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雨污混接整治 雨污混接、私接排水整改及破损管网修复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310110000250826130881-10267951
二、项目名称:新江湾城体育活动中心雨污混接整治项目施工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新江湾城体育活动中心雨污混接整治项目施工
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406室
87.66
2839112.19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新江湾城体育活动中心雨污混接整治项目施工
新江湾城体育活动中心雨污混接整治项目施工
新江湾体育中心位于杨浦区淞沪路以东,国浩路以南地块,建筑面积约 47608㎡。本次针对体育中心雨污混接、私接排水整改及破损管网修复。主要改造内容包括新建场区内雨水管道和雨水连管、新建场区内污水管道、局部混接管道保留作污水管道使用、化粪池改造、消防管道及附属设施更换等。(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清单及图纸。)
30日历天
陈华信
沪231201120241204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沈庆毅,瞿永兴,吴莉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招标代理合同收费标准如下:采购代理服务费:以建安费为基数,按100万以下0.31%,100-500万0.31%,差额累进后下浮5%计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建安费为基数,按100万以下0.37%,100-500万0.35%,差额累进后下浮5%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1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本项目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经磋商及综合打分,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的综合得分最高,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地址:隆昌路640号
联系方式:021-658000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B座3楼
联系方式:021-336267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俊鑫
电话:021-33626722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76.8K

采购文件附件:

新江湾城体育活动中心雨污混接整治项目施工.pdf2.9M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杨浦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的(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6人,营业收入为6170万元,资产总额为1564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5日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请响应人自行了解中小企业政策,真实、完整地填写此《声明函》。如因填写不完整而影响评审的,由响应人自行负责。徐招招编泾标制镇代标理日农机期人构民:::小上上2海海01区市同8青济年自评浦工区程行标徐咨月1车办泾询镇有充法安限标报全公建电段管司编理设号号事::施务C108中10新2心QP建0462工程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0000250826130881-10267951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代理机构: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部分项目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评标办法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合格的响应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4、其他资质要求:①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②具有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及其以上资质;③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④根据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2、项目编号:310110000250826130881-102679513、预算编号:1025-W00002782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新江湾体育中心位于杨浦区淞沪路以东,国浩路以南地块,建筑面积约47608㎡。本次针对体育中心雨污混接、私接排水整改及破损管网修复。主要改造内容包括新建场区内雨水管道和雨水连管、新建场区内污水管道、局部混接管道保留作污水管道使用、化粪池改造、消防管道及附属设施更换等。(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清单及图纸。)6、施工地址:该项目位于杨浦区淞沪路以东,国浩路以南地块。7、开工日期:2025年11月14日(以采购人实际通知日期为准)。8、施工工期:30日历天。9、采购预算金额:3383522.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3383522.00元)。10、最高投标限价:2966983.84元。1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政策、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根据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10-3000:00:00~12:00:00时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11-0612:00:00~23:59:59时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人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报名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网页截图证明。(截图须附系统时间,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并盖公章)6)根据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提供相关《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以上资料需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5-10-3000:00:00~12: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11-0612:00:00~23:59:59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供应商报名成功后将单位邮箱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tad2@tongji-ec.com.cn)领取清单。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11-10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5-11-1010:00:0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B座3楼301B会议室。2、磋商地点: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B座3楼301B会议室。届时请响应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携带其他资料:(1)提供网上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三份,递交至投标地点,投标文件打印件如与网上投标文件不符的,以网上为准。(2)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法人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4)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5)无线3G或4G上网卡(备用)。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响应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响应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响应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人无法在磋商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代理机构: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40号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3楼邮编:200093邮编:200092联系人:胡老师联系人:吴俊鑫电话:021-65800007电话:021-33626722传真:/传真:021-33626718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2项目类别政府采购工程类3项目编号采购编号:310110000250826130881-102679514采购预算金额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人民币2966983.84(RMB2966983.84元)★注:响应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5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6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7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40号联系人:胡老师电话:021-658000078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3楼联系人:吴俊鑫电话:021-33626722传真:021-336267189采购内容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10项目情况新江湾体育中心位于杨浦区淞沪路以东,国浩路以南地块,建筑面积约47608㎡。本次针对体育中心雨污混接、私接排水整改及破损管网修复。主要改造内容包括新建场区内雨水管道和雨水连管、新建场区内污水管道、局部混接管道保留作污水管道使用、化粪池改造、消防管道及附属设施更换等。(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清单及图纸。)12计划开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14日(以采购人实际通知日期为准)13施工工期★施工工期:30日历天。14报价货币响应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5响应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并成为会员的供应商;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5、具有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及其以上资质;6、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7、根据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16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7磋商文件下载时间、地址于2025-10-3000:00:00~12:00:00起至2025-11-0612:00:00~23:59:59的时间内下载磋商文件。下载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8现场踏勘自行踏勘19提问方式及截止时间供应商可在2025年11月7日10:00时前将疑问函或无疑问函(签字并盖章)扫描发送至tad2@tongji-ec.com.cn,代理机构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统一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纪要。(若无)各应谈人以书面形式“无疑问函”原件盖章后答疑会前或报价时提供。20磋商答疑会时间、地点如有,另行通知21领取补充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如有,另行通知22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2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24响应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2025-11-1010:00:0025磋商会议时间、地点磋商会时间:2025-11-1010:00:00地点: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B座3楼301B会议室届时请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响应人代表持响应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磋商会议(如有条件,供应商可自备无线网络)。26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投标承诺书(响应文件格式一);2)投标函(响应文件格式二);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文件格式三);4)开标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四);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响应文件格式五);6)投标报价明细表(响应文件格式六);7)拟在合同任职的主要人员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七);8)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响应文件格式八);9)资格/符合性证明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九);10)项目方案(响应文件格式十四);11)资格性、符合性和评标办法响应表(响应文件格式十八);12)响应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27响应文件格式响应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及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进行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请详见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8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为电子招标,响应人应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正确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9资格符合性审查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无效标处理,不进入后续磋商:1.未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截图须附系统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记录网页截图证明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响应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人无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或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3.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29资格符合性审查法辨认的;4.磋商文件中“★”项未满足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其它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满足的条款而未满足的。(注:以上条款无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标记,投标人可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任意位置标记匹配。)30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31转让与分包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32其他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若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33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电子磋商特别提醒1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2磋商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文件有关格式。(3)响应文件须先以WORD编辑器编辑,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PDF文件。此PDF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软件抽取目录。WORD转换为PDF时,如使用2010版本以上的word进行转换,可在“另存为”界面内点击“选项”按钮,在其中选择“创建书签时使用(C)”中的“标题”。(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6)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4网上响应(1)登入招投标系统: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投标系统。(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网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3)正式响应:供应商填写好所有响应内容后,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响应文件,并下载回执。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响应。5响应文件签收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响应失败。对已完成上传响应文件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6响应截止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磋商截止时间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首次响应文件。7磋商(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会议。(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磋商。(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4)若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8响应文件解密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磋商截止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9磋商记录的确认(1)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磋商记录表。(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磋商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3)供应商发现磋商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磋商记录表的内容是否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供应商未对磋商记录表提出异议,又据不作出确认的,视为确认磋商记录表的内容。10其他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5)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磋商响应,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11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021-54679568-16206-5号分机响应人须知正文一、总则1、概述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2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1.3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定义及解释2.1“采购项目”系指采购人在磋商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工程。2.2“代理机构”系指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3“采购人”系指上海市杨浦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2.4“响应人”系指根据规定可以下载磋商文件、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响应人。2.6“买方”系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7“卖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响应人。2.8“电子招投标系统”系指由上海市财政局管理并运行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2.9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条款,响应文件必须全部满足或产生正偏离,若任何一条产生负偏离,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3、合格的响应人3.1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响应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响应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4.响应费用4.1无论响应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响应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禁止事项5.1采购人、响应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响应人参与竞争。5.2响应人不得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除响应人被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质疑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响应人不得就与其响应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采购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接触。5.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6.保密事项6.1由采购人向响应人提供的采购项目内容等所有资料,响应人获得后,应对其保密。除非采购人同意,响应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开标后,应采购人要求,响应人须归还采购人认为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需保密的备份文件和资料。7.响应人知悉7.1响应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本采购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本磋商文件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8.询问与质疑8.1响应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响应人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2响应人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下载磋商文件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磋商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8.3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8.4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书应统一采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格式。响应人可至“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下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8.5采购人将在收到响应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响应人和其他有关响应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6对响应人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质疑的响应人,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7响应人提起质疑的,其书面材料应当由响应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或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构成9.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如有)组成:a.竞争性磋商公告;b.响应人须知前附表;c.响应人须知;d.政府采购政策功能;e.项目需求;f.合同条款;g.评标办法;h.响应文件格式;i.附件。9.2响应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响应人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0.响应文件的澄清10.1响应人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于投标截止时间5天之前要求澄清。请需要澄清的响应人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并同时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填写提问信息。采购人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将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人。响应人请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响应人自行承担。10.2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10.3磋商文件的澄清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人有约束力。11.磋商文件的修改1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采购人可依据响应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上进行发布,响应人请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响应人自行承担。11.2为使响应人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11.3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人有约束力。12.踏勘现场12.1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响应人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采购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响应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响应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响应人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应为响应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响应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的安排。12.2响应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采购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响应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响应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的编写13.编写要求13.1响应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操作指南,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相关要求提供响应文件。13.2响应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响应文件录入、投标、响应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13.3如果因为响应人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祥,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响应人承担。13.4电子响应文件提供的扫描件中的图像及文字应清晰可辨识,如扫描件中的图像及文字模糊不清,造成评标专家无法辨识的,影响其评标结果及相关责任将由响应人承担。13.5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因系统限制,响应人上传的响应文件不得大于50兆。14.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4.1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14.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响应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承诺书(响应文件格式一);2)投标函(响应文件格式二);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文件格式三);4)开标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四);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响应文件格式五);6)投标报价明细表(响应文件格式六);7)拟在合同任职的主要人员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七);8)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响应文件格式八);9)资格/符合性证明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九);10)项目方案(响应文件格式十四);11)资格性、符合性和评标办法响应表(响应文件格式十八);12)响应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16.投标报价16.1响应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所附格式填写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网上投标系统认定的价格为准。★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为无效投标。16.2本工程的工程量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确定,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报价。16.3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标投系统中最终认定的价格为准。16.4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16.5响应人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6.6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投标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磋商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采购人提供的磋商文件、补充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相关资料。(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7)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8)其他相关资料。16.7投标报价原则和内容(1)响应单位认真核阅磋商文件,了解工地现场的全部情况,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上海市土建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及其相应的计算规则、配套文件,取费办法及标准,执行如下文件:沪建交(2006)445号文、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文等,结合响应单位自身实力编制投标总价。16.8投标报价说明及结算原则(1)投标总价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税金的报价之和。(2)本工程计价模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报价。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费用,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及响应人的期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税金除外),并考虑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或响应人为完成该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可能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响应人的优惠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承受能力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在综合单价中体现,不允许总价优惠。(3)响应人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合价,除本磋商文件、补充磋商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响应人未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4)措施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响应人应在对磋商文件、补充磋商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响应人可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本工程特点、现场情况、磋商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结合采购人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可增加措施项目),自行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一经中标,该费用视作已包含中标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措施费用不作调整。(5)税金须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6)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除本磋商文件、补充磋商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响应人投报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实际竣工图纸计算,与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一并结算。(7)合同签订后,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及其他相关定额计取,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响应人参照施工期间的市场信息价格报价,并报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8)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所报单价为综合单价,闭口包干(除暂估单价、需招标人和监理重新批价的或合同约定应予以调整的除外),应考虑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测试、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并应综合考虑到现行有关造价的文件规定、现场条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波动、风险等一切因素。施工范围中明示或暗示的工作内容,如在清单中无单独列项,应理解为已包含在响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一旦中标不得以不明了为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增值税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自报。17.联合投标17.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8.响应人资格证明文件18.1响应人必须按磋商文件及网上投标系统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9.投标货物/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9.1响应人依据磋商文件中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9.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20.信用查询记录20.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请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上传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信用查询记录。★以上两个网站信息均须提供,不得遗漏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20.2响应人可以以查询结果截图或查询结果页面信息的扫描件等形式提供信用查询记录,响应人无论以哪种形式提供的信用查询记录必须清晰可辨识。20.3响应人的信用查询记录的时间节点应为磋商截止时间前7天内。20.4响应人如开设有分公司的,提供对所有分公司的信用查询记录。20.5响应人的信用查询记录将与本项目其他所有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21.投标保证金21.1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22.投标有效期22.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23.响应文件23.1★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要求响应人进行签章的及本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处,响应人应在其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满足规定,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23.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采购,不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网络操作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23.3★投标供应商应按网上投标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完成,否则,将拒绝其投标。23.4响应文件不得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4.响应文件的录入、制作、加密24.1响应人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24.2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24.3响应人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CA密码,响应人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25.上传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5.1所有响应文件须按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时间上传、解密响应文件。25.2投标截止时间前,响应人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响应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5.3出现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26.迟交的响应文件26.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采购人将拒绝接收。2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7.1响应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的,应书面向代理机构提出撤销投标申请(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四)。集中采购机构确认收到书面申请后,响应人方可按照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流程进行相关操作。27.2响应人不得在磋商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五、磋商28.竞争性磋商29.磋商准备29.1.1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磋商公告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1.2磋商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检查。29.1.3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9.2拒绝接收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29.2.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9.2.2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29.2.3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9.2.4未携带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30磋商程序30.1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CA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磋商响应文件。30.2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a.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员检验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除密封于商务文件内外,还应单独再准备一份,无需密封)。b.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资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c.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d.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e.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f.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g.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30.3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30.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30.5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30.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0.7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0.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0.9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31.报价31.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31.2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1.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1.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六、评审32.磋商小组32.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32.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4)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3.评审原则33.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34.评审34.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34.2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3磋商小组负责人在磋商小组中产生,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磋商小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七、成交和公告35.成交人确定3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35.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35.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6.确定成交供应商3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6.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6.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6.5采购人在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37.终止采购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八、纪律和监督38.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9.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40.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41.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42.其他注意事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响应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6%(工程项目为1%—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四部分项目需求本项目为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单位对本项目具体要求如下:1、★本项目要求施工工期为30日历天,响应单位需承诺若延误工期按1000元/天处罚,承诺需集中体现在响应文件格式十八“符合性审核响应表”中,否则按照未响应处理。2、★本项目要求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并安全、文明施工,响应单位需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按合同价的2%进行处罚,承诺需集中体现在响应文件格式十八“符合性审核响应表”中,否则按照未响应处理。3、本工程响应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位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日历天。4、税金(增值税)按照沪建市管〔2019〕19号文)执行。5、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各响应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和采购渠道,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各因素的风险自主报价,一旦中标,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按实结算(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承包单位计量,建设单位或审价单位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如:“设计变更”“清单缺项”“现场签证”等按实结算)。整体措施项目费用响应单位自报,闭口包干。本工程报价时子目人、材、机消耗量应当参考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中的定额消耗量。并结合自身企业定额等因素自主报价。6、工程变更1)在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采购人应及时递交中标人签收。因中标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或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在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施工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中标人报送采购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视无效处理。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由于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照如下办法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报送采购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后执行。中标人在提出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合同另行规定时遵照合同执行):A)工料机消耗量参考《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定额),该“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则可参照相应的上海市现行有关“定额”执行;B)工料机价格参照响应文件中的价格,响应文件中没有可参照的价格,可参考相应月份的《造价与建材资讯》”中的工程要素价格为计价依据,若无法参上述价格信息时,由中标人在采购订货前应征得采购人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购买,竣工结算时凭采购人签证确认的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结合自报有关指标进行结算;C)综合费用取费费率按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费率确定。4)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中标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7、报价依据1)本工程磋商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2)本招标的补充文书;3)提供的暂定工程量清单、有关图纸及其它资料和施工现场等条件;4)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8、本工程不具有实质性竞争费用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其中暂估价部分结算时按磋商文件有关规定按实结算。8、其他要求1、工程说明1.1.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1.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1.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2.资料和信息的使用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范围见工程量清单。3、承包方式3.1.本工程的承包方式: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由成交单位包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制作、安装、工期、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承包方式。3.2.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单位负责赔偿。4、报价依据4.1.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严格控制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不得超出。4.1.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4.1.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4.1.4投标报价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本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补充招标文件;对所投建筑物的现场实际情况的充分了解;4.1.5投标报价说明(1)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踏勘现场情况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各建筑待修复现状和招标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如未在清单中单列项目应理解为其价格和费用已包含在相应项目单价中。(2)投标总价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清单报价之总和。(3)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所报单价为综合单价,闭口包干(除暂估单价、需招标人和监理重新批价的或合同约定应予以调整的除外),应考虑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测试、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并应综合考虑到现行有关造价的文件规定、现场条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波动、风险等一切因素。施工范围中明示或暗示的工作内容,如在清单中无单独列项,应理解为已包含在响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一旦中标不得以不明了为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增值税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自报。(4)投标单位在投标自报价部分中,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需要列出所报价的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单价的,如果投标人未列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认为所报材料单价过低,有权提交评标委员会判定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对其报价按有效标相应子项的最高报价进行修正,且一旦中标,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投标报价提供招标人指定品牌、规格的材料。(5)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工料机单价及费率均不再调整(除暂估单价、需招标人和监理重新批价的或合同约定应予以调整的除外)。(6)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同时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4.1.6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款说明(1)投标单位应在对招标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以便让招标单位对整个项目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单价的因素有一个全面的考虑。(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投标单位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现场情况、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等对招标单位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如投标人认为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有漏项,可将需要增加的措施项目在“其它”项中自行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一经中标,无论实物工程量是否变化,投标报价是否遗漏,该费用视作已包含中标单位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措施费,如无特别说明包干使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项目投标人按提供的工程量自行组价计取单价。结算时全部措施项目闭口包干。(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要求: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4)对临时设施、砼及钢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措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有权扣除承包单位投标时列明,但未发生的施工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用。4.1.7其他项目清单的价款说明(1)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2)暂列金额、暂估价由各投标单位统一按招标单位提供的金额填入进行报价。(3)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1.8增值税清单的价款说明(1)增值税1)增值税:9%。(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2)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如投标人擅自改变计费基数及费率,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人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正确填写增值税金额,如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多出部分将无法得到计量。如增值税少于上述标准,结算时,应将少报部分按最不利原则(少报费率或少报差额绝对值)从中标人综合单价中扣减。4.1.9结算原则:(1)投标单位投报的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数量按实际结算(工程量确定需采用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2)对招标时提供暂估单价的子项,其综合单价结算时可按业主提供或核定的供货价格调整,但该调整仅限于主材价格的调整,组成综合单价的辅材价格、人工、机械、间接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不得调整。(3)对于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人仅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结算时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4)签订合同后,如工程发生变更,亦须按工程量清单表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如无适用类似的单价可参照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予以调整。(5)投标人作出的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不予考虑。(6)投标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本应当一致,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书面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5、工期要求5.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和《报价一览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5.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6、质量要求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00%。7、适用规范和标准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7.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8、安全文明施工8.1.安全防护8.2.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8.3.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9、临时供电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0、试验和检验10.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0.2.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1、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1.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1.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2、竣工清场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12.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12.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12.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12.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3、其它事项13.1.响应文件不能作未经授权的改动。若有此等改动,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3.2.响应文件若含有与磋商文件不符的要求,不予接纳。13.3.任何项目若未填上价款,该项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13.4.采购单位认为报价人是在充分理解合同条件的内容后,进行有关项目的报价的,如报价人事后认为未报或漏报项目,只视作该部分费用投标单位已自动放弃,结算时不予调整。13.5.响应文件内若有计算错误,由报价人自行负责。13.6.投标期间,采购人为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所发布的书面补充材料将作为磋商文件的补充文件。13.7.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亦不会对报价人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报价的原因。第五部分合同条款(注:以上海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生成的本项目合同版本为准)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编码]第一部分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江湾城体育中心雨污水混接整治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地点:该项目位于杨浦区淞沪路以东,国浩路以南地块工程内容:按图施工工程立项登记编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全部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详见磋商文件竣工日期: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五、合同价款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2服务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起至。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养护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养护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不可抗力;(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雨污混接整治 雨污混接、私接排水整改及破损管网修复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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