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物资储备 手持双模终端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地震局2025)
2025年地震应急物资储备项目第2包:手持双模终端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YZX-ZB-BJ-2025-0004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地震应急物资储备项目第2包:手持双模终端中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9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中标单位名称: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450000.00元。
更正日期:2025年10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单位综合评审得分:88.48分;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 1980号文的货物类标准下浮15%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695750 万元(人民币)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地震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联系方式:袁小祥、谷京都、刘培玄、卢巍、刘映010-88015736、69941055、69941138、69941187、880152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7号
联系方式:王晓航、徐传旺、王辰、李惠010-63484446、010-634856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晓航、徐传旺、王辰、李惠
电 话: 010-63484446、010-6348566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地震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信息化设备/终端设备/终端机
采购单位
中国地震局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0月17日 15:38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更正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更正事项
采购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晓航、徐传旺、王辰、李惠
项目联系电话
010-63484446、010-63485665
采购单位
中国地震局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袁小祥、谷京都、刘培玄、卢巍、刘映010-88015736、69941055、69941138、69941187、88015273
代理机构名称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晓航、徐传旺、王辰、李惠010-63484446、010-63485665
附件:
附件1
第二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docx
附件2
第2包:手持双模终端-发布版.pdf
2025年地震应急物资储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2025年地震应急物资储备项目分包号及分包名称:第2包:手持双模终端项目编号:JYZX-ZB-BJ-2025-00041-02采购人:中国地震局采购代理机构: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08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包号:JYZX-ZB-BJ-2025-00041-022.项目名称:2025年地震应急物资储备项目(第2包:手持双模终端)3.项目预算金额:16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60万元4.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第2包手持双模终端160200具体需求详见第五章《技术需求》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5.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质保期: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质保期不少于3年。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投标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若代理商代理进口产品投标,需出具投标产品所属厂家的授权书。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08月20日至2025年08月27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7号220-1室。3.方式:现场购买。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如下资料: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售价:每份人民币2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任何未在招标代理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9月1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7号220-2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本次招标共分4个采购包,每个采购包可兼投兼中。每个采购包推荐中标候选人为3名。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地震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联系人:谷京都、刘映联系方式:010—69941055、010-8801527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7号联系方式:010-63484446、010-6348566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晓航、徐传旺、王辰、李惠电话:010-63484446、010-6348566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_。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_。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5.2.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手持双模终端工业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形式报出所投标产品到项目现场的全部费用,包括产品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也包括现场安装、调试、检验(如是进口产品,投标报价应包含进口环节所有相关费用及外贸代理费;国产产品报价中需包括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不满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投标人须对此项目要求进行透彻了解,报价时应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后进行报价。此报价为整个项目的报价。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12.1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转账支票、汇票、电汇;或投标担保函方式。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名称: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账号:110010422000530152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安门支行摘要:(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12.7.2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_90__日历天。20.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5人,评审专家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财政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22.1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的,以报价低者为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指标得分高者为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3)其他要求:_____。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方式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6.3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3484446、010-63485665;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7号。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货物类标准下浮15%收取。缴纳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28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接受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进口产品5.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5.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5.5正版软件5.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5.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6信息安全产品5.6.1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5.7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7.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7.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形式。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内容为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格式要求为pdf。14.3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只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资格证明文件除外),并由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签署,但须附联合协议(格式附后,详见附件3-1)以及联合体牵头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4.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4.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本单位公章后才有效。14.6投标文件建议采用胶装形式进行装订。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中,且在密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15.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4所有密封袋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在密封袋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所有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4)联合体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须写明联合体各方名称(例:XX公司和XX公司联合体)、地址,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15.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16.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7.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递交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参加。18.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18.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8.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6.2.3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则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2-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3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3、本表序号3-2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2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签署、盖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7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8*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并提供技术支持材料的;9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如有);10分包意向协议(如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如有)11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2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3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14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5)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5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6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7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8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进口产品不适用。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3.2.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按投标报价低者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商务部分(20)10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或三级以上,得4分;四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6投标人应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与投标产品同类产品的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的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复印件应能体现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否则得0分。合同原件备查。合同中的合同乙方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41.项目团队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2分,未具备不得分。2.项目团队承诺能够指派至少2名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承诺指派一人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注:须提供项目团队负责人相关证书及项目团队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近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2技术部分(50)30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30分,评委可根据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情况减分,直至评审基准分扣完为止。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项减3分,扣完为止。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项减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对加注“▲”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验收方案完整合理,逻辑性强,可行性高,得5分;验收方案较为完整合理,逻辑性较强、可行性较高,得3分;验收方案较为完整合理,逻辑性低,可行性低,得1分;验收方案合理性较差,无逻辑性,无可行性,得0分。对供货方案(如所投产品的供货周期、现货储备情况、产品包装、运输、配送等保障措施)进行评审:供货方案全面,保障措施完善,能够满足供货期要求,得5分;供货方案较为全面,保障措施较为完善,能够满足供货期要求,得3分;供货方案及供货保障基本到位,能够满足供货期要求,得1分;不能满足供货期要求,得0分。售后服务及承诺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保障性强,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提供的增值售后服务等内容科学、合理、严谨及完善程度高,得5分;售后服务及承诺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保障性较强,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提供的增值售后服务等内容较为科学、合理、严谨,得3分;售后服务及承诺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保障性一般,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提供的增值售后服务等内容一般,得1分;未提供具体方案得0分。5培训方案科学合理,适用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实施过程务实得5分;培训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要,具有操作性,得3分;培训方案简单,可行合理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具体方案得0分。3投标报价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及2.5。合计100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设备名称数量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备注手持双模终端200套否具体需求详见本章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如有)(1)供货要求:设备一次性交付。(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供货日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4)质保期: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质保期不少于3年。(5)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3.安装及验收标准:(1)货物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2)货物设备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3)甲乙双方根据所采购的清单,对实物的品名、数量和型号进行核对,并检查整机或配件有无破损,如有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新设备。(4)货物到达现场后,乙方在甲方代表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5)乙方应保证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乙方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4.乙方按甲方要求组织双方代表进行现场验收设备,验收工作甲乙双方配合完成。5.乙方提供的货物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要求,且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6.货物包装材料归甲方所有。7.乙方按采购合同交货后,甲方出具项目签收单和详细清单。8.甲方需要厂家对乙方交付的设备(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乙方应协调厂家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9.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需提供不低于三年的质保期服务。(2)保修期内,因产品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及维修及邮寄费用。如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使用方负责设备的维修及邮寄费用。(3)乙方需对设备、平台使用进行操作培训。二、技术指标1.*须具备370MHHz应急行业专用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2.▲PDT工作频率:350MHz-400MHz;3.▲窄带信道间隔:12.5kHz;4.▲发射功率:≤37dBm;5.*对讲机同时支持专网PDT和公网对讲模式;6.▲支持公网全网通;7.操作系统:安卓系统,便于移动端软件安装;8.声码器:NVOC;9.对讲机应带有摄像头,摄像头像素:≥1300万;10.*定位:有且仅支持BDS:B1I,B2I,B3I,B1C,B2a,B2b信号;11.▲对讲机内置蓝牙模块,对讲机重量≤405g;12.*单块电池容量:≥2000mAh,配备备用电池一块;13.工作温度:-20℃至+55℃;14.▲防尘、防水等级≥IP67;15.终端支持可编程按键;16.支持Type-C接口充电;17.*每套设备应配备物联网卡一张,并包含五年期的服务费,每年含120G流量;18.▲可通过软件升级方式,满足后续发布《应急专用数字集群(ePDT)通信系统技术规范》要求;19.*配套调度平台一套,包括调度客户端本地化部署的专业硬件及软件,硬件配备包括但不限于调度主机、显示设备以及鹅颈mic,能够实现与各台设备间的可视化调度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调度、语音回传、视频调度、位置信息可视化;20.▲调度平台须具备跨厂商互通能力,至少支持三家主流厂商的SDK协议对接,并提供承诺函;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书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条款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需________________(货物名称、第包)经招标代理以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项目”指。1.2“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1.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4“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附件I)(同投标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1.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6“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7“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8“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1.8.1“保修期”指自验收证书甲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8.2“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8.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1.8.4“招标文件”指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1.8.5“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招标代理接受的投标文件。1.8.6“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本合同附件I即合同货物清单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第二条合同标的2.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货物:No.货物名称及规格数量产地及品牌单价总价备注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第三条合同价格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3.2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金额及运输、财产及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安装、调试等费用,是在竣工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第四条支付和结算方式4.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4.2双方的账号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资料为准。4.3付款方式:(1)签约后付款:乙方在合同生效后5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如数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提供等额发票后,甲方在财政部同意动支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货款。(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单位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货物安装到位且经调试可以正常运行的情形下,乙方提供等额发票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的货款。(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相应的费用,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经扣除后如有剩余的,经乙方申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经扣除后仍不能抵扣实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补足,如因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此情况,到货验收合格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剩履约保证金。4.4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在解决相关争议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与赔偿。第五条交货5.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日内。5.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5.3运输费用及存储、装卸费:由乙方承担。5.4收货人:按甲方指定。5.5交货时,乙方应根据交付产品数量提交相应产品合格证、用户使用手册等技术、质量之必要文件。5.6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交货竣工移交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即便若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包装和标记6.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6.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收货单位货物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千克)尺码(长×宽×高)发货单位发货单位详细地址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6.3下列资料包装在货物的包装箱中:(1)装箱单2份(2)数量和质量证书2份(3)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6.4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妥、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其它非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7.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7.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部分中的规定及投标文件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7.3甲方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对货物有异议,甲方有权当场拒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7.4货物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盖章后方为有效。7.5货物如需安装的,由乙方负责在货物交付之日起3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申请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收货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在3日内进行修复并重新提交验收,如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货退款,乙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7.6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7本合同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否则乙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甲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7.8甲方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退款。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支付,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承担。7.9甲方应将货物验收单连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政府采购的凭证。第八条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8.1乙方须提供完整的、清晰准确的货物技术文档资料及相关备件。8.2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培训及售后服务承诺执行。乙方应按照用户需求及时提供相应培训服务。8.3乙方货物的质保期自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保障。乙方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8.4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8.5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内仍不能修复有关货物,乙方应提供与该货物同一型号的备用货物;如乙方在提供约定备用货物后15日内不能修复有关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退款。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6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支付。8.7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8.8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必要时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第九条违约责任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如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则属于严重违约。9.2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9.2.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9.2.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9.2.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9.2.4按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对应的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包括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及相关费用。9.2.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包括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9.2.6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9.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扣除的这些金额不足以填补已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9.4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2‰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9.5其它违约责任9.5.1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9.5.2若因7.6条款导致合同解除或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中包括假冒伪劣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9.5.3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9.5.4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如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9.5.5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当然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合同义务。9.6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9.7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减少或免除。9.8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乙方在相关的报价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报价及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甲方、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10.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10.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10.4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联系方式11.1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拒收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11.2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帐号:乙方: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帐号:11.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2.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13.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执行。13.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13.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14.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4.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4.1.2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4.1.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14.1.4任何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本合同。14.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第十五条法律适用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5.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第十六条权利的保留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17.1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或一方认为必要时在合同履行地(双方一致同意以货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17.3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提起。第十八条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18.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18.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招标代理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18.3招投标书及其全部条款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第二十条其它约定事项20.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0.2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20.3鉴于属于同一次采购相关的主要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若存在的本合同项下所安装的货物的安装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两个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法律管辖条款、质量、保修相关条款等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本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20.4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0.4.1设备需提供不低于三年的质保期服务。20.4.2保修期内,因产品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及维修及邮寄费用。如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使用方负责设备的维修及邮寄费用。20.4.3乙方需对设备、平台使用进行操作培训。20.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陆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I合同货物清单序号货物名称货物型号技术规格产地数量供货地点备注1乙方质保期、售后服务联系人乙方质保期、售后服务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制造厂商售后服务联系人制造厂商售后服务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第七章投标格式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6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投标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025年地震应急物资储备项目-第2包:手持双模终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1号楼9层中标(成交)金额:145.0000000(万元)主要标的信息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 手持双模终端 北京中兴高达 GH960S U(3)BD 200 45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震应急物资储备 手持双模终端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