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7000250901132083-17273474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7MA1J33YH6Q
公告标题:
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7000250901132083-17273474
二、项目名称: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
上海任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91号4幢601室
86.06
3000000.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
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025年11月01日-2026年10月31日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俞梁敏,陈琪,徐碧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服务类的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1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任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人员配置充分,相关材料齐全,其服务方案和实施方案完整,重难点分析合理,管理方案细节详细,服务承诺响应时间快速,质量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设施配置齐全,且经过综合打分得分最高,为86.06分,故推荐上海任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本部)
地址:松江区人民北路899号
联系方式:021-240662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宝达诚商务园1号楼603室
联系方式:021-577803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顺
电话:021-57780331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28.0K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pdf731.1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10-22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任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0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单位名称)的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且(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任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1人,营业收入为1447万元,资产总额为70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任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15日说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130页共291页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7000250901132083-17273474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项目需求1.项目概况2.项目基本情况3.主要内容4.主要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5.法医类鉴定的实施要求6.鉴定文书的出具要求7.司法鉴定人的要求8.项目管理要求9.信息保密要求10.付款方式11.考核办法12.其他要求第五章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1.磋商程序及说明2.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1.封面2.报价函3.报价承诺书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6.开标一览表7.报价明细汇总表8.供应商资格声明9.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0.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11.人员配置情况表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修改)13.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14.类似项目服务经历15.中小企业声明函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7.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1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1日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7000250901132083-17273474项目名称: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预算编号:1725-W0000360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000000.00元(国库资金:3000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3000000.00元采购需求:标项一包名称: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3000000.00简要规则描述::本次项目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包括(1)完成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委托相关的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服务于公安日常鉴定工作。(2)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工作流程、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实施司法鉴定,最终向委托方提交司法鉴定文书。法医损伤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精神病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11月01日-2026年10月31日。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且业务范围涵盖本项目相关鉴定的资质要求;(3)具有有效的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4)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等企业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10-10至2025-10-16,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1日13: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10月21日13: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宝达诚商务园1号楼603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899号联系方式:021-240662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宝达诚商务园1号楼603室联系方式:021-5778033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顺电话:021-5778033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名称编列内容采购项目项目名称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QM-202510G-HS117)资金状况财政预算资金,已落实包件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件。供应商中标包数上限:1个。采购人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899号邮编:201600联系人:李警官电话:021-24066215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宝达诚商务园1号楼603室联系人:何顺电话:021-57780331传真:021-57780331合格供应商资质条件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特定条件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是否接受联合磋商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提疑事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提出,当面或书面递交至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宝达诚商务园1号楼603室答疑会不集中组织召开,若有疑问或澄清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更正公告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磋商有效期90天承包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范围内的全部承包管理。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不收取磋商保证金金额:/元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不限定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签字或盖章要求1、报价承诺书: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人签字或盖章;2、报价函:单位公章、授权人签字或盖章;3、其他签字盖章要求:加密上传的电子文件应按本磋商采购文件第七章附件格式的要求签章。如为联合体投标签字盖章均应为牵头单位盖公章及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磋商响应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网上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地点1、响应方式:本次磋商采用网上磋商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2、地点:(1)电子招标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2)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磋商地点:请至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宝达诚商务园1号楼603室现场参加磋商会议,本次磋商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磋商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磋商会议。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议前需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议前需提交的材料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以下资料:(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报价本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响应。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方法见《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小微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响应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备注: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4、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的采购的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服务类的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费率类型中标金额(万元)服务招标100万以下1.5%100-5000.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本次招标必须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字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磋商文件。3、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应使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上传完毕后应及时联系招标代理单位予以签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上签收过程所需合理操作时间,否则应承担未能及时签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4、响应截止时间以网上计时为准,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签到,如超过30分钟签未在电子招投标系电子投标特别提醒统签到成功(以系统签到记录为准),则视供应商放弃参与该项目投标,不予参与解密流程,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评审。5、电子投标文件由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1.总则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1.1适用范围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1.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1.2定义1.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发出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应持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1.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1.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1.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1.2.8“磋商响应方”指已报名登记的供应商。1.2.9“报价人”指已报名登记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10“语言”响应文件及报价人与采购单位之间的与响应文件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须使用中文。1.2.11“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政府采购网的门户网站(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1.3磋商响应方的确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报名参加。1.4服务提供时间和地点要求1.4.1完成时限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1.4.2交付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1)磋商费用A供应商进行项目踏勘、项目演示、陈述答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此响应文件一起提交的支持文件和手册将归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所有。B为便于供应商了解现场环境,供应商根据需要自行前往项目地点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或与采购人或代理公司联系,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C踏勘现场后,采购人将组织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5知识产权说明及投标方案专利权说明1.5.1知识产权说明(1)磋商的工作方案的工作构思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2)成交人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成交方案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3)采购人在对成交方案进行优化时,在事先征得未成交的供应商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了使用费后,可以部分采用该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方案,该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方案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1.5.2投标方案专利权说明(1)投标设计方案的设计构思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设计中标方案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3)采购人在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若在事先征得未中标的供应商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了使用费后,可以部分采用该未中标的供应商的设计方案,该未中标的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方案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2.采购信息说明2.1采购信息的内容2.1.1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2.1.2报价人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项目、技术要求等。2.1.3报价人应认真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以便补齐。2.2质疑2.2.1磋商响应方认为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2.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位置:“首页-在线服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2.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磋商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2.2.4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必须在上述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自行承担。2.2.5评标结果在www.zfcg.sh.gov.cn采购结果公告栏目公示。对本项目评标结果存在质疑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本须知第2.2条要求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电话:021-57780331;传真:021-57780331。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8弄宝达诚商务园1号楼603室。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2.3.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磋商响应方,均应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或在磋商过程中向磋商小组提出。2.3.2对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单位认为不必要进行澄清及/或修改,也不需要进行其它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采购单位决定对其答复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2.3.3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单位可对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补充文件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按照2.3.2款方式将澄清或修改内容通知所有磋商响应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不足5日的,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3.5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并按照2.3.2款方式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磋商响应方。2.3.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7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公告或更正公告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的编制3.1要求3.1.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3.1.2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3.1.3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3.1.4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3.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2.1“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标书两部份构成:(1)商务文件(含商务响应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A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a)报价函;(b)报价承诺书(c)商务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d)报价一览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e)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f)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g)拟投入主要人员简历表;(h)报价及明细表。项目要求按上述内容编制商务标书,如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律写入“商务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内。B相关证明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a)供应商营业执照;(b)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投标时须提供,须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时须提供,须加盖公章);(d)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如有)(e)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惩戒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查询页面网页截图的彩色扫描件。(f)《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根据沪财采[2022]11号文要求,供应商应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大数据对供应商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进行核查);(g)《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彩色扫描件),节能环保、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证明或证书(如果有的话,原件彩色扫描件);(h)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荣誉证书、专业能力认证情况等证明;(i)供应商的情况简介(应包括有关供应商的成立情况、注册和经营地点、基地、人员、装备、承包同类项目历史与业绩等简介)。(j)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注:根据《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本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对供应商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C技术标:(a)项目需求理解;(b)服务方案;(c)实施方案;(d)管理方案;(e)服务承诺;(f)质量保证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g)设施设备;(h)人员配备;(i)按照本章需求内容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3.2.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2.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3.2.4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3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及计量3.3.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凡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内容,报价人应按提供的格式填写,其余未提供格式的内容由报价人自行设计编写。3.3.2响应文件应编排清楚,编制目录,易于阅读和评审。3.3.3磋商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3.4磋商响应报价3.4.1磋商响应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3.4.2磋商响应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应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符合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且社保符合规定)、社保福利费、法定税费、及公众责任保险费和合理利润外,还应包括管理、设备设施、会议、通讯、调整风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办公、交通、设备耗材、备品备件仓储等一切相关费用。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服务期内所有可能影响到(例如:政策调整、最低保障调整等)报价的因素,一旦成交,总价将包定,即为合同价,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投标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3.4.3报价人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本磋商文件的其他具体要求。3.4.4本次投标报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供应商自主报价,中标后总价包干使用。3.4.5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均应包括在其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采购人不另行支付。3.5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3.5.1自磋商响应截止日起90天内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5.2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3.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3.6.1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金额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其投标响应的一部分。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期之前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6.2保证金金额:0;3.6.3磋商保证金采取形式:不限定。3.6.4响应截止时,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磋商保证金或证明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汇款信息如下:单位全称: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山支行账号:50131000682142582注:磋商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提交,未及时缴纳磋商保证金,将导致此次投标无效。3.6.5开标时,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磋商保证金或证明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3.6.6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6.7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6.8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按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是为了防止供应商的不当行为,磋商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的:A磋商响应方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情况的除外】;B磋商响应方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C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E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2)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A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B产品质量验收或测试不合格的;3.7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3.7.1磋商响应方应按照磋商文件和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3.7.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磋商响应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磋商响应方的公章。磋商响应方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磋商响应方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磋商响应方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方自负。其中对《报价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磋商响应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3.7.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磋商响应方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磋商响应方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3.8磋商响应无效的情形3.8.1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授权代表未到磋商现场参与磋商的;(2)磋商响应方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3)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4)标项以赠送方式磋商响应的;(5)响应文件应盖公章而未盖公章或盖非公司公章、未提供有效授权、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6)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7)磋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8)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3.9响应文件的递交3.9.1磋商响应方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七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3.9.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报价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磋商响应方承担相应责任。3.9.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磋商响应方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磋商响应方必须按时提供,否则磋商响应方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采购人将对该磋商响应方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9.4磋商响应方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磋商响应方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10响应截止时间3.10.1磋商响应方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投标。3.10.2在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和磋商响应方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3.10.3在响应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均将拒绝接收。3.1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磋商响应方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4.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4.1组建磋商小组4.1.1磋商小组成员由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4.1.2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4.1.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4.2组织磋商程序4.2.1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磋商,各磋商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磋商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4.2.2核验出席磋商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磋商现场。4.2.3介绍磋商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磋商工作纪律,告知磋商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4.2.4宣读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4.2.5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磋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磋商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磋商小组对磋商项目应确定磋商方法和轮次,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4.2.6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人员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拟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专家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磋商专家的磋商、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4.2.7做好磋商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4.2.8磋商结束后,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磋商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磋商小组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4.3磋商小组磋商程序4.3.1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4.3.2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4.3.3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磋商方法和磋商轮次,按标项与各磋商响应方就项目技术需求、服务、价格构成、供货、付款方式等要素按供应商签到顺序依次分别进行磋商。4.3.4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审查结束后,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少于2家】。4.3.5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4.3.6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4.3.7磋商小组根据第五章《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4.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磋商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4.4磋商原则4.4.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4.4.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4.4.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4.5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4.5.1采购结果由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4.5.2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上海勤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方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4.5.3“中标(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当“中标(成交)通知书”与合同有差别时,以合同为准,合同将作为成交人的最终供货依据。5.合同的签订和履行5.1合同的签订5.1.1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30天内,须与采购单位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人不得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再与采购单位、采购人达成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类似约定。5.1.2采购合同经采购人和成交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5.1.3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5.1.4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磋商响应保证金并取消成交资格。5.2合同的履行采购项目完成后,应通知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采购人依据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成交人的货款,采购人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要求对成交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它须知6.1关于关联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采购项目中同一分包报价。如同时报价,磋商小组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报价人只保留其中一家,或直接决定一并拒绝。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2.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3.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3.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相关格式要求)。3.5《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交,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须自行采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信息填入相应栏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4.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自己企业的产品(服务)参加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5.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的不予认可。6.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3)《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章项目需求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1.2采购内容:本次项目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包括(1)完成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委托相关的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服务于公安日常鉴定工作。(2)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工作流程、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实施司法鉴定,最终向委托方提交司法鉴定文书。法医损伤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精神病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1.3项目预算及投标最高限价: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300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1.4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11月01日-2026年10月31日。1.5合同转让与分包:不允许转让与分包。2.项目基本情况2.1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是***门在办理人身伤害案件过程中,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技术,依法提供专业鉴别和判断意见(损伤程度及刑事责任能力等)的一种活动。2.2本市自九十年代初起,在全国率先择优遴选了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定点承接委托,开展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意见作为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事件)的重要依据,为人身伤害的及时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及法医精神病鉴定等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上海市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实际,拟采购实施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3.主要内容3.1法医精神病鉴定3.1.1精神状态鉴定(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3.1.2刑事能力评定(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3.1.3民事能力评定(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3.1.4诉讼能力评定(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3.1.5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3.1.6受处罚能力评定等;3.1.7具体见“4.主要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参考”3.2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具体见“4.主要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参考”4.主要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法医临床鉴定序号收费项目市场参考价说明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1050/例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含劳动能力鉴定)1200例同一鉴定案例按多个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时,不得重复、累加收费。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时,不能再另行按职工工伤致残等级鉴定收费。3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1500/例4伤病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鉴定1800/例本项目中的伤病因果关系鉴定,系指涉案损伤(疾病)与自身疾病(既往陈旧性损伤)、医疗因素及其他介入因素可能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需行鉴别、分析并做出判定的情形。原因力大小包含了损伤参与度。上述事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5医疗损害鉴定6450/例同时涉及与二家以上医疗机构存在纠纷的案件,收费基准可以上浮不超过50%。专家咨询(会诊)费原则上由鉴定机构承担,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会诊)费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相关协议中注明。6骨龄鉴定1200/例7人体功能评定(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嗅觉功能/前庭平衡功能)1200/例涉及本分领域中的鉴定事项,均按项目收费。同时包含多个鉴定项目的,可累加收费。8成伤机制分析与致伤方式推断1500/例本项中的成伤机制分析系指从病理生理学和生物力学层面就损伤的形成原因做出分析性鉴定意见;致伤方式(含致伤物)推断系指从成伤机制角度,对案情中提供的一种或者多种可能得具体致伤方式(物)进行符合性的鉴别、分析和判定。两者不得重复、累加收费。9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900/例本分领域鉴定内容系指已实施的诊疗项目与涉案损伤(疾病)是否相关,诊疗项目是否合规。10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800/例涉及多项后续诊疗项目时,只能按一次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11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900/例此处的“依赖”系指定残后仍需长期(终身)维持,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情形。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无论一项或多项,均只能按一次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12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800/例无论是同时鉴定三期,还是仅鉴定其中之一或之二,均只能按一次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后期诊疗(如取内固定)的三期鉴定,不得再按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另行收费,除非另案单独委托。13医疗终结时间鉴定800/例14性侵犯与性别鉴定(性侵犯/性别)1200/例同时包含本分领域中二个鉴定项目的,可累加收费。15损伤判定1500/例本项中鉴定系指对有无损伤及其具体损伤性质、类型的判定,以及对损伤同一性的认定等。16损伤时间推断/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1500/例本项中两项鉴定包括对损伤后经过时间的分析以及对新、旧损伤的鉴别,以及对影像学资料的身源存在异议,需对涉案影像资料是否为同一人所摄或者是否为特定个体所摄进行鉴别。同时涉及本两项鉴定的,可累加收费。17法医临床鉴定书证审查1200/例系指在经过鉴定材料的受理前预审和(或)已完成部分乃至全部鉴定工作,但因故终(中)止鉴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可根据已经付出的人员和时间成本适当收取劳务费。在按其他鉴定项目收取费用后,不得再额外按本项收费。法医精神病鉴定18精神状态鉴定1500/例包括有无精神障碍(含智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的分类19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2250/例20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250/例21诉讼能力鉴定1500/例22受处罚能力鉴定2250/例23作证能力鉴定1500/例24精神障碍劳动能力鉴定2250/例25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精神伤残程度鉴定3000/例26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900/例三期或任一期限评定均为900元27医疗损害鉴定6450/例28危险性评估3000/例29精神障碍医学鉴定1500/例30强制性隔离戒毒适合性评估/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测谎)/心理评估/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或测试3000/例31法医精神病鉴定书证审查1500/例其他费用32出诊费500/例33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特殊案件协议收费注:各供应商可在不高于市场价的范围内,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竞争报价。建议在市场价基础上进行适当下浮,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医学辅助检查的,另行标注,检查收费标准按照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5.法医类鉴定的实施要求5.1委托人委托成交供应商进行法医损伤或精神病鉴定,成交供应商接受委托。5.2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二名鉴定人应当在具有全程录音录像的环境下,审核送检材料、并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书。5.3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5.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5.5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5.6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5.7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检验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有被检者家属或女性工作人员在场。(1)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2)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3)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5.8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5.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法医损伤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精神病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5.10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受理或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具体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不低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5.13重新鉴定,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5.14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1)有第3条规定情形的;(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5.15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5.16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6.鉴定文书的出具要求6.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有“智慧司鉴”二维码。6.2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6.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6.4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6.5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7.司法鉴定人的要求7.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拥有5年行业执业资格,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7.2投入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限期内)。其中,拟投入本项目相关执业类别人员最低配置不少于15人,供应商应根据分局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7.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7.4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5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7.6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实行回避。8.项目管理要求8.1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1)成交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送检人、被鉴定人、送检材料等信息和申请鉴定事项、鉴定意见结果以及鉴定设施设备、鉴定人、费用收取及使用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帐;(2)成交供应商应当加大对设施设备、安全防护、人员培训、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投入力度,确保司法鉴定、违法证据鉴定等工作的规范、健康和有序发展。(3)能按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求推进建设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系统,与司法局等机关的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实时衔接,尽早实现委托受理、鉴定意见等重要环节、关键程序的网上统一预约登记、实时身份认证比对、全市唯一识别编号、电子证据文书流转,形成工作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汇集和互联共享,提高司法鉴定、违法证据鉴定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整体效能提升。8.2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1)鉴定费用的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具体事宜,由采购人与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协商确定。同时,按照“资质为先、质量为本,严格监管、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质量技监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日常管理、能力验证和过程监管等工作,确保司法鉴定、违法证据鉴定工作的程序、方法、标准和结果等合法。(2)采购人如发现相关鉴定机构在鉴定受理、程序、质量、收费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办案机关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施设备、鉴定人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巡访调查和定期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选择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凡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严重瑕疵、违反协议收费、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且未及时整改,以及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等情形的,将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9.信息保密要求9.1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不得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2对于相关资料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处理,防止外泄,应提供详细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的保密措施。如发生信息泄密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10.付款方式10.1付款方式(1)鉴定服务经费分四次结算,按实结算。(2)采购人按已确认的《鉴定科目明细》的价款和考核情况,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递交的全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支付手续,支付结算价的100%。10.2结算依据与原则(1)数量按照委托和收到鉴定报告,经采购人确认的实际数量。(2)单价按照《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3)50号】,按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3)《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行规〔2023〕6号】和《以外的协议收费项目的补充规定》,按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单价。11.考核办法11.1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定期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分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不扣减当季度费用;考核分数高数于90分(含90分)且低于95分,每扣1分扣款人民币500元;考核分低于90分,每扣1分扣款人民币1000元。考核如若低于80分的(含80分),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11.2如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打听案情、泄露信息、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后果涉嫌刑事犯罪的,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相关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1.3考核细则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1.4考核细则名称扣分标准考评情况扣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鉴定委托每发现一起扣10分鉴定人员不符合相关鉴定资质要求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法医临床鉴定未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鉴定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法医精神病鉴定未在7天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鉴定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各类鉴定意见未在相应的规定时间内出具每发现一起扣2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错误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因私自收受当事人钱款及其他不当利益原因,故意出具虚假或明显与事实情况不符的鉴定意见的每发现一起扣20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打听案情、泄露信息、通风报信未产生不良后果的扣5分打听案情、泄露信息、通风报信产生不良后果的,则本项目的绩效评估总分为零总得分12.其他要求12.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12.2供应商须提供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固定售后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12.3供应商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采购人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人一律不予考虑。(特别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12.4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组配一支有能力的服务团队。服务管理人员和各专业管理、技术、服务负责人须具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管理经验,并且有检查监督管理机制。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如遇管理、巡查、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2.5近三年类似检验或鉴定服务服务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证明文件。12.6供应商应按采购需求及评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以供评审。12.7如成交供应商实际服务与响应情况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成交供应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第五章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1.磋商程序及说明1.1磋商的准备1.1.1应供应商要求,采购单位可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向磋商响应方解释竞争性磋商文件,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接受和解答磋商响应方疑问。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则按本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执行。如果磋商响应方自动放弃参加磋商前答疑会,那么由此报价可能存在的风险由报价人自行承担。1.1.2磋商前,采购单位人员向磋商小组成员宣布磋商纪律和磋商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磋商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磋商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2磋商小组1.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1.2.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3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报价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预成交人。1.3磋商程序1.3.1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录入检查情况。1.3.2企业性质认定(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实际情况认定各投标单位的企业性质(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组成形式(独立投标或联合体投标)、联合投标企业情况(如有)。(2)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单位的企业性质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若企业性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则该投标单位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1.3.3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指对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报价人和报价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报价资格。符合性审查,指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第七章《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3.4磋商(1)按照报价人报名顺序或递交响应文件顺序或者随机方式等确定参加磋商的报价人的磋商顺序。(2)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7)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9)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0)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4最后报价1.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1.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1.4.4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1.5最后报价评审1.5.1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1.5.2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3比较与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5.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评审方法及标准2.1评审总则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应法规、文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评审方法及标准。2.2评审办法2.2.1本项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2.2.2本次评审分为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及分值权重如下:序号主要评估内容类别值评分细则1投标报价客观18(1)首先确定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甄别确认,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下浮率最高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1-打分供应商的下浮率)】×18%×100。分值计算保留一位小数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如供应商的所投服务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该投标将不列入评审范围,其报价如为最高下浮率,将不作为评标基准价(各供应商按最高限价进行报价)。2需求理解主观6分1、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现状的了解情况的深度、正确性;0-3分;2、对项目的特点、难点、重点针对性是否强;0-3分;3服务方案主观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鉴定服务方案,包含服务定位、目标;主要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方案及管理措施;各专项服务的实施安排;服务方式、特色管理或创新管理等进行评分。方案描述详尽,贴合采购人需求,得7-10分;方案内容粗糙,基本符合要求,得3-6分;方案内容有欠缺,针对性不强的,得1-2分。如供应商此项未做说明得0分。4实施方案主观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进度的安排、鉴定流程、检验、数据导入、复核等进行评分。实施方案符合采购要求、安排合理、表述清晰且完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得7-10分;实施方案符合采购要求、安排合理、进度合理,但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欠缺的,得4-6分;实施方案基本符合采购要求、内容表述不够清晰完整、有较多缺漏,针对性不足的,得1-3分。如供应商此项未做说明得0分。5管理方案主观2分根据供应商针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及其运作方法进行评分,0-2分。2分根据供应商针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评分,0-2分。2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服务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等方案进行评分,0-2分。6服务承诺主观4分根据服务承诺中服务响应时间、保密工作内容进行评审,0-4分。4分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时间节点承诺及鉴定报告交付承诺等内容进行评审,0-4分。4分根据供应商应对每月服务的具体案件、项目清单进行归纳总结的计划评分,无相关描述不得分,0-4分。7质量保证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主观1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得当,针对突发情况拟定的应急响应服务措施及应急措施的承诺合理,措施方案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得8-10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方案基本完整、合理可行的,得5-7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方案较为简单、可行性一般且存在缺陷的,得1-4分。如供应商此项未做说明得0分。8设施设备主观10供应商提供服务所必备的实验室及相关设备齐全、专业,得7-10分;供应商提供服务所必备的实验室及相关设备基本能满足项目需求,得4-6分;供应商提供服务所必备的实验室及相关设备专业性和完整性有所欠缺,得1-3分;如供应商此项未做说明得0分。9人员配备客观3分项目负责人情况评分:执业证书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类似项目经验丰富(需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得分),得3分;执业证书齐全,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类似项目经验(需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得分),得2分;执业证书缺失,无中级技术职称,类似项目经验较少(需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得分),得1分。供应商此项未做说明得0分。客观10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人员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打分。每具备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通过年检)得2分,最多不超过10分。供应商此项未做说明得0分。10相关成功案例客观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近3年(2022年9月1日起)的类似检验或鉴定服务相关项目的成功案例(需提供合同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要求主要内容字体和印章清晰(部分保密内容可进行隐藏处理),如提供复印件不能达到清晰要求,则评标时10相关成功案例客观5分将不予采纳。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5分;如供应商此项未做说明得0分。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包1合同模板: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1.2服务要求:本次项目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包括(1)完成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委托相关的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服务于公安日常鉴定工作。(2)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工作流程、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实施司法鉴定,最终向委托方提交司法鉴定文书。法医损伤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精神病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权利瑕疵担保3.1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3.2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验收4.1履约验收方式:□服务完成后一次性验收(一般适用于简单的一次性服务项目)分期验收(一般适用于经常性服务项目,应明确期数)□分段验收(一般适用于有阶段性成果的服务项目,应明确阶段性成果形成的标准)□其它4.2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4.3验收主体:甲方;4.4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4.5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4.6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4.7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4.8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4.9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4.10履约验收标准(可另附验收办法或方案):详见附件24.11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4.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4.13服务完成或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14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4.15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问题,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4.16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5.保密5.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6.付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6.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6.2.1付款方式(1)鉴定服务经费分四次结算,按实结算。(2)甲方按已确认的《鉴定科目明细》的价款和考核情况,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全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支付手续,支付结算价的100%。6.2.2结算依据与原则(1)数量按照委托和收到鉴定报告,经甲方确认的实际数量。(2)单价按照《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3)50号】,按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3)《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行规〔2023〕6号】和《以外的协议收费项目的补充规定》,按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单价。7.甲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7.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7.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8.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8.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8.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包和分包,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本项目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8.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补救措施和索赔9.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0.履约延误10.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0.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1.误期赔偿11.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2.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履约担保13.1本合同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履约担保的方式:否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由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讼管理双方争议。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考核(履约验收)管理办法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1.其他补充内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廉政承诺书承诺单位:[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服务项目:2025年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项目购买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为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规范公正,净化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的良好风气,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特签署本廉政承诺书,作出以下承诺: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2.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签订服务合同并执行,自觉依照合同规定办事,不将合同进行转包或者非法分包;3.不以任何理由向购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4.不与购买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借贷、租赁或合伙经营等个人经济关系;5.不以任何名义向购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6.不与购买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有非业务上的接触;7.需与购买单位工作人员面对面洽谈与本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不在购买单位工作场所或服务项目相关场所之外的地点进行;8.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购买单位对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及时确认履约验收结果,及时整改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9.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廉政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并予以严格执行;10.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愿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权限接受相应处理。承诺单位(盖章):代表(签字):签署时间:[合同中心-签订时间]附件2: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名称扣分标准考评情况扣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鉴定委托每发现一起扣10分鉴定人员不符合相关鉴定资质要求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法医临床鉴定未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鉴定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法医精神病鉴定未在7天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鉴定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各类鉴定意见未在相应的规定时间内出具每发现一起扣2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错误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因私自收受当事人钱款及其他不当利益原因,故意出具虚假或明显与事实情况不符的鉴定意见的每发现一起扣20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打听案情、泄露信息、通风报信未产生不良后果的扣5分打听案情、泄露信息、通风报信产生不良后果的,则本项目的绩效评估总分为零总得分1.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分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不扣减当季度费用;考核分数高数于90分(含90分)且低于95分,每扣1分扣款人民币500元;考核分低于90分,每扣1分扣款人民币1000元。考核如若低于80分的(含80分),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医损伤及精神病鉴定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