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2025)
一、项目编号:N5101182025000178
二、项目名称: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四川格源新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1501号-226号
1,590,000.00元
99.1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四川格源新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C07990000
C07990000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
成都市新津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次数据服务采购涉及的6个标准空气站,包括:各子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的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等,运维情况必须接受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以上单位委托的社会机构开
本采购项目服务时间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供应商年度合同期满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签订次年合同。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站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采购人尚未明确设备安装位置的,期限顺延),自供应商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服务期。
(一)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空气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数据捕获率达到 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加鼎(采购人代表)、袁峰、王保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按费率标准下浮41%收取,计算方式如下:【成交金额(0-100万)*1.5%+(100-500万以内)*0.8%+(500-1000万以内)*0.45%】*59%。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1.1635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179.5万元;2.计划备案编号:51011825210200004469;3.监督部门:新津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28-82520054,地址:成都市新津区武阳西路163号。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
地址:成都市新津区太升西街12号
联系方式:028-825307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交流中心3栋7层
联系方式: 028-8671781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女士
电话: 028-86717818-0
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18日
相关附件:
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N510118202500017820250905002)-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四川格源新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注: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3、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第1页-附件:《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市财政月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1-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赓即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二、明确责任、压茬推进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明确融资机构名单,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及时形成信息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2-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市财政中国人民成行业管理部20192月26日-3-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4—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二章鬲融资优惠第五条(融资方式)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第六条(融资额度)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第七条(融资利率)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第八条(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5-第九条(融资效率)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三章鬲融资流程第十二条(融资流程)(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6—(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7-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8-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于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9—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10—附件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三、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11-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四、组织实施(一)宣传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二)融资机构选择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12-(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诺;(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三)其他事项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五、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13—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14-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成都市财政局2019年2月26日印发附件:《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都市财件成财采发【2020]20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有关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和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营造政府采购领域优质营商环境,前期,我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四川省首期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征集了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根据银行报名情况,现增补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招商银行成都-1分行、广发银行成都分行、重庆银行成都分行、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等5家银行作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合作银行,请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统一命名为“蓉采贷”,作为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享受“政采贷”政策支持的统一标识,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相关银行规范使用。二、“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详见附件)以及设在各区(市)县的支行,默认进入各区(市)县“蓉采贷”合作银行名单,无需重复征集。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蓉采贷”政策的宣传和推进落实工作,为相关银行开展“蓉采贷”业务提供便利,积极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高效融资。三、请市级各部门、单位积极支持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蓉采贷”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合同公开及备案、账户确认、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四、请相关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蓉采贷”业务数据(含各区(市)县支行)统一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吴昊取联系电话:61882598;电子邮箱:cdsczjcgc@163.com附件:成都市“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名单成都市财政局2020年4月10日附件成都市“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名单银行名称联系部门联系电话成都银行中小企业部028-87793283028-86627320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六支行小企业部028-84521961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028-86525254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天府新区分行公司业务部028-63168277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028-65193380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普惠金融部028-6959895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业务部028-8602907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028-85599425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业务部028-85102180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普惠部028-8661512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分行小企业金融部028-65008905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028-86402100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小企业金融部028-87086226广发银行成都分行东大街支行028-83318935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小微企业银行部028-85341647渤海银行成都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028-86772083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报价表项目编号:N5101182025000178项目名称: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1(合同包一)供应商名称:价款形式序号,报价内容,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响应报服务范服务期报价内容,最高限价价,围限{供应商{供应{供应1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1.00项1,795,000元响应}元总价商响商响元,应}应}合计:备注:无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第1页-技术要求应答表供应商按采购文件“3.2技术要求”内容,自行拟定和编写技术要求应答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分公司参与项目磋商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2、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3、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由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服务合同(草稿)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文件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号)磋商文件2.乙方的响应文件3.乙方在响应时的书面承诺4.中标通知书(见附件)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若有)6.保密协议或条款7.其他相关附件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第三条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最终以磋商文件为准(合同签订时约定在合同中)。第四条服务(履约)期限与服务地点1、履约时间:2025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2、履约地点:成都市范围内。第五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5.1合同总金额(含税)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本合同所有价款均用人民币表示,本合同金额应是甲方验收后的价款,包括项目所涉及的人员劳务报酬、奖金、加班费用、保险、管理费、税金、合理利润、代理服务费及完成本项目磋商文件约定的其他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金额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5.2支付方式:详见采购需求,最终以磋商文件为准(合同签订时约定在合同中)注:(1)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或迟延提供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材料,则甲方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乙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变更通知达到甲方前,甲方按原账户信息进行价款支付的,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3)若因财政年终决算关账或财政资金未下达等客观原因导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资金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第六条履约验收6.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6.2履约验收方案详见采购需求,最终以磋商文件为准(合同签订时约定在合同中)。第七条知识产权及无产权瑕疵条款7.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7.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服务所涉任何一部分的权利无瑕疵,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若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服务或服务所涉产品等主张权利,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外,还应另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本合同的合法正常履行。8.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8.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每出现一次违约(合同涉及“日期”和“天数”的,每逾期一天或少一天,视为一次违约),供应商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并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出现违约3次及以上或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8.4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0%。8.5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且有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应款项及利息,乙方及涉事人员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8.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停止分包、转包行为,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8.7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8.8合同签订生效后,若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乙方退还相应费用及利息。8.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8.10以上所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甲方支付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1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拥有监管权。对其认为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进行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整改。9.2负责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执行情况。9.3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9.4(若涉及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可适用;若无,则删除)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并依据考评办法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理。9.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0.1对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按照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按时保质完成服务。10.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根据甲方要求对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进行整改。10.3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10.4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通告。10.5如果服务期间涉及到机密文书、文件或其他材料的,乙方负有保密义务。10.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10.7……(请根据实际需求添加),若无,删除。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日内向对方通报(若因通讯未恢复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向对方通报的,则需在通讯恢复后次日向对方通报)。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双方可就合同是否延期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30日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确定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并不能免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可以履行的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其他要求……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14.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送达地址。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电子邮箱:×××@×××.com。乙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电子邮箱:×××@×××.com。14.2本合同第14.1条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14.3合同各方当事人保证提供的地址与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与送达信息不准确,或者变更地址与送达信息后未及时书面告知,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5.1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一方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15.2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账 号:地 址:电 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账 号:地 址:电 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序号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1SO2自动监测仪1.★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监测。2.★配置要求:含过滤滤膜、钢瓶气及减压阀、转接头(1/8-1/4)等。3.分析方法:紫外荧光法或脉冲紫外荧光法。4.测量范围:0-100ppm区间内可调;0-250mg/m3区间内可调。5.零点噪声:≤0.1ppb。6.▲最低检出限:≤0.2ppb。(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7.仪器有自诊断及报警功能。8.示值误差:≤±0.2%满量程。9.20%量程精密度≤5.0ppb。10.80%量程精密度≤1.2ppb。 11.采样口和校准口浓度偏差:≤0.1%。 12.工作温度:20℃~30℃。13.精度:1%读数或为1ppb。14.供电电压:AC(220士22)V,(50±1)Hz。15.24小时20%量程漂移≤±5ppb。16.24小时80%量程漂移≤±10ppb。17.★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进入最新一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提供生态环境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截图)18.数字输出信号:电压、RS232/RS485,TCP/IP,10个继电器输出和电源断电指示;19.输入:16位数字输入。20.数据存储功能:独立内存,支持参数存储,可存储超过400天的小时均值数据自动备份功能。21.★校准:具有自动校零、校跨功能,能够远程仪器的运行状态和进行诊断。22.★供应商承诺其所投产品能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中的测试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3.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2NO2自动监测仪24.★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监测。25.★配置要求:含过滤滤膜、钢瓶气及减压阀、转接头(1/8-1/4)等。26.分析方法:化学发光法。27.测量范围:测量范围:0-100ppm区间内可调;0-150mg/m3区间内可调。28.▲零点噪声:<0.1ppb。(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29.▲最低检出限<0.1ppb。(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30.仪器有自诊断及报警功能。31.▲量程噪声≤0.3ppb。(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32.示值误差:≤±0.2%满量程。33.20%量程精密度≤1ppb。34.80%量程精密度≤2ppb。 35.24小时零点漂移≤±0.1ppb。36.24小时20%量程漂移≤±5ppb。37.24小时80%量程漂移≤±2ppb。38.采样流量:0.6-0.8升/分钟。39.▲流量稳定性≤±0.9%。(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40.供电电压:AC(220士22)V,(50±1)Hz。41.精度:±0.4ppb(500ppb量程)。42.转换效率:NO2-NO转化器的转换效率≥98%。43.★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进入最新一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提供生态环境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截图)44.工作温度:20℃~30℃。45.数字输出信号:电压、RS232/RS485,TCP/IP,10个继电器输出和电源断电指示46.输入:16位数字输入。47.数据存储功能:独立内存,支持参数存储,可存储超过400天的小时均值数据自动备份功能。48.★校准:具有自动校零、校跨功能,能够远程仪器的运行状态和进行诊断。49.★供应商承诺其所投产品能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中的测试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50.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3CO自动监测仪51.★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的监测。52.★.配置要求:含过滤滤膜、钢瓶气及减压阀、转接头(1/8-1/4)等。53.分析方法:红外吸收相关法(气体滤光相关法)。54.测量范围:测量范围:0-10000ppm区间内可调。55.零点噪声≤0.1ppm。56.最低检出限≤0.1ppm。57.量程噪声≤0.1ppm。58.示值误差≤±0.2%满量程。59.20%量程精密度≤0.5ppm。60.80%量程精密度≤0.5ppm。61.24小时零点漂移≤±0.5ppm。62.24小时20%量程漂移≤±0.5ppm。63.24小时80%量程漂移≤±0.5ppm。64.响应时间≤150秒。65.供电电压:AC(220士22)V,(50±1)Hz。66.采样流量:1-3升/分钟。67.▲流量稳定性:≤±0.8%。(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68.工作温度:20℃~30℃。69.★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进入最新一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提供生态环境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截图)70.数字输出信号:电压、RS232/RS485,TCP/IP,10个继电器输出和电源断电指示71.输入:16位数字输入。72.数据存储功能:独立内存,支持参数存储,可存储超过400天的小时均值数据自动备份功能。73.★校准:具有自动校零、校跨功能,能够远程仪器的操作状态和进行诊断。74.★供应商承诺其所投产品能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中的测试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75.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4O3自动监测仪76.★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臭氧浓度的监测。77.★配置要求:含过滤滤膜、钢瓶气及减压阀、转接头(1/8-1/4)等。78.分析方法:紫外光度法或紫外光度法(采用双光池检测技术)。79.测量范围:测量范围:0-200ppm区间内可调;0-400mg/m3区间内可调。80.零点噪声≤0.1ppb。81.最低检出限≤0.2ppb。82.量程噪声≤2ppb。83.示值误差≤±0.2%满量程。84.▲20%量程精密度≤0.3ppb;80%量程精密度≤0.5ppb。(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85.跨度漂移:<1%满量程/月。86.24小时20%量程漂移≤±5ppb。87.24小时80%量程漂移≤±1.2ppb。88.响应时间≤120秒。89.供电电压:AC(220士22)V,(50±1)Hz。90.流量稳定性:±1.0%。91.工作温度:20℃~30℃。92.采样流量:1-3升/分钟。93.★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进入最新一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提供生态环境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截图)94.数字输出信号:电压、RS232/RS485,TCP/IP,10个继电器输出和电源断电指示95.输入:16位数字输入。96.数据存储功能:独立内存,支持参数存储,可存储超过400天的小时均值数据自动备份功能。97.★校准:具有自动校零、校跨功能,能够远程仪器的操作状态和进行诊断。98.★供应商承诺其所投产品能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中的测试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99.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5PM10分析仪100.★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PM10浓度的监测。101.★配置要求:含PM10切割头、采样纸带等。102.分析方法:β射线法或β射线法和光散射方法联用,带动态加热系统。103.放射源:Beta: C-14, 3.7 MBq (100 μCi)104.量程:0-10mg/m3区间内可调;0-10000ug/m3区间内可调。105.最小显示单位:0.1μg/m³。106.温度测量示值误差≤±2℃。107.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1kPa。108.湿度测量示值误差≤±5%RH。109.流量精度:±2%。110.流量准确度:≤5%测量值。111.采样流量:16.7L/min±5%。 112.校准膜示值误差≤±1%。113.▲仪器平行性≤2.5%。(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114.长期平均:60到3000秒和24小时。115.数据输出频率:≤2秒116.有效数据率:>99.9%117.采样系统:采样头符合行业标准的采样头和切割器;采样系统密封,与站房连接具有法兰或其他型式多级防渗水连接;与站房外连接的法兰为耐腐蚀和坚固不锈钢制造。118.对于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采样管具备温度动态调整,能够保持受测量气流的湿度相对稳定(示值误差≤±5%RH)在合适测量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对颗粒物监测的影响。119.最低检测限:2μg/m3(1小时平均值)。120.1μg/m3(2小时平均值)。121.输出:电压、RS232/RS485,TCP/IP,10个继电器输出和电源断电指示122.输入:16位数字输入。123.仪器发生故障时,仪器的数字输出量不得误导使用者的判断(如不得以量程内特定浓度数值来表征仪器异常状态)。124.★安全性: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相关管理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125.★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进入最新一期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提供生态环境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截图)126.★供应商承诺其所投产品能满足《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127.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6PM2.5分析仪128.★设备用途:用于空气中PM2.5浓度的监测。129.★配置要求:含PM2.5切割头、采样纸带等。130.分析方法:β射线法或β射线法和光散射方法联用,带动态加热系统。131.放射源:Beta: C-14, 3.7 MBq (100 μCi)。132.量程:0-10mg/m3区间内可调;0-10000ug/m3区间内可调。133.最小显示单位:0.1μg/m³。134.最低检测限:≤1.1μg/ m3 135.温度测量示值误差≤±2℃。136.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1kPa。137.湿度测量示值误差≤±5%RH。138.平均流量偏差(6小时连续测试)≤±2%(设定流量)。139.流量相对标准偏差(6小时连续测试)≤2%(设定流量)。140.平均流量示值误差(6小时连续测试)≤2%(设定流量)。141.校准膜示值误差≤±1%。142.仪器平行性≤6%。143.长期平均:60到3000秒和24小时。144.数据输出频率:≤2秒145.▲要求设备切割器性能合格,须通过适用性检测,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切割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产品(提供适用性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环境空气颗粒物切割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产品的官网截图)。146.对于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采样管具备温度动态调整,能够保持受测量气流的湿度相对稳定在合适测量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对颗粒物监测的影响。147.采样流量:16.7L/min±5%。 148.输出:电压、RS232/RS485,TCP/IP,10个继电器输出和电源断电指示149.输入:16位数字输入。150.仪器发生故障时,仪器的数字输出量不得误导使用者的判断(如不得以量程内特定浓度数值来表征仪器异常状态)。151.★安全性: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相关管理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152.★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进入最新一期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提供生态环境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截图)153.★供应商承诺其所投产品能满足《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154.具有来电自动启动功能。7零气发生器155.★配置要求:能与子站的环境空气污染物分析仪协调形成的工作良好的系统。156.★用途:作为稀释校准仪器的零气源。157.零气的纯度:SO2≤0.1ppb;NO≤0.1ppb;NO2≤0.1ppb;H2S≤0.1ppb;NH3≤0.1ppb;CO≤0.02 ppm;O3≤0.4ppb;不含HC化合物。158.流量:0-10升/分钟(标准); 159.压力:10-30PSi;160.露点:0℃;161.配置碳氢涤除器。162.具备自动排水功能。8动态校准仪163.★设备用途:用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分析仪的校准。164.★配置要求:能与子站的环境空气污染物分析仪协调形成的工作良好的系统。165.流量测量准确度:±2%读数或1%满量程,取较小值(量程的20%到100%)。166.流量控制重复性:±0.2%满量程。167.质量流量计线性:±0.5%满量程。168.稀释气流量范围:0-10SLPM。169.钢瓶气流量范围:0-100SCCM。170.零气需求:10SLPM@30PSI;20SLPM@30PSI;171.校准气输入口:3个。172.稀释气输入口:1个。173.臭氧发生器:最大输出:1ppm@6SLPM;最小输出:10ppb@6SLPM。174.工作温度:0℃-40℃。175.供电电源:220-240VAC@50/60Hz。176.数字控制输出:10个继电器和8路24VDC电磁阀驱动。177.数字控制输入:16通道。178.质量流量控制器最佳工作范围能够满足低浓度标气需要,自动计算稀释气流量或稀释比。9气象五参数179.★设备用途:用于气象五参数的测定(温度、湿度、压力、风速、风向)。180.★配置要求:能够支持接入子站相关数据采集系统。181.风向原理:超声波。182.风向量程:0°-360°。183.风向准确度≤±3°。184.风速原理:超声波。185.风速量程:0-60(m/s)。186.风速准确度≤±0.3m/s或3%。187.温度测量原理:负温度系数。188.温度量程:-50-60(℃)。189.温度准确度≤±0.2℃。190.湿度测量原理:电容式。191.湿度量程:0-100(%)。192.湿度准确度:0-100%:±3%。193.大气压力原理:电容式。194.大气压力量程:300-1100(百帕)。195.大气压准确度≤±1.0百帕。196.气象塔座:配置专用气象塔和气象杆,其垂直高度应3米、5米、8米可调节(根据监测平台离地面高度);具有良好的抗酸雨、抗腐蚀性,不漏电漏雨;安装相应的气象传感器后,能承受12级以上的风力。10子站数据采集系统197.★设备用途:与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整体开发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相匹配的子站端、城市站的硬件和必要驱动软件198.子站端:每子站各配置1套;199.CPU:Intel 3.0G CPU双核四线程200.内存:8G及以上;201.存储器:SATA硬盘500G(固态硬盘120G可选配);202.显示器:外接19寸显示器或者KVM;203.机箱:19寸4U工业机箱;204.接口:10个串口,4个USB2.0,2个USB3.0,2个1000M以太网卡;205.外设:外置56K调制解调器,外置鼠标/键盘(系统维护时使用,平时收起);206.操作系统:预装windows 7专业版及以上207.模拟输入方式:0-1V,0-5V,0-10V或4-20mA;208.模拟输入:16通道双端电压输入(可扩展到32通道),250V过压保护;209.输入阻抗:大于100M;210.支持新设备的即插即用,自动识别设备接入模式并提示用户对设备进行配置与登记;211.能够识别并区分设备在各种状态下的数据,如正常数据、校准数据等;212.★提供的数据采集软件能够支持所投的大气监测设备和气象监测设备,采集的数据格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13.★与平台无缝对接(数据接口由采购人提供):数据采集分析软件兼容无缝对接成都市级、四川省级及国家级空气质量联网相关平台,并实现子站系统与上级平台的信息交换、数据审核上报与日常业务的无缝对接。(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14.支持对设备实时数据、历史数据的读取、浏览、查询和数据导出操作。215.数据查询功能,能够查询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和年均值,配有形象的图形显示,便于用户了解各参数随时间的变化趋势。11采气总管、机架、外置电磁阀组、标气、稳压电源、应急系统、视频监控等其它辅助设施216.采样总管具有加热功能。217.加热功能:在52℃环境空气温度98%湿度下范围不会在管壁上结露。218.限流孔技术:气流稳定层流,压力降<5Pa,系统气密性好,抽真空80Pa,5min变化<5%。219.分体结构,安装便捷。220.免清洗:工作状态时加热保持干燥,非工作状态时保持密封。221.工作电压:36V。222.功率:40-80(w)。223.垂直层流式采样总管。224.★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654-2013)相关要求。225.外置电磁阀组:(1)用途:切换分析仪进样或校准。(2)材质:不锈钢。(3)工作电压:DC24V。226.系统气路管线:(1)材质:特氟纶。(2)规格:外径1/4英寸。227.阀门技术参数:不锈钢双级减压阀:气密性可靠,材质为不锈钢,对标准气体无污染,无吸附。228.标准物质(标准气):(1)用途:用于空气监测仪校准的标准气。(2)储存形式:标准物质钢瓶。(3)钢瓶规格:8升。(4)标准物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229.机柜有接地孔线,所有的连接管线、接头等应采用防腐材质,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230.机柜应方便拆卸仪器与清洗仪器内部管路,机柜有可固定电缆线路的专用位置。231.采用立式机柜,可容纳本次采购的所有仪器包括其他的配套设备,散热性能良好。232.稳压电源:可以最大程度保持输入电压的稳定,保持电源输出的电压恒定,为站点所有设备和工控机数据采集系统等提供稳定电源。233.在站房内、采样平台区域配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并能够提供配套的视频监控软件。234.提供站房内部1台高清摄像头,可实现 24h不间断监控,应覆盖监测仪器。235.采样平台应安装1台旋转高清摄像头,可实现24h不间断监控,能够实时获取监控区域内清晰的监控图像,并覆盖整个采样平台。236.若省、市平台有联网要求,应确保视频监控所有摄像头传输正常。(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37.视频监控图像分辨率:1280*960以上。238.视频监控硬盘录像机支持查询、回放录像文件。239.监控视频存储周期至少30天。12站房及配套设备240.站房应容纳所有规划涉及的监测仪器设备,并预留人员操作和仪器维修的空间。241.站房内应为所涉及的监测设备提供必须的环境条件和形成完整的工作良好的系统。242.站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m2243.站房 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不低于 2.6 米;244.站房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墙体应有良好的保温性能。245.站房内地面应离地表(或建筑房顶)有25cm以上的距离,站房地板使用木制地板,且地板与地面间应有防水、防潮、保温层。246.气象杆、站房安装可靠 的避雷措施,并且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且接地电阻<4Ω 。247.站房配置制冷设备,保持温度在25℃±5℃ ,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具有来电自启功能。248.站房配备防盗、自动灭火装置。249.站房装有排气风扇,保证室内空气流通良好。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或文件格式自拟。无,可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接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提供此声明。-第1页-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采购包号:{包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第1页-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本身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提供此声明。投标(响应)函致:{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作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编码})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自愿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此郑重声明及承诺:一、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我单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七、我单位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九、我单位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办理投标(响应)事宜的情形。十、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我单位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样品将作为中标(成交)后履约验收标准,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一、我单位一旦中标(成交),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十二、我单位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我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由我单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含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享有使用权。如使用了我单位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已在投标(响应)报价中包括了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十三、我单位为本项目实施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十四、我单位完全接受和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十五、投标(响应)有效期为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投标(响应)有效期天数}天。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以上承诺事项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投标(响应)文件提交后,本函即对我单位产生约束力,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函的各项承诺,并对本次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第1页-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当前日期}说明:1.需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的,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供。2.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第2页-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生产厂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2PM10自动监测仪3……45………………………………………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服务、商务应答表供应商按采购文件3.3服务要求内容要求,自行拟定和编写服务(详见3.3.1)、商务(详见3.3.2)应答表。版本号:N510118202500017820250905002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采购项目名称: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182025000178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5年09月04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委托,拟对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本项目为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1.1.采购项目编号:N51011820250001781.2.采购项目名称: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采购项目1.3.磋商项目简介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拟采用购买监测数据服务的方式,建设6座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为精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真实的监测数据,即:由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按照采购人要求自主投资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共计6座(监测指标包括PM10、PM2.5、SO2、NO2、O3、CO以及气象五参数),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维,并将监测数据接入采购人指定管理平台,为采购人提供监测数据服务。所有设备的提供、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数据采集、上传、审核工作均由供应商负责。1.4.邀请供应商方式本项目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发布。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满足的一般资格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1.6.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登录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入口。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一、供应商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磋商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开启、解密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操作规范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或者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询办理渠道。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四、采购平台技术支持: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供应商免费提供。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注:获取的磋商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方式、地点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提交响应文件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启。1.9.供应商信用融资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1.10.联系方式采购人: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地址:成都市新津区太升西街12号邮编:611430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2530778代理机构: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交流中心3栋7层邮编:610042联系人:曾女士联系电话:028-86717818-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1,795,000.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规则详见第五章)。3是否接受联合体★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如接受联合体,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方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特定资格条件。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是否为特殊性质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否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否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否5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年,按照履约年度签订,即在年度履约期满后,继续签订下一履约年度的政府采购合同。因中标人后续履约质量无法保障或者采购人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可以依法终止合同。6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采购包1:不收取8响应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90 天。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少于前述规定天数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9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按费率标准下浮41%收取, 计算方式如下:【成交金额(0-100万)*1.5%+(100-500万以内)*0.8%+(500-1000万以内)*0.45%】*59% 。账户名: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羊万达支行;账号:22893101040006849。10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11是否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包1:否12是否召开采购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13特殊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认真评估影响,对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采取顺延相关截止时间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经处置后,仍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注:故障处理详见第二章规定。14报价/分值精确度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2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保留。15实质性要求本磋商文件中“★”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五章评审程序中的符合性审查规定,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6其他说明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2.2.总则2.2.1.适用范围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二、本磋商文件由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和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2.2.2.有关定义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二、“供应商”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网上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五、“电子评审”是指磋商小组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磋商报告等活动。2.3.磋商文件2.3.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竞争性磋商邀请;二、供应商须知;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五、评审办法;六、响应文件格式;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2.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通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更正通知的同时,即为送达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更正公告、更正信息,并根据更正公告、更正信息要求,获取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2.4.响应文件2.4.1.响应文件的语言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4.2.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3.响应货币★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2.4.4.知识产权★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三、如使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4.5.响应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供应商不确认,作无效响应处理。2.4.6.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一、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2.4.7.响应文件的提交★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未按磋商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三、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2.4.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2.5.开启、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2.5.1.开启2.5.1.1.开启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启解密响应文件。2.5.1.2.解密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供应商未按时完成解密外,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5.1.3.有关要求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5.3.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4.成交通知书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2.6.1.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四、成交供应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2.6.3.合同分包和转包★2.6.3.1.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2.6.3.2.合同转包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合同转包。二、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不适用前述规定。2.6.5.履行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6.履约验收方案一、验收组织方式:采购包1:自行验收二、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采购包1:否三、是否邀请专家:采购包1:是四、是否邀请服务对象:采购包1:否五、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采购包1:否六、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包1:分段/分期验收七、履约验收时间:采购包1:1、验收条件说明: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25%;2、验收条件说明: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25%;3、验收条件说明: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25%;4、验收条件说明: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25%;八、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购包1:无九、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十、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十一、履约验收标准:采购包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对数据服务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采购人可以扣减相应的数据服务费,并有权根据合同相应条款终止运维合同。(一)监督管理1、供应商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或其它工商业活动等。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人为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行为的,所涉监测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予支付服务费,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运维合同。(二)考核办法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绩效每季度(三个月)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数据获取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应不可抗力或采购人原因(应有采购人书面确认材料)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值数据。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1、数据有效性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项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数据),不予支付该站点数据服务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该站点数据服务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该站点数据服务费用。2、两率及运行维护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1)两率部分(70分)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高于95%(含),得35分;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90%(含)至95%的,得分为35×(数据获取率/95%)。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35分;80%(含)-90%的,得分为35×(数据质控合格率/90%)。(2)运行维护部分(30分)运行维护部分每季度由业主组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监测数据审核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情况、采样系统维护情况、仪器日常维护情况、质量控制情况、通讯系统维护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每发现1个问题(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或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扣0.1分,情节严重的(对监测数据质量可能存在较大影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扣1分。(3)绩效考核总分(100分)绩效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3、数据服务费核算方法绩效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数据服务费;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数据服务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数据服务费=(实际考核总分/95)×单站点当期全额数据服务费(年合同总金额/6×25%)。十二、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采购包1:无2.6.7.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2.7.纪律要求2.7.1.保密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二)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成交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成交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8.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答复主体:采购人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2530778地址:成都市新津区太升西街12号邮编:611430答复主体:代理机构联系人:曾女士联系电话:028-86717818-0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交流中心3栋7层邮编:610042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对更正后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如质疑内容为更正内容,为发出磋商文件更正通知之日;如质疑内容为原磋商文件内容,为获取原磋商文件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五、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及受理投诉联系方式。八、法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2.9.1.故障处理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暂停操作,通过采购平台4001600900电话或者在线客服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2.9.3.注意事项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0.样品评审采购包1:不需要样品评审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795,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795,000.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07990000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1.00(项)1,795,00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序号报价内容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1.00(项)1,795,000.00总价报价单位:元/年。预算为年度预算。★注:本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新津区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数据服务所需设备配置要求说明:本项目采购数据服务,为保障数据的准确性,故对相关设备作对应的技术要求,并非采购相关设备,本项目涉及的硬件和软件所有权均归供应商所有。 一、项目所需主要设备清单序号服务项目数量备注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6套2PM10自动监测仪6套3PM2.5自动监测仪6套4NO2自动监测仪6套5O3自动监测仪6套6SO2自动监测仪6套7CO 自动监测仪6套8动态校准仪6套9零气发生器6套10气象仪6套11视频监控系统6套12采样系统6套13机架6套14工控机6台含软硬件15稳压源、空调6套满足整体设备运行要求16数据传输及处理软件1套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并将数据接入采购人指定管理系统★1、供应商用于本项目的设备应当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次充好,产品来源渠道必须合法。成交后需提供设备零部件、配件、使用说明书等项目所需物品和资料。 ★2、因本采购项目服务时间为三年,为保障数据质量,主要监测和校准设备(PM10自动监测仪、PM2.5自动监测仪、NO2自动监测仪、03自动监测仪、S02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必须是同一品牌,且为全新设备(含零部件、配件、使用说明书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 ★3、供应商须承诺所投产品兼容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现有仪器及软件管理平台,数据上传应符合相关要求。(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二、执行标准及规范 供应商所提供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性能指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监测系统构成、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认证要求。 三、站房及监测设备、配套设备的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附件:站房及监测设备、配套设备的技术要求。2★运维要求一、运维范围 本次数据服务采购涉及的6个标准空气站,包括:各子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的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等,运维情况必须接受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以上单位委托的社会机构开展的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子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正常。涉及站点迁移的,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拆卸、安装、调试等具体工作由供应商负责。 二、运维要求 (一)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空气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数据捕获率达到 90%(以小时值计)以上; 3、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 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二)运维工作内容 应遵守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新的空气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运维人员实行实名制,具备独立完成运维任务的能力。 (三)运维工作要求 1、要求周工作任务每两周任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七天。 2、要求月度工作任务在每月十五日前后五天之内必须完成。 3、季度工作任务要求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内必须完成工作任务(如第一季度任务在 2 月份完成,第二季度任务在 5 月份完成,依此类推),半年工作任务分别在六月份与十二月份完成;一年工作任务在第三季度内必须完成。 4、运维人员要在规定的任务完成期间内完成任务,运维记录填写要规范。 (四)运维工作内容 1、常规巡查内容 (1)保持户外机柜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 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 3℃,相对湿度保持在 80%RH 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柜门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打开柜门; (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进行维护时,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 (1)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子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 (2)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3)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平台。 3、每周工作 (1)每周至少巡视子站 1 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2)查看子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3)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4)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5)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6)检查子站的通讯系统,保证子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7)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 (8)在冬、夏季节还要注意户外柜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及时改变机柜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9)及时清除户外柜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0)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户外柜内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 (11)检查户外柜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2)每周更换气体分析仪采样滤膜;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4、每月工作 (1)清洗 PM2.5、PM10切割器,检查β 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 PM2.5、PM10监测仪、气态分析仪流量,如果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即时进行校准,检查仪器是否泄漏; (4)检查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是否一致; (5)每月度对仪器的数据进行备份。 5、每两个月工作 检查PM2.5、PM10分析仪滤纸带是否需要更换,并对系统进行自检; 校准和检查PM2.5、PM10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应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 (1)清洗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 (2)对 PM2.5、PM10进行标准膜检查,如果超过国家规范或说明书规定的限值,对其进行校准。 7、每半年工作 (1)检查 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检查气体分析仪多点线性。 (3)清洗采样系统。 8、每年工作 (1)对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并更换相应的备件; (2)更换所有泵组件。 9、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建立子站维护档案,将子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10、其他 (1)每周更换气态污染物用滤膜。 (2)每周制定下周工作计划。 (3)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子站每日 6 时~23 时出现故障,在 1 小时之内响应,4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要及时与相应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须在 24 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子站正常运行。 11、气体分析仪质控要求 (1)每周进行零点/跨度校准; (2)每季度进行精密度检查; (3)每半年进行流量检查; (4)每半年进行多点校准; (5)每年使用臭氧传递标准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 12、颗粒物分析仪(PM2.5、PM10)质控要求 (1)每月清洗切割器; (2)每月进行一次流量检查; (3)每年进行一次膜片校准; (4)每年进行一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 13、仪器故障解决保障 为了使在线监测设备能维持完整的数据获取率,须针对该项目设立迅速的故障排除方案、充足的备品备件、便捷的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必要的保证工作。 14、数据审核要求 供应商应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点位数据审核复核规定,建立监测数据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明确三级审核的人员和责任,建立异常数据响应处置机制,及时排查处理异常数据,于每日11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审核。 (五)质量控制要求 供应商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标准气体配备要求 供应商需配备足够的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等机构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1)安装时 (2)移动位置时 (3)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4)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5)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6)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供应商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采购人。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六)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或自动比对等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3★人员配置要求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的人员(含项目经理、运维及数据审核人员)总数应不少于4人,其中,运维人员不少于2人,且具备独立完成运维任务的能力。4★其他要求1、供应商的报价即为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站点建设费用、硬件设施设备费用、软件费用、软硬件维护费用(包含硬件更换)、站点通讯费、站点电费、站点迁移费用、站点拆除费用、知识产权费、代理服务费、税费等,均由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仅按照合同支付合同款,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采购人仅采购环境空气质量常规六参数(PM2.5、PM10、O3、NO/NO2/NOx、SO2、CO)及气象仪五参数(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的监测数据,本项目涉及的硬件和软件所有权均归供应商所有。 3、供应商项目人员应注重安全保护,在项目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赔偿。 4、 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依据《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对各个站点的设备组织开展验收测试和验收,因供应商设备设施或运行维护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验收测试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提供监测数据服务后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的站点,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服务费。5★保密要求1、供应商在使用采购人为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采购人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政策、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采购人的信息; (2)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或泄露给任何其他人。 2、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供应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失去其保密性质且为公众所知悉时止。6★商务要求-付款进度安排因系统格式限定,采购文件“3.3.2商务要求中5.付款进度安排”条款以以下内容为准,供应商只需响应以下内容即可(供应商均响应的,以此响应条款为准): 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有效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季度款项。 注: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或迟延提供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材料,则采购人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1无详见3.2技术要求。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本采购项目服务时间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供应商年度合同期满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签订次年合同。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站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采购人尚未明确设备安装位置的,期限顺延),自供应商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服务期。2★服务地点成都市新津区,采购人指定地点。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履约验收的主体: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 2、履约验收时间:分期验收。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考核。年度服务期满后,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验收申请后30日内,采购人会同专家进行年度终验工作。 3、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验收 4、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5、是否邀请专家:是 6、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7、是否邀请第三方测评机构:否 8、履约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 8.1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8.2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8.3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对数据服务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采购人可以扣减相应的数据服务费,并有权根据合同相应条款终止运维合同。 (一)监督管理 1、供应商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或其它工商业活动等。 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人为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行为的,所涉监测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予支付服务费,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二)考核办法 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绩效每季度(三个月)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数据获取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应不可抗力或采购人原因(应有采购人书面确认材料)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值数据。 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1、数据有效性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项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数据),不予支付该站点数据服务费用。 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该站点数据服务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该站点数据服务费用。 2、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高于95%(含),得35分;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90%(含)至95%的,得分为35×(数据获取率/95%)。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35分;80%(含)-90%的,得分为35×(数据质控合格率/90%)。 (2)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季度由业主组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监测数据审核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情况、采样系统维护情况、仪器日常维护情况、质量控制情况、通讯系统维护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每发现1个问题(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或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扣0.1分,情节严重的(对监测数据质量可能存在较大影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扣1分。 (3)绩效考核总分(100分) 绩效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3、数据服务费核算方法 绩效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数据服务费;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数据服务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数据服务费=(实际考核总分/95)×单站点当期全额数据服务费(年合同总金额/6×25%)。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有效发票10个工作日之内,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2、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有效发票10个工作日之内,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3、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有效发票10个工作日之内,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4、服务期内按季度(三个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有效发票10个工作日之内,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违约责任条款 1、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本合同的合法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除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提供的成果(服务内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每出现一项,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并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若拒绝整改或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供应商还应另行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供应商逾期提供成果(服务内容)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达10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供应商还应另行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0%。若因财政年终决算关账或财政资金未下达等客观原因导致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服务所涉任何一部分的权利无瑕疵,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若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服务或服务所涉产品等主张权利,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责任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同时供应商还应另按合同总金额的1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6、供应商违反保密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且有权要求供应商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相应款项及利息,供应商及涉事人员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分包、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停止分包、转包行为,同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8、合同签订生效后,若发现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相应费用及利息。 9、供应商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采购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10、以上所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采购人支付之日起计算。 (二)争议管辖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选择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3.4.其他要求采购包1:说明(此内容无需供应商进行响应):1、因系统平台限制,若采购文件其他地方内容与本章节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除本章★项(实质性)要求外,采购文件中其它章节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出具投标(响应)函即可,无需另行再作响应。2、本章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的实质性要求,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在相应的技术要求应答表或服务、商务应答表中响应即可。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以下内容: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商务要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二、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除以上内容外,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五章磋商办法5.1.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五、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最终评审意见以签署的磋商报告为准。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磋商小组成员在签署磋商报告时,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可以线下签署后,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六、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如遇需及时联系供应商的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通过线下电话等方式联系供应商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或者操纵电子化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违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5.2.磋商小组一、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平台的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登录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三、磋商小组会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暂停采购活动,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四、磋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二)审查、评价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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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站监测数据服务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成都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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