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 禁非道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上海市静安区交通管理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310106000250805126979-06263386
二、项目名称: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
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静安区共和新路1725弄25号甲
86.27
2407525.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
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
工程范围南起天潼路,北至塘沽路,道路全长约 350米
80日历天
张晓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 沪231200920220072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云昌,陆舟,刘晓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622.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本项目共5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其中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施工方案能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进行了难点及重点分析,目标清晰,重点明确,技术措施相对完整,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通病问题进行了分析,可操作性相对较强;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及安全文明主要措施相对完整全面,针对性相对符合项目特点要求;项目进度计划表能结合项目特点编制,较为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各分项工程搭接相对科学合理;其项目管理机构相对组织机构较为完善,投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强,岗位丰富;类似项目经验最为丰富,最终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故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
地 址:汉中路243号4-5楼
联系方式:021-623251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新静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共和新路688弄2号1905室
联系方式:563047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志贤
电 话:56304724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91.2K
采购文件附件:
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pdf4.0M
十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单位的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项目编号:310106000250805126979-06263386)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项目编号:310106000250805126979-06263386),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8人,营业收入为23073.6万元,资产总额为40760.6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上海静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5年9月22日备注:(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请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填写上述声明函。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新静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新静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其他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项目;(4)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2.项目编号:310106000250805126979-062633863.预算编号:0625-K00004163、0625-K00004162、0625-000171566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工程范围南起天潼路,北至塘沽路,道路全长约350米。包括沿线天潼路交叉口、七浦路交叉口、塘沽路交叉口。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行道铣刨加罩,局部补强;人行道局部翻挖重建,增设盲道;翻挖重建破损处侧平石;沥青进口坡铣刨加罩;标志标线恢复,通过标线恢复双向非机动车通行能力;同时对道路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整修。5.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质量保修期满止26.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7.采购预算金额:2424000.00元8.最高投标限价:包1-2424000.00元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09-0818: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09-1523:59:59,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报名并浏览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09-2214:30:00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09-2214:30:0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响应文件: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共和新路688弄2号1905室。2.磋商地点:共和新路688弄2号1905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网上提交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若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授权委托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2)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网上提交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纸质响应文件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3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地址:汉中路243号邮编:200070联系人:钱老师电话:62325193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新静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共和新路688弄2号1905室邮编:200070联系人:任志贤电话:56304724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地址:汉中路243号联系人:钱老师电话:62325193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新静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共和新路688弄2号1905室联系人:任志贤电话:56304724电子邮件:21429465@qq.com1.1.4项目名称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1.1.5建设地点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1.1.6建设规模工程范围南起天潼路,北至塘沽路,道路全长约350米。包括沿线天潼路交叉口、七浦路交叉口、塘沽路交叉口。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行道铣刨加罩,局部补强;人行道局部翻挖重建,增设盲道;翻挖重建破损处侧平石;沥青进口坡铣刨加罩;标志标线恢复,通过标线恢复双向非机动车通行能力;同时对道路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整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1.1.7项目相关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1.2.1建设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1.2.2项目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工程范围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采购需求”。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采购需求”。1.4.1(1)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1(2)项目经理资格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4.1(3)业绩要求/1.4.1(4)其他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1.9.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组织,集合时间:/集合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取得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一并考虑。供应商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场后做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发送至邮箱:21429465@qq.com。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http://www.zfcg.sh.gov.cn上发布澄清公告,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1.11分包分包的内容:/分包内容的金额或者比例:/2.1.1(9)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下载地址链接:https://zixunbu.synology.me:5001/sharing/ZtaLFGZPA3.1.3响应文件电子版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GBQ6文件)。3.2.1最高限价包1-2424000.00元3.2.2报价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后报价为总价下浮,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根据最后报价的下浮率重新组价(组价后的总价与磋商最终报价一致,但不得对暂估价、暂列金额、税率进行下浮,且人工单价、综合费率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形成新的商务报价文件提交至采购人。3.3.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3.5.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3.6类似项目定义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的要求/供应商的类似项目的要求年份要求:近3年,(2022年9月1日~2025年8月31日)。供应商的信誉的要求/3.7.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本(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4.2.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09-2214:30:004.2.2磋商地点共和新路688弄2号1905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5.1.1供应商代表磋商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6.1.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士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2/3。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不提供□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7.4.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7.5.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共和新路688弄2号1905室,经办人:任志贤,联系电话:56304724。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2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3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自行了解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2、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时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3、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起对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投标人若需撤回已签收的投标文件,应以电话形式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4、投标签收回执不作为判断投标文件数据是否完整、有效的依据。如果投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数据丢失、缺漏、乱码等情况,或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957635、政采云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并管理,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若投标人因平台系统的故障或缺陷而产生纠纷或造成损失,请与平台管理方上海市财政局及政采云有限公司联3系。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仅作为平台使用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0供应商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11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2(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知识产权和保密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1.11.分包1.11.1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专业工13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1.11.2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1.11.1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1.12偏离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13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14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2.3.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5)供应商基本资料;(6)其他。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3.2.2供应商应按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3.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153.3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关响应内容。3.4响应文件有效期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5磋商保证金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5.4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3.6供应商基本资料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要求。3.7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3.7.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7.2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3.7.3当“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在“上16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响应文件的递交4.1响应文件的递交4.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七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4.1.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1.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4.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4.2.1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4.2.2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4.3.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4.3.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4.3.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4.3.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5.磋商5.1磋商准备5.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磋商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175.2磋商程序5.2.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5.2.2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5.2.3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5.2.4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5.2.5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5.2.5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5.2.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5.2.7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为总价下浮,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根据最后报价的下浮率重新组价(组价后的总价与磋商最终报价一致,但不得对暂估价、暂列金额、税率进行下浮,且人工单价、综合费率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形成新的商务报价文件提交至采购人。5.2.8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5.3磋商工作5.3.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5.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5.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18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3.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5.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3.5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5.4最后报价5.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5.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19(4)曾因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6.3.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成交和公告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7.2.确定成交供应商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7.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2.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20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7.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7.2.5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7.2.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5.质疑与投诉7.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217.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7.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7.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5.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7.6.终止采购7.6.1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7.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22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门。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其他注意事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第三章评审办法24一、总则依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计算报价得分。二、确定入围供应商全部入围。三、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一)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扫描上传的。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并扫描上传的:1.磋商承诺书;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二)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无在建项目,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4)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还指供应商存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4.3项情形之一的。(三)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55.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6.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四)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五)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1、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2、税金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计取的。四、详细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以下评审细则进行详细评审序号评分项分值评分细则1报价得分10分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10%×1002工程施工主要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2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综合评审:1、施工方案目标清晰、重点明确,各项技术措施完整,内容、资料详尽的,可行性强的得16-20分;2、施工方案目标较清晰,重点针对性尚可,各项技术措施有欠缺或些许瑕疵,资料基本完整、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11-15分;3、施工方案目标模糊,重点不明,各项技术措施表述不清,资料有较多缺失的得5-10分。未提供的得0分。3保证施工质量的主要技术措施以及预防施工质量通病的措施10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质量保证措施及预防措施完整,内容详尽,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得8-10分;2、质量保证措施及预防措施有欠缺3保证施工质量的主要技术措施以及预防施工质量通病的措施10分或些许瑕疵,具有一定针对性与可行性的得4-7分;3、质量保证措施及预防措施表述不清,针对性、可行性较差的得1-3分;未提供的得0分。4保证本工程安全、文明的主要技术措施10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安全、文明管理措施完整,内容全面,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得8-10分;2、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有欠缺或些许瑕疵,具有一定针对性与可行性的得4-7分;3、安全、文明管理措施表述不清,针对性、可行性较差的得1-3分;未提供的得0分。5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及保证措施10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本项目进度计划表、保证措施完整合理且针对性强得8-10分;2、本项目进度计划表、保证措施较完整、针对性较强得4-7分;3、本项目进度计划表、保证措施不完整、合理性针对性较差得1-3分。未提供的得0分。6施工管理组织机构10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项目管理机构完善,拟投入人员完全满足项目需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强、相关经验丰富的得8-10分;2、项目管理机构较完善,拟投入人员基本满足项目需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相关经验较少的得4-76施工管理组织机构10分分;3、项目管理机构不完整,拟投入人员较少,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较弱、无相关经验的得1-3分;未提供的得0分。7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用量情况10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平面布置合理,资源配备较好、各项资料描述详尽、针对性强的得8-10分;2、平面布置较合理,资源配备有欠缺或些许瑕疵、资料基本完整、针对性较强的得4-7分;3、平面布置不合理,资源配备较差、资料有较多缺失、针对性较弱的得1-3分;未提供的得0分。8对本工程重难点的分析和应对措施10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本项目重难点分析到位,相应措施完整合理、针对性强得8-10分;2、本项目重难点分析一般,相应措施较完整合理、针对性较强得4-7分;3、本项目重难点分析有缺失,相应措施不完整,针对性差得1-3分。未提供的得0分。9工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措施5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该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针对本项目工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措施完整合理得4-5分;2、针对本项目工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措施一般得2-3分;3、针对本项目工程总包管理、施工9工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措施5分配合措施较差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10类似项目业绩5分根据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9月1日~2025年8月31日)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进行评审,每提供1项得1分,最高5分。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2.工程地点:河南北路(天潼路-塘沽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静建管委批【2025】25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5.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南起天潼路,北至塘沽路,道路全长约350米。包括沿线天潼路31交叉口、七浦路交叉口、塘沽路交叉口。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行道铣刨加罩,局部补强;人行道局部翻挖重建,增设盲道;翻挖重建破损处侧平石;沥青进口坡铣刨加罩;标志标线恢复,通过标线恢复双向非机动车通行能力;同时对道路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整修。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工作内容。二、合同工期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质量保修期满止。[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32(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报价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2]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33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34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5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构件外加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如产生红线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相关标准和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36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通过审图的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其他用途。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30日内提供、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14日内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各分部分项项目开始前7日内提供,发包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经签字盖章审批的书面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37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负责。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本施工合同期内。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结算时合同总价根据经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方面,按约定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38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发包人的职责,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实施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技术、经济签证的现场确认,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设计变更、资金支付、及施工中的问题。凡需要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现场代表认可后,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流程进行签字并盖章确认。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取得中标通知书,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15天前(以发包人代表指令为准)。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各4套,其中2套为原始件,并提供相应光盘2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编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15天内,如未能按时完成,则承包人按每逾期一天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罚金。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件形式。(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39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确保每周在工程现场时间不少于5个整日。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罚5万元,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为项目经理补缴社会保险,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罚5000元/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签约合同价的1%,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签约合同价的1%,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保留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14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签约合同价的1%,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项目经理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签约合同价的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罚签约合同价的1%。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403.5.3分包管理A、本项目甲方指定分包、直接发包工程的总包配合管理费(即配合费+管理费):序号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或金额元)B、上述约定的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按以百分比计算的,则以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为计算基数;上述总包配合管理费以金额约定的,则该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为包干闭口价。C、总包配合管理费税前列支,仅计取税金。其它各项甲方指定分包、直接发包工程,乙方应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管理力量给分包单位、专业配套单位创造便利,提供无偿配合管理;乙方不得另行直接向分包单位、专业配套单位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如违约每次处罚5000元,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分包单位、专业配套单位。D、总包配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向甲方指定分包、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提供工地上现有的场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有的办公室、宿舍、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或场地,供分包单位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2)提供甲方和监理的现场办公室须满足甲方、监理的要求。3)提供工地内现有的通道和施工场地;4)提供在工地内现有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通道等共同使用,有幕墙、电梯施工的工程,乙方脚手架搭设需满足幕墙、电梯施工要求;5)提供现有卫生设施共同使用;6)提供电话共同使用,电话费由乙方代付后,向分包单位收回;7)提供满足施工及试验的照明及电力,电费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向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收取;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与指定专业分包单位自行按实结算;8)提供满足施工的用水,水费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向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收取;9)提供所有分包单位施工现有的装置及机械,方便安装、卸货及垂直运输的需要(塔吊及垂直升降机械能力范围内的运输)。(2)对甲方指定分包、直接发包单位进行配合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与所有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本款9.1项所列设施的详细需要,及时提供配合;412)与所有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统一办理所有分项工程的报建、报监等合法开工、施工和竣工的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代付后,向指定分包单位收回;3)所有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编制,乙方统一进行汇总,并确保符合竣工资料要求;4)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确保施工现场及本工程的安全等;5)配合做好所有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对已验收交总包接管的所有分包工程或专业工程做出保护以防损坏;6)负责所有分包工程乙方接管后交付甲方之前所需修补及土建嵌缝、收口的工作;7)负责和督促所有分包清理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废料清场,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各道工序正常施工。工程交工前,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8)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供分包单位为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9)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位置,使得各分包单位能按照砼浇筑的时间去完成装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10)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编制以及审核,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有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并主动要求所有分包或专业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时间表、施工详图。乙方必须对所有分包单位之间的矛盾做出协调,并主动提出解决办法,对于所有分包单位之施工工艺及相关收尾做法,由各分包单位提供乙方,乙方须提交给甲方共同确认;12)工程后期阶段,须满足甲方对现场的配套要求。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若因劳务分包引起纠纷给本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进行支付。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提供风险担保金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2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其它工程质量的承诺。如果施工质量没有达到上述承诺将处以按中标人承诺填写的违约金。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投资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如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则承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43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安全文明标化工地。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工程预付款支付时同步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100%给承包人。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不晚于正式开工前14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书面文本后10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开工前五天内提供。7.5工期延误44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天,如乙方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天,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罚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最近二十年内上海地区未曾经出现过的极端恶劣天气(如台风、暴雨、高温、低温),以国家气象部门认定为准;(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并要求停止施工的;(3)/。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3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15%(含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甲方按照材料采购总价的1%向乙方支付配合费(含保管费等费用)(2)甲方将根据“节约奖励、超领扣罚”的原则与乙方进行结算。若乙方领取甲供材料量低于上海市2016定额工程量(含损耗),则对乙方节约的材料费用给予20%的奖励;若乙方领取甲供材料量高于上海市2016定额工程量(含损耗),则按甲方采购合同单价*多领材料数量,另加20%管理费进行扣罚。。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45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钢筋、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各类建筑材料所需发生的各类工程检测费用(监理的平行检测费用除外)均须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按相关部门规定,由发包人/或联合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该机构须与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签定检测合同,检测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如现场施工确有需要,另行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标准条款第10.4.1(3)条不适用,本款项第(3)目细化为: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46www.ciac.sh.cn——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招标结束后,发包人将招标结果告知承包人。(2)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批价。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钢筋、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约定范围,允许调整要素价格,调整方式按12条。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认真研究和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招标补充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47其他参考资料以及自然环境和现场条件,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2)社会条件的变化(包括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社会管理、周边社会环境因素等)可能给施工带来发生的困难、干扰和由此产生的费用,作出自己的明确判断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3)对施工方案及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可能存在的失误;(4)中标单位自身内部各项管理资源条件的变化;(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对中标单位自身造成的损失;(6)施工期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因素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7)施工期间政策、法规等因素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原则:(1)工程量按13清单计算原则确定。(2)综合单价闭口包干(按下述原则调整综合单价的除外)。(3)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1)甲指乙供或甲方批价材料(含暂定单价),其综合单价的调价方法为:A、甲指乙供材料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甲指乙供材料,材料批价按照甲方根据市场价(工地价)的批价另加1%的采管费(含管理费及采保费)计入综合单价中作为结算材料价。甲方批价材料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含暂定单价):乙方应保证在采购时提前一个月提供同一档次产品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或品牌供甲方选择定价并提交材料价格申请表采用,由甲方进行批价。材料批价按照甲方根据市场价(工地价)的批价计入综合单价中作为结算材料价。B、乙方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辅材费、主材消耗量、机械使用费、间接费费率、利润率不变,以经甲方事先确认的主材或设备单价替换原主材或设备单价,从而调整主材价差。2)招标文件中遗漏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暂定工程,按以下原则确定综合单价:A、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按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乙方提供三个以上市场报价,经投资监理市场调查确认后报甲方审核,最终以甲方认可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B、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照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确定;C、间接费、利润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同类工程的费率计算。3)因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而引起的新增的综合单价或原综合单价的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原则执行:A、仅为工程数量变更的,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更而作任何调整;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禁非道路恢复通行工程 禁非道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