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农业大学2025)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CAU-HWZB-2025109(CNTEC2025B-96)(招标文件编号:CAU-HWZB-2025109(CNTEC2025B-96))
二、项目名称: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碧橙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7层2单元807A
中标(成交)金额:120.8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碧橙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自动移液工作站
Gator Bio;万象创造
Gator Pilot;Fast96P
1套;1套
959,000.00;249,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卓洋、韩小敬、谭卓英、肖运启、朱晓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7288.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87.35 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农业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联系方式:辛蓓蓓:134664136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层1101室
联系方式:张作洋、郭军、李京晶、宋飞、程子昂、王天韬、孙子逊 010-656285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含岳
电 话: 010-6273665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
采购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1月11日 17:54
评审专家名单
李卓洋、韩小敬、谭卓英、肖运启、朱晓民
总中标金额
¥120.8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潘含岳
项目联系电话
010-62736653
采购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辛蓓蓓:13466413686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层11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作洋、郭军、李京晶、宋飞、程子昂、王天韬、孙子逊 010-65628523
附件:
附件1
CAU-HWZB-2025109(CNTEC2025B-96)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df
附件2
碧橙蓝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CAU-HWZB-2025109(CNTEC2025B-96)采购代理机构: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5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层,100125电话:010-65628523电子邮箱:cntec811@163.com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一、说明1、招标文件的适用范围2、定义3、合格的投标人4、资金来源5、投标费用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7、招标文件的澄清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10、投标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构成12、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3、投标内容填写说明14、投标报价15、投标保证金16、投标有效期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19、投标截止期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五、开标及评标21、开标及开标程序22、组建评标委员会23、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24、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澄清25、综合评审26、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六、确定中标2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8、确定中标人29、中标通知30、签订合同31、履约保证金32、采购人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33、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七、其它34、询问35、质疑36、投诉37、腐败和欺诈行为38、招标代理费39、保密和披露40、解释41、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格式一: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函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一览表二、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二)具体要求第1包品目1-1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第1包品目1-2自动移液工作站第五章:评标方法与标准(综合评分法)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投标函格式2.开标一览表格式3.分项报价表格式4.系统配置清单格式5.技术规格响应表格式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7-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8.资格证明文件8-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2财务状况报告或者资信证明材料:8-3供应商在注册地依法缴纳税收8-4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金8-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及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9.产品样本资料格式10.业绩证明材料格式11.技术方案等格式12.供货方案等格式13.投标人前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格式14.投标人前三年内重大违法记录情况说明格式14.投标人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14.投标人前三年内重大违法记录情况说明表格式15.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招标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附件16.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1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19.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格式20.投标人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2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邀请受中国农业大学委托,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下述货物及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投标文件。1.项目名称: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2.招标编号:CAU-HWZB-2025109(CNTEC2025B-96)3.采购货物名称和数量:包号品目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万元)是否接受进口设备行业分类11-1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1套96否工业1-2自动移液工作站1套25否工业本项目共分1个包,投标人可以进行完整投标,但不允许将某一包的内容拆开来投标(详见第四章)。核心产品:品目号1-1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为本项目核心产品。4.获取招标文件4.1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通过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请按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汇款购买,在汇款附言栏内写明项目招标编号和包号,将汇款底单复印件及《招标文件发送信息登记表》发送邮件至cntec811@163.com,标题为**单位购买CNTEC2025B-96项目采购文件,并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确认。4.2售价:招标文件每包售价500元,售后不退。4.3邮购:如需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请按下述地址汇款,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1日内以快件寄送。4.4如需要,采购人可以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本,但以纸质版本为准。4.5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而被拒绝,投标资格不得转让。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时30分,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开标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时30分,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采购人不予接受。6.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并电话沟通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层1101室,100125联系人:张作洋、郭军电话:010-65628523传真:010-65628533邮箱:cntec811@163.com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银行帐号:87205022200201018726银行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一层,10002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容2.2采购人名称:中国农业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联系人:辛老师,电话:134664136863.1.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及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规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及其它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凡是经查询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3.1.7供应商资格的其它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4.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金额:121万元7.2现场考察:不组织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考察。7.3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14.3.2投标报价:货物运抵用户的项目现场、货交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在指定位置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时的价格。14.6投标人给予招标人的优惠条件、价格折扣的承诺等,应当在开标时当众宣读,凡是没有在开标时当众宣读的优惠条件、价格折扣,评标时不予考虑。15.1投标保证金1.交纳金额:2万元;2.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凭证交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A.采用电汇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以下指定账户且以汇款到账时间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收款单位: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7205022200201018726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注明字样:“CNTEC2025B-96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底单)复印件随“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15.1。B.采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和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的,必须随“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注:建议优先采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16.1投标有效期:90天17.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18.1.2(2)提供电子文本:提供电子版(电子文件提供可编辑word版文件和PDF版盖章扫描件,电子文件规定存储载体为USB存储设备)19.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截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投标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21.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截止地点详细地址:同投标详细地址25.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8.1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3名32.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提交时间:不迟于签订合同、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5天提交金额:合同总价的5%接收单位:中国农业大学33.1数量变更:≤10%38.1招标代理费: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中的约定,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支付,并应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交清。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服务类型费率心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心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t1.5%1.0%100-5001.1%t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t0.25%0.35%5,000-10,0000.25%t0.1%0.2%t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41.1同类产品:也称类似产品,指具有与本次采购产品非常类似特征的产品。注:所有要求材料如未注明原件,则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一、说明1、招标文件的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与之相关服务的供应商的投标。2、定义2.1采购人:指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所述的采购人,也称“招标人”。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接受采购人委托,负责组织本次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也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司”。2.3招标文件,指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也称采购文件。2.4供应商:指具备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5潜在供应商:指潜在供应商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称潜在投标人。2.6投标供应商: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获得招标文件并响应招标、正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称投标人。2.7中标人:指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并获得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2.8买方,指本项目的采购人及最终使用单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9卖方,指中标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10货物,指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备品备件、手册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11服务,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承担的技术协助、校准、安装调试等类似的义务,包括售后服务。3、合格的投标人3.1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3.1.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至开标之日的前一周止),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1.3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相关联的所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3.1.4按照本招标公告的规定,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获得招标文件。3.1.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1.7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其它要求。3.1.8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经营、生产许可证明、强制认证。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礼品、赠品、回扣、现金、有价证券等,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4、资金来源4.1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预算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标准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6.2投标人应认真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不一致或者疑问的地方,应当按照下述第7.1规定的时限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7、招标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详见格式一)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其中,技术方面的内容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2现场考察(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组织获得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考察,以便潜在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潜在投标人是否考察过现场,均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考察了现场,对本项目的合同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潜在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3)潜在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因现场考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潜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潜在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考察现场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全部责任。(4)如果潜在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考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尽可能地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开支全部由潜在投标人承担。7.3开标前答疑会(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潜在投标人要求或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如果召开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出席开标前答疑会,就潜在投标人需要澄清的问题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开标前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的有关时间、地点等安排,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提交给采购人。(2)开标前答疑会议后,采购人将对潜在投标人所提全部问题的澄清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3)潜在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或不提出澄清要求,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但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前答疑会,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全部自负。7.4所有潜在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上述媒介、网站的更正公告、澄清答复和修改通知视为已送达各潜在投标人且已为各潜在投标人知悉,请各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8.2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9.2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是清晰可辨的。9.3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做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0、投标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当使用汉语、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文字印刷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10.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1.1.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的内容。11.1.2本须知第12条的所有文件。12、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已提供有格式的按格式填写,未提供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12.2投标人应当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会议上唱标的依据,要求统一规范,按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报价表中的“合计投标报价”一致。12.3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2.4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2.4.1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定制的外,货物的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必须有明确、详细说明。12.4.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如有)。12.4.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2.5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产品,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高于技术规格要求。12.6投标人应详尽地提供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等。12.7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8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13、投标内容填写说明13.1投标文件需采用A4纸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皮纹纸或竹纹纸做封皮,热胶方式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4、投标报价1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4.2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4.3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4.3.1投标货物包括主机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14.3.2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14.4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4.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4.5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是固定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4.6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可调整的投标报价、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或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若对投标报价有说明(比如给予招标人的优惠条件、价格折扣的承诺等),应当在开标一览表的显著位置予以注明。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5.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或之前,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否则投标无效。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电汇、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的任何一种提交,不接受其它如现钞及现金支票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1)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的,必须随“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随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2)采用电汇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以下指定账户且以汇款到账时间视为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收款单位: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银行帐号:87205022200201018726注明字样:“CNTEC2025B-96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底单)的复印件必须随“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随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温馨提示:(1)涉及投标保证金等有关款项,应当以公对公形式进行财务往来,不接受个人名义汇款或在现场直接交纳现金的方式。(2)建议投标人优先选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这会使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退回十分便捷。(3)在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可在开标现场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15.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5.4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如电汇底单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5.5投标保证金的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加盖单位印章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15.6下列情况发生任何一种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谋取中标的;(3)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中标资格的;(4)投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以牟取中标资格的;(5)中标后,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附加条件的;(6)中标后,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付招标代理费的;(7)中标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擅自分包给他人的;(8)中标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9)投标人给招标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其它行为。(10)投标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的。16、投标有效期16.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内投标文件应当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且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不予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7.1投标文件应当标明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除封皮、目录页外的每页下方中间标明页码,印刷品无法打印页码的可以手写页码。17.2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的相应位置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7.4如对投标文件错处进行修改,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才有效。17.5投标人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17.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18.1投标文件的密封。18.1.1密封要求。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8.1.2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当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如电汇底单复印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中,并在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名称及地址,和投标文件同时一并提交,方便开标时唱标使用和核查投标保证金。(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U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3)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资质原件或样品,应当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及“核验后请退回”字样,以便评标委员会核验后退回投标人。否则,将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18.2投标文件送达18.2.1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并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文件可以不用外层包封。18.2.2邮寄送达:“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的“小信封”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等分别密封后,全部装入一个外层包封的大密封包中,并且不易破损,在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18.3投标文件的标识18.3.1密封套上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提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西门科贸楼D座204会议室项目名称: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AU-HWZB-2025109(CNTEC2025B-96)包号___1___注明:“北京时间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之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18.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标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接收。19、投标截止期19.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19.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19.3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识的;(3)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4)国家法律、法规及部委规章中有关无效投标的其它情形。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如果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并将书面通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书面补充、修改。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签署、盖章、密封、标识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五、开标及评标21、开标及开标程序21.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1.2开标程序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主持人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在此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2)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和开标纪律。(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介绍有关情况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5)按照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前三位的投标人代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公布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开封“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的“小信封”,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修改和撤回等其它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对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撤回书面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7)投标人若对开标过程、开标记录有异议的,以及认为相关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及时声明或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8)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9)若有监标人监督开标会议,由监标人宣读监标结果。(10)有关事项说明(如有),开标结束。21.3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1.4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在开标时当众宣读。只有开标时当众宣读的投标人给予招标人的优惠条件、价格折扣的承诺及对投标文件的书面修改等实质内容,才会在评标时考虑。否则,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投标人若有投标报价、优惠条件、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未被唱出,应当在唱标时当场及时声明。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1.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能开标,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认真分析其原因,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提出下一步改进的建议,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是否重新招标或改变采购方式。22、组建评标委员会22.1根据项目的特点,由采购人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22.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人数和比例组成。22.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及标准,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2.4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5)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23、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23.1资格审查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对每个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一般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及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等,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4、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澄清24.1投标文件的初审。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4.2投标文件的澄清。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答复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文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25、综合评审25.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相应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如遇到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25.2评标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2)技术规格有无偏离;(3)设计方案先进、合理;(4)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5)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6)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7)维修服务、备件供应;(8)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9)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25.3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5.3.1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5.3.2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第五章评标方法与标准所述的重大负偏离的投标。25.3.3评标委员会判断和确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提供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3.4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5.4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评标方法之一:(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26、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6.1开标之后,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6.2在评标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采购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六、确定中标2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7.1除第33条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有良好的合同履行能力和服务承诺,符合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规定的投标人,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1)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8、确定中标人28.1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结果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出具评标报告。28.2采购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28.3中标人确定后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8.4投标人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查阅中标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退回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9、中标通知29.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9.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的内容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0.3中标人可以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必须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0.4中标人应当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资格,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中标人违约处理。30.5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1、履约保证金31.1在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它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1.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1、30.2、30.4或31.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将按照第30.5条的规定进行。32、采购人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32.1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3、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3.1在下列情况下,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需要的。或33.1.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初步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或3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七、其它34、询问34.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34.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转交供应商询问的义务。35、质疑35.1如果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有疑义,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必须包含Word电子文档)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提交的视为无疑义,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5.2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人;供应商的质疑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供应商必须提供与质疑内容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材料的确切来源;质疑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后,由质疑供应商代表面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索要书面回执。否则,视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书面答复。质疑联系人:张作洋,联系电话:010-65628523,部门:招标事业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01室。3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及其相关规定。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包括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由授权代表提出质疑的,还需提供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签字、质疑供应商公章,日期。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5.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内容属于技术方面或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转交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材料的义务。35.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书面质疑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保密的评审过程及内容等。质疑人在领取书面答复时应填写签收登记表或在收到书面答复的传真后立即签字回传,以确认收到。36、投诉36.1供应商投诉必须首先经过了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时,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6.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36.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6.4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的规定处理。37、腐败和欺诈行为37.1出资方要求使用本项资金的所有受益人以及本项资金合同项下的各方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根据本原则,定义下述条件:(1)“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供给、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来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相关人员谋取中标的行为;和(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投标报价;采购人与某一投标人相互勾结等不正当手段,以诋毁、排挤其它竞争对手,恶意质疑、投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的公开竞争中获得利益,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3)违反政府对廉政建设、反商业贿赂和从事经济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37.2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过程中有违反第37.1规定的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人。37.3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某投标人在采购人的项目采购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第37.1规定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开宣布该投标人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中永远或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38、招标代理费38.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中的约定收取,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8.2招标代理费不单独开列但应当计入投标总价中。中标人可用银行电汇、转账支票、汇票形式的任何一种付款方式,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交清招标代理费,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8.3发票说明:为便于及时开具购买招标文件、交纳招标代理费的发票,要求供应商在填写《招标文件发送(信息)登记表》时提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如纳税人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加盖公章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财务联系人及电话,否则,不能开具发票。39、保密和披露39.1供应商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参加本次项目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外泄漏。3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的人员或与评审有关的人员提供。39.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在认为适当时,或在任何第三人提出要求(书面或其他方式)时,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人同意而披露关于已订立合同的资料、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成交工程的有关信息以及合同条款等。40、解释40.1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部分由采购人负责解释。40.2招标文件未列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解释和执行。若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与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政策规定或财政部门解释的为准。40.3若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请潜在投标人及时提出询问或澄清;若在开标后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前后不一致的,以后面章节描述的内容为准;涉及技术部分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为准。41、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41.1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格式一: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函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澄清人名称)现就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包号、品目号)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提出如下澄清请求:1.(请写清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或建议)……我单位的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澄清人名称:__________年__月__日说明:对招标文件内容澄清,请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澄清函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格式中国农业大学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中国农业大学乙方: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项目名称)的采购结果,经协商后,甲、乙双方同意依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内容(如有),签署本合同。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如有)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在文件内容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认定具有最终效力的合同内容: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补充协议d.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e.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充通知)二、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总价”系指:1.2.1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所有权与风险正式转移甲方之前发生的在生产、流通、服务、货物交付等环节上的全部价款、所有税费款项与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商检、调试、技术指导与培训和咨询,以及运输至本合同中指定地点过程中发生的滞留费用、保管费、罚款等)。1.2.2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指导与培训、咨询和后续信息技术支持等)而发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收费(如免费质保期满后的服务和零部件更换)除外。1.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随机配件/工具等之外,还包括下述各项:1.3.1与之相一致的用户手册、说明书、维护手册、电路图等技术资料;1.3.2支持该货物正常运行的配套性知识产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程序等支持信息);1.3.3乙方应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调试、保质维修服务、技术咨询与指导、培训、其它后续支持服务等事项);1.3.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用于办理本合同项下货物结算所必备的合法有效,且与本合同货物价款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应单证。1.4“甲方”系指与成交人签署合同或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成交人。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国家/行业最新的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如需进一步明确,则单独体现在合同补充附件中。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情况下)及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情况下)相一致。若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诉讼或仲裁。3.2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如果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限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且乙方亦应主动做出相应地安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4.包装要求4.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除另有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以下材料:一份详细装箱单、货物质量合格证、与货物有关的技术资料、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设备出厂所需的所有资料。5.装运标志5.1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标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合同号、货物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等内容。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5.3乙方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出“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现场交货,有特殊要求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和存储,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1.2在乙方委托第三方负责包装、运输等事项时,乙方应督促该第三方遵守本合同第4、5、6、7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否则乙方应就该第三方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6.2在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超运部分的存储、装卸、运输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损耗的风险。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乙方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通过电话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人确认其是否已收到通知。7.2如因乙方未依合同约定将上述内容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乙方负责。8.付款条件乙方在合同规定日期内交货,并向甲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及验收报告,具体付款条件见“合同特殊条款”。9.技术资料9.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9.2本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按以下列方式交付:乙方每台货物应提供至少2套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之内将第一套寄给甲方,其余套数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9.3经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缺漏的资料免费寄给甲方。10.质量保证10.1乙方交付的货物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本合同执行的最低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质量和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若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亦应视为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既没有约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时,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商业惯例执行。10.2乙方须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厂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国家最新的技术质量规范、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10.3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0.4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5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6如情况特殊而导致甲方不得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扩大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不按照10.3及10.4条规定通知乙方并等待乙方弥补缺陷而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并予以适当补偿。10.7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质量保证期见“合同特殊条款”。11.安装与验收11.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但有关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或重量等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验收。11.2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按照甲方验收相关规定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11.3乙方应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货物的安装、验收等提供必要、准确和充分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11.4货物运抵现场后20日内,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和货物装箱单共同对货物的外观、包装、货物品目、数量、配套附件/工具、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点验并签字存查。点验合格的字据作为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凭证,但不得作为货物验收报告使用。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乙方应派工作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且费用自理。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11.5乙方应当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将货物安装于甲方指定的地点或场所。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交付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不得对甲方的既存权利造成损害。11.6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11.7甲方有权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1.8乙方对所供货物需要进行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当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且组织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共同对货物的质量、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检测、验收;如甲方有理由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验收,且视为甲方拒收货物。11.9乙方所供货物的试用期、最终验收按双方协商约定执行,形成书面材料。11.10部分货物或者其安装调试不符合质量或技术标准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天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关安装验收报告的出具和试用期的起算均应作相应顺延。11.11试用期内如果货物存在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错而导致的不能正常使用,则该货物之试用期的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或技术问题被乙方完全解决之时重新起算,亦即该货物之试用期应顺延。如不能正常使用系甲方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则不影响试用期限。11.12试用期满且货物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乙方应当提请并会同甲方在试用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验收并签发《货物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一经签发,即表明全部货物验收完成,其质量和技术标准合格。11.13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委托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该部门因受专业或技术等原因所限而不能办理的,则共同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其鉴定结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鉴定费由双方在鉴定前各自预付一半,鉴定后,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视为乙方违约。11.14验收标准:无论双方自行组织验收,还是双方共同委托验收,抑或于仲裁之情形,验收标准均至少须符合本合同一般条款第2条“技术规范”和第10条“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12.索赔12.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6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2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2.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部门评估,合同价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3.延迟交货13.1乙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3.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4.违约赔偿14.1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按每日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款的0.5%按日计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款20%。15.不可抗力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书面说明送达另一方。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6.税费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合同若涉及,则由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特点就税费额度及承担方签订补充协议。17.合同争议的解决17.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违约解除合同18.1在乙方存在以下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18.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4.1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18.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8.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8.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8.1.3.1.1“腐败行为”是指合同任意一方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18.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9.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转让和分包20.1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0.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合同修改21.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22.计量单位22.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3.适用法律23.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4.履约保证金24.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60500元/大写:陆万零伍佰元整。24.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4.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人民币,乙方按照上述要求电汇至甲方银行账户。24.4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二者以时间在后者为准)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24.5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取得补偿。24.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24.6.1自甲方签发货物验收报告(以后签发的报告日期为准)之日起满年(以免费质保期为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交齐为履约保证金退还所必备的相关票证(如学校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开据的收据或发票等)、甲方货物使用部门出具的含有“本合同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事项已正常履行”,或“不存在违约”等内容的书面批示等结算付款凭证。甲方在收齐该付款凭证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审核完毕,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即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4.6.2如果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影响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则该退还工作办理时间应相应顺延至争议解决之日后的第15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自交纳之日至实际退还之日,不计利息。三、合同特殊条款1.设备清单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厂家产地制造商规模配置清单数量计量单位是否免税单价(元)小计(元)123合计:(人民币大写)(¥元)2.付款方式及条件2.1国内供货货物①甲方在收齐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合法有效的合同总价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首付款,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②乙方货物到货并经甲方使用部门清点确认后,甲方在收齐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的交货清单、合法有效的合同总价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货款,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③待货物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齐货物验收报告(国内供货货物)、合法有效的合同总价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支付方式为:电汇至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详见合同尾部)中。3.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3.1交货时间:双方合同签订后天内,实际交付时间以甲方货物接收部门在货物交接单上签字时间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等。3.2交货地点:。3.3甲方收货联系人、乙方发货联系人联系方式:3.3.1甲方收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座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3.3.2乙方发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座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4.培训和售后服务4.1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货物基本操作的现场免费培训,直至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包括货物设备的基本原理、上机操作、软件使用与开发、日常维护保养及常见故障排除等。4.2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的免费质保服务期为年,若货物自身的保修期长于约定的免费质保服务期,以货物自身保修期为准,终身负责维修,且终身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以及软件升级服务。4.3免费质保期从甲方签发货物验收报告(以后签发的报告日期为准)之日开始计算。在免费质保期内,如货物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包安装、包调试、包正常运行,并且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退换,均按不能交货处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4乙方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的小时内响应甲方的要求,并且在小时内派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小时内排除故障修复使用;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解决,则提供相同功能、档次的货物设备作为代替使用。4.5设备免费质保期满需要维修的,乙方仍应按前述规定的时间派员检查与维修,并确保优质服务和质量合格且能正常使用,并提供检修服务的各项费用明细表,有关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给予最优惠成本价格。4.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如为第三方生产的产品,则甲方享有第三方产品厂商提供的标准服务,且乙方负责协调甲方与第三方厂商的关系。4.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保证至少10年的零配件供应。四、合同的生效和其它1.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及骑缝章,并由乙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经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商业秘密、数据信息。若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发出,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任何一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以下无正文)附件:甲方:中国农业大学乙方:(盖章)(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电话:电话: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一、货物需求一览表包号品目号货物名称数量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万元)是否接受进口设备行业分类11-1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1套96否工业11-2自动移液工作站1套25否工业核心产品:品目号1-1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为本项目核心产品。交货期限:详见技术参数中的具体要求交货地点:中国农业大学指定地点二、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1、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格式和要求,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任何要求含糊、表述不清、规格遗漏、或相互矛盾之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前向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要求书面澄清。2、如果本章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其它部分的内容要求不一致,以本章技术参数的要求为准。3、招标文件中带“*”标记的均为重要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将导致废标。4、投标人必须对一个完整、独立的包进行投标,否则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五、技术规格响应表”,一一应答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各项要求,应明确应答“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并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和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对于一些系统背景介绍,可以用“明白”、“理解”等应答。6、技术标准6.1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型号或分类号、技术参数等,是采购人的要求,仅起参考和说明作用,并未对全部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加以限制,投标人应依据有关标准及规范,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型号或分类号进行投标,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并且使采购人满意。当招标文件使用的标准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6.2标准配置是指卖方所供货物能够满足用户所需性能或达到用户使用产品的用途、功能能够正常工作的产品整体配置。技术规格中的系统配置和技术性能为采购人的基本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需另外增加配置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应自行增加配置,否则作为供货范围缺漏项进行处理。6.3技术规格中关于产品的用途、性能以及技术规格中关键指标描述的内容,投标人必须满足。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性能及参数优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详细叙述,性能指标越高或者投标产品相关配置越高,其技术部分得分越高。6.4除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度量衡应使用公制单位。6.5在技术规格中,对用“大致”、“大约”等类似用词描述的内容,如无特殊说明,就表示该规格允许有≤±10%的差异。7、市场准入7.1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正式生产或市场准入的、符合或优于本技术规格和有关最新标准的成熟、优质产品,并具有三年以上成功、成熟的生产经验和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应保证5年以上的备品、备件、专用试剂供应。7.2使用未正式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或者使用已经停产的产品进行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8、工作环境条件。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设备和系统,应符合下列工作环境:8.1符合北京地区环境条件下的室内温度、湿度以及水质、噪音、空气质量的要求。相对湿度:5%~95%R.H.,环境温度:5~40°C8.2电源线和插头符合中国制式,安全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标准。8.3电源:AC220V±10%,50Hz单相或AC380V±10%,50Hz三相8.4如果所供设备需要特殊的工作条件(如水质、电源、磁场强度、特殊温度、湿度、震动强度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9、必备件、消耗品、专用工具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设备和系统,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必备件、专用工具:9.1能有保证产品正常运转所需的所有附件、配件、软件、仪表、阀门、连接件、接口、接头和固定件等。9.2能有保证产品正常运转2年所需的易损件、零备件。9.3专用工具,如有,请提供详细清单。9.4投标人所投货物部件或设备或附件之间的连接线、插件、出入接口等均视为产品内部部件,电源线及电源插头等,应包含在相应的配置和报价中。10、配套的软件10.1操作系统:Win11版本10.2卖方应当保证及时免费提供软件维护和升级。10.3不得带有任何电脑病毒。11、技术文件供货方应按每台(套)设备给买方提供1套完整的资料并随货物包装发运,包括产品合格证、操作说明书、用户维修手册、光盘、有关线路图解、装箱清单、售后服务指南等。12、技术服务12.1技术服务包括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质保期内免费服务、备配件供应和特殊情况紧急要求,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在质量保证期内是免费的。12.2质保期内免费服务。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上述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及时免费提供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因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及原材料缺陷等因素引起的质量缺陷或损坏,卖方应当提供免费的维修,及时矫正和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排除系统出现的故障。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应以优惠价格继续提供上述服务,长期负责维修。由于买方人为原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卖方有义务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有偿维修、更换。12.3在产品抵达最终用户所在地的15天内(以卖方收到买方通知时间开始计算),卖方应当免费派遣熟练、合格的技术人员抵达最终用户所在地,及时开展和完成产品的安装、调试、试运转和保养服务。12.4卖方应当派遣熟练、合格的技术人员对用户产品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用户技术人员能熟练操作产品:培训地点:最终用户所在地或供应商所在地培训时间:1~5天培训人数:2~4人/台(套)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结构原理、电气控制原理、安装调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维修保养、常见故障的排除等。培训工作可以结合产品的安装、调试、试运转和保养服务的活动一并进行。12.5维修及配件供应。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或者更换的备配件是免费的。质量保证期满后,通过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结合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承诺,决定维修服务的费用承担者,包括涉及维修所需备配件的费用。12.5.1维修速度:(1)24小时内电话做出维修方案决定,(2)如24小时内无法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维修人员必须在接到故障报告后48小时到达现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12.6保养。为了预防在用产品出现故障、降低故障率、延长产品使用寿命、维持产品良好的运行状况,需要对产品进行日常保养。卖方有义务指导和帮助用户做好产品的日常保养工作,包括免费保养、免费上门访问等。12.7紧急需求。紧急需求包括用户的特殊要求(如功能、结构的变更)和因意外原因遇到困难时提供的紧急支援。特殊要求主要是用户在使用中要求对外观、功能或者结构进行变更等;意外原因包括地震、水灾导致的产品破坏,特殊情况下的现场保护等。一旦卖方收到用户的上述紧急需求,卖方有义务帮助和指导用户解决。13、验收。13.1在中标人提供相关服务、认为所供货物达到合同要求后,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卖方应向买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及时进行产品质量验收。最终验收的方式可依据合同约定和产品特点,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用户单方面验收、供需双方共同验收和第三方验收。如果是特种设备,因其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用时具有潜在的危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还需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最终验收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对所提供产品数量、质量、性能和安装进行验收,对产品运转有关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测试和验收。如满足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用户应向卖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标志着质量保证期开始。如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将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13.2由于买方原因不能提供验收条件及时最终验收的,卖方应向买方提出书面最终验收申请,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1个月后仍不能提供最终验收条件,将视为最终验收合格,但卖方不能因此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二)具体要求第1包品目1-1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采购数量:1套用途:实时检测蛋白,核酸,糖类,化合物药物等生物分子之间的相互作用,测定结合强弱(KD),结合解离快慢(Kon,Koff)等参数,阐述生物分子之间相互作用的结合机制;并可以用于样品浓度定量等。主要技术参数:1.无需荧光标记,实时检测分子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测得结合动力学参数Kon和Koff,结合亲和力参数KD。2.具有浓度定量功能,可检测蛋白、病毒颗粒等样品的浓度。#3.可进行AAV病毒颗粒的空壳率检测,有配套试剂盒可直接使用。(需提供证明材料)4.可通过竞争实验,基于抗体结合抗原的空间位置不同,进行抗体表位分组;一次实验可完成6X6抗体矩阵分析。#5.可进行总唾液酸含量检测。(需提供证明材料)#6.非破坏性检测,可自动垂钓并富集结合于靶蛋白的分子,样品可回收用于后续质谱等鉴定。(需提供文献≥3篇证明可行性)7.检测样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多肽,蛋白质,寡糖,DNA/RNA,化合物,脂质体,病毒等;检测样品分子量下限≤150Da。#8.可直接检测血清、血浆、细胞裂解液、细胞上清液、发酵液、组织匀浆等粗制样品,并可耐受高浓度DMSO、甘油等有机溶剂;所有这些样品可以不做离心脱气过膜等前处理,进行快速直接测量。对样品折光率无限制。*9.≥4组检测器,4通道可同时检测且完全独立互不干扰。10.检测器数据采集频率至少包含:2Hz,5Hz,10Hz。11.可直接在96孔板中进行检测,具有≥2个板位,一次实验检测≥48个样品。#12.全自动检测:样品加载到孔板中之后,样品板根据设置好的程序自动移动从而完成样品依次检测,而无需手动上样。仪器中无流路,泵和阀门,无堵塞风险。#13.检测时可对样品板进行混匀,混匀转速0-1500rpm。14.仪器自身具备温控功能,控温范围:室温-40℃。15.基线噪声:≤3pm(RMS)。16.基线漂移:≤0.12nm/h。17.结合常数(Kon)范围:101-107M-1S-1。18.解离常数(Koff)范围:10-6-10-1S-1。19.亲和力(KD)检测范围:pM–mM。20.浓度定量范围:0.025ug/ml-2000ug/ml。*21.传感器可重复使用,直径或高度≤1mm。#22.抗体类传感器≥11种,至少包括:ProA,ProG,ProL,Anti-HumanFc,Anti-HumanFcII,Anti-MouseFc,Anti-RabbitFc,Anti-RatFc,Anti-HumanFab,IgM,VHH。可直接使用,无需额外试剂盒进行偶联。(需提供证明材料)#23.捕获类传感器≥7种,至少包括:Anti-GST,Anti-His,Ni-NTA,Strep-TactinXT,AAVX,Anti-PEG,Anti-Flag。可直接使用,无需额外试剂盒进行偶联。(需提供证明材料)#24.链霉亲和素传感器≥4种,至少包括:SA,SMAP,SA-XT,Flex-SA;Flex-SA是可重生使用的链霉亲和素传感器,可重复使用偶联10种以上不同的样品。(需提供证明材料)25.具有氨基偶联传感器和疏水偶联APS传感器。26.仪器控制和数据分析在一套软件中完成,数据显示、处理和分析一体化。#27.动力学曲线拟合具有4种模型可选,包含1:1模型,2:1模型,1:2模型及Masstransport模型。(需提供证明材料)28.稳态分析模型2种可选,包含:浓度VS平衡信号,浓度VS结合信号。29.动力学数据结果需包含:KD,kon,koff,Kobs,Rmax,Req,R2,X2等多种参数。30.仪器配套分析软件具备信号阈值设置功能,可设置偶联信号的高度。31.仪器配套分析软件具备浓度定量检测模块:具备一步法直接定量程序,多步法定量程序,可实时显示热图。#32.仪器配套分析软件具备4种浓度检测标准曲线公式,包含:线性点对点,4参数曲线,5参数曲线,线性直线等不同公式。(需提供证明材料)33.仪器配套分析软件具备2种浓度分析模型,包括:起始结合速率vs浓度及平衡信号vs浓度两种模式。34.仪器配套分析软件具备动力学转换为定量分析功能,可将动力学结合信号转换为定量数据进行浓度分析。#35.仪器配套分析软件具备表位分析及作图模块,自动计算竞争百分比,自动计算结合信号并生成矩阵图和分组图。(需提供证明材料)36.报告模板可自定义,至少可输出Excel、PDF等格式的结果报告和JPG,BMP,PNG,TIFF格式的结果图和CSV格式的原始数据及拟合线数据。37.配置清单:37.1.分子互作分析仪主机一台37.2.仪器控制和数据分析软件一套37.3.设备控制及数据分析电脑一台(处理器i9-CPU/内存32GB/固态硬盘1T硬盘或以上配置)37.4.传感器或者芯片96个38.质保期:自安装验收合格后一年39.售后服务37.6.1.质保期:自安装验收合格后一年。37.6.2.维修响应:用户有关维修问题,供货方维修人员应随时提供电话支持;如电话支持无效,则8小时内必须提供解决方案;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解决严重故障。37.6.3.用户培训:提供现场的使用指导和免费系统培训,包括仪器原理、结构、操作、维护、应用方法开发等。37.6.4.安装:提供的现场免费安装、调试设备,进行操作试验,直至运行正常并验收。38.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供货第1包品目1-2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数量:1套用途:用于常规液体处理,样品转移、复制及重组,梯度稀释,化合物及试剂添加,ELISA实验的孔板包被及洗板操作等其他基于孔板的操作。指数指标:1.单次最大吸液量:20ul/200ul/1000ul。2.移液精度:1-20ul时,移液精密度:2ul:≤5.0%,移液准确度:2ul:≤±5.0%;2-200ul时,移液精密度:50ul:≤1.5%,移液准确度:50ul:≤±3.0%;5-1000ul时,移液精密度:50ul:≤1.0%,移液准确度:150ul:≤±2.0%。3.具备预设快捷功能,方便快速设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预设的体积和次数进行吸放液混匀,96转384,384转96,梯度稀释,一吸多喷,多吸一喷等操作。4.支持前后左右靠壁,移液前吸空气和移液后吐空气等动作设置,可选择枪头重复使用。#5.标准SBS标准板:≥4个。#6.能快速自动完成96孔板或384孔板之间的移液,兼容8通道液。7.配置清单:7.1.自动移液工作站一台;7.2.吸头5盒,深孔板1块,试剂槽1块。8.质保期:自安装验收合格后一年9.售后服务9.1.质保期:自安装验收合格后一年。9.2.维修响应:用户有关维修问题,供货方维修人员应随时提供电话支持;如电话支持无效,则8小时内必须提供解决方案;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解决严重故障。9.3.用户培训:提供现场的使用指导和免费系统培训,包括仪器原理、结构、操作、维护、应用方法开发等。9.4.安装:提供的现场免费安装、调试设备,进行操作试验,直至运行正常并验收。10.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个月第五章:评标方法与标准(综合评分法)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1.2本次招标要求选择有资质、有信誉且有一定规模、注重质量的供应商,不以价格作为最主要的竞争指标。1.3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评标的工作程序已被法律严格规范。1.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组织工作,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1.5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1.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5)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1.7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4人,共5人组成。1.8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其它依据。1.9本项目的具体评标程序如下:第一步:评标委员会签到,推选评标组长。评标工作在评标组长的组织下进行。第二步: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及其实质性规定。第三步: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第四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与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步: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编写评标报告。2.资格检查2.1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每个投标人单独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一般包括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及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等,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2资格审查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确认承诺、现场查询等方式进行。2.3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入评标程序。资格审查: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有效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等。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有效的缴纳税费的凭免税证明。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或免缴纳证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有关于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行政处罚信息。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了“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8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了投标人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9产品授权书(本项目不涉及)所投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必须提供制造商或制造商销售机构合法授权文件。3.投标文件的初审对于涉及暗标评审的,将在符合性审查前先进行暗标材料的评审。(本项目不适用)3.1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规定;交货时间及地点、资质、付款方式、质量保证期等商务条款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漏项和计算错误;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项目的详细技术、配置等需求,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严格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予以复核。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序号审查内容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2报价是否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3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投标有效期是否不足。5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是否对同一采购服务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投标人是否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7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3.2澄清有关问题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文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对有关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答复,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答复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3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4对于非单一产品(打包)采购项目,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如果确定、载明了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本章3.3的规定处理。3.5初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停止评标,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结果。4.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4.1比较与评价经初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评价。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如遇到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4.2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4.3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载明相应内容。5.重大负偏离与非实质性偏离5.1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重大负偏离是指投标人所投标的范围、内容、质量、数量、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服务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或者改变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纳税费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2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偏离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但内容齐全的;(6)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17.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国农业大学)的(虫国农业大学农学院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小鳄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为(4532)万元,资产总额为(362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自动移液工作站),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万象创造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0)人,营业收入为(365)万元,资产总额为(11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碧橙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11月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分子互作仪和自动移液工作站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