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修缮项目 修缮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6000250930140052-16278079

采购项目名称:
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颐赐建筑工程管理事务所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60878071995

公告标题:
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6000250930140052-16278079
二、项目名称: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
蔚湃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增丰村3053号
83.0
1068635.57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
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
屋面拆除翻新,加装避雷带及屋面排水管,外墙修缮刷漆,内墙刷涂料,安装木地板等
60日历天
杨风英
沪231200620241226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邓康,梁丽娟,朱小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经综合评审,蔚湃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完整,对工程施工工艺阐述详细,对工程特点、难点分析准确,技术措施针对性较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较优,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可以清晰的反应出各工程节点进度计划,对工期保证措施全面可行性高,资源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工齐全,总得分83,排名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金山大道2000号        
联系方式:138173139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颐赐建筑工程管理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790号        
联系方式:137744917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倪雄超 
电         话:13774491755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641.6K
采购文件附件:

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pdf878.4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10-24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蔚湃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十一)参与本项目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参与本项目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供应商(盖章)日期:2年1月日(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且,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蔚湃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1949万元,资产总额为1394万元,属于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供应商(盖章)日期:5年0月2日15项目编号:310116000250930140052-16278079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理机构:上海颐赐建筑工程管理事务所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三、磋商响应文件四、投标五、开标六、评标七、定标八、授予合同九、电子采购招标说明十、其它第三章评标办法一、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二、投标无效情形三、评标程序四、评标方法五、评审标准六、评标程序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告投标供应商书各投标供应商: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供应商制作的磋商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编排无序、装订豪华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工作的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提请投标供应商在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一、评标委员会主要是根据磋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技术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的。因此,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具有针对性。二、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磋商响应文件。三、磋商响应文件应规范整齐、不易散落,纸张、封面和装订应力求简洁,不宜追求豪华装订。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受采购人的委托,上海颐赐建筑工程管理事务所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概况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10-2314: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编号:1625-00002729、1625-K00004870、1625-K00004869项目名称: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预算金额(元):10813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080804.00元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需求:屋面拆除翻新,加装避雷带及屋面排水管,外墙修缮刷漆,内墙刷涂料,安装木地板等。包名称: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10813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屋面拆除翻新,加装避雷带及屋面排水管,外墙修缮刷漆,内墙刷涂料,安装木地板等。(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工期:60日历天。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福利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其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以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10-12至2025-10-2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10-2314:0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790号开标时间:2025-10-2314:00:00开标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790号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开标时所用的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也可自带手机连接个人热点);3)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4)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三份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注:代理单位不提供电脑、若因电脑问题导致无法开标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http://www.zfcg.sh.gov.cn”通知,请投标供应商关注。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联系方式:138173139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颐赐建筑工程管理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790号联系方式:1377449175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倪雄超电话:1377449175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采购人单位名称:上海市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联系人:沈琳电话:138173139291.2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颐赐建筑工程管理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790号联系人:倪雄超电话:137744917552项目名称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3预算资金预算资金:1081300元。最高限价:1080804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不予接受。4自有资金0元人民币5项目内容屋面拆除翻新,加装避雷带及屋面排水管,外墙修缮刷漆,内墙刷涂料,安装木地板等。(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6项目地点朱泾镇人民路305号7施工工期60日历天。8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00%9合格投标供应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福利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其以上资质。9合格投标供应商2)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以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1投标截止时间2025-10-2314:00:00,以竞争性磋商公告显示时间为准。12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13投标保证金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14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1)正版一份、副本二份,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2)电子组价文件(后缀名:GBQ7)一份;15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16采购招标澄清会■不召开。如有需要,另行通知。17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若投标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义,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应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要求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邮件发送地址:shyc2020@126.com传真:021-67225188送达或快递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790号联系人:倪雄超13774491755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只答复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关的问题,并有权对于任何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关的问题不作解答。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商讨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澄清(修改)公告,投标供应商自行网上查看下载。18提交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方式和地点网上投标、现场开标19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5-10-2314:00:00时开标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790号20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开标时所用的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也可自带手机连接个人热点);3.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4.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三份及电子组价文件(后缀名:GBQ7)合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注:代理单位不提供电脑、若因电脑问题导致无法开标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2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专家3人22履约保证金不提供23付款方式详见合同24响应文件的要求及递交投标供应商应与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上海颐赐建筑工程管理事务所递交密封的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胶装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及电子组价文件(后缀名:GBQ7)一份,递交地点为开标地点,如电子开标出现异常情况而无法开标的将以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为主。25响应文件的密封与包装磋商响应文件包装要求:商务标与技术标:■不分开包装□分开包装正本与副本:■不分开包装□分开包装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应双面打印装订并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2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7磋商响应文件签收各投标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招标工具将磋商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投标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磋商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27磋商响应文件签收客户端招标工具,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撤回。投标状态为【签收成功】,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28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9576329政策功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中小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投标供应商诚信档案。(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工程项目为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29政策功能(5)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4、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6、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30其他★图纸及清单电子版详见公共邮箱:shanghai_yici@126.com;邮箱密码:yici66666631类别申明本项目属于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标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1采购招标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磋商招标。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1.2.1本招标项目的预算资金: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人自有资金: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项目内容、履约期限和地点、质量要求1.3.1本招标项目内容: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履约期限和地点: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合格的投标供应商1.4.1合格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合格的服务1.5.1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1.5.2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招标需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6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7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投标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8询问与质疑1.8.1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1.8.2投标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采购招标过程各环节开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以及磋商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采购人将不予受理。1.8.3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附件范本,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投标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D.事实依据;E.必要的法律依据;F.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采购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采购人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1.8.4采购人将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1.8.5对投标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9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1.9.1投标供应商在本采购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等。1.9.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供应商在本采购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1.10其他本《投标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竞争性磋商公告》、《技术标准和要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公告》、《技术标准和要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1.11保密参与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2)投标供应商须知及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3)评标办法(第三章);(4)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章);(5)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第五章);(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根据本章第2.2.2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供应商,均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前”规定的时间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2.2.2对收到的有效澄清要求,采购人需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需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2.2.3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2.2.4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2.2.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2.6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有澄清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通知的,投标供应商可以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查看,以确认其已阅知该更正或澄清(修改)公告,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2.7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磋商响应文件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技术响应文件和商务响应文件,内容如下:3.1.1商务标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除密封在商务标中,开标当日另随身携带一份);(4)投标函附录4.1开标一览表;4.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5)投标供应商基本材料;A)投标供应商基本情况表;B)本项目人员配置一览表、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6)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和经验情况一览表;(7)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8)无利害关系声明;(9)参与本项目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12)报价文件;(13)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等)。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实施方案(可参照评审内容进行编制);(2)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等。3.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投标报价3.3.1投标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3.3.2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说明并允许外,每种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3.3投标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供应商以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3.3.4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3.3.5投标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填报录入的开标一览表金额及信息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开标一览表金额及信息填写不一致的,以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填报录入的开标一览表金额及信息为准。3.4投标有效期3.4.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3.6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资料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服务期限、技术标准和要求、服务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项目无关内容。3.7.3磋商响应文件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及封底)应双面打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负责。3.7.4当“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与提交的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响应文件份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8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9计量单位投标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3.10踏勘现场3.10.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3.10.2投标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3.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3.11采购招标澄清会3.11.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澄清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采购招标澄清会,澄清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3.11.2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3.11.3采购招标澄清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12费用承担投标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四、投标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加密)和标记4.1.1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编制目录,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份数装订成册,磋商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4.1.2磋商响应文件封装后,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供应商地址、磋商响应文件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4.1.3网上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用密钥加密,并保证在开标时解密。4.1.4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受。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或上传4.2.1投标供应商应在本章第3.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或上传磋商响应文件。4.2.2投标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和方式:见投标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提交开标人代表须携带资料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受。4.2.3投标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成功上传系统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3.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关于磋商响应文件同样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如采取网上投标方式,需按照网上投标要求进行操作。五、开标5.1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采购人在本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开标大厅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需携带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开标会由采购人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投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5.2开标程序(1)投标供应商进行纸质签到;(2)项目采购业务经办人宣布开标纪律;(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称;(4)询问投标供应商是否申请回避。(5)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6)到开标时间后,开启标室投标供应商进行签到、解密并确认开标结果;(7)开标结束。5.3磋商程序5.3.1对投标供应商保证金缴纳(如有)情况进行查验、核实,由委托代理人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名确认,如委托代理人对密封情况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为准。5.3.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后当众拆封、清点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拆封后的商务和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委托代理人。5.3.3投标截止时间以网上计时为准,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签到,如超过30分钟签未在电子招投标系统签到成功(以系统签到记录为准),采购人有权开启评标室,视投标供应商放弃参与该项目投标,不予参与解密流程,其响应文件不予参与评审。5.3.4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a.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员检验各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除密封于商务文件内外,还应单独再准备一份,无需密封)。b.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投标供应商进行企业资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c.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投标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投标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d.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投标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投标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最后邀请各投标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e.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有)。f.投标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投标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终报价的电子版报价文件(GBQ7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g.磋商打分时以投标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5.3.5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5.3.6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5.3.7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采购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投标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5.3.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5.3.9对采购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供应商。5.3.10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3.11投标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5.4报价5.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服务的要求,并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投标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5.4.2最终报价是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4.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5.4.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六、评标6.1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6.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6.2.1开标后,采购人将协助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投标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6.2.2在详细评标之前,磋商小组要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磋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磋商小组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6.2.3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6.2.4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影响评标时投标供应商之间的相对排序。6.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6.4.1为有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6.4.2投标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必要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并应由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6.4.3投标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4.4投标供应商的澄清不得改变其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4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6.5.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6.5.2磋商小组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6.5评标的有关要求6.6.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供应商接触。6.6.3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6.6.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6.4采购人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投标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七、定标7.1确认中标人除了《投标供应商须知》第7.4条规定的采购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7.2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7.2.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采购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7.2.2除了因发生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以外,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以后,采购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7.2.3中标结果公示同时也是对其他未中标投标供应商的未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示后,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即可按《投标供应商须知》第3.5条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7.3磋商响应文件的处理7.3.1所有在开标会上启封并唱出的磋商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人均不退回磋商响应文件。7.4采购招标失败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认为缺乏竞争性、确定为采购招标失败的,采购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招标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8.1合同授予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供应商须知》第7.1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8.2授标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需要继续从原投标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8.3签订合同8.3.1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故不能在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应提前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8.3.2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质量保证金。8.3.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将取消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采购招标。九、电子采购招标说明(1)网上报名:从上海政府采购网进入“采购公告”页面,在左侧菜单栏中点击“采购公告”,选择需要投标的项目,进入采购公告详情页,在页面底部点击“获取采购文件”跳转至投标供应商登录页面,项目采购经办人可通过账号密码和CA锁登录云采交易平台,点击右上角“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在“详情”页面中填写投标供应商基本信息,勾选意向包。提交完成后,项目采购经办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列表中,点击“已申请”标签页找到该项目并下载采购文件。(2)投标授权:项目采购经办人获取采购文件成功后,单位法人须将项目授权给本单位具体的项目采购经办人,由项目采购经办人进行投标(响应)。(3)网上投标:项目采购经办人要进行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上传等操作,需先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投标客户端。(4)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1)基本信息填写、2)导入投标(响应)文件、3)标书匹配、4)标书匹配、5)生成电子标书。(5)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生成后,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页面中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按钮,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6)网上开标: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供应商携带投标加密的CA证书参加开标会议,按照上海政府采购网的提示完成签到、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及确认操作。十、其它10.1中标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10.2中标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转帐和现金形式支付。第三章评标办法一、政府采购政策导向1.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1.2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其他:投标响应单位如为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的,请将相关证明资料载于投标响应文件中,并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工程项目为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价格给予0%的扣除)。二、投标无效情形2.1磋商响应文件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被拒绝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标;2.2除上述投标无效情形外,磋商响应文件其他不符合采购招标要求的情形均作为评标时评分的因素。2.3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三、评标程序3.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本章节初步评审标准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投标无效处理.3.2投标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1)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4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3.5投标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填报录入的开标一览表金额及信息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开标一览表金额及信息填写不一致的,以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填报录入的开标一览表金额及信息为准。四、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5.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名次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终得分、报价均相同的,名次由磋商小组投票确定。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五、评审标准5.1初步评审标准5.1.1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营业执照提供有效期内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2资质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5.1.2符合性要求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符合性要求包1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1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项目级2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建筑工程),以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项目级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开标人身份证)提供彩色扫描件,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项目级4投标承诺书提供彩色扫描件,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项目级5投标函提供彩色扫描件,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项目级6开标一览表提供彩色扫描件,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注:总报价不得项目级6开标一览表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项目级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提供彩色扫描件,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项目级8增值税未按照相关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投报的作投标无效处理。项目级9工期及质量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作投标无效处理。项目级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所需要的证明资料,提供彩色扫描件,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盖章: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项目级11报价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必要时需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项目级11报价的合理性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级1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响应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项目级5.2分值构成序号评估要素主要评估内容得分1投标供应商报价得分(0-10分)投标供应商报价得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分2技术评审得分(0-90)根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进行综合评定:施工方案完整,对工程施工工艺阐述详细,对工程特点、难点分析准确,技术措施针对性较强的得20-15;施工方案基本完整,施工工艺阐述一般,对工程特点、难点分析不够准确,技术措施针对性一般的得15-10;施工方案有缺陷,施工工艺阐述含糊,对工程特点、难点分析错误,技术措施针对性较差的得10-0。0-20根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进行综合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有明确的实施管理体系、针对措施及创优计划比较全面且合理规范的得20-15;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施管理体系、针对措施及创优计划基本完整且合理规范的得15-10;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施管理体系、针对措施及创优计划不够全面的得10-0。0-20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较优,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可以清晰的反应出各工程节点进度计划,对工期保证措施全面可行性高的得10-7;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基本满足项目要求,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对各工程节点进度计划的反应不够清晰,对工期保证措施不够全面可行性一般的得7-3;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不合理,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无法反应出各工程节点进度计划,对工期保证措施及可行性较差的得3-0。0-10根据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进行综合评定:资源配备情况较优,有完整的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的投入计划且可行性高的得10-7;资源配备情况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的投入计划一般,可行性一般的得7-3;资源配备情况不合理,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的投入计划有缺陷,可行性较差的得3-0。0-10根据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工是否齐全;(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进行综合评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较优,专业分工明确且专业类别齐全,人员工作经验丰富的得15-10;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基本满足项目要求,专业分工及专业类别分配情况一般,人员工作经验一般的得10-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基本不合理,专业分工不明确,专业类别不齐全,人员工作经验较差的得5-0。0-15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进行综合评定:总平面布置较优,可行性较高,总面布置图绘制清晰规范详细的得9-6;总平面布置情况一般,总面布置图绘制清晰程度一般规范程度一般的得6-3;总平面布置情况不合理,总面布置图绘制不清晰规范程度较差的得3-0。0-9近3年内承接并完成过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项目,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以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为准,证明材料中须明确显示项目建设内容)0-6合计100分注:每项评分标准中的各量化打分项的分值区间不包含低值本身,最小打分间隔为0.1分。缺项得0分。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在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进行独立评分后,以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再按算术平均分值的高低进行推荐。最终得分相同的,名次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终得分、报价均相同的,名次由磋商小组投票确定。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六、评标程序6.1初步评审6.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本章节第5.1项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5.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投标无效处理。6.1.2投标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1)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1.4.3项、第1.4.5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1)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6.2详细评审6.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5.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审得分。6.2.2投标供应商得分等于本章第5.2款规定计算出的综合得分。6.2.3磋商小组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投标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或低于成本价,将其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6.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6.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6.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4评标结果6.4.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6.4.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2、采购编号:1625-W105045983、项目概况:屋面拆除翻新,加装避雷带及屋面排水管,外墙修缮刷漆,内墙刷涂料,安装木地板等。4、主要工作内容:屋面拆除翻新,加装避雷带及屋面排水管,外墙修缮刷漆,内墙刷涂料,安装木地板等4、项目地点:朱泾镇人民路305号。5、施工工期:60日历天;二.项目基本要求1、计划开竣工日期: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止2、项目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00%3、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证书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届满验收合格之日止。三.技术标准和要求一)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朱泾镇人民路305号修缮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屋面拆除翻新,加装避雷带及屋面排水管,外墙修缮刷漆,内墙刷涂料,安装木地板等。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朱泾镇人民路305号。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具体描述如下:/1.2.2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围。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00%。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予以澄清,除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发包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递交发包人,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发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经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递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发包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发包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危大工程清单:/;(10)其他: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发包人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按合同条款条约定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发包人应及时签收样品。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发包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发包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随此通知递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发包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发包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按合同条款约定。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发包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发包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被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发包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发包人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符合国家及地区规章规范制度要求。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其任何被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发包人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中。13.计日工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递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发包人审批。13.6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发包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审批。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应扣减的变更金额;2)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3)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5)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应增加的变更金额;2)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3)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增值税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存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修缮项目 修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