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垂直绿化工程 立体绿化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2025)
一、项目编号:310101000250916135681-01273400
二、项目名称: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
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皋兰路2号甲4楼
93.3
1439135.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
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
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60日历天
童雅雯
沪建安B(2024)7013903、23ZEZFCF018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汤仁龙,黄亦明,王静,杨耿,冯秋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件规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872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方案相对详细,难点与重点措施针对性强,人员提供8个,符合个专业要求, 设备配置符合要求,提供类似业绩7 项,相对比较多。进度保证措施及养护措施针对性较好,应急预案及特殊气候条件下措施较详细,企业获得荣誉较多,实力较强。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
地 址:皋兰路2号甲
联系方式:021-538638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黄浦区瞿溪路801号501
联系方式:538331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君雅
电 话:53833161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48.5K
采购文件附件:
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pdf663.2K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的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1人,营业收入为11420.282766万元,资产总额为7932.74437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14日99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招标文件采购编号:0125-000163767、0125-K00004137项目编号:310101000250916135681-01273400采购单位: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采购代理: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须知正文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技术要求和规范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单位)受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就其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2.工程内容: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详见招标文件清单)。3.工期:60日历天。4.采购编号:0125-000163767、0125-K000041375.项目编号:310101000250916135681-012734006.采购预算金额:1,450,000元(国库资金:1,45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以最新的已生效政策为准)8、最高限价:144.5895万元9、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合同内容完成10、联系人:李君雅11、联系电话:021-538331611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不允许二、合格的供应商:1)企业要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与工程规模相符合;其他资质:/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上海园林绿化工程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电子卡;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整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上报名(逾期报名,概不受理)公告生效时间:2025年10月21日00:00公告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9日23:452025-10-21采购文件获取起始时间:2025年10月21日00:00:00起,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0日23:59:59止。2025-10-3000:00:00~12:00:00采购文件获取上午时间:上午00:00~12:00,采购文件获取下午时间:12:00~23:59:59.12:00:00~23:59:59获取方式:网上获取。获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四、报名及网上下载采购文件须知: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300元/本,一经售出,恕不退还);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五、响应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1、响应截止时间:2025-11-1409: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六、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801号501室。2、开标地点: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801号501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开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可无限上网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参加开标。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2)提交5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并且加盖企业公章纸质文件,(此文件不作为评审评分依据)(3)可上网解密的笔记本电脑,(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如对本项目无疑问请携带好无疑问函原件。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本项目根据市、区财政相关部门要求,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采购。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自行了解电子招投标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或造成的损失,请及时联系上海政府采购网4008817190。八、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采购代理单位: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皋兰路2号甲地址:黄浦区瞿溪路801号501室邮编:200021邮编:200023联系人:丁老师联系人:李君雅联系方式:53860662联系方式:53833161传真:53860662传真:53833161*840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主要内容1招标人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801号501室联系人:李君雅电话:538331613项目名称垂直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工程4项目地点黄浦区5建设规模详见招标清单。6最高投标限价□不设最高投标限价■设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144.5895万元,若超出此最高投标限价按否决投标处理。7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8计划工期及质保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9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00%。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在其资质范围内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11踏勘现场不组织12投标人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个工作日止上午11:00前传真于代理公司联系人:李君雅电话:53833161传真:53833161*84013投标答疑会■若投标单位均无疑问,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如有,另行通知召开地点:如有,另行通知14招标人书面澄清与答疑发出的时间与地点时间:如有,另行通知地点:如有,另行通知15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6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0万元17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商务部分、技术部分,附件等18册数要求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19投标截止时间(即递交响应文件)2025-11-1409:30(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801号501室)20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2025-11-1409:30(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801号501室)2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退还安排:22标书工本费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300元/本,一经售出,恕不退还)24政策功能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财政部、环境保护保部发布有效期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有效期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项目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响应人须提供该清单内产品,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25一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针对以上一般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组织机构证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国家颁布的行业资格资质要求。2、财务要求: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银行资信证明,以证明供应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及偿债能力。(1)财务报表:公司法人应提供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上述报表之附注;当年度注册的公司请出示无法提供此项资料的说明文件;(2)(或)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在递交响应文件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须提供上一季度企业纳税证明。2)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25一般要求出具的该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二章投标须知正文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招标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招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7.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5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采取当面递交形式。接收质疑书的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采购邀请(招标公告)(2)供应商须知(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4)采购需求(5)工程量清单(6)评审方法与程序(7)响应文件有关格式(8)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9)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0.4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1.2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2.踏勘现场1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12.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13.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保证金14.1本项目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之相关条款。14.2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6)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14.4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本项目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15.招标响应文件有效期15.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招标响应文件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招标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招标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1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6.响应文件构成16.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6.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17.商务响应文件17.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5)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6)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18.投标响应函18.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响应函》。18.2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8.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19.报价一览表19.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19.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报价一览表》的,为无效响应。19.4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0.报价20.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20.2报价依据:(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20.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20.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20.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20.6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20.7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20.8应以人民币报价。21.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1.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1.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22.技术响应文件22.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2.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3.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3.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3.2响应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其中对《投标响应函》、《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其他“表”“式”“函”等,供应商未按照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23.3供应商在网上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按照规定数量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光盘或U盘提交),并需标明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若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响应文件为准;上海政府采购网线上响应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线上响应文件为准。纸质版响应文件需打印,并装订成册(不接收任何形式活页装订的响应文件)。其中的“正本”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复印无效)。23.4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评审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4.响应文件的递交24.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4.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4.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招标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4.4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的递交24.4.1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均应密封在不透明的封装信封中。24.4.2密封封装信封表面应注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解密时间。所有密封封装信封必须注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骑缝章)。24.4.3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上述要求加写标记、密封和加盖骑缝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24.4.4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并盖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4.4.5供应商需在《采购邀请(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资料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相关资料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24.4.6供应商递交纸质响应文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未携带者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拒绝接收。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5.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响应文件,并将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地点。25.2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5.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和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2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6.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已递交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6.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6.3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规定被没收。五、解密27.解密2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27.2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7.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电子采购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28.评标小组2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8.2评审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9.响应文件的初审29.1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29.2在详细评审之前,评审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评审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9.3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9.4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9.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30.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30.1响应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1)电子采购平台的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内容为准;(2)报价表内容与《报价分类明细表》及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内容为准;(3)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6)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30.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30.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31.响应文件的澄清31.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审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31.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31.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4供应商的澄清不得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32.评标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评审,并给予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平等的竞争机会。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招标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评审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3.1评审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3.2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4.评审的有关要求34.1评审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审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34.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4.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3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35.确认成交供应商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8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审小组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36.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36.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6.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6.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37.响应文件的处理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38.采购失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评审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39.合同授予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40.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1.其他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第三章评审办法1、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予以制定,本办法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将坚持和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以最高得分者为中标人。2、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以百分制计算,设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满分为80分,商务标20分)。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此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商务报价得分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分打分分值最小为“0.1”分,综合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3、本次评审项目的评审小组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其余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从上海市相关专家库中抽取。4、评审小组成员须评标报告上签字。5、在评标、决标过程中应遵照执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过程和决定中标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依法进行处理。6、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应按以下原则评审:6.1评审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入选评审对象的响应文件,审查回标分析报告,并确认其真实性。6.2评审小组如需要,可要求入选评审对象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7、评审的基本程序评审活动将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7.1初步评审;7.2商务标详细评审;7.3技术标详细评审;7.4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8、定标办法: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此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一、初步评审1、由评审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才能进入商务详细评审,出现以下情况的为未通过初步评审,经评审小组认定后,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初步(符合性)评审具体内容如下:评审小组在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且有效;2、响应文件签字盖章: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张页(含投标函、上海市建设工程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承诺书等)均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和表式要求盖章、签字;3、响应文件格式: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4、联合体投标人(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必须提交与联合体各方实际资质相符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5、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最高投标限价;6、资质等级:见前附表;7、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一次验收合格的质量要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的清晰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资质是否满足前附表要求4工期、质量工期是否小于等于计划工期;质量是否满足一次性验收合格的要求。5无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否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承诺书,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报价是否有效且低于最高投标限价7项目负责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其他实质性要求其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二、商务标评审分值(20分)一、价格标评分(20分)(小数点保留两位)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说明1报价20分1、根据财政部财库【2014】214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报价得分=(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二、技术商务标评分表(80分)(最小打分单位0.5分)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主要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措施25分对整个工程施工有一个切合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文件完整,整个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先进可行,并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方案完整、施工组织有序、针对性强者20-25分方案基本可行、施工组织尚可、有针对性10-20分方案不齐全、施工组织无序、缺乏针对性5-10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5分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的项目组织方案进行评分。(相对最优者得4~5分,基本可行得2~3分,相对较差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3项目组织方案15分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技术方案执行的技术标准等综合评定提供方案的符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对使用方需求的了解度、与需求贴切程度等进行打分。(相对科学合理者得8-15分、相对基本可行者得5-7分、相对简单者得2-4分,不提供不得分)4工程按期完成5分有切实可行的施工工期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工期安排合理、作业衔接紧凑效率高4-5分能按时完工但工期编排能力一般2-4分工期编排不够合理1-2分5售后服务及服务承诺151、投标供应商自备养护车辆得0-0.5分;2、养护人员的配备得0-1分;3、在本市有固定的维护人员,具备完整的技术服务团队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得0-2分;4、养护方案得0-6.5分;5、常见问题及应急预案的处理情况得0-3分,以上几项不提供不得分。其中:服务承诺0-2分,不提供不得分。6技术、安全、质量及成品保护措施5分所采取的技术、安全、质量、成品保护有保证措施:结合周围环境条件,提出不影响采购人及周边未施工范围正常使用针对性的措施3-5分6技术、安全、质量及成品保护措施5分措施保证一般2-3分措施保证较差1-2分7同类项目业绩和经验情况6分对各供应商近三年(2022.1-至今)同类项目业绩、实施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每提供1个得1分;以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8工程保修服务措施和承诺4分根据承诺保修年限、内容判断其是否涵盖全面保修承诺:丰富全面符合技术需求,响应及时3-4分保修承诺基本可行2-3分保修承诺缺乏针对性1-2分注:以上各项评分内容,如报价人未提供相对应内容,评审小组不受最低评分标准限制,可予以零分计算。四、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五、评审结果1、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2、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1.2工程地点:黄浦区1.3中标范围[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项目的施工招标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施工、验收、保修等各阶段所有工作内容1.4中标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采购人通知为准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工期为个日历天。1.6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1.7合同价款[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第2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委托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3条乙方工作3.1负责办齐乙方应办理的所有相关手续。3.2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3指派[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并在每星期上午点前向甲方、监理提交进度报表。3.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甲方现场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5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名树名木,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尤其特别注意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并遵守“渣土装运、建筑垃圾、噪声及扬尘控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将一次性罚款1万元;施工现场应张贴施工告示,施工前应事先告知居民具体施工日期及有关情况,并处理好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6在施工现场建立胸卡佩带制度,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区。3.7甲方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乙方根据现场情况接通水电并安装表具。水电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3.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2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交底、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一般隐蔽工程验收乙方需提前24小时提出,中间验收需提前一周通知甲方。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在甲方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5.7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3种:1、固定价格。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3、单价合同。6.2本合同生效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管理要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合同款项支付。1、合同签订后可支付预付款30%,预计支付时间:但需提交预付款保函。,支付金额为:元,2、当已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总量70%,支付至合同价的50%,预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为:元,。3、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后,施工单位将审定价3%的质量保证金支付至建设单位账户中,建设单位按审价审定金额全款付清,预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为:元。4、保修期满(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算起),扣除保修期内发生的费用后结清质量保证金。6.3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竣工资料等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后二十天内,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在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产地、型号、单价均须经甲方、监理书面签证认可。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8.2由于甲方确认的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以甲方签证为准。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按投标文件承诺,承担违约责任。9.3乙方应妥善保护现场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4乙方因安全、文明施工生产保证措施不力,或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情形,按合同造价5%予以罚款。9.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1条结算依据及说明11.1本工程结算工程量按实际,综合单价按投标所报综合单价结算,如结算审价时发现投标综合单价有暇疵或明显冒高的情况,审价单位可酎情重新组价裁定。11.2⑴不论工程量如何变更,合同综合单价不调整。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监理人、投资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包)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监理人、投资监理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按实结算。”11.3措施费为一次性闭口包干,已包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措施费,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增加措施费。11.4竣工时苗木种植密度、胸径、地径、冠幅等规格小于招标时种植密度、胸径、地径、冠幅等规格的,依据合同及招投标原则,按实际苗木种植密度、胸径、地径、冠幅等规格调整综合单价;11.5换花次数按相关单位确定的方案结算。第12条其他应注意的事项12.1发生下列事项,须经监理、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投资监理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备案,方能作为结算依据。1、设计变更或修改等而引起较大的工程量增减;2、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工程内容;3、累计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并有可能超出原定合同预算的10%;4、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12.2乙方不得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如检测和确实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12.3乙方的工程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并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调换,更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第13条附则13.1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壹份交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另贰份分别做工程审价﹑工程监理用。13.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附件1: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采购人: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中标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采购人中标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采购人责任采购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中标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中标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采购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中标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中标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中标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采购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中标人责任应与采购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采购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采购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采购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采购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中标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中标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采购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采购人中标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他:1、2、3、4、(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动获取参数)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五章合同各方:甲方(采购人):地址:邮政编号: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乙方(投标人):地址:邮政编号: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中标范围项目的施工招标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施工、验收、保修等各阶段所有工作内容1.4中标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工期为个日历天。1.6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1.7合同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第2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委托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3条乙方工作3.1负责办齐乙方应办理的所有相关手续。3.2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3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并在每星期上午点前向甲方、监理提交进度报表。3.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甲方现场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5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名树名木,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尤其特别注意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并遵守“渣土装运、建筑垃圾、噪声及扬尘控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将一次性罚款1万元;施工现场应张贴施工告示,施工前应事先告知居民具体施工日期及有关情况,并处理好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6在施工现场建立胸卡佩带制度,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区。3.7甲方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乙方根据现场情况接通水电并安装表具。水电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3.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2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交底、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一般隐蔽工程验收乙方需提前24小时提出,中间验收需提前一周通知甲方。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在甲方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5.7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3种:1、固定价格。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3、单价合同。6.2本合同生效后,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管理要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合同款项支付。1、合同签订后可支付预付款30%,但需提交预付款保函。2、当已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总量70%,支付至合同价的50%。3、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后,施工单位将审定价3%的质量保证金支付至建设单位账户中,建设单位按审价审定金额全款付清。4、保修期满(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算起),扣除保修期内发生的费用后结清质量保证金。6.3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竣工资料等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后二十天内,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在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产地、型号、单价均须经甲方、监理书面签证认可。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8.2由于甲方确认的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以甲方签证为准。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按投标文件承诺,承担违约责任。9.3乙方应妥善保护现场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4乙方因安全、文明施工生产保证措施不力,或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情形,按合同造价5%予以罚款。9.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1条结算依据及说明11.1本工程结算工程量按实际,综合单价按投标所报综合单价结算,如结算审价时发现投标综合单价有暇疵或明显冒高的情况,审价单位可酎情重新组价裁定。11.2⑴不论工程量如何变更,合同综合单价不调整。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监理人、投资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包)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监理人、投资监理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按实结算。”11.3措施费为一次性闭口包干,已包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措施费,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增加措施费。11.4竣工时苗木种植密度、胸径、地径、冠幅等规格小于招标时种植密度、胸径、地径、冠幅等规格的,依据合同及招投标原则,按实际苗木种植密度、胸径、地径、冠幅等规格调整综合单价;11.5换花次数按相关单位确定的方案结算。第12条其他应注意的事项12.1发生下列事项,须经监理、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投资监理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备案,方能作为结算依据。1、设计变更或修改等而引起较大的工程量增减;2、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工程内容;3、累计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并有可能超出原定合同预算的10%;4、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12.2乙方不得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如检测和确实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12.3乙方的工程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并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调换,更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第13条附则13.1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壹份交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另贰份分别做工程审价﹑工程监理用。13.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附件1: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采购人: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中标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采购人中标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采购人责任采购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中标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中标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采购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中标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中标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中标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采购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中标人责任应与采购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采购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采购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采购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采购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中标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中标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采购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采购人中标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他:1、2、3、4、(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第六章技术要求和规范技术要求和规范一、总则403、工程概况3.1施工工期:正式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为充分体现投标单位各自实力,投标单位可根据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的要求工期,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投标标书汇总表中自报工期。建设单位将对不能按期完成的中标单位给予罚款,具体办法见投标书附录。3.2施工质量目标及验收要求:(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的合格等级以上(含合格)标准。3.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中标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文明施工必须坚持五个标准,即:一、封闭施工;二、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三、清洁运输;四、环境影响要最小化;五、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2)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及有关规范标准,精心组织施工,正确处理好安全、质量、进度三者之间关系。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又要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区域内部及外部道路清洁安全,并及时解决由施工造成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期间,所有安全、治安、保卫、消防和现场管理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在工程合同签定的同时,签定廉政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及文明施工协议。(3)中标单位在绿化建设和绿化养护中,应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同时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4)中标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争创文明工地。中标单位由于施工不当发生事故,由此而造成的工期、经济及其他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担。3.4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的总承包方式,同时建设单位保留部分专业指定分包及专业材料、设备供应或指定采购的权利。3.5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也不得肢解所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一旦发现转包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中标单位也不应将主体工程分包。如有非主体分包项目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注明,并将分包工程单位资质和业绩情况加以说明,一旦中标,分包单位须经招标单位书面确认,方可承接分包工程。3.6现场施工条件(1)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场地仅限建设区域内。(2)进出场道路的使用。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上堆放土方或停放机械、中断交通,并注意协调好与当地单位、当地市民的关系。(3)本工程区域范围内用水、用电安装以及水电费用由中标单位自理。(4)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场内地形、地貌、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场地内现有设施和施工用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如有需要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无论是否开列费用,建设方将一律视为投标方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3.7工程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为准,有关部门限定的工程和部分专业工程由招标单位另行选择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并纳入中标施工单位承包管理的范围,由中标单位承担工程的总包责任。3.8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支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4、投标单位资格4.1投标单位应符合如下最低企业实力标准:4.1.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叁级及其以上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颁发)或具有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资质或上海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4.1.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师资格(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资格(B证);4.1.3投标单位拟定项目部人员资质要求:(1)拟安排在本工程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施工管理的经验。(2)专业配套齐全;(3)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4.1.4投标单位应具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和设备。5、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单位自负。6、材料、设备供应、运输、仓储及保护(1)本工程中的设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价格(例:灯具、栏杆、花岗岩、防腐木等),苗木的品种、规格、形态、价格,中标单位在采购前必须经招标单位、监理核定认可。(2)其余材料和设备均由中标单位采购、运输及保管。施工用的材料、设备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并具有质保书和化验合格证书,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责。(3)植株应小心包裹、运送、拿放,以确保不受损伤。在栽种前除坏死部分外不要修剪,不得用有可能导致树皮破损、断枝或损坏树形的方式弄弯、捆、缚苗木。(4)若植株不处于休眠状态,要在运送前根据供应商建议在叶面上喷洒防脱水剂。(5)任何对根系、茎干、枝叶不宜的保护措施都可以导致植株被淘汰。所有苗木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均应保护湿润,不可将苗木置于工地两天以上而不栽种。(6)避免持枝干抬举或移动苗木。(7)在装卸苗木时须小心,以防枝干、根系受损伤,受损的苗木应被淘汰。(8)运输时应用防雨布或其他适宜的覆盖物保护苗木不因风吹日晒而干萎。(9)在做好种植准备后,应及时运送和栽植。二、投标文件12、投标报价依据12.1本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等);12.2本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12.3招标单位提供设备型号、品牌或暂定单价;12.4国家和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现行文件和规定;12.5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13、投标报价原则和内容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人,各投标人须依据下述要求报计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中标人须按照合同文件所显示的总承包范围和工程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并承担施工总管理、协调、进度控制及完成工程。13.1投标人须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或图纸,了解工地现场的全部情况,按上海市建筑和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和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根据投标人自身实力,以预算单价方式竞争报计投标总报价。13.2综合费率参照相关文件规定。13.3分部分项清单中对材料(设备)指定(暂定)单价项目,相应报价不得低于所包含的指定(暂定)单价,不得规避应交纳的税金。指定单价项目由业主提供,暂定单价业主保留提供的权利。13.4在报价中,材料制品价格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招标文件有品牌及规格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的品牌及规格报价,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报价办法,如有违反,则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研究并处理。13.5措施项目清单报价13.5.1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产品保护等所发生费用。13.5.2措施项目清单的计算,应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各投标单位须认真视察工地现场,了解现有工地上影响施工的因素,认真编制包括所有施工措施等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准确报计措施费用,投标单位若在该部分中采取竞争措施亦须明确列出。13.5.3本项目为绿化工程,中标后,施工过程中的安监、质监的申报及验收均由中标单位负责,所涉及的费用可在措施费中考虑,今后一次包干,不作调整。13.5.4措施费为闭口包干价,缺项、漏项、报零(未填报的视作报零)在中标后均不得再作调整(设计变更的情况除外)。13.6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单价表”按所提供的价格填报,不得调整,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13.7规费和税金13.7.1社会保险费: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住房公积金:各类工程住房公积金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规费不按要求填报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13.7.2税金:增值税:9%。(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金不按要求填报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13.8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自主报价,招标人有权不接受低于成本的报价。13.9当施工条件及材料性质等与投标书细目表项目不完全类似的工程,则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以相近之投标细目表的价格和计量规则作为该工程项目计价和计量的基础进行换算计列,如不适用应另行作出公平的计量和估价,但该另行作出的计量和估价仍须按上海市园林绿化种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进行,并须得到业主及所聘财务监理的审核批准。13.10若业主或设计师指定变更主材(或主要设备)时,则除调整该项子目细目表中的主材费外,其余均不予调整。13.11在实际施工中工程项目发生变更时,由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原因变更设计而增减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内容相同的,结算时其单价同投标标书的单价;与工程量清单内容相近的,结算时参照投标书中的单价;结算时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同的,其结算应按上海市园林绿化种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进行,同时参照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单价及综合费率等内容。13.12本工程除部分专业设备和材料由招标单位供货外,原则上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施工单位采购,但招标单位保留部分材料甲供或甲指乙办的权力。13.13投标文件前后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应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其中较高的综合单价作为评标依据,而以其中较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13.14投标单位应采取合理、科学、有效的措施,在工期上可竞争。中标后以自报工期签约。13.15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评标总价的修正分部分项清单报价经澄清、说明、补正后,对评标总价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如下:(1)主要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平均报价”且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低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该项的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2)暂定(指定)单价的材料(设备)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扣除税金后等于或接近于暂定(指定)单价的,由投标人作补充综合单价分析并说明理由。如无充分理由,按照此项有效投标人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3)综合单价报“0”(包括未填报价的)或“负”的报价,投标人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该项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4)以上修正,均应当严格遵循“最不利于该投标人”原则,若出现以上修正后不能体现“最不利于该投标人”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家投标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最不利于该投标人”原则重新约定修正方式,但其修正不应实质性影响其他投标人。(5)上述修正值的绝对值总和,大于等于该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扣除暂定(指定)材料(设备)单价的金额后)的5%作废标处理。(6)计入评标价的修正值,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修正值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13.18其他控制性条款:投标人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可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13.16投标报价超出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即1445895元)者一律作废标处理。14、投标单位现场管理及劳动力安排14.1投标单位应安排强有力的现场管理班子,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治安等负责人名单并经建设单位认可。投标书内的人员应与今后实际施工时人员名单相一致,一旦中标,班组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必须调整时应事先通知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并经认可后方可调动。14.2应安排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师为现场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3天全天驻现场负责施工。项目部须听从招标单位与监理的指挥。在整个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听指挥调度,影响恶劣的,招标单位有权提请中标单位及时调整现场项目部成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单位负责。15、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总体进度计划的指导下,投标单位应认真组织人员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技术方案及措施;(2)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配备和劳动力配备计划(3)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5)养护措施;(6)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现场管理保证体系;16、投标书的内容及编制要求:16.1商务标内容及编制要求1、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3、投标报价明细表;4、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中小企业声明函;6、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7、资质证明文件16.2技术标内容及编制要求1、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技术方案及措施;(2)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配备和劳动力配备计划;(3)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5)养护措施;(6)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现场管理保证体系;(7)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3、技术标内容(14.2.1规定的证书复印件除外),页面:A4纸。第七章一、总则4、招标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5、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6、工程概况3.1施工工期:正式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为充分体现投标单位各自实力,投标单位可根据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的要求工期,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投标标书汇总表中自报工期。建设单位将对不能按期完成的中标单位给予罚款,具体办法见投标书附录。3.2施工质量目标及验收要求:(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的合格等级以上(含合格)标准。3.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中标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文明施工必须坚持五个标准,即:一、封闭施工;二、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三、清洁运输;四、环境影响要最小化;五、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2)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及有关规范标准,精心组织施工,正确处理好安全、质量、进度三者之间关系。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又要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区域内部及外部道路清洁安全,并及时解决由施工造成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期间,所有安全、治安、保卫、消防和现场管理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在工程合同签定的同时,签定廉政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及文明施工协议。(3)中标单位在绿化建设和绿化养护中,应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同时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4)中标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争创文明工地。中标单位由于施工不当发生事故,由此而造成的工期、经济及其他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担。3.4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的总承包方式,同时建设单位保留部分专业指定分包及专业材料、设备供应或指定采购的权利。3.5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也不得肢解所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一旦发现转包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中标单位也不应将主体工程分包。如有非主体分包项目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注明,并将分包工程单位资质和业绩情况加以说明,一旦中标,分包单位须经招标单位书面确认,方可承接分包工程。3.6现场施工条件(5)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场地仅限建设区域内。(6)进出场道路的使用。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上堆放土方或停放机械、中断交通,并注意协调好与当地单位、当地市民的关系。(7)本工程区域范围内用水、用电安装以及水电费用由中标单位自理。(8)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场内地形、地貌、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场地内现有设施和施工用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如有需要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无论是否开列费用,建设方将一律视为投标方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3.7工程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为准,有关部门限定的工程和部分专业工程由招标单位另行选择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并纳入中标施工单位承包管理的范围,由中标单位承担工程的总包责任。3.8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支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4、投标单位资格4.1投标单位应符合如下最低企业实力标准:4.1.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叁级及其以上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颁发)或具有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资质或上海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4.1.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师资格(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资格(B证);4.1.3投标单位拟定项目部人员资质要求:(1)拟安排在本工程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施工管理的经验。(2)专业配套齐全;(3)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4.1.4投标单位应具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和设备。5、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单位自负。6、材料、设备供应、运输、仓储及保护(10)本工程中的设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价格(例:灯具、栏杆、花岗岩、防腐木等),苗木的品种、规格、形态、价格,中标单位在采购前必须经招标单位、监理核定认可。(11)其余材料和设备均由中标单位采购、运输及保管。施工用的材料、设备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并具有质保书和化验合格证书,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责。(12)植株应小心包裹、运送、拿放,以确保不受损伤。在栽种前除坏死部分外不要修剪,不得用有可能导致树皮破损、断枝或损坏树形的方式弄弯、捆、缚苗木。(13)若植株不处于休眠状态,要在运送前根据供应商建议在叶面上喷洒防脱水剂。(14)任何对根系、茎干、枝叶不宜的保护措施都可以导致植株被淘汰。所有苗木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均应保护湿润,不可将苗木置于工地两天以上而不栽种。(15)避免持枝干抬举或移动苗木。(16)在装卸苗木时须小心,以防枝干、根系受损伤,受损的苗木应被淘汰。(17)运输时应用防雨布或其他适宜的覆盖物保护苗木不因风吹日晒而干萎。(18)在做好种植准备后,应及时运送和栽植。二、投标文件12、投标报价依据12.1本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等);12.2本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12.3招标单位提供设备型号、品牌或暂定单价;12.4国家和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现行文件和规定;12.5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13、投标报价原则和内容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人,各投标人须依据下述要求报计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中标人须按照合同文件所显示的总承包范围和工程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并承担施工总管理、协调、进度控制及完成工程。13.1投标人须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或图纸,了解工地现场的全部情况,按上海市建筑和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和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根据投标人自身实力,以预算单价方式竞争报计投标总报价。13.2综合费率参照相关文件规定。13.3分部分项清单中对材料(设备)指定(暂定)单价项目,相应报价不得低于所包含的指定(暂定)单价,不得规避应交纳的税金。指定单价项目由业主提供,暂定单价业主保留提供的权利。13.4在报价中,材料制品价格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招标文件有品牌及规格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的品牌及规格报价,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报价办法,如有违反,则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研究并处理。13.5措施项目清单报价13.5.1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产品保护等所发生费用。13.5.2措施项目清单的计算,应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各投标单位须认真视察工地现场,了解现有工地上影响施工的因素,认真编制包括所有施工措施等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准确报计措施费用,投标单位若在该部分中采取竞争措施亦须明确列出。13.5.3本项目为绿化工程,中标后,施工过程中的安监、质监的申报及验收均由中标单位负责,所涉及的费用可在措施费中考虑,今后一次包干,不作调整。13.5.4措施费为闭口包干价,缺项、漏项、报零(未填报的视作报零)在中标后均不得再作调整(设计变更的情况除外)。13.6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单价表”按所提供的价格填报,不得调整,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13.7规费和税金13.7.1社会保险费: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住房公积金:各类工程住房公积金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规费不按要求填报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13.7.2税金:增值税:9%。(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垂直绿化工程 立体绿化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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