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栋大棚产业建设 连栋大棚及配属附属设施中标结果公示(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2025)



[政采云]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XJDKZB-2025-010-074                  
二、项目名称: 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电力底商2-9上
报价:3291771.37(元)
89.7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
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
在大泉湾乡90亩地上新建单膜连栋大棚及配属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42日历天(具体时间以施工合同签订为准)
马玲耀
新265202284324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建军,郑金林,牛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原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604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
地 址: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183991791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环球国际综合楼22-7号
联系方式:152997826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雪
电 话:15299782619       

 
 

附件信息:

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pdf894.3K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86.6K

中小企业声明函86.6K

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JDKZB-2025-010-074建设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项目联系人:吾乡长联系电话:18399179198招标代理机构: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项目联系人:杨雪联系电话:15299782619日期:2025年09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施工合同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15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JDKZB-2025-010-074项目名称: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650000.00元最高限价:3394628.62元采购需求:标项名称: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数量:1预算金额(元):3650000.00元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在大泉湾乡90亩地上新建单膜连栋大棚及配属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备注:合同履行期限:具体详见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建造师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及建造师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10点30分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10月15日10点30分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新疆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1-2819290;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供应商操作指南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办事指南—操作指南。特别提示: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联系方式:1839917919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环球国际综合楼22-7号联系方式:1529978261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雪电话:15299782619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本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是与《磋商须知正文部分》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矛盾,应以本附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2.1采购人采购人名称: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吾乡长电话:183991791981.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杨雪电话:15299782619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环球国际综合楼22-7号1.2.3项目名称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1.2.4项目实施地点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疙瘩井村1.2.5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援疆资金1.2.6工期总工期:42日历天(具体时间以施工合同签订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0月18日计划完工时间:2025年11月28日1.2.7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1.2.8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规执行1.2.9分包不允许分包1.3.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建造师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1.3.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及建造师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2.1.1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3.3.4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人民币:3394628.62元(叁佰叁拾玖万肆仟陆佰贰拾捌元陆角贰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采购人公布的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按投标无效处理。3.5.1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60000.00元(人民币:陆万元整),在缴纳保证金时一定要注明项目名称。递交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账户信息单位名称: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账号:3011000109200236793行号:102884000049注:1、投标保证金以电汇、网银等转账形式提交的,应在投标投标截至时间前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不接受现金及任何个人汇款。2、有效投标保证金成功交纳后,截止开标时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该项目投标且不递交弃标函,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投标保证金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缴纳至招标代理公司账户,投标人需自行评估因异地、跨行、公休日等因素造成的保证金到账延迟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应按以下要求办理:(1)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2)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3.5.1磋商保证金(3)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操作流程》。投标人以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新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使用其企业CA证书申请购买电子投标保函。(备注: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新疆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方式:95763。除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外,暂不予认可其他电子保函。鼓励及提倡投标单位使用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进行投标。3.6.1响应文件有效期自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90个日历天。3.7.1响应文件份数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磋商、供应商需要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指定位置,无需磋商现场递交纸质文件。2、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磋商现场,仅需通过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远程解密、磋商澄清、在线多轮报价、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响应文件的“CA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3、各供应商需在开标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密封不加密的电子版标书二份(U盘存储不加密的二份电子版标书其中word版本一份PDF版本一份)和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两副至招标代理公司处,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邮寄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环球国际综合楼22-7号5.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等要求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10点30分磋商地点(响应文件递交地点):5.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等要求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5.2磋商小组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3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5.4.4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1、磋商轮数:具体轮数以评审专家现场决定;2、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含修正的响应文件,如有),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5.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家6.1成交结果公示媒体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体8其他规定: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质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2、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8.1磋商代理服务费:交纳时间:在《中标通知书》核发前,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交纳金额:参照原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收款单位: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02MA78YA4EXR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银行账号:30110001092002367938.2解释权:构成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按磋商邀请、磋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8.2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负责解释。8.3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站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如响应文件中提供时将直接使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查询网站打印)。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供应商。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在磋商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解密,供应商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并确保磋商期间电脑网络环境畅通,以便磋商时解密。本项目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各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5、签字和(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盖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或电子印章或签字或盖章)均有效。注:1.本表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磋商须知正文部分一、说明1.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项目概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合格的供应商1.3.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2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报价。1.3.3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但如果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均作无效报价处理。1.3.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报价行为并作无效报价处理:(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2)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磋商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参加磋商答疑会、交纳或退还磋商保证金、开标的;(3)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报价行为。1.4参与磋商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二、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磋商须知(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4)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5)图纸(6)响应文件格式(7)磋商方发出的所有修改、澄清通知。2.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2.1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磋商文件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机构)提出,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解答内容将送达所有参与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三、响应文件3.1一般要求3.1.1供应商应按本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3.1.2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3.2响应文件的组成(1)磋商申请及附录(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3)资格证明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3.3报价要求3.3.1供应商应根据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清单的要求编制单价、合价和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3.3.2报价应是本磋商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检验、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施工中的水、电费、合同履行中人工及材料涨价因素和其它风险产生的各项费用。3.3.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3.3.4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3.4证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1.3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3.5磋商保证金3.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5.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3.5.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3.5.4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6响应文件有效期3.6.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并予以拒绝。3.6.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3.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3.7.1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7.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盖章或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四、响应文件的递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电子响应文件的内容按要求进行签章。未按要求进行数字证书认证的响应文件,电子评标系统将无法接受,采购单位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指定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4.2.2是否采用不见面开标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只需将电子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平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迟交的响应文件4.3.1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由于对网上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响应文件,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将不负任何责任。4.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4.4.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上传的响应文件。如要修改,必须在撤回并修改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后的响应文件再重新上传。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上传的响应文件撤销或修改。4.4.2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五、磋商和评审5.1磋商小组的组成5.1.1评审由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审、磋商、打分等全部评审工作。磋商小组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磋商方法5.2.1采购人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磋商、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与远程交互,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5.2.2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5.2.3项目评审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5.3响应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5.3.1资格性检查(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资格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2)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检查时,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资格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性检查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件扫描件和资格证明文件供磋商小组核查,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4)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必要时可按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核实,或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澄清,查询及澄清结果将作为审查的依据。(5)通过全部资格性检查条件合格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检查,其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个检查阶段(符合性检查)。5.3.2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5.4违法违规行为5.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文件处理:(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7)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8)使用伪造、变造的行政许可证件;(9)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0)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11)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2)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5.5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5.5.1★响应文件的修正及澄清(1)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提交最终报价时,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5.5.2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5.5.3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5.5.4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供应商对磋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5.5.5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5.6磋商5.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5.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5.6.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6.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5.5.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时,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5.6.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5.6.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5.6.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5.6.10采购结果确认(1)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六、成交结果及合同授予6.1成交结果磋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6.2签订合同6.2.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6.2.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6.2.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七、质疑与投诉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4)磋商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内。7.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质疑书原件。招标采购单位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7.4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5采购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7.6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八、其他规定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8.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8.4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8.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项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4年度完整的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公司需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加盖电子公章的书面承诺函);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基本资质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资质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点击总公司-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基本资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书面承诺)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特定资格要求建造师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及建造师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报价唯一)投标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招标范围要求工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规执行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保证金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磋商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法律、法规结论:是否通过评审备注:1、满足要求的在对应的框内打“√”,不满足要求的在对应的框内打“×”,资格审查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2、在结论栏中填写“通过”或“不通过”,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技术标部分占70%,经济标部分占30%附件1技术标评审标准(60分)序号项目评标内容分值一工程概况4分1、工程简述0~12、建筑设计内容0~13、结构设计特点0~14、设备安装、材料说明0~1二施工总平面图4分l、现场条件说明0~12、设计说明及依据0~13、设计内容规范性、完整性0~2三施工准备4分1、现场准备0~22、技术准备0~2四施工现场管理10分1、施工设备配置及管理0~32、材料、构配件管理0~33、降低成本措施0~24、文明施工实施措施0~2五施工进度计划6分1、进度控制图0~32、综合说明0~3六施工进度保证措施7分1、分段目标控制0~22、管理措施0~33、实施方案0~2七分部工程施工方案6分1、施工要点0~32、分项工程施工方案0~3八质量保证措施6分l、质量管理体系及控制目标0~32、质量保证措施0~3九安全生产措施6分l、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目标0~32、安全保证措施0~3十标函质量4分1、内容完整性0~22、标书响应性0~2十一技术难点及施工重点3分1、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施工重点难点解决的方案。0~3注:①每项内容只允许打一次分,超出时打分无效,缺项得零分,未按本规则打分无效。②技术标得分等于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打分的平均值。附件2经济标评审标准(30分)项目分值评分方法经济标(明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分的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附件3商务标评审标准(10分)序号项目分值(分)评标内容投标单位1企业业绩4提供近三年(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1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业绩指与本工程结构类型、使用功能相似的项目)得2分,最高4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以中标通知书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没有业绩此项不得分。2项目负责人职称2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2分,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0.5分。3现场管理班子无在建承诺书2现场管理班子无在建承诺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整提供得2分,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得分。4企业不良行为(投标截止日前一年)2发生较大的安全、质量事故的扣2分,一般事故扣1分,扣完为止。注:①商务标得分等于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打分的平均值。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文件,按照附件1技术标评审标准、附件2经济标评审标准、附件3商务标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评分标准2.2.1技术标评审标准(附件1)2.2.2经济标评审标准(附件2)2.2.3商务标评审标准(附件3)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2项、第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磋商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1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2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济标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商务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3.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磋商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施工合同格式(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的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2246万元,资产总额为208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章):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14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表: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X<20Y<300建筑业(Y)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2000300≤Z<6000Y<300Z<300批发业(Z)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50001000≤Y<X<5Y<1000零售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5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X<20Y<200仓储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3000100≤Y<X<20Y<100邮政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0100≤Y<X<20Y<100住宿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2000100≤Y<X<10Y<100餐饮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2000100≤Y<X<10Y<100信息传输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2000Y≥100≤X<20001000≤Y<10≤X<1002000100≤Y<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Y)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万元100000X≥300Y≥10000100≤X<3001000001000≤Y<1000010≤X<100100050≤Y<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万元万元Y≥Z≥100001000≤Y<5000≤Z<10000100≤Y<2000≤Z<Y<100Z<2000物业管理(Z)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Y)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万元X≥300Z≥100≤X<3008000≤Z<10≤X<100100≤Z<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Z)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的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伊州区大泉湾乡单膜连栋大棚产业建设项目(一期),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2246万元,资产总额为208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章):新疆广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14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表: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X<20Y<300建筑业(Y)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2000300≤Z<6000Y<300Z<300批发业(Z)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50001000≤Y<X<5Y<1000零售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5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X<20Y<200仓储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3000100≤Y<X<20Y<100邮政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0100≤Y<X<20Y<100住宿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2000100≤Y<X<10Y<100餐饮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2000100≤Y<X<10Y<100信息传输业*(Y)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万元X≥2000Y≥100≤X<20001000≤Y<10≤X<1002000100≤Y<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Y)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万元100000X≥300Y≥10000100≤X<3001000001000≤Y<1000010≤X<100100050≤Y<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万元万元Y≥Z≥100001000≤Y<5000≤Z<10000100≤Y<2000≤Z<Y<100Z<2000物业管理(Z)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Y)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万元X≥300Z≥100≤X<3008000≤Z<10≤X<100100≤Z<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Z)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连栋大棚产业建设 连栋大棚及配属附属设施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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