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力通道 交通疏解 电力 电力通道一期工 交通组织疏解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025)
武汉市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WHKD-ZFCG-20251102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103-2025-02496
三、项目名称
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玖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3号钢材物流仓库1栋1层1号
中标(成交)金额:67.4(万元)
综合评分法:91.00(分)
工程类
名称: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 施工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施工工期:具备开工条件后5.5个月 项目经理:辜蓉 执业证书信息:鄂 242151650270
五、评审小组成员
刘晓霞(包1)、詹志刚(包1组长)、苏丽琴(包1采购人代表)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5-11-21
2、评审地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513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工程类招标标准,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计取。
2、收费金额:0.674(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www.ccgp-hubei.gov.cn/)、江汉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址:http://47.111.115.168:10005/#/index)2、合同信用融资:(1)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融资产品: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3)江汉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219.138.32.92:7001/jhq/。供应商可向江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5728222)咨询融资机构信息和贷款贴息政策,并向有意愿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申请。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63号
联系方式:027-858097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1701-1708室
联系方式:180621123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莉莉、陈雯静、陈鸣、陆晓绚
电话:18062112308
相关下载
定稿【竞争性磋商文件】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pdf
【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 .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相关合同
武汉坤达武汉市江汉区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3-2025-02496项目编号:WHKD-ZFCG-20251102项目名称: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采购代理机构: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1月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一、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参加竞标之前,供应商应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四楼大厅)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并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CA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电子签章,否则有可能导致竞标登记信息无法导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二、本项目一律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响应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供应商使用其CA数字证书(的账号密码)、电子签章等形成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三、供应商应于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应充分考虑上传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或错误投递的文件恕不接收。四、★号条款均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其竞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五、在供应商最终报价后,若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未低于成本。如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磋商小组有权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竞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六、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如未按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可视为未提供该项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七、接受分支机构参与的项目,分支机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将会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网上,接受社会监督。九、本公司为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十、供应商应通过网络参加磋商现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最后报价。(本提示内容非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项目评审(六)成交(七)签订合同(八)质疑和投诉(九)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三)其他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二、项目概述(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二)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三、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四、技术要求五、商务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项目响应要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二)响应文件澄清(三)磋商程序三、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表(二)符合性审查表(三)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磋商报价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项目概况】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1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WHKD-ZFCG-20251102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3-2025-024963.项目名称: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70.273799(万元)6.最高限价:70.273799(万元)7.采购需求:按照采购人要求,实施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组织疏解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8.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工期为具备开工条件后5.5个月。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是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上3.方式: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可通过登录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47.111.115.168:10005/#/index)直接获取,流程如下:(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可进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5年11月11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3.地点:网上(供应商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无需到达现场提交纸质版文件)五、开启1.时间:2025年11月2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网上(本项目将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www.ccgp-hubei.gov.cn/)、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47.111.115.168:10005/#/index)2.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投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4006398178。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等,具体约定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4.价格评审优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为100%,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扣除优惠。5.合同信用融资:(1)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融资产品: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3)江汉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219.138.32.92:7001/jhq/。6.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的文件精神,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武汉市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63号联系方式:027-8580976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1701-1708室联系方式:1806211230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董莉莉、陈雯静、陈鸣、陆晓绚电话:1806211230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3采购代理机构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武汉市江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5项目名称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2.6项目地点武汉市江汉区2.7项目内容按照采购人要求,实施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组织疏解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2.8项目属性货物服务工程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70.273799万元,非财政性资金:0万元。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中的《资格审查表》。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9.1会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施工安全员部分,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资质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中1-5条规定。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技术咨询电话:4006398178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技术咨询电话:4006398178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提交疑问截止时间: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后一天17时。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提供,开启当天时分至时分,提供至(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远程磋商会议环境准备远程磋商会议环境要求:自行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查看相关操作指南。操作说明:自行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查看相关操作指南。25.1磋商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26.1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构成: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外聘经济及技术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定并出具授权函。26.6磋商准备磋商环境要求:自行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查看相关操作指南。操作说明:自行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查看相关操作指南。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0.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0.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形式:。35.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工程类招标标准,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计取。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缴款等5.银行账户信息:户名: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62557520826开户行:中行三阳路支行同城行号:840288大额行号:1045210037216.其他事项: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在转账凭证上注明所投项目的项目编号、用途。38.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工程3%-5%);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工程1%-2%);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标的内容: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算金额:70.273799万元。40.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供应商可向江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5728222)咨询融资机构信息和贷款贴息政策,并向有意愿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申请。江汉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219.138.32.92:7001/jhq/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查看《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可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选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板块查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询。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本项目磋商文件所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指江汉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址:http://47.111.115.168:10005/#/index)。响应文件印章: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执行。是否允许备选方案:不允许允许对多包采购的规定:无有,。磋商保证金:不收取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另请将质疑函Word版文件及加盖公章的PDF版文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1556689404@qq.com),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文件时间以系统上传送达时间为准。联系部门及联系人: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采部董莉莉联系电话:18062112308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1701-1708室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具体质疑相关规定详见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根据《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2)341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单位出具预付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加快企业资金流转。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http://27.17.40.162:8000/)查看相关政策要求及合作金融机构信息。信用承诺: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武财采〔2019〕34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号)的规定,供应商需签订盖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特别提醒:若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弄虚造假行为的,如资料文件复印件和原件不符合的,资料文件造假的,篡改检测报告数据等,采购人将依法取消供应商的投标或成交资格。供应商应随时关注网页发布的关于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答疑、澄清公告等)。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5年05月2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2年05月21日至2025年05月20日。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11.4本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构成12.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3)采购需求(4)评审办法及标准(5)合同草案(6)响应文件的格式(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将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已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13.5因“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响应的,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响应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13.6当磋商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三)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磋商报价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17.3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章后将扫描件编入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封面中供应商落款处需填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位的名称,响应文件封面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印章即可。17.4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使用一键签章功能的,盖章位置不作要求。(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19.2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19.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江汉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19.4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19.5如该项目需提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6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五)项目评审24.远程磋商会议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远程磋商。25.磋商时间和地点25.1本项目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组织磋商;供应商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磋商,并实时在线关注磋商情况;供应商无需参加现场磋商。25.2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评审专家将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6.3磋商小组设组长1名,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确定(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评审权,仅负责组织评审活动,不得干预磋商小组其他成员的评审。26.4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26.5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6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7磋商特殊情况的处置:因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组织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停磋商,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磋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5)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六)成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成交结果公告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29.成交通知书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0.履约保证金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32.质疑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3.质疑答复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4.投诉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5.收取方式和标准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6.无效响应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7.终止采购活动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适用法律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4.解释权44.1本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采购需求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一、采购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所属行业要求/备注1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1项建筑业(1)适宜中小微企业提供(2)允许分包要求/备注说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本项目不涉及)节能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竞争。(本项目不涉及)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合同分包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备注依据本项目的批复文件,本项目建设单位及采购人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由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实施履约验收等相关程序。其他要求:工期具备开工条件后5.5个月。质保期按国家规范执行。二、项目概述(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为采购人实施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组织疏解工程。(二)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为资格审查材料,未提交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按无效响应处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根据相应行业填写。2.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为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需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品目清单产品类别为:/。三、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7、其他与本项目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注:(1)如以上规范/规程/标准有不同之处,应选择较严格或标准较高者;有更新的标准规范版本,当采用最新的版本。(2)若成交供应商采用的规范或标准在上述技术规范中未明确的,应明确其所执行的标准或使用规范的出处,并同时提供所使用的标准文本,该标准文本必须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同等或高于上述规范要求之标准,成交供应商应同时提供该文本译文,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低于以上所列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四、技术要求(一)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二)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2、工程建设标准: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等,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3、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4、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求:合格;5、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要求:合格。(三)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1、供应商需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并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意保险。2、供应商须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做好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安排、进度计划、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保障该工程顺利完工。3、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以便获得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主材要求:(1)成交供应商在施工前必需先提交与响应文件主材表一致的拟选用材料产品质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供采购人及现场监理预检、签字通过后方能施工。(2)本工程的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主要材料要求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材料,本工程施工完毕后,由采购人统一组织验收。工程量清单需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并严格按清单施工。(3)供应商应保证提供全新、原产、正规渠道、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相关环保规定的品牌材料设备等,不得用假冒或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可拒收;如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给予赔偿。5、其他要求(1)供应商承诺在服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对施工过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依法依规管理,及时提交相关过程管理资料。(2)供应商及其人员在服务期限内被发现违纪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3)供应商应服从监理人的管理,满足采购人其他合理要求。(4)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应承诺常驻现场进行项目管理,按照《工程建设施工标准合同》(GF-2017-0201)的要求每月在现场时间不低于22天,否则按承诺进行经济处罚,项目经理未按文件要求到场处罚每逾期1天罚款合同总价的1‰。项目经理承诺无在建设项目,且成交后不得承接其他在建项目。(5)供应商须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售后服务要得体到位,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需要。(6)响应文件中应提供相关的标准、规范。(7)响应文件中应说明施工工期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施工工期目标的具体措施。施工要求安全谨慎,方案得当,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8)响应文件中应说明施工质量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施工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9)响应文件中应说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具体措施。按行业安全施工规范,达到安全施工要求。(10)响应文件中应说明环境保护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环境保护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符合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规范标准。(11)响应文件应对质保期内容、时间做出承诺。(12)本磋商文件中,所有有关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规范的表述,若低于国家标准,均以相关国家标准为准,按国家标准执行,若无相应国家标准,则依序按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执行。(13)供应商承诺本工程竣工后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14)报价中应包括办理与该工程施工相关的各种费用。(1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措施及办法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要求;施工期间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确保施工安全、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成交单位自行解决,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1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料必须及时自行处理,不能对道路产生污染,影响周边环境。(1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配戴并安全着装,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牌(锥)等设施。(18)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注意防火、防盗,撤离现场时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完全撤离。(19)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要求(安全施工、安全用电等),确保无人身伤害、机械、火灾事故。工作时间段内,严禁饮酒,严禁酒后上岗;施工过程中,如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带病上岗。(20)成交供应商须确保施工人员、设施安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影响事项安全的重大事故,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用户方有权进行追责和索赔。(2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法中审查通过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开工后,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除人力、不可抗力影响或采购人、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外),必须保证工程连续施工。(22)现场扬尘、甲醛等检测若超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23)绿色环保要求: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项目使用的建材属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属于明确为“可选类”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书面承诺函或提供的承诺函内容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五、商务要求★(一)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采购预算70.273799万元,最高限价70.273799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金额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二)项目地点武汉市江汉区★(三)工期具备开工条件后5.5个月。★(四)质保期按国家规范执行(五)付款方式1、付款进度: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进场施工,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包含全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监理人、采购人、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月工程进度计量,按完成该工程量的85%作为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按审计结果支付至审计总额的98.5%,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支票。3、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请款资料,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且符合付款条件后3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如因财政部门审核程序等原因而使拨款未及时到位,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0日,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不得以此追究采购人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发票或者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款项,且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资金支付进度与磋商文件中的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应当一致。若签订合同中,确有需要改变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六)报价要求1、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报价,执行标准为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磋商报价应包括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的所有工程施工(含临时工程、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等)与工程验收、移交前的维护和修补缺陷等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费用,其中也包括供应商的利润和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地**府规定向承包人征收的各种税款和费用,也应包括在供应商要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中。3、各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和市场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的因素做出正确的评估,并体现到磋商报价中,风险自担。4、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现场不符,供应商应在提疑截止时间前提出。若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提出疑异,则视同供应商完全认可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现场完全一致。5、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报价应包含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实施的全部相关工程内容,由供应商综合考虑、自行报价。6、成交后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实施,施工过程中未经采购人许可(以书面形式为准),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增项、漏项、变更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7、磋商报价须按照附件工程量清单完整填写,不得改变其已有内容,不得漏项,如有漏项按照无效响应处理。8、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开挖、回填、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所有因素,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项内容进行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合理的利润及一定的风险相关费用,同时包含供应商应该承担的报价风险。9、供应商竞标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项内容进行综合单价报价,结算时,按固定综合单价据实审计结算。10、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到建筑垃圾的运输与堆放产生的费用,和需要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也不负责协调工作。11、在施工过程中,供应商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费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七)人员配置要求1、供应商拟派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须常驻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管理人员。五大员、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均不得相互兼任。2、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熟悉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能够有效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其他人员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如恐高症、心脏病等,具备团队协作能力,熟悉安全操作规范,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八)其他商务要求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应达到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及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2、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需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对成交供应商工程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3、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所有相关资料。七、项目响应要求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完成响应文件制作,在响应文件中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供应商除须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外,还应按本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三项“三、评审标准”中“(三)评分标准”要求输出完整的,认为可以满足采购要求的相应方案,包括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及承诺,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工程投入计划,劳动力计划,工程质量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二)响应文件澄清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印章)后提交。(三)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1.第一轮磋商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印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多轮磋商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3.最后报价3.1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江汉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发出最后报价邀请。供应商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3.2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3.3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4.商务技术评审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5.报价评审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2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6.计分办法及复核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8.评审报告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10.停止评审的情形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4)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项目名称: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采购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编制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时间:2025年10月目录编制声明采购需求编制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二)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三)预算绩效目标二、需求调查情况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四、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汇总表(二)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采购实施计划书一、合同订立安排(一)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二)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四)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五)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六)供应商资格条件(七)采购方式(八)竞争范围(九)评审规则(十)其它二、合同管理安排(一)合同类型(二)定价方式(三)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四)履约验收方案(五)风险管控措施附件1采购需求附件2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编制声明(一)本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编制采购需求。(二)本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仅供采购人、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使用人。(三)编制单位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制定人员提示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结论,结论不同等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象可实现价格,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四)编制单位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制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和采购需求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书依法承担责任。(五)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六)编制单位及制定人员在编制过程中,与采购人没有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七)本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选项内容,“☑”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编制报告(一)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项目名称: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2.预算金额:70.273799万元3.最高限价:70.273799万元(二)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为采购人实施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组织疏解工程。(三)预算绩效目标按照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完成项目建设。二、需求调查情况《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本项目不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四、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汇总表项目包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创新产品绿色发展预留分包预算1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B05990000其他专业施工项1否否否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二)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详见附件1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书一、合同订立安排(一)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1.预算金额:70.273799万元2.最高限价:70.273799万元(二)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已于2025年02月21日进行了采购意向公开,计划2025年11月开展采购活动,具体采购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根据相应行业填写。□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10%(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4%(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70.273799万元2.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为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需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品目清单产品类别为无。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3.进口产品政策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四)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1.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2.委托代理安排:本项目自行委托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五)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1.采购包划分:本项目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划分为1个项目包2.对多包采购的规定:无有,供应商必须以采购包为单位进行承诺报价,投标、评标和成交均以采购包为单位,供应商可以对其中一个或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采购包。如出现同一供应商在多个采购包评分排序第一的情况,则依序(采购包号顺位顺序)确定中标包号,同时,该供应商在其它采购包不再获得成交候选人资格。3.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签订合同时约定。分包人资质要求:签订合同时约定。(六)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七)采购方式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2.选择采购方式的理由:《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第三条:“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3.采购方式是否需要财政部门批准:☑不需要,备案制口需要,报批安排:(八)竞争范围1.公开竞争:通过公开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方式征集供应商,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本项目。2.选择竞争范围的理由:本项目不属于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故选择以公开(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3.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江汉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九)评审规则□最低评标价法选择该评审规则的理由:☑综合评分法选择该评审规则的理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因素及权重:评审因素分值(分)权重(%)乘权重后分值价格部分202020(分)商务部分151515(分)技术部分656565(分)评分标准:评审项目评审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价格部分(20分)报价评分20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报价(如有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计算)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20%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商务部分(15分)类似业绩82022年10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供应商承接过类似项目,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得2分,满分8分。证明材料: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至少应包含正文首页、签章页、项目内容及合同签订时间)。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资料内容难以辨认的或评审专家无法凭所提供材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不得分。项目组成人员5拟派项目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有效的岗位证,其中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每个得1分,满分5分。五大员、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均不得相互兼任。证明材料:提供人员身份证、岗位证(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C证)及能体现聘用关系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资料内容难以辨认的或评审专家无法凭所提供材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不得分。2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注册证(或职称证)及能体现聘用关系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资料内容难以辨认的或评审专家无法凭所提供材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不得分。技术部分(65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及承诺5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目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书得3分;每项均有具体违约经济处罚措施承诺的加2分;未提供或缺项不得分。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10一、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进行打分。内容包含:1.项目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分析(5分);2.针对重难点提出的解决方案(5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评审项目评审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三、给分标准:对以上2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累加计分。每项评审内容最多5分,总分10分,每项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工程投入计划6一、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计划进行打分。(6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三、给分标准:对以上评审内容进行评分,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劳动力计划8一、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制订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打分。内容包含:1.劳动力安排计划(4分);2.劳务分包情况(4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三、给分标准:对以上2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累加计分。每项评审内容最多4分,总分8分,每项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4分,满足2项的得2分,满足1项的得1评审项目评审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工程质量措一、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出的承诺制订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打分。(6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三、给分标准:对以上评审内容进行评分,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安全生产措一、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出的承诺制订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打分。(6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三、给分标准:对以上评审内容进行评分,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文明施工措一、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出的承诺制订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打分。(6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评审项目评审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三、给分标准:对以上评审内容进行评分,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施工进度计划18一、评审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理解与分析,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打分。内容包含:1.总体工期安排及分阶段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6分)2.资源投入计划(人力、设备、材料等进场时间);(6分)3.工程进度控制措施(风险预案及纠偏机制)。(6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内容需结合本项目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描述;2.合理性:方案需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3.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契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三、给分标准:对以上3项评审内容分别进行评分,累加计分。每项评审内容最多6分,总分18分,每项评审内容完全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6分,满足2项的得4分,满足1项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合计100(十)其它无。二、合同管理安排(一)合同类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选择合同类型的理由: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本项目性质为购买专业技术服务,所以选择技术合同。(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要求:详见附件1采购需求固定单价,要求:成本补偿,要求:选择定价方式的理由: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三)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详见附件2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四)履约验收方案1.履约验收主体:采购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服务对象:其他:2.履约验收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考核验收。5.履约验收内容:合同约定验收内容。6.履约验收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严格按采购合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执行。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五)风险管控措施1.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环节的风险防控(1)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订好委托代理。(2)科学合理核算、确定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或标准。2.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的风险防控(1)依规建立政府采购需求调研制订机制,扎实搞好市场调查,准确、科学、合理制订采购需求。(2)切实做好采购需求论证,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促使需求制订更精准、更合规。(3)采购资金要有保障,资金来源要合规,对采购预算指标是否到位、采购计划是否按时编制等进行全面审核。(4)精心编写采购文件,依法规范表达采购需求,要做到采购文件依法合规、严谨易懂,符合语法规范无歧义,否则可能导致质疑投诉事项,影响项目实施和采购效率。3.采购评审环节风险控制(1)要依法依规精心选抽评审专家,做到专家要专,业务要精,以保证评审质量。(2)精选委派采购人代表,在开评标前,应按法律规定对项目作详细介绍,出现供应商响应与采购文件表述、评审委员会理解不一致引发评审争议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明确解释。(3)切实加强评审现场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一旦发现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必要时应当报告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处理。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根据专家履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中的问题。4.采购合同环节的风险控制(1)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审批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要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精心指导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约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采购人应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认真验收。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5.围标串标风险控制在开标前查询供应商基本信息,杜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评标时查阅响应文件如发现:“(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况,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予以说明。6.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风险控制严格执行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7.其他无。附件1采购需求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一、采购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所属行业要求/备注1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疏解项目1项建筑业(1)适宜中小微企业提供(2)允许分包要求/备注说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本项目不涉及)节能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竞争。(本项目不涉及)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合同分包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备注依据本项目的批复文件,本项目建设单位及采购人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由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实施履约验收等相关程序。其他要求:工期具备开工条件后5.5个月。质保期按国家规范执行。二、项目概述(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为采购人实施江汉区电力通道一期工程常青一路(银墩街-金墩街)交通组织疏解工程。(二)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为资格审查材料,未提交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按无效响应处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根据相应行业填写。2.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为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需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品目清单产品类别为:/。三、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7、其他与本项目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注:(1)如以上规范/规程/标准有不同之处,应选择较严格或标准较高者;有更新的标准规范版本,当采用最新的版本。(2)若成交供应商采用的规范或标准在上述技术规范中未明确的,应明确其所执行的标准或使用规范的出处,并同时提供所使用的标准文本,该标准文本必须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同等或高于上述规范要求之标准,成交供应商应同时提供该文本译文,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低于以上所列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四、技术要求(一)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二)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2、工程建设标准: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等,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3、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4、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求:合格;5、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要求:合格。(三)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1、供应商需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并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意保险。2、供应商须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做好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安排、进度计划、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保障该工程顺利完工。3、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以便获得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主材要求:(1)成交供应商在施工前必需先提交与响应文件主材表一致的拟选用材料产品质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供采购人及现场监理预检、签字通过后方能施工。(2)本工程的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主要材料要求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材料,本工程施工完毕后,由采购人统一组织验收。工程量清单需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并严格按清单施工。(3)供应商应保证提供全新、原产、正规渠道、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相关环保规定的品牌材料设备等,不得用假冒或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可拒收;如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给予赔偿。5、其他要求(1)供应商承诺在服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对施工过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依法依规管理,及时提交相关过程管理资料。(2)供应商及其人员在服务期限内被发现违纪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3)供应商应服从监理人的管理,满足采购人其他合理要求。(4)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应承诺常驻现场进行项目管理,按照《工程建设施工标准合同》(GF-2017-0201)的要求每月在现场时间不低于22天,否则按承诺进行经济处罚,项目经理未按文件要求到场处罚每逾期1天罚款合同总价的1‰。项目经理承诺无在建设项目,且成交后不得承接其他在建项目。(5)供应商须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售后服务要得体到位,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需要。(6)响应文件中应提供相关的标准、规范。(7)响应文件中应说明施工工期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施工工期目标的具体措施。施工要求安全谨慎,方案得当,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8)响应文件中应说明施工质量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施工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9)响应文件中应说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具体措施。按行业安全施工规范,达到安全施工要求。(10)响应文件中应说明环境保护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做出承诺,以及确保环境保护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符合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规范标准。(11)响应文件应对质保期内容、时间做出承诺。(12)本磋商文件中,所有有关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规范的表述,若低于国家标准,均以相关国家标准为准,按国家标准执行,若无相应国家标准,则依序按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执行。(13)供应商承诺本工程竣工后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14)报价中应包括办理与该工程施工相关的各种费用。(1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措施及办法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要求;施工期间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确保施工安全、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成交单位自行解决,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1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料必须及时自行处理,不能对道路产生污染,影响周边环境。(1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配戴并安全着装,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牌(锥)等设施。(18)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注意防火、防盗,撤离现场时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完全撤离。(19)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要求(安全施工、安全用电等),确保无人身伤害、机械、火灾事故。工作时间段内,严禁饮酒,严禁酒后上岗;施工过程中,如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带病上岗。(20)成交供应商须确保施工人员、设施安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影响事项安全的重大事故,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用户方有权进行追责和索赔。(2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法中审查通过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开工后,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除人力、不可抗力影响或采购人、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外),必须保证工程连续施工。(22)现场扬尘、甲醛等检测若超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23)绿色环保要求: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项目使用的建材属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属于明确为“可选类”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书面承诺函或提供的承诺函内容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五、商务要求★(一)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采购预算70.273799万元,最高限价70.273799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金额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二)项目地点武汉市江汉区★(三)工期具备开工条件后5.5个月。★(四)质保期按国家规范执行(五)付款方式1、付款进度: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进场施工,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包含全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监理人、采购人、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月工程进度计量,按完成该工程量的85%作为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按审计结果支付至审计总额的98.5%,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支票。3、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请款资料,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且符合付款条件后3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如因财政部门审核程序等原因而使拨款未及时到位,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0日,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不得以此追究采购人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发票或者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款项,且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资金支付进度与磋商文件中的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应当一致。若签订合同中,确有需要改变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六)报价要求1、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报价,执行标准为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磋商报价应包括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的所有工程施工(含临时工程、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等)与工程验收、移交前的维护和修补缺陷等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费用,其中也包括供应商的利润和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地**府规定向承包人征收的各种税款和费用,也应包括在供应商要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中。3、各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和市场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的因素做出正确的评估,并体现到磋商报价中,风险自担。4、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现场不符,供应商应在提疑截止时间前提出。若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提出疑异,则视同供应商完全认可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现场完全一致。5、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报价应包含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实施的全部相关工程内容,由供应商综合考虑、自行报价。6、成交后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实施,施工过程中未经采购人许可(以书面形式为准),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增项、漏项、变更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7、磋商报价须按照附件工程量清单完整填写,不得改变其已有内容,不得漏项,如有漏项按照无效响应处理。8、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开挖、回填、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所有因素,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项内容进行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合理的利润及一定的风险相关费用,同时包含供应商应该承担的报价风险。9、供应商竞标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项内容进行综合单价报价,结算时,按固定综合单价据实审计结算。10、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到建筑垃圾的运输与堆放产生的费用,和需要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也不负责协调工作。11、在施工过程中,供应商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费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七)人员配置要求1、供应商拟派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须常驻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管理人员。五大员、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均不得相互兼任。2、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熟悉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能够有效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其他人员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如恐高症、心脏病等,具备团队协作能力,熟悉安全操作规范,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八)其他商务要求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应达到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及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2、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需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对成交供应商工程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3、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所有相关资料。七、项目响应要求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完成响应文件制作,在响应文件中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供应商除须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外,还应按本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三项“三、评审标准”中“(三)评分标准”要求输出完整的,认为可以满足采购要求的相应方案,包括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及承诺,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工程投入计划,劳动力计划,工程质量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附件2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此合同书(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十三、合同份数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力通道 交通疏解 电力 电力通道一期工 交通组织疏解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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