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 造价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2025)
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3648号-2-01
二、项目名称: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嘉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五路1868号1幢11903室
报价:31000(元)
75.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造价服务
造价服务
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并配合完成竣工决算内容;并依法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
符合磋商文件“主要服务需求”规定。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要求,满足设计内容正常实施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梁晶,邢必实(采购人代表),王琦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代理费金额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长春新区临空经济示范区兴港街道
联系方式:185043070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
联系方式:159487302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艺
电 话:15948730201
附件信息:
造价二次发售稿-磋商文件-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 --25.9.24.doc507.7K
中小企业声明函405.5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二次)
品目
采购单位
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12:26
评审专家名单
梁晶,邢必实(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王琦
总中标金额
¥3.1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田艺
项目联系电话
15948730201
采购单位
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单位地址
长春新区临空经济示范区兴港街道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504307002
代理机构名称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94873020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嘉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6人,营业收入为817.973098万元,资产总额为700.59434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单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签章):嘉翔项目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13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为工程采购,只依据工程的承建商判定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3648号-2-01采购人: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9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6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2第四章主要服务需求23第五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24第六章评审标准50第七章附件5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0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3648号-2-012、项目名称: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二次);3、预算金额:33000.00元4、最高限价:33000.00元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标段编号项目主要内容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采购计划-[2025]-13648号-2-01二标段:造价服务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并配合完成竣工决算内容;并依法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33000元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服务标准:二标段(造价服务)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要求,满足设计内容正常实施。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兼投兼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如是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3]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采用不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服务本项目相应的能力;(2)二标段(造价服务):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3、获取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解密);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3、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五、开启、磋商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0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同晟科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第四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府采购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址:长春新区临空经济示范区兴港街道联系人:邢必实联系方式:1850430700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2区1号楼通用时代中心C座联系人:马新峰田艺联系方式:010811686121594873020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田艺电话:159487302014、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 称: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长春新区临空经济示范区兴港街道联 系 人:邢必实联系方式:18504307002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 2区1号楼通用时代中心C座联 系 人:马新峰 田艺联系方式:01081168612 1594873020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戒毒人员戒治区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二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3648号-2-01二标段:造价服务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资金来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6出资比例100%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并配合完成竣工决算内容;并依法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9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10服务标准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要求,满足设计内容正常实施。1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如是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3]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采用不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服务本项目相应的能力;(2)二标段(造价服务):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3踏勘现场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14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5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5日前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16采购人书面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5日前17分包、转包不允许18偏离不允许19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0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21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供应商须主动阅知。本项目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发布的内容。22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1、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3、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资料。23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上传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24磋商保证金1. 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以电汇、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2. 磋商保证金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上传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3. 保证金数额:人民币300元;4. 采用电汇方式的按以下步骤操作: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网站客服电话400-680-8126;工作时间:上午08:30-下午16:00(北京时间,下同))免费注册为供应商,按步骤操作。支付方式:有意向的供应商在购买/下载标书页面中,在已购买过标书的招标项目处,点击保证金支付,选择要交纳保证金的分包,点击“汇款账户生成”按钮,系统生成虚拟汇款账户,按此账户汇款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确认到账信息,本项目结束后,系统将保证金退回原账号。特别提示:每个项目、每个招标包、每次支付保证金申请,系统生成的虚拟账号均不同。请分别按照当次系统生成的账号进行汇款(保证金允许一个账户多次汇款)。供应商支付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其在中通通用招标网注册供应商的名称相同,否则将会被退款。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5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2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28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9签字或盖章要求按要求签字或盖章30响应文件份数电子版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3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0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电子版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32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供应商自行做好备份33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地点:吉林省同晟科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第四开标室。 34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技术、经济相关专业专家2人,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否,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36履约保证金否,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37付款方式依照双方合同约定3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9预算金额(最高限价)33000元注:高于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40评审办法竞争性磋商以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最终由磋商小组根据评分细则,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41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代理费金额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收取。42其他补充内容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尽事宜,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另行约定。43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1、本项目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供应商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在线参加远程开标,如无故离开远程开标会议室,后果自负。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无须到现场。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热线 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电子标说明: 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 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 1 份(此 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 备注: 1、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自行远程进行解密。2、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3、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如已注册长春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则无需重复注册),注册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1edaac705fda12edb43。※ 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之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附表1投标疑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公章)日期:供应商须知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定义:2.1“采购代理机构”指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2.2“采购人”指吉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2.3“采购内容”详见第四章《主要服务需求》。2.4“潜在供应商”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5“供应商”指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3.1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上各款关于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5.投标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费用。6.竞争性磋商文件:6.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主要服务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六章评审标准第七章附件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将按废标处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风险。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期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同时寄给每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或由供应商直接到采购人领取。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对收到的供应商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7.2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含)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公告。7.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7.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8.响应文件的组成:8.1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磋商承诺(主要包括磋商函、磋商函附录及相关资料)、及服务技术实施方案等文件组成。8.2响应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及磋商报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初始报价表五、磋商保证金六、服务技术实施方案七、拟为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团队九、资格审查资料十、无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十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十二、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十三、其他材料8.3供应商应提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8.4供应商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9.响应文件的编制9.1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响应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制作。9.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9.5采购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10.磋商报价10.1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在控制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将按废标处理。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0.2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报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10.3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用户需求的要求,对照报价函格式规定的填报内容进行报价。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并于磋商截止日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人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11.3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1.4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1.5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署合同。11.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3)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响应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2.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12.3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3.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3.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在文件中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承诺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3.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承诺函、服务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13.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13.5响应文件编制详细目录,且逐页统一标注连续页码。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14.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响应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4.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报价表的内容)。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投标15.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报价表》,按照对响应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15.2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响应文件。15.3首次采购活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将重新组织采购。16.开标16.1开启时间和地点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16.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会议纪律;(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3)宣布采购人、主持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宣布评审办法及磋商工作时间安排;(5)会议结束。17.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评审原则评审工作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8.评审18.1磋商小组18.1.1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技术、经济相关专业专家2人,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工作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18.2评审原则评审工作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8.3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工作依据。18.3.1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符合性评审;18.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资格、符合性评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8.3.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8.3.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8.3.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9.合同授予19.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9.2成交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19.3履约担保(本项目不适用)20.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19.3.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9.4签订合同19.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9.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19.4.3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人。20.纪律和监督2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工作。20.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工作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工作。2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20.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1.保密和披露21.1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21.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响应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的条款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第四章主要服务需求1.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并配合完成竣工决算内容;并依法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2.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要求,满足设计内容正常实施。3.按采购人合理诉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特别声明:1、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2、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统一附在响应文件中。3、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4、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目录。5、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初始报价表五、投标保证金六、服务技术实施方案七、拟为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团队九、资格审查资料十、无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十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十二、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十三、其他材料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一)磋商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报价参与本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函二、磋商报价函;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五、磋商保证金;六、磋商文件偏差表;七、资格审查资料;八、服务方案;九、其他资料;……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3.我方承诺除磋商文件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4.我方承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7.(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磋商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序 号条款内容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姓名: 2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3分包、转包不允许4偏离不允许5服务标准6履约保证金否,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7付款方式8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加盖公章)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年月日四、首次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标段:项目编号: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报价(元)服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备注说明:1、本表中报价应与磋商函中填写的报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以磋商函中填写的为准。2、磋商报价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须按要求编制,否则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5、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五、磋商保证金(适用于磋商保证金从基本账号转出的形式)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我方同意磋商文件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供应商基本帐户转出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或保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六、服务技术实施方案供应商可自行增与本项目相关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方案七、拟为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团队序号姓名具备资格在本项目任职证书编号注:后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简历及业绩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任职年限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金额日期注:附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的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其它人员简历及业绩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任职年限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金额日期注: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复印件八、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二)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三)2022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序号合同名称/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年)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否则业绩视为无效。九、无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承诺致:(采购人)本公司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能力的保障能力,且公司成立至今无重大质量事故,现经营阶段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投标期间没有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等不良行为记录。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上郑重承诺,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10、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工程造价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十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公司自愿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公平竞争,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如果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或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缴纳磋商保证金后不投标导致废标的;(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十一)擅自或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测绘面积、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等,却仍按原合同进行虚假验收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十二)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十三)开标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再进行质疑的;(十四)恶意投诉的行为:投诉经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的;(十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十六财政、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十二、其他材料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最后报价(1)最后报价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提交最后报价。(2)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将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如果是,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签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为工程采购,只依据工程的承建商判定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说明: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施工),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第六章评审标准一、组成磋商小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总人数为3人。为保证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磋商小组成员中推举一名评委担任磋商小组主任,负责评审全面工作。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其初步评审不合格,按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磋商报价以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下一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打分法,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打分。最终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三、磋商报告评审工作结束时,磋商小组将本项目磋商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磋商小组对磋商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磋商报告”上签字,对磋商结果予以确认。四、评分方法和标准磋商小组将只对初步审查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磋商小组将按下述标准评定成交候选人:按评审后供应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因素分优劣顺序排列;技术分相同的,由评审专家组投票决定。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一)初步评审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响应文件内附项目负责人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信誉要求(1)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注:(1)提供信誉良好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网站截图(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认定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与响应文件内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响应文件内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响应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报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要求。磋商价格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标准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要求,满足设计内容正常实施。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上传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磋商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文件要求权利义务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服务要求符合磋商文件“主要服务需求”规定。其他要求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3、上述要求供应商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2)详细评分表评分细则序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10分商务部分:30分技术部分:60分2报价部分(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磋商基准价分值10*(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注:1.报价得分保留二位小数,从第三位开始四舍五入。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商务部分(30分)3企业业绩(10分)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注: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4项目负责人业绩(6分)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项目,每有一项计2分,最多计6分。注:响应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须提供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8分)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满足项目要求,专业人员具有与其相对应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每提供一名具有注册类证书人员得2分,每提供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人员得1分,本项最高分得8分。响应文件内附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多证人员不重复计分。)6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6分)供应商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综合评价优得5-6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无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8服务方案完整性(10分)根据造价咨询服务方案的完整程度进行评审咨询服务方案完整、可行、针对性强得8-10分;较完整、较可行、针对性较强得5-7分;基本完整、基本可行、基本有针对性得2-4分;不完整、不可行、针对性较弱得1分。9服务方案专业程度(10分)根据咨询服务方案的专业程度进行评审咨询服务方案清晰、科学、严谨得8-10分;咨询服务方案较清晰、较科学、较严谨得5-7分;咨询服务方案基本清晰、基本科学、基本严谨得2-4分;咨询服务方案不清晰、不科学、不严谨得1分。10重点和难点分析(10分)根据造价咨询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对项目造价咨询理解全面深刻,重点难点把握准确得8-10分;对项目造价咨询理解比较清楚,比较掌握重点难点得5-7分;对项目造价咨询理解基本清楚,基本掌握重点难点得2-4分;对项目造价咨询项目理解有误,重点难点认识不足得1分。11进度保证措施(10分)造价咨询服务进度保证控制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合理得8-10分; 造价咨询服务进度保证控制措施较明确、进度安排较合理得5-7分; 造价咨询服务进度保证控制措施基本明确、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得2-4分;造价咨询服务进度保证控制措施不明确、进度安排不合理得1分。12质量保证措施(10分)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得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8-10分;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合理较得当,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好得5-7分;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具有可操作性得2-4分;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得1分。13风险控制措施(10分)造价咨询服务风险控制措施合理得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8-10分;造价咨询服务风险控制措施较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得5-7分;造价咨询服务风险控制措施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2-4分;造价咨询服务风险控制措施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得1分。说明:评分因素有时间限制(如磋商截止日前三年内)的,所提供的合同、证书、证明等材料的时间,以签署日期、颁发日期或出具日期为准。第七章附件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17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附件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低洼地段治理项目设计、造价服务 造价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