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U建设 消防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5)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SBNZC2025-C2-00458-YYZX-0589

二、项目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
供应商名称:西双版纳万为佳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丽水景苑2-21栋二层
成交金额(万元):58.7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0.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

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

施工范围:项目建筑面积约297平方米,设置床位10张,医用辅助用。工程内容包括:消防改造工程,拆除老旧门窗、墙体,新增隔墙、门窗,新增设备带(含氧气、负压、压缩空气管道等),水电改造,重新粉刷墙面、吊顶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施工工期:60天(开工至竣工验收,不含前期方案设计及手续办理时间)

项目经理:刘星

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1620210117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丽蓉,黄维(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陈福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以本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标准中工程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由成交单位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金额:0.469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西双版纳万为佳建设有限公司 90.20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南路4号
联系方式:(0691)21471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联系方式:(0871)63334911、183882296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春瑞、赵容伟、杨丽萍、杨映琨
电 话:(0871)63334911、1838822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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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YDCSG20251690二、项目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三、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西双版纳万为佳建设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丽水景苑2-21栋二层;成交金额:¥587,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柒仟元整)。四、主要标的信息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项目建筑面积约297平方米,设置床位10张,医用辅助用。工程内容包括:消防改造工程,拆除老旧门窗、墙体,新增隔墙、门窗,新增设备带(含氧气、负压、压缩空气管道等),水电改造,重新粉刷墙面、吊顶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60天(开工至竣工验收,不含前期方案设计及手续办理时间)刘星云2532016202101175五、评审专家名单:陈福姣、王丽蓉、黄维(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本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标准中工程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由成交单位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金额为:¥4696.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西双版纳万为佳建设有限公司90.20分。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南路4号联系方式:则春艳(0691)21471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李春瑞、赵容伟、杨丽萍、杨映琨(0871)63334911、1838822960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则春艳、李春瑞电话:(0871)63334911、18388229602十、附件1.采购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编号:YDCSG20251690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9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总则2.竞争性磋商文件3.响应文件4.磋商5.开启时间和地点6.评审7.成交和合同8.询问与答复9.质疑接收、回复10.纪律和监督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8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七、其他商务技术部分封面一、初次报价表二、磋商函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授权委托书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六、磋商保证金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八、施工技术方案九、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十、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十一、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十二、后期服务方案十三、施工机械投入、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十四、项目人员配置组成表十五、2022至今类似项目情况表十六、其他资料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线上(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DCSG20251690项目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619535.36元最高限价:619535.36元采购需求:项目建筑面积约297平方米,设置床位10张,医用辅助用。工程内容包括:消防改造工程,拆除老旧门窗、墙体,新增隔墙、门窗,新增设备带(含氧气、负压、压缩空气管道等),水电改造,重新粉刷墙面、吊顶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合同履行期限:60天(开工至竣工验收,不含前期方案设计及手续办理时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3年或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及其附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库[2020]46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即供应商必须是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中小微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建筑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按要求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该声明函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3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建筑工程专业),且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5-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9日,每天上午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售价:0元/份四、响应文件提交1.时间:2025年9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会议地点为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版纳办事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电子商贸城1C-12号商铺)。注: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1.时间:2025年9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会议地点为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版纳办事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电子商贸城1C-12号商铺)。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6-七、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3.保证金缴纳金额(元):¥5,000.004.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5.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其他:6.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6.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6.3获取CA方式:CA办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南路4号联系方式:则春艳(0691)21471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李春瑞、赵容伟、杨丽萍、杨映琨(0871)63334911、1838822960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则春艳、李春瑞电话:(0871)63334911、18388229602-7-8.询问与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南路4号联系方式:则春艳(0691)2147125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李春瑞、赵容伟、杨丽萍、杨映琨(0871)63334911、183882296021.1.4项目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采购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2.3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设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3.1项目范围项目建筑面积约297平方米,设置床位10张,医用辅助用。工程内容包括:消防改造工程,拆除老旧门窗、墙体,新增隔墙、门窗,新增设备带(含氧气、负压、压缩空气管道等),水电改造,重新粉刷墙面、吊顶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所示全部内容1.3.2建设地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三号楼一层1.3.3计划工期60天(开工至竣工验收,不含前期方案设计及手续办理时间)1.3.4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验收规范发生调整,按最新相关规定执行标准1.3.5质保期不少于2年,按照不同的工程内容,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1.4.1供应商资格条件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1.9.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2025年9月10日15时00分考察集中地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南路4号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5号楼。1.10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2.2.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次磋商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保险、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成交服务费等所需全部费用。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成交服务费:以本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以下标准中工程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由成交单位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账号:871906713610009财务电话:(0871)633385923.3.1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3.4.1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金额:¥5,000.00元(2)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4)账号:8719067136100092516900001(5)财务电话:(0871)63338592(6)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7)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8)有效期限:磋商保证金在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9)注意事项: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保20251690”。(10)磋商保证金的退还要求:①为保证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有效的退还磋商保证金,请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交供应商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②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未成交供应商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3.4.1磋商保证金③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请成交供应商及时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书扫描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成交供应商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3.5.2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签章要求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响应文件电子签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3.5.3电子响应文件格式(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4.1.1响应文件加密要求(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政府采购云平台”首页;(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5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地点6.1.1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6.3.2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3名以上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7.2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1.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11.3信用查询具体要求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评审前;11.3信用查询具体要求(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磋商无效。11.4补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1.5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准。-14-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项目范围、建设地点、计划工期、质量要求、质保期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5质保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条件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15-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考察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分包1.10.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0.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草案条款;(5)工程量清单;(6)技术标准及要求;(7)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6-根据本章第2.2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4供应商在收到澄清通知或者修改通知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2.2.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磋商保证金。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初次报价表中进行报价。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磋商有效期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3.5响应文件的编制3.5.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5.3电子响应文件的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4.磋商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4.1.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未按本章第4.1.1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5.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评审6.1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启、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和合同7.1确定成交供应商-19-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7.2成交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质疑接收、回复9.1质疑接收9.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20-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系部门: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三部项目十一组。联系电话:(0871)63334911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9.2质疑回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0.纪律和监督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10.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21-(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0.5廉洁自律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2.1关于中小企业12.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2.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22-(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2.1.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2.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根据下表所属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序号标的名称所属行业1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建筑业12.1.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本项目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评审中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2.2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2.2.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23-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12.2.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2.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2.3关于监狱企业:12.3.1依照(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2.3.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2.3.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2.3.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4-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W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W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W80000ZW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200YW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W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1000YW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200YW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1000YW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300YW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300YW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2000YW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300YW10000100≤<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W200000ZW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W1000YW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W300ZW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W300100≤X<30010≤x<100X<10-25-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1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1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26-1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1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评审办法。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13.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下载。-27-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一、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1。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三、磋商小组职责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评审纪律-28-(一)对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二)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三)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四)所有资料(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五)评审期间,未经允许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六)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七)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磋商小组会统一组织办理。(八)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五、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六、评审程序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分别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就竞争性磋商内容进行磋商(磋商顺序按供应商随机抽取的顺序进行)→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七、评审办法本项目所采用的评审办法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办法。-29-(一)资格审查磋商小组依据资格审查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①提供2023年或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及其附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新成立不满1年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②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库[2020]46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即供应商必须是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30-位,非中小微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建筑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按要求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该声明函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3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建筑工程专业),且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符合性审查标准对各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盖电子签章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磋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款规定质保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5款规定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1-(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三)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四)澄清有关问题1.响应文件内容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初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32-3.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五)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分配磋商报价0.2020分技术部分0.7171分商务部分0.099分合计1.00100分具体评审细则如下:评分因素分值评审标准磋商报价部分磋商报价(满分20分)根据各供应商磋商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1)算术修正报价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2)评审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3)得分计算: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施工技术方案(满分24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应包括①项目总体概况及特点分析;②施工技术准备;③施工组织措施;④施工主要内容及关键内容分析;⑤施工主要工序;⑥现场管理方案;⑦配合业主正常工作调度;⑧施工重难点分析及处理措施,以上8项内容详细完整,阐述清晰、方案合理的得24分;每有一项内容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5分,每缺少1项内容扣3分,扣完为止。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满分1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供应商提供的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应包括①整体工期承诺;②施工进度计划安排;③施工工序搭接方案;④人力、材料供应方案;⑤违约处罚措施,以上5项内容详细完整,阐述清晰、方案合理的得13分;每有一项内容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3分,每缺少1项内容扣2.6分,扣完为止。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满分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应包括:①整体质量承诺;②质量管理措施;③保修承诺;④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及隐患的处理措施;⑤违约处罚措施,以上5项内容详细完整、阐述清晰,且合理可行的得满分10分;每有一项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分,每缺少1项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满分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应包括:①安全文明施工目标;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③安全文明管理制度;④违约处罚措施,以上4项内容详细完整、阐述清晰,且合理可行的得满分8分;每有一项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分,每缺少1项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后期服务方案(满分4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后期服务方案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供应商提供的后期服务方案应包括①后期服务方案;②违约承诺及保证措施,以上2项内容详细完整,阐述清晰、方案合理的得4分,每有一项内容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分,每缺少1项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施工机械投入、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满分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机械投入、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1)供应商提供了明确、详尽的施工机械投入明细表,施工机械搭配合理且明确有相对应的费用,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4分,无施工机械投入明细表或施工机械搭配不合理或没有机械相关费用说明的扣2分,未提供该项内容的不得分;-34-(2)供应商提供了明确、详尽的材料投入计划表,材料投入计划合理,考虑材料供货风险分析,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4分,无材料投入计划表或材料投入计划不合理或未提供材料供货风险分析的扣2分,未提供该项内容的不得分;(3)供应商提供了详细完整的施工机械投入和材料投入保证措施,且有具体的违约处罚措施的得4分,保证措施缺乏完整性或无违约处罚措施的扣2分,未提供该项内容的不得分。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其他人员配置(满分6分)1.供应商的其他项目组成员(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中,每提供1人具备国家人社部门承认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建筑专业)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1.5分,满分3分。2.供应商提供了其他项目组成员(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并对岗位划分及岗位职责进行了说明(主要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得3分,否则不加分。业绩评审(满分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2022年1月1日起至今的类似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1项业绩得1分,满分3分。注:1.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扫描件或合同扫描件等有效证明文件(合同扫描件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包含:合同首页、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如没有签订时间的,以合同内容中可识别认定为合同执行时间的内容“如×年度×合同”为准,没有可识别内容的该业绩不予认可)。2.未提供业绩证明资料不得分。(六)得分汇总1.磋商小组应首先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2.除磋商价格得分(F1)外,其余部分由各磋商小组成员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3.统分原则:计算磋商小组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5-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乘以相对应的权重系数后的总和即为供应商最后得分。5.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八、评审结果及中标候选人推荐1.同品牌产品不同供应商的处理方式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2.磋商小组按得分汇总计算出各供应商的总得分,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磋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3.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②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③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④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⑤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36-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7-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以下合同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商定为准)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云南省财政厅制-38-第一部分主要协议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项目地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三号楼一层工程内容:项目建筑面积约297平方米,设置床位10张,医用辅助用。消防改造工程,拆除老旧门窗、墙体,新增隔墙、门窗,新增设备带(含氧气、负压、压缩空气管道等),水电改造,重新粉刷墙面、吊顶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所示全部内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图纸答疑及磋商承诺、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在年月日前竣工(含施工准备期),乙方须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进场。四、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验收规范发生调整,按最新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五、合同价款:本项目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最终价款结算要求为,包干,工程量以审计结果按实结算。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39-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如有);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10.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及其附件;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加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七、本主要协议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十一、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十四、合同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2.合同订立地点:3.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41-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4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44-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45-(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6-(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47-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48-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49-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50-六、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郭大长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单位名称)的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NICU(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项目(二次)(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西双版纳万为佳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1168.319166万元,资产总额为2524.55628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企业名称),(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虫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西双版纳万为佳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9月14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NICU建设 消防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