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标结果公示(德惠市人民医院2025)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267号-RHJL-CG-20251028-1
二、项目名称: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绿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镇南王家村三社
成交金额:47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详见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需求;
服务要求: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优质服务;
五、评审专家名单:李大岩、刘春红、王立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收取,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服务费金额:94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德惠市人民医院
地址:新惠路与迎新街交汇处
联系方式:郭洋 0431-873810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与福州街交汇瑞特集团5楼
联系人:孙明欣
联系方式:139431353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明欣
电 话:13943135336
4.监督部门:德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238985
附件信息:

(发布稿)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docx204.9K

中小企业声明函427.3K

附件:

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267号-RHJL-CG-20251028-1采购人:德惠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4第四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31第五章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需求65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5年11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267号-RHJL-CG-20251028-1;项目名称: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520000元;最高限价:520000元;采购需求: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详见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地点:德惠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服务能力;3.2供应商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就近集中处置原则,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存储及处置资质,须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相关资质证书,且许可证有效期在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期限内,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若遇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须按国家要求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上级部门要求特殊收集转运时,须按上级要求执行,且不额外增加费用,近五年内未在医疗废物处置领域发生过医疗废物及其处置残余物违法倾倒环境污染事件处罚的;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6本项目严禁投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3.7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0日(北京时间)。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一室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时间:2025年11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一室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公布投标报价信息,投标人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德惠市人民医院地址:新惠路与迎新街交汇处联系方式:郭洋0431-8738108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与福州街交汇瑞特集团5楼联系人:孙明欣联系方式:1394313533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明欣电话:139431353364.监督部门:德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723898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名 称:德惠市人民医院地 址:新惠路与迎新街交汇处联系方式:郭洋 0431-87381087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与福州街交汇瑞特集团5楼联系人:孙明欣联系方式:13943135336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采购计划-[2025]-00267号-RHJL-CG-20251028-14谈判范围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见第五章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需求;5*服务地点德惠市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一年8*服务标准优质服务9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10*供应商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政府采购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本项目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6.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8.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9.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获取(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经办人必须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10.①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④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存在行贿犯罪情形,投标人不得提供伪造、变造的材料,否则后果自负;11.本项目严禁投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1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10.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3日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注明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机构并向代理机构提出。招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13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4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跟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清晰后再装订在投标文件中)15踏勘现场不组织16*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 日历天)17谈判保证金不需要1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 3 年,指 2022 年1月1日起至今19*投标文件数量响应文件电子版一份: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各供应商使用 CA 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采云 ”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 CA 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实行政采云电子投标,无需提供纸质版标书。20装订要求(本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无需纸质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要胶装,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 规格纸张单面打印。2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不要求22封套上写明(本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无需纸质投标文件)采购编号: 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23递交文件地点地 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 6999 号凯利中心 AB 栋 101 开标一室收件人: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交截止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各供应商使用 CA 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采云 ”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 CA 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实行政采云电子投标,无需提供纸质版标书。24谈判小组的构成谈判小组构成: 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 3 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随机抽取。25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26*报价方式最高限价:520000 元报价按元进行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27*付款方式1、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一季度服务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起 30 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00%。2、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季度服务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起 30 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00%。3、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三季度服务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起 30 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00%。4、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完成第四季度服务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起 30 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00%。最终按合同约定为准。28*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盖章要求:1、电子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符合政采云上的电子签章要求。(1)所有要求盖章之处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可使用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9.1投标保证金1、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要求,经“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不收取保证金。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无行政处 罚信息的网页截图并在截止时间前将截图发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018894507@qq.com;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转账、电汇,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保函等, 以转账、 电汇、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4000 元;账户名: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慧谷支行银行账号:5105011009200999988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且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上述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到账均视为无效)。投标人若未按此要求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汇款信息注明: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采购编号、项目名称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项目名称可适当缩略,但应保证财务人员得以区分)(3)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相应位置。*29.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收取,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支付。30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5)根据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6)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在投标文件内。第(5)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财政部财库[2022]19 号、 [2020]46 号、 [2014]68 号、 [2017]141 号、 [2019]9 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31“* ”条款1.在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的主要条款用“* ”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否决其投标。2.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做出补偿。32谈判程序:1 、本项目开标采用“政采云 ”平台进行开标,供应商应提前安排单位工作人员准备设备及 CA 锁,按主持人要求按时完成远程解密响应文件。2 、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3、供应商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如 CA 锁获取、使用、响应文件远程解密等问题,可在截止时间前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及时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以免影响其参与。33构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 由采购人负责解释。34本项目谈判公告与谈判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谈判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二、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谈判程序1、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谈判程序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谈判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就商务、技术及价格进行谈判,经过谈判小组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3.2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合格的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含各种所有制结构);(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此项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谈判文件格式填写)。3.6具体条件及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4.谈判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部分谈判文件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相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谈判文件的澄清及修改2.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谈判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招标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谈判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谈判截止期。第三部分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1.谈判范围及谈判相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1投标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的招标清单进行报价,不能将整个的内容拆开就其中一项或一部分进行报价。1.2谈判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谈判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完整的按谈判文件提供的谈判相应文件格式填写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商务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开标一览表;5)投标保证金(如有);二、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1)投标人情况表;2)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1)相应证明资料;2)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价3.1.1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内容”的要求填写相应报价。4.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并于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4.2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后到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退出竞争性采购的;(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3谈判保证金的递交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凡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4.5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扣除成交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凭签订的合同原件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6办理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供应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复印件扫面后邮件发给招标代理公司的联系人。5.有效期5.1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5.2招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招标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6.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之处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可使用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谈判响应按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5)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第四部分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为电子标,符合电子标要求即可)1.1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标袋中,且在标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谈判报价表不需与谈判响应文件一起装订,请将此表和电子文件分别单独装在信封中,密封后与谈判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2为方便核查保证金,供应商应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保证金”字样,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1.3所有标袋上均应:(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2)供应商单位名称(3)“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或“原件”。(4)XXXX年XX月XX日之前不得启封(5)在标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将有权利拒收。2、截止期2.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谈判响应文件递交至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2.2招标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延长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和供应商受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3.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3.2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3.3在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3.4从截止期至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报价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第五部分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1.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谈判工作。谈判小组的构成及抽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谈判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谈判评审细则》。3.1在评审期间,谈判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谈判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谈判响应文件。4.1.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1.2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4.1.3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1.4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4.1.6经谈判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谈判小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排序。(1)4.2评审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谈判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招标单位和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标准详见附表《谈判评审细则》。谈判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7.谈判小组根据最终报价情况,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8.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9.谈判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谈判评审细则1、谈判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谈判供应商或厂方代表)。竞争性谈判前,采购人将查验竞争性谈判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该谈判响应文件。2、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三人组成,即社会专家3人。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比较。3、谈判响应方(本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执行电子标要求)谈判期间,谈判响应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场,负责解答有关事宜,根据有关事宜作出书面回复澄清,其书面回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采购人将组织审查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初次报价表》上写明的单价和总价如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如果确定谈判响应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将取消其谈判资格。5、竞争性谈判原则和方法本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对通初步评审的合格供应商,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出三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依法确定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采购人可以决定是否顺延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者重新采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竞争性谈判响应方,对所有谈判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在谈判期间,竞争性谈判响应方不得向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询问谈判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参加谈判资格。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竞争性谈判响应方私下交换意见。在谈判直至授予合同的整个时间内,任何评标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谈判的一切内容,若确有需要则需经谈判小组组长批准,统一对外。竞争性谈判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谈判响应文件。6、成交通知竞争性谈判结束后,采购人将在中标结果公告结束后,正式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附表以下附表是办法的组成部分:附表1谈判小组签到表附表2初步评审(资格性评审表及符合性评审表)附表3最终谈判报价记录表附表4谈判供应商不符合中标条件记录表附表5评标结果汇总表附表1:谈判小组签到表谈判小组签到表招标项目名称: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12345谈判时间:附表2-1:资格性评审表及符合性评审表资格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就近集中处置原则,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存储及处置资质,须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相关资质证书,且许可证有效期在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期限内,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医废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若遇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须按国家要求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上级部门要求特殊收集转运时,须按上级要求执行,且不额外增加费用,近五年内未在医疗废物处置领域发生过医疗废物及其处置残余物违法倾倒环境污染事件处罚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 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 号,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4)在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2)-(4)网站截图标书内附截图加盖公章)5对本单位履约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诉讼及仲裁情况、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作出承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6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结 论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附表2-2符合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预算5投标文件没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应答,投标人须如实根据所投服务信息填写。主要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7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8投标书关键内容没有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9投标人未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10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未出现重大偏离11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12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的情形结 论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附表2-3服务方案评审内容见下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服 务 方 案总体服务思路清楚、全面、统一、齐全、完整,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针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控制内容、服务质量控制方法、 服务质量控制措施、服务质量承诺等,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针对各种突发性况的预想提出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应急保障 响应时间、应急措施、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针对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输过程的安全保证措施、保密措施、风险防控措施等,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主要设备情况设备充足、先进,进场计划合理,满足进度和强度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注:(1)上述情况有一项不合格的,则详细评审不合格,按废标处理,不进入二次报价环节;(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谈判小组会对以上各项进行评审,如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进入到第二阶段。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附表3:最终谈判报价记录表最终谈判报价记录表(以政采云格式为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谈判单位名称最终谈判报价(元)备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附表4:谈判供应商不符合中标条件记录表谈判供应商不符合成交条件记录表谈判供应商名称:招标项目名称:谈判供应商报价:评审内容:技术、综合方面问题 ( )商务报价方面问题 ( )其它方面问题 ( )存在具体问题:评委主任签名:全体评委签名:日期: 年 月 日注: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商议基础上作出结论,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附表5:评标结果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序 号谈判供应商名称初步评审商务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谈判报价(万元)合理不合理1234最终推荐的谈判供应商及其排序第一名:1第二名:2第三名:3注:1、谈判供应商的序号按谈判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排列,谈判供应商废标后在结论栏中注明“废标”。2、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商议基础上给出结论,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全体评委签名:采购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内容以签约时的合同为准)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采购任务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二、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该总价包含货物的成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及涉及到该货物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需方除本费用及合同另有约定外,不承担任何费用。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3.1交货地点:******3.2交货时间:******四、付款4.1付款方式:******五、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5.1乙方提交的货物到货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负责检验验收或由甲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5.2验收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乙方的合同总价中。5.3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列明货物金额的发票等文件,验收合格的,乙方与甲方共同在核验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甲方下达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留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5.4甲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乙方所供产品进行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资料为标准,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甲方有利的为准。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解决,因此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向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七、伴随服务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8.1质量保证期:8.2售后服务要求:货物最终由买方验收,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设备的产品标准,并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应视为验收。如果在现场的安装和调试由于卖方的责任被延误,则质量保证期将相应延长。验收发现恶意提供劣质标的,如以次充好、低于招标技术参数和样品、同批货物中明显有不合格产品等情况,需方无论使用与否,供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所有与认证鉴定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九、质量保证9.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9.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十、索赔10.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0.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一、供方履约延误11.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需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作为违约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二、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误期超过30日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误期赔偿的同时要求供方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2.4供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在收到需方县级远程办书面故障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解决故障,需方将按出现故障设备供货价格扣除设备余款。12.5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需方向供方追责的权利。十三、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如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待中标人履行合同约定后,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具体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十四、不可抗力14.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五、税费15.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5.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5.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六、争端的解决16.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6.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6.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七、违约终止合同17.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供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而给需方造成损害的,供方应向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支付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7.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八、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一、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二十三、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中标通知书;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四、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五、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双方负责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六、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供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第四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自行编制)一、投标文件商务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开标一览表;5)商务条款偏离表;6)保证金(如需缴纳....................);二、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1)投标人情况表;2)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3)资格条件承诺函;4)联合体协议书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1)相应证明资料;2)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投标须知、技术参数及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后,我方愿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并愿以元为我方报价。我方完全接受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6.我方满足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需求。7.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函件: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报价一览表(以政采云格式为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备注说明:1、本表中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以投标函中填写的为准。2、本表格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将此开标一览表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3.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五、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是否偏离备注说明: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商务条款填写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4.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5.如有正偏离的商务条款,须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体现。投标单位全称(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六、投标保证金(如需缴纳)致:(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在递交[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的同时,并附有人民币万元做为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第2章须知前附表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粘贴处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一、投标人基本情况序号内 容1企业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人:电话:4传真:电子邮箱:5注册地:注册年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开户证明、人员、业绩等评审办法需要列明的相关材料。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工作年限具体工作内容备注后附人员身份证、岗位证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合同金额备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自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服务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0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50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30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Y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000010≤X<10010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100≤Y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00≤Z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第五章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需求对供应商有如下要求:1.医疗废物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关于统一处理医用固体废弃物的通知》,符合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2.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证》及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负责每日转运和处置我院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4.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取医疗废物。5.现场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做好相关台账登记并由收集人员签字确认。6.负责提供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垃圾桶、电冰箱、电子秤等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维修、保养。7.负责医疗废物暂存间周边环境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8.负责我院医废和危废的管理计划和年报的填写和上报。9.负责转运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附表最后报价表(以政采云格式为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最终谈判报价(元)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投标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现场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二、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及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投标地点。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德惠市人民医院(单位名称)的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吉林省绿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6人,营业收入为1425.750045万元,资产总额为6740.93377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吉林省绿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9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