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 消防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2000250922137292-12280403
采购项目名称:
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2MABWNC3R45
公告标题:
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50922137292-12280403
二、项目名称: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
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560号二层C区
83.71
3502577.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
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
对春德路395号2号楼6层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进行装修。装修面积约1688平方米。装修内容包括:照明电气、给排水、消防工程、空调通风、防排烟、弱电工程等。
5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 12 月(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
李琪
沪231201020241622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卢光彩,张万福,付玮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的标准计算,下浮约15%收取代理报酬。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本项目共有 4家参与竞标,经初步审查均合格,最终报价均有效。 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人员配置多,业绩多,重难点分析针对性强。 上海邑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人员配置多,业绩次多,有对本项目的重难点分析及针对性措施。 上海八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对简单,人员配置少,业绩少,施工平面布置简单。 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人员配置满足招标要求,施工平面布置简单业绩少。 推荐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88号
联系方式:021-544254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099号华友大厦A504
联系方式:185161550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燕菲
电话:18516155095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95.9K
采购文件附件:
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pdf1.6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11-21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7027.666059万元,资产总额为5423.08708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21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310112000250922137292-12280403招标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报价人须知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合同条款第八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九章评审办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2000250922137292-12280403项目名称: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资金编号:1225-W0000555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金额:3927800.00元最高限价:3512643.22元采购需求:包件数量:1包件名称: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对春德路395号2号楼6层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进行装修。装修面积约1688平方米。装修内容包括:照明电气、给排水、消防工程、空调通风、防排烟、弱电工程等。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工期:55日历天。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必须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登记(网址:www.zfcg.sh.gov.cn),未完成登记的供应商,必须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3、其他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6)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7)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11-10至2025-11-17,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11-2109:30:00(北京时间)2.地点:www.zfcg.sh.gov.cn(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以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5-11-2109:30:00(北京时间)2.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099号华友大厦A504。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携带①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法人参加则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②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③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注:开标时,供应商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金都路3688号联系人:曹老师联系方式:021-5442544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099号华友大厦A504联系方式:1811722934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老师电话:18117229349第二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本表关于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响应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2采购方采购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招标编号310112000250922137292-12280403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及投标限价采购预算金额:3927800.00元最高限价:3512643.22元6资金来源公司资金7项目地址春德路395号2号楼6层蔚星数据研发总部8招标范围涵盖本项目采购内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所有工作9计划工期计划工期:5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10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本次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为闭口上限合同。即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同时,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或结算报告为准。若工作量、采购内容发生变化需经批准,否则不予认可。10合同支付方式1、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准备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人应立即收回。2、进度款支付:(1)完成建设工程30%,累计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2)完成建设工程60%,累计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50%。(3)建设工程完工后,累计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80%。3、竣工结算: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经工程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支付(不支付利息)。本服务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4、本次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为闭口上限合同。即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同时,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或结算报告为准。若工作量、采购内容发生变化需经批准,否则不予认可。11合格响应供应商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2现场勘查不组织1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日期、时间及地点如有,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14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5投标保证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提供16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及投标方式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根据客户端的要求加密上传。2、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及纸质报价文件。3、开标时提供电子预算文件(GBQ6格式),刻录U盘密封在文件袋中。17投标/开标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地点: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7签到解密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启标室后,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如电子采购平台开启标室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18响应供应商开标携带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9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0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投标格式15)任一项条件时,磋商小组将评定为无效标:详见附件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1政策功能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响应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的规定,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响应供应商若为福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2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三)建筑业;23采购项目属性■工程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确定。注意事项:格式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进口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若无财政针对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批复,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精神,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所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他说明1、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扣分条款、评分要素与合格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发生冲突或对资格要求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合格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为准。2、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3、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首次响应文件签收1、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等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文件开启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否则,造成供应商的投标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供应商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操作须知”下载投标工具。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1、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2、网上投标培训网上投标培训详见网站通知。请响应供应商代表可先查看网上投标视频演示,如有操作问题,再参加培训会议。对于响应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招标方概不负责。3、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竞争性磋商文件,投标邀请函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4、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5、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格式。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响应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响应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对该响应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磋商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响应截止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磋商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磋商响应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6、网上投标(1)登入招投标系统:响应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投标系统。(2)填写网上磋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其中带“*”号内容必须填写。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响应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响应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3)正式投标:响应供应商填写好所有投标内容后,须在网上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并下载投标回执。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投标。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才是有效投标。7、磋商响应截止磋商响应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8、开标参加开标会议。在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磋商响应文件网上提交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响应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出席开标会议。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议的,视作响应供应商主动放弃投标。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9、磋商响应文件解密磋商响应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加密。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响应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磋商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0、开标记录的确认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响应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响应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响应供应商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磋商响应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更正,开标人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文件解释权优先顺序本项目文件解释权优先顺序:①竞争性磋商文件、②响应文件、③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④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⑤合同。不论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是否对本条款有遗漏、修改、补充、变更或否决,本条款始终为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全过程的约束性、不可更改性条款。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行为视作为已认可并实质性响应本条款的规定。采购代理费:采购代理费:1、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2、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的标准计算,下浮约15%收取代理报酬,即30000元。第三章报价人须知一、说明1、资金来源1.1公司资金。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响应供应商2.1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普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3采购方:采购方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4合格的响应供应商1)响应供应商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登记备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2)经磋商小组认定的合格响应供应商。3)供应商必须对整个采购范围进行响应,只对其中的部分进行响应将予以拒绝。4)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5)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事先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响应供应商。3.2货物系指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包括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3.3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供应商须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括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4、投标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邀请函2)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响应供应商须知4)合同协议书5)采购需求6)工程量清单7)附件8)评标标准9)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除此之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其他正式文件或函件,均是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发出时间较晚者为准;注: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响应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响应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6.1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3个日历天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法人章)送达代理机构,采购方对响应供应商的疑点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以以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7.1在磋商响应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7.3为使响应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期。并以延期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8、编制要求8.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开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开标将被拒绝。8.2投标的语言:响应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9、磋商响应文件构成9.1响应供应商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商务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开标一览表5)投标详细报价(含费用表、预算书、工料机表、措施费报价清单等)、供应商资格声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相关资质证书7)近三年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8)反映履行合同主要人员能力水平相关资料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0)响应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技术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保证有针对性的措施2)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机械配备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及派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经历4)施工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及对采购人提出的质量目标控制、质量过程控制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及对采购人提出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过程控制及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6)根据施工经验及现场踏勘情况,对本项目改造后效果的呈现7)响应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0、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0.1响应供应商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磋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0.2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分别成册。11、响应报价11.1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严格控制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不得超出,各分项报价也不得超过分项最高投标限价。11.2响应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工程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管理费、利润、税费,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材料(含辅材)、提供机械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措施费)等。11.3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需求涉及到的现场条件:地理位置、交通道路、装卸限制以其他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的因素。有关场地条件的局限、任何附加处理,请在响应报价中单独列出。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引致的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交货期限的申请在合同执行中将不被批准。11.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1.5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响应的每一种单项货物、服务、工程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响应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对于其响应文件均将予以拒绝。11.6供应商所报的响应报价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11.7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1.8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11.9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11.10本次报价应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采购需求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人不接受部分或不完整报价。12、开标货币12.1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3、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13.3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即格式(第六章附件资格证明文件格式)。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不适用于本项目)14.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产品说明书、图纸和数据,它包括: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六章“投标响应情况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14.3响应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4.2时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指出的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响应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采购方满意。15、投标保证金(不适用于本项目)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应自开标之日起,并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方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7、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磋商响应文件中凡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其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响应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委托书格式,则其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征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17.2磋商响应文件中引用非投标供应商自身(制造厂商授权书、检测报告等)的证明材料必须盖章,上传非投标供应商自身盖章后的扫描件;投标供应商自填投标材料的数字签名印章即代表投标供应商的签字和盖章,17.3纸质投标文件: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及纸质报价文件。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撤回及修改18、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8.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8.2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18.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响应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响应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响应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8.4响应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供应商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9、磋商响应截止期19.1响应供应商应在不迟于“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方,递交地点应是“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9.2采购方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方、采购人和响应供应商受磋商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20.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0.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2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响应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开标,但响应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方。21.2响应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在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开标做任何修改。21.4从磋商响应截止期至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响应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开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开标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2.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3、评标23.1磋商小组23.1.1采购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23.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3.1.3磋商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采购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3.2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23.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3.3.1在评标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澄清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3.4磋商23.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磋商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以下简称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23.4.2条)以证明其出席。23.4.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文件:(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3)磋商前,供应商必须提交供应商代表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以在响应文件外单独封装,或者制作在响应文件内。23.4.3磋商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即与单一供应商磋商时,磋商内容对于其余供应商不予公开。23.4.4本次磋商暂定为二轮(磋商小组视情况增加轮次除外),第一轮为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第二轮为重新提交报价文件。第二轮中的报价为最后报价,所有经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通过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作放弃。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3.4.5磋商的先后顺序:按照上海政府采购网云平台系统内,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如有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则顺延至下一位)。23.4.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4.7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23.4.8供应商代表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23.5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23.5.1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对其进行审查。23.5.2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1)电子采购平台自动汇总生成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及磋商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3)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4)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5)对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或矛盾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7)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开标将被拒绝。23.5.3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响应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响应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响应供应商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响应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23.5.4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响应供应商的综合得分。23.5.5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供货时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方和响应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3.5.6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否决投标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磋商小组确认按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处理,其投标将被否决。23.6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23.6.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3.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23.6.2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评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磋商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本须知》第23.5条相关规定处理。23.6.2细微偏差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响应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3.6.3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报价中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说明或证明材料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影响任何响应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响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具体认定。23.6.4详细评审即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技术”和“价格”二个方面进行评标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七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3.7.中标人的确定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磋商小组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响应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为成交单位。采购方不承诺最低开标的投标最终成交。24、招标失败24.1在磋商响应截止后,参加投标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标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响应供应商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确定为招标失败的,采购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25、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接触25.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响应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磋商小组成员接触。25.2响应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6、合同授予标准26.1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采购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27、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7.1采购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8、中标通知书28.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方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响应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通知。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签订合同29.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方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包括线上及线下合同。七、其他30、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30.1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响应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等。30.2如果有证据表明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30.3采购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响应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0.4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或履约过程中,出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资质等环节未获得行政许可或延续的、经营不善等),造成不能再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履行,期间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应予退还,采购人保留另行确定合格供应商的权利。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项目。2)建设单位: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3)项目地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春德路395号2号楼6层蔚星数据研发总部。4)主要实施内容:对春德路395号2号楼6层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进行装修。装修面积约1688平方米。装修内容包括:照明电气、给排水、消防工程、空调通风、防排烟、弱电工程等。主要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工程承包方式1、工程承包方式:(1)本工程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由中标供应商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移交的方式承包。中标单位的配合协调及管理包括对本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建设单位指定材料及另行确定的专业承包人提供水电、安全设施、纠察、资料、照看管理服务等工作。(2)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并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事先注明拟分包工作的内容和分包对象,接受分包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且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招标人一旦发现有任何分包行为时,招标人有权立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三、工程管理要求1.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如有)对工程施工进度、造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2.中标供应商在投标书中承诺选定的本工程建造师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3.文明施工(1)通过竣工验收以后15日历天内,中标单位必须做到场清人离,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机械等全部清理干净,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打扫,经招标人确认后,所有施工人员全部撤离。(2)中标供应商在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须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且建设单位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3)中标供应商在本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4)在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5)中标供应商在本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正常使用,如因中标供应商施工原因引起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损坏,由中标供应商无条件修复,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4.中标供应商应按行业规范要求,向招标人作出工程有关图纸及工艺流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结算、争议等内容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并严格按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执行。5.按照要求,本工程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政监督,中标供应商和招标人及相关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廉政协议书。6.中标供应商须配合招标人前期动迁工作。四、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现场等条件1.招标人不向中标供应商提供任何临时用地,施工现场搭设的大临用地问题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解决,且必须事先获得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单位的同意,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2.中标供应商在进场后应自己落实施工场内的供水、供电并安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应按每月的抄表数乘单价,向有关单位支付。3.场地布置及落实场内供水、供电接入费等相关费用列入施工措施费。4.中标供应商施工人员的食宿自理。五、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和报价原则1.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1)凡本项目内使用材料、制品,参照有关造价信息中建筑工程要素价格,根据自身实力和采购渠道,充分考虑材料市场的风险系数,在投标标书中确定材料和制品的市场单价,除规定的市场风险波动调整材料及制品之外,一旦中标,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2)如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发生使用的材料、制品市场价格,在投标标书中未自报过市场价者,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定货前须得到业主对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价格及质量的书面认可后方可定货购买,结算价=确认价。(3)施工方如对业主所取定的价格有异议,该材料、设备也可改为由业主供应。经业主另行审定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该材料、设备费结算时不作下浮优惠。(4)工程检测费根据“沪建安质监〔2006〕164号文”的规定,检测合同可由招标人签署,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均须达到国家和上海市的各项(建筑、结构、环保、消防等方面)指标要求,所需检测费用,由投标人在总报价中考虑。六、工程变更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2.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招标人、监理单位、投资监理、中标供应商等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文书;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定额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增减时,招标人与中标供应商应按业主规定及时办理经济支出的签证手续,以作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增减账处理的依据。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加费用享受与原投标书中结算的同样优惠条件。七、工期要求及奖罚l.本工程要求总工期55日历天,投标单位自报工程施工总工期应充分考虑主体工程施工及其他施工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包括施工图设计和前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工期。2.投标人自报工期应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中标作为合同工期。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3.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由各投标人按自报施工总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确定。中标供应商实际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之日或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为准。工程施工实际总工期按上述规定确定。4.投标人自报工期应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中标即作为合同工期。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实施。惩罚措施: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工程合同价的千分之五予以罚款,按日累计,施工期间投标人自报工期内的施工进度应和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一致,若有变更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确认。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自报有关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并作出有关承诺,承诺或惩罚措施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八、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奖罚l.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要求,按工程合同价的2%予以罚款。采购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达到约定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必须自费整改,使工程实体质量达到承诺的标准为止。2.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承包范围内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确保目标和奖罚措施,以资竞标,承诺或惩罚措施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3.本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招标人有权给予中标供应商处罚,直至清退队伍。九、工程移交1.承包人在本工程按相关部门验收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2.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提供工程移交权属单位接管的证明。十、施工新工艺和合理化建议中标供应商应尽量在施工中采用施工新工艺、新技术。如招标人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中标供应商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并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中标供应商按招标人要求使用,并负责使用等有关工作。中标供应商提出使用专利及特殊工艺,报招标人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科研成果共享。中标供应商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招标人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招标人将视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中标供应商有关奖励。十一、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及环境保护l.本工程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零死亡工地、区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及便民工地,并且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按合同价的5%处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2.中标单位在施工期间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高空坠落、触电及其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凡是在工地发生此类伤亡事故的,其事故处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负,若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招标人扣除投标人5%合同总额以示处罚。若造成对非施工人员的伤害,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其它相应的赔偿责任。3.中标供应商应遵循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并按规定承担费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按照本市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要求,施工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时,所包含的人工费应单独列出(100%),经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一起支付,确保人工费支付100%,有行业要求实行分账管理制度的应按照规定执行。4.本工程要求文明施工必须坚持五个标准:一是封闭施工。不得把马路、交通和社会运行的区域与施工区域混在一起。二是要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使施工对交通影响最小。三是“清洁运输”。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等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散落的建筑垃圾、泥土污染周边环境。四是环境影响要最小化。把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要有环境保护方案,通过精心组织,努力把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五是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建设工程的土方要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要采取“集中堆放、绿网覆盖”或种植草皮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施工现场要淘汰露天焚化沥青作业,禁止焚烧木柴、木花等可燃物,以减少空气污染。如确认投标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达到以上要求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建设方将保留要求中标总承包单位赔偿损失的权利。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中具体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作出相应承诺和经济处罚措施(详见报价函附录A)。根据项目特点,在措施项目相应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总说明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5)补充招标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执行。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7.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税金,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增值税:_9_%。(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1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3.1.7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8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3.4其他补充说明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详见附件)第六章图纸(详见附件)第七章合同条款(因平台策划限制,本合同格式为参考文本,请中标单位于招标结束后与甲方线下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附后)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春德路395号2号楼6层蔚星数据研发总部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1、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准备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人应立即收回。2、进度款支付:(1)完成建设工程30%,累计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2)完成建设工程60%,累计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50%。(3)建设工程完工后,累计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80%。3、竣工结算: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经工程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支付(不支付利息)。本服务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4、本次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为闭口上限合同。即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同时,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或结算报告为准。若工作量、采购内容发生变化需经批准,否则不予认可。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蔚星数据研发总部装修 消防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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