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大学2025)



上海大学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626119842-00287632
二、项目名称: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香宾路3号
93.61
2599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
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CSH-400、HCMS-400 双腔室镀膜设备
1
2599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居诚,高兆和,邵剑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980号文的63.71%,最低2500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762.4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均满足采购文件需求,经综合评审,排名第一,故推荐为成交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大学
地址:上大路99号A楼502室
联系方式:021-661355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16楼
联系方式:32557753、59、58 wxyi@shbid.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欣怡、陈瑞麟、邓澍
电话:32557753、59、58 wxyi@shbid.com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45.5K

采购文件附件:

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pdf802.7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

品目

采购单位
上海大学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15:40

评审专家名单
居诚,高兆和,邵剑翔

总中标金额
¥259.9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欣怡、陈瑞麟、邓澍

项目联系电话
32557753、59、58 wxyi@shbid.com

采购单位
上海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上大路99号A楼502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1-66135586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16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32557753、59、58 wxyi@shbid.com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大型企业不适用)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大学(单位名称)的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属于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80人,营业收入为52030.05万元,资产总额为111217.6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20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项目编号:0613-257124105575采购人:上海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廉洁自律公约(2016年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不断增强招供应商员廉洁自律意识,牢筑防腐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央有关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约。参加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下称,乙方)也应遵守本公约。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诚实守信、秉公办事,自觉践行本公约。二、甲方人员不得暗示、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向乙方报销个人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谋取私利。三、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采购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四、甲方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五、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馈赠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甲方报销个人费用的要求。六、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接受甲方人员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采购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七、乙方人员不准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八、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分;或者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投标资格。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次招标执行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二、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310000000250626119842-002876322、项目名称: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3、预算金额(元):2600000.00元4、最高限价(元):无5、采购需求:包名称: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预算金额(元):26000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1套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内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三、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2025-11-13至2025-11-2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方式:潜在供应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11-2415:30:00(北京时间)地点: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上传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11-2415: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长寿路285号10楼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采购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相关政策。2.响应人须保证为获取采购文件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响应人填写信息错误或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响应人承担。3.响应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并及时关注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开启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实行全过程电子采购,响应人应当符合有关文件和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潜在响应人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中的内容和操作要求实施。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大学详细地址:上海市上大路99号联系人:刘老师电话:021-66135586技术老师:高老师电话:13122986256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16楼联系人:王欣怡陈瑞麟邓澍联系电话:021-325577533255775732557759传真:021-32557272电子信箱:wxyi@shbid.comcrl@shbid.comds@shbid.com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上海大学地址:上海上大路99号联系人:刘老师电话:021-66135586技术老师:高老师电话:13122986256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16楼联系人:王欣怡陈瑞麟邓澍联系电话:021-325577533255775732557759传真:021-32557272电子信箱:wxyi@shbid.comcrl@shbid.comds@shbid.com1.1.41.1.5采购项目名称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1.1.6是否划分标段不划分标段,供应商须以标段为单位,对该标段中所有产品进行报价,不接受仅对其中部分产品进行报价。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供应商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即1)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提供供应商的“失信被执行人”、“重1.3.1供应商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截图。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声明函见附件)6)竞争性磋商公告提到的其他资质文件。1.3.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不得转包、分包1.8.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1.9.1预备会不召开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1.9.2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2025年11月19日12:00(北京时间)前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将word版电子文档通过E-mail发送到wxyi@shbid.com或crl@shbid.com或ds@shbid.com3.1.4样品√不需要□需要3.2.5项目预算金额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2600000.00元人民币,最后报价高于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处理。3.2.9报价的其他要求无3.3.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至之日起90天。3.4.1保证金不收取3.5.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声明函见附件)3.5.1.5其他证明材料1)如本项目对资质提出要求的,需提供相应资质证书的复印件。2)如本项目对业绩提出要求的,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成交合同3.5.1.5其他证明材料或用户证明或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不允许3.7.3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无需提供。3.7.4响应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不需要3.7.6响应文件制作的要求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和的相关规定执行。4.1.1响应文件包装要求无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无4.2.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11-2415:30:00(北京时间)4.2.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上海市长寿路285号10楼会议室响应人同时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操作手册》的相关操作要求,在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4.2.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不退还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5-11-2415:30:00磋商地点:上海市长寿路285号10楼会议室5.2磋商顺序上海政府采购网云平台随机抽取6.1.1磋商小组的组建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6.3.1本次采购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1)响应产品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是☑否(2)响应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6.3.1本次采购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3)响应产品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是□否(4)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4%。(5)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是□否(6)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是□否6.3.4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7.6.1履约保证金无8.5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收费按1980号文的63.71%收计取,不足2500元按2500元收取。9.1质疑联系方式联系单位: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陆佳怡、李荣华联系电话:021-32557793、021-32557773联系地址: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16楼提交形式:盖有响应人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材料。(请响应人将可编辑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以下邮箱:wxyi@shbid.com、crl@shbid.com)9.2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1.1总则1.1采购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本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是),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采购项目标段划分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3.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3.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磋商报价,否则各相关响应文件均按无效处理。1.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2)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3)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由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参加磋商的;(4)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6)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如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的;(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或者接受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的单位为本采购项目编制响应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10)被依法暂停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11)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1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的;(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者重大的质量问题的;(15)重新开展采购后,原供应商在前次采购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6)重新开展采购后,原供应商在前次采购中拒绝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的;(17)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报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保密参与磋商报价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语言文字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现场踏勘1.8.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1.8.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8.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8.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相关的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响应和偏差1.10.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1.10.2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所投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磋商文件作出响应。1.10.3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1.11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格式”和“技术规格及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方”、“甲方”和“卖方”、“乙方”、“成交供应商”在磋商报价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其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补充磋商文件,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否则,供应商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及补充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否则,供应商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及补充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部分:(1)磋商响应函;(2)保证金声明;(不适用)(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4)授权委托书;(5)联合体协议书(磋商文件如允许联合体的话);(6)报价一览表(7)分项报价表;(8)商务偏差表;(9)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技术部分:(1)技术偏差表(2)技术方案的详细描述;(3)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4)技术支持资料;(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款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款中所指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声明。3.1.4样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见第五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见第三章评审办法。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3.2首次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磋商响应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3.2.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响应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首次报价、最后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首次报价、最后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的合价为准;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2.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项目预算金额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6若供应商的报价一览表报价与磋商响应函报价不一致,磋商时以其报价一览表报价为准,其评审价格由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进行认定。3.2.7各项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3.2.8汇率风险全部由供应商承担。3.2.9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响应文件有效期3.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3.4保证金(不适用)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联合体投标的,其保证金应当由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递交,且所提交的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磋商免受供应商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风险。3.4.3最迟应当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而无效处理的;(4)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3.1项、第1.3.2项的要求以及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关于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6备选方案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否则按无效处理。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但备选方案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最后报价。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响应文件线下编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磋商响应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确认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3.7.3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与纸制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文件为准。3.7.4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3.7.5响应文件的签署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重要表格以及凡出现供应商单位落款的地方除了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之外,还必须同时盖单位章。响应文件未出现供应商落款的地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逐页签字或骑缝加盖供应商单位章。3.7.6响应文件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在响应文件线下编写完成后,响应人应按照云平台投标客户端要求的方式制作响应文件。响应人需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投标项目,完成“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标书匹配、企业信息响应(如有)、资格要求(如有)、符合性要求(如有)、开标一览表、评分方法(如有)、特色响应(如有)、标书检查”等操作。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响应人上传至云平台的响应文件内容应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因内容不完整、匹配不准确而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响应人承担相应责任。响应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响应文件的商务分册和技术分册应分别制作,具体分册上传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招标项目须提供响应文件的打印件。电子响应文件的打印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打印。当响应文件的打印件与上传至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打印件数量和相关要求参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4.响应文件的递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包装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3响应文件的拒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应当被拒收。4.3.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4.3.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4.4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4.4.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2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4.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不适用)4.4.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采购人或磋商小组保留进一步核查响应文件内容原件的权力,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供应商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和责任。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顺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评审6.1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本次采购执行的相关政策详见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2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和澄清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确定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3.3磋商磋商小组只与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3.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5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3.6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7.合同授予7.1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提请原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和确认。7.2成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4履约保证金7.4.1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未约定的,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以及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与第三方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5.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8.1争议的解决在开展采购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经各方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向采购人(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8.2本磋商文件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终止。8.3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8.4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相应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5其他补充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质疑9.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纸质原件形式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9.2质疑函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9.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9.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9.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9.2.4事实依据9.2.5必要的法律依据9.2.6提出质疑的日期9.3质疑函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疑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4书面纸质原件形式外的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或者质疑函的内容不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附件一: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项目网上投标说明响应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参与线上投标的具体操作,详见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指南-《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其余未尽事宜,请参考:《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附件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第三章评审方法一、评审原则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2.评审程序为符合性检查及详细评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3.本评审办法采用百分制计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供应商技术商务分和价格分的合计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满分为70分、商务标满分为30分。技术商务依据磋商小组打分合计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供应商技术商务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二、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确定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一)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无效处理:1、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响应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1磋商响应函;1.2共同投标协议(磋商文件如允许联合体的话);1.3其他“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2、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协议(磋商文件如允许联合体的话)。本项指共同协议未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3.1.1供应商名称与资质证书(如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一致;3.1.2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磋商文件的要求;3.1.3其他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3.2本项还指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2.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3.2.2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3.2.3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由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参加磋商的;3.2.4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2.5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3.2.6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3.2.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如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的;3.2.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或者接受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的单位为本采购项目编制响应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3.2.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3.2.10被依法暂停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3.2.11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3.2.1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3.2.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的;3.2.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者重大的质量问题的;3.2.15重新开展采购后,原供应商在前次采购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3.2.16重新开展采购后,原供应商在前次采购中拒绝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的;3.2.17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5、最后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项目预算金额的。5.1最后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5.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按无效处理。6、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6.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不适用)6.2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6.3响应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6.4供应商的磋商响应函、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6.5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6其他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6.6.1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加注星号(“*”或“★”)的重要条款或参数要求的;6.6.2响应文件中加注星号(“*”或“★”)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或技术支持资料不是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制造商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的。7、报价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如适用)8、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9、磋商文件明确规定可以按无效处理的其他情形。(二)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回复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三)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拒不回复确认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响应文件无效处理。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分项合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分项合价之和为准。三、磋商磋商小组只与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五、详细评审评分细则(100分)综合评分法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包1评分规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通量材料沉积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