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场运维服务 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汴财磋商采购-2025-17

2、采购项目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9日

5、评审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二、成交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中标金额
单位
备注信息

汴财磋商采购-2025-17-1
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区科园一路3号2幢
357,800.00

评审总得分:90.91分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
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采购人要求
一年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采购人要求

三、评审专家名单

程聃、孙名杰、杨连臣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按照豫招协[2023]002号规定。

收费金额:6,120.00元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询问。投标人有疑问的,可先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通过面对面、电话形式沟通,属于理解偏差等小问题可当即解决,如仍有异议可书面质疑。 2、书面质疑。递交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方式为线上提起,格式参照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质疑函范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各投标人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请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开封市民之家七楼

联系人:孙名杰

联系方式:0371-233817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

联系人:贺彩

联系方式:198378138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贺彩

联系方式:19837813867

招标文件.doc
招标文件.doc
驻场运维服务项目成交公告2025-17-1(盖章扫描版)-副本.pdf

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汴财磋商采购-2025-17采购人: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招标代理: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二五年九月招标文件编制的委托与批准我单位拟实施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招标工作委托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代理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已确认。项目单位(业主):(盖章)我单位受项目单位(招标人)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委托,负责(代理)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且招标工作,现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招标(代理)单位:(盖章)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总则132.磋商文件153.响应文件164.响应文件的加密、递交、修改与撤回175.磋商会议186.磋商187.合同授予198.纪律和监督209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响应的规定1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11.电子招标响应26第三章磋商程序27磋商程序前附表2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第五章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4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41.第一章磋商公告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汴财磋商采购-2025-172、项目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720000.00元最高限价:720000.00元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汴财磋商采购-2025-17-1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360000360000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2服务内容: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5.3服务期:一年;5.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采购人要求;5.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合同履行期限:一年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3.1.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1.2财务状况报告(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关键页,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是其他组织,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财务报告出具时间为本年或上一年);3.1.3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缴税凭据(以缴款日期、入库日期为准);属于免税对象者,自行出具免税声明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3.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据或清单或社保部门证明);3.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1.6供应商开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2.1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资格审查不通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3.2.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每个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3.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须注册成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详见http://www.kfsggzyjyw.cn/办事指南-操作规程)。查询招标文件方式:潜在投标人可打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时间:2025年10月14日09时20分(北京时间)2.地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询问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开启1.时间:2025年10月14日09时20分(北京时间)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开封市民之家七楼联系人:孙名杰联系方式:0371-2338173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联系人:贺彩联系方式:1983781386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贺彩联系方式:19837813867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开封市民之家七楼 联系人:孙名杰电话:0371-23381733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项目联系人:贺彩 电话:198378138671.1.4项目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1.1.5包名称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1.1.6供货(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第五章“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范围内的采购标的及数量。1.3.2供货(服务)期一年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本项内容要求与第五章“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1.4.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3.1.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1.2财务状况报告(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关键页,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是其他组织,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财务报告出具时间为本年或上一年);3.1.3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缴税凭据(以缴款日期、入库日期为准);属于免税对象者,自行出具免税声明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3.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据或清单或社保部门证明);3.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1.6供应商开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2.1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资格审查不通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3.2.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每个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1.9.1踏勘现场不组织,各供应商自行踏勘1.10.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供应商资格要求内容2、磋商程序前附表中的“符合性审查”内容3、磋商文件列明的不满足即按无效磋商处理的技术、商务等有关要求。2.1磋商文件的组成///2.2.2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从获得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以书面形式提出。2.3.1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发出形式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公布。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间无需3.1响应文件的组成///3.2.3最高限价设最高限价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小写:360000元最后报价高于最高限价金额的为无效响应。3.2.4报价币种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3.3.1磋商有效期自磋商之日起 60 日历天(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得少于该时间要求)3.4.1磋商保证金免收3.6.3签字、盖章要求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4.1.1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按照网上系统要求进行加密、解密。4.2.1响应文件递交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原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并提交响应文件。5.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地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5年10月14日09时20分磋商地点: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汇处路北,开封市民之家5楼开标会议室(参看开标室电子显示牌)5.2磋商会议程序 实行网上磋商。1、网上解密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40分钟内,使用CA密钥对其电子响应文件完成远程解密。供应商不能成功解密者,自行承担其响应文件不能磋商的责任。2、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超过三家时磋商会议继续进行;不足三家时该标段不再继续进行。3、磋商会议结束。提示:各供应商从参与项目开始至结束,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留意变更公告等内容,特别是项目磋商会议后,磋商小组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报价要求等,供应商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错过重要信息者,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磋商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磋商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 3人。7.2成交人公布媒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7.3成交通知书成交人确定后,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同采购人和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4.1履约担保/7.5.1签订合同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15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8.5询问和质疑(包括对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成交结果)  1、询问。供应商有疑问的,可先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通过面对面、电话形式沟通,属于理解偏差等小问题可当即解决,如仍有异议可书面质疑。  2、书面质疑格式参照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质疑函范本》。递交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方式为线上提起,格式参照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质疑函范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各供应商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财政拨付进度支付合同款项10.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陆仟壹佰贰拾元 小写:6120元户名: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新区支行账 号:254672084680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10.3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须知、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部分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部分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11电子招标响应11.1本项目采用的招标形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响应11.2电子招标响应要求……1.总则2.1.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采购项目供货(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3.1.3磋商范围、计划供货(服务)期、质量要求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计划供货(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本采购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4.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专业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被责令停业的;(5)被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2.1.5.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1.6.1.6保密参与磋商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1.7.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证书证件应使用中文版本,无中文版本的应附相应的中文注释。2.1.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1.9.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有关情况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1.10.1.10磋商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1.11.1.11响应和偏差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未实质性响应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2供应商应详细写明响应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详细写明服务计划和服务内容。针对响应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提供生产企业关于该响应产品的相应技术支持资料。1.11.3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并做出详细说明。2.2.2.磋商文件2.2.1.2.1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磋商程序;(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公告形式发出不再以书面形式单独发给所有已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时间不足3天,并且不能满足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需要影响响应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相关媒体,查看澄清和修改公告后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通知采购人。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3.响应文件2.3.1.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3.2.3.2报价3.2.1报价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项目要求填写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次报价,供磋商小组评审和磋商时参考,不公开,不作为成交的依据,在磋商后按规定填写的最后报价为成交的依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公开。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报价币种:除特别约定外,均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2.3.3.3.3磋商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60天。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3.4.3.4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保证金缴纳回执附在响应文件中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磋商时间前未到达指定账户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3.4.3在成交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2.3.5.3.5资格审查资料3.5.1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应将原件扫描件附到响应文件中。2.3.6.3.6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6.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供货(服务)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实行电子招投标时,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CA密钥,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4.响应文件的加密、递交、修改与撤回2.4.1.4.1响应文件的加密4.1.1实行电子招响应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2.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响应文件。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3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2.4.3.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2.5.5.磋商会议2.5.1.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规定的磋商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举行磋商会议仪式,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5.2.5.2磋商会议仪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3.5.3磋商会议异议供应商对磋商会议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采购人及磋商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6.6.磋商2.6.1.6.1磋商小组6.1.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磋商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2.6.2.6.2磋商原则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2.6.3.6.3磋商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程序”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第三章“磋商程序”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7.合同授予2.7.1.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2.7.2成交人公布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布成交人。2.7.3.7.3成交通知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后,在规定的成交人公布媒介公布,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其他未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查看结果,不再另行通知。2.7.4.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7.5.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成交通知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8.8.纪律和监督2.8.1.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8.2.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2.8.3.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2.8.4.8.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2.8.5.8.5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8.6.8.6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9.9.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说明2.9.1.9.1含义9.1.1中小企业。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9.1.2监狱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才可享受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适用其相关规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9.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9.1.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9.1.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征集文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9.1.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适用其相关规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9.1.4成交、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其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接受社会监督。2.9.2.9.2价格扣除9.2.1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则提供该制造企业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9.2.2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并以该身份投标,按要求提供《监狱企业证明》,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该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工程或服务在评审时给予价格扣除。9.2.3、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以该身份投标,按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自行负责,如有虚假,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若为成交人者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2.9.3.9.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国家政策和标准如有调整时以最新为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0.11.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响应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磋商、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磋商程序3.1.磋商程序前附表注:1、磋商程序前附表内容与磋商程序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2、磋商程序前附表中涉及到的内容均应体现在响应文件中。磋商程序1、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通过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及问题澄清。如有需要磋商或澄清的问题,磋商小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供应商提出。  3、供应商应时刻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关注项目情况,磋商小组向供应商提出的磋商要求、澄清要求、报价要求等,供应商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4、各有效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5、详细评审。  6、推荐成交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1资格审查供应商资格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1.1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与单位盖章、资格证明材料相一致。签字盖章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报价1、设有最高限价者不得高于最高限价。2、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磋商小组认为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该供应商提出,供应商在30分钟内(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可按无效响应处理。供货(服务)期满足项目要求磋商有效期不得少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付款方式响应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硬件特征码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硬件特征码”不得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相同。无效响应不得有本章“附件A 无效响应条件”所列内容。提示:磋商小组应将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等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写在评审报告中。2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没有需要磋商的内容时,可不再磋商,直接进入最后报价),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澄清、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项目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1最后报价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商务和技术评审内容如下: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最后报价: 15 分商务部分: 30 分技术部分: 55 分3.2.1最后报价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项目需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有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分值(公式中的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涉及价格扣除时指扣除后价格)2、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9项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具备以下条件时,在评审时给予20%价格扣除: (1)提供相关资料。 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③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条款号评审因素分值细化、量化评审标准2.2.4商务评审内容(30分)供应商综合实力101、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2、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3、具有软件开发成熟度证书CMMI3级以上,得2分4、具有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5、具有运行维护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得2分注:供应商具有以上资质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0分。以上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项目团队实力51、供应商项目经理具有IT服务项目经理的得2分。2、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中具有国家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的软件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3、供应商服务团队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4、供应商服务团队具有CISP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注:以上材料提供证书扫描件,并提供相关人员自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业绩合同52022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独立完成类似系统运维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格的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注:须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需体现合同名称、签订双方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时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盖章页。售后服务承诺101.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形式、服务流程、维修方案、应急处理机制的合理性,实事求是且满足用户要求程度。(1)服务质量好,及时合理解决问题的得5分;(2)服务质量一般,能较妥善解决问题的得3分;(3)服务质量差,仅处理基本问题的得1分;(4)缺项不得分。2.售后服务承诺:列明故障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解决问题时间,并提供解决方案,联系电话、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1)承诺内容详实、详细全面、考虑周全;措施非常到位,针对性非常强,重点非常突出的得5分;(2)承诺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重点基本突出;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的得3分;(3)承诺有内容,但是承诺在全面、合理方面一般,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一般满足招标的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的得1分;(4)缺项不得分。 2.2.5技术评审内容(55分)对项目的分析理解10供应商对本次运维系统现有运行业务状态的分析、理解,根据其编制内容进行酌情打分。 (1)内容详实、全面得10分;(2)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得6分;(3)不满足者,且内容一般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运维服务方案10供应商为保障运维工作的有效开展,应设立相对应的运维方案及运维措施,明确日常工作流程、定期维护流程、故障分析和排除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1)内容详实、全面得10分;(2)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得6分;(3)不满足者,且内容一般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应急处置预案10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设备故障、内容出现差错、发现安全风险等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1)内容详实、全面得10分;(2)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得6分;(3)不满足者,内容一般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服务保障方案10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切实可行的运维服务保障体系及承诺。包含但不限于运维服务人员的配备及现场服务措施(如响应时间、服务范围等)。 (1)服务保障方案与招标要求吻合,内容合理、科学,完整度高的得10分;(2)服务保障方案与招标要求基本吻合,内容基本合理、科学,完整度基本到位的得6分;(3)服务保障方案内容不周全,内容不到位,完整度不好的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质量保障10供应商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磋商小组根据其编制水平进行打分,(1)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可行10分;(2)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6分;(3)质量保证措施不能满足工作、详细措施一般的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安全保密措施5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内容:(1)安全保密措施非常详细具体、保障方式非常科学、保障内容非常全面、保障能力强,能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5分;(2)安全保密措施比较详细具体、保障方式比较科学、保障内容比较全面、保障能力一般,能提出较好建议的,得3分;(3)安全保密措施内容不全、保障方式、保障内容不够全、保障能力一般,未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1分;(4)未提供此项内容的得0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1.2无效响应条件内容详见本章附件A:无效响应条件4.2评审报告磋商小组编制评审报告。3.1.1.1初步评审1.1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见磋商程序前附表。1.1.1依据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1.2供应商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否决其响应;3.1.2.2详细评审2.1有“磋商程序前附表”中编列的“无效响应条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2.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函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响应函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响应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3磋商:见磋商程序前附表。磋商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供应商。2.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3最后报价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让所有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依据统一的价格因素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成交的依据。3.2.1磋商小组按照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审打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无效响应处理。3.1.4.4评审结果4.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最后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按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4.2磋商小组完成磋商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附件A:无效响应条件一、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无效响应条件,是本章“磋商程序”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二、无效响应条件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1、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有串通响应、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成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4、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在处理有效期内)。6、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有效授权;7、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8、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9、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10、联合体投标者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11、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备注:磋商小组判定为无效响应的,应予以书面详细说明,写明响应无效的具体原因和依据的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具体条款或法律法规具体条款。4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驻场运维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包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工程师运维开展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5.1.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内容如下5.1.1.1、技术服务实施的范围及目标(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及省级医保平台规范要求,负责本统筹区省医保平台的深化应用、功能落地及全流程技术支撑,覆盖业务经办、就医结算、医税对接、数据治理等全场景,确保符合省医保局运维标准及本地业务需求。(2)提供一名工程师进行驻场技术服务,驻场人员需具备省医保平台运维、数据治理、接口对接等专业能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换或抽调人员,如需更换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新人员资质材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5.1.2.2、技术服务内容(1)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包含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的深化应用、操作培训、业务经办等异常数据问题的分析处理。(2)负责收集、汇总、处理本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优化完善的功能需求,并配合甲方做好联调测试工作。(3)负责甲方统筹区内参保单位和人员管理及问题处置,接口改造等工作。(4)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数据归集与治理质控。(5)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遗留数据问题的分析和处理,配合市医保局做好历史数据治理及入库。(6)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及共享交换,配合甲方做好“医保数据专区”的应用赋能。5.1.3.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1)驻场工程师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需提前12小时向甲方报备,假期超过5个工作日应安排替代人员临时支撑,月度缺勤不得超过2天(法定节假日除外)。(2)各项服务工作需留存书面记录(如异常数据处理台账、需求审核单、测试报告等),确保可追溯;甲方可随时查阅服务记录,乙方需配合提供。(3)关键时点(如省平台升级后首日、医保结算高峰期、法定节假日前后),驻场工程师需提供7×24小时应急响应,避免出现问题延误处理。5.2.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工作条件:(1)指定1名熟悉本地医保业务的专人作为对接人,负责需求传达、验收确认、问题协调。(2)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网络环境及操作权限(如省医保平台账号、数据查询权限等),确保乙方可正常开展运维工作。(3)配合乙方开展需求调研、联调测试、定点机构接口验证等工作,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定点机构参与协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4)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报告、运行质量分析报告等成果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认可。(5)甲方需约束内部人员正确使用省医保平台,不得擅自变更系统配置、泄露敏感数据;如需安装非乙方提供的软件,需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协助安装但不承担安装后果。5.3.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即¥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2)合同到期且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内容、通过最终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剩余5%,即¥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3.付款方式:甲方通过电汇/汇票/支票方式支付(优先选择电汇);乙方收到对应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第五条服务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双方可协商服务合同续签。5.5.第六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双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省平台规范、接口文档、需求报告)、商业信息(如服务费金额、合作条款);(2)本统筹区医保数据(含参保人信息、结算数据、定点机构信息)、历史数据、遗留数据处理方案及成果;(3)合同文本、服务记录、验收报告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4)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2.涉密人员范围:双方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含驻场工程师、甲方对接人、业务科室人员)及知悉项目信息的关联方人员。3.保密期限: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永久(因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或已公开的信息除外)。4.泄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含数据泄露导致的行政处罚、赔偿款、维权费用等)的,违约方需另行全额赔偿。5.6.第八条技术服务工作成果验收1.验收方式:(1)日常服务(如异常数据处理、咨询响应):乙方完成服务后提交《服务内容确认表》,甲方需在服务完成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签字/盖章确认;(2)最终验收:合同到期前15个工作日,乙方提交《服务总结报告》(含全部服务成果清单),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最终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乙方需在20个工作日内整改,直至验收通过。2.异议处理:甲方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需在验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含邮件、盖章函件)向乙方提出,明确异议内容及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乙方服务符合合同约定。5.7.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如未及时提供资料、未授权操作权限)导致服务延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条件满足,暂停期间不计算服务期限。(2)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1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0.0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服务对应的费用及违约金。(3)因甲方原因(如擅自变更系统配置、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服务成果不合格的,甲方需承担返工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责任:(1)驻场工程师擅自调换或缺勤超标的,每违规1次,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累计违规3次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团队,且乙方需承担由此导致的服务延误责任。(2)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如数据上传延迟、异常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每出现1次,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累计违约5次或关键服务(如结算异常处理)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已收但未完成服务对应的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3)因乙方原因导致医保数据泄露、丢失的,除承担保密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配合甲方处理后续事宜(含数据恢复、接受监管调查等)。3.通用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对方维权的,守约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违约责任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保密违约除外)。5.8.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1.联系人职责:对接服务需求、传递文件、协调问题、确认验收结果等;2.联系人变更: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含盖章通知、授权函)告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导致服务延误或损失的,变更方需承担相应责任。5.9.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办法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商定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5.10.第十三条其他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档(含《服务内容确认表》《验收报告》《需求审核单》等),以下确认方式均具有法律效力:(1)双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项目专用章;(2)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3)双方联系人通过公司官方邮箱发送的确认邮件;(4)按本合同约定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2.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甲方需在终止/解除之日起10日内,按乙方已完成的服务期限及对应费用标准(日费用=合同总额/维护总天数)支付费用;乙方需在15日内移交全部服务成果(含数据报告、台账、文档等)。3.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间及合作终止后3年内,以任何方式(含高薪挖聘、介绍工作)吸引乙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离职并入职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如违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人员流失导致的服务延误损失。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5.11.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联系电话: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联系电话:67.第五章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7.0.1.1、技术服务实施的范围及目标(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及省级医保平台规范要求,负责本统筹区省医保平台的深化应用、功能落地及全流程技术支撑,覆盖业务经办、就医结算、医税对接、数据治理等全场景,确保符合省医保局运维标准及本地业务需求。(2)提供一名工程师进行驻场技术服务,驻场人员需具备省医保平台运维、数据治理、接口对接等专业能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换或抽调人员,如需更换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新人员资质材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7.0.2.2、技术服务内容(1)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包含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的深化应用、操作培训、业务经办等异常数据问题的分析处理。(2)负责收集、汇总、处理本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优化完善的功能需求,并配合甲方做好联调测试工作。(3)负责甲方统筹区内参保单位和人员管理及问题处置,接口改造等工作。(4)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数据归集与治理质控。(5)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遗留数据问题的分析和处理,配合市医保局做好历史数据治理及入库。(6)负责甲方统筹区省医保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公共业务、医税平台子系统、长护险-公共业务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公共业务、公共服务子系统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及共享交换,配合甲方做好“医保数据专区”的应用赋能。7.0.3.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1)驻场工程师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需提前12小时向甲方报备,假期超过5个工作日应安排替代人员临时支撑,月度缺勤不得超过2天(法定节假日除外)。(2)各项服务工作需留存书面记录(如异常数据处理台账、需求审核单、测试报告等),确保可追溯;甲方可随时查阅服务记录,乙方需配合提供。(3)关键时点(如省平台升级后首日、医保结算高峰期、法定节假日前后),驻场工程师需提供7×24小时应急响应,避免出现问题延误处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包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供应商地址:编制时间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供应商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材料四、采购内容及报价明细表五、技术及商务偏差表六、项目管理机构七、服务方案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磋商响应函致:(采购人)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包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按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和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并承诺以下内容:1、磋商报价(人民币大写):(小写:)。2、供货(服务)期:。3、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不少于要求的时间)。4、付款方式:响应磋商文件要求。5、质量要求:。6、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7、我方的澄清、说明或变更内容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响应文件正文内容与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8、如对磋商文件有不明确及误解,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向贵方提出,在磋商时间以后我方不再有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后果。9、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串通响应、恶意质疑投诉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年内不得在开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响应,若为成交人时成交无效,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日期: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响应时提供)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此处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员响应时提供)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项目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书权。此处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三供应商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核定的经营范围备注7.0.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7.0.5.(三)类似业绩项目汇总表项目名称采购人全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元)(四)其他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在此处完整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全部资格证明材料,否则,自行承担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风险责任。其中:《供应商开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见参考格式。供应商开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考格式)我公司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发现我公司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我公司响应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响应单位:(盖单位电子章)时间:年月日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应在此处详细注明。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参考格式)我单位承诺:我们已认真阅读本项目采购文件,对照项目要求,具备履行采购项目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我方中标、成交,保证能够优质高效完成本项目,如因设备和专业能力不足而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我方愿接受采购人的处罚并承担与之有关的责任和损失。特此承诺。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电子章)年月日四采购内容及报价明细表序号报价内容明细价格合计备注12…价格总合计(与磋商响应函中的“磋商报价”相同)¥:     元注:“报价内容明细”由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填写,如:人员工资、设备费用、材料、利润、税金……。五技术及商务偏差表序号名称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差说明注:1、响应文件内容与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有偏差时,应在上表中分别列明,填写偏差说明(正偏差或负偏差情况),保证除列出的偏差外无其他偏差。2、无偏差时可不填列具体内容,只在“偏差说明”栏内注明“无偏差”。7.0.六项目管理机构7.0.1.(一)拟派项目人员组成表姓名岗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岗位职责备注七服务方案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符合政策要求,并申请按小型微型企业响应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2(符合政策要求,并申请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者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供应商随本函提供下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①残疾证(不少于10人,不低于单位职工人数的25%),②劳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③社会保险金缴纳票据或清单,④银行代发工资证明。(供应商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而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需另外提供该制造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附带相关资料)。2、成交人本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布,接受其他供应商和社会监督。附件3(符合政策要求,并申请按监狱企业响应者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成交人的本证明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布,接受其他供应商和社会监督。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汴财磋商采购-2025-17采购人: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招标代理: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二五年九月招标文件编制的委托与批准我单位拟实施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招标工作委托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代理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已确认。项目单位(业主):(盖章)我单位受项目单位(招标人)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委托,负责(代理)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且招标工作,现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招标(代理)单位:(盖章)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总则132.磋商文件153.响应文件164.响应文件的加密、递交、修改与撤回175.磋商会议186.磋商187.合同授予198.纪律和监督209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响应的规定1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11.电子招标响应26第三章磋商程序27磋商程序前附表2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第五章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3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61.第一章磋商公告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汴财磋商采购-2025-172、项目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720000.00元最高限价:720000.00元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汴财磋商采购-2025-17-2待遇业务驻场运维服务360000360000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2服务内容: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待遇业务驻场运维服务5.3服务期:一年;5.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采购人要求;5.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合同履行期限:一年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3.1.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1.2财务状况报告(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关键页,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是其他组织,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财务报告出具时间为本年或上一年);3.1.3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缴税凭据(以缴款日期、入库日期为准);属于免税对象者,自行出具免税声明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3.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据或清单或社保部门证明);3.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1.6供应商开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2.1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资格审查不通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3.2.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每个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3、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须注册成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详见http://www.kfsggzyjyw.cn/办事指南-操作规程)。查询招标文件方式:潜在投标人可打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时间:2025年10月14日09时20分(北京时间)2.地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询问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开启1.时间:2025年10月14日09时20分(北京时间)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开封市民之家七楼联系人:孙名杰联系方式:0371-2338173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联系人:贺彩联系方式:1983781386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贺彩联系方式:19837813867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开封市民之家七楼 联系人:孙名杰电话:0371-23381733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项目联系人:贺彩 电话:198378138671.1.4项目名称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河南省医保平台开封市驻场运维服务项目1.1.5包名称待遇业务驻场运维服务1.1.6供货(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第五章“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范围内的采购标的及数量。1.3.2供货(服务)期一年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本项内容要求与第五章“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1.4.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3.1.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1.2财务状况报告(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关键页,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是其他组织,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财务报告出具时间为本年或上一年);3.1.3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缴税凭据(以缴款日期、入库日期为准);属于免税对象者,自行出具免税声明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3.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距开标不超过半年任意一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据或清单或社保部门证明);3.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1.6供应商开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2.1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资格审查不通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3.2.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每个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1.9.1踏勘现场不组织,各供应商自行踏勘1.10.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供应商资格要求内容2、磋商程序前附表中的“符合性审查”内容3、磋商文件列明的不满足即按无效磋商处理的技术、商务等有关要求。2.1磋商文件的组成///2.2.2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从获得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以书面形式提出。2.3.1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发出形式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公布。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间无需3.1响应文件的组成///3.2.3最高限价设最高限价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小写:360000元最后报价高于最高限价金额的为无效响应。3.2.4报价币种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3.3.1磋商有效期自磋商之日起 60 日历天(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得少于该时间要求)3.4.1磋商保证金免收3.6.3签字、盖章要求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4.1.1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按照网上系统要求进行加密、解密。4.2.1响应文件递交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原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并提交响应文件。5.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地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5年10月14日09时20分磋商地点: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汇处路北,开封市民之家5楼开标会议室(参看开标室电子显示牌)5.2磋商会议程序 实行网上磋商。1、网上解密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40分钟内,使用CA密钥对其电子响应文件完成远程解密。供应商不能成功解密者,自行承担其响应文件不能磋商的责任。2、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超过三家时磋商会议继续进行;不足三家时该标段不再继续进行。3、磋商会议结束。提示:各供应商从参与项目开始至结束,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留意变更公告等内容,特别是项目磋商会议后,磋商小组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报价要求等,供应商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错过重要信息者,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磋商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磋商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 3人。7.2成交人公布媒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7.3成交通知书成交人确定后,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同采购人和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4.1履约担保/7.5.1签订合同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15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8.5询问和质疑(包括对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成交结果)  1、询问。供应商有疑问的,可先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通过面对面、电话形式沟通,属于理解偏差等小问题可当即解决,如仍有异议可书面质疑。  2、书面质疑格式参照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质疑函范本》。递交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方式为线上提起,格式参照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质疑函范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各供应商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财政拨付进度支付合同款项10.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写:陆仟壹佰贰拾元 小写:6120元户名: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新区支行账 号:254672084680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10.3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须知、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部分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部分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11电子招标响应11.1本项目采用的招标形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响应11.2电子招标响应要求……1.总则2.1.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采购项目供货(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3.1.3磋商范围、计划供货(服务)期、质量要求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计划供货(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本采购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4.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专业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被责令停业的;(5)被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2.1.5.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1.6.1.6保密参与磋商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1.7.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证书证件应使用中文版本,无中文版本的应附相应的中文注释。2.1.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1.9.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有关情况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1.10.1.10磋商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1.11.1.11响应和偏差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未实质性响应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2供应商应详细写明响应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详细写明服务计划和服务内容。针对响应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提供生产企业关于该响应产品的相应技术支持资料。1.11.3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并做出详细说明。2.2.2.磋商文件2.2.1.2.1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磋商程序;(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公告形式发出不再以书面形式单独发给所有已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时间不足3天,并且不能满足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需要影响响应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相关媒体,查看澄清和修改公告后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通知采购人。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3.响应文件2.3.1.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3.2.3.2报价3.2.1报价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项目要求填写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次报价,供磋商小组评审和磋商时参考,不公开,不作为成交的依据,在磋商后按规定填写的最后报价为成交的依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公开。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报价币种:除特别约定外,均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2.3.3.3.3磋商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60天。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3.4.3.4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保证金缴纳回执附在响应文件中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磋商时间前未到达指定账户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3.4.3在成交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2.3.5.3.5资格审查资料3.5.1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应将原件扫描件附到响应文件中。2.3.6.3.6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6.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供货(服务)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实行电子招投标时,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CA密钥,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4.响应文件的加密、递交、修改与撤回2.4.1.4.1响应文件的加密4.1.1实行电子招响应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2.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响应文件。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3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2.4.3.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2.5.5.磋商会议2.5.1.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规定的磋商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举行磋商会议仪式,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5.2.5.2磋商会议仪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3.5.3磋商会议异议供应商对磋商会议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采购人及磋商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6.6.磋商2.6.1.6.1磋商小组6.1.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磋商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2.6.2.6.2磋商原则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2.6.3.6.3磋商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程序”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第三章“磋商程序”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7.合同授予2.7.1.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2.7.2成交人公布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布成交人。2.7.3.7.3成交通知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后,在规定的成交人公布媒介公布,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其他未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查看结果,不再另行通知。2.7.4.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7.5.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成交通知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8.8.纪律和监督2.8.1.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8.2.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2.8.3.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2.8.4.8.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2.8.5.8.5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8.6.8.6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9.9.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说明2.9.1.9.1含义9.1.1中小企业。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9.1.2监狱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才可享受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适用其相关规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9.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9.1.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9.1.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征集文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9.1.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适用其相关规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9.1.4成交、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其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接受社会监督。2.9.2.9.2价格扣除9.2.1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则提供该制造企业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9.2.2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并以该身份投标,按要求提供《监狱企业证明》,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该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工程或服务在评审时给予价格扣除。9.2.3、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以该身份投标,按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自行负责,如有虚假,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若为成交人者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2.9.3.9.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国家政策和标准如有调整时以最新为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0.11.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响应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磋商、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磋商程序3.1.磋商程序前附表注:1、磋商程序前附表内容与磋商程序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2、磋商程序前附表中涉及到的内容均应体现在响应文件中。磋商程序1、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通过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及问题澄清。如有需要磋商或澄清的问题,磋商小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供应商提出。  3、供应商应时刻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关注项目情况,磋商小组向供应商提出的磋商要求、澄清要求、报价要求等,供应商应自系统发出30分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内回复,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4、各有效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5、详细评审。  6、推荐成交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1资格审查供应商资格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1.1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与单位盖章、资格证明材料相一致。签字盖章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报价1、设有最高限价者不得高于最高限价。2、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磋商小组认为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该供应商提出,供应商在30分钟内(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可按无效响应处理。供货(服务)期满足项目要求磋商有效期不得少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付款方式响应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硬件特征码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硬件特征码”不得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相同。无效响应不得有本章“附件A 无效响应条件”所列内容。提示:磋商小组应将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等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写在评审报告中。2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没有需要磋商的内容时,可不再磋商,直接进入最后报价),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澄清、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项目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1最后报价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商务和技术评审内容如下: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最后报价: 15 分商务部分: 30 分技术部分: 55 分3.2.1最后报价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项目需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有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分值(公式中的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涉及价格扣除时指扣除后价格)2、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9项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具备以下条件时,在评审时给予20%价格扣除: (1)提供相关资料。 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③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条款号评审因素分值细化、量化评审标准2.2.4商务评审内容(30分)供应商综合实力101、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2、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3、具有软件开发成熟度证书CMMI3级以上,得2分4、具有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5、具有运行维护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得2分注:供应商具有以上资质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0分。以上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项目团队实力51、供应商项目经理具有IT服务项目经理的得2分。2、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中具有国家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的软件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3、供应商服务团队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4、供应商服务团队具有CISP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注:以上材料提供证书扫描件,并提供相关人员自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业绩合同52022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独立完成类似系统运维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格的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注:须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需体现合同名称、签订双方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时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盖章页。售后服务承诺101.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形式、服务流程、维修方案、应急处理机制的合理性,实事求是且满足用户要求程度。(1)服务质量好,及时合理解决问题的得5分;(2)服务质量一般,能较妥善解决问题的得3分;(3)服务质量差,仅处理基本问题的得1分;(4)缺项不得分。2.售后服务承诺:列明故障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解决问题时间,并提供解决方案,联系电话、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1)承诺内容详实、详细全面、考虑周全;措施非常到位,针对性非常强,重点非常突出的得5分;(2)承诺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重点基本突出;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的得3分;(3)承诺有内容,但是承诺在全面、合理方面一般,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一般满足招标的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的得1分;(4)缺项不得分。 2.2.5技术评审内容(55分)对项目的分析理解10供应商对本次运维系统现有运行业务状态的分析、理解,根据其编制内容进行酌情打分。 (1)内容详实、全面得10分;(2)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得6分;(3)不满足者,且内容一般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运维服务方案10供应商为保障运维工作的有效开展,应设立相对应的运维方案及运维措施,明确日常工作流程、定期维护流程、故障分析和排除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1)内容详实、全面得10分;(2)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得6分;(3)不满足者,且内容一般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应急处置预案10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设备故障、内容出现差错、发现安全风险等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1)内容详实、全面得10分;(2)基本详实、基本全面得6分;(3)不满足者,内容一般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服务保障方案10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切实可行的运维服务保障体系及承诺。包含但不限于运维服务人员的配备及现场服务措施(如响应时间、服务范围等)。 (1)服务保障方案与招标要求吻合,内容合理、科学,完整度高的得10分;(2)服务保障方案与招标要求基本吻合,内容基本合理、科学,完整度基本到位的得6分;(3)服务保障方案内容不周全,内容不到位,完整度不好的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质量保障10供应商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磋商小组根据其编制水平进行打分,(1)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可行10分;(2)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6分;(3)质量保证措施不能满足工作、详细措施一般的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安全保密措施5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内容:(1)安全保密措施非常详细具体、保障方式非常科学、保障内容非常全面、保障能力强,能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5分;(2)安全保密措施比较详细具体、保障方式比较科学、保障内容比较全面、保障能力一般,能提出较好建议的,得3分;(3)安全保密措施内容不全、保障方式、保障内容不够全、保障能力一般,未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1分;(4)未提供此项内容的得0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1.2无效响应条件内容详见本章附件A:无效响应条件4.2评审报告磋商小组编制评审报告。3.1.1.1初步评审1.1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见磋商程序前附表。1.1.1依据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1.2供应商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否决其响应;3.1.2.2详细评审2.1有“磋商程序前附表”中编列的“无效响应条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2.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函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响应函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响应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3磋商:见磋商程序前附表。磋商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供应商。2.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3最后报价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让所有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依据统一的价格因素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成交的依据。3.2.1磋商小组按照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审打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无效响应处理。3.1.4.4评审结果4.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最后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按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4.2磋商小组完成磋商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附件A:无效响应条件一、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无效响应条件,是本章“磋商程序”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二、无效响应条件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1、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有串通响应、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成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4、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在处理有效期内)。6、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有效授权;7、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8、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9、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10、联合体投标者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11、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备注:磋商小组判定为无效响应的,应予以书面详细说明,写明响应无效的具体原因和依据的磋商文件中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驻场运维服务 公共业务驻场运维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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