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预防性养护中标结果公示(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三财竞磋采购-2025-69
2、采购项目名称: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5日
5、评审日期:2025年10月29日
二、成交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中标金额
单位
备注信息
SGZ[2025]440-ZC294-1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及答疑文件(如有)等列明的所有内容
三门峡市瑞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市建设路北三街坊6号院
2,611,000.00
元
评审总得分:94分
序号
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及答疑文件(如有)等列明的所有内容
50日历天
蒋峥
豫2412022202303896
三、评审专家名单
李会玲(组长)、田永娟、张红雁(采购人代表)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考河南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豫交文[2021]7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由成交人支付。
收费金额:10,000.00元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成交公告公示期(1个工作日)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一并提交,并以质疑函接受的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监督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地 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联系电话:0398-2817693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三门峡市虢国路东段
联系人:岳女士
联系方式:0398-28170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青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升龙环球大厦C座26楼
联系人:姚女士
联系方式:133739670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女士
联系方式:13373967077
招标文件正文.docx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YID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采购编号:三财竞磋采购-2025-69、SGZ[2025]440-ZC294代理机构: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第五章控制价编制依据81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附)82第七章图纸(另附)84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5第九章响应文件格式8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zjy.smx.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9日08时2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三财竞磋采购-2025-69、SGZ[2025]440-ZC2942、项目名称: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2640407.11元最高限价:2640407.11元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SGZ[2025]440-ZC294-1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2640407.112640407.11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S312线陕州区,桩号K481+979,桥梁长146米,宽44.2米,主要对桥梁铺装裂缝修补、更换伸缩缝、止水带、支座、排水系统修复,梁板裂缝灌注、桥台混凝土修补等,恢复和提高桥梁整体使用功能,延长桥梁使用寿命。(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5.2磋商范围: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及答疑文件(如有)等列明的所有内容。5.3资金来源:省补资金和地方自筹5.4计划工期:50日历天5.5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5.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6、合同履行期限:同计划工期。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2具有桥梁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总工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4供应商须自行承诺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3.5供应商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或自行承诺(查询/承诺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3.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9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2、地点: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zjy.smx.gov.cn)3、方式:供应商凭CA数字证书通过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zjy.smx.gov.cn/),点击交易平台选择“市场主体登录”,登陆系统后,点击采购业务-业务管理-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菜单-点击领取按钮-领取.smxzf格式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办理CA证书:http://gzjy.smx.gov.cn/bzzx/008001/20231102/4defc9b5-408e-47f2-9e9f-1f376a06ee1f.html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9日08时20分(北京时间)2、地点: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加密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开启1、时间:2025年10月29日08时20分(北京时间)2、地点: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区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七、其他事项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第6条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本项目资格评审和业绩以响应文件为准,投标人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1)资格评(预)审部分:资格评(预)以响应文件为准,其上传资料真实性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评审打分部分:评审打分部分仍按照100分制原则进行,涉及到资格审查、企业荣誉、人员业绩、企业业绩等计分部分时,以投标单位自行上传到响应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为准。(3)响应文件编制部分: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进行响应文件编制,在响应文件编制时,应明确将投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业绩情况编入响应文件,便于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打分。3、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审查内容以磋商截止时间前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响应文件”上传的信息为准。规定时间外上传或更改的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上传的信息真实有效,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4、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开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和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业务办理指南。5、我单位(采购人)严格按三财购(2021)9号文要求的时限发布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上传采购合同。6、监督部门: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联系电话:0398-2817693八、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三门峡市虢国路东段联系人:岳女士联系方式:0398-281700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青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升龙环球大厦C座26楼联系人:姚女士联系方式:1337396707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姚女士联系方式:1337396707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三门峡市虢国路东段联系人:岳女士 联系方式:0398-2817007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青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升龙环球大厦C座26楼联系人:姚女士 联系方式:133739670771.1.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1.5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项目名称:陕州区S312线桥头沟大桥预防性养护项目采购编号:三财竞磋采购-2025-69、SGZ[2025]440-ZC2941.1.6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S312线陕州区1.2.1资金来源省补资金和地方自筹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1.2.3采购预算金额2640407.11元1.2.4采购项目性质工程1.3.1采购范围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及答疑文件(如有)等列明的所有内容。1.3.2计划工期50日历天1.3.3质量标准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评审以响应文件为准,其资料真实性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2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接受1.9.1现场考察不组织1.9.5答 疑 会不召开1.10分包不允许1.11.1实质性偏差不允许1.12是否接受选择性报价方案不接受:首次响应文件只允许一个报价方案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5 日形式: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提出2.2.2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回复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形式: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回复2.3.2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发出2.3.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形式: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回复3.2.3报价方式√固定单价3.3.1磋商有效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根据豫财购[201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4.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3年或2024年的财务状况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供应商在生成电子化响应文件后,应对电子化响应文件进行签章。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供应商在进行电子化响应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响应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供应商通过CA证书登录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4.2.1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9日08时20分(北京时间)4.2.2首次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5.3.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2人,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确定方式: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相关技术、经济方面专于开标前在相关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3.3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否,按顺序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1-3名,并排序5.9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要求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2640407.11元招标控制价是采购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予否决。10.2采购程序1.制定磋商文件2.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3.成立磋商小组4.磋商5.确定供应商6.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10.3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纸质文件资料。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 “交易智库”中下载操作流程温馨提示: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时不接受任何纸质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一、电子化投标(一)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按投标文件格式,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交易智库”中查看。电子化投标文件工具请点击http://t.cn/A6ZvtVob进行下载。(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地址:http://t.cn/A6ZvtVob),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其中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后缀为.smxtf)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后缀为.nsmxtf)。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技术联系电话:4009980000(三)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审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无纸化进行招标,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登陆(网址为http://120.194.249.36:10094/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2、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一次加密方式。开标时,由投标人使用CA 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 分钟内,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唱标。3、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等异常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4、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能够正常工作,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唱标。5、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中在开标解密栏中点击报价一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解密成功后10分钟内向中介服务机构电话质疑。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免提通话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并做好书面记录。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6、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用免提模式致电需要答复的投标人对质疑进行回复。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审委员会。7、如评审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连续三次致电未接通的,视为投标人放弃回复,评审委员会将自行对需要回复的内容进行认定。二、相关证书的提交1、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资质、业绩、荣誉及单位人员等相关资料原件的,投标人需将原件扫描件制作到电子投标文件中。2、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评审时以投标文件为准:(1)资格评(预)审部分:资格评(预)以投标文件为准,其上传资料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评审打分部分:评审打分部分仍按照100分制原则进行,涉及到资格审查、企业荣誉、人员业绩、企业业绩等计分部分时,以投标单位自行上传到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为准。(3)投标文件编制部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编制,在投标文件编制时,应明确将投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业绩情况编入投标文件,便于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打分。3、投标人递交的资料和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4、本项目评分业绩以投标文件业绩信息为准,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示: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投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以上条款。10.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部分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10.51.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副本原件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不再接收。接收质疑函联系部门: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373967077,通讯地址:郑州市青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升龙环球大厦C座26楼。在法定质疑期内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3.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4.履约验收要求:合格,符合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5.为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20﹞33号),成交供应商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具体详见附件。10.6代理服务费:1.收取标准:参考河南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豫交文[2021]7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2.收取方式:成交人在领取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10.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供应商应按照豫人社规{2022}4号文件。10.8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总则1.1.1项目概况1.1.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1.1.12.2.2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1.13.3.3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在采购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1.1.14.4.4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5.5.5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6.6.6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21.1.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2.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3.3.3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4.4.4采购项目性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31.1.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2.2.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3.3.3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4供应商资格要求1.4.41.1.1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1.4.42.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43.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2)与本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磋商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5)为本项目的监理人;(6)为本项目的代建人;(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为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10)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牟取中标,或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6保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7语言文字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标准单位。1.9.9现场考察或答疑会1.9.94.4.4现场考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现场考察的,不影响现场考察的正常进行。1.9.95.5.5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1.9.96.6.6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97.7.7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98.8.8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10分包1.10.101.1.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0.102.2.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0.103.3.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11.11响应和偏差1.11.1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112.2.2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1.113.3.3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1.12.12选择性报价方案选择性报价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竞争性磋商文件2.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控制价编制依据(6)工程量清单(7)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9)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2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公告媒体发布澄清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23.3.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4.4.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认可。2.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3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3.3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公告媒体发布变更公告。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33.3.3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编写3.1.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响应承诺函(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供应商基本情况资料(9)商务标证明文件(10)中小企业证明(11)其他资料3.2.2磋商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3.2.21.1.1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2.22.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响应报价的其他要素。3.2.23.3.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采购预算金额)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采购预算金额)。3.3.3磋商有效期3.3.31.1.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3.3.32.2.2在磋商有效期内,响应人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响应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3.4.4响应文件的编制3.4.41.1.1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4.42.2.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响应报价、计划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5.3响应文件均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子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电子化交易注意事项。4.响应文件的递交4.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为电子化投标)4.2.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响应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4.2.2响应人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人所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5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送达所有响应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响应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3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4.3.1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4.3.2修改的内容为电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5.竞争性磋商5.1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竞争性磋商。5.1.1磋商程序5.1.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无纸化进行招标,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5.1.2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一次加密方式。开标时,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唱标。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等异常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5.1.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能够正常工作,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唱标。5.1.4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中在开标大厅中点击开标一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唱标内容显示后10分钟内向中介服务机构电话质疑。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免提通话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并做好书面记录。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5.1.5在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若采购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采购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技标文件。若技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采购人宣读的内容。5.2.2磋商5.2.21.1.1磋商小组(1)磋商工作由磋商小组独立进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5.2.22.2.2磋商(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5.2.23.3.3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3.3磋商过程的保密性5.3.31.1.1磋商期间,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推荐成交人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3.32.2.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如向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记录其不良行为。5.4.4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5.5.5确定成交人5.5.51.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人。5.5.52.2.2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的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写明。5.6.6成交结果公告5.6.6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5.6.62.2.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名单。5.6.63.3.3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5.7.7成交通知书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磋商和签订合同的依据。5.8.8履约保证金不要求6.授予合同6.1.1按《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三财购[2021]9号)文要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6.2.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6.3.3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6.4.4如成交人不按本章第6.1项约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其成交决定。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或者重新采购。7.纪律和监督7.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7.2.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7.3.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7.4.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7.5.5询问、质疑和投诉7.5.51.1.1供应商或有关当事人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7.5.52.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7.5.53.3.3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7.5.54.4.4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联系部门、电话及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法定质疑期内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7.5.55.5.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7.5.56.6.6质疑单位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7.5.57.7.7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8.政府采购政策8.1.1磋商产品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标准,并载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等),将分别给予供应商在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分值进行加分评审。8.2.2如磋商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要求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未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要求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认证证书的,则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8.3.3关于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规定,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是国家信息部、版权局、商务部等部门认可的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8.4.4采购货物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否则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8.5.5优先采购本国产品。采购进口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依法办理论证、审批手续。8.6.6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8.7.7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必须执行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的响应报价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予认可。8.8.8开源节流,执行低价优先的采购政策规定。9.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2: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各供应商: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第3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符合性评审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响应函签字盖章供应商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具有桥梁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总工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供应商须自行承诺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或自行承诺(查询/承诺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需包含公司基础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范围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及答疑文件(如有)等列明的所有内容计划工期50日历天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响应报价响应报价在规定的报价要求范围之内,未超出控制价其他要求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2.2在评审过程中,凡遇到磋商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磋商小组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于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磋商小组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获半数同意的即为否决。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响应报价:30分技术标:40分商务标:30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2(1)磋商报价评分标准30分最后响应报价得分(30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既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评审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供应商最终评审报价)×30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供应商最终评审报价=供应商最终响应报价×(1-3%);非小微企业供应商最终评审报价=供应商最终响应报价。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承建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3%,微型企业扣除3%。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小企业应在响应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同时满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否则不予认可。监狱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说明:对于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价格分计算,但不作为成交价和合同签约价。2.2.2(2)技术标 40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0-4分)根据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的详实程度及可实施性打分:内容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得4分;内容基本完整,针对性一般,基本切实可行的,得2分;未提供者不得分。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0-6分)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得6分;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得3分;施工方案总体安排简略、欠完善的,得 1分;未提供者不得分。养护工程作业方案(0-4分)进度安排合理,平面布置合理,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完整,定期检查切实可行的得4分;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平面布置基本合理,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基本完整,定期检查基本切实可行的,得2分;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简略、欠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者不得分。工期保证措施(0-4分)工期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得4分;工期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得2分;工期承诺基本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简略、欠完善得 1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0-5分)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对项目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得5分;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具体措施可行。质量保证措施经济、安全、基本可行,得3分;织机构形式不太明确,措施简略、欠完善的,得 1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0-5分)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科学合理、先进可行,得5分;有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艺,正确识别现场重大危险源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基本可行,得3分;安全管理体系和措施简略、欠完善的得 1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0-4分)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先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得4分;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机械设备配置基本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得2分;机械、劳动力、主要物资投入计划简略、欠完善。得 1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0-5分)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设置科学规范,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内容完整、措施合理、切实可行的,得5分;内容基本完整、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内容、措施简略、欠完善的,得 1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风险管理措施(0-3分)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得3分;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基本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基本准确,有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2分;措施简略、欠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者不得分。2.2.2(3)商务标30分主要人员(0-10分)1.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中级职称或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的加2分;2.总工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公路工程)的加2分。3.项目经理或总工自2022年1月1日起完成过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的得6分,最多得6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需提供合同协议书);企业业绩(0-10分)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类似业绩,提供一份得6分;每多提供一份业绩加2分,最多得10分。(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注: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项目总工业绩可重复计分。服务承诺(0-10分)1.履职尽责承诺: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提供履约保证,得4分;具有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提供履约保证,得2分;未提供者不得分。2.工程保修服务承诺:具有全面、详实、可行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得4分;具有可行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得2分;未提供者不得分。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得2分,缺项得0分。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得分高的优先;报价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1)最后响应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商务标: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无效。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响应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的最后得分以全部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作为该供应商的最终得分。3.2.4在磋商过程中,凡遇到磋商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磋商小组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以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磋商小组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获半数同意的即为否决。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离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审结果3.4.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4.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合同格式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签订合同为准)注:按《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三财购[2021]9号)文要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1.1.6.2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4.3.7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4联合体本款增加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3款:4.12电子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电子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技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承包人为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己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17.3.5项: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17.4.2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军工资了,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想(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响应文件格式”的响应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三门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三门峡市虢国路东段 21.1.2.6监 理 人:招标确定地 址:(待定)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所有的变更必须得到业主的审核及批准65.2.4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911.6提前交工的奖金:\10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15.2.2按招标人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12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13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4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5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1617.3.3(1)签约合同价的0.2%17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8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 %19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合同价格的3%。20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1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218.2竣工资料的份数:5份23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24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三门峡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7.3工程进度付款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月。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附件六项目经理委托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桥预防性养护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