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卫工人体检 城乡环卫工人体检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
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0-15
一、项目编号: YZZB-2025-0902 二、项目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清苑第五医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4239号
52130608MJ0750089T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日期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说明
优惠价
清苑第五医院
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
本项目拟聘请第三方体检机构组织实施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服务,共涉及体检人员约1800人
满足采购人需求
满足采购人需求
二年
19008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彦稳、徐志香、杨海军(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2200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依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发布媒体为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2.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受理单位: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张占超,联系方式:0312-8176870;受理单位:河北燕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周明强,联系方式:0312-2810711。 3.监督部门:保定市清苑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312-7950975;电子邮箱:1227533822@qq.com。 4.公示日期:2025年10月15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 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振清北街385号 联系方式: 张占超 0312-81768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河北燕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广场C座1228室 联系方式 : 周明强 0312-28107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周明强 电话: 0312-2810711 十、附件 承诺竞争性磋商文件
承诺书(一)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供应商:清苑第五医院_(盖单位公章)子海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5年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ZZB-2025-0902采购人: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代理机构:河北燕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9月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ZZB-2025-0902采购人: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代理机构:河北燕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9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评审办法....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3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9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1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ZZB-2025-0902项目名称: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926000元最高限价:1926000元采购需求:本项目拟聘请第三方体检机构组织实施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服务,共涉及体检人员约1800人。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二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9日,每天上午09点00分至12点00分,下午12点00分至17点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主下载。方式:其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地点:上传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五、开启时间:2025年10月11日09点00分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六、公告期限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发布媒体为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潜在供应商因轻信其他组织或媒体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2.本项目使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平台免费供交易主体使用。3.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受理单位: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张占超,联系方式:0312-8176870;受理单位:河北燕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周明强,联系方式:0312-2810711。4.监督部门:保定市清苑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312-7950975:电子邮箱:1227533822@qq.com。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振清北街385号联系方式:张占超0312-817687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河北燕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广场C座1228室联系方式:周明强0312-28107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明强电话:0312-2810711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3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4项目名称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5实施地点保定市清苑区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内容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3.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3.3质量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资格条件。1.4.2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1.4.3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布的澄清、补遗等。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2日内。2.2.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自澄清文件发出后即视为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2.2.4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自修改文件发出后即视为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3.1.1构成响应文件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作出的有效澄清、有效补正等资料。3.1.1的其他材料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作出的有效澄清、有效补正等资料。3.3.1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3.4.1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本项目不收取供应商磋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口要求。要求如下:(一)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二)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三)磋商保证金的缴存方式:转账,供应商以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交至以下帐户。户名:帐户:开户银行:联行号:汇款时备注:3.6.4响应文件份数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传;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法使用,投标将被拒绝。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与电子版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四份。3.6.5签字或盖章要求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3.6.6装订要求按照3.6.4要求,递交与电子版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应分别胶装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3.6.7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本项目不作要求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2响应文件开启程序/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本项目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评审专家抽取方式:从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磋商小组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7.1确定成交供应商口否,推荐名成交供应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限价: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单价限价:535元/人/次。各供应商报价均不能超过此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0.2供应商参加磋商会:响应文件评审,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并参与线上磋商。10.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依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为22000元。10.4成交公示: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示期1个工作日。10.5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6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采购内容”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或采购人或需方或委托人”和“承包人或供应商或供方或评估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10.7监督:本项目的磋商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8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9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本文件中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所称中小企业。(3)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详见评标办法。(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同小微企业。(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优惠政策同小微企业。(7)企业划型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8)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W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a.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b.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9)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10)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中小企业声明函作无效处理。本采购项目是货物项目。(11)采用合同分包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应当在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不能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比例等要求向合格的中小企业分包。对于部分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全部”是指分包部分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项目的具体分包。(12)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以降低政府采购投标人交易成本。承诺函应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投标人承诺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14)是否允许分包:否。(15)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要求:/610.10评审程序及推荐成交供应商方法:①磋商小组到齐后,宣读磋商纪律。磋商小组签到并推荐小组组长。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评审,未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不再参与后续评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不再参与后续评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③磋商流程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提交最后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⑦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⑧供应商得分排序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10.11付款方式采购标的价格:以中标单价为准。采购标的数量:以实际体检人员数量为准。采购标的总价款:以实际体检人员数量乘以中标单价计算总价款付款方式:年度体检工作结束后,双方对体检费用进行结算,根据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进行拨付。10.1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要求。10.13(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标,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中的《投标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如有操作问题请联系400-998-0000。投标单位请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投标单位延误自行负责。(2)投标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远程解密步骤,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中的《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解密操作手册》,如有问题和异议请及时联系:4009980000、0312-6788602。(3)供应商无需参加线下磋商,只需参加远程在线磋商即可。无需提供原件。供应商仅需在响应文件中附相关资料高清扫描件或有关资料,但供应商需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辨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评审所需的实质性内容无法辨认,按无效处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4)解密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人可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供应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解密的,视为撤销响应文件。10.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扫描件的定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彩色扫描或拍照后,生成的电子件(彩色扫描或照片)。8供应商须知正文(投标人须知正文)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项目概况1.1.1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与投标人同义。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人与采购人同义。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实施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及数量、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项目采购内容及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项目的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本项目不统一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供应商可自行踏勘。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服务需求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磋商前答疑会1.10.1本项目不统一召开磋商前答疑会。1.11中小微企业1.11.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详见评标方法。1.11.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评标方法。1.11.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评标方法。1.11.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101.11.5设计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办公厅、国家邮政办公室、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报价113.2.1供应商应按“投标报价表”的顺序、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对未按要求填报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3.2.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报价一览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否决其投标。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资格审查表3.6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6.2响应文件应当对合同履行期/工期/服务期限、磋商有效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23.6.3响应文件编制3.6.3.1电子文件:(1)本项目响应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2)供应商如对正确使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拨打系统内客服电话400-998-0000/0512-58188537咨询。(3)供应商通过“(https://www.bqpoint.com/)”,网站服务大厅(下载专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北公共资源版)”。(4)供应商凭CA秘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磋商文件和时间场地信息文件。磋商文件格式(.bdzf)。(5)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加密、签名的响应文件。(6)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7)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8)磋商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响应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响应文件被拒绝的风险。(9)供应商编辑电子响应文件时,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用法人CA秘钥和企业CA秘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响应文件(*.bdtf格式和*.nbdtf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CA秘钥加密。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10)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拒收。3.6.3.2纸质文件: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连续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封面或扉页、磋商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他部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签署或盖章,否则按无效文件处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6.4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5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6.6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7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提交响应文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磋商公告中要求的地点。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bdtf)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在响应截止时间上传的,为无效投标。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各供应商务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仔细确认响应文件是否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供应商多次撤回修改响应文件,而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递交失败,磋商当日不得使用备用非加密文件进行补救,后果由供应商自负。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标明“修改”字样。4.3.4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5.响应文件开启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响应文件开启程序5.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5.2.2公布供应商名单后,供应商在半小时内完成远程解密。具体操作可登录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办事指南-下载专区-“操作手册”中下载《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综合信息平台远程解密操作手册》进行相关操作。145.2.3因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CA密钥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因采购人原因或网上开标大厅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5.2.4所有供应商解密完成或到达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点击信息确认按钮,对磋商记录表进行确认。5.2.5磋商时如有问题和异议请联系:400-998-0000/0512-5818853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有异议未及时提出的,视为放弃对磋商全过程提疑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5.2.6磋商结束后,供应商请随时关注“澄清/说明/补正”模块,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入“澄清/说明/补正”模块分别进行磋商,磋商过程中双方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有关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以文字形式或图像版证明材料进行回复,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磋商小组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磋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6.1.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竞标、串通竞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标的,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15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办法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4评审过程的保密6.4.1响应文件开启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6.4.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竞标被拒绝。6.4.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6.5响应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其竞标。6.6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应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将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采购人。7.合同授予7.1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通知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同一媒介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3签订合同167.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8重新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8.2成交供应商未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竞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竞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17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竞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和投诉9.5.1供应商认为本磋商文件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9.5.2质疑时,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3供应商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传真、邮寄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5.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9.5.5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9.5.6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时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可不予受理:(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18(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4)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9.5.8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9.5.9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人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9.5.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9.6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冀财采(2023)10号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第三章评审办法一、总则(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2.依法评审、严格保密: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4.定性的结论由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二)评审监督采购人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服务项目磋商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二、评审程序1.评审工作准备磋商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磋商小组成员宣布磋商工作规则。磋商小组成员熟悉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磋商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磋商小组还应熟悉如下情况:(1)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介绍。(2)阅读、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磋商和评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磋商的目标、采购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3)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内容及磋商和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2.对申请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详见“资格评审表(附表一)”。内容审查按照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其中有一项不通过的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符合性评审表(附表二)”,其中有一项不通过的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或者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20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根据项目需要可能安排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提交最后报价及报价评审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5.2投标报价算术修正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第1条第2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5.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执行价格扣除。)5.3.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21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5.3.2对小、微企业判定的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为准;5.3.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有关规定,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3.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有关规定,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3.5投标人需根据上述文件中的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对其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5.4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5磋商小组应核对供应商上传的最后报价表(二次报价表)与填报的报价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磋商小组应发起澄清或修正。6.综合比较与评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对该供应商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7.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2三、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1.关于评审活动暂停。(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评审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审工作无法继续时,评审活动方可暂停。(2)发生评审暂停情况时,磋商小组应当封存全部响应文件和评审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审的条件时,由原磋商小组继续评审。2.关于评审中途更换磋商小组成员。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在评审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在评审中途退出评审活动;(2)发现某磋商小组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3.退出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其己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4.由采购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四、磋商小组工作纪律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评审过程中采购人的代表不得发表超出磋商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如关于供应商的考察等情况。磋商小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挥个人技术能力、水平,依据磋商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工作。3.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竞标、串通竞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标的,应否决该供应商响应文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评审报告。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应当回避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与任何供应商进行私下接触,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5.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磋商小组成员:(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评审办法1.资格和符合评审标准附表一资格审查表23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且有效(提供承诺书)。承诺内容必须包含如下内容:(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身份证明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3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地址为“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以采购人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具备且有效。5满足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满足且有效。注:1.释义: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和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指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2.开标当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现场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供。投标人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仍在处罚期内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失信记录且仍处于处罚期内,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标处理,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3.第1项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4.若供应商被相关财政部门列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名单,供应商不可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否则,采购人将依法向该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附表二符合性评审表序号审查项目内容合格条件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一致。2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对其响应文件进行签署、盖章。3服务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质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磋商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6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且报价唯一。7其他情形不存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2.综合比较与评价附表三综合评分表(满分100分)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分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类别评分因素分值(分)评分标准一、投标报价最终报价1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最后报价)×10。二、技术服务方案总体方案20评审内容:总体服务方案、服务规范。评审标准:每有一项内容满足采购需求且完整可行,得10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扣5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得0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前后不一、科学原理错误、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内容体现不齐全。项目管理机构15评审内容:服务团队人员构成、人员专业能力、从业经验。评审标准:管理机构设置完善,团队人员构成专业性强、经验丰富,契合实际,得15分: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团队人员构成专业性良好,经验较丰富,满足需求,得10分:管理机构设置一般,专业性和相关经验一般,符合需求,得5分:缺项,得0分。实施方案40评审内容:服务流程、单项体检流程(采样-送样-检测一出具报告)。评审标准:每有一项内容满足采购需求且完整可行,得20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0分:每有一项内容25缺项,得0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前后不一、科学原理错误、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内容体现不齐全。时间承诺5评审内容:(1)报告出具时间:(2)报告领取时间。评审标准:每有一项内容优于采购需求,得2.5分;每有一项内容满足采购需求,得1分。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案10评审内容: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进行综合比较打分。评审标准:方案内容满足采购需求且完整可行,得10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扣5分;方案内容缺项,得0分。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前后不一、科学原理错误、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内容体现不齐全。d表示专家打分,供应商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最多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3.磋商小组应遵照以下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各磋商小组成员对同一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有效小数)即为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4.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经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六、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审报告应当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26七、成交原则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是监狱企业则需提供上述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不是则不需要提供。3.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做出解释或做出的解释不合理,磋商小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5.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同一媒介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八、签订合同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体检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29体检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项目名根据甲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实施的称)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1.乙方资质资格1.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体检执业条件和许可。所提供的健康体检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1.2乙方属于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健康管理机构;1.3体检使用的设备、器械和用品具有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我国相应的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1.4项目的医务人员应从事本专业三年及以上,且具有相应职称。体检报告需由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审核。2.体检项目体检项目详见附件。3.体检要求3.1乙方本着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按照健康体检和有关医疗规程的要求,依据双方约定的项目内容,为甲方人员提供健康体检。3.2乙方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甲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对人体健康状况作出评价,告知被检者,并结合甲方受检者工作性质、年龄特点、历年体检结果提出科学建议。3.3本合同内容包括为甲方提供体检后续服务,如重要异常结果分析、体检报告解读、健康讲座、健康管理等。3.4乙方为甲方提供现场指引、核对体检项目等现场服务。3.5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双方商定的每日体检人数和组成,合理安排受30检者,并配合乙方对甲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检前指导。甲方受检者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者,由甲方联系人向乙方说明,另行安排时间补检,最迟补检时间不得超过20天。3.6乙方进行外出体检时,甲方应无偿提供满足体检需要的场所。4.体检地点和服务期限4.1地点:。4.2服务期限:4.3甲方联系人姓名电话乙方联系人姓名,电话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1合同价:每人每次元,以实际体检人数进行结算。5.2支付方式:年度体检工作结束后,双方对体检费用进行结算,根据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进行拨付。6.体检结果报告6.1乙方应提供纸质(纸质/电子版/纸质和电子版)《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应对职工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及建议。6.2《体检报告》领取方式:6.3乙方应当保证体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护受检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6.4乙方人员应当就《体检报告》中所述的问题,向甲方体检职工解答询问的问题。7.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协议中各项条款,否则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7.1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已投入用于本项目体检的前期准备费用。7.2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体检费总额(单价×体检服务人数)的%支付违约金。7.3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体检31费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4乙方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在体检过程中存在漏检和误检等医疗过失或过错,给体检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7.5乙方体检内容不完整、运用器械或技术方法不恰当,经甲方告知后仍不纠正的,应无偿为甲方再次体检,并承担相应责任。7.6乙方提供现场服务、后续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8.争议解决8.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8.1.1.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8.1.2.诉讼: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9.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1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12.其他本合同使用中文签署,适用中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条款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相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变更。13.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32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项目2.项目采购单位: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项目服务地点:保定市清苑区4.项目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拟聘请第三方体检机构组织实施保定市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卫工人体检服务,共涉及体检人员约1800人。二、体检内容及服务要求1.体检项目体检项目项目内容临床意义男女已婚女未婚一般项目身高、体重、血压通过测量身高、体重、血压可评价血压与体重是否正常内科胸廓、心率、心律、心音、肺、腹部、肝脏、脾脏、肾脏、神经系统通过视、触、叩、听等医学方法,检查心、肝、肺、脾、肾、腹部脏器及神经反射功能,属基础必查科室外科皮肤、浅表淋巴结、甲状腺、乳腺、脊柱、四肢关节、皮肤通过视、触、叩等医学方法,可初步筛查皮肤、脊柱、四肢、淋巴结、甲状腺、乳腺等部位的异常,属基础必查科室血常规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等25项血液细胞成分的检查方法。对感染性疾病贫血、血液病有一定的诊断价值。尿常规+镜检外观(颜色、透明度)、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胆红素、尿胆原、尿酮体、尿亚硝酸盐、尿白细胞、尿比重、尿酸碱度、尿潜血、镜检对尿液进行监测分析的一种方法,对泌尿及全身性疾病都有一定的诊断价值肝功5项谷丙转氨酶(ALT)通过血液生化分析可反映目前肝细胞的新陈代谢状态,对肝脏功能、肝炎、药物毒性都有临床价值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间接胆红素(IBil)肾功3项尿酸(UA)通过血液检查尿素氮、尿酸、肌酐三项,可筛查肾脏是否受损,是否尿素氮(BUN)34肌酐(Cr)有急(慢)性肾功能减退或肾衰,有无痛风、高尿酸血症等疾病。血脂4项总胆固醇(TC)通过血液检查可了解血液中脂类的含量,筛查是否有高血脂症。对高血压、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脑卒中、肥胖症、冠心病、肾病综合症有较高的预测和诊断价值√甘油三脂(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空腹血糖空腹血糖(GLU)了解空腹时血液中葡萄糖的含量,是筛查糖尿病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判断糖尿病病情控制程度及进行饮食指导的主要指标。肿瘤两项甲胎蛋白(AFP)对原发性肝癌有重要的辅助诊断价值,但并无特异性。其他恶性肿瘤如胚胎细胞瘤、胃癌、胰腺癌、肺癌、慢性活动性肝炎、妊娠也可见升高。癌胚抗原(CEA)主要用于对结肠癌、直肠癌、胃癌胰腺癌、肺癌及甲状腺髓质癌等监测。结肠癌、直肠癌患者敏感性高于其他肿瘤标志物。糖化血红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是人体血液中红细胞内的血红蛋白与血糖结合的产物,可以反映出检测前三个月内的平均血糖水平,不受抽血时间、是否空腹,是否使用胰岛素等因素影响,是糖尿病监控指标。血沉血沉血沉是血细胞的沉降速度的快慢。对感染性疾病、风湿、免疫有一定的诊断价值。脂联素脂联素(ADPN)糖尿病早期筛查新指标:脂联素对提升机体胰岛素的敏感性和维持葡萄糖代谢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心肌酶4项肌酸激酶心肌酶主要是测定心肌缺血坏死的程度或细胞膜通透性的改变。对心肌炎、心肌梗死的诊断有重要意义。也可用于某些肝病、肿瘤、脑血管疾病、血液病的辅助诊断。肌酸激酶同工酶乳酸脱氢酶a-羟丁酸脱氢酶同型半胱氨酸同型半胱氨酸同型半胱氨酸主要用于排查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脑梗塞等。妇科检查妇科内诊妇科体检医师通过问诊女性月经史、手术史、孕产史、及对外阴、阴道分泌物、宫颈、宫体、附件的检查,可了解女性子宫大小、形态妇科检查妇科内诊及位置有无异常,可筛查:阴道炎、宫颈糜烂、附件炎、盆腔炎等疾病。宫颈癌筛查(TCT)是筛查宫颈癌的最有效的方法,还可以检测出霉菌、滴虫、衣原体等病原体感染。超声检查肝胆胰脾双肾彩超通过彩超对肝、胆、胰、脾、双肾等腹腔器官进行检查,用于筛查:脂肪肝、肝硬化、胆囊炎、胆结石、胰腺炎、脾肿大、肾结石、肾囊肿等疾病的筛查。甲状腺彩超通过彩色超声影像检查,可筛查甲状腺肿、甲状腺囊肿、甲状腺炎、甲状腺瘤等疾病。子宫附件彩超通过彩超对女性子宫、附件、膀胱等部位进行检查,可筛查子宫肌瘤、子宫癌、卵巢囊肿、卵巢癌、膀胱占位性病变等疾病。前列腺彩超通过彩色超声影像对男性前列腺和膀胱的检查,可筛查前列腺肥大、前列腺癌、前列腺囊肿、前列腺钙化、膀胱占位性病变。是男性体检的重要项目。双侧颈动脉彩超可发现颈动脉是否有狭窄、硬化及闭塞,是否有粥样斑块,是筛查动脉硬化预防心脑血管病的重要项目。功能科经颅多普勒该检查是通过连续实时式的彩色显像和定量分析技术,对颅内血管进行检查,可发现脑供血不足、脑血管痉挛、脑血管硬化、脑血管狭窄、血管性头疼等疾病,有较高的临床诊断价值心电图通过心电图机检查,可诊断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梗塞、冠心病、心室肥厚、心肌缺血、心脏传导阻滞等心脏疾患,是健康体检不可缺少的一项检查超声骨密度测定人体骨骼矿物质密度,有无骨量减少或骨质疏松症及其严重程度,对钙缺乏的人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红外线乳透可筛查乳腺炎、乳腺增生、乳腺癌、乳腺囊肿或良性纤维瘤,是乳腺疾病有效的检查方法。36CT室胸部CT对胸部外伤、肺部急慢性炎性病变、肺内良恶性肿瘤的诊断与鉴别诊断、纵膈肿瘤和大血管病变、心包及胸膜病变、肺部弥漫性病变的诊断有重要意义颅脑CT颅脑的CT检查对外伤、脑血管性疾病、颅内肿瘤、先天发育异常、颅内压增高、脑积水、脑萎缩、脑白质病变、颅骨骨源性疾病、颅内感染性疾病的诊断有重要意义。2.服务要求(1)总体要求:①本次服务期共二年,每年提供一次体检服务。体检过程中用于各种检查(临检、生化、免疫等)的一次性卫生耗材,不单独收费:②体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或争议时,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和责任请上一级医生对体检结果核查。成交供应商导致重大疾病漏诊或误诊,供应商应负责予以合理解释,如造成负面影响的,供应商应给予当事人适当补救措施,甚至进行经济赔偿;③超出规定体检项目以外的特殊检查以及复查等费用由体检人自行承担;④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2)总体流程:①采购人提供体检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电话,供应商依照名单信息录入体检系统。名单中体检人员体检时,凭身份证验证,供应商负责核对体检人员基本信息,核对一致,体检人员签字,供应商记录并安排体检。因身份验证出现错误而误检的责任损失由供应商承担;②体检服务要细心耐心,保证体检环境安静。安排1-2人负责维护体检秩序,安排1-2人提供引导服务;③体检结束后,供应商为体检人员免费提供营养早餐。(3)时间要求:①供应商应在体检完成后7天内出具完整的体检报告;②报告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及时通知体检人领取体检报告:③体检结果有明显异常者,供应商应在出具报告2个工作日内通知体检人。(4)报告要求:①体检报告内容: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②体检报告书写要求: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37本规范:③体检结果: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④体检报告审核与签署: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医疗机构将已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并按人名首字母的前后顺序进行归档。(5)供应商应有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处置能力,特殊情况指体检过程中体检人突发疾病、设备长时间出现故障、发生极端特殊天气(大风、大雨、冰雹、大雪)。(6)个人信息保护:体检结果不对外泄露。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7)禁止性行为:①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3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9目录一、响应函及附录(一)响应函..(二)响应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表..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五、供应商的资格、资信文件..六、项目管理机构.七、企业类似项目情况表:八、技术服务方案...九、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十、相关附件...供应商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和对应页码。41一、响应函及附录(一)响应函致:(采购人名称)1.我方在充分研究(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的工作,承诺质量为,服务期为o3.我方同意本磋商函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4.随响应函递交的响应函附录是响应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5.在签署合同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响应函函及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6.我方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7.如果我方成交,愿履行磋商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和规定。8.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供应商(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2(二)响应函附录序号条款内容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类别:证书号:2履约保证金3磋商有效期··..……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4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章)年月_日注: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44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注:1.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响应文件的不需提交此授权委托书。45三、投标报价表(首次报价)币种:人民币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单价报价(元/人/次)元/人/次年报价(按每年1800人次计算)元总报价(按两年共3600人次计算)大写:小写:元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体检服务的检测费、卫生耗材费、体检结果分析费、税金和利润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46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4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环卫工人体检 城乡环卫工人体检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