最后磋商),按照响应文件的解密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磋商。28.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9.1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31.2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桂工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2-2611777,通讯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庆歌路20号富雅•国际商务大厦B栋十三层1301业务时间:每个工作日 9 时 00 分到 12 时 00 分, 15 时 00 分到 18 时 00 分32.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标 [2018]37 号)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市场参考费率 工程招标 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全部代理服务费。33.1解释: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33.2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CA电子公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2.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建议采用CA电子公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审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 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4.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或CA电子签章。5.CA 中没有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信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求签字处签字后扫描上传(PDF格式)。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未按要求签字的,提供的材料视为无效。6.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7.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33.3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2.7“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如有)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如有)后的价格。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竞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5.联合体竞标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柳财采[2022]18号)的规定,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6.转包与分包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及分包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7.特别说明7.1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7.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7.3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二、磋商文件8.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合同文本。(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响应文件格式9.供应商的询问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12.响应文件的组成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12.1.2报价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12.1.3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13.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14.竞标的风险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15.1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3竞标报价要求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5.3.1.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15.3.1.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15.3.1.3供应商竞标报价(含总报价和单项报价)如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可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如无法提供说明,或者说明不足以证明合理性的,经磋商小组评定,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有要求),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15.3.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竞标函中的竞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须知正文第20条、第21条的有关要求。16.竞标有效期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16.2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17.磋商保证金17.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7.2.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下:(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退还手续。17.2.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18.1供应商应根据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及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18.3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签字(具体以本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为准),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8.4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8.5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或CA电子公章)。18.6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建议采用CA电子公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审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8.7CA电子签字章中没有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信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求签字处签字后扫描上传(PDF格式)。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未按要求签字的,提供的材料视为无效。19.响应文件的标记未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及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编制,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0.响应文件的提交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20.2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20.3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响应文件修改、撤回和解密22.1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撤回原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电子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2.2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8.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四、评审及磋商24.磋商小组成立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6.1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6.2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7.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2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7.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28.履约保证金28.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8.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8.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29.签订合同29.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29.2签订合同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29.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1.询问、质疑和投诉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31.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31.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1.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32.其他内容32.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3.1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3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1.资格审查1.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文件或提供的文件无效的;1.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符合性审查2.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CA电子签章)或者加盖公章(或CA电子签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或CA电子签章)并附身份证明。2.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1)商务技术评审(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该项文件无效)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2)响应文件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3)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4)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6)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7)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8)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9)未响应商务技术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报价评审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3)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4)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5)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7)未响应报价文件实质性要求。2.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2.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磋商3.磋商的程序3.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3.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3.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3.8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最后报价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除本章第4.3条外,否则必须重新采购。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4.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4.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4.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4.7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2.4条的规定修正。4.8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供应商不确认的;(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4.10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5.比较与评价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5.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5.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5.5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5.6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二、评审标准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商务、技术等方面内容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100%,根据财库[2020]46号文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报价分(满分10分)(1)以进入评审的最低的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2)某有效供应商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某供应商的最后报价×10分商务分(满分10分)业绩(6分)竞标人自2022年以来承接过建筑工程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每个得6分,本项满分6分。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否则不予计分。项目管理人员(4分)(1)供应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具有工程类初级职称的得1分,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职称得2分。(2)供应商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职称得2分。注:须提供相关的证书、证件扫描印件且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计分。技术分(满分80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12分)一档(12分):施工方法合理,技术措施具体、先进、有效。二档(6分):施工方法比较合理,施工技术措施比较具体。三档(3分):施工方法基本合理,施工技术措施不够具体。四档(0分):未提供施工方法或施工方法不合理,技术措施不具体。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12分)一档(12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完全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二档(6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三档(3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四档(0分):未提供投入计划或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劳动力安排计划(12分)一档(12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完全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二档(6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三档(3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四档(0分):未提供投入计划或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11分)一档(11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二档(5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三档(2分):具体措施可行,满足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四档(0分):未提供措施或措施不可行。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11分)一档(11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二档(5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三档(2分):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四档(0分):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或安全施工措施不合理,采用规范不正确。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11分)一档(11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二档(5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三档(2分):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四档(0分):未提供文明施工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不合理,采用规范不正确。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1分)一档(11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二档(5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三档(2分):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四档(0分):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竞标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报价分(10)+商务分(10分)+技术分(80分)3.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最后得分高低排序),由招标人按顺序根据有关规定书面确定成交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本项目的竞标人。本项目的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人需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第四章合同文本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食堂维修发包人: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盖章)承包人:(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规模:。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2.合同价格形式:。3.(1)工程款支付账户:账号:开户银行:(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xxxx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须在广西区内银行开户)账号:开户银行:五、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通知和送达1.协议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方为有效(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信息详见专用合同条款2.2条款和3.2.1条款)。书面形式包括快递、邮件或公告。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快递发送,无论是否签收、拒签、退回均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在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以公告形式发出,在公告刊登之日即为送达,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达到的方式为准。2.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通信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通过其原通讯方式进行的通知仍视为有效通知。3.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可将上述第1款约定的联系人的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发 包 人(盖章):承 包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 址: 电 话:地 址: 电 话:开户名: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纳税人识别号:开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澄清和修正(包括与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和投标报价本身存在的计算错误和不平衡报价)(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会签的工程签证单;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三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须在拿到全套施工图并进场施工前20天,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一式叁份。施工组织设计中还要求注明各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大宗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总计划及主要施工组织方案等内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程开工前20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供4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天内确认或提出建议,逾期视为同意。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发包人住所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或承包人住所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办公室或监理人住所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取得因施工所需负责修建施工场地范围内的照明、砖砌围墙设施、临时给排水敷设、施工道路硬化、施工场地硬化施工、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发生手续和建设的费用,同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规划总平图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内为场内交通,红线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属于发包人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内。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应事先报发包人并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方可调整(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否则,对增加部分的价格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2款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协调与本工程有关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发包人的职责。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下发进场通知之日起7天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保证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负责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至指定地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入施工现场管道/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向供电局及水务公司缴纳。2.4.3提供基础资料包括: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批准手续。发包人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发包人负责工作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概不负责。发包人如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工作,并采用挖探沟、探坑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否则,在不明地下管线情况下采取不利于开挖的方式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如以上工作导致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如有本条款以外的开工问题,双方另行协商。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工程支付担保:/。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广西及柳州市工程备案要求的(具体以当地政府出具的现行规定为准)编制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及电子文档。若承包人不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发包人有权暂停合同价款的结算,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并满足城建档案馆和发包人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b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未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拨付相关款项用于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同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拖欠款项的10%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所代为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从应付未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支付完成后,视为发包人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若使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补足保证金差额。c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相关部门办理监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d其他未列明的义务由双方另行商定。e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一间办公及休息用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在工程总价内。f承包人对本项目的水、电使用及费用收支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发包人、监理方、发包人的专业分包单位及承包人分包方的水电使用。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向发包人、监理方及其它分包商提供水、电接口,由各使用单位按承包人要求安装水表、电表,各单位的用水、用电量表的读数由承包人于当月28号组织各单位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电费单价以供电部门实收单价计算,水费单价以供水部门实收单价计算。g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用照明也由承包人全部负责。h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i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保护、同时费用自理。j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外运井然有序,根据发包人指令,随时做好场地清洁卫生工作。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和施工组织设计;(3)负责本工程的劳动力组织和机械设备组织;(4)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5)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6)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8)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9)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10)负责办理本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经理仅限于从事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和(或本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间的施工作业时间均必须在现场(特殊原因请假除外)。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等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以1万元/日违约金;因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每周必须按时参加业主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会议,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向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取得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例会,累计超过5次的,发包人有权撤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撤换项目经理,撤换视为承包人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予增加。并处以1000元/天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按10万元/人•次计算,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7日未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万元/人•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6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7天内,应将变更情况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继任项目经理诚信卡予以锁定。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2天。3.3.2承包人不配合办理监理、施工许可证:按违约处理,并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人·次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人·次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人·次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专职安全员在项目施工期间中不可以更换,施工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在岗,并且人证合一。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若有分包情况,须报发包人书面同意。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清单所列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双方另行商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经发包人同意许可的分包内容,双方另行协商。(2)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并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双方另行商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国家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2质量保证措施5.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2.1.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农民工工资支付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6.1.2进场前须先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6.1.3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及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发包人审批后,共同执行。6.1.4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未达标,承包人自行出资修改并达到文明施工要求,若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按监督部门意见处理。6.1.5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标价计算该费用)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柳州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的约定:(1)使用要求:专款专用。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桂薪联发[2016]1号)以及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建管字〔2018〕56号)相关规定执行。(2)支付约定:发包人应按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20%的比例拨付农民工工资,同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支付方式详见专用条款12.4.1。(3)当拨付的农民工工资不足以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差额部分承包人保证足额支付。(4)承包人应按国家、地方的现行相关规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10天内确认或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需业主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监理转送已审批文件之日起算,逾期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已被确认。监理、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监理、发包人将按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控制、监督。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后10天内,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需业主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监理转送已审批文件之日起算,逾期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已被确认;承包人须在5天内按修改意见补充完善,承包人提交重新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5天内确认。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5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规划验线、规划核实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资料。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施工场地的;发包人手续不全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量增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合同签约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及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在解除合同15天内移交全部工程资料给发包人,并与发包人按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但承包人除了承担上述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还要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1、非探明的地质条件;2、未标明的市政道路、电力电缆、通信管道。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由于政府指令性行为引起停工(如中考、高考期间及其它活动要求停工)。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大风(指风力大于八级以上)或大雨(指日最大降水量超过175MM);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由于政府指令性行为引起停工(如中考、高考期间及其它活动要求停工)。7.8提前竣工的奖励7.8.1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8.1.1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同等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并报发包人同意,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本工程中所有主材与设备承包人在实施前,提供样品给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用于本工程;如样品得不到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在控制价范围内能够购买到的品牌产品用于本工程,本工程的商品混凝土必需由发包人认可的商混公司所提供,承包人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均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2。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国家、部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国家、部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国家、部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部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检验试验配合费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计入本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1.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后续及时补充相关变更资料(其中包括:设计变更图、联系单、签证单等。)10.1.2每季度承包人按已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变更签证,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增减工程造价,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25日以预算书的形式报送发包人,双方在30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工程变更事项,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变更工程量增减后,工程变更预算最终以业主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确认为准。10.3变更程序10.3.1、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发包人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共同办理书面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设计变更以发包人或设计院发出并经发包人、监理、勘探等相关单位确认的变更通知为有效文件,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所发的设计变更施工。因不按设计变更施工所发生的修改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列入工程结算内容。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下达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10.3.2为了便于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在签证事件完成后5日内办理签证,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发包人工地代表在接到报告后14天内对申请签证事件进行确认或提出意见,同时对合理的签证事件办理签证。10.3.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时,应积极组织实施,同时对所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涉及项目部位进行造价的增加或减少的费用报价,以便发包人对项目成本投资控制。10.3.4施工方提出的变更:应在变更部分施工前三天以书面工程联系单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必须说明要求变更的理由和增加或者减少的费用预算,在发包人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部分施工完毕合格五天内必须报送签证单。否则视为自愿放弃签证。10.3.5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变更通知后三天内报送工程联系单,变更部分施工完毕合格五日内必须报送签证单。否则视为自愿放弃签证。10.3.6工程变更应先审核后实施,若发生紧急不可抗力情况时,变更可先实施后审批,《变更联系单》应从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补充报价审批所有相关手续。否则不予计价。10.3.7承包人根据审批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图等变更资料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报监理工程师初审,工程管理部审核后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10.4变更估价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0.4.1款内容以下文取代:10.4.1变更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专用条款11.2款约定处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约定。10.7暂估价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专业分包工程明细详见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除附件另有说明外,专业分包工程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发包。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和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所列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第2种方式确认和批准。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或第3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11.价格调整不适用通用条款中价格调整的内容,以下文取代:11.1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增值税上)时,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2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11.2.1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在15%以内(含15%)时,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单价计价,并应考虑对物价变化和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和增值税的影响。11.2.2由于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新增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对于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应不含暂列金额、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对于非招标工程,按招标让利系数确定。招标工程计价方法为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非招标工程计价方法约定如下: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版计价定额,内容包括以下⑴-⒀项;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⑵《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⑶《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⑸《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⑻《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⑼《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⑾《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⑿《安装拆除消耗量定额》及配套安装拆除费用定额;⒀其他现行计价文件;3其他约定: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按《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基期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施工单位报价浮动率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②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及《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管理费和利润按施工单位报价浮动率计算,其余费率区间选择均按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③计日工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不含税价)计取,进税内独立费;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的单价(不含税价)计算,进税内独立费;总承包服务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④税前项目直接通过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价计算,《造价价信息》上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双方另行协商。⑤规费和增值税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采用以下第②种方式确定:①按变更清单项目实施当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②按项目实施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平均价格确定。11.2.3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2款规定计算的较低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11.2.4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15%以上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2款规定计算的较高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11.2.5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的,其相应项目清单发、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数量应报发包人核对。发承包双方对材料数量有争议达不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11.2.6由于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造成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增值税项目计算基础变化的,应予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增值税项目费用。11.3计日工引起的调整计日工应根据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0.9款规定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11.4物价变化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如:水、电、柴油、汽油等)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调整文件、机械台班单价、原材料单价进行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人工、机械和原材料,其单价和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人工、机械和原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所列材料、工程设备及《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税前项目价格变化超过表中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按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暂列金额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增值税,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税前项目调整的应计相应的增值税调整。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第1种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应委托第三方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按以下方法和规则编制:1采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清单计价(清单计价/工料单价)法计价;2采用的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计价定额,内容包括以下⑴-⒀项;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⑵《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⑶《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⑸《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⑻《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⑼《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⑾《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⑿《安装拆除消耗量定额》及配套安装拆除费用定额;⒀其他现行计价文件;3其他约定: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按《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基期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②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及《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凡有费率区间选择的均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③计日工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不含税价)计取,进税内独立费;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的单价(不含税价)计算,进税内独立费;总承包服务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④税前项目直接通过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价计算,《造价价信息》上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⑤规费和增值税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合同施工期间,按上述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和规则、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施工期信息价格进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施工期信息价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按清单项目实施当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第2种方式:按项目实施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平均价格确定。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且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预付总工程款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无。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2013)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2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2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2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2022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建标[2018]1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号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文)等及其他现行文件。如有不明之处,应以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期计量。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向发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报表和有关资料。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和支付比例合同签订且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预付总工程款的30%;进度款:按完成工程数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支付到总工程款的80%;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出具审定报告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增: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承包人可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一式伍份,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计量周期约定按期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4.3(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提交。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总监理工程师完成计量审核。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审核。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该签发仅作为进度款或临时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对工程量的确认,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果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逾期付款为由停工、怠工或以其他形式延误工期。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2.5总承包施工配合总承包施工配合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1)总承包人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2)总承包人提供通道与场地,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3)总承包人须在现场设置工程会议室1间,满足总承包人自己工程会议的需要,并配备配套会议桌椅及空调设备等;总承包人须为指定专业承包人提供现场仓储地点、卸货点等。(4)总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及时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接口;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指定承包人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费用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负责。(5)总承包人负责及时向指定承包人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6)总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指定承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的协调下使用,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总承包人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指定承包人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承包人。(7)总承包人负责提供现有的内外脚手架的使用,满足指定承包人施工要求(比如大厅满堂脚手架,保留到精装修结束为止)。(8)总承包人负责编制总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须设计院签字、盖章确认)和竣工图CAD电子文件,及总承包范围和招标人指定专业承包范围在内的所有桥架管线综合布线图的绘制。(9)总承包人须协调好所承包项目与各指定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顺序,如存在管线等安装位置矛盾等问题,各单位不能擅自施工,须协调变更设计后方能施工,否则,已施工完管线等的拆除、报废等费用由擅自施工方自行承担。(10)总承包人负责指定承包的入户门、电梯门等门洞的封堵,并满足相关验收规范。(11)指定承包人须做到工完场清,未能达到场地交付或验收条件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指定承包人支付。(12)其他。12.6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按以下第(2)条原则进行结算,由承包人承担:(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2%计算;(2)发包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计算;(3)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发包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无特殊情况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至组织验收移交前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计划竣工之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日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需要整改的日期应在该期限内予以扣除,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但承包人应承担的质保义务不因此减轻或免除。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14.1.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全套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超过规定提交时间6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罚合同结算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超过规定提交时间12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罚合同结算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超过规定提交时间18个月以上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合同结算权利,发包人有权终止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相关价款,并以已累计支付的进度款总额作为最终的结算支付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14.1.2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执行。14.1.3承包人应如实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对其所提交的所有竣工结算资料的正确性及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结算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审减率=(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在6%(含6%)以内时,结算审核服务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在6%至10%(含10%)时,结算审核服务费由发包人承担60%,承包人承担40%;审减率在10%以上时,承包人除须承担全部结算审核服务费,还须承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金额按下式计算:违约金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1.1)×5%。承包人承担的结算审核服务费和承包人违约金的支付由发包人从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尚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时,差额部分发包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索赔。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对承包人及其造价人员予以记录和通报。14.1.4结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方式1、以单项工程下达的评审结论核算,审核服务费=基本付费额+按核减额计算的付费额。(1)基本付费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序号送审造价计算比例(‰)计算举例送审造价基本付费额(元)1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2200万元200万×2‰=40002201至500万元(含500万元)1.5500万元4000+(500万-200万)×1.5‰=85003501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1000万元8500+(1000万-500万)×1‰=1350041001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0.93000万元13500+(3000万-1000万)×0.9‰=3150053001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75000万元31500+(5000万-3000万)×0.7‰=4550065001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610000万元45500+(10000万-5000万)×0.6‰=75500710001万元以上0.515000万元75500+(15000万-10000万)×0.5‰=100500(2)按核减额计算的付费额:按核减额的6.5%计算。2、其他收费说明(1)单独安装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按以上费率计算后乘以1.2系数;(2)如工程项目按以上费率计算得出的结算审核服务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委托的竣工结算审核机构为:有造价资质的中介单位或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包人同意由本条约定的发包人委托的竣工结算审核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的最终审定,并以审定结果作为双方结算最终依据。发包人委托的竣工结算审核机构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有权提出修正。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由发包人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审核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3、若本项目列入财政评审范围,则发包人将初审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按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结算金额作为最终结算调整依据,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若本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则应全力配合审计评审工作。4、最终结算审定后,承包人以发包人委托的有造价资质的中介单位或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最终结算审定报告作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的依据。发包人核实无误后,按照审定金额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采用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结算款;(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到期后,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应付未付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后无息退还承包人。(3)其他方式:/。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天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且如果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逾期付款为由停工、怠工或以其他形式延误工期。(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7)因发包人未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8)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和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累计达到120天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赔偿发包人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维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