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2025)



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LZC2025-C2-01085-YNBW-0001

二、项目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供应商名称:牵头供应商: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119号广瑞中心1幢24层2416号
成交金额(万元):119.8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1.48
评审报价(万元):119.8

标段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监理服务)
供应商名称: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46号
成交金额(万元):3.46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88
评审报价(万元):3.4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施工范围:具体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全部工作。

项目经理:陈秋朋

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21202140561

服务类

标段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监理服务)

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监理服务))

服务范围:具体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对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内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服务标准: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美丽,史桂芬,段必茹(第1、2、3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1标段: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以项目估算或招标控制总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出费用优惠20%后收取。2标段:3000.00元。
金额:1.3548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联系方式:0872-24281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博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大理
联系方式:133249499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莉先
电 话:1332494999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行政区域
大理白族自治州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15:1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美丽,史桂芬,段必茹(第1、2、3标项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
¥123.26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丁莉先

项目联系电话
13324949992

采购单位
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
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2-2428115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博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大理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324949992

附件:

附件1
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定稿).doc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pdf

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2-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公司名称)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采购人全称)的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采购活动,本标段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一),从业人员145人人,营业收入为3872.787976万元,资产总额为5992.906165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二),从业人员89人,营业收入为8892万元,资产总额为4096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一(电子签章):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二(签章):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01日备注:标的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为联合体磋商,则本格式中序号1中的内容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及相关信息,本格式中序号2中的内容应填写联合体成员名称及相关信息,并按格式要求进行签章。联合体牵头人在企业名称一处进行签章,联合体成员在企业名称二处签章。非联合体磋商的仅需填写本格式中序号1中的内容,序号2中的内容填写“/”,填写完成后在下方的“企业名称一”处进行签章,“企业名称二”可删除或空白。本表将随成交结果一同公示,请各供应商务必准确填写,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后果由成交人负责,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1.本单位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一)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全称)单位的/(标段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本单位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二)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全称)单位的/(标段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一(电子签章):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二(签章):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01日备注:如为联合体磋商,则本格式中序号1部分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并勾选相关信息,本格式中序号2部分填写联合体成员名称并勾选相关信息,按格式要求进行签章。非联合体磋商的,仅需填写本格式中序号1内容并电子签章即可,序号2的内容填写“/”,填写完成后在下方的“企业名称一”处进行签章,“企业名称二”可删除或空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我单位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一)参加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采购人全称)单位的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采购活动,☑不属于监狱企业□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附后。2.我单位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二)参加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采购人全称)单位的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采购活动,☑不属于监狱企业□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附于本页后。企业名称一(电子签章):联投城乡建设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二(签章):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01日备注:如为联合体磋商,则本格式中序号1部分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并勾选相关信息,本格式中序号2部分填写联合体成员名称并勾选相关信息,按格式要求进行签章。非联合体磋商的,仅需填写本格式中序号1内容并电子签章即可,序号2的内容填写“/”,填写完成后在下方的“企业名称一”处进行签章,“企业名称二”可删除或空白。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DLZC2025-C2-01085-YNBW-0001标段号:1标段标段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人: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博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目录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4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51第五章采购需求5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n\n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2月02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n\n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DLZC2025-C2-01085-YNBW-00012.采购计划编号:4532900JH2025018053.项目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30万元,共分为三个标段,其中1标段预算为125.00万元;2标段预算为3.50万元;3标段预算为1.50万元。6.采购需求 标段号\n 标段名称\n 预算金额(万元)\n 数量\n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n\n 1标段\n 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n 125.00\n 1项\n 对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施工图深化及优化设计、施工等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n\n 2标段\n 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监理服务)\n 3.50\n 1项\n 对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内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n\n 3标段\n 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造价咨询服务)\n 1.50\n 1项\n 对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审核、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配合工程竣工决算编制、配合审计部门审计、委托人委托的与建设过程造价控制有关的造价咨询工作。\n\n7.合同履行期限:1标段: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全部工作;2标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为止;3标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出具报告,并配合决算审计单位完成峻工决算审计为止。8.合同履行地点:大理市第七中学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1标段:☑是□否;2标段:□是☑否;3标段:□是☑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标段特定资格要求:企业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专业丁级及以上资质。人员资格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可与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资格要求: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供应商本单位正式职工,注册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待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供应商本单位正式职工,注册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拟派的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待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须为供应商本单位正式职工。2标段特定资格要求:企业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人员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工程),且必须注册在本单位,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3标段特定资格要求:企业资格要求:无人员资格要求: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专业为土建或安装专业,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7日,每天上午06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企业账号-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3.方式:本次采购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登录企业账号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支持云南壹证通CA、云南CA,申请相关说明如下:云南壹证通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kr.html,(无需注册,输入验证码即可登录办理)。云南壹证通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871-67276028(紧急办理可拨:19988166369)。云南CA申领请登录官网,需供应商自行注册办理,云南CA客服热线400-6727-666。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登录政采云平台企业账号后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4.售价: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12月02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标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客户端实行在线递交投标文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3.公告发布媒体: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变更或澄清将在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平台发布。4.本项目评标采用电子评标,供应商需在网上登陆企业账号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按《投标人操作指南》(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utm=a0017.b3687.48.18.4b09ec80cbc911edb8a97356c5970511)完成远程解密等相关操作。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则视为无效磋商,不再进入评审阶段。5.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登陆企业账号绑定。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企业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kr.html):0871-67276028(紧急办理可拨:19988166369)或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地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联系电话:0872-24281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博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满江片区杜鹃路东侧-大华锦绣华城4号地块3栋2单元101室联系方式:1886981133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健(采购人)李飞龙(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872-24281151332494999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n 条目\n 内容\n\n 2.2\n 项目属性\n 项目属性:\n\n□服务 □货物 ☑工程\n\n 2.3\n 科研仪器设备\n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 ☑否\n\n 3.1\n 现场考察\n ☑不组织\n\n□组织,考察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n\n考察地点: / 。\n\n \n 磋商前答疑会\n ☑不召开\n\n□召开,召开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n\n召开地点: / 。\n\n 4.2.5\n 标的所属行业\n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n\n标的名称\n\n所属行业\n\n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n建筑业\n\n\n\n 10.2\n 报价\n 报价的特殊规定:\n\n□无 ☑有,具体情形:\n\n(1)磋商报价应包含供应商为完成本标段全部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材料设备费、知识产权费、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规费、税金、中标服务费、保险费等,并依据采购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供应商自身情况自主报价。\n\n(2)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关于该项目前期工作的成果予以认可和接受。\n\n(2)本标段的设计工作需基于155万元投资规模为基准开展,包含125万元的设计施工相关费用及30万元的设备费用(设备由其他单位采购后提供给采购人)。设计范围需涵盖项目整体功能规划、建筑安装工程设计、30万元设备的安装适配设计、系统集成设计及后续施工所需全部设计成果,确保设计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确保设计成果能适配后续提供的设备,实现项目完整功能。设计工作须充分考虑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条件及使用需求,实现设备与建筑安装工程的无缝衔接,保障项目整体功能达标,确保设计方案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设计施工部分投资不超出125万元。成交供应商需在设计阶段与采购人就设备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沟通,主动对接设备技术参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备安装接口标准、固定方式、管线布局及技术适配参数等。设计过程中需预留设备安装、调试及后期维护的合理空间,确保项目建成后设备运行稳定、维护便捷。若设备规格型号发生调整,供应商需配合进行设计优化,相关优化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n\n(3)成交供应商需结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施工图深化及优化设计。成交单位(承包人)作为本标段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需在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把控,通过施工图优化、设计变更管控等措施,避免因设计原因导致投资超支;承包人对设计成果质量及投资控制负终身责任。供应商的报价中包含了本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工作的全部费用(含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采购人不单独支付本项目的设计费。\n\n(4)磋商报价(含最终报价)不得超过本标段的采购预算,否则其响应无效。\n\n(5)本标段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现阶段采购人未完成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为有效推进项目进度,在招标采购阶段采用总价的方式进行报价,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执行。各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所提供的项目全部基础资料及要求,经现场踏勘、深入分析项目运营成本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结合自身水平及实力后,自行填报报价,但报价不得低于其个别成本。\n例:如某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相关情况综合评估后,认为在125万(含设计费)的基础上(所有供应商均应在125万元的基础上进行进行折算)优惠X.XX%(保留2位小数)后不低于其个别成本,那么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应填写“125.00万元*(1-X.XX%)计算后的数值”,结果保留两位小数,X.XX%应≥0.00%。\n(6)磋商报价保留两位小数,填报整数的视小数点后为0。\n\n 11.1\n 磋商保证金\n 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n\n01包: /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 。\n\n 11.7.5\n \n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n\n☑无 \n\n□有,具体情形: 。\n\n 12.1\n 响应有效期\n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n\n 13.3\n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n 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的,除联合协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单独要求的承诺应分别签章外,其余部分均由牵头人按要求签章即可。\n\n 20.1\n 确定成交供应商\n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n\n□是 \n\n☑否\n\n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n\n 23.5\n 分包\n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n\n☑不允许 \n\n□允许,具体要求: 。\n\n(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n\n(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n\n(3)其他要求: 。\n\n 24.1.1\n 询问\n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送达。\n\n 24.3\n 联系方式\n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n\n联系部门:云南博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n联系电话:13324949992;\n\n通讯地址: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满江片区杜鹃路东侧-大华锦绣华城4号地块3栋2单元101室。\n\n 25\n 代理费\n 收费对象:\n\n□采购人\n\n☑成交供应商\n\n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4〕58号)规定,以项目估算为计费基数计算出费用优惠20%后收取。\n缴纳时间:中标(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全额支付。\n\n 26\n 其他\n (1)本项目在磋商过程中需进行最后报价,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评审系统中发出的报价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未参与报价,则以上一轮有效的报价为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计算形式同本须知前附表第10.2条规定一致,且以最后报价的优惠率作为结算的依据)。\n(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中所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应当使用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否则发生因证件不清晰、无法辨认等情况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n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1.1采购人: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1.1.2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博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潜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1.4电子签章: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1.5电子交易平台: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简称“政采云平台”)。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4.6采购需求标准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统一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向潜在供应商发布澄清或者修改通知。7.2供应商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因未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信息不知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标段,下同),供应商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3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4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应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彩色扫描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应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14.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14.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按要求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电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2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政采云平台。采购代理机构依托该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的解密时间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17.3发起解密指令后10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17.4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7.5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17.6出现17.5中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17.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8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8.2评审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中因评审专家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审专家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标。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4.2.3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26、其他26.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6.2其他(1)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大理州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共同出台了《大理州支持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质押融资试行方案》(大财采〔2023〕5号)。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若有融资意向,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大理分网)-政策法规栏目”下查看融资政策文件及操作手册,登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按照操作手册流程登记融资意向或查看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2)“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大理分网)-政策法规栏目”网址:http://zs.yngp.com/login.do?method=beginlogin&districts=532900(3)“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crcrfsp.com(4)其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n 检查因素\n 检查内容\n 格式要求\n\n 1\n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n(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n(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n(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n(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n\n 1-1\n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供应商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n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n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n\n 1-2\n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信誉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n\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n\n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n\n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n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n\n\n\n \n \n 提供以下二者中的任一证明材料:①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满一年的,提供登记注册日至今的财务报表);②响应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n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n\n\n 1-3\n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格式内容自拟\n\n 1-4\n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 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5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扫描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满一年的无需提供)。\n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n\n \n \n 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5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扫描件,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满一年的无需提供)。\n \n\n 1-5\n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格式内容自拟\n\n 1-6\n 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格式内容自拟\n\n 2\n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n \n\n 2-1\n 中小企业政策 \n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n \n\n 2-1-1\n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n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n\n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n2、如磋商文件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n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n\n 3\n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n \n\n 3-1\n 企业资格要求\n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专业丁级及以上资质。\n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n\n 3-2\n 人员资格要求\n ①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可与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资格要求: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供应商本单位正式职工,注册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待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n\n②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供应商本单位正式职工,注册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拟派的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待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n\n③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须为供应商本单位正式职工。\n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及承诺,具体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n\n 3-3\n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n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 \n\n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1、2全部内容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满足本表3-1、3-2项规定。\n\n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n\n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n5、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n\n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n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n\n\n 4\n 其他要求\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n 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格式内容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n\n1.3《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n 检查因素\n 检查内容\n\n 1\n 供应商名称\n 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供应商名称一致\n\n 2\n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n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n\n 3\n 签字、盖章\n 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n\n 4\n 磋商报价\n 磋商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n\n 5\n 报价唯一\n 响应文件中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n\n 6\n 报价合理性\n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n\n 7\n 响应有效期\n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n\n 8\n 合同履行期限\n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n\n 9\n 公平竞争\n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n\n 10\n 附加条件\n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n\n 11\n 其他\n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n\n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评审过程中,如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中存在应当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3.3.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3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5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7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8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3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4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5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6、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6.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6.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7、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7.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7.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7.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4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8、报告违法行为8.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 序号\n 评分因素\n 分值\n 评分标准\n\n 1\n 项目管理要点评审\n 26分\n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管理要点进行综合评审,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合同管理要点;2.资源管理要点;3.质量控制要点;4.进度控制要点;5.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6.安全管理要点;7.职业健康管理要点;8.环境管理要点;9.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10.财务管理要点;11.风险管理要点;12.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13.报告制度。\n\n(1)以上内容均提供且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满分26分。\n\n(2)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n\n(3)以上每项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a.内容不全面或不合理或不具体或不客观或无针对性或有瑕疵;b.内容明显复制粘贴自他处;c.内容存在逻辑混乱或出现偏差;d.同一事项前后表述不一致;e.内容不切合实际,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f.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n\n 2\n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n 12分\n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2.项目阶段划分;3.项目工作分解结构;4.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5.项目采购计划;6.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n\n(1)以上内容均提供且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满分12分。\n\n(2)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n\n(3)以上每项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a.内容不全面或不合理或不具体或不客观或无针对性或有瑕疵;b.内容明显复制粘贴自他处;c.内容存在逻辑混乱或出现偏差;d.同一事项前后表述不一致;e.内容不切合实际,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f.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n\n 3\n 实施要点评审\n 16分\n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要点进行综合评审,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实施要点;2.采购实施要点;3.施工实施要点;4.试运行实施要点。\n\n(1)以上内容均提供且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满分16分。\n\n(2)每缺一项内容扣4分,分数扣完为止;\n\n(3)以上每项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a.内容不全面或不合理或不具体或不客观或无针对性或有瑕疵;b.内容明显复制粘贴自他处;c.内容存在逻辑混乱或出现偏差;d.同一事项前后表述不一致;e.内容不切合实际,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f.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n\n 4\n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n 6分\n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质量承诺;2.质量保证措施;3.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n(1)以上内容均提供且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满分6分。\n\n(2)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n\n(3)以上每项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a.内容不全面或不合理或不具体或不客观或有瑕疵或操作性差;b.内容明显复制粘贴自他处;c.内容存在逻辑混乱或出现偏差;d.同一事项前后表述不一致;e.内容不切合实际,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f.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n\n 5\n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n 6分\n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期承诺;2.工期保证措施;3.违约责任承诺及处罚措施。\n(1)以上内容均提供且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满分6分。\n\n(2)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n\n(3)以上每项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a.内容不全面或不合理或不具体或不客观或有瑕疵或操作性差;b.内容明显复制粘贴自他处;c.内容存在逻辑混乱或出现偏差;d.同一事项前后表述不一致;e.内容不切合实际,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f.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n\n 6\n 项目管理机构\n 9分\n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置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审,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应包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等);2.各岗位分工及相关职责;3.人员的专业结构、工作经验、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n\n(1)以上内容均提供且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满分9分。\n\n(2)每缺一项内容扣3分,分数扣完为止;\n\n(3)以上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a.人员配置不全面或不合理或不科学或有瑕疵;b.岗位分工及相关职责内容明显复制粘贴自他处;c.岗位分工及相关职责内容存在逻辑混乱或出现偏差或不切实际或与项目不匹配;d.人员的专业与项目不匹配,工作经验、年龄结构、技术职称较薄弱,不能较好地承担岗位工作内容。\n\n 7\n 报价\n 25分\n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25\n\n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n\n 合计\n 100\n\n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以下合同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商定为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标段号:1标段,标段名称: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承包人的中标文件;(6)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125万元*(1-中标优惠率)),本项目的结算总价不得超过125万元,超出部分采购人不予支付。(备注:中标下浮率=(125万元-供应商最终报价)/125万元,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设计工作需基于155万元投资规模为基准开展,包含125万元的设计施工相关费用及30万元的设备费用(设备由其他单位采购后提供给采购人)。设设计范围需涵盖项目整体功能规划、建筑安装工程设计、30万元设备的安装适配设计、系统集成设计及后续施工所需全部设计成果,确保设计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确保设计成果能适配后续提供的设备,实现项目完整功能。设计工作须充分考虑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条件及使用需求,实现设备与建筑安装工程的无缝衔接,保障项目整体功能达标,确保设计方案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设计施工部分投资不超出125万元。成交供应商需在设计阶段与采购人就设备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沟通,主动对接设备技术参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备安装接口标准、固定方式、管线布局及技术适配参数等。设计过程中需预留设备安装、调试及后期维护的合理空间,确保项目建成后设备运行稳定、维护便捷。若设备规格型号发生调整,供应商需配合进行设计优化,相关优化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4.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通用条款执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9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9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10永久占地包括:(。1.1.3.11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3提供施工场地2.3.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由发包人承担。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2.3.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五个工作日前发包人将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资料等数据、资料,但需特别声明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2.3.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2.3.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招标文件所示的红线范围内的区域。承包人可按此范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在此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用地范围作适当的调整。2.4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所需的证件、批件,以及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批手续,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3监理人依据法律、适用的技术标准、监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在发包人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内,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者减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监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1)顺延工期;(2)增加发包人费用;(3)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或供货商的确认;(4)签发交工验收等的证明文件;(5)其他在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经过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事先审批、审核的事项。3.1.4对于监理人超越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发包人无义务对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与监理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承包人与监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3.2总监理工程师3.2.1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2.2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发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权限和任命时间。3.3监理人员3.3.1监理人员的权限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发包人、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2承包人对监理人员指示的异议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和撤销。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指示的效力监理人应按合同条件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监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可能构成根据合同条件确认变更或其他涉及合同价格、工期调整的,应当事先经过发包人书面批准。3.4.3紧急情况下监理人的指示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施工图设计(含所有专业设计)、采购、施工、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等工作,并履行合同约定和(或)法律规定的照管、维护、竣工资料和保修义务。承包人负责完成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合同要求所需的或隐含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完工、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全部工作。即使是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凡由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承包人都应贯彻执行。如果属于重大变更,按合同条件变更条款办理。无论哪种情况,承包商应该继续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工期。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规定,充分保障发包人免予承担因承包人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附件、合同文件中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全部规定。承包人应遵守其投标时的各项承诺实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使得工程进度符合承诺计划、投入的各种资源符合投入资源承诺、配备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符合管理团队及人员配备承诺等。对承诺的遵守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和最低义务,承包人违反承诺开展工作的,发包人可依据考核和索赔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承诺作为基本保证和最低标准不影响、免除和降低任何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责任和职责。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工程建设资源导致进度滞后,在此期间的停工、窝工、误工产生的费用自行负责,对后期赶工费用亦不予增加。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附件项目计划实施工程,满足关键时间节点和项目控制计划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所有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备品备件和其他物资。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违法分包、转包,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1.1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4.2履约担保4.2.1履约保证的提交与索赔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书。发包人有权针对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依据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书提出索赔。4.2.2履约保证的有效期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保证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以最迟日期为准)后14天内退还(不计息)给承包人。4.3分包和不得转包承包人的设计分包和施工分包应当分别符合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分包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等许可证、类似设计、施工业绩、良好财务状况等,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若承包人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并按合同价5%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严格制止分包人实施转包、出借资质、再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等违法行为。对于发包人一旦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分包管理规定实施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当于该分项工程对应的合同分项价格2%-5%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联合体4.4.1联合体的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合同需要把牵头人直接明确下来,合同款项的支付均由牵头人负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资质与更换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和合同约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5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暂停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5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职责与权限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6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2设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建筑师资格等级:;建筑师注册证书号:((((((((((;建筑师执业印章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设计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4.6.6承包人的人力资源管理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投入项目管理人力资源,并确保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发包人规定的经验、执业资格和职称、行政职务、岗位限制等标准和条件。如果承包人的人力资源投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以及竣工档案编制人员均不可替换。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更换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且替换人员的资质、业绩和能力不能低于被更换人员。若替换人员未到场,被更换人员不得离开。所有替换人员不得超过承包人管理人员总量的20%。如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发包人代表责令承包人给予合理解释和解决方案并限期整改。如承包人未按期整改,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索赔。4.7撤换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7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8%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4.8.8劳动合同与强制性保险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承包人需负责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与之相关服务工作;承包人应当为自己提供的施工图设计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审批、审图的要求。符合本工程的目的、功能及发包人的其他要求负责;承包人需负责的具体设计工作内容在合同设计管理中规定。承包人负责“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企业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规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要求。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引用的上述规范、标准等文件,均应视为在基准日仍适用的版本。如果在基准日之后,上述版本发生了重大改动,或者有新的、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企业规范、标准发布实施”,那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出遵行上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代表若认定上述建议已构成变更,则应按照合同中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变更。5.1.3承包人(含分包商)的设计人员资质设计文件应由有资格的设计人员,即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中设计管理中规定条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编制。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和(或)设计分包人均应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可以将本工程的专业设计按合同规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事先必须取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设计行为、设计进度、设计质量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投标时上报的施工图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均为不可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更换,同时各专业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设计工作,一经发现人员替换或承担多个项目,按合同设计管理规定处理。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工作会议。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项目设计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设计任务。编制设计完成的主要节点进度计划。承包人的设计进度应符合合同中设计计划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承包人投标承诺中的设计计划。承包人对施工图进度执行负全部责任。由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并根据合同条件的要求对设计进度计划进行管理,相应的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处罚和(或)考核扣减、暂停支付进度款和(或)要求赔偿误期赔偿费。5.3设计审查(1)初步设计通过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施工图按照合同结算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结算,经业主、监理、造价审核确定,施工图预算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相应部分,后方可施工,如果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相应部分,中标人必须调整设计图纸并上报业主超过的原因,经修正设计重新核定施工图预算并报业主、监理、造价三方审定直至项目总造价不超过不超过设计概算,通过有关部门图纸审核确定为止,项目方可施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自身损失及业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在该天内通知承包人,所交施工图纸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对该施工图进行修改,然后按本款规定重新提交并审查,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修改,需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施工图除经发包人审查外,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施工图阶段必须通过审图公司的审查,对于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承包人需按意见修改施工图。发包人保留审核全部图纸及其他文件的权利。设计图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承包人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发包人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5.3.4设计错误、误差Ⅰ类错误:A、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错误。B、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有可能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不安全或重大经济损失。C、严重影响报建工作的进行。Ⅱ类错误:A、局部违反规范、标准、规定、但容易修正、且返工量不大B、设计不周、构造或用料不当,有可能造成影响局部使用效果,或重要部位尺寸错误,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C、工种配合严重错误或局部遗漏有可能造成影响使用,或造成施工返工,如梁上预埋孔洞严重影响结构安全。D、结构专业计算、构造层层加码,造成严重浪费者。如设计荷载取用过大,实际配筋又大于计算要求很多等。E、严重影响报建及销售工作的进行:各配套设施建筑或功能区未详细标明或建筑标识不清,影响面积查丈及验收。Ⅲ类错误:A、容易修正、且不造成使用或安全缺陷,但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麻烦。B、工种配合中的一般性错误,容易修正,且不致造成影响使用效果或安全。施工图的质量等级合格品——平面图Ⅲ类错误不多于10个,其它图纸Ⅲ类错误不多于8个,Ⅱ类错误不多于2个者。不合格品——平面图Ⅲ类错误多于10个,其它图纸Ⅲ类错误多于8个,Ⅱ类错误多于2个者。凡有Ⅰ类错误者均属不合格品。因设计的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设计费2%支付违约金。并且承包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自己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的准确性、正确性、齐全性负责。在承包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设计错误及误差及因此而带来的风险,由承包人应负责修正并承担所有损失和费用,工期不能因此而延长,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3.5设计深度5.3.5.1本工程设计深度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编制深度规定。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及投标时的资源投入承诺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上述配置不能约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施工设备的权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进度计划、投标时的资源投入承诺、质量要求中的任一项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承包人进度执行计划,在不影响合同项目计划的情况下,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外,其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物资均由承包人进行采购。承包人应按投标时承诺的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采购。如果要更换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需报监理业主批准方可更换。对设备的质量、进度及其他合同要求负责。承包人的分包人负责采购的物资,属于乙供物资,应当由承包人按照乙供物资的约定承担责任。由乙方采购的设备的品牌、配置必须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数量、价格购买前必须经过业主的审批,擅自购买,不计入结算。如果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业主参与招标过程,评标结果报业主备案。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按照合同附件《项目计划》,向承包人供应合同约定的甲供物资。发包人只对按照合同附件《项目计划》供货负责。由于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工程造成或即将造成的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合同附件《项目计划》及承包人进度进度计划,上报物资需求计划。6.2.2甲供物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承担甲供物资的现场卸货、接货、验收、仓储保管、调拨、出库、运往现场等工作。承包人负责完成甲供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交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按照对甲供物资进行检查、试验。未经检查、试验合格的甲供物资不得用于工程。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应当对检查、试验的结果负责。承包人对检查、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品,有权要求发包人进行更换。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权根据进行费用索赔。8.交通运输8.1承包人的交通运输义务及责任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或相关工程承包人使用。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9.1测量放线9.1.1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规定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1.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10(1)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履行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责任和义务。(2)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5)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10.4环境保护10.4.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被认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伤害和受损。10.4.5减少夜间噪声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的机械施工(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若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0.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如有政府相关部门处罚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对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对承包人予以赔偿。11.4由于异常恶劣气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造成的工期误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⑴.持续24小时平均风力6级以上的大风;⑵.3小时内降雨量为100mm以上的暴雨;⑶.持续48小时40摄氏度以上或-10摄氏度以下的天气。以权威气象部门的发布信息为准。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以下内容: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天按人民币1000.00元计算,最高限额为合同金额的10%。13.工程质量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设计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要求:。设备采购及安装质量要求:。项目总体要求:。安全控制目标:13.5清除不合格的工程13.5.3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5.变更15.3.4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中的项目功能描述书范围外是指:发包人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功能要求、建设标准、达到的参数要求、设备采购界面的变更。15.3.5中标价已包含完成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中的项目功能描述书范围内工程项目达到工程验收标准的所有费用。只有发包人要求中的项目功能描述书范围外的变更属于可以调整的价款的变更。其它因承包人的工程设计错误(包括缺项、漏项、甩项、抛项、描述不清、深度不够等)、设计优化、修改、实施计划、施工方案等发生的设计和施工工程量实施改变,不计入变更范围,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实施。15.3.6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按下列原则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计算建安工程费。a、结算编制依据:合同、施工图、签证变更、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并执行相关配套定额及云南省现行计价调整文件(若施工期间发布新的定额及政策性文件时,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新发布的定额、文件执行)。b、材料价格确定:工程施工图预算中已有的材料价格信息(施工图预算确认当期《大理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以经审计机构审核确定后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施工图预算中的未有的材料价格信息,由四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共同询价确定并做好签证记录。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费承包人的工程设计错误(包括缺项、漏项、甩项、抛项、描述不清、深度不够等)、设计优化、修改、实施计划、施工方案等发生的设计和施工工程量实施改变,不计入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C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执行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本合同最终结算价=设计费最终结算价+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17.3.1.1工程款(含设备费)支付: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17.3.1.2设计费支付时间及比例:。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无需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前,承包人须单独提交本项目建安工程费审计结算金额的3%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17.5竣工结算17.5.3合同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超过中标人的目标总价,若涉及业主原因如:功能增加部分、面积增加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定额、下浮率进行结算。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费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发包人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格(不含甲供物资价款)的100%:(1)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竣工资料;(2)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试运投产过程中的问题整改;(3)发包人颁发交工验收证书;(4)双方完成工程结算17.5.4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按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且经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17.5.5承包方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发包方工程项目部。承包方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2)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3)工程签证单原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原件)。(4)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5)本合同计价专用条款、合同计价清单复印件。(6)合同未列计材料价格确认单及其它相关价格确定资料原件。(7)水电费扣款明细。(8)合同结算需要提供的票据。(9)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用竣工图纸。(10)违约索赔资料。(11)经双方签字并盖公司公章确认的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事项的约谈记录。18.1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内编制合格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伍套(原件),竣工图五套并必须是盖有竣工图章的蓝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须交甲方三套备案。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保修期截止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工作,对己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0保险20.1.3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办理发包人人员及财产的保险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保险受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0.1.4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行办理所属人员及财产的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要求提交保险凭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保险受益。22.违约22.1.2对承包人的违约处理(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2)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3)承包人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前必须列出开支计划,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若发生挪作他用或不按开支计划合理使用工程资金,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款项,并有权直接支付相应开支,且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停止工程的施工,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4)承包人通过对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作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上述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无任何正当理由,承包人及发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本工程的项目班子成员,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①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②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采购需求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本项目旨在打造一个集法制教育、实践体验、互动交流为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通过丰富多样的展示手段和互动体验,为青少年提供全面深入的法治教育学习平台。系统地介绍各类法律法规知识,涵盖宪法、民法、刑法以及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采用图文并茂、视频演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阐述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让青少年亲身参与到法律实践活动中,真切感受法律的实施过程和权威性。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是本项目的核心目标。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使青少年深入了解法律知识,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让青少年明白法律不仅是行为的规范,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遇到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从而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建设法治社会培养合格的后备力量。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中小企业相同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在项目采购中,对监狱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监狱企业提供更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推动监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价格扣除、优先采购等政策。鼓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积极参与本项目投标,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体现政府采购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所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等需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要求,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基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4),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核心依据。装饰装修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规范墙面、地面、吊顶等装饰工程质量要求。​防火安全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23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明确材料燃烧性能及防火构造要求。​电气安全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保障基地电气系统安全运行。​环保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限制甲醛、苯等有害物质含量。其他标准: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质量要求:整体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精心规划基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展示内容,确保基地在建成后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每一个环节的质量,从基础工程到装饰装修,从设备安装到系统调试,都要按照高标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备,在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如临边、洞口等部位,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安全网、防护盖板等防护设施。在高处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且悬挂点要牢固可靠;在进行电气作业时,施工人员要佩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语,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危险区域、主要通道等位置,设置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等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注意安全。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火灾、触电、坍塌、高处坠落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并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修订,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技术规格、物理特性要求:该项目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空间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各功能分区划分明确、布局合理、流线顺畅;设施设备技术参数应满足项目使用需求;项目地面要具备良好的耐磨性、防滑性和承载能力。所选材料应使用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数量:1项,即大理州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整体为一个标的,涵盖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对基地空间布局的规划设计、各类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以及装修装饰工程等,确保基地能够按照既定的功能定位和质量标准建设完成。交付时间:本项目实施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采购人发出开工令起60日历天内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中标供应商需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推进各项工作,确保项目按时交付使用。项目实施地点:大理市第七中学。中标供应商需根据指定地点开展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周边配套设施以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设计服务:设计方案应具有创新性,充分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手法,结合青少年的认知特点和学习需求,打造独特、新颖且富有吸引力的法治教育基地空间。施工服务:施工过程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与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采购人发出开工令起60日历天内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服务效率:供应商需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确保项目高效推进,按时交付。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规程》等一系列标准规范作为验收的基本依据。同时,依据经采购人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效果图、设计方案说明等,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设计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人员培训:保修期内提供2次免费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日常维护、应急处理等,确保采购人3以上人员熟练掌握。​资料交付:验收合格后15日历天内,提交竣工图(纸质版2套、电子版1套)及设备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参与磋商的,需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设计、施工分工及责任划分,牵头方需承担整体协调责任。其他内容:具体详见随本项目发布的其他资料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3、政采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报价文件》在平台上对应上传。上传第三部分《商务技术文件》时,响应文件封面、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报价文件》、第三部分《商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关配套设施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理白族自治州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