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中标结果公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2025)
[政采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HYZB-TSQ2025-1107
二、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乌鲁木齐众进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广源路100号创博智谷产业园B区3栋一至二层
报价:390000(元)
95.46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翔,尤惠萍,郭丽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标准执行,根据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
地 址:外环路186号
联系方式:0991-26505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1栋1302室
联系方式:173977705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蒲玉鹏
电 话:17397770518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docx313.2K
中小企业声明函397.0K
项目编号:HYZB-TSQ2025-1107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竞争性磋商文件华域咨询HUAYUZIXUN(甲级)采购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蒲玉鹏、周鹏、李堰达电话:17397770518、17799272917、13325628115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新地园大厦1401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0第四章采购需求....................28第五章合同条款....................29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8第七章其他补充说明....................69第一章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1月2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YZB-TSQ2025-1107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80万元最高限价:80万元采购需求:标项1:标项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数量:1项预算金额:80万元简要规格描述:本次采购主要针对该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应检尽检项目进行检测。备注: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必须提供此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者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专项检测资质。(2)项目负责人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仍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对应位置(逾期未上传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11月2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供应商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3)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6)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前街山泉花园小区北侧约80米联系人:辛昌昊电话:1869016045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新地园大厦1401联系人:蒲玉鹏、周鹏、李堰达联系方式:17397770518、17799272917、13325628115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蒲玉鹏、周鹏、李堰达联系方式:17397770518、17799272917、1332562811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目内容1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2采购人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前街山泉花园小区北侧约80米联系人:辛昌昊联系方式:186901604553采购内容本次采购主要针对该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应检尽检项目进行检测。4资金来源天山区财政资金,同步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5预算金额80万元5.1最高限价80万元6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 □工程7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8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必须提供此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者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专项检测资质。 (2)项目负责人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仍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0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1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相关检测规范的要求12付款方式以签订的合同为准13响应文件份数电子版响应文件包括: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传;2、加密及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发送至电子邮箱 1336062944@qq.com中,文件命名中包含供应商名称及项目名称。 注:(1)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且响应文件被退回;但因网上招标系统故障导致所有供应商均解密失败时,使用供应商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评标或者相应的延长项目的解密时间。未发送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导致解密失败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将被视为无效投标,默认解密时长为:30分钟。(2)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的加密版响应文件。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并已加盖公章。电子标注意事项纸质版文件包括:一份正本,两份副本。项目成交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成交单位需提供三份纸质响应文件 (必须与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一致),双面打印、盖鲜章后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可邮寄);递交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新地园大厦1401商务技术、报价等装订成一册,采用死页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供应商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2.本项目实行网上不见面电子开评标,采用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响应,自行承担一切费用。3.各供应商在开启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响应或响应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以便开启时解锁。6.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7.为了保证开评标顺利进行,政采云线上开标功能完全实现,供应商开启所使用的电脑设备须具有视频及语音功能。开启地点及响应 文件递交开启地点:政采云不见面开标平台供应商应于2025年11月2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14响应文件解密1.开启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通过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远程解密、磋商、二次报价、询标澄清、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30分钟内供应商用“CA锁”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响应文件将被退回;2.开启前,供应商务必在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上传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3.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友情提示:若供应商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务必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那把锁解密)。15现场考察☑不组织,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考察。□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考察地点: 。16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17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有,具体情形: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报价采用二轮报价方式进行,且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为针对本项目的最终报价。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18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缴纳金额:8000元(捌仟元整)开户单位名称: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账户账号:107083025521开户行行号:1048810061511、转账或电汇等其他非现金形式,建议各供应商优先考虑采用电汇形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响应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2、政采云电子保函须知2.1 政采云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2.2 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形式,可按照以下形式进行在线申请,电子保函申请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letter),如遇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4009039583;2.3 如供应商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包含有效期不得小于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须将有效期内的电子保函扫描件附入响应文件中,如电子保函有效期少于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的,其保函无效且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磋商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19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20磋商小组本项目磋商小组人数为3人。21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3)其他要求: 。22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标准执行,根据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缴纳时间: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23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24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将以变更形式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澄清和修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供应商自行网上查阅上传的每一份补充文件。如供应商因个人原因未在政采云平台查阅已上传的补充文件,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5其他要求1.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响应文件在线解密时长为30分钟,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导致废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3.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请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26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若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采购人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磋商报价或优惠方案,其磋商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应提交书面质疑函,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2.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 事实依据;2.5 必要的法律依据; 2.6 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联系人:4、联系电话:5、通讯地址:6、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标记“☑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6、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7、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7.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7.4、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7.5、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9、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响应文件构成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中国政府采购网》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信用查询、响应承诺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等。商务、技术标书部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报价一览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服务)偏离表、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类似项目情况表及业绩证明、项目负责人简历、其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技术方案、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其他补充说明4.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4.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供应商所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供应商所拥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证书;(3)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4)对照磋商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内容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4.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4.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5、报价5.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5.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5.2.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5.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5.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6、磋商保证金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6.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6.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6.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6.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6.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6.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6.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6.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6.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6.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7.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7、磋商有效期7.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8、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电子章)8.1、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8.2、供应商应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严格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8.3、响应截止时间以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8.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8.5、本项目是否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若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盘、纸质响应文件(成交单位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供)。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1.1.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后果负责。1.2、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上传。1.3、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1.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相应项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准。1.7、是否采用不见面开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只需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平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1.8、迟交的响应文件1.8.1采购人在本须知相应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供应商。1.8.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8.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8.4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响应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有效响应文件。1.8.5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响应文件。1.8.6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五、评审1、磋商开启1.1、采购方应当按磋商文件和公告的规定,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平台网址组织磋商活动,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在开启环节全程保持在线。采购代理机构在线上开启响应文件解密,后由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解密其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视为放弃磋商资格,响应文件在线解密时长为30分钟,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导致废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除了按照本须知第四条响应文件的提交中1.8.1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供应商之外,开启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响应。1.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1.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2、磋商小组2.1、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1、确定成交供应商1.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终止3.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签订合同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4.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4.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5、询问与质疑5.1、询问5.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5.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5.2、质疑5.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5.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5.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5.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代理费6.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企业名称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须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述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人章)7其他特定资格证明(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者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他特定资格证明(2)项目负责人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本单位2025年以来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他特定资格证明(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仍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清晰彩色扫描件)其他特定资格证明(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供应商无关联关系书面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8磋商保证金是否按照磋商须知要求金额递交了磋商保证金,并提供了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9响应承诺函对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没有不实的描述、承诺或者伪造、变造的情形,须自行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人章。10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供应商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条件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内容1凡磋商文件中要求盖章或签字处,响应文件是否按要求盖章或签字2供应商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4合同履约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5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6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7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情形。8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9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电子章)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电子章)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1-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优惠。3.5、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6、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7、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8、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10、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保证。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价格评分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办法1报价10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注:此公式中的投标报价为磋商的最终报价。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对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投标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2.评标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3.修正后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为基础,对其进行修正,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依据。4.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商务、技术评分标准:序号评审项评审内容分值1供应商业绩供应商提供自2022年01月01日至今已完成的类似业绩(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一份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注:项目业绩证明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依据。92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提供自2022年01月01日至今已完成的类似业绩(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一份业绩得3分,最多得6分。注:业绩证明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依据,并且证明材料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名称。63供应商硬件实力有综合实验室,实验室相关设备、场地、规模能满足本工程各项检测要求,相关仪器设备配置合理、齐全,完全满足本项目检测需要得5分;部分满足本项目检测需要得3分;完全不满足得0分。注:提供相关实验室照片、设备购买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购买合同或房产证等54项目人员配 备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人员配备充足合理,专业性强,资质全面,经验丰富的得6分;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人员配备基本充足合理,专业性较强,经验丰富的得4分;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人员配备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专业性及经营较差的得2分。未提供得0分65管理人员(1)除项目负责人外检测员每有1人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得3分,最高得9分;(2)除项目负责人外检测员每有1人具备正高级的得3分,高级2分,最高得6分;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件复印件及本单位2025年以来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56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服务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含以下8部分要素:①工作程序流程;②重点难点分析;③各分项检测内容控制要求及评定标准;④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⑤仪器设备配置;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⑦应急预案;⑧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各项方案内容明确、科学合理、把控精准、切合实际要求得24分,每缺失一个要素扣3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不合理或错误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不合理或错误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套用其他无关内容、逻辑漏洞、内容不完整、实用性差、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情况等。247进度保障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进度保障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含以下3部分要素:①进度安排;②工作进度计划;③进度保障措施。各项方案内容明确、科学合理、把控精准、切合实际要求得9分,每缺失一个要素扣3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不合理或错误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不合理或错误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套用其他无关内容、逻辑漏洞、内容不完整、实用性差、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情况等。98服务达标承诺及不达标改善措施根据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提供相应的承诺,方案包含以下4部分要素:①服务响应体系;②服务团队的配置;③服务达标承诺;④服务未达标改善措施。以上内容详细具体完善、条理清晰、承诺指标高的得16分。每缺失一个要素扣4分,每个要素里每有一处不合理或错误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不合理或错误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套用其他无关内容、逻辑漏洞、内容不完整、实用性差、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情况等。16合计90磋商小组按照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供应商的总得分等于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第四章采购需求项目概况:该项目改造给水管道7740m管径DN100—DN1000、再生水管道9292m管径DN160—DN630、污水管道8927m管径DN400—DN600、雨水管道4105m管径DN300—DN600;改造供热管道总长572m管径DN250—DN300。道路包括16条道路的路面恢复,道路总长度11901m,路面恢复面积合计216480㎡及其附属设施等。招标范围:本次采购主要针对该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应检尽检项目进行检测。第五章合同条款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以下简称:受托方),共同订立。鉴于委托方已经委托受托方为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并已原则上接受受托方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1、在合同实施期间,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变更通知、指令等;2、本合同协议书;3、合同条款;4、设计图纸;(三)由于考虑到委托方应给受托方的付款,受托方特此同委托方立约,保证在所有方面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承担本合同的实施、完成等工作。(四)作为对本合同的实施、完成的报酬,委托方特此立约,同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款。(五)合同价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元(小写);大写(该费用为含税、甲方要求的全部质量检测的所有费用)(六)由于本合同为工程检测,鉴于其检测时间的不确定性,受托方保证无条件服从委托方根据需要对合同执行时间的合理调整。(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九)本协议共八份,委托方四份,受托方四份。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第一节合同条款一、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1、委托方:即本项目的招标人。本合同的委托方(招标人)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2、受托方:是指其投标书已为招标人(业主)所接受,并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书承担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受检方:是指本项目的施工单位。4、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方书面委任的负责本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者。5、技术负责人:是指为该项目检验检测工作提供技术保证,并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6、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7、时间: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二、检测项目工程涉及到的原材料的常规检测、现场检测等,做到应检尽检。并根据试验结果判断、分析工程质量,做出分析报告。三、技术要求1、受托方具备同检测资质相应的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能力;2、检测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技术规范及乌鲁木齐质量监督站下发的相关规定;3、现场检测结束后受托方应及时对检测项目进行评价;4、受托方应在现场检测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检测报告1式6份。四、各方的责任1、委托方权利与义务(1)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保险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与检测方签订书面协议,承担委托责任。(2)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一经委托,委托方不得将检测项目拆分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并应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内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3)工程开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图纸审查、图纸会审、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计划表。遇有设计变更应及时补充检测项目计划。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齐全、完整负责。(4)按照有关规定向检测方提供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试样和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等资料。(5)委托方指定监理为本工程见证人员,见证人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检测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完成见证检测试件的取样、封样、送检等环节。并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6)组织协调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的检测项目以及抽样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检测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检测工作有效进行。(7)发现检测人员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或其行为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有权要求检测方更换检测人员。(8)对本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可随时查询。(9)按照合同约定,向检测方支付检测费用,接收检测报告。负责对检测报告的齐全、完整、有效进行确认。对检测报告中有不合格数据的试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受托方负责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委托方的要求开展检测服务;(2)受托方一旦收到委托方的检测通知和要求,必须及时安排进行检测,确保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否则视为违约;(3)受托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投入的人员和检测设备必须与投标文件所列一致,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更换,确保检测内容和频率,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真实。受托方要及时掌握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受托方不得以其他借口增加检测次数、频率、内容或是提高检测费用;否则该批次检测工作委托方不予验收、不予支付,直至最终终止合同,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托方承担;(4)受托方应对全部的现场检测作业和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5)受托方使用的检测设备要符合现行规范及合同的要求;(6)检测资料严格讲求时效性,受托方应在现场检测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试验检测报告(一式陆份);应在交工验收前将历次检测结果进行归纳,形成汇总报告(一式陆份),在提交试验检测报告时一并提交给委托方。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应符合通过计量认证的质量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7)受托方应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应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委托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检测的数据、结果负法律责任;(8)受托方不得将检测工作对外分包或转包(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经甲方书面允许的,不属于转包);(9)受托方应为其完成本合同的人员和设备进行保险,费用由受托方承担。若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受托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委托方和业主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受托方应确保安全生产,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委托方承担责任的,有权要求受托方返还全部费用。(10)受托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服从委托方的安排;受托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对总体计划及分阶段计划的调整,以及委托方对工程管理及确保工程质量提出的有关要求,受托方应当全部完成委托方要求;(11)受托方应自觉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程的关系,不得损坏或污染已完成的其他工程设备,若有损坏或污染应负责清洁、赔偿或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受托方自行承担。(12)受托方具有第三方独立、公正进行检测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干扰。(13)标准规范明确要求须留置的试样,应明确标识,并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等要求留置,有权处置委托方逾期不取的非破坏性检(14)受托方不得将本工程检测结果及有关委托方的信息及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并保密管理测试样,乙方泄露委托方任何资料、信息、检测结果的,应当承担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3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15)指定(联系电话:)为工程检测负责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及受检方。3、受检方承担的技术责任(1)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按编制的建筑工程检测项目计划表,依据工程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检测项目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完整性。(2)指定监理为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的送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检测单位。(3)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负责在施工现场按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见证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封样工作,承担试样的养护和送检,确保试样的完好,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4)配合工程现场检测以及抽样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及时有效。(5)接收、整理、归档检测报告,有权拒绝接受检测数据、检测内容、填写不符合规范或检测表格形式不标准的检测报告。(6)有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结果的义务。五、违约责任1、委托方的违约:合同生效后,因委托方原因,委托方提出终止合同,因此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赔偿直接损失。2、受托方的违约(1)受托方逾期检测资料、汇总报告等合同约定的资料,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日,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惩罚性违约金。(2)受托方未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或规范开展工作,或未根据委托方的指令进行变更,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等,如发生上述任何行为,委托方将合同价的30%作为受托方惩罚性违约金,委托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还应当赔偿委托方直接、间接损失;(3)合同生效后,如受托方提出终止合同,应给予委托方6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受托方应当返还委托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如由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4)若发生上述(1)—(3)情况中任一款委托方有权收回已委托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或解除合同,受托方无条件接受。(5)因受托方违约,委托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责任险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受托方承担。(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为惩罚性违约金,受托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予以减免,受托方同时出现几种违约情形的,违约金可以累加。(7)委托方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向受托方主张违约责任。3、责任的期限受托方与委托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工程竣工结束。六、计量支付最终检测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金额为暂定金额,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的建安工程费大于估算的工程费用则以中标金额进行结算,若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的建安工程费小于估算的工程费用,则实际结算金额为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的建安工程费乘以12‰后下浮30%计算,其费用包括本次工程中所有检测项的费用,将不支付额外费用。2、付款方式(1)施工进度达到施工合同90%以上后,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义务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经委托方确认,检测费用支付至检测合同价的90%;检测费用支付至合同价的90%时停止支付(同时将所有检测报告按约定提供给委托方)(最终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成决算定案后,受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检测义务的,受托方可申请支付至最终经审核定案检测费用的100%(最终支付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3)支付检测费用时受托方需出具相应阶段的检测进度。(4)委托方付款前,受托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因受托方未按期提供发票造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不真实、伪造发票的,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委托方全部损失。七、合同变更委托方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可能会增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检测,工程量纳入此合同范围。八、合同的调价最终结算的检测费=按经审计部门最终审计的建安工程费乘以费率下浮后结算。九、其他1、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2、争议的解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利益的冲突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方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4、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另订书面合同,方为有效。注:本合同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合同最终内容将根据中标单位的投标响应内容确定合同主要内容,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将增加新的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正本或副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地址:年月日(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部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述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六个月(费用月份、缴费年月为2025年05月-2025年10月,非记账、转账或打印时间)内的任意一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入账票据凭证或社保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则需提供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除外),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六个月(所属时期、日期为2025年05月-2025年10月,非记账、转账或打印时间)内的任意一月银行有效票据或税务部门证明材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近六个月未达到应缴税标准,须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零纳税申报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纳税证明记录,则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致: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单位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记录。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2022年01月01日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投诉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6)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7)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者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项目负责人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本单位近3个月(2025年连续任意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声明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8)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章)★(9)信用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仍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说明: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www.ccgp.gov.cn/cr/list);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响应截止时间(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网站查询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磋商;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行,但不受区域限制(根据财库〔2015〕150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备注:投标人是否提供不做为废标项,最终评定结果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上现场查询为准;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清晰彩色扫描件);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www.ccgp.gov.cn/cr/list)查询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清晰彩色扫描件)。★(10)响应承诺函致: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方郑重承诺:1.我方(以/不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磋商。2.本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不实的描述、承诺或者伪造、变造的情形。业绩证明材料中提供的甲方联系方式可供贵方随时查证合同的真实性。如果我方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本响应文件无效,同时接受终身禁止参与(业主单位名称)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证明材料(如适用)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的附件一致,凡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上述范围内的响应货物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a.节能产品(非强制):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产品所在目录页并标注出所在位置。b.环境标志产品(如有):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产品所在目录页并标注出所在位置。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注:1.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供应商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2.如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响应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1)本磋商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近三年内不存在任何不良违法记录或行政处罚等情况.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磋商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面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反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面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反面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面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反面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合同履约期限备注响应报价大写金额: 响应报价小写金额:注:1.此表中,投标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相一致。2.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面积(㎡)合价(元)备注/说明12345...投标总价(元)注:1.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相一致.2.本项目分项单价报价与投标总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2.投标总价为综合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供应商应仔细研读、对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偏离部分必须在上表中填写,并说明偏离情况。如不填写视同全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2.供应商承诺:除本表响应的偏离项目及内容外,其他所有项目及内容均完全与磋商文件的技术及服务要求相同。3.如供应商与要求完全一致,须在上表中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3.如有偏离,应注明“偏离”或“负偏离”,并针对偏离项进行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供应商应仔细研读、对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偏离部分必须在上表中填写,并说明偏离情况。如不填写视同全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2.供应商承诺:除本表响应的偏离项目及内容外,其他所有项目及内容均完全与磋商文件的技术及服务要求相同。3.如供应商与要求完全一致,须在上表中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3.如有偏离,应注明“偏离”或“负偏离”,并针对偏离项进行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可以扩充)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职工概况经营范围类似项目情况表及业绩证明2022年01月01日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业主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备注注:1、证明材料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附合同至少包括完整版合同协议部分及双方盖章页;2、供应商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案例真实性的合同;3、如供应商成立日期不足三年,请提供自成立之日至递交响应文件之日的同类项目业绩;4、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并由供应商单位加盖公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项目负责人简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称学历职称专业、职称证号近三年类似业绩采购人项目名称规模合同履约期备注注:1、需附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本单位2025年以来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身份证等。2、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自2022年01月01日至今已完成的类似业绩(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依据,并且证明材料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名称。3、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并由供应商单位加盖公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其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序号姓名年龄性别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在本项目 拟任职务备注注:供应商应随此表附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需附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本单位2025年以来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技术方案(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详细的方案,格式自拟)技术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各供应商根据评分细则技术要求编制详细的方案,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格式自拟)第七章其他补充说明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相关规定新财购〔2022〕22号自治区(兵团)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师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发〔2022〕61号)、兵团《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兵发〔2022〕1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师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形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自治区、兵团各级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要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2、提高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考虑下半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严格落实《通知》中预留份额要求,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下半年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同时,在自治区、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上传。3、调整价格评审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自治区、兵团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阶段性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4、落实工程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应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等措施,增加中小企业在工程领域的合同规模。自治区、兵团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应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五、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自治区、兵团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在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公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及占比、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做好服务工作,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各地、师市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执行加强监管,加大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审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将加强各地、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对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202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说明:(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4)其他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营业收入(Y)万元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 服务)从业人员(X)人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1000≤Y<200000100≤X<1000X<100资产总额(Z)万元5000≤Z<100002000≤Y<5000Y<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8000≤Z<120000100≤Z<8000Y<100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4年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乌鲁木齐众进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5人,营业收入为894.7928万元,资产总额为1700.399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乌鲁木齐众进建材检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20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政道路管线更换改造项目检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乌鲁木齐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