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2025)
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ZYZB-2025153
二、项目名称: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编码
国铭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时代网创产业园)0154号
91140100MA0KT5PA8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工期
工程施工范围
工程项目经理
工程执业证书信息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
优惠价/入围价
国铭建设有限公司
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
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杨国锋
晋2142008200908671
10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魏文博(组长)、闫进波(采购人代表)、梁占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0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法,即金额为成交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1.0% ,金额100万元-500万元的0.7%,累加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大街221号
联系方式:0313-59060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张家口张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4号楼7层89-90
联系方式:0313-41128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蕊
电话:0313-4112858
十、附件
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11.6定稿)
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
品目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
行政区域
张家口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1月18日 11:02
评审专家名单
魏文博(组长)、闫进波(采购人代表)、梁占平
总中标金额
¥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蕊
项目联系电话
0313-4112858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大街22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13-5906010
代理机构名称
张家口张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4号楼7层89-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3-4112858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实质性格式)(如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单位名称)的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国铭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2人,营业收入为8444.43万元,资产总额为3978.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17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七)我单位回符合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必须选择其一)(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无无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17日4张家口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编号:ZYZB-2025153采购人: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张家口张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采购邀请....................11.1项目基本情况....................11.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1.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21.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21.5公告期限....................21.6其他补充事宜....................21.7询问和质疑联系方式....................31.8投诉联系方式....................4第2章供应商须知....................52.1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2.2供应商须知....................8第3章政府采购政策....................173.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173.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7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193.4正版软件....................193.5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203.6采购需求标准203.7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融资(“政采贷”)213.8支持科技创新21第4章资格审查....................224.1资格审查程序224.2资格审查要求22第5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5.1符合性审查275.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305.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5.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325.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35.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335.7评审标准34第6章采购需求....................376.1采购标的386.2技术和服务要求386.3商务要求39第7章合同草案条款....................427.1附:政府采购工程合同标准文本43第8章响应文件格式....................47第9章质疑和投拆789.1总则789.1质疑789.2投拆78附1:质疑函格式80附2:投拆书格式821.采购邀请项目概况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并于2025年11月17日9: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并于2025年11月17日9: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项目基本情况1.1.1项目编号:ZYZB-20251531.1.2项目名称: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1.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1.4项目预算金额:1100000.00元最高限价:1002296.23元1.1.5采购需求: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1.1.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1.1.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1.1.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2.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部分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不分包,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联合体☐合同分包☐分包: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过渡期内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13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人民币0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5年11月1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代理服务费☐不收取收取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法,即金额为成交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1.0%,金额100万元-500万元的0.7%,累加计费。(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执行。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4)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不执行☐执行,执行方式:☐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磋商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磋商被否决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请及时关注网站本项目的撤销、变更等公告。(7)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8)本项目支持使用“政采贷”,即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9)本项目为非“双盲”评审。询问和质疑联系方式。对本次竞争性磋商提出询问和质疑,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7.1采购人信息名称: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大街221号联系方式:马艳平0313-59060101.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张家口张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4号楼7层89-90联系方式:周贺伟0313-41128581.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蕊电话:0313-41128581.8投诉联系方式对本次竞争性磋商提出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部门名称:张家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64号联系方式:0313-20142602.供应商须知1.1.1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2.2 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2.2.3 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2.2.4 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包不适用。☐本项目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2.2.3 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考察地点: 。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2.2.4 样品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⑴ 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⑵ 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需要⑶ 样品递交要求: ;⑷ 未成交供应商样品退还: ;⑸ 成交供应商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⑹ 其他要求(如有): 。2.2.10 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2.2.11.1 磋商保证金是否收取磋商保证金:否☐是,磋商保证金金额: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2.2.11.7 磋商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 。2.2.12 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是2.2.13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60 日历天。2.2.15 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使用《河北公共资源版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zjktf 格式)并上传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s://szj.hebei.gov.cn/hbggfwpt/)。2.2.18.2 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开始时间:2025年11月17日09:00(北京时间)解密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7日09:30(北京时间),各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用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网上自行解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2.2.21 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的方式: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成交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得分且报价均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以 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随机抽取。2.2.24.5 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以及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⑴ 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⑵ 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⑶ 其他要求: 。2.2.25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电子书面形式,通过该 项目交易 电子平台送达。第3章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3 条、第3.6.3条、第 3.7 条。2.2.9.1 响应文件构成本项目响应文件分两部分,每个部分须为独立文件:⑴ 资格部分⑵ 商务技术部分资格部分按《资格审查表》的要求提供商务技术部分包括《符合性审查要求表》要求的内容和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收费金额以成交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法,即金额为成交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 1.0 % ,金额100万元-500万元的0.7 %,累加计费。收款单位:张家口张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194 500 000 003 227 55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行 号:304 138 034 580供应商须知一、说明2.0.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1章《采购邀请》。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0.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0.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2.0.4.样品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5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0.5.响应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2.0.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1章采购邀请第2章供应商须知第3章政府采购政策第4章资格审查第5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6章采购需求第7章合同草案条款第8章响应文件格式第9章质疑和投诉附件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2.0.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采购人认为自澄清文件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发布之时,各供应商即已收悉。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或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2.0.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6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0.9.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构成及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格式见第8章《响应文件格式》。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第5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对照第6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6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6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6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2.0.10.报价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2.0.11.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2.0.12.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人。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履约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果出现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0.13.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2.0.14.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2.0.15.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时必须得到“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均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2.0.1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2.0.17.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五、评审2.0.18.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本项目使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开启。本项目不公开报价。2.0.19.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20.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见第5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2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0.22.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3.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0.24.签订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0.25.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0.25.1.接收询问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采购邀请》。2.0.26.质疑和投诉见第9章《质疑和投诉》。接收质疑和投诉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采购邀请》。2.0.27.代理费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采购人支付的,采购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3.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3.0.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0.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磋商,则具体要求见第6章《采购需求》。3.0.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0.4.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执行。3.0.5.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0.6.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0.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0.8.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0.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0.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1章《采购邀请》。3.0.1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1章《采购邀请》。3.0.12.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5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0.1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0.1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0.15.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3.0.16.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5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正版软件3.0.17.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0.18.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及《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张财函字〔2024〕61号)有关要求,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需求标准3.0.19.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6章《采购需求》。3.0.20.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6章《采购需求》。3.0.21.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制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采购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3.0.22.当采购项目涉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印发的《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1号)、《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2号)、《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3号)、《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4号)、《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5号)中所有加*号要求。3.0.23.当采购项目涉及办公场所物业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24〕8号)的要求。3.0.24.根据《河北省版权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版权字〔2016〕12号)的规定,计算机硬件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采购时,必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和所需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同步列入。投标人在报价时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并入计算机硬件设备价格内,配套采购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在报价表中价格单独体现。软件价格要符合《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融资(“政采贷”)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支持科技创新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采购人优先采购被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4.资格审查4.1.资格审查程序4.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4.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4.1.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无效。4.2.资格审查要求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是否适用本项目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1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是☐否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是☐否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是☐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1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1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⑴ 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⑵ 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是☐否2-1-2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是否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1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是否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1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⑴ 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⑵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⑶ 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⑷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⑸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方的响应无效。⑹ 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是否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是否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1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是☐否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是否注:⑴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⑵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5.0.1.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5.0.2.磋商小组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5.0.3.符合性审查要求。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符合性审查要求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要求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不需提供)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不允许1.1.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完整,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不允许1.1.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允许1.1.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允许1.1.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的;不允许1.1.响应文件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标记为“非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且签署、盖章的,对格式不做要求;不允许1.1.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章《采购需求》中技术和服务实质性要求的;不允许1.1.商务要求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章《采购需求》中实质性商务要求的;不允许1.1.报价的修正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 允许1.1.1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磋商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磋商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磋商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磋商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允许1.1.1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不允许1.1.1串通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8)不同投标人从同一 IP 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9)不同投标人软件加密锁号、MAC 地址、CPU 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 U盘文件等; (10)供应商之前存在高度契合,如供应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11)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允许1.1.1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不允许1.1.1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不允许15根据磋商情况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允许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5.0.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5.0.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5.0.6.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0.7.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0.8.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5.0.9.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5.0.10.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5.0.11.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0.1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5.0.13.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5.0.14.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1)☐有,具体规定为:。(2)无,按下述5.3.2.1—5.3.2.4项规定修正。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5.0.1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1章《采购邀请》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5.0.16.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5.0.17.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5.0.18.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5.0.19.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5.0.20.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0.21.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5.0.22.其他:/。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0.23.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0.2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0.25.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如涉及)的具体规定为:在《评审标准》中的“政策性得分”加分。5.0.26.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如涉及)的具体规定为:在《评审标准》中的“政策性得分”加分。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5.0.27.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5.0.28.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5.0.29.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5.0.30.报告违法行为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序号评 审 项 目标准分评 分 标 准1报价部分(30分)磋商报价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2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平面、现场临时设施布置6分施工现场部署、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临时设施解决方案针对性强、扰民问题解决方案及措施完善得6分;施工现场部署、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临时设施解决方案针对性强,扰民问题解决方案完善得5分;施工现场部署、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临时设施解决方案针对性强得3分;施工现场部署、平面布置科学合理得2分;缺项不得分。3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8分1.施工程序顺序及施工起点流向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1.质量责任体系:内容完整、编制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2.质量管理措施:内容完整、编制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5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8分1.施工进度计划: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计划科学具体,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计划科学具体得3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计划具体得2分;计划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得1分;缺项不得分。2.进度计划管理措施:内容完整、编制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6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1.安全管理体系:内容完整、编制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2.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完整、编制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7应急管理方案与措施8分1.应急管理方案:内容完整、编制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2.应急管理措施:内容完整、编制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编制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8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6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5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得3分;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得2分;缺项不得分。9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6分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安排、配置等情况。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合理,满足项目人员需求的得6分;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合理,满足项目人员需求得5分;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合理得3分;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得2分;缺项不得分。10主要机具装备及劳动力安排计划4分包括劳动力、施工机具设备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资源配备计划。内容完整、计划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计划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计划合理得2分;内容完整得1分;缺项不得分11风险管控措施4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与本项目契合度高的得4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得3分;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得2分;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得1分;缺项不得分。12业绩4分每有一项类似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业绩要求:提供施工合同,至少提供合同首页、工程内容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注:未按上表中对应要求提供资料的,该项不加分。6.采购需求说明(1)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的有关要求。(2)当采购项目涉及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的相关要求。(3)当采购项目涉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印发的《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1号)、《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2号)、《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3号)、《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4号)、《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5号)中所有加*号要求。(4)当采购项目涉及办公场所物业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24〕8号)的要求。采购标的6.1.1标的名称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6.1.2项目概况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6.2技术和服务要求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河北省、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2.在工程实施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局部修订或新颁,应报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成交供应商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成交供应商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指令。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设计文件提出的设计要求、标准和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当以上标准和规范对同一工作均有规定时,但具体指标不一致时,应执行其中的最高标准。5.本工程执行但不限于以上技术规范及施工与验收规范,必须达到最新版的国家标准、规范和工作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要求。6.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7.施工及验收相关规范:本项目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8.响应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注册的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建安B证及无在建承诺书附在响应文件中)9.响应供应商在项目班子中配置一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C类)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以上所有技术和服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以上所有加“*”项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技术要求中引用的所有品牌或生产厂家均为“参照或相当于”,并非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技术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无需对服务做出声明。☐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无需对货物做出声明。6.3商务要求1.磋商报价: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首次报价,最终磋商结果以最终报价为准。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无效。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3.施工地点: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指定地点4.质量标准:合格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5.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6.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最少不少于12个月。7.农民工保证金: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执行。8.服务承诺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其基本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工程中提供的所有设备及材料须是正厂出品、配套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环保标准;(2)所提供的工程、设备及材料,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须以采购人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施工程序,服从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合理调控工作时间,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成交供应商须在施工现场配置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安全生产程序;(4)因工程、设备及材料质量发生的伤亡情况,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5)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6)其他服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9.履约验收项目验收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机构及人员会同成交供应商按国家的相关标准共同检验。若不符合成交时工程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签验收,并要求返工。采购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绝验收或无故刁难、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如有工程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成交供应商在7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10.资金结算合同签订后,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按照审核价格支付工程款100%。采购人逾期无故未支付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11.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供应商要充分考虑到本项目各项风险,做好替代方案;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如期履约。注:以上所有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以上所有加“*”项的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全部响应实质性要求,否则为无效响应。所有对商务要求的响应均可以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7.合同草案条款说明(1)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民法典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2)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鼓励采购人将货物、服务类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50%以上。(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5)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成交、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6)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的有关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7)合同按规定应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适当,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附:政府采购工程合同标准文本政府采购工程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张家口市荣军优抚医院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乙方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各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本“合同”系指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的效力。1、竞争性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其它资料四、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五、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技术规格标准应与本次响应文件中的技术规格标准相一致。六、项目完成时间:。七、价格:成交价格(后附: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八、付款方式:。九、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施工质量提出投诉,经查确有问题的,取消乙方的成交供应商资格,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三年内不得参与张家口的政府采购活动。十、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督、施工和售后服务质量差,一经核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十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十二、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都是签订本合同的依据,供需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鉴定单位的质量鉴定结果为准。十三、风险管控措施(1)国家政策变化应对措施:(2)实施环境变化应对措施:(3)重大技术变化应对措施:(4)预算项目调整应对措施:(5)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应对措施:(6)采购失败应对措施:(7)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应对措施:(8)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对措施。十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实施工程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成交资格,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或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除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外,还将在项目完成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十五、争议的解决(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双方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二)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六、逾期支付及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十七、合同中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自动中止:(一)发生不可抗力时;(二)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十八、合同的修改对于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九、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解释。二十、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冀财采〔2022〕6号文件的规定,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约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由甲方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损情形进行定损,甲方根据定损情况进行补偿。二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合同期个月。二十二、本合同共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代理公司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8.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的,除不涉及可不提供情形外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4)凡是注明“不涉及可不提供”的内容,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如果不涉及该项目内容,均无需提供。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目录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七)我单位☐符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必须选择其一);(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具有上述证明文件,在商务标除资格部分外的明标部分中提供。(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4)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协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5)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①《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磋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②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③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6)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1章《采购邀请》,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执行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实质性格式)(如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不涉及可不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本单位郑重声明,依据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不属于监狱企业。☐属于监狱企业,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不涉及可不提供。13-3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不涉及可不提供。14-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目录附:响应书格式(实质性格式)响应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1.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1)本磋商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2)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3)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1.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1.3.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箱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如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磋商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电子件: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实质性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报价一览表格式(实质性格式)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单位:元供应商总报价大写:小写: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注:1、供应商需综合考虑各项风险费用,一切少报、漏报项目均视为已含进总报价,成交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2、后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造价工程师为本单位注册造价师;如未在本单位注册须附造价师委托协议、造价单位营业执照、造价师证书复印件、造价师身份证复印件。附:投标总价格式(实质性格式)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附: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说明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商务及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商务及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说明对本项目商务及技术服务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商务及技术服务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商务及技术服务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应编制施工自行编制组织设计,编制时可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结合本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四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格式(非实质性格式)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格式(非实质性格式)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格式(非实质性格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格式(非实质性格式)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项目数名称注:后附职称证或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二)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年龄学 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联系人应附项目经理须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附:项目经理承诺书格式(实质性格式)项目经理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格式(非实质性格式)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如有)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后附施工合同。附: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附: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最后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其他声明大写小写注:(1)磋商过程中有实质性变动时,还应提供《最后分项报价表》(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第9章质疑和投诉9.1总则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的投诉。9.1质疑9.1.1采购人负责供应商的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9.1.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9.1.3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1.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1.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9.1.6本项目接收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9.2投诉9.2.1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处理。9.2.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就质疑事项范围内事项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9.2.3投诉书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2.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随投诉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9.2.6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9.2.7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9.2.8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⑴捏造事实。⑵提供虚假材料。⑶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9.2.9本项目接收投诉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采购邀请》。附1:质疑函格式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2:投诉书格式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一、投诉相关主体投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传真:代理人:手机:电子邮箱地址:被投诉人1: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2: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相关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发布采购信息日期:发布采购信息媒体:开标日期:采购结果发布:是/否发布日期: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附件l),认为:l、2、被质疑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附件2)。四、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证据见附件第页)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证据见附件第页)法律依据:五、投诉请求请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投诉日期:制作投诉书说明l、投诉书正、副本应采用打印形式,投诉人应当按照被投诉人数量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提交投诉书时间不得超过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逾期将不予受理。3、投诉人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渠道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视为无效投诉。5、每个投诉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投诉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不能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或提供与投诉事项不相关联证据的,本机关不予采信。6、本机关不予采信与投诉事项无关的陈述和说明。投诉人应对投诉书中虚假、不实的内容以及诋毁性内容承担法律责任。7、投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在投诉书中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机构和个人的相关责任。8、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收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投诉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9、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附件附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小中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 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本页为最后一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门窗等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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