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整治提升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310114118250819129534-14273447
二、项目名称: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
上海嘉漪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808号
81.5
1396885.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
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
拟对区域内主要道路(金沙江西路、华江路、爱特路、镇政府周边)沿线绿化进行绿化补种、花卉布置等绿化整治提升工作
15日历天
李栋
沪建安B(2023)701290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万福,裘进,吴俞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人按照100万元以内1%,100-500万0.7%,差额累进计取后向招标代理机构即上海美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299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本次参加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磋商共四家投标单位, 符合性与资格性检查均通过。上海嘉漪园艺有限公司 业绩6个、施工方案较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较好、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一般、资源配备计划较好、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规划较好、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5人、特殊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较好。 综合上述,上海嘉漪园艺有限公司得分最高,排名第一,上海嘉漪园艺有限公司为合格成交供应商。 优化意见如下: 1、优化总进度计划表 2、完善资源配置 3、完善质量通病控制措施 4、完善特殊方案 5、完善文明施工措施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沙河路337号
联系方式:021-691265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美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嘉乐园909
联系方式:021-395275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祝雪莲
电 话:021-3952758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81.6K
采购文件附件:
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pdf2.8M
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嘉漪园艺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2人,营业收入为9496.5684万元,资产总额为3200.367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嘉漪园艺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11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35-项目编号:310114118250819129534-14273447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单位:上海美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响应方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五章项目需求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八章质疑受理要求及附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美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2、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3、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4、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企业;5、本项目不接受组成联合体投标。二、项目基概况1.项目编号:310114118250819129534-14273447包号包名称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元)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最高限价(元)备注1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21426826.00拟对区域内主要道路(金沙江西路、华江路、爱特路、镇政府周边)沿线绿化进行绿化补种、花卉1426069.001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21426826.00布置等绿化整治提升工作,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426069.002.项目地址:江桥镇。3.计划工期:15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4.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5.采购预算金额:1426826.00元,最高投标限价:包1-1426069.00元。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报名时间:2025-09-26至2025-10-10(节假日除外)。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3、招标文件售价:0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地点: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10-11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5-10-1109:30:0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磋商地点: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嘉乐园商务大厦9楼911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及提交响应文件时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会议。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第二章响应方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2采购人招标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01803联系人:吴俞刚联系电话:021-69126553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美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嘉乐园9楼邮政编码:201800联系人:祝雪莲电话:395275864项目预算1426826.00元5投标上限价包1-1426069.00元超出此价,评审时将被作为无效标6答疑会不召开7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8磋商保证金无9工期15日历天;工期要求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10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1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磋商公告12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综合评分法1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14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100万元以内1%,100-500万0.7%,差额累进计取后向招标代理机构即上海美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15小微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2、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的采购的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属于建筑业。16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接受分包合同企业应具备资格条件(如有):;(4)其他要求:。17转包不得转包。18政采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金融服务模块获取“政采贷”信息、在线办理贷款业务。19其他本项目为依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请供应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如供应商未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的,将不予受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磋商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方。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磋商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工程”系指磋商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2.3“采购方”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方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方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方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方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获得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上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方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方式详见第八章。7.6采购方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方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磋商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磋商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磋商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方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采购方将在解密后至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方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构成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4)采购需求(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文本(8)质疑受理要求及附件(9)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0.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磋商有关活动。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对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磋商响应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方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顺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2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3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磋商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4采购方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方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2.踏勘现场12.1采购方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方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方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方的安排。12.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采购方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采购方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方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方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13.响应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方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13.2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磋商响应有效期14.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有效期最少为9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方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1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5.响应文件构成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16.商务响应文件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5)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7)合同转让与分包承诺书(如有);(8)《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自拟);(9)《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0)《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格式自拟);(11)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格式自拟);(12)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项目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格式自拟);(13)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格式自拟)。16.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项目经理情况表;(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3)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4)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5)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格式自拟)。17.磋商响应函1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17.2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18.报价一览表18.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报价一览表》内容在解密时将当众公布。18.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磋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报价19.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19.2报价依据:(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19.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9.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方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19.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磋商报价,采购方均将予以拒绝。19.6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7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20.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21.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1.2《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磋商。《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0条“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22.技术响应文件22.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方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2.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3.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3.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必须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加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加盖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磋商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23.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报价、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4.响应文件的递交24.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响应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4.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方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4.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磋商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磋商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5.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5.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25.2在采购方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方和供应商受磋商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5.3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方均将拒绝接收。2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五、响应文件解密27.解密27.1采购方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27.2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7.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方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电子采购平台磋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磋商28.磋商小组28.1采购方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8.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方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9.响应文件的初审29.1解密后,采购方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29.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9.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29.4解密后采购方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9.5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采购方可以接受。30.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修正30.1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或矛盾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30.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除外),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磋商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审;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30.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31.响应文件的澄清31.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31.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1.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4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磋商中更加有利。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2.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2.2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方提交磋商结果文件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3.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由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做修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4.评审的有关要求34.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34.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4.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3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35.确认成交供应商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8条规定的磋商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36.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36.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6.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7.响应文件的处理所有在磋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方均不退回响应文件。38.磋商失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39.合同授予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方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40.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1.其他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3)本项目须贯彻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嘉纪(2018)11号文”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域廉洁建设“六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联合报价(如是)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1%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资格审查要求包1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1自定义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项目级2自定义法定基本条件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项目级3自定义法定基本条件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依法免税免社保、零报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或有效说明)项目级4自定义法定基本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项目级5自定义联合投标非联合投标。项目级6自定义转包、分包不允许转包、分包(格式自拟)项目级7自定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要求及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包1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符合性要求包1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1投标要求1.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不存在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项目级2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级3服务期限15日历天项目级4质量承诺一次验收合格项目级5合格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项目级四、竞争性磋商1.资格审查通过后,评标委员会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就项目招标要求、报价、服务措施、合同条款等分开谈判。2.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提交第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并录入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平台。五、对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1、价格标部分优惠政策如下:(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2)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参加谈判、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根据《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财库〔2017〕14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6)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2、综合评分法:(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将按下列评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打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六、评审内容及标准综合评分法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类似业绩0~10投标人近三年(自2022年9月起,有效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从事类似业绩,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最高10分。需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有效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合同复印包含双方名称的首、尾页即可,但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时间、合同金额),未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有效合同复印件)的不得分。磋商报价得分0~10磋商报价得分:1、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价为基准价,得分10分2、(磋商基准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1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超过投标上限价的磋商按无效磋商处理。)施工方案0~25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施工方案0~25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1)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准确,重点、难点分析突出,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得分17-25分;(2)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基本符合,重点、难点提及但有缺失,技术措施提及但有缺失,得分9-16分;(3)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有部分缺失、缺乏针对性,技术措施缺漏多或未提及,得分0-8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0~10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齐全且措施针对性强,得分8-10分;(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能满足需求、措施提及但有缺失,得分4-7分;(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部分缺失、措施缺漏多或未提及,得分0-3分;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0~5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1)施工总进度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明确且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得分4-5分;(2)施工总进度计划基本满足,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有缺失但不影响总计划,保证措施提及但有缺失,得分2-3分;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0~5(3)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但分部分项工程计划缺失会影响总计划,无保证措施或措施缺失严重,得分0-1分;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0~10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1)主要资源配备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针对性强,无缺失的,得分8-10分;(2)主要资源配备计划主要均提及,有瑕疵但不影响工程实施,得分4-7分;(3)主要资源配备计划缺漏多或未提及,会影响工程实施,得分0-3分;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0~5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1)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布局合理,与项目内容吻合,针对性强,得分4-5分;(2)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虽有内容,较宽泛但不影响工程实施,得分2-3分;(3)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缺失内容较多,或无针对性,会影响工程实施,得分0-1分;项目管理机构0~15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工是否齐全;(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1)配置数量齐全、专业分工合理、人员经验丰富,得分11-15分;(2)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基本项目管理机构0~15能满足,管理人员有经验,得分6-10分;(3)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有缺失,管理人员缺乏经验,得分0-5分。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0~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1)特殊气候的施工方案周全、针对性强,得分4-5分;(2)特殊气候的施工方案基本能满足,得分2-3分;(3)特殊气候的施工方案有缺失,得分0-1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0~5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措施周全、针对性强,得分4-5分;(2)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措施基本能满足,得分2-3分;(3)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措施有缺失,得分0-1分。备注:1)最低下浮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2)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有效小数,如有并列得分的,以较低下浮报价确定。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一致认为,投标人下浮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予以否决投标处理。4)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中相关规定。第五章项目需求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一)技术标准与需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项目名称: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1.1.2本项目预算金额:1426826元1.1.2交付地址:江桥镇1.1.2工期要求:15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1.1.2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1.2本次工程内容:第八届进博会江桥镇区域绿化整治提升工程主要是为迎接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胜利召开,近期我中心对进博会区域进行了排摸,拟对区域内主要道路(金沙江西路、华江路、爱特路、镇政府周边)沿线绿化进行绿化补种、花卉布置等绿化整治提升工作,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3.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满足施工条件需要。1.3.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已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4.2工程现场状况以现场实际发生为准。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1.2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若需);(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若需);(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若需);(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若需);(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若需);(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若需);(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若需);(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若需);(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若需);(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若需);(11)其他:/。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若需)。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若需)。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若需)。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若需)。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若需)。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若需)。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若需)。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若需)。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若需)。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若需)。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若需)。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若需)。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若需)。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若需)。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2临时消防(若需)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临时供电(若需)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劳动保护(若需)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他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5脚手架(若需)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若需)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指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13.计日工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绿化整治提升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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