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 道路工程 电气工程 给排水工程 绿化工程中标结果公示(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2025)
一、项目编号:JSZC-320707-JSRY-C2025-0021
二、项目名称: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江苏惠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20707MA211WWD46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工业路1号
93.37(均分制)
525649.83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施工范围: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道路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45日历天(以实际开工令为准)。
项目经理:王进春
执业证书信息:苏232151603707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贺燕、徐明星、纪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招协【2022】002号文)标准的40%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主要为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参照苏建价协(2022)7号文中的收费标准的40%收取(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共计:7153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
单位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振兴西路18号
联系人:徐明星
联系电话:13675272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瑞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中澳国际广场A3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153802928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1538029280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采购包1(江苏惠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JSZC-320707-JSRY-C2025-0021采购文件.doc
四、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单位名称)的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标的名称),属于建筑(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江苏惠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为2195万元,资产总额为22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5年10月11日填报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请供应商如实填写,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审的依据。如填写不完整,将不享受扶持政策。3、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公开。133赣榆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编号:JSZC-320707-JSRY-C2025-0021采购人: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瑞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附)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第七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1日 09:00:00(北京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707-JSRY-C2025-0021项目名称: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84.782231万元,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按无效响应处理;最高限价:捌拾肆万柒仟捌佰贰拾贰元叁角壹分(¥:847822.31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需求: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楼附属工程——道路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与采购人联系,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校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合同履行期限(工期):45日历天(以实际开工令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连财购〔2023〕4号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文件);(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按连财购〔2023〕4号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文件);(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承诺文件见采购文件格式,后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文件见采购文件格式)。(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成交后不得转包或分包(承诺文件见采购文件格式)。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苏财购[2022]45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详见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磋商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有效的)。(3)本项目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作为委托人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的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2025年03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由磋商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4)投标人无不良行为、无借牌挂靠行为、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承诺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见供应商承诺书格式)(5)本项目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连建发[2019]182号文,关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若投标有效期内企业资质核查不合格,将主动放弃中标资格。(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对信用记录情况自行查询证明,查询结果页面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评标时以评委现场实时查询为准。(7)供应商/投标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连云港市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备注:投标时供应商不需提供证明材料,评标时采购人/招标人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对供应商/投标主体情况进行内部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4.其他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若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则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地点: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3.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3.1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响应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采购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具体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3.2潜在供应商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3.3“CA数字证书”的获取:响应供应商需办理“CA数字证书”,CA办理指南及“苏采云”操作手册可至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中心下载。通过苏采云系统首页(http://jszfcg.jscz.gov.cn/)的“苏采云控件驱动下载”,选择“政务CA、方正签章控件驱动安装包及安装说明”下载安装,具体安装方法详见下载文件内的《安装说明》。3.4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3.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采购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3.6请潜在供应商提前安装相应的控件(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苏采云”系统参与不见面开评标。注:如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四、响应文件提交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1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逾时,“苏采云”系统将拒绝接受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文档。2.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五、开启1.时间:2025年10月21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3.响应文件的解密:开标当天各供应商及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将在系统内公布供应商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响应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室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解密限定在开标后30分钟之内完成。因投标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注:各供应商请关注开标大厅交流区,在开标结束后,请勿离开开标大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填报后,所有的响应供应商须在20分钟内填写并提交最后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作无效响应处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磋商保证金,采购文件中涉及磋商保证金的事项,均按免收磋商保证金执行。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不见面远程开标模式,供应商在各自地点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3.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项目周期,谨慎参与交易,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或不按规定履约。4.本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款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如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5.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其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供应商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网站。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变更信息,导致投标文件编制或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对于制作工具中要求的且必填的项目,请供应商按实填写;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时如遇投标工具中响应格式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请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中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制,添加在投标工具的【投标其他文件】中作为评审依据。如因供应商未按要求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废标)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连云港市城南高级中学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一沟社区联系人:徐主任联系方式:1518903681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瑞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中澳国际广场A3联系人:张工联系方式:153802928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主任电话:15189036810九、其他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变更信息,导致响应文件编制或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第二章磋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2.项目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3.1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3.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4.参加磋商费用4.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江苏瑞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此次磋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收取磋商文件工本费。4.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招协【2022】002号文)标准的40%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主要为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参照苏建价协(2022)7号文中的收费标准的40%收取(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注:上述费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缴纳,供应商将此费用等综合考虑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供应商一旦获取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通讯地址,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电子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7.磋商文件的解释7.1本磋商文件由江苏瑞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二、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构成1.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磋商须知(3)项目需求(工程量清单)(4)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响应文件组成(6)附件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磋商文件的澄清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采购人视情况组织答疑会3.磋商文件的修改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3.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和磋商日期。3.3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4.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通过“苏采云”系统发布澄清公告或者修改的内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离线编制响应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5.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采购人概不负责。供应商由于对采购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负。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响应文件构成2.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文件、商务技术标文件、价格标文件。供应商按“第五部分响应文件组成”要求编写响应文件。3.磋商响应有效期3.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4.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延长4.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5.电子响应文件其他要求5.1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苏采云”系统)相关要求是本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5.2供应商应对CA证书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3供应商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电子投标系统逐条应答。5.4供应商应对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6.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苏采云”系统,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苏采云”系统将自动拒收。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凭CA证书进行网上解密。四、磋商报价1.磋商报价1.1磋商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图纸(如有)、规范、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文件而进行的各项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工作,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需要进行的图纸深化设计(如有)及因深化设计产生的增加工程量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施工水电费、抢工费、施工措施、水平运输、垂直运输、拆除物外运,虽然在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或规范/标准等应实施的做法所产生的费用、二次搬运、临时设施、成品保护、缺陷修复、材料试验检验费、竣工资料整理汇总、验收前成品保护、保修、现场人员培训、维修保养、管理、规费、税金、利润、深化设计、风险费用等一切费用。1.2磋商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1)投标报价应是磋商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并包括供应商技术标中提出的所有工程内容及措施的费用,其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缺陷修补、临时设施费、质检、成品维护、交通、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和合同中包含的供应商所承担的全部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所有费用。(2)固定单价报价:磋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和采购人要求变动的内容除外。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因第二轮报价只报总价,结算时,以成交人提交的综合单价同比下浮【下浮率=(1-第二轮报价/第一轮报价)*100%】。注:供应商第二次报价需慎重,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活动。1.3磋商报价的计价方法(1)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磋商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单价、合价以及各种政策性费用。(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供应商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3)施工用水电差价进报价,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4)本项目采用营改增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报价。1.4可选用的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全面考虑施工期间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等的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因素,结合自身管理及自身所能承受价格风险的情况自主报价;(10)其他的相关资料。2.报价货币2.1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3.磋商报价的编制要求。3.1磋商供应商必须按工程量清单,用综合单价法编制磋商预算。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价、暂估价、独立费不得变更、不得优惠,否则视为重大偏差。3.2下列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磋商,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规费:包括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应按照有权部门规定计取。(2)税金:包括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算。(3)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连建管【2025】40号文执行。3.3本工程由磋商供应商自购的材料,磋商供应商须编制自购主要材料一览表,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和合价。报价中含材料价差,结算时不予调整。3.4工程中产生的垃圾均需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清运,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3.5磋商供应商可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环境、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之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等情况一律不予认可。3.6采购人向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磋商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磋商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3.7因有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清单增减,按业主签证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监理签证,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原则为:(1)报价中原有的子项,按磋商报价的单价计算;(2)新增加的近似子项参照相近的子项单价计算;(3)无相同或近似的子项,由乙方报价并经监理及业主审核确定。3.8磋商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定量地列出优惠让利的理由及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五、响应文件的提交1.响应文件的提交1.1线上提交与接收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即电子投标),“苏采云”系统自动接收。说明:电子响应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规定的网上投标时间内,凭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在线编制响应文件(电子数据),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达到开标时间后,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各自投标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截止日期2.1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响应文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3.响应文件的密封(加密)要求:3.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苏采云”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本项目供应商须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供的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使用“CA数字证书”)对其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加密。3.2供应商须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供的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说明:供应商应在用CA数字证书以及自备的能够登录“苏采云”系统的笔记本电脑,在达到开标时间后,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各自响应文件。3.3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苏采云”系统应当拒收并提示。4.响应文件的拒收4.1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5.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5.1响应文件的撤回5.1.1电子响应文件的撤回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国信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5.1.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5.2响应文件的修改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5.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5.4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六、磋商与评审1.磋商仪式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开标当天各供应商及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响应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室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解密限定在开标后30分钟之内完成。因投标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1.2磋商活动的文件解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资格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就所有内容进行最后报价,少报无效。注:各供应商请关注开标大厅交流区,在开标结束后,请勿离开开标大厅,待资格审查和商务技术审查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填报后,所有的响应供应商须在20分钟内填写并提交最后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作无效响应处理。2.磋商小组2.1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2.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2.3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磋商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2.4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5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人。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3.1磋商小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4评审开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3.5在评审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3.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4、评审过程的澄清4.1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通过视频会议要求响应人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4.2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5.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磋商小组进行反馈。采购人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评标委员会从“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5.1.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5.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5.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5.4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响应文件中报价总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总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总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5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现场告知供应商,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磋商活动将被拒绝。5.6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5.7同一项目(项目未分包)或同一分包(项目有不同分包),如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有多个供应商参加磋商时,磋商中在其他条件合格的前提下,选取首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最后报价,其他供应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成交候选人,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5.9供应商在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联系。6.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6.1.1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报价的。6.1.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6.1.3响应报价超过了最高限价的。6.1.4响应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6.1.5响应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6.1.6响应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6.1.7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6.1.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1.9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6.1.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1.11本项目执行苏财购【2025】62号文《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包括:(一)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二)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6.1.1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6.1.13投标人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相差悬殊,评标委员会认为得分畸低者没有实质性响应的。6.1.14供应商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6.1.15未完整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文件打不开的。6.1.16不同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6.1.17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6.2.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2.4磋商小组认定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6.2.5因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磋商不成功的。6.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6.3.1如出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或者在评审期间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7.响应文件线上格式要求7.1供应商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即电子投标)。7.2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响应文件不得超过150M!7.3本项目采用线上投标,即供应商响应文件从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未提供线上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七、成交1、确定成交单位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2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磋商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提供肆份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文件。1.3、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5)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7)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1.4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活动。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合同签订相关事项1、签订合同1.l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2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1.3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1.4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产品或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标的物的追加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履约保证金3.1履约保证金缴纳:本项目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3.2履约保证金缴纳期限:/。3.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3.4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退还时间、退还条件:/。九、政策功能1、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1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1.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提供的货物全部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4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提供的货物由监狱企业制造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1.6《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资料应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认可。1.7本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支持绿色发展2.1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有关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采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的,投标人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等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2.3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须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投标人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十、质疑和投诉1、质疑的提出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1.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1.4质疑函的接收方式为供应商书面原件提交。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7)必要的证明材料;(8)采购文件(交易文件)下载回执函;(9)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2、质疑函的受理和答复2.1质疑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出的质疑事项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原件形式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必要的证明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证明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不负责搜集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工作。2.2对符合质疑要求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接收并登记《质疑函登记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供应商进一步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答复时间相应顺延。质疑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2.3对不符合质疑要求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未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2.4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将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及相关材料提供给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并将答复意见回复质疑供应商。必要时,可向被质疑供应商转发《质疑函》及相关材料。被质疑供应商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3、投诉投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十一、其他事项1、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赣榆区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⑴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⑵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⑶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⑷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⑴中标通知书(如果有);⑵投标函;⑶招标文件;⑷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⑸通用合同条款;⑹技术标准和要求;⑺图纸(无);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⑼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包方赔付发包方总合同工程款的30%的违约金,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发包方有权按照工程审定价款直接扣除30%违约金,剩余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的,承包方有义务补足。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合同订立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等补充文件);(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3)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外,行业规定也包含在内。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设计文件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中标通知书(如果有);⑵招标文件;⑶投标函;⑷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⑸通用合同条款;⑹技术标准和要求;⑺图纸(无);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⑼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后七天内或开工日期前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2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含效果图),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在开工前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关键部位和环节工程,施工前至少5天內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每月25日前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本月周报及下月计划各4份;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4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4份。以上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2份。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如有发现每次直接扣除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发包人实际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发包人实际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天内,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协商确定。1.10交通运输删除通用条款1.10.2、1.10.3条,承包人根据现场已有状况,为满足施工需要的相关措施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有上岗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在施工上岗之前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准佩戴单位岗位证上岗施工。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见现场条件。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无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有发现直接扣除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违约金。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有发现直接扣除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违约金。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结算时不予调整,已含在合同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清单中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量进行及时计量。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应及时上报招标人,按照招标人确认的最终方案进行施工。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不符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该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保持不变;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具体调整办法参照(3)(4)条。(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工程变更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缺价的,应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自身情况,一次性的报出本工程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对于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文规定计取;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按照上述(1)、(2)、(3)、(4)条确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③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项为单位的包干使用。④采用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原计算基数按实调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式:对于工程量增加的过高价(综合单价超过控制价中相同清单综合单价的25%为过高价项目)项目和超过投标清单工程量超过15%部分(工程量超过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执行),将调整其综合单价,重新按照计价表组价,其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江苏省现行计价表执行,材料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类似的正常投标价格,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按市场价并需经招标人确认,管理费率、利润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最低费率报价项目的费率计取;对于工程量减少的过低价项目,按投标价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审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报告、协调外部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工作;组织协调施工现场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发包人指令的下达、相关问题的处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水源、电源到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接水、接电,并自备合格计量表计量,供水、供电费用(含接水、接电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见现场实际条件,包含在合同价中。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现有资料供承包人使用,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确定。(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由承发包双方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监理、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无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发现直接扣除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违约金。(6)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交工前应将一切建筑垃圾、施工废弃物清理干净,并运至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地点,使完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后达到正常环境卫生的要求;同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若不及时清理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清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有义务予以补足,并承担逾期清理的违约责任,按照实际发生清理费数额的5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按照通用条款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通用条款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0天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不少于两套竣工资料原件,四套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含竣工图八套)二套),且符合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未提交或提交不完整直接扣除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违约金。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两套竣工资料原件,四套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含竣工图八套)二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0.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施工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0.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10.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10.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清洁,符合环境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因施工产生的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10.5)承包人有义务对本工程图纸详细审阅,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期间尽量少发生拆除变更等浪费现象。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10.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人如因施工现场道路及周边环境所限,导致运输车辆不能到达指定地点发生二次转运或延误工期等情况,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b.施工过程中,部分工序按规定须有监理旁站和监督下进行的,必须及时通知监理旁站和监督,并且有及时的记录,记录原始稿上须有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签字和具体实施部位工序和日期,每天一签,每天要送发包人、监理方各一份,该记录原始稿将作为计量和验收的依据,否则不予验收和计量。c.严格按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和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d.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e.承包人应派出专业安全人员、质量人员在施工现场实施全天候值班。凡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f.施工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编制工程验收竣工资料。并在竣工时按规定移交发包人。g.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h.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前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发包人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有规定,必须按其规定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规定品牌更换,但承包人所报材料单价不做调整。材料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含效果图),同时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i.承包人应主动做好与水电、弱电等安装工程以及外墙装修工程等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j.其他1、竣工资料符合连云港市城建档案馆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2、准时参加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3、应接受发包人的现场协调管理;4、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另定。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包含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周至少5日,每天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在现场组织施工,离开现场需征得发包人的负责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每天实行签到制度。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2万/次进行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业绩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如累计发现五次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按照3.2.3条款约定执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只有在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方可更换:因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调离承包人单位的、被有关部门责令吊销执业资格的。除上述特殊情况发生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3项目管理团队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证书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施工员:姓名:;身份证号:;施工员证书号:;联系电话:;质量员:姓名:;身份证号:;质监员证书号:;联系电话:;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安全员证书号:;联系电话:;其它;开工前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组成员加强履约管理。3.3.1承包人提交项目项目管理团队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报招标办备案。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经过批准后方能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10%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承包人更换后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质等级、业绩不低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未能常驻现场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一旦发现有分包行为,承包人不仅要收回分包工程,而且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20%履约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扣留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如发现转包行为,限令改正,否则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承包方并负违约责任。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3.7履约担保3.7.1履约保证金缴纳:本项目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3.7.2履约保证金缴纳期限:/。3.7.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发包合同;(2)费用的增加;(3)工程的延期;(4)发布变更指令;(5)批准设计变更;(6)发布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以及单项工程超出三天以上的暂停施工或复工;(7)索赔的支付;(8)工程款支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有关工程验收计量、价款调整以及工期调整等文件必须经发包人同意。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等级。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共同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包括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且详细记录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所用的材料质量以及相关的工程量,工程结算审计时提供审计备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发包人及建设主管单位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周期性检查,该检查应不影响正常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日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管理教育,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因为违纪行为发生的清理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证工完料清,并保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同时遵守发包人的其他有关管理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要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搞好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并做好厕所保洁工作。临时搭建须经发包人批准,且应整齐美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连建管【2025】40号文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且不得迟于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提供后7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1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甲控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用工计划等资料(总进度计划要以横道图和网络图两种形式提供),每月28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到当月25日的已完工程量报表、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提供后7日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承包人参加,向承包人、监理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并对其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当承包人不能按照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实现节点目标,而又无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竣工目标,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量进行切割,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给予配合。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的,且拖延工期达到一定期限的,除支付约定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退场,并承担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10%。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对该工程现场条件等,在投标和合同签订前已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工程各方面充分考虑了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采用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甲供材料(如有)的下力及堆放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材料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及安装过程中的损耗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业主需求确定,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临时设施、环保及环卫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与之相关费用。9.试验与检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需求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中所有的变更,都必须表达清晰,变更内容应详细,能够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部位、变更的要求、前后的具体做法,设计单位建议标准等,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或正式通知。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的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工程师及负责人共同签发后方可生效,未经签发的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并结算。对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材料认质认价,在实施变更前,经发包人审定后实施,未经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为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方便施工,应由承包人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无论是否签证,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现场签证是指按正常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条件进行施工时,出现的由于地基条件、土质情况或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约定而发生的工程量,并产生了相应费用变化的内容。承包人改变施工工艺、施工机具或按规定属于承包人自行调整的工程量,不予签证。签证必须按专业进行编号,要说明签证的原因,前后的变化及影像资料,实施内容的详细步骤、范围、气候条件、施工方法、工具、时间、地点、尺寸、数量、材料等尽可能详细的内容,并绘制简要图形、附计算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在实施前必须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师报告;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的签证,经发包人工程师及负责人签认同意后实施。后期结算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取费和下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单价于工程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投标报价予以调低10%;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综合单价不变。(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工程计量时发现清单中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量进行及时计量。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应及时上报招标人,按照招标人确认的最终方案进行施工。(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不符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工程变更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缺价的,应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5)、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自身情况,一次性的报出本工程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对于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连建管【2025】40号文执行;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按照上述(3.1)、(3.2)、(3.3)、(3.4)条确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③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项为单位的包干使用;④采用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原计算基数按实调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4)、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式:对于工程量增加的过高价项目,将调整其综合单价,重新按照计价表组价,其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江苏省现行计价表执行,材料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类似的正常投标价格,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按市场价并需经招标人确认,管理费率、利润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最低费率报价项目的费率计取;对于工程量减少的过低价项目,按投标价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书面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书面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有)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实施计划及价款,报监理、审计、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调整范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风险等风险计入单价报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风险:①各类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风险;②为完成本工程所承担的施工期间除不可抗力、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他一切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投标时应自行充分考虑风险,除不可抗力及发包人风险外,今后不做调整。本工程主要材料风险计算方法执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者银行保函)。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二次付款时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至预付款扣回时。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现行计价定额及相关图集;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月及时编报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编报工作;若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该部分工作,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施工合同总价的1%,由承包人在决算价款中向发包人支付。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按实计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双方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留3%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到审计价款的100%。采购人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以发票开具日期计算)。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不包含工程变更、签证、索赔费用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月度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相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资料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29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29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未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取,违约金为零。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取,违约金为零。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上报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2%。违约金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7天内全部退出现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以及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具体实施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作流程及要求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具体实施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作流程及要求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工作流程。(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扣留工程结算审计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补偿任何费用。(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补偿任何费用。(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可酌情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有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书面确认后,可酌情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或未按规定实施的;(2)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3)承包人不能按规定上报竣工结算;(4)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5)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按合同价的10%进行处罚,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经发包人要求仍未整改到位或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场;(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20%进行处罚,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限期整改,工期不延长;(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限期整改,工期不延长;(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如保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承包人不得就维修费用提出任何异议;(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清除出场;发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7)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或未按规定实施的,在接发包人通知后3天内未按书面通知要求整改的,承包人须按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他人完成,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8)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每曝光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9)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上报竣工结算,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相关条款涉及的费用除已明确由发包人承担的,均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总价中。(10)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保险赔付金20%的违约金。(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自单位工程实际阶段节点工期滞后于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节点第1天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期滞后违约金,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最近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累加计算。自单位工程实际阶段节点工期滞后于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节点第6天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期滞后违约金,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最近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累加计算。若工期滞后超过10天,承包人自第11天起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六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最近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累加计算。对节点工期严重滞后且未采取有效赶工措施,将导致工程延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12)对严重违约需清除出场的承包人,发包人将其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及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承包人书面提出限期清场的要求并登报公示。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王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承包)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洪水、地震、重大疫情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事故保险,执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一切事故均与发包方无关。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办理,以承包人与发包人名义联名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该项费用含在合同价中。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办理,以承包人与发包人名义联名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该项费用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发票等全套文件资料,未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合同价款的0.2%;因为承包人延迟办理或未办理相关保险,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在七日内按要求办理,并有权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因延迟办理或未办理相关保险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相关金额发包人可从未支付工程款中自行扣除。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保险合同需经发包人审批。(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如发生保险事故时,承包人应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及办理赔付事宜。(4)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保险,如承包人未办理保险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此工程保险费用,直接选择保险人。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提交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1补充条款21.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在节假日、国家和省、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在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会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服从并按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会降低承包人的施工工效,发包人不会为此额外另增加费用支付且工期不得顺延,视同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对此进行充分考虑。21.2所有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21.3工程施工期间,应控制噪音对环境的影响,承包人必须满足国家和市有关法规要求。在选择施工设施、设备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对承包人的劳动力和周围地区居民的影响,由于施工噪声引起的任何民事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21.4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计入了本工程场地条件以及本工程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下管线、交通道路、工期等风险费用。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就上述条件的变化提出任何额外费用或延长竣工日期的要求。21.5无论任何时期,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所属工程范围内根据整个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阶段开工与竣工。承包人已被视为在报价中考虑此因素。21.6承包人应将施工中产生的多余建筑垃圾清运出场,其外运堆放场地及运距由承包人事先勘查现场情况行考虑确定,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以后无论如何变化均不作调整。因承包人倾倒地点和处置方法不妥或运输途中泥土废渣掉落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清除现场土方、垃圾不及时,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清除现场土方及垃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代付的费用金额提出任何异议。21.7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缴纳上述各项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将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该部分费用包干使用,以后不作调整。21.8本合同价中应包括防洪、防风、暴雨措施所需要的一切费用。21.9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该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21.10如承包人转包或分包的行为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起诉、提起仲裁的,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第三方诉求金额1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列入不良资信名单,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21.11如承包人原因引发社会矛盾或其他争议纠纷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承包人应积极处理解决社会矛盾,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根据情况不同有权扣除承包人总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发包人视情况扣减承包人行业履约信誉分值,情况严重者将承包人列入不良资信名单,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21.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及安全的工作,否则发包人及总包方有权进行对其经济处罚。承包人应负责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清运至总包方指定地点,由总包方统一外运处理。21.13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保证资料符合要求,及时报送总包并配合总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因资料移交不及时及工程质量导致竣工验收或竣工备案延误的,按工期延误处理。21.14承包人的食宿及工人住宿设施设备自行负责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期间的民工工资发放,向有关部门足额缴纳该项保证金。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并要求承包人赔偿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拖欠的民工工资、赔偿造成的损失。21.15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施工过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21.16施工过程中周围发生的阻扰施工的各类民扰、矛盾及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该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21.17若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承包人按要求须在限期内返工或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1.18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执行一单一算、一月一清原则:一个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单,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规定期限内编制一份结算单报审核,每月10日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逾期不予办理,视同承包商让利。21.19施工过程中及时清运因本工程产生之建筑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创文明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垃圾应清理出施工区域按有关规定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21.20农民工工资发放:承包人须切实做好工地施工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将取消该承包人今后在发包人的投标资格。若该工程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对发包人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实际拖欠数,在进度款中扣除备付。现场设立打卡制度,现场监理、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发放民工工资,确保民工工资如实发放。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须上报工程款下发明细,明细需承包人、班组确认签字。承包人在收到进度款后需第一时间下发至各施工班组,并将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和收条贴于公示栏进行公示。若承包人暂扣班组或农民工部分或全部工资在中秋节、春节支付,则发包人将与承包人共同设立资金监管专有账户,将进度款中农民工资部分存至专有账户,确保专款专用。21.21承包人不得有弄虚作假,不得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承包人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参与本工程的施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发包人将对此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取消中标资格,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已签订合同进场施工的,一经发现有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其清场处理,承包人赔付合同价30%的违约金,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撤场,已完工程量按70%造价结算;发包人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1.22因承包方挂靠、转包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审定价的70%折价补偿承包方和实际施工人。因合同无效导致发包方工期延误、另行发包等损失的,承包方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0%,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不足部分由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共同补足。21.23双方约定,工程竣工结算要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审计以承包人送审价为基数,经审计,审减额在5%以内的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若审减额超过5%,则由承包人承担审减额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用。21.24投标报价中有不均衡报价的,报价过高的清单项,结算时超出原清单工程量部分的单价按当前江苏省定额进行组价后同比例下浮(承包人报价浮动率)。21.25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构件等检验、检测费均由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报价时根据自身预测自行报价,计入磋商响应报价,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材料检测费用均由成交人支付(包括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实验费及环境检测费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图纸及清单中工作内容等。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所有项目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如保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承包人不得就维修费用提出任何异议。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中标人诚信承诺书我单位系(中标人)作为(建设单位)(标段名称)的中标人,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在该项目标段的投标工作中所出具的有文件资料(如单位资质证书、建造师或总监证书、单位及建造师、总监业绩证明等)均是真实有效的,我单位对该中标标段拟派遣建造师(或总监)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等积极到场开展工作,若我单位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资审资料及投标文件有伪造事实以及建造师(总监)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现场工作,经查实后,我单位愿意接受相关法律的处罚,并承担作为不良行为公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建造师(总监)签字:中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公章年月日附件3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均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4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致: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单位中标承建(项目名称)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用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2、我单位协作单位雇用农民工的,将要求协作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协作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协作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5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经双方均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四章项目需求说明:1.本项目需求成交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磋商供应商必须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否则作无效应答处理。一、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一)、本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解释和勘误;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5、《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第24号);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价[2019]178号);9、《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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