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雨污水管改排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3109250902132446-13269735

采购项目名称:
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3768369358F

公告标题:
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3109250902132446-13269735
二、项目名称: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
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26弄3号楼308室
87.29
122902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
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
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所有工作内容。
60日历天
张海生
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郁片红,陆夏超,钱洪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71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方案重难点分析正确,应对措施有针对性, 施工方案合理,技术措施有针对性,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具有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综上,推荐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成交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31号
联系方式:021-36190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
联系方式:158218971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成峰
电话:1582189718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76.4K
采购文件附件:

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pdf624.7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11-13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13-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的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90人,营业收入为273537.39万元,资产总额为34603.4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1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122(6)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6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3(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41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单位的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11日125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3109250902132446-13269735)采购人: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八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11-11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3109250902132446-13269735项目名称: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267716.00元最高限价(元):1255075.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简要规则描述: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所有工作内容。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所述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基本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5、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项目负责人需持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B证。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10-31至2025-11-07,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获取磋商文件其他说明:供应商可在上述时间段内下载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注: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磋商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11-11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11-11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网上开标的相关设备(CA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31号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联系方式:1582189718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成峰电话:1582189718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2项目编号310113109250902132446-132697353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31号联系人:陆老师电话:/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联系人:陈成峰电话:15821897186邮箱:1953420988@qq.com5最高限价及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1267716.00元人民币本项目最高限价:1255075.00元人民币超出项目最高限价的响应无效。6工期要求本项目工期要求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7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8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基本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5、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项目负责人需持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B证。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9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10现场踏勘■不组织,已报名供应商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地点:联系人:11答疑会已报名供应商书面提问截止时间:2025年11月08日10时00分问题提交方式:传真件及电子邮件,需按磋商文件要求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原件(盖章)答疑会现场提交。传真及电子邮件发送后需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答疑会时间:2025年11月08日14时00分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答疑会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注:如所有供应商均无疑问,则答疑会相应取消。12磋商保证金□需要提交金额:/万元(人民币)。保证金递交/退还方式:转账。开户名: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无需提交13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不少于90日历天1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11-1113:30:0015响应文件提交和网址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供应商应提前加密上传网上响应文件,防止由于网络故障导致采购代理机构签收失败的风险。供应商应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16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方式和数量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在网上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递交以下书面响应文件:1.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2.电子版(电子光盘或U盘)1份(包含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有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后缀名为.GBQ6的电子报价文件);若成交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最终报价有别于第一轮报价,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供最终的报价组价文件。3.书面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17解密时间、解密地点网址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http://www.zfcg.sh.gov.cn)18供应商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时需携带资料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9网上解密的相关设备网上解密的相关设备(CA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采购代理机构将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但对其稳定性不负责任,建议供应商自行携带相关设备。)20磋商及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时间:另行确定。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48号1800室。21磋商小组的组建与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2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百分比(%)23付款方法详见第八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4履约保函□收取,收取金额:合同金额的/%。■不收取25电子工程量清单详见采购公告附件26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询问与质疑6.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6.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6.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6.5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6.6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采取当面递交形式。接收质疑书的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7.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7.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7.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8.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构成9.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4)采购需求(5)评审方法与程序(6)工程量清单(7)响应文件有关格式(8)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9)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9.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0.2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0.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0.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0.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1.踏勘现场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11.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2.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12.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3.磋商保证金(本次无需提交磋商保证金)13.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之相关条款。13.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6)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13.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本项目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14.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1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5.响应文件构成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16.商务响应文件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5)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6)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17.磋商响应函1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17.2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18.报价一览表18.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18.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报价一览表》的,为无效响应。18.4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报价19.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19.2报价依据:(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19.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9.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19.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19.6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7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19.8应以人民币报价。20.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21.技术响应文件21.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1.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2.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2.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其他“表”“式”“函”等,供应商未按照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22.3供应商在网上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按照规定数量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光盘或U盘提交),并需标明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若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响应文件为准;上海政府采购网线上响应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线上响应文件为准。纸质版响应文件需打印,并装订成册(不接收任何形式活页装订的响应文件)。其中的“正本”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复印无效)。22.4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3.响应文件的递交2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3.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3.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响应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响应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3.4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的递交23.4.1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均应密封在不透明的封装信封中。23.4.2密封封装信封表面应注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解密时间。所有密封封装信封必须注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骑缝章)。23.4.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上述要求加写标记、密封和加盖骑缝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23.4.4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并盖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3.4.5供应商需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需按磋商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资料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证。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相关资料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23.4.6供应商递交纸质响应文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未携带者按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拒绝接收。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4.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响应文件,并将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地点。24.2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和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2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5.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已递交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5.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5.3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规定被没收。五、解密26.解密2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26.2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6.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电子采购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27.磋商小组2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8.响应文件的初审28.1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28.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8.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8.4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8.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9.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29.1响应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1)电子采购平台的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内容为准;(2)报价表内容与《报价分类明细表》及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内容为准;(3)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6)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9.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29.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30.响应文件的澄清30.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30.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30.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0.4供应商的澄清不得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31.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2.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2.2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3.评审的有关要求33.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33.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3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34.确认成交供应商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8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35.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35.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5.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5.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36.响应文件的处理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37.采购失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38.合同授予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39.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其他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响应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审时的依据。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响应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绿色采购要求:根据宝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我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宝财业务〔2024〕202号,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符合绿色采购标准的节能环保产品、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包装等,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应的一览表。”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工程内容1、工程范围:胡庄村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工程量清单内所列项目均属施工承包范围。2、工程概况:工程内容主要包含雨污水管敷设、地坪破碎、地坪修复、土方开挖、回填、外运及其他相关工作等,工程量清单内所列项目均属施工承包范围。在本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承包方式为:由成交人实行总承包,包括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权属单位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竣工资料编制、项目验收及移交等工作。工程地点: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3、工程管理要求(1)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2)成交单位应无条件地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造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3)成交单位应无条件地接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4)成交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说明: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采购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二、项目服务与管理要求1、本项目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提供服务。2、供应商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3、服务管理(1)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各项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主动加强和服务业务及安全等有关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项目负责人应为成交供应商在职人员,具有类似本项目的服务管理经验,项目组人员的数量应足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3)成交供应商在组织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按采购人实际服务需求落实所对应提供的服务工作,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做好相关管理记录,保证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4)经采购人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及数量,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若自行更换或撤离,按照合同违约处理。(5)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三、交付时间/服务期限要求1、本项目工期要求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2、供应商可根据各自的优势,自报工期,并编制有依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一旦成交,响应工期即为合同工期。3、响应文件中应有保证自报工期的具体措施,并作出相应的经济承诺。四、施工质量要求1、本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验收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1)国家和上海市颁发的现行工程质量及质量验收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2)国家和上海市颁发的现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3)达到政府主管部门、设计单位验收要求。2、工程质量目标:★(1)工程质量应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2)供应商应自报工程质量目标,响应文件应有确保达到该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并作出相应的经济承诺。(3)工程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标准,承包单位应自费进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引起的相关损失应予赔偿。(4)成交单位应接受现场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成交单位违章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返工或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成交单位负责。五、造价管理要求成交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服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造价控制单位的要求,按规定办理材料及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和价格确认、造价审核、工程付款、竣工结算等方面的手续。六、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1、供应商可根据工程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目标,响应文件应有确保达到该目标的具体措施,并作出相应的经济承诺。2、成交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采购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3、成交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满足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采购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4、成交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确保工地治安。5、本工程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政监督,成交单位和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廉洁协议书。七、工程竣工及竣工验收要求1、工程竣工:工程完工后,成交单位应向采购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以及竣工图,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2、竣工验收:采购人接到成交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则成交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则由成交单位负责返工,直至验收合格,返工时间作为工期累计。4、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服务标准、规范、规章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5、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6、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委托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7、承包人应落实招标文件中相关节能环保等绿色政策,发包人将承包人标的物的绿色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验收依据。八、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期的设定按国家、上海市最新的有关规定执行。九、本项目适用的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1A100301水泥熟料及水泥HJ2519水泥2A100303水泥混凝土制品HJ/T412预拌混凝土3A180201塑料制品HJ/T226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再生塑料制品十、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3)《报价分类明细表》(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7)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8)联合体响应时,提供《联合体响应协议书》(9)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1)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2)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13)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14)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15)最终报价符合性承诺★(16)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书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技术标综合说明2)针对本工程重难点分析及拟采取的对策3)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4)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5)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保证措施;6)资源需用计划(包括劳动力、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7)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并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B证复印件、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2)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一、响应无效情形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二、评审方法与程序(一)评审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100分。(二)磋商小组1、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2、磋商小组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响应情况、响应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三)评审程序本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如下:1、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2、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磋商小组所确定的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以及磋商时间和磋商顺序安排,组织逐一与供应商进行磋商,未按要求参加的,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4、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CA认证证书及有关磋商资料准时参加磋商。5、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磋商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后供应商最终响应情况按照项目《评审细则》进行综合评审。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最终响应情况,按照《评审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评审总分为100分,评审内容、分值、评审标准见评审细则。6、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7、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则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四)评分细则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本工程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以百分制计算,设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满分为80分,商务标20分)。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此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商务报价得分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分打分分值最小为“0.1”分,综合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响应无效。(4)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响应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5)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评分细则(100分)评审内容分值评审标准报价分0~20分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0分。2、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报价得分=(基准价/响应报价)×20%×100。重难点分析及拟采取的对策0~18分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是否正确,应对措施是否正确、有效、有针对性;方案重难点分析正确,应对措施有针对性13-18分;方案重难点分析一般,应对措施有效但缺乏针对性7-12分;方案重难点分析较少或缺失,应对措施较差1-6分;未提供不得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0~25分工程施工方案及方法的正确性、合理性、先进性;施工方案合理,技术措施有针对性17-25分;施工方案较合理,技术措施较一般9-16分;施工方案较差,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1-8分;未提供不得分。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0~10分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保证措施详细7-10分;施工进度计划较合理,可行性较低,保证措施一般4-6分;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可行性较差,保证措施较差1-3分;未提供不得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0~10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完整、正确、有针对性;施工保证措施完整,内容详细,有针对性7-10分;施工保证措施一般,内容较少4-6分;施工保证措施较差,缺乏针对性1-3分;未提供不得分。资源需用计划0~6分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劳动力配置计划是否合理并能满足施工需要;劳动力配置计划合理,施工机械完善,满足施工需求5-6分;劳动力配置计划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求3-4分;劳动力配置较差,无法满足施工需求1-2分;未提供不得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0~6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并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负责人是否有类似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机构人员配置齐全,负责人经验丰富,有较多的类似项目经历5-6分;机构人员配置较少,基本满足施工需求,负责人经验较少3-4分;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负责人无类似工程经验1-2分;未提供不得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0~5分根据投标文件中是否有属于节能、环境标志采购产品的,且是否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进行综合打分。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第六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5)补充招标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执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可以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7.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增值税:9_%。(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1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3.1.7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8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3.4其他补充说明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备注综合单价合价其中人工费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本页小计合计表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页码:单体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数量计量单位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定额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单价小计元/工日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明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估单价(元)暂估合价(元)其它材料费--材料费小计--注:1.不使用本市或行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3.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均须编制电子文档形式综合单价分析表。表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相关表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1整体措施项目(总价措施费)1.1安全文明施工费1.2其他措施项目费2单项措施费(单价措施费)合计安全文明措施清单与计价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金额(元)环境保护项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合计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说明及包含范围金额(元)1夜间施工费2非夜间施工照明费3二次搬运费4冬雨季施工5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合计注:投标报价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报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人工费本页小计合计表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填写合计数(详见暂列金额明细表)2暂估价2.1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 ̄详见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2.2专业工程暂估价填写合计数(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表)3计日工 ̄详见计日工表4总承包服务费填写合计数(详见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合计注: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此处不汇总,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表8-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12345678910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在不能详列情况下,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9-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清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拟发包(采购)方式发包(采购)人单价(元)合价(元)注:1.此表由招标人根据清单项目的拟用材料,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等。表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拟发包工程类别拟发包(采购)方式发包(采购)人金额(元)□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公开□邀请□其他□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1-计日工表计日工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合价一人工3…人工小计二材料3…材料小计二施工机械3…施工机械小计总计注:此表由投标人根据以往工程施工案例及工程实际情况填报,综合单价应考虑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因素,有特殊要求请在备注栏内说明。表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填写,供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3-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增值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合计第七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1、磋商响应函格式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根据贵方,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采购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1份。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___90___日。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8.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解密时的《报价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2、报价一览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胡庄东、西“城中村”改造项目E1B-03地块雨污水管改排工程包1项目名称自报工期(日历天)自报质量响应报价(总价、元)说明:(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3、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3-1分项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名称报价(万元)备注总计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费报价其他项目费报价增值税报价合计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2.自报施工工期_______日历天,自报质量________;3.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响应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二)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雨污水管改排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