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2025)
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20102251014141765-20279744
二、项目名称: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
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
92.33
1375878.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
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60日历天
姚敏辉
沪231202320231073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詹咏,董谢明,苏俊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规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235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实力最强,施工方案比较详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有分析及应对措施。施工工艺流程比较规范,施工质量保障措施比较有针对性。施工文明、安全等措施比较详细。相关工作经验较丰富。人员结构安排合理。报价合理。总平面布置规划需要细化。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闵行区马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需要详细,施工质量保障措施的针对性要加强。细化施工文明、安全等措施。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人员结构安排合理。总平面布置规划需要细化。细化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完善防扰民措施,细化进度计划安排。完善沟通协调措施等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街135号
联系方式:021-575128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B座716
联系方式:152215791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晓笛
电话:15221579101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52.2K
采购文件附件:
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pdf1.4M
来源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
商务文件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5、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单位名称)的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为10133.7427万元,资产总额为4737.130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投标人: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5年12月1日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62项目编号:310120102251014141765-20279744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代理机构: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响应方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12-01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20102251014141765-20279744项目名称: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预算金额(元):13990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386000.00元采购需求:对永益一组道路、永益二组道路、永益三组道路、永益路道路加罩沥青、安装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等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使用条件且至质保期结束。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本项目仅面对中小微企业。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1-19至2025-11-26,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说明:/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12-0109:0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B座716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仪式(如有条件,供应商可自备无线网络)。开标时间:2025-12-0109:00:00开标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B座716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智能客服”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或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代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代理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街135号联系方式:021-575128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B座716联系方式:1522157910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晓笛电话:15221579101第二章响应方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街135号联系人:杨杰联系方式:021-575128252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名称: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B座716室联系人:朱晓笛联系电话:152215791013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项目概况:对永益一组道路、永益二组道路、永益三组道路、永益路道路加罩沥青、安装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等招标控制价:包1-1386000.00元,凡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4投标人资格要求★实质性商务条款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本项目仅面对中小微企业。5工期和质量(★实质性商务条款)工期:60天,如果发生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价万分之二元/天的标准赔偿工期损失;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若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按不低于工程结算造价2%的比例扣罚。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发售和获取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7提交书面疑问材料提问方式: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按招标文件中的地址及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将提问提交至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书面提问须写明供应商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提问原件应3工作日内送达至项目联系人)。8现场踏勘自行踏勘。供应商取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一并考虑。供应商一经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场后做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报价范围和方式(1)响应报价包含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2)★若响应报价有缺项漏项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报价方式:人民币报价(含税价)(4)★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10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更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应在云采交易平台上公告,请供应商关注并自行下载。11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12-0109:00:00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B座716室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注: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响应签收(响应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12开标会时间、地点时间:2025-12-0109:00:00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B座716室13电子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中,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供应商应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开标时进行解密。3、截止开标时间前,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4、供应商请自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4纸质投标文件要求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建议双面打印。本项目需另提供投标报价(***.GBQ文件)文件1份,载入移动存储器(U盘),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注: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纸质版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1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个日历天内有效1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1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8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9政策功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中小企业:1)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10%的价格折扣优惠。(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9政策功能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建筑业。4)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6)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7)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8)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20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计取。21合同转让和分包(1)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2)本项目不允许非法分包。21其他要求1、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按无效标处理。2、截止开标时间,未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上传电子招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3、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仪式(如有条件,供应商可自备无线网络)。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所述项目的服务及伴随货物的采购活动。1.2本须知中的表述,如与前附表中所列相应项的表述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本项目公告中所述采购人。2.2“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公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3“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由供应商承担的合同中所要求的相关服务。2.4“货物”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本服务项目相关的货物。2.5“买方”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2.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服务的供应商。2.7“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对供应商的要求3.1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组成中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3.2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2.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响应。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3.2.4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2.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3.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7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3.2.8其他要求详见前附表。4、供应商的保密义务4.1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责任。4.2供应商一旦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和最终用户在使用其服务、货物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磋商费用无论成交与否,供应商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本项目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6.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3)采购需求书(4)合同条款(5)响应文件的组成及部分格式(6)竞争性磋商办法6.2除非另有特别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单独提供此次采购服务活动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7、磋商保证金7.1磋商保证金具体要求:见前附表;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7.2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7.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7.5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7.6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2)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4)成交供应商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8.4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9、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疑问和回复9.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疑问提交时间,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9.2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以补充文件形式发给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写10、响应文件的编写要求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并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全部磋商资料的,或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全面、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0.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向该供应商提出索赔的权利。10.3响应文件、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以中文书写;如提供的资料系外文资料,需附中文译文,且以正文译文为准。10.4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上传响应文件的操作手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1、响应文件的格式11.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报价承诺书、首次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表等,且须注明提供相关服务或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伴随货物的名称、内容、次数和价格等。11.2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12.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组成及部分附件13、报价要求13.1响应文件报价应包含服务达到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供应商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价格不做调整;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服务数量,结算时相应扣除该部分费用。13.2其余要求详见前附表。14、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14.1响应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14.2响应文件的份数及有效性:详见前附表。14.3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详见前附表。15、响应文件的标记与密封15.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使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录“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15.2.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15.3待检查进度变为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CA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响应文件的递交和修改16、响应文件的送达和递交16.1所有响应文件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上传、解密响应文件。16.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可能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响应文件读取失败的16.3出现第8.2款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16.4逾期送达的或未按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7、响应有效期17.1响应有效期要求详见前附表。17.2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方式拒绝上述要求且有权索回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内容,但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8、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18.1供应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8.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4-16条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响应文件补充文件”或“撤回响应文件”字样。18.3供应商提交的补充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与之前递交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文件为准。18.4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18.5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评审与磋商19、磋商活动的组织及流程19.1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前来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9.2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a)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磋商小组启封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b)★响应文件拆封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c)磋商小组对所有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资质)符合性审查,对通过资格(资质)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按前附表所要求的顺序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d)最后邀请有效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e)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f)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提交最后报价一览表。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19.3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20、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资质)符合性审查20.1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资质)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被确定无效响应文件的相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0.2资格(资质)符合性审查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附件格式。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2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原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1.4在符合性审查及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和更正行为及其类似行为,磋商小组概不接受。22、磋商22.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22.2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2.3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分别进行磋商。22.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22.5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2.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3、最后报价2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服务的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相关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23.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4、推荐成交候选人2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4.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4.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25、磋商过程保密要求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磋商小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成交和公告26、确定成交供应商2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6.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6.4如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6.6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27、终止采购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质疑与投诉28.质疑与投诉2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8.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28.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后果。2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8.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实际情况处理。签约29、签订合同29.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9.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9.3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9.4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书面合同的依据。其它30、特别提示供应商应自行办理云采交易平台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操作须知”),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磋商失败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31、履约保证金(如有)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2、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计取。招标代理费以人民币支付。招标代理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电汇、转帐、支票、现金等形式支付。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次评审总分为100分。合格响应方的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成交推荐候选资格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二、评标办法及打分细则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响应人作为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的评标办法。(一)资格符合性评审在综合评分之前,先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将予以拒绝,响应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在需要时可要求响应人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详细评审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响应人进行独立评分,在计算平均分值,按照每个响应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出成交候选人。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1、确定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甄别确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打分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分值。分值计算保留二位小数点。3、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计分依据。其要求标准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4、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5、报价得分、相关业绩情况为客观分。附表一:投标评分细则若以下技术评标内容在投标书中未作描述或未提供相应资料,则评委打分可不受得分范围限制,最多可扣至“0”分。综合评分法奉城镇永民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报价分0~10投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评标价)×10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方案与技术措施0~20对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针对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分析解决方案切实可行的得20-18分。针对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分析方案与技术措施0~20相对合理、相对可行的得17-15分。针对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分析简单、可操作性弱的得14-1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0~15根据项目的特点,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等进行综合评分。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且科学性安排相对应措施的得15-13分。对应措施合理相对可行的得12-10分。对应措施简单、不完善的得9-7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进度计划0~15对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科学安排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十分完善的得15-13分。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安排相对合理可行的得12-10分。施工进度计划有欠合理,保证措施并不完善的得9-7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总平面布置规划0~10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和临时用地布置等进行综合评分。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全面、科学的得10-8分。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准确的得7-5分。施工总平面布置规总平面布置规划0~10划存在偏差且理解并不透彻的得4-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资源配备计划0~10对主要施工设备、检测试验和仪表设备、主要材料及劳动力等进行综合评分。各类资源设备配备充足的得10-8分。各类资源设备配备相对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7-5分。各类资源设备配备不合理且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得4-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各方配合方案0~10与相关各方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针对性分析配合方案切实可行的得10-8分。方案相对合理、相对可行的得7-5分;配合方案分析简单、可操作性弱的得4-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项目管理机构0~10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等进行综合评分。人员配置充沛,经验丰富的得10-8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招标要求的得7-5分,人员配置不完善的得4-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第四章项目需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对永益一组道路、永益二组道路、永益三组道路、永益路道路加罩沥青、安装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奉城镇永民村。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具体描述如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2.2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详见图纸及施工现场。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详见图纸及施工现场。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详见图纸及施工现场。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详见图纸及施工现场。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详见图纸及施工现场。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详见图纸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同招标范围。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详见工程量清单。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递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递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危大工程清单:/;(10)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递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被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被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13.计日工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递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工程师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递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工程师要求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递交的不再递交);(8)其他:/。15.3竣工清场15.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6.其他要求/。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2.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1)、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确认清单中要求的材料进行采购,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而擅自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制品等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本工程所有材料均须符合环保要求。(2)、凡按规定必须进行检测的材料,由甲方委托施工监理抽样送检。(3)、凡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材料、制品、设备暂定价的,投标人应根据市场信息,结合自身实力和采购渠道,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在投标标书中自报材料和制品的市场单价,一旦中标,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差如下: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差范围备注2.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不得自行现场自拌。2.2特殊技术要求2.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2.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2.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2.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如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发生使用的材料、制品市场价格有所调整,且在投标标书中未报过类似材料、制品市场价的,中标人在采购定货前须得到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等单位对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价格及质量的书面确认并封样后,方可按封样标准定货购买,以后凭三方确认后的材料批价单或现场签证进行结算。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封样要求而擅自采购或未在获得上述单位书面确认而自行采购的,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及相应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招标人要求的规范、标准、规程及国家、上海市颁布的其他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编]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奉城镇永民村工程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工程规范所示范围内的工程资金来源:财政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同时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规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1)施工承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补充说明(4)合同条件(5)招标文件资料2、当合同文件出现按上述顺序仍不能得到明确解释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按本合同条件第17条规定的办法解决.二、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1、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2、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和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规章和法规。三、施工图纸1、业主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向承包商提供2套施工图纸。承包商应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2、承包商如需增加图纸份数,业主应代增晒,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四、业主工作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