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雨污混接整治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0000250725125021-10267111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03124852032

公告标题:
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0000250725125021-10267111
二、项目名称: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淞宝路155弄1号楼2307室
85.33
1880661.44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工农新村小区
60个日历天
张明军
二级建造师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弘,陶俊,陈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方式进行收费:100万元以下按照中标金额的1.0%;100-500万元按照中标金额的0.7%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616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内容完整,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合理,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满足工期要求。经磋商小组磋商,独立打分,综合得分最高,故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85.3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地址:包头路781号
联系方式:021-653245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
联系方式:65570321-80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舒承杰、沙诗怡
电话:65570321-800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9M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pdf673.3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9-18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的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1人,营业收入为25317万元,资产总额为27246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线饮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5年9月16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货物或服务由中小企业采购或承接,是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95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96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97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目录前附表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项目总则第三部分:评审方法第四部分:响应方须知第五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六部分:附件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项目预算:1976563.00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最高限价:包1-1915981.39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其中暂列金额:120000元(项目报价不包含暂列金额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内部编号:HF25-0593预算编号:1025-W000025922.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舒承杰、沙诗怡采购代理机构电话:65570321*8006邮政编码:2000903.收取疑问时间及要求响应方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10:00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舒承杰、沙诗怡;电话:65570321*8006,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磋商文件的每一响应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将安排召开答疑会。4.磋商文件售价磋商文件售价: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5.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8000元整。支付方式: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账户名: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账号:50131000394456244注:磋商保证金请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09-1609:00:00)前到账。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响应方必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未按时在政采5.磋商保证金云平台中录入保证金信息的,将被平台自动默认为“未缴纳”,其后果由响应方自行承担。磋商保证金以汇款形式务必在汇款附言中备注:HF25-0593保证金6.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不少于90天。磋商有效期少于90天的投标不予接受7.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及方式详见《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8.响应文件提交、开启时间及地点详见《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磋商响应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与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注:纸质响应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以上传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版为准。)9.磋商时间、地点及要求磋商时间:2025-09-1609:00: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磋商所需携带的材料:磋商现场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响应方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评审。10.纸质响应文件要求正本数量:壹套,副本数量:贰套响应方如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的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09-1609:00:00前将密封完整的响应文件送至或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快递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收件人:舒老师;电话:65570321*8006纸质投标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以上传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版为准。11.电子平台操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该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11.电子平台操作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12.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13.是否允许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不允许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15.是否现场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16.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17.合同类型单价合同18.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9-16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0000250725125021-10267111项目名称: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预算编号:1025-W0000259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976563.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976563.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915981.39元采购需求:包名称: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数量:1预算金额(元):1976563.00元简要规则描述: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4、经上海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5、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备案且无在建项目;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本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代管;8、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9-05至2025-09-1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9-1609:00:00(北京时间)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9-1609: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地址:包头路781号联系方式:021-6532456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联系方式:65570321-80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舒承杰、沙诗怡电话:65570321-8006第二部分项目总则1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1.2建设地点: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1.3建设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1.4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始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1.5质量: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6资金来源:本工程建设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目前已落实。1.7项目情况: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图纸及合同其他约定。现场允许施工时间:8:00-18:00(如有特殊情况需根据要求调整)。1.8现场施工要求1.8.1本工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响应单位一旦成交必须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响应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1.8.2成交的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施工人员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施工人员应相对固定。1.8.3成交的施工单位应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如有调换施工人员的应提前告知。1.8.4项目竣工后由采购人、施工监理和成交的施工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成交的施工单位应将竣工结算书及有关工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交于采购人。1.8.5成交的施工单位应配合采购人,将施工图纸列为汇总资料,制定图纸阅览和借用规定。1.8.6成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确保施工安全。成交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施工人员缴纳规定的相关保险;施工人员必须着统一的工作服并佩戴本工种作业必须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眼镜、安全带等),使用的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安全员必须持有上海市、区级培训和考核部门颁发的证书;施工现场或明火作业时必须现场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看护;易燃、易爆材料专人保管。隐蔽工程、钢结构件安装、砼浇筑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并进行工程实时验收。在施工期间,成交的施工单位应抓好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改,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采购人发现施工不符合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有权责成成交的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采购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履行。1.8.7成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项目部,安排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员、资料员等五大员负责管理;成交的施工单位应参加采购人、施工监理组织召开的施工例会制度和其他施工会议,协调解决相关施工问题。1.8.8成交的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交并签订保密协议、安全协议、廉政协议。1.8.9建筑材料甲方不提供任何材料、设备,所有建筑材料均由施工方采购,所购建筑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及国家相关规定。1.8.10水、电供应由采购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前联系协调接至施工现场边缘。成交单位进场后应自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1.8.11住宿条件本工程现场不提供住宿,响应单位应自行安排工人住宿,涉及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1.8.12施工干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保证人员正常工作不受影响。1.8.13现场勘查要求(如有)各响应单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作业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充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有毒有害气味控制等)、文明施工费用(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各类图表、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等)、安全施工(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临时设施(施工办公生活用房、仓库、临时用电、临时给排水、临时道路等)、二次搬运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临时用水等。并在磋商书中考虑可能影响磋商报价的一切因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延长竣工期限或提出其它经济补偿的要求。响应单位在踏勘后综合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成交后不得以现场实际尺寸与图纸不符,基层平整度不达标或类似要求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2工程招标承包范围2.1工程招标承包范围: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2.2成交单位成交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成交单位负责赔偿。(1)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按设计及甲方要求施工,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2)工期要求和规定:采购人要求本工程为计划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始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各响应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优势自行测算其响应工期,并做出有依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施工不得拖延工期,如发生拖延工期现象,每拖延一天,按照2000元每天缴纳工期延误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3工程管理要求3.1本工程通过磋商确定成交单位后,由采购人与成交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成交单位的承包资格,并由响应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2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3.3成交单位在磋商书中承诺选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4安全、文明施工4.1成交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采购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由施工单位充分根据现场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市政管线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的规定,今后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成交单位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通讯线路由成交单位与采购人协调安排,但一切费用由成交单位支付。4.2成交单位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采购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包括特殊工种施工人员)。5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5.1成交单位应积极按上海市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等工作。5.2成交单位应规范经营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挖、铲、推、运工程,应由具有土石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5.3成交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5.4成交单位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5.5凡成交单位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成交单位违约,采购人有权从成交单位应得到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6响应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报不低于上述要求的经济保证措施,以资竞标。6材料质量工程中使用的主材由成交单位提供样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环保材料标准。7廉洁保密措施7.1按照要求,本工程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洁监督,成交单位和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廉洁协议书。7.2成交单位应按行业规范要求,向采购人作出有关图纸及工艺流程等内容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并严格按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执行。8供应商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8.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响应的施工企业(以下称“响应单位”)须具有磋商公告所要求的资质等级。8.2响应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8.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响应单位应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响应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有关确立响应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8.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对响应供应商要求9.1响应单位应结合自身的能力、经验对项目的现状、技术要求及服务过程进行详细识别,精确界定可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认真设计技术方案、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精确测算由此发生的全部成本及费用。9.2成交单位对项目的服务过程建立详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在实施前报告采购人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9.3成交单位应保证其派往项目现场的服务人员达到相关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所有的专业、技术或其它特殊岗位人员,凡国家有规定的,均需持证上岗。9.4成交单位派往项目现场的服务人员应言行规范,注意公众形象。9.5成交单位应自带满足本项目服务所需的工具、易耗材料、设备等。9.6采购人为成交单位提供适当的工作便利,包括电源、物料及工具存放地点等。9.7在处理特殊事件、紧急或突发事故时,采购人主管部门对现场作业人员有直接指挥权。9.8成交单位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与本项目的全部有关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10其他说明10.1响应单位请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对磋商价格及承诺慎重填报。如响应单位编制的响应文件不能响应和满足本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责任由响应单位自负,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或按项扣分。10.2响应单位请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它们包含了即将写进合同之中的大部分内容或要求,一旦响应单位正式响应,即被视为已对采购人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随意更改。10.3对恶意响应、成交后不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的响应单位,采购人保留通报批评、索赔、罚款和停止管理与服务资格的权利。10.4无论响应结果如何,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均不退回,且不对未成交单位作任何解释。响应单位在响应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不管响应结果如何,均由响应单位承担。10.5工期要求及奖罚办法10.5.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以成交单位自报工期为准。10.5.2本工程要求工期为指导性工期,为此各响应单位可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并结合自身的优势自行测算总工期与阶段性施工工期,一旦成交即为合同工期。工期奖罚以合同工期为准,奖罚标准请响应单位自报。10.5.3由于采购人原因或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条款而不能按时开工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停工,须经采购人签证同意方可予以工期顺延,但成交单位须尽力确保本工程如期或提前竣工。10.6工程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10.6.1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采购人、监理单位及政府质监部门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规定执行。10.6.2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一次性100%验收合格(以政府质监部门备案的质量等级为准)。若达不到上述标准,采购人有权按成交单位在磋商书中的质量处罚承诺进行处罚。10.6.3成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与要求进行施工,本工程施工质量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水准,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按照有关规定返工和修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10.6.4成交单位对本工程质量控制和中间验收负有监督、组织、协调的义务,并对有采购人组织的阶段验收或最终验收负有全部责任。10.6.5成交单位在施工期间,按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承包和管理范围,承担所有分项工程阶段性已完成产品的全部保护责任,对已完成产品的保护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10.6.6本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准,始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10.6.7本工程要求达到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并且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10.7工程材料、设备供应与验收10.7.1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成交单位负责采购,但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单价部分的材料、设备、制品等,施工单位采购前须征得建设单位在品牌、规格、价格等方面的认可(否则结算时按市场最低价结算)。10.7.2由成交单位采购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必须是由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附有质量保证证明;在设备与材料到货前24小时前通知监理单位参与验收;如因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而被采购人和监理单位拒绝验收,施工单位应重新负责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10.8工程结算依据与原则10.8.1结算依据11.8.1.1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10.8.1.2磋商文件、磋商补充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10.8.1.3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等。10.8.2结算原则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结算时按实调整。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干(合同另有约定除外):(1)综合单价;(2)总价措施费;(3)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撒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总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一切检测费、评审费等其它管理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①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计算;②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原则计算,并由发包人、投资监理核准同意后执行;③投标报价应满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均视作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报价中重复计算部分予以修正,经投资监理审核后按双方确认的修正价作为合同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按合同规定(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②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④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上海市2016相关定额、投标书中的下浮率、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双方约定的综合费率、下浮率编制预算,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执行。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规范“执行;2)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相关工程预算定额(2016);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参照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3)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施工月份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上海地区),没有的材料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4)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按合同(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10.8.3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一次验收合格要求、提交竣工全部施工资料、办理保修期返修责任书后30天内办理工程决算。10.9工程款支付办法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时间覆盖本项目建设周期),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3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工程审价结束后,累计付款至审定价的97%;审定价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付清(无利息)。10.10.1成交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承诺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管理人员应按约进场组织施工,不得以挂名形式出现,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成交单位应无条件的退场,并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项目班子中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限期改正,直至撤换相关人员。10.10.2根据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沪建市管[2009]84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加强执业人员监管的通知》之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10.10.3项目经理及特种专业应遵照持证上岗工作制度的规定。磋商书中指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响应登记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的专业必须与资格预审时一致。磋商书中须附有相关证明资料。10.10.4项目经理在本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90%。10.10.5成交单位的磋商书中承诺选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上述人员时,施工企业须先向建设单位推荐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或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人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10.6项目经理为现场主要负责人,常驻现场全面负责施工。在整个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听指挥调度,影响恶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成交单位及时调整项目经理或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单位负责。10.10.7本次磋商要求响应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对上述有关内容做出承诺。10.11管理原则10.11.1本工程响应单位一经成交,必须由成交单位立即组织得力的管理班子,安排自身施工力量进场施工,施工单位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与管理。10.11.2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业主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业主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10.12工程施工中争议、违约和索赔10.12.1.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解决。10.12.2.对施工单位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采购人保留依法索赔之权利。10.13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准,始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10.14其他要求对于磋商文件中约定为指定分包的项目,其指定分包商及分包价格均由建设单位确定。第三部分评审方法一、评标依据1.评标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作为本次采购选定成交单位的依据。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所有响应方的有效响应文件进行统一评分,各评标项目累计总分为100分。2.评标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及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标细则对报价进行计算,数值精度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法)。各评委各自独立地进行打分,打分的最小单位是0.01分。最后由评标系统自动对评委的技术评分及由最终报价计算得出的报价分进行汇总计算并得出各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供应商的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并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二、评议规则1.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是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及采购人代表。2.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权利,评议及评分表要保存备查。3.评委会将对响应方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4.评委会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分最高的成交候选人。5.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授予合同的保证。6.最后磋商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财政预算的响应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做无效标处理。7.响应方必须对本技术规格要求逐条响应(打“★”号为必须实质响应的内容,若无法满足,做无效标处理,“▲”号为主要指标,若未能满足作扣分处理),并提供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不能违背真实的参数和指标,如发现任何虚假参数,则作为扣分或废标依据。8.评审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响应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9.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响应方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响应方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响应方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响应方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响应方不作为成交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响应方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三、“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一)资格性检查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资格性检查,以确定响应方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二)符合性检查1.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已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应该与采购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及规格相符,无论是在商务方面还是技术方面上均无明显偏离或保留。2.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为有效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只对有效响应文件进行打分。3.响应方如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响应文件中磋商书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签章的;(2)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除外;(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4)供应商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投标书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5)响应文件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最后磋商报价超出预算价的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的;(7)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三)评议回避原则:(1)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2)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4)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5)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6)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四)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报价分(客观分)0~1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报价分(客观分)0~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重点难点分析(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重点难点分析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重点难点分析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重点难点分析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方案(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方案(主观分)0~6作性强的,得5-6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方案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方案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质量保证措施(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质量保证措施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质量保证措施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主观分)0~6施工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应急预案(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应急预案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应急预案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应急预案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质保期服务方案(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质保期服务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质保期服务方案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质保期服务方案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质保期服务方案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内部管理措施(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内部管理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内部管理措施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内部管理措施较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4分;内部管理措施不够合理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1-2分。无相关对应内容不得分。施工机具(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施工机具配置合理性、齐全程度进行综合打分。施工机具配置合理、齐全的得5-6分;施工机具配置较合理、较齐全的得3-4分;施工机具配置不合理、尚缺的得1-2分;未提供则不得分。主要材料选材(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所报的主要材料选材对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响应情况:主要材料选材完全响应,设备与材料能够充分满足磋商文件的功能要求,得5-6分;主要材料选材部分响应,设备与材料能够基本满足磋商文件的功能要求,得3-4分;主要材料选材响应程度不足,无法满足磋商文件的功能要求,得1-2分。未提供则不得分。项目负责人配备情况(主观分)0~6根据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相关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及所提供的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包括:资格证书)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丰富,能力强,证书齐全的得5-6分;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较丰富,能力较强,证书较齐全的得3-4分;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一般,能力一般的得1-2分;如响应人此项未做说明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得0分。项目团队其他人员配备情况(主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本项目的项目团队组成是否合理,项目团队类似服务经验及相关人员证书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项目团队组成较合理,项目团队类似经验丰富,相关人员证书情况好的得5-6分;项目团队组成一般,项目团队类似经验一般,相关人员证书情况一般的得3-4分;项目团队组成不合理,项目团队类似经验差,相关人员证书情况差的得1-2分;未提供则不得分。施工工期(以附件九为准)(客观分)0~3响应方自报总工期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工期者,得基本分1分;在此基础上有工期处罚措施(按照2000施工工期(以附件九为准)(客观分)0~3元每天缴纳工期延误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的,再加2分,得满分3分。达不到上述处罚金额或无处罚承诺者的不加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客观分)0~6根据响应方提供的近三年来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质量等级1(以附件九为准)(客观分)0~1(1)自报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者,得1分;报“不合格者”不得分,报“合格”者只得0.5分。质量等级2(以附件九为准)(客观分)0~2(2)质量违约处罚承诺达到本磋商文件规定(本工程质量违约处罚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5%执行)的得2分,达不到上述处罚金额的或无处罚承诺者不加分。四、政策扶持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磋商文件有关格式),否则不予认定。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有限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供应商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响应文件进行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四部分响应方须知1采购方式本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2工程招标承包范围工程招标承包范围:2025年殷行街道工农新村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成交单位成交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成交单位负责赔偿。(1)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按设计及采购人要求施工,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2)工期要求和规定:采购人要求本工程为计划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始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各响应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优势自行测算其响应工期,并做出有依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施工不得拖延工期,如发生拖延工期现象,每拖延一天,按照2000元每天缴纳工期延误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3工程施工承包方式3.1本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由成交单位负责施工,成交单位将全面负责承包本分包施工合同范围中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对工程总的工期、质量承担控制和协调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2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成交单位负责采购。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单价部分的材料、设备、制品等,施工单位采购前须征得建设单位在品牌、规格、价格等方面的认可(否则结算时按市场最低价结算)。3.3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磋商书内容及组成4.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一4.2授权委托书附件二4.3响应承诺书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三。4.4响应保证书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四。4.5商务标书内容如下,其填写方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4.5.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九)4.5.2投标总价(封-2)(格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报表格式,以下同)4.5.3报价说明(表2-1)4.5.4建设工程投标价格总报价表(表2-2)4.5.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表2-3)4.5.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2-4)4.5.7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表2-5)4.5.7.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2-5-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2-5-1-1)4.5.7.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2-5-2)4.5.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2-6)4.5.8.1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2-6-5)4.5.9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2-7)4.5.10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表2-9)4.6技术标书内容包括:4.6.1投标综合说明4.6.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4.6.3施工总平面布置4.6.4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4.6.5保证质量、工期的技术措施4.6.6施工进度计划、各种需用计划4.6.7施工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资格)、项目经理简历等。4.6.8响应单位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材料配置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项目经理市政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其以上执业资格、无在建项目证明(建筑建材业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等。4.7电子响应文件4.7.1电子响应文件载体应为U盘;4.7.2电子响应文件中必须包括文件:清单响应文件格式:***.GBQ6。5报价说明:(注:本文件涉及所有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法规,如有最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5.1报价规范要求如下:5.1.1报价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上海市建筑与装饰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增值税按沪建市管[2019]19号文执行。5.1.2响应单位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响应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5.1.3响应单位必须严格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所报单价为综合单价,涵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响应单位所期望利润等,并应综合考虑现场条件及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的风险。5.1.4人工、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指到工地现场的价格)应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网站(www.ciac.sh.cn)和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网站(www.shceci.com.cn)上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市场信息价,本工程市场信息价参照最新市场信息价)。5.1.5本工程所用材料除注明外均按优质品报价。5.1.6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有现行文件明确规定取费标准的各种费率,应按文件规定计取;a.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文),在人工价中考虑;b.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文取费:c.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参照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文取费;d.增值税:_9_%。(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5.1.7其他措施项目费:投标人的报价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原有工程及设备保护、人脸识别等政府要求的管控工作、赶工措施费(包括为确保工期或者赶工的需要)、现场原家具、设备搬运及垃圾清运、材料检测费、竣工资料编制费、环境检测、垂直运输(无论室内外垂直运输机械能否使用(或是否已拆卸),垂直运输费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应任何理由调整;因交叉施工,各单位共用垂直运输机械,自行协调,费用自理;同时考虑超高施工难度增加费)、消防检测、防火封堵、室内空气污染测试、常态化管理下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防疫物资费用、误工、赶工等费用、工程完工后全面深度清洁费、墙体、楼板等部位开洞、补洞、修复及洞口加固费用、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各专业设计图纸深化内容,投标人认为的其他为满足本项目施工而产生的费用或除本工程已列措施外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措施项目应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措施费中单列报价,并包干使用。5.1.8纸质响应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以上传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版为准。5.2结算原则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结算时按实调整。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干(合同另有约定除外):(1)综合单价;(2)总价措施费;(3)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撒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总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一切检测费、评审费等其它管理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①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计算;②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原则计算,并由发包人、投资监理核准同意后执行;③投标报价应满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均视作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报价中重复计算部分予以修正,经投资监理审核后按双方确认的修正价作为合同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按合同规定(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②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④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上海市2016相关定额、投标书中的下浮率、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双方约定的综合费率、下浮率编制预算,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执行。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规范“执行;2)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相关工程预算定额(2016);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参照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3)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施工月份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上海地区),没有的材料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4)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按合同(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5.2.4本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金额。6评标、定标原则评标、定标遵循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各响应单位的工程总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自报工程质量等级、工期等主要因素以及其他满足磋商文件的程度等指标,按照百分制评标法进行评审。7响应注意事项7.1响应时提交材料内容与要求7.1.1磋商书技术标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商务标3份(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响应文件1份(清单响应文件格式:***.GBQ6),单独封装。投送的标书应装入档案袋内,封口处需骑缝加盖响应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印章。磋商书不得使用硬封面包装,并按本磋商文件第7条规定编制。7.2磋商保证金:详见前附表。7.3无效标、废标的规定7.3.1响应单位正式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至少90天)的要求;(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5)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未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未按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7.4响应文件有效期7.4.1响应文件在约定响应截止日起90个日历天内有效。7.4.2在磋商有效期内任何人无权变动任何一份磋商书的内容。8澄清与评标8.1响应文件的澄清8.1.1为了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响应单位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8.1.2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磋商报价或响应的实质性内容。8.2其他控制性条款8.2.1对上述条款,响应单位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该响应单位的响应将被拒绝;8.2.2响应单位做出的优惠、让利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没有列入响应文件,而在澄清、说明、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不予考虑。8.2.3响应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总报价与分项报价和应当符合,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磋商小组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响应单位的原则处理。8.3评审8.3.1在评审与比较时应根据评审方法内容的规定,通过对响应单位的磋商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综合评价。8.3.2合格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磋商小组详细评审的依据。9授予合同9.1合同授予标准采购人将本合同授予其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和按本磋商文件评审方法评选出的响应单位,确定为成交的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9.2成交通知书9.2.1确定成交单位后在磋商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单位其响应被接受。在成交通知书中给出采购人对成交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成交标价,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9.2.2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9.2.3采购人将及时将未成交的结果通知其他响应单位。9.3合同协议的签署成交单位接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洽谈与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10质疑方式10.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10.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10.3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舒承杰联系电话:65570321-8006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11、招标代理服务费11.1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5天内向招标咨询服务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清单编制费用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算,由成交单位支付。本项目清单编制费用:参照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计算,由成交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现金。以电汇方式支付的请备注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第五部分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详见磋商文件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图纸及合同其他约定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承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实际合同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给乙方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实际合同竣工日期以实际合同开工日期加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得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详见响应文件)。四、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100%.五、合同价款与结算1、合同总价款:[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时间覆盖本项目建设周期),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3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工程审价结束后,累计付款至审定价的97%;审定价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付清(无利息)。3、甲方根据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项目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磋商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5%(结算审计价款的)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磋商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不可抗力;(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按实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建议删除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26.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5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缺陷责任34.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年。34.2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4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发包人方面:(1)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6.2承包人方面:(1)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6.3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37.索赔37.1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8.争议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38.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9.工程分包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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