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道抢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
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管道抢修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725210200009771-XM001
二、项目名称: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管道抢修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71.74425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5层
中标金额:171.744253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5层
911100001013875230
171.744253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4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
171.744253万元
171.744253万元
更换D800雨水管道51m,更换D800污水管道51m,沥青路面拆除及恢复426.1m2,新旧路面搭接131.7m2,土石方工程、钢板桩支护及地下水位控制等。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对管道及道路病害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路面,保证安全通行。
合同履行日期:(工期)30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董虹、王辉、张家兴(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以中标价(成交金额)为基数计取,参考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下浮20%计取招标代理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联系方式:张家兴,699612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建兴佳盛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龙凤鑫园小区中1-15(12层)
联系方式:于建平,899927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建平
电 话: 8999275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管道抢修工程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1月04日 10:3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董虹、王辉、张家兴(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
¥171.744253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贾俊姣
项目联系电话
89992757
采购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69961231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建兴佳盛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龙凤鑫园小区中1-15(12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89992757
附件:
附件1
采购文件.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管道抢修工程项目编号:11011725210200009771-XM001采购人: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建兴佳盛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七章图纸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11725210200009771-XM0012.项目名称: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管道抢修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73.53万元(含税),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735254.53元(含税)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管道抢修工程173.53173.5254531项对管道及道路病害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路面,保证安全通行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0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外埠企业需进京备案;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没有处于破产状态;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为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它采购活动;7)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址:http://www.bjpg.gov.cn/ggzy/)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及持CA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同时获取电子版投标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其他说明:本项目为电子化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时需一并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五、开启时间:2025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平谷区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4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2)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3)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8)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9)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0)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具体流程:1)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1.1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交易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须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无效。1.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流程:A、【办理CA数字证书】:相关办理资料及办法详见“网站(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数字证书办理平台”。B、【CA证书绑定】:相关流程详见“网站(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C、【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相关流程详见“网站(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指引”。2)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网址:http://www.bjpg.gov.cn/ggzy/)-“服务指南”界面发布的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2.1办理CA认证证书供应商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服务指南”—“关于CA数字证书办理的相关说明”,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服务指南”—“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用户注册手”,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下载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北京CA、颐信CA驱动”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下载中心”—“平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开评标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下载A、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无效。B、在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内,供应商须登录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提示进行项目关注并上传营业执照。供应商完成上述操作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供应商方可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平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开评标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2.6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电子开标供应商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认证证书登录平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开评标系统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3.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采购文件的响应人,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活动。4.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5.发布媒介: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联系人:张家兴,电话:010-699612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建兴佳盛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龙凤鑫园小区中1-15(12层)联系人:于建平,联系电话:010-8999275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于建平,联系电话:010-8999275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管道抢修工程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过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辅助设施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工程保险等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最终根据评审价格结算。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元11.7.5磋商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7.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20分钟22.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条款号条目内容22.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技术部分得分仍相同时,按商务部分评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5.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5.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文件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形式邮寄或当面递交。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建兴佳盛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10-89992757;通讯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龙凤鑫园小区中1-15(12层)。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以中标价(成交金额)为基数计取,参考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下浮20%计取招标代理费。方式:转账或支票支付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完成代理工作、移交档案资料,按最终评审金额支付代理报酬。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2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电子版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其他说明:本项目为电子化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时需一并提交纸质版响应条款号条目内容2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文件28.2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11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平谷区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4层28.3最高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1735254.53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1009469.75元;措施项目合价:282506.88元;其他项目合价:300000.00元;增值税的合价:143277.90元。其他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元;材料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63203.11元;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327000元;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含税)合计金额:115773.76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0元。28.4最终报价说明最终响应报价与首次报价不一致时,成交供应商须根据最终响应进行报价,报价需按统一比例下浮。28.5施工方案页数要求页数不得超过150页,否则响应无效。28.6注意事项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加密响应文件的CA锁,用于现场解密响应文件。由于供应商原因错带、忘带CA锁,造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视为响应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需盖章)、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及原件。28.7特别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中的招标人即为“采购人”、投标人即为“供应商”、中标人即为“成交供应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即为“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信息安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七章图纸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汇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汇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1.5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及利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及利息,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及利息,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4退还磋商保证金利息:1)利息计算标准:利率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活期存款利率×递交截止日当日起计算至退还磋商保证金之日的天数/360)2)息计算起止时间:自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开始计息,未成交供应商至发出成交公告的次日,成交供应商为采购合同签订的次日停止计息。3)利息计算标准:人民银行活期标准利率4)退还方式:电汇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电子版和纸质版响应文件的编制13.1电子版响应文件的编制13.1.1响应文件应按照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及本须知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3.1.2电子响应文件数量、解密:A、数量:加密响应文件1份上传系统。加密响应文件拷贝U盘中供应商携带,用途:备用。B、解密:供应商携带移动CA(具有电子签章功能)进行解密。加密锁及解密锁必须为同一把锁。C、电子响应技术咨询及CA数字认证证书咨询方式:登录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查询技术咨询联系方式。13.1.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纸质响应文件的编制13.2.1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1份。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正副本必须胶装,且内容必须清晰,如装订不符合要求或内容不清晰所引起的投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2.2响应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上述删改是根据采购人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响应文件修改处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处签字。13.2.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4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4.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部位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签章并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纸质响应文件封面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签字或盖章处,均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14.2以联合体参加的,除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外,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盖章处应按加盖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或所有联合体成员公章。15电子版的加密和纸质版响应文件的密封15.1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15.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响应文件。15.2纸质版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2.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统一密封包装,且包装袋/箱正面和响应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供应商应对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袋(箱)采用密封条(由供应商自行制作)进行密封。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5.2.2在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注明下列识别标记:(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3)年月日时分递交,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5.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6响应文件的提交16.1电子响应文件提交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6.2纸质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规定地点。16.3供应商应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响应文件。16.4递交/提交结束后,递交/提交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磋商活动,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17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7.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8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8.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8.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9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9.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谷区分平台。供应商携带移动CA(具有电子签章功能)进行解密。加密锁及解密锁必须为同一把锁,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19.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9.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9.5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再对其进行后续磋商:19.5.1逾期提交响应文件的;19.5.2因未带、带错CA锁解密不成功的;19.5.3未在规定时间下载磋商文件的。19.6本项目不公开报价。20磋商小组20.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本次采购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20.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3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1.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3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终止24.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4.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5签订合同2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5.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5.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5.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28其他2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2磋商时间和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3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4最终报价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5施工方案页数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6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7特别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3-1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承诺书4磋商保证金(如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提交磋商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5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按文件要求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授权委托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否2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否3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盖章否4响应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否5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6响应文件格式、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文字、图形、证书复印件清晰、可辨否7响应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否8合同履行期限(工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否9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否10★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号条款要求的否11报价的修正(如有)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是12报价合理性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时,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是13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否14串通投标存在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否15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否16无效情形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情形否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_/___。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不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技术部分得分仍相同时,按商务部分评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报价部分(30分)1报价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商务部分(20分)2企业类似业绩6分具有1个类似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类似业绩指具有近五年(2020年10月01日至今)内承担完成的类似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3项目经理8分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其他得0分;学历:本科(含)及以上学历得2分,专科学历得1分,其他不得分;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上工作经验得4分;10年(不含)5年(含)得2分,其他不得分;4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6分人员及设备配备数量充足合理、完全满足实际需求得6分;人员及设备配备数量较合理、满足实际需求得4分;人员及设备配备数量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实际需求得2分;人员及设备配备数量欠合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得0分.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4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15方案及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5分;方案及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细节稍欠缺得12分;方案及措施较科学、较可行、针对性较强得9分;方案及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6分;方案及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得3分;方案及措施欠合理,可行性较差,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5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10体系与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体系与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细节稍欠缺得8分;体系与措施较科学、较可行、针对性较强得6分;体系与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4分;体系与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得2分;体系与措施欠合理,可行性较差,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6安全和绿10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6色施工保障措施10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细节稍欠缺得8分;措施较科学、较可行、针对性较强得6分;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4分;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得2分;措施欠合理,可行性较差,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7工程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10计划及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计划及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细节稍欠缺得8分;计划及措施较科学、较可行、针对性较强得6分;计划及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4分;计划及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得2分;计划及措施欠合理,可行性较差,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8各方协调配合措施5针对本项目科学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5分;针对本项目较科学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得3分;针对本项目基本合理、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得1分;针对本项目欠合理、欠可行,不具有针对性得0分。合计100分第四章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及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1)预期用途:对管道及道路病害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路面,保证安全通行。(2)/。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平谷区01街区体育中心西路(迎宾街~鲁各庄北街)1.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本章附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图: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周边环境情况:/,人员密集情况:/,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现场踏勘后确定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现场踏勘后确定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现场踏勘后确定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更换D800雨水管道51m,更换D800污水管道51m,沥青路面拆除及恢复426.1m2,新旧路面搭接131.7m2,土石方工程、钢板桩支护及地下水位控制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表4.10-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表4.8“材料暂估单价表”。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发生时另行约定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1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一般包括两部分,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表4.10-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0-3“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0-3“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项目、暂估数量等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构成暂列金额的一部分。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或计日工表中所列计日工项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上述暂列项目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不限于只能用于上述表中所列项目。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或)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见合同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一览表”。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第2.1.2项“承包范围内的暂估项目”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第2.1.3项“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规定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4.2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1)《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2)除非设计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5.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安全生产标准化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示牌(如,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要求:/。6.1.3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账目备查。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要求:/。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5)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6)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7)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8)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9)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10)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11)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12)当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承包人还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道路遗撒和乱倒乱卸等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环境。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6.7.10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6.7.11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和消纳等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治理、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其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承包人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保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建筑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识等其他涂装作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涂料和水基、本体型等低VOCs含量胶粘剂)。6.8.10本工程使用全密闭施工技术及在土方阶段使用基坑气膜的要求:/。6.8.11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1)承包人应使用符合北京市《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相关要求的产品。(2)/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合同条款第9.4.3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至少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证措施;(13)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建筑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识等其他涂装作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涂料和水基、本体型等低VOCs含量胶粘剂)的保证措施;(1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5)其他要求:/。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1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6.10.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合格。6.10.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6.10.3承包人应当依据本章6.10.1项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按照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6.10.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制定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储备智能测温计、防护服、口罩、消毒用品等物资及必备急救药品;配备环境卫生消杀员,负责生活区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相关工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监测,不得带病上岗;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安排专人对宿舍、食堂、淋浴间、卫生间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通风和环境消毒作业,定期整治卫生环境,开展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工作,配置灭鼠蚊、蝇、蟑螂等设施;张贴卫生防疫宣传标语、标识、标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防护;施工现场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原携带者,应及时到医院就医治疗,直至恢复健康方可工作。6.10.5特殊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要求:/。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0.1部分材料特殊技术要求10.1.1发包人依据工程特点,可以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提出技术要求。材料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使用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相关技术要求:/。10.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选型允许的偏离:序号材料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12……10.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10.2进口材料10.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10.2.2上述进口材料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1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市级工程,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得低于10%。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10.4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本工程的其他特殊技术要求:/。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代表呈递一份施工进度情况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窝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如以日进度报表等作为进度管理同期记录的,可以辅以必要的影像资料,合同双方应当根据相关影像资料,汇总形成周进度报表。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13.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管道抢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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