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监理 国土绿化示范中标结果公示(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2025)



一、项目编号:1407032025CCS00052
二、项目名称: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建苑新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唐槐产业园大昌路69号宇翔大厦12层1210、1211室
报价:526800(元)
95.0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
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
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合格,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结束之日止
合格,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韩琦(第1包采购人代表),辛雁清,董慧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98%计取,由供应商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743.96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
地 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108国道西3号
联系方式:0354-62223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寨南街北阜小区1号楼1904室
联系方式:199351219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定楠、张磊、王承丽
电 话:19935121967

附件信息:

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9.2发布.doc644.4K

中小企业声明函80.6K

电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SHANXIWENCHANGENGINEERINGCONSULTATONLIMITEDCOMPANY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7032025CCS00052采购单位: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代理机构: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九月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7032025CCS00052采购人: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五年九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5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31第五章采购需求3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4第七章相关附件(如适用)67第一章采购邀请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委托,拟对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项目概况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13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07032025CCS000522.项目名称: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þ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528700.00元。5.最高限价:528700.00元。6.采购需求:本次招标采购共1包:供应商所报价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本磋商文件所列示内容:包号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1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1项项目建设规模为人工造林7395.60亩,其中人工造林(更新)6124.70亩,四旁植树1270.9亩;作业道路14.7公里。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内整理场地、路面平整、苗木种植等。具体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结束之日止。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9月02日至2025年09月0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方式:供应商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线免费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进入获取采购文件-选择项目后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3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网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CA加密上传)五、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9月13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逸园大酒店二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邀请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3.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4.供应商应下载“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5.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开标评标管理”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6.成交(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供应商;7.如有疑问,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95763;8.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联系人:游清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108国道西3号联系方式:0354-622231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寨南街北阜小区1号楼1904室联系方式:19935121967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赵定楠、张磊、王承丽电话:19935121967电子邮件:sxwcgczx@163.com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2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6项目地点太谷区北洸乡、侯城乡、阳邑乡、范村镇、小白乡、胡村镇、任村乡、水秀镇8个乡镇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第一章8质量标准详见第一章9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否10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不组织11分包或转包不允许12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平台做出回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电子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3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15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6同类型业绩1.同类型业绩指:造林或育林或园林或绿化工程的监理项目(不限规模)2.同类型业绩年限:近5年(2020年09月至2025年09月,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3.同类型业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3.1企业业绩:供应商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3.2项目总监业绩:供应商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体现项目经理姓名页、签字盖章页)17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供应商按下列顺序提交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本项目特定资格的证明文件(证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8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按下列顺序提交商务技术文件,其中加*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六章)*磋商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开标一览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商务技术规范偏离表;(格式自拟;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商务技术规范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如无任何偏差,需承诺无偏离。偏离表或承诺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同类型业绩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要求清晰即可)监理大纲;(格式自拟)保障措施;(格式自拟)计划安排;(格式自拟)服务承诺;(格式自拟)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19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山西政府采购投标客户端”,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及编制工具要求签字、盖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编制工具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后保存。如:上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诺函”,要把承诺函形成独立PDF格式文档,在相应模块处完成上传。3.响应文件可以一键签章后,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CA章。4.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5.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3]44号)的要求,取消纸质响应文件要求。(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20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地点:详见第一章21响应文件的开启开启时间:详见第一章地点:详见第一章22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及程序时间:30分钟注: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程序: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使用非本次投标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4)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23应急预案1.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3]44号)的要求:遇到断网断电等紧急情况时,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当启动应急预案仍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活动在公平、公正和安全情况下开展时,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2.应急预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废标。24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1.磋商程序:竞争性磋商1.1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组长汇总各成员意见后统一在平台发出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在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电子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2二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25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专家确定方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26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7成交结果公告时间: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媒介:发布公告的媒介公示期:1个工作日28成交通知书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3]44号)的要求:项目成交后,代理机构使用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再发送纸质成交通知书29采购合同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3]44号)的要求: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使用CA证书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系统自动公示。合同一经公示不可撤回、修改,如有错误请自行发布补充协议予以更正。30付款方式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签订合同为准。31代理服务费1.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98%计取,由供应商支付;2.支付方式:最晚于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3、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北支行帐 号:141000688018010024843联 系 人:财务部联系电话:0351-31919833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1.查询渠道:1.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1.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4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截止时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3落实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政策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按照第三章的规则执行优先采购政策。4.响应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要求优先采购。3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位区间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措施,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3.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故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投标价格上不给予报价扣除。3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在平台中上传说明材料,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平台进行提交,否则无效。36电子化采购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1.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1.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小组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小组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1.2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1.3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2.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2.1电子化非招标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出现本通知“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所列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3.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处理: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情形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2供应商未缴纳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响应文件)或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解密采购文件的,不认定为串通投标。37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38本项目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货物”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磋商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2“工程”、“服务”、“货物”指供应商为完成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各项实施工作。2.3“平台”、“系统”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系统。2.4“客户端”、“编制工具”指政采云系统的山西政府采购投标客户端:编制、签章、加密投标文件的客户端。2.5“供应商”、“供应商”指按照磋商公告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6采购人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磋商要求5.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相关安装工程、所需服务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6.通知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上传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二、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的内容1.1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相关附件。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2.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报价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3.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平台发出;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响应文件的语言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1.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计量单位2.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响应货币3.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4.知识产权4.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5.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5.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5.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编制响应文件5.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5.4对于没有格式要求或格式自拟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5.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5.6磋商保证金(如适用):5.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5.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5.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6.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6.报价要求6.1供应商根据采购内容进行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报价不可超过最高限价。6.2供应商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价格(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全部内容的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或服务或货物所需的产品的采购、运输、吊装、装卸、设备的安装、调试、有效可靠的试运行、验收、人员培训、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维护等,以及所有其它为工程或服务或货物项目所需的必要项目(包括人工费、办公管理费、财务费、管理、保险、利润、税金等所有内容)。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6.3.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6.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6.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6.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6.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6.5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6.5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平台提交,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电子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6最终报价6.6.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6.6.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6.6.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6.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6.5最后报价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平台提交,各供应商在平台中自行查看报价结果,并进行确认,在30分钟内未进行确认的,系统默认为已确认报价结果。6.6.6最后报价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电子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6.7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7.投标有效期7.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8.1响应文件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进行编制,供应商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电子投标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8.2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磋商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进行响应;未逐一进行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对应项的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8.3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应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签章要求,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8.4发生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供应商应重新获取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签章和加密。9.响应文件的提交、开启9.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完成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9.3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10.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10.2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11.电子化采购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11.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1.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1.3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处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四、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1.开标及其有关事项1.1本项目为网上开启。成功提交或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作废标处理。1.2开标准备工作1.2.1响应文件开启前,供应商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管理系统参与开标。1.3解密响应文件1.3.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满足规定数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开启解密程序,解密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通过平台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4开标流程1.4.1解密时间截止或者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均完成解密后(以发生在先的时间为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平台对供应商名称、解密状态等内容进行展示。1.4.2开标过程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采购活动无关的言论。供应商对开标开启过程和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磋商小组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2.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3专家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5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2.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7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8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2.1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2.10.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2.10.2宣布评标纪律;2.10.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2.10.4组织磋商小组推选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2.10.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2.10.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2.10.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2.10.8核对评审结果,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2.10.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2.10.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2.1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2.11.1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11.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11.3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2.11.4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11.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11.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资格审查)3.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平台发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电子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磋商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组长汇总各成员意见后统一在平台发出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在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电子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详细评审5.1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详见第三章。5.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或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5.3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5.4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投标无效情形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6.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6.1.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1.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6.1.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1.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6.2电子化采购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在平台中上传说明材料,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平台进行提交,否则无效。6.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6.4.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4.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6.4.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6.4.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4.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4.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五、成交和合同1.确定成交供应商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成交结果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2.2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2.3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成交通知书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3]44号)的要求:项目成交后,代理机构使用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再发送纸质成交通知书。4.签订合同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3]44号)的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使用CA证书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系统自动公示。合同一经公示不可撤回、修改,如有错误请自行发布补充协议予以更正。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六、保密和披露1.保密1.1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1.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1.3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披露2.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2.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七、询问、质疑和投诉1.为方便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在线质疑,将线下质疑转为线上运行。质疑程序仍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在线质疑的通知》要求执行。2.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2.1对于招标采购阶段,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对采购合同授予过程、授予结果的询问、质疑,由授予采购合同的采购人负责答复。八、违约处罚1.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1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1.1捏造事实;1.1.2提供虚假材料;1.1.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九、政策性因素(如适用)1.落实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政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正版软件的要求:2.1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供应商需承诺所投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3.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监狱企业的要求:4.1依据财库[2014]68号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晋财购〔2022〕6号的要求,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要求:5.1依据财库[2017]141号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的监督,若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6.进口产品的要求:6.1采购货物中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7.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7.1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项目评标工作,保证评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项目评标办法。第二条本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第三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第四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第五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六条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八)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七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第九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第十条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或《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折扣见附表。第十二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确定最低的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第十三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二、评审程序及评审细则1、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响应程度)有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诺函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7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完整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要求)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0磋商函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1开标一览表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2商务技术规范偏离表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注: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平台做出回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电子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详细评审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10分)投标(响应)报价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合格投标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报价得分=1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备注:1.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其他证明材料的,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予以处理;2.计算有效评标报价时,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故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上不给予扣除。商务部分(20分)企业业绩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同类型业绩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每提供一项得2.5分,最高5分;未提供或提供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项目总监业绩5分根据供应商拟派项目总监提供同类型业绩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每提供一项得2.5分,最高5分;未提供或提供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注:项目总监业绩与供应商业绩不得重复,如为同一项时,不重复计分。人员配置10分项目团队其他成员(不含项目总监)具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本单位注册)执业资格,每提供1人得2.5分,本项最高得10分;未提供或提供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注:需同时提供身份证、注册证、社保凭证(磋商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次)技术部分(70分)监理大纲2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监理大纲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方案,造价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信息管理方案,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方案等内容;其中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够完整、不尽合理、难以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保障措施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保障措施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够完整、不尽合理、难以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计划安排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计划安排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安排,进度安排计划,监理设施配置计划等内容;其中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够完整、不尽合理、难以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服务承诺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承诺,组织协调承诺,合理化建议等内容;其中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够完整、不尽合理、难以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1、汇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后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得分。2、所有得分为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3、汇总价格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和技术部分得分即为供应商的总得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1.1.1.3.3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1.1.1.3.4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1.1.1.3.5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1.1.4日期1.1.1.1.4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1.1.4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1.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1.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1.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1.1.5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1.1.5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1.1.5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1.1.6其他1.1.1.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6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3.1委托人代表3.3.1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3.1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3.1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3.2委托人的指示1.1.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1.1.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1.1.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1.1.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3决定或答复1.3.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1.3.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3.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3.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1.4.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1.4.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1.1.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1.1.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1.4.5监理人员的管理1.4.5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1.4.5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1.4.5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1.4.5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1.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5.1监理范围5.5.1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5.1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5.1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5.1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监理大纲,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1.5.4监理文件要求1.5.4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1.5.4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1.5.4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6.1开始监理6.6.1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6.1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6.2监理服务期限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1.1.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1.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1.1.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1.1.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7.1监理责任主体7.7.1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7.1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7.1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8.1变更情形8.8.1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8.1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8.2合理化建议1.1.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1.1.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9.1合同价格9.9.1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9.1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9.1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9.2预付款9.9.29.1.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9.3中期支付1.9.3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9.3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3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9.4费用结算1.1.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1.1.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0.1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0.1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10.2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10.2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1.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1.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1.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1.1监理人违约11.11.1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11.2委托人违约2.12.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监理报酬清单;(7)监理大纲;(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总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1407032025CCS000522.项目名称: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3.预算金额:528700.00元。4.最高限价:528700.00元。5.合同履行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结束之日止。6.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7.项目地点:太谷区北洸乡、侯城乡、阳邑乡、范村镇、小白乡、胡村镇、任村乡、水秀镇8个乡镇。8.采购内容:项目建设规模为人工造林7395.60亩,其中人工造林(更新)6124.70亩,四旁植树1270.9亩;作业道路14.7公里。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内整理场地、路面平整、苗木种植等。9.采购范围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二、商务要求:1.付款方式、支付时间和条件: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签订合同为准。2.验收标准和方法:2.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5条、财库(2016)205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74条(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规定编制项目履约验收标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进行验收。2.2所有验收程序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落实政策: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所采购的货物能够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落实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4.违约责任:4.1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2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4.3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5.解决争议的方式:5.1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主要技术要求: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2.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国家相关的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4.其他有关规范。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号)供应商:(全称并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目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诺函*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特定资格的证明文件;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具体内容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函*开标一览表*商务技术规范偏离表;同类型业绩的证明材料监理大纲保障措施计划安排服务承诺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采购活动,现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本供应商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名称)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署后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附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磋商函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日起的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磋商报价:人民币(大写)元(¥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3、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等。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全部内容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时,报价将被拒绝。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9、如果在磋商开始之日起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方的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1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4)公开报价后撤回报价的;(5)在磋商期间,影响集采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6)成交后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7)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8)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所有有关本报价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供应商代表姓名: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办公)(移动)E-mail: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 号供应商名称报价(元)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总监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第七章相关附件(如适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投标人需按真实情况填写此函,并作出承诺。如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投标人需按真实情况填写此函,并作出承诺。如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节能产品明细表序号产品名称制造商产品型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提供所投产品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在页截图复印件,并予以标记。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序号产品名称制造商注册商标产品型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提供所投产品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在页截图复印件,并予以标记。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晋中市太谷区林业局(单位名称)的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山西省太行山中南段革命老区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太谷区)监理二次(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山西建苑新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5人,营业收入为984.46万元,资产总额为1526.43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山西建苑新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9月12日注:投标人需按真实情况填写此函,并作出承诺。如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监理 国土绿化示范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