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电磁测深仪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2025)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招标文件编号:SCZC2025-CS-3168/001)
二、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东方百特(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9层1018
中标(成交)金额:39.852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东方百特(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
见公告附件
见公告附件
1套
见公告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杜亚玲、王奇辉、刘生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计算方法(按标段)下浮30%,不足5000元,按照5000元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仓台西路
联系方式:刘生荣 029-892395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招标三部
联系方式:白新岩、田婧、王莉,029-852575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新岩、田婧、王莉
电 话: 029-8525750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
行政区域
西安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14:1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杜亚玲、王奇辉、刘生荣
总成交金额
¥39.852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白新岩、田婧、王莉
项目联系电话
029-85257505
采购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西安市长安区仓台西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生荣 029-89239500
代理机构名称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招标三部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白新岩、田婧、王莉,029-85257505
附件:
附件1
采购文件--电磁测深仪3168.doc
附件2
报价表3168.pdf
(最终)磋商响应报价表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报价内容供应商名称响应总报价(元)交货期交货地点备注东方百特(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98,520.002个月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仓台西路(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响应总报价包含设备送达交货地点(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名称:东方百特(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702年12月0日(最终)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序号报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元)数量总价(元)1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LEMI-426392,320.001台392,320.002培训及技术服务6,200.006,200.00总报价:398,520.00元(大写:叁拾玖万捌仟伍佰贰拾元整)供应商名称:东方百特(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年12月日采购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1月目录1第一章磋商公告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0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31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48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50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公告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电子邮箱(970726338@qq.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40.00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测评工作并通过验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磋商;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3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其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并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信息一致。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4供应商需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2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电子邮箱(970726338@qq.com)方式: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在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将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文件费转账回执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发送至970726338@qq.com邮箱,邮箱标题请以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的方式命名,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后将发送电子版采购文件至相应邮箱,如需纸质版文件,请到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招标三部领取;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3.文件费交纳信息:单位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营业部,账号:102861559782)售价:¥500.0元(人民币)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第四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12月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第四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1.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2、******《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1.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0号)。1.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若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的企业,提供相应声明函或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的有效认证证书。标书费电子发票开具说明:请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开票信息、开票类型、项目名称和编号,若个人付款需将公司授权委托扫描件(注意:付款人与被授权人姓名一致)发送至邮箱20009180@qq.com,我公司在收到邮件七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诺诺网”将标书费电子发票发送至您的邮箱。本项目公示公告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网站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仓台西路联系方式:刘生荣029-892395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联系方式:白新岩、田婧、王莉,029-852575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白新岩、田婧、王莉电话:029-8525750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n 内容说明\n\n 1.1\n 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n\n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n\n资金来源:财政资金\n\n预算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n\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n\n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n\n项目所属行业: 工业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n\n 2.1\n 采购人: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n\n 2.2\n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n\n 2.3\n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n\n■发布磋商公告\n\n 3.1\n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公告\n\n 3.5\n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n\n 3.6\n 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 否\n\n 3.7\n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n\n 12.1\n 成交响应报价为提供磋商文件要求货物及服务的所有费用。\n\n(1)报价货币:人民币;\n\n 14.1\n\n\n 本项目需要提供磋商保证金\n\n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人民币8000元的磋商保证金。\n\n收取保证金单位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n\n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营业部\n账号:102861559782\n\n联系人:侯娜 联系电话:029-85256853\n\n 15.1\n 磋商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天。\n\n 16.1\n 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包含word版本和签字盖章齐全的pdf版本)\n\n 17.2\n 密封袋(箱)上须标注:\n\n (l)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n\n (2)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n\n(3)供应商名称: (盖章) \n\n(4)在2025年12月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n\n 17.3\n ■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样品。\n\n 18.1\n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n\n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第四会议室\n响应文件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密封送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n\n 21.1\n 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2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n\n 23.2.2\n 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n\n本项目涉及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n\n 28.1\n 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 否 \n\n(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项目说明1.1项目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2.1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供应商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磋商小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组织。3.合格的供应商3.1供应商基本资质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3.2.1供应商应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否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2.2信用信息查询的时间:对本项目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3.2.3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3.2.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3.2.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若发现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提交给磋商小组,作无效文件进行处理。3.3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磋商文件,未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4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3.5若前附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前附表中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3.6如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3.6.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3.6.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规定。3.6.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3.6.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内容提交。3.6.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响应协议报价总金额的比例。3.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3.6.7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须知前附表。3.7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或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磋商文件说明通知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传真号码以供应商登记的为准。供应商应于收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6.磋商文件的构成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供应商所需提供的服务、工程或货物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采购响应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包括如下六章内容: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人有权拒绝没有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7.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的编写8.响应文件语言8.1响应文件及与响应相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9.计量单位9.1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组成10.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10.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一项的虚假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11.响应文件格式11.1对于磋商文件第六章中已经提供了格式的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必须按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填写和编制,没有提供格式的可自行设计。12.响应报价12.1响应报价应包括供应商为完成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本项目采购内容和范围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与所报货物、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第五章列出的内容。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供应商应在响应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所报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响应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的格式填写。12.3响应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应和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相一致,也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已包括与所报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若响应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和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不一致,则供应商的报价以《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为准。12.4供应商的所报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2.5供应商每次对每种服务(或工程、或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2.6供应商根据本须知12.2条规定将响应报价分成几部分并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分项报价表”,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人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13.报价货币12.3磋商响应函、响应报价一览表、响应分项报价表、最后报价表等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14.磋商保证金14.1本项目须在磋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电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4.3保证金以保函形式交纳的,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附件1格式和内容开具保函,并将保函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或随磋商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文件。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条的规定随附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予以拒绝。14.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4.6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4.7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并在项目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予以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订合同;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缴纳服务费。15.磋商有效期15.1磋商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在磋商有效期内,所有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采购人有权拒绝。15.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6.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6.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2响应文件须用中文编写,并采用A4纸张装订成册。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采用软胶装,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封面不建议硬装。16.3响应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签字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6.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16.5采购人不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16.6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应使用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如响应过程中供应商使用专用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专用章作为相关响应文件的盖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供应商专用章)。16.7响应文件应按照“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分成两部分,并用不可拆装的方式分别装订成册。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分别密封在两个密封袋(箱)中,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电子版放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即可,封口处应加盖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7.2密封袋(箱)上标识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17.3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需提交样品。成交单位样品不予退还,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做为验收依据。样品的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2供应商须由其合法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送达采购人并签字确认。供应商须承担因未送达并签字所造成的一切责任。18.3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磋商文件,适当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9.迟交的响应文件19.1采购人将拒绝接收第18条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且该通知需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20.1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和17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响应文件”字样。20.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0.3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五、评审与磋商磋商小组21.1在磋商开始前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2磋商小组职责(1)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2)审查通过了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4)编写评审报告;(5)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1.3磋商小组义务(1)遵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2)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1.4确认磋商文件: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审阅,无修改进行签字确认,有修改,修改内容经采购人确认后,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2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2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2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2.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2.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3.磋商程序23.1磋商会议(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工作,供应商须委派代表参加,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各供应商代表检查自己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各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的份数等内容公布,无异议后,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23.2响应文件评审23.2.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信用查询记录等进行审查,以确认供应商具备相应资格。资格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1)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2)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磋商文件或供应商的名称与获取磋商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3)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未按要求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或委托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委托代理人本单位证明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4)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2.2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磋商小组负责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1)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无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磋商文件的要求。(4)供应商首次磋商报价出现选择性报价。(5)首次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6)响应文件中对合同草案条款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7)磋商内容出现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8)响应文件中技术指标达不到采购要求,降低了产品档次或影响产品性能、功能。(9)响应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10)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或故意隐瞒行为。(11)保证金未提交或未提交至指定账户、或提交保证金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2)如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13)如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伴随的货物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为经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23.3磋商23.3.1磋商小组集中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3.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核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3.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成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3.3.4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主动退出磋商,其响应将被拒绝:(1)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磋商小组确定的本项目最终技术需求的;(2)最后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确定的本项目最终技术需求的,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23.4最后报价23.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3.4.2最后报价应按报价的格式内容填写,并且同时提交最后响应报价表、最后报价明细表、最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等内容。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时,应对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4.评审办法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三章。六、确定成交单位、授予合同确定成交单位25.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25.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复函采购代理机构。25.3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6.采购合同26.1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采购合同。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6.2确定成交单位后,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程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可以不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并上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3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签订采购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4成交供应商需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三日内,持合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27.询问与质疑2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27.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7.3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2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27.5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答复。受理单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异议递交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综合部联系人: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523501427.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按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28.履约保证金28.1履约保证金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成交服务费29.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计算方法(按标段)下浮30%,不足5000元,按照5000元收取。29.2成交单位的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银行户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账号:78560188000095264联系人:财务部联系电话:029-8526397529.3成交服务费已包含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中,不在响应分项报价表中单独列项。采购人追加采购数量的权力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他情况31.1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的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财库〔2015〕124号)的情况除外。31.2连续两次进行竞争性磋商活动,因符合磋商要求供应商不足3家,经请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活动。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评审标准2.1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2.2分值构成:总分100分2.3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2.3.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2.3.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2.3.3报价评分标准:见附表(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响应报价扣除。(2)评审基准价:有效响应文件最后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3)供应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价格分满分分值2.3.4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按以下原则修正:(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5)文字与图表不一致的,以文字为准;(6)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7)响应文件的文字叙述与制造厂商的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不符时,以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为准。3.评审程序3.1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3.1.2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3.1.3磋商小组在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3.1.4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3.1.5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磋商。3.2磋商3.2.1按“供应商须知”第五条规定,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3.2.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标准及服务要求、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2.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3评审3.3.1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函)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3.3.2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3.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3.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3.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3.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4供应商得分=A+B+C3.4评审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3.4.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附表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n 审查要素\n 审查标准\n 审查结论\n\n 1\n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n (1)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n\n(2)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n\n(3)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n\n(4)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n\n(5)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n\n(6)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n \n\n 2\n 财务状况报告:提供(1)或提供(2)\n (1)提供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n\n①供应商是企业的,财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述指定年度整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至少须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及盖章。且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赋码。\n\n② 供应商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是指上述指定年度整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不要求必须是经审计的),复印件至少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n\n③ 供应商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是指上述指定年度整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不要求必须是经审计的),复印件至少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n\n④ 供应商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报告是指上述指定年度整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不要求必须是经审计的),复印件至少须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n\n⑤ 供应商是上述四种情况以外情况的,按照其依法适用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则或会计准则提供 财务报表复印件(不要求必须是经审计的)。\n \n\n \n \n (2)提供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满足以下要求:\n① 资信证明须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由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n\n② 无论开具银行是否标明“复印无效”,供应商提供的复印件在本次采购中予以认可(即不因“复印无效”字样而认定资信证明复印件无效)。\n\n③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n \n\n 3\n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n (1)供应商应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六个月中任何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证,时间以税款所属时期为准(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n\n(2)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供应商名称和所缴纳税种种类,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n\n(3)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n \n\n 4\n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n (1)供应商应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六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并加盖本单位公章。\n\n(2)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供应商名称和所缴纳的社保的种类。\n\n(3)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n \n\n 5\n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n 按照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5格式作出相关承诺。\n \n\n 6\n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n 按照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6格式作出相关承诺。\n \n\n 7\n 信用查询信息\n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n\n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n\n(以代理机构于开启响应文件当天进行资格审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n \n\n 8\n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n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n(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n\n(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n \n\n 9\n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n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n\n(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n \n\n 10\n 已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n 需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n \n\n 11\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n \n\n 审查结论\n 通过/不通过\n\n 不通过原因说明\n \n\n注: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符合的标记为“√”,不符合的标记为“×”;2.审查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出现一个“×”为“不通过”,不进入后续评审;3.对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要说明原因。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n 审查要素\n 审查标准\n 审查结果\n\n 1\n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n 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n \n\n 2\n 响应文件有效期\n 响应文件有效期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n \n\n 3\n 首次磋商报价\n 供应商首次磋商报价没有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n \n\n 4\n 预防不正当竞争\n 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情况\n \n\n 5\n 磋商保证金\n 磋商保证金已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且金额、形式符合采购文件要求\n \n\n 6\n 响应内容\n 响应内容不存在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情形,响应内容满足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不存在采购档次降低或影响采购性能、功能的情形。\n \n\n 7\n 附加条件\n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n \n\n 8\n 公平竞争\n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n\n(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情形见附注)\n \n\n 9\n 其它\n 不存在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条款的情形\n \n\n 审查结论\n 通过/不通过\n\n 不通过原因说明\n \n\n注:1、对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审查意见,符合的标记为“√”,不符合的标记为“×”;审查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出现一个“×”为“不通过”,不进入后续评审;对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要说明原因。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与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如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5、如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伴随的货物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为经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附表三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 序号\n 评审\n\n指标\n 分值\n 评审要点\n 评分标准\n\n 价格部分(30分)\n\n 1\n 响应报价\n 30分\n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响应总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n\n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条件的制造商,供应商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n 价格分计算公式:\n\n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总报价)×价格分值\n\n 商务部分(20分)\n\n 2\n 业绩\n 18分\n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担过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n\n注:以上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n 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3分,最高得18分。\n\n\n 3\n 管理体系\n 1分\n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注:需提供的有效证书复印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查询截图或查询渠道。\n 提供有效证书得1分。\n\n 4\n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n 1分\n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产品查询打印截图或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n 每个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得1分,最高得1分。\n\n 技术部分(50分)\n\n 5\n 技术参数响应\n 14分\n ▲技术参数共7项,每1项▲技术参数的满分均为2分,本项共计14分。每1项▲技术参数满足或优于采购要求得2分,负偏离得0分,供应商需提供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响应文件中对技术部分的应答、测试报告,并结合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原厂技术文件等,对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价。\n ▲技术参数共7项,每1项▲技术参数的满分均为2分,本项共计14分。每1项▲技术参数满足或优于采购要求得2分,负偏离得0分,供应商需提供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n\n 6\n 运输供货\n 9分\n 运输供货方案满足项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接与备货、运输方式、运输配套保障等,确保产品质量完好不受损。\n\n\n 方案内容无缺陷得9分,方案内容每存在1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n\n(本项所称“缺陷”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n\n 7\n 产品来源渠道\n 9分\n 产品来源渠道满足项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渠道合规、供货能力稳定、运产品质量溯源等。\n\n\n 方案内容无缺陷得9分,方案内容每存在1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n\n(本项所称“缺陷”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n\n 8\n 安装及调试方案\n 9分\n 设备安装及调试方案完善可行,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流程、规范性与专业性、进度与效率等。\n 方案内容无缺陷得9分,方案内容每存在1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n\n(本项所称“缺陷”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n\n 9\n 售后服务\n 9分\n 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响应时效、突发问题解决方案、服务保障承诺等。\n\n 方案内容无缺陷得9分,方案内容每存在1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n\n(本项所称“缺陷”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n\n 合计\n 100\n\n上述评审要点如存在重大缺漏项,磋商响应无内容,供应商该项评审要点的得分为0分。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编号: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项目采购合同书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委托方(全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受托方(全称):采购合同书本合同由下述各方在西安市签署:买方: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仓台西路555号邮编:710119电话:传真:联系人: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开户行及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采购合同书鉴于:买方是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项下的采购人,卖方作为供应商,经竞争性磋商采购已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为保护本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遵循《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买方和卖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一、定义除非本合同文中另有所指,否则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之“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二、合同的主要内容2.1合同标的、数量、价款、锁定汇率及支付方式、交货期2.1.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标的是[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该等货物品牌、型号、制造商及来源国等以《主机及配件清单》载明的内容为准。2.1.2本合同项下的[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数量为1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整(¥)。2.1.3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2.1.4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按照《响应文件》和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条件,在最终用户[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指定的项目现场进行交货。基于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之任何费用,除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开立信用证所发生的费用外,均由卖方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2货物进口本合同不涉及。2.3货物技术规格2.3.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技术规格以本合同附件《技术规格》、《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若有)所载明的技术规格为准,对没有提及的适用标准,卖方承诺该等标准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且该等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3.2《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若有)所载明的货物技术规格如有任何不明确之处,卖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货物应以《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为准,且不得低于该技术规格。2.4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4.1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2.4.2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2.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2.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2.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卖方的财产。如果对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2.5知识产权2.5.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2.6检验和测试2.6.1买方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检验和测试费用由卖方负担。检验和测试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生产进行验收、到货验收和调试验收等最终验收环节。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2.6.2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2.6.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将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2.6.4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项目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2.6.5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买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2.6.6境外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项目现场后,买方除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外,亦有权自行或会同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最终验收。如果检验检疫局和/或最终用户发现所供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九十(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就本合同条款所述的最终验收,无论卖方和最终用户对验收结论是否存在分歧,买方均有权提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2.6.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2.17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及/或最终用户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2.6.8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2.7包装2.7.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的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并出具有关熏蒸证明。2.7.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2.8装运标记2.8.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或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收货人合同号发货标记(唛头)收货人编号目的港(收货地)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用kg表示)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2.8.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或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2.9装运条件2.9.1从境外供应的货物: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至目的港及项目现场的所有相关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提单/空运提单上载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目的港及/或项目现场应为[西安]机场及/或最终用户营业场所所在地。2.9.2从境内供应的货物: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和支付至项目现场的所有相关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2.9.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支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2.10装运通知2.10.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21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M3)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邮政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M3)、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2.10.2卖方应在货物交运完毕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项目现场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宽2.7米和高3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2.11交货和单据2.11.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2.8、2.9、2.10、2.11条规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交货之日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11.2最终用户签发货物最终验收报告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及质量保证期起算的日期。2.11.3最终用户签发货物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起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责任始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12保险2.12.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保险受益人应为买方。卖方应除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外,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2.13运输2.13.1卖方应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指定位置),负责办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指定位置)期间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2.13.2卖方所选择的运输工具或承运人,应当事先征得买方同意。2.14伴随服务2.14.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中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招标文件之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有):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维修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和/或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操作和维护手册;在协议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卖方所在地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如所供货物包含放射性物质的,则卖方应当根据中国、法规的规定,承担负责回收的义务。2.14.2本合同第2.14.1条所述所有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买方无义务另行支付。2.15备品备件2.15.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2.15.2备品备件以各方确认的供货清单为准。2.16质量保证2.16.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瑕疵(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瑕疵,这些缺陷、瑕疵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货物保用期为1年。为此目的,定义下述适用规则:货物保用期内,卖方应当对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因自身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以及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缺陷、瑕疵所直接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保用期内,所供货物之主机、核心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卖方应当对所供货物之主机、核心部分因自身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以及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缺陷、瑕疵进行免费的维修、更换。质量保证期内,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除非买方同意卖方免费进行维修外,卖方应当对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因自身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以及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缺陷、瑕疵进行免费的更换或同意买方退货。质量保证期内,因正常磨损导致所供货物之主机、核心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应负责免费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买方违规操作、擅自拆卸维修、不可抗力导致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将提供有偿的售后服务,但收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卖方向中国大陆提供此类或同类服务市场价格的50%。质量保证期届满后至货物保用期届满前,因买方违规操作、擅自拆卸维修、不可抗力、正常磨损导致所供货物之全部或部分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将提供有偿的持续售后服务,但收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卖方向中国大陆提供此类或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的90%。货物保用期外,所供货物无论因任何原因不能够满足货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和效用时,卖方均无义务向买方提供持续售后服务,但卖方仍有能力提供有偿售后服务的除外。2.16.2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和货物保用期内就所供货物发现的缺陷、瑕疵,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2.16.3质量保证期应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保持有效,如货物制造商对货物质量保证期有更高规定的,则从其规定。货物保用期应自合同货物出产之日起至所供货物的正常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保持有效。2.16.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按照2.16.1条(b)款、(c)款、(d)款的规定维修、更换有缺陷、瑕疵的货物或标准附件、备品备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所有运输费、保险费等均由卖方承担]。2.16.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2.16.4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瑕疵,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2.17违约行为及索赔2.17.1卖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已向买方做出之义务、责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规格、交货期限及方式、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证期、伴随服务、相关声明与保证等,均被视为违约行为,在买方向其提出索赔要求时,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17.2就卖方履约迟延之违约行为,买方有权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相应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卖方实际交货之日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之履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2.17.3就卖方有关质量保证之违约行为,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2.16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相应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等卖方违约情节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经买方、卖方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软件、零件、部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和风险。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17.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直接从未付货款及/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之全部及/或部分。2.18变更指令2.18.1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运输或包装的方法;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2.18.2卖方应当对买方的上述变更指令及时作出响应,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协议各方将对合同价款或交货时间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但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增加不超过30日或增加的费用不超过分项报价的1%且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0.5%,则买方无需向卖方作出任何补偿。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要求调整的权利。2.19合同修改2.19.1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协议各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20转让2.20.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20.2除买方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外,卖方同意买方根据自己的不时之需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买方指定的最终用户,其中买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和承担的与货物检验、测试、索赔、验收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至最终用户,买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全部转移至最终用户。2.21分包2.21.1在本合同签订时,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商,分包商的名单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要得到买方的确认,不经买方同意不可以变更,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有义务为所有分包商的行为和责任向买方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22卖方履约延误2.22.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或本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协议各方认可。2.22.3除了合同条款第2.23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17.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23不可抗力2.23.1协议各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协议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各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此,协议各方同意将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变更视为不可抗力,即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前,中国政府有权部门调整采购计划或预算而导致采购预算减少或采购任务取消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2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造成的损害、损失或增加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得被视为违反本合同。2.23.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90日以上,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在出现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变更的情形下,买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以任何补偿。2.24因违约而终止合同2.24.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且不给卖方任何补偿。此等情形包括:2.24.2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5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2.24.3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无法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下述情形应视为卖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卖方以书面方式向买方表明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卖方未能按照约定进度完成货物生产计划,在买方同意的宽限期内仍无法完成生产计划的;如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或服务需要取得货物来源国的出口许可,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期限之前无法获得该许可的。2.24.4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货物质量保证义务及其它任何义务。2.24.5买方或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2.24.6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及服务或类似的货物及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的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5因破产或其他情形而终止合同2.25.1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以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卖方及/或货物来源国的政府对中国政府实施贸易禁运;卖方及/或货物制造商被其所在国政府取缔或强制解散;2.26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26.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26.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十五(15)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款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仅对部分货物及服务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款和条款予以接受;或取消对所剩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并按各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备品备件、选购件的费用。2.26.3如买方指定的最终用户在政府采购合同书生效之日起九十(90)日内未能获得中国政府有权部门给予的因履行本合同而必须获得的特许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免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等),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任何补偿。2.27争端的解决2.27.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协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日内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2.27.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应为中文。2.27.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27.4所有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27.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28合同语言2.28.1除非协议各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各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可用中文和/或英文分别书写。但当各方就中英文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以中文为准。2.29适用法律2.29.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2.30通知2.30.1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邮寄的方式按照下列地址和号码发出。通知如果是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发送,则挂号邮件的回执上记载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如果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立即将原件以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2.30.2合同中标明的协议各方的法定地址为本条所称通知送达的地址。送达该地址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2.30.3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31税费2.3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2.3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2.31.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2.32可分割性2.32.1本合同任何条款由于法律的原因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未受行使。2.33合同成立和生效2.33.1本合同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该无效条款影响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2.32.2买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该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2.34其他2.34.1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2.34.2本合同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依法签订有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协议各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不能对本合同所述及的货物名称、规格、来源国;履约保证;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仲裁机构作出实质性的背离。2.34.3合同文件由采购文件、本合同条款及所列示的各附件、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如有)等项文件共同组成。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优先支配地位和效力应依次如下:本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所列示的各附件;澄清文件(如有);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其他文件。2.34.4当合同文件在解释上发生冲突时,在任何情形下均应首先以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只有在本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但既便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也必需遵循该适用得出的解释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2.34.5在特殊情况下,协议各方可以赋予新的合同及/或协议对上述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权,但其前提是协议各方均在相关合同及/或协议中作出明确无误的声明或确认。三、合同附件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机及配件清单》;《服务条款》;协议各方已于本合同文首载明的地点签署本合同,谨此确认。(本页为合同签字页,无合同正文)买方(附公章):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法人代表:签署日:年月日卖方(附公章):法人代表:签署日:年月日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采购清单 序号\n 设备名称\n 采购数量\n 备注\n\n 1\n 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n 1台\n \n\n二、主要技术指标及配置:说明:技术指标中“★”类为核心指标,如发生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类为重要指标进行打分评审。★一、配置必须包含如下部件:1、主机:1台2、三分量磁通门磁力仪:1个3、电控盒:1个4、避雷装置:1套5、GPS信号接收天线:1个6、电源线:1根7、数据线:1根二、主机技术参数:★1.功耗≤0.35W;★2.工作温度:-20°to+60°C▲3.频宽:DC-0.5Hz;▲4.电场测量范围:±2450mV;▲5.电场测量分辨率:2nV;6.工作电源:(5-20)V7.采样率:1秒8.通讯口:USB/RS232;9.数据存储:SD/CF>16G;10.重量≤2kg;三、传感器技术参数:★1.磁场测量范围:±70000nT;★2.噪声水平(1Hz时):≤10pT/√HZ,★3.温度漂移:★4.工作温度:-20°to+60°C▲5.分量数:3分量一体;▲6.频宽:DC-10Hz;▲7.模拟输出因子:20µV/nT,▲8.三分量方位正交误差9.工作电压:5V±0.1V10.重量≤5kg(含20米电缆);三、交货期及交货地点交货期: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测评工作并通过验收。交货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仓台西路(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四、质保期:最终验收合格后不少于1年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正本/副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时间:第一部分身份证明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之(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的磋商及合同的执行和完成,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本授权自年月日起生效。(提示:此日期不应晚于磋商响应函签署日期)附:被授权人姓名:职务: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n\n(正反面)\n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n\n(正反面)\n\n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时,不需要提供此授权书。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公章):(签字或盖章):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n\n(正反面)\n\n供应商:(公章)年月日第二部分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格式要求见附件6-1);2.供应商提供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及盖章。且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赋码),或本年度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格式要求见附件6-2);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格式见附件6-3、6-4);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原件(格式见附件6-5);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6-6);6.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格式见附件6-7);7.供应商是否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6-8);8.证明供应商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3C认证复印件,权威机构出具的供应商所投货物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如提供的货物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要求,需有此类认证时或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供)(格式见附件6-9)。要求: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资格证明文件》需与《商务及技术文件》分开装订。6-1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内容可能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6-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供应商提供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及盖章。且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赋码。)复印件或扫描件,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6-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6-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说明:1.供应商应提供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近六个月中任何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证,时间以税款所属时期为准(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6-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说明:1.供应商应提供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近六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6-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声明函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7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如下:我方的控股股东如下:我方直接控股的企业如下:与我方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如下: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8供应商是否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声明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我方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9证明供应商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正本/副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时间:目录请编制详细目录第一部分磋商响应函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我单位收到贵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本次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一、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供采购产品及技术服务,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公司的首次磋商响应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并对其后的磋商报价负法律责任。三、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四、我方已详细阅读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易形成歧义的表述和资料。五、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则响应保证金将被贵方不予退还。六、同意向贵方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且尊重磋商小组的评审结论和结果。七、我方(是/否)为联合体参加磋商。八、我方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60个日历天。若我方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九、如我方成交:(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的货物和服务。(3)我方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十、有关于本响应文件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二部分磋商响应报价表首次响应报价表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 报价内容\n供应商名称\n 响应总报价(元)\n 交货期\n 交货地点\n 备注\n\n \n \n \n \n \n\n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首次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 序\n\n号\n 产品\n\n名称\n 制造\n\n厂家\n 规格\n\n型号\n 类\n\n别\n 认证证书\n\n编号\n 数\n\n量\n 单\n\n价\n 总\n\n价\n\n (1)强制采购类\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2)优先采购类\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合计(人民币,元)\n \n\n 占投标总报价的百分比(%)\n \n\n注:1、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请供应商按照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产品查询打印截图或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请供应商仔细阅读《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类别填写: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3、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可删除此表,无需提供此表。第三部分偏离表商务技术偏离表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 序号\n 采购要求\n 供应商响应内容\n 偏离简述\n 说明\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所有偏离的内容,未填写视为全部响应。偏离简述一栏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并在说明栏中加以说明。2、正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高于磋商文件要求,负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低于磋商文件要求。3、请供应商在此表中逐项填写▲技术参数的偏离情况,并附▲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否则会影响评审。第四部分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的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属于工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公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符合中小企业的供应商请提交。不符合的可以删除此声明函。注:(1)请投标人仔细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填写企业规模类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下列事项(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本单位为直接供应商,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1)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如果是,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为联合体一方,提供本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企业(单位)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注: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交,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日期:第五部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第六部分业绩 序号\n 合同名称\n 采购内容\n 签订时间\n 采购人\n 合同金额\n 备注\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备注:1、此表格式不够可自行增加;\n\n 2、此表后按表格顺序附业绩证明材料。\n\n第七部分人员配备 序号\n 姓名\n 年龄\n 资格/职称\n 在本行业从业工作年限\n 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及职责\n 备注\n\n 1\n \n \n \n \n \n \n\n 2\n \n \n \n \n \n \n\n 3\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备注:1、表格不够时请自行扩展;2、本表后可附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第八部分响应方案供应商根据评审办法进行编制,格式自拟。其他格式自拟第十部分保证金支付凭证或担保函(复印件)请附磋商保证金缴纳回单附件1磋商响应担保函(适用于保证金保函)保函编号: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受益人):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将于年月日参加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为(采购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磋商保证: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元(小写)(大写)。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或延长的有效期),延长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1.被保证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2.被保证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3.被保证人在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4.被保证人成交后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电话:日期:年月日(最终)磋商响应报价表(随身携带,单独提供,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 报价内容\n供应商名称\n 响应总报价(元)\n 交货期\n 交货地点\n 备注\n\n \n \n \n \n \n\n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最终)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表: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项目编号:SCZC2025-CS-3168/001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长周期大地电磁测深仪采购项目 序\n\n号\n 产品\n\n名称\n 制造\n\n厂家\n 规格\n\n型号\n 类\n\n别\n 认证证书\n\n编号\n 数\n\n量\n 单\n\n价\n 总\n\n价\n\n (1)强制采购类\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2)优先采购类\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n 合计(人民币,元)\n \n\n 占投标总报价的百分比(%)\n \n\n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请供应商按照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产品查询打印截图或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请供应商仔细阅读《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类别填写: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3、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可删除此表,无需提供此表。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地电磁测深仪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