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吴堡县水利局2025)
一、项目编号:XBGJZX-ZC-20250343
二、项目名称: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陕西旷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75号太奥广场12号楼1单元915室
966,000.00元
91.8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
服务类(陕西旷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
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合格标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
详见磋商文件
966,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亚平(采购人代表)、李国宝、王晓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招标代理费由: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
1.1592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吴堡县水利局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水利坡21号
联系方式:0912-65215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风景家园小区8排1号
联系方式:029-891951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强、岳迁迁、吴浩强、叶霖菲
电话:029-89195131
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相关附件:
吴堡县水利局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_132.pdf
吴堡县黄河水污染设计规划磋商文件-审定.pdf
吴堡县水利局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中标(成交)明细受吴堡县水利局委托,采用进行采购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项目编码:XBGJZX-ZC-20250343)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旷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966000.00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服务类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总价(元)1工程设计服务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合格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详见磋商文件966,000.00-第1页-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Northwest(Shaanxi)InternationalEngineeringCostConsultingCo.,Ltd.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BGJZX-ZC-20250343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吴堡县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一月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Northwest(Shaanxi)InternationalEngineeringCostConsultingCo.,Ltd.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使用CA锁报名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1月1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BGJZX-ZC-20250343项目名称: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98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合同包预算金额:980,00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98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1-1工程设计服务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1(套)详见采购文件98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办理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8)《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采发〔2022〕5号);(11)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执行标准与国家现行标准不一致的以国家现行标准为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3)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2022年度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可查验),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备案证明或基本账户信息),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须同时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7)供应商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8)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9)供应商须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给水、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10)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师或高级工程师。(11)省外企业需提供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登记备案且备案信息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12)提供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信用承诺截图。(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釆购活动。(1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照对应政策要求)。注:上述资质为必备资质,欠缺其中任何一项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1月07日至2025年11月13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1:30:00,下午14: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途径: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使用CA锁报名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7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在线上传五、开启时间:2025年11月17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线上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请各投标人下载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3、投标人未办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锁的可到榆林市市民大厦3楼,E18、E19窗口,联系电话:0912-3452148。4、关于自主上报信用承诺书事宜,遵循《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网上公示的通知》(榆交易函〔2021〕19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5、特别提醒: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使用数字认证证书(CA锁)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制作、签章、加密、上传、签到、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1)投标人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榆林市)(http://www.sxggzyjy.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投标人界面进行报名并免费下载采购文件;(2)获取采购文件方式:投标人须下载该项目发布的电子采购文件(后缀为SXSZF的文件)。投标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限内(即发售时间内)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榆林市)平台系统,直接下载采购文件。逾期下载通道将关闭,未及时下载采购文件将会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3)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发布的变更公告,当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将在交易平台上同步发布答疑文件,此时投标人应从“项目流程·〉答疑文件下载”下载最新发布的答疑文件(*.SXSCF格式),并使用该文件重新编制电子投标文件(*.SXSTF格式),使用旧版电子招标文件或旧版答疑文件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4)投标人初次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时,请先阅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榆林市)】(http://ggzyjy.yl.gov.cn/)网站【首页〉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政府采购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并按要求完成诚信入库登记、CA认证及企业信息绑定;(5)办理CA锁方式:办理CA认证:电子交易平台现已接入陕西CA、深圳CA、西部CA、北京CA四家数字证书公司,各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登录系统、加密/解密投标文件、文件签章等均可使用上述四家CA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办理须知及所需资料详见http://www.sxggzyjy.cn/fwzn/004003/20220701/6972fe02-f996-4928-951e-545dab02e53c.html;(6)榆林市市民大厦四楼窗口,电话:0912-3515031;(7)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方式和“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使用数字认证证书(CA锁)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加密、递交及开标时解密等相关招投标事宜。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时段登录交易平台【首页〉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在线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系统将拒绝接收。登录榆林交易平台【首页〉不见面开标】在线参与开评标过程,详见交易平台【首页〉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榆林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8)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签到、解密或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吴堡县水利局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古城路水利坡21号联系方式:0912-652155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风景家园小区8排1号联系方式:029-8919513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郭强、岳迁迁、吴浩强、叶霖琳电话:029-8919513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编列内容1.采购项目名称: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项目编号:XBGJZX-ZC-20250343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项目性质:财政资金3.采购人:吴堡县水利局采购代理机构: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采购内容:吴堡县水利局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详细内容见第四章5.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5年11月1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不见面开标系统6.评审方法: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7.本合同包采购最高限价: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元),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8.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9.服务要求: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合格标准10.付款方式:具体见合同约定。11.磋商保证金:执行榆政财采发【2023】8号文件,需填写投标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12.磋商有效期:磋商响应文件从磋商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项目服务完毕。13.纸质文件的递交开标时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待采购结果公告后,成交供应商须补交(可邮寄)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叁份,投标文件电子Word版及PDF版U盘各贰份(备案用)。邮寄地址: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风景家园小区8排1号(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件人:王工/岳工收件联系电话:17691247757采用电子化评审系统的采购项目,其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应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项号编列内容13.件制作软件中导出进行印刷,并分别装订成册。项目分标段的,应按所投标段分别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4.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3)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2022年度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可查验),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备案证明或基本账户信息),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须同时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7)供应商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8)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9)供应商须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给水、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10)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师或高级工程师。(11)省外企业需提供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登记备案且备案信息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12)提供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信用承诺截图。(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釆购活动。(1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照对应政策要求)。注:上述资质为必备资质,欠缺其中任何一项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5.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事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6.其他:1、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人员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项号编列内容16.网、“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渠道查询本项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2、针对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计算机制作并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一经发现,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将导致投标均被拒绝且按串通投标处理。17.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招标代理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同时按照《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18.关于措辞的说明: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各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发包人”、“业主单位”和“供应商”、“承包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19.备选方案说明: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20.公共资源信用承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投标人,均应在“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进行注册、登录、自主上报信用承诺书(网址:https://credit.yl.gov.cn/)。各投标人注册、登录后根据承诺事项选择相应的模板填写《信用承诺书》,并载明承诺事由,供应商(服务类)信用承诺、投标人信用承诺、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员信用承诺、投标信用(保证金)承诺的事由均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需自主上报相关承诺书。公示后的承诺截图均须附在响应文件内。操作指南见附件。保证金承诺期限不小于磋商有效期限、其他承诺期限为一年。上传的附件(承诺书)中所有涉及签字、盖章的部分,均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签字、盖章。不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承诺附件均为无效承诺。21.其他: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提出。2、当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得开标。3、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2.1.本项目采用两轮报价(报价文件中报价为第一次报价,磋商现场为第二轮,第二轮报价时限由磋商小组确定)最后一轮报价开始时间:不见面系统通知。2.第二轮及以后轮次的报价均不得高于或等于当前轮次报价的前一轮报价,否则报价无效,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23.磋商小组成员:3人,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项号编列内容24.1、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2、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榆林市)→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3、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榆林市)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采购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4、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前进入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开启直播等功能,各供应商务必在开标前完成在线签到工作,否则将视同为放弃投标。5、各供应商参加不见面开标项目,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书制作工具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确保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供应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涉及的有关原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电子版。6、各供应商需实时在线观看音视频直播并及时互动,未按时加入系统或未在线参与互动的,视为放弃标书解密和对开评标全过程质疑、澄清、答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7、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互动的各供应商应为同一个人,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互动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互动的人员只能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互动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8、供应商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应安装有清晰可用的摄像头、音响和麦克风设备。9、供应商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须安装正确驱动,可在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界面的驱动下载页面进行下载及后续安装。特别提醒:1.本项目将启用“不见面开标系统”。请供应商下载相关操作手册。(网址:http://ggzyjy.yl.gov.cn/fwzn/004003/2.html)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的方式。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对电子化响应文件进行签章、加密、递交及开标时解密等相关招投标事宜。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按无效投标对待。(注:供应商应在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0.5个小时内进行电子签到,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的“服务指南”栏目“下载专区”中,免费下载“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并使用该客户端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扩展名为“.SXSTF”的电子响应文件。4.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榆林市)平台(http://ggzyjy.yl.gov.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陕西省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选择“上传响应文件”菜单页面,上传加密的电子化响应文件。上传项号编列内容24.成功后,电子化平台将予以记录。5.供应商应于开标前检查网络环境、安装插件以及浏览器,提前阅读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务必在开标前一小时内完成在线签到工作,如有供应商因不熟悉系统操作流程无法签到,应及时联系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人员指导完成相应操作。6、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软件开发商:(1)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400-928-00957、政府采购投标单位二次报价操作手册下载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榆林市)】网站首页选择【服务指南】-【下载专区】-点击【政府采购投标单位二次报价操作手册】进行下载。8、磋商报价轮次: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为第一轮,磋商判不见面开标会议为第二轮,报价轮次最多不超过3轮。9、最后一轮报价:开标会议将使用腾讯会议进行多轮磋商或手机通知(供应商保持在线直到评审结束,请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接收最后报价通知,各供应商在CA锁-网上报价进行最后报价。)10、磋商时在“腾讯会议”app上按时举行时(如需)。参加磋商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授权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应提前下载该软件,提前30分钟输入会议号“678456736”,参与项目开标,进入会议后请各投标单位备注标段号、公司名称及委托人姓名,签到内容为公司名称+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签到时间为开标时间前30分钟。未按时加入会议的,视为其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其投标无效。25.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本采购活动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供应商须知一、定义(一)采购人:吴堡县水利局(二)监督单位:吴堡县财政局(三)采购代理机构: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四)供应商: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五)特殊情形1、特殊情形: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特殊情形规定2-1、其他组织:①、事业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参照本招标文件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其中投标文件要求法人签字处可以是事业单位的法人签章;2-2、自然人:自然人参加投标的,应参照本招标文件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其中投标文件要求盖公章处可以是自然人本人的手印;二、供应商注意事项(一)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二)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如果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要素及分值设置、采购内容和要求、合同条款等)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程序、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在《质疑函》上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在《质疑函》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或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不完整的;(5)《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4、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榆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5、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6、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③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将被驳回,并将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依法严惩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行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8、质疑函递交地址:西北(陕西)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风景家园小区8排1号)联系人:王立丰/岳迁迁联系电话:17691247757(四)关于信用记录的查询和使用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的结果,将以纸质截图或将截图保存至电子介质的形式留存。供应商未如实填报《供应商书面声明函》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拒绝其参本次投标活动。(五)执行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次投标,以及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采购,执行******以及国家部委、榆政采有关文件。1.中小企业(1)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优惠。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除外。中小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标准确认。(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的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公告一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5)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6)按榆政财采发【2022】10号文件的精神,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7)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1)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2)执行财库〔2019〕9号文件: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缺一不优惠。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享受优惠。注:(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标注“★”的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3)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4)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六)关于知识产权与保密事项1、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及设计,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2、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开标后,若采购人有要求,供应商须归还采购人认为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相应的备份文件及资料。(七)、准确理解政策支持范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供应商性质不作要求。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八)政采贷业务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扎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或中征平台(https://www.crcrfsp.com)在线申请,依法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活动。榆林市“政采贷”业务办理银行联系表序号银行名称产品名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时效联系人1长安银政采贷1000万1-3年3.45%72小时魏众151091239512中信银政采E贷1000万1-3年3.45%起24小时高明189922187953光大银政采贷1000万1-3年3.45%72小时艾思宇135091279974交通银秦政贷1000万1年3.45%24小时张飞152912968865中国银政采贷1000万1-3年3.45%72小时李浩186912300076招商银政采贷3000万1-3年3.45%起24小时马烨155961000077浦发银政采E贷1000万1年3.45%起72小时朱君156291691588农商银政采贷1000万1-2年163.45%-5.8%24小时王璐8农商银政采贷1000万1-2年163.45%-5.8%24小时155298750569农业银政采贷1000万1年3.45%以上24小时米璐洁1896699766610民生银政采E贷3000万1年3.45%起24小时郝双双1599122585011兴业银政采贷1000万1年期3.4%72小时薛万隆1870925852312广发银政采通1000万1年3.45%起24小时李思嘉1519182010113建设银E政通1000万1年3.2%72小时张宇15929397838(九)供应商的投标费用自理(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十一)政采文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2.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省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有关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措施,请遵照执行: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70%。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落到实处。二、调整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准确理解政策支持范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四、完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明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和价格扣除比例,推动政策的有效执行。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告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五、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注明融资平台、渠道等内容,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有贷款意向的供应商,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六、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七、其他事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人备案的采购项目时,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要严格把关。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四章服务内容及要求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检查及阅读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列事项、条款、规范要求及格式,在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全面的响应,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如本项目废标后需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重新编制、发布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应按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编制响应文件。原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失效。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处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应当与最新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保持一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下列地址发布的变更公告,也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查看左上角的信息提醒,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因供应商未及时关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中的〖首页·〉省级公告·〉更正公告〗;(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中的〖首页·〉交易大厅·〉政府采购〗。(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四、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执行榆政财采发【2023】8号文,提交投标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用户:(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采购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应当计取的费用均应列入报价中。报价时不论是否计取,采购人均按已计取对待。(一)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中《开标一览表》中的相关要求填写分类报价及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二)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单位:元。(三)投标报价只能提交唯一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四)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五)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六)因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己负责。六、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交相应资料。(二)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成交,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时止。(三)响应文件的提交响应文件提交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四)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及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须按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在写有供应商名称的地方均须加盖供应商原色印章、在写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地方均应有其亲笔签名;“投标信用承诺书”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亲笔签名。2.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按投标信用承诺相关条款给予处罚。七、组织开标(一)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整个过程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二)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供应商必须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的,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三)开标前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签到,参加开标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到,所有资料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四)投标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在开标时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五)投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八、资格审查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根据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供应商注册情况、近期依法缴纳税收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信用记录情况由资格审查人现场通过网络查询,供应商需提供可查询的证明材料。3、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九、组织评标(一)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3、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7、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8、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9、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11、编写评标报告。(二)组建磋商小组1、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成立磋商小组。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4、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评标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标。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评标意见无效。(四)评标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五)磋商程序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先进行资格性审查,再进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所有供应商报价,现场均不公开宣读。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依照民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澄清、说明或补正前磋商小组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原则对磋商响应文件做出评判。(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响应文件应通过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澄清时限内按磋商小组要求的方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将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8、磋商过程磋商小组应在符合性评审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认真阅读,每轮报价现场均不对供应商公布,每轮报价为不可更改报价,最后报价作为磋商小组计算商务得分的依据。按榆政财采发【2022】10号文件的精神,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3%—5%)。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排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适用本款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磋商小组应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或供应商未提供相关声明或证明材料,供应商不可以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9、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0、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十、无效投标情形(一)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逾期未递交响应文件;2.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本项目不相符;3.第一次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上限价的。4.承诺书中承诺的有效期限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5.上传的承诺书格式或签字或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相关要求的;6.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内容虚假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或格式内容不符的;7.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8.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附网上承诺截图或截图有全的;9.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11.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12.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二)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三)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十一、成交(一)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二)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成交公告。(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媒体为【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上公示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四)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五)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十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五)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七)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十三、废标情形(一)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按废标处理: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废标公告。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资格审查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1(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3)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2022年度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可查验),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备案证明或基本账户信息),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须同时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2025年1月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任一月份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7)供应商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8)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9)供应商须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给水、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10)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师或高级工程师;(11)省外企业需提供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登记备案且备案信息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12)提供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信用承诺截图。(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釆购活动。响应文件中所附加盖公章证明资料1(1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照对应政策要求)。注:上述资质为必备资质,欠缺其中任何一项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响应文件中所附加盖公章证明资料二、符合性审查序号符合性审查项通过条件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未分标段的除外)投标文件中(含封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与本项目完全一致,且无遗漏。3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未作要求的除外);(3)资格证明文件;(4)供应商基本信息及其概况;(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6)投标响应方案。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签署、盖章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遗漏。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投标报价同时满足以下条款:(1)投标报价符合唯一性要求;(2)开标一览表填写符合要求;(3)报价货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未超出采购预算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8实质性条款响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技术/服务/商务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以▲标识,未设置实质性条款时可忽略此项)9合同文本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合同基本条款及格式的要求。10其他完全理解并接受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各项须知、规约要求和责任义务,没有出现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被视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a.供应商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b.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供应商名称与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单位名称不符的;c.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无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d.无投标信用承诺的;e.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f.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出现选择性报价的;g.提供虚假资质、虚假财务信息、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h.附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款和商务响应(付款条件、验收条件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i.在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j.报价高于或等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l.有重大缺漏项的;m.以他人名义进行磋商的;n.竞争性磋商人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其授权书的有效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o.竞争性磋商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p.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的;q.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2、响应文件详细评审及竞争性磋商2.1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竞争性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2经过竞争性磋商后并确定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2.2.1评标价格的确定: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经过磋商后并确定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对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标价格分的确定。2.2.2政策性价格优惠折扣规定按榆政财采发【2022】10号文件的精神,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3%—5%)。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排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适用本款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磋商小组应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或供应商未提供相关声明或证明材料,供应商不可以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3评审原则及主要方法2.3.1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3.2评审过程的保密:在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3.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单位(本项目不保证最低价中标),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2-3名成交候选单位。二、评分标准评审因素分值评分内容及打分办法报价部分1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一、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二、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效。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企业业绩10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注: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双方签字盖章页及合同签订日期等)、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项目负责人业绩5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签发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5分,最高得5分。注:提供业绩的证明可以为合同关键信息页或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等资料但需包含拟派项目负责人信息,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服务方案57一、评审内容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及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完整、合理、详细的的服务方案,包含①项目理解②服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③服务工作方案④合理化建议⑤进度保证措施⑥质量保证措施。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必须全面,对评审内容中的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2、可实施性:切合本标段实际情况,提出步骤清晰、合理的方案。3、针对性:方案能够紧扣标段实际情况,内容科学合理。三、赋分依据(满分57分)①项目理解: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3分,满分9分;②服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3分,满分9分;③服务工作方案: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4分,满12分;④合理化建议: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3分,满分9分;⑤进度保证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3分,满9分;⑥质量保证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3分,满9分。注:1.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如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得0.5分;2.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得0分。应急处理能力3.5供应商及本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团队需及时提供项目应急服务支持(提供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人员保障10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拥有相关职业资格或职称人员数量:(1)不少于10人(含),得10分;(2)5(含)-9(含)人的得6分;(3)2(含)-4(含)人的得2分;人员保障10(4)2人以下或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分。评分依据:1.投标人需提供项目主要团队成员相关职称证书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项目主要团队成员须为投标人单位员工,且提供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所属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若公司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则提供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社保证明)。服务承诺4.5一、评审内容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及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完整、合理、详细的的服务承诺,包含①服务质量②服务时限③售后服务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必须全面,对评审内容中的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2、可实施性:切合本标段实际情况,提出步骤清晰、合理的方案。3、针对性:方案能够紧扣标段实际情况,内容科学合理。三、赋分依据(满分4.5分)①服务质量: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1.5分;②服务时限: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1.5分;③售后服务: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1.5分注:1.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如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得0.1分;2.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得0分。备注:1)各评委独立打分。2)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表规定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作废,不计入汇总分。各评委有效打分的平均值为该项评分的最终分值,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价格得分,此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格得分仍相同,比较技术商务得分,此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商务得分仍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3)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4)如有缺项或只有标题但无实质内容或有严重错误者得0分。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6)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有关情况待磋商小组确定后,再行评定。7)采购活动内容见第四章服务内容及要求。第四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一、项目背景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任务为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流域腹地生态环境治理,净化黄河“毛细血管”,将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成效与水资源配置挂钩。我局拟开展《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二、服务内容:1、项目名称: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2、设计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导则和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含涉河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等相关服务3、服务工作内容如下:3.1收集吴堡县自然、社会经济、水土流失及治理现状等资料,并对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情况进行现场调研;3.2根据现场勘测、测绘,确定实施方案内容,形成初步设计;3.3编制初步设计: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情况以及改善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4、具体服务内容4.1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分析和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其中:项目现状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现状、水源地现状、污水收集处理现状、问题需求分析等方面内容;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设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设计依据、设计目标、实施原则、建设现状、设计内容、设计成效等方面内容。4.2施工图设计(1)实际选址与布局设计实际选址:结合规划点位周边水污染现状以及当地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需开展现场踏勘,最终确定污水收集处理布设施工位置。原则上优先覆盖污水量较大区域、人口居住密集区域。平面布局设计需满足:设备安装位置符合要求;设备布设与工艺流程匹配;预留设备维护空间等。(2)土建工程设计需按照实际选址位置设置预埋件,路基段基础采用明挖法施工,基底应先整平、夯实,控制好标高。基础工程: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设备基础、管线预埋、防雷接地系统,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结构设计:包括处理设备构筑物、设备支架、门架等结构件,需进行荷载计算并符合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3设计文件编制(1)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内容:管网布置总平面图、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电气系统图、结构详图等规范性图纸。技术要求:标注材料规格、施工工艺、设备参数等内容,明确验收标准。(2)工程量清单与概算依据《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要求进行编制,需分项列出土建、设备、安装等费用明细。(3)技术规范书需包括:设备采购技术参数(如检测精度、防护等级、接口协议)等内容。施工工艺要求(如混凝土强度、防雷接地电阻大小)等内容。4.4后续技术服务配合施工图审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在本工程的施工期内,需配合完成:(1)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各项施工招标工作,按采购人规定时间提供本合同段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2)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本合同段的施工招标文件;(3)按采购人要求指派工作人员参加施工招标标前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答疑。(4)参与技术交底,解答施工单位疑问。(5)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确保变更方案符合规范要求。(6)提供竣工验收支持,编制竣工图并归档。三、服务要求1、设计依据与标准基础资料收集必须详实、准确、可靠。流域水安全保障现状调查需全面、客观。提出的目标及工作任务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报告编制规范,符合相关文件要求,逻辑清晰、数据准确。设计工作必须使用下述标准、规范(包含但不限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农村住宅卫生规范》(GB/T9981-2012);《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37071-201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50445-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NB/T11011-202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T/CAEPI50-2022);《小城镇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西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建村〔2010〕149号);《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行业用水定额》(DB61/T943-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陕西省农村无害化户厕建设技术规范》(陕爱卫办发〔2018〕5号)。2、质量与进度控制2.1质量要求设计文件需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履约验收,并配合开展相关审查工作。2.2进度要求供应商需如期完成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设计及配套文件编制。注: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缺陷期内免费修复。3、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3.1数据要求设计文件需加密存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3.2知识产权所有设计成果(含图纸、文档、软件)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擅自用于其他项目。四、预期成果1、《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2、《吴堡县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图纸、说明、工程量清单等);3、《施工图预算》;4、《施工招标技术规范编制》(技术规范书与设备采购清单);5、设计变更记录及竣工图。6、报告成果文件(纸质版6份,电子版4份)的份数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污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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