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LDKLCG-2025-37

二、项目名称: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陕西博越昌泰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418号
580,000.00元
81.0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服务类(陕西博越昌泰招标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满足采购人需求
满足采购人需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
满足采购人需求
580,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贾利霞(采购人代表)、贺琬婷、张虎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考榆区政办发【2015】52号文件“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费取费及管理费计算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收取(系数为0.4),以中标价为基数计算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0.348
采购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榆阳区政府410
联系方式:183912088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林大道锦园新世纪C4-1-202商铺
联系方式:180980509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18098050903

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

相关附件: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标(成交)明细.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pdf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标(成交)明细受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采用进行采购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项目编码:YLDKLCG-2025-37)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博越昌泰招标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580000.00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服务类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总价(元)1工程造价鉴定服务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满足采购人需求满足采购人需求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满足采购人需求580,000.00-第1页-小微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名称)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陕西博越昌泰招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18.31万元,资产总额为20.8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陕西博越昌泰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15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项目不分标段的,第标段空白处填写“/”3、投标人非小微企业不填写此表。78采购项目编号:YLDKLCG-2025-37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机构: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时间:二O二五年十一月采购项目编号:YLDKLCG-2025-37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机构: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49-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5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首页〉电子交易平台〉线上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1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LDKLCG-2025-37项目名称: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594,23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合同包预算金额:594,23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594,23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1-1工程造价鉴定服务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1(项)详见采购文件594,23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10号)、《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8《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2.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2.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2.11《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釆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2.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服务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执照的2024年度企业年检报告书;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投标时限内“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生成的带水印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打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及信用中国(陕西榆林)承诺查询截图;(3)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及投标人信用承诺及采购文件中其他必要承诺(以开标现场查验为主);(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投标人赋码后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等资料,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报备可查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注:2025年至今新成立公司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5)税收缴纳证明:服务商须提供2025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应有税务机关的公章(加盖公章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服务商须提供2025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公示投标信用承诺书(保证金)(承诺书效力和作用等同投标保证金,以开标现场查验为主);(8)服务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承诺函);(9)服务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师证书,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企业为其缴纳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五险一金其中一项即可,应可查询);(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备注: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并对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及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2.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以上为必备证明文件,不能全部提供的将拒绝其投标;(若有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须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相应证书或材料)。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04日至2025年12月10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途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首页〉电子交易平台〉线上下载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5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首页〉电子交易平台〉线上递交五、开启时间:2025年12月15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楼开标8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可用CA锁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供应商界面进行报名并免费下载采购文件;(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时建议供应商使用带有麦克风和摄像头的笔记本电脑,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供应商签到和响应文件解密、二次报价等开标事宜;(3)不见面开标/询标操作手册下载:供应商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榆林市)(http://yl.sxggzyjy.cn/),选择“服务指南”,点击“下载专区”,点击榆林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榆林不见面开标大厅供应商询标操作手册V1.0,请供应商仔细阅读操作手册,了解操作流程,熟练掌握不见面开标、不见面询标操作相关事宜,若无法正常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4)CA办理:供应商未办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锁的供应商可到榆林市市民中心三楼交易中心窗口或西安市高新三路信息港大厦一楼办事大厅办理,咨询电话0912-351503、029-88661241或4006-369-888(陕西CA联系电话),投标报名成功与否以平台确认信息为准。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榆阳区政府410联系方式:1839120888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林大道锦园新世纪C4-1-202商铺联系方式:1809805090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8098050903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编列内容1.采购项目名称: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项目编号:YLDKLCG-2025-37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项目性质:财政资金3.采购人: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采购内容: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详细内容见第四章5.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5年12月15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不见面开标系统(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楼开标8室)6.评审方法: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7.偏差:本项目不允许负偏差8.本合同包采购最高限价:伍拾玖万肆仟贰佰叁拾元整(¥594,230.00元),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9.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个月10.服务要求: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合格标准11.付款方式:具体见合同约定。12.磋商保证金:执行榆政财采发【2023】8号文件,需填写投标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13.磋商有效期:磋商响应文件从磋商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项目服务完毕。14.纸质文件的递交开标时服务商无需提交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待采购结果公告后,服务商须补交(可邮寄)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叁份,投标文件电子Word版U盘一份(备案用)。邮寄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林大道锦园新世纪C4-1-202商铺(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件人:王姣收件联系电话:18998050903采用电子化评审系统的采购项目,其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应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项号编列内容14.文件制作软件中导出进行印刷,并分别装订成册。项目分标段的,应按所投标段分别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5.资格证明文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特定资格条件:资格要求:(本项目为资格后审)(1)服务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执照的2024年度企业年检报告书;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投标时限内“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生成的带水印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打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及信用中国(陕西榆林)承诺查询截图;(3)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及投标人信用承诺及采购文件中其他必要承诺(以开标现场查验为主);(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投标人赋码后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等资料,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报备可查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注:2025年至今新成立公司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5)税收缴纳证明:服务商须提供2025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应有税务机关的公章(加盖公章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服务商须提供2025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公示投标信用承诺书(保证金)(承诺书效力和作用等同投标保证金,以开标现场查验为主);(8)服务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承诺函);(9)服务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师证书,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企业为其缴纳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五险一金其中一项即可,应可查询);(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备注:项号编列内容15.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并对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及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2.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以上为必备证明文件,不能全部提供的将拒绝其投标;(若有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须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相应证书或材料)。16.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同。17.其他:1、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人员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渠道查询本项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2、针对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计算机制作并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一经发现,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将导致投标均被拒绝且按串通投标处理。18.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2、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参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的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文件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19.关于措辞的说明: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各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发包人“和“供应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20.备选方案说明: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21.公共资源信用承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投标人,均应在“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进行注册、登录、自主上报信用承诺书(网址:https://credit.yl.gov.cn/)。各投标人注册、登录后根据承诺事项选择相应的模板填写《信用承诺书》,并载明承诺事由,供应商(服务类)信用承诺、投标人信用承诺、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员信用承诺、投标信用(保证金)承诺的事由均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需自主上报相关承诺书。公示后的承诺截图均须附在响应文件内。操作指南见附件。保证金承诺期限不小于磋商有效期限、其他承诺期限为一年。上传的附件(承诺书)中所有涉及签字、盖章的部分,均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签字、盖章。不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承诺附件均为无效承诺。项号编列内容22.其他: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提出。2、当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得开标。3、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3.1.本项目采用两轮报价(报价文件中报价为第一次报价,磋商现场为第二轮,第二轮报价时限由磋商小组确定)最后一轮报价开始时间:不见面系统通知。2.第二轮及以后轮次的报价均不得高于或等于当前轮次报价的前一轮报价,否则报价无效,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24.磋商小组成员:3人,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25.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本采购活动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供应商须知一、定义(一)采购人: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监督单位: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三)采购代理机构: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四)供应商: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五)特殊情形1、特殊情形: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特殊情形规定2-1、其他组织:①、事业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参照本招标文件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其中投标文件要求法人签字处可以是事业单位的法人签章;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是应提交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二是应提交法人授权书。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可参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制作,其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法人签字处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③、个体户参加投标的,应参照本招标文件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其中投标文件要求法人签字处可以是其经营者本人签字;2-2、自然人:自然人参加投标的,应参照本招标文件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其中投标文件要求盖公章处可以是自然人本人的手印;二、供应商注意事项(一)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二)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如果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要素及分值设置、采购内容和要求、合同条款等)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程序、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http://gks.mof.gov.cn/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在《质疑函》上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在《质疑函》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或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不完整的;(5)《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4、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榆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5、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6、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③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将被驳回,并将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依法严惩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行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8、质疑函递交地址:榆林达康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科创新城莲花小区南门)联系人:王姣联系电话:180980509039、投诉书递交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166号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318室(四)关于信用记录的查询和使用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的结果,将以纸质截图或将截图保存至电子介质的形式留存。供应商未如实填报《供应商书面声明函》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拒绝其参本次投标活动。(五)执行优惠政策对于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次投标,以及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采购,执行******以及国家部委、榆政采有关文件。1.小微企业(1)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优惠。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除外。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标准确认。(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的中标人,《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公告一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5)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6)按榆政财采发【2022】10号文件的精神,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7)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1)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2)执行财库〔2019〕9号文件: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缺一不优惠。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享受优惠。注:(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有关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标注“★”的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3)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4)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六)关于知识产权与保密事项1、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及设计,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2、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开标后,若采购人有要求,供应商须归还采购人认为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相应的备份文件及资料。(七)、准确理解政策支持范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供应商性质不作要求。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八)政采贷业务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扎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或中征平台(https://www.crcrfsp.com)在线申请,依法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活动。榆林市“政采贷”业务办理银行联系表序号银行名称产品名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时效联系人1长安银行政采贷1000万元1-3年3.45%72小时魏众151091239512中信银行政采E贷1000万元1-3年3.45%起24小时李靖155091251173光大银行政采贷1000万元1-3年3.45%72小时刘波188091254684交通银行秦政贷1000万元1年3.45%24小时张飞152912968865中国银行政采贷1000万元1-3年3.45%72小时李浩186912300076招商银行政采贷3000万元1-3年3.45%起24小时马烨155961000077浦发银行政采E贷2000万元1年3.8%72小时朱君156291691588农商银行政采贷1000万元1-2年3.45%-5.8%24小时王璐155298750569农业银行政采贷3000万元1年3.45%-3.85%24小时杨尧1332540931310民生银行政采E贷3000万元1年3.45%起24小时郝双双15991225850备注:银行排名不分先后。如产品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发生改变,以银行解释为准。(九)供应商的投标费用自理(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十一)政采文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2.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省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有关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措施,请遵照执行: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落到实处。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准确理解政策支持范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四、完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明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和价格扣除比例,推动政策的有效执行。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告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五、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注明融资平台、渠道等内容,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有贷款意向的供应商,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六、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七、其他事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人备案的采购项目时,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要严格把关。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榆林市财政局2022年6月15日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四章磋商内容及采购要求第五章商务及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检查及阅读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列事项、条款、规范要求及格式,在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全面的响应,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如本项目废标后需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重新编制、发布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应按新版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编制响应文件。原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失效。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处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应当与最新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保持一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下列地址发布的变更公告,也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查看左上角的信息提醒,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因供应商未及时关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中的〖首页·〉省级公告·〉更正公告〗;(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中的〖首页·〉交易大厅·〉政府采购〗。(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四、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执行榆政财采发【2023】8号文,提交投标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用户:(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采购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应当计取的费用均应列入报价中。报价时不论是否计取,采购人均按已计取对待。(一)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中《开标一览表》中的相关要求填写分类报价及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二)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单位:元。(三)投标报价只能提交唯一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四)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五)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六)因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己负责。六、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交相应资料。(二)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成交,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时止。(三)响应文件的提交响应文件提交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四)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及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须按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在写有供应商名称的地方均须加盖供应商原色印章、在写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地方均应有其亲笔签名;“投标信用承诺书”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亲笔签名。2.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按投标信用承诺相关条款给予处罚。七、组织开标(一)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整个过程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二)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供应商必须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三)开标前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签到,参加开标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到,所有资料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四)投标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在开标时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五)投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八、资格审查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根据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供应商注册情况、近期依法缴纳税收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信用记录情况由资格审查人现场通过网络查询,供应商需提供可查询的证明材料。3、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九、组织评标(一)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3、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7、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8、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9、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11、编写评标报告。(二)组建磋商小组1、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成立磋商小组。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4、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评标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标。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评标意见无效。(四)评标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五)磋商程序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先进行资格性审查,再进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所有供应商报价,现场均不公开宣读。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依照民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澄清、说明或补正前磋商小组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原则对磋商响应文件做出评判。(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响应文件应通过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澄清时限内按磋商小组要求的方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将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8、磋商过程磋商小组应在符合性评审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认真阅读,每轮报价现场均不对供应商公布,每轮报价为不可更改报价,最后报价作为磋商小组计算商务得分的依据。按榆政财采发【2022】10号文件的精神,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3%—5%)。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排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适用本款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磋商小组应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或供应商未提供相关声明或证明材料,供应商不可以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9、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0、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十、无效投标情形(一)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逾期未递交响应文件;2.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本项目不相符;3.第一次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上限价的。4.承诺书中承诺的有效期限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5.上传的承诺书格式或签字或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相关要求的;6.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内容虚假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或格式内容不符的;7.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8.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附网上承诺截图或截图有全的;9.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11.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12.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二)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三)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十一、成交(一)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二)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成交公告。(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媒体为【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上公示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四)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五)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十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五)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七)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十三、废标情形(一)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按废标处理: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废标公告。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资格审查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1(1)服务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执照的2024年度企业年检报告书;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投标时限内“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生成的带水印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打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及信用中国(陕西榆林)承诺查询截图;(3)提供榆林市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及投标人信用承诺及采购文件中其他必要承诺(以开标现场查验为主);(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投标人赋码后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等资料,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报备可查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注:2025年至今新成立公司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5)税收缴纳证明:服务商须提供2025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应有税务机关的公章(加盖公章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服务商须提供2025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响应文件中所附加盖公章证明资料1明;(7)公示投标信用承诺书(保证金)(承诺书效力和作用等同投标保证金,以开标现场查验为主);(8)服务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承诺函);(9)服务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师证书,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企业为其缴纳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五险一金其中一项即可,应可查询);(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备注: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并对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及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2.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以上为必备证明文件,不能全部提供的将拒绝其投标;(若有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须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相应证书或材料)。响应文件中所附加盖公章证明资料2备注: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及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2.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以上为必备证明文件,不能全部提供的将拒绝其投标;(若有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须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相应证书或材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序号符合性审查项通过条件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未分标段的除外)投标文件中(含封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与本项目完全一致,且无遗漏。3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未作要求的除外);(3)资格证明文件;(4)投标人基本信息及其概况;(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6)投标响应方案。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签署、盖章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遗漏。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投标报价同时满足以下条款:(1)投标报价符合唯一性要求;(2)开标一览表填写符合要求;(3)报价货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未超出采购预算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8实质性条款响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技术/服务/商务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以★标识,未设置实质性条款时可忽略此项)9合同文本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合同基本条款及格式的要求。10其他完全理解并接受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各项须知、规约要求和责任义务,没有出现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被视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a.供应商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b.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供应商名称与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单位名称不符的;c.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无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d.无投标信用承诺的;e.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f.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出现选择性报价的;g.提供虚假资质、虚假财务信息、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h.附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款和商务响应(付款条件、验收条件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i.在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j.报价高于或等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l.有重大缺漏项的;m.以他人名义进行磋商的;n.竞争性磋商人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其授权书的有效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o.竞争性磋商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p.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的;q.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2、响应文件详细评审及竞争性磋商2.1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竞争性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2经过竞争性磋商后并确定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2.2.1评标价格的确定: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经过磋商后并确定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对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标价格分的确定。2.2.2政策性价格优惠折扣规定按榆政财采发【2022】10号文件的精神,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3%—5%)。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排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适用本款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磋商小组应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或供应商未提供相关声明或证明材料,供应商不可以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3评审原则及主要方法2.3.1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3.2评审过程的保密:在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3.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单位(本项目不保证最低价中标),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2-3名成交候选单位。二、评分标准评审项目评审内容评审标准满分价格报价得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备注: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商务评审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一、评审内容针对本项目服务提供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内容包含:①企业管理组织架构、②人员安排、分工和工作职责划分、③业务管理流程。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必须全面,对评审内容中的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2、落实性:切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责任明确、要求具体的方案;3、针对性:方案能够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内容科学合理。三、赋分依据(满分9分)①企业管理组织架构内容: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3分;②人员分工和工作职责划分内容: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3分;③业务管理流程进行评审: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3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9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3分,专科学历的得1分。需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3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2分,具有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需提供身份证、职称证等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2服务承诺一、评审内容根据本项目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服务承诺,内容包含:①对整个项目服务期限内服务质量承诺、②人员到位情况承诺、③服务的响应时间及配合程度。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必须全面,对评审内容中的各项要求有详12细描述;2.可实施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步骤清晰、合理的方案;3.针对性:方案能够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内容科学合理。三、赋分依据(满分12分)①对整个项目服务期限内服务质量承诺: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4分;②人员到位情况承诺: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4分;③服务的响应时间及配合程度: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4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技术评审实施服务方案一、评审内容根据自身对本次采购需求的解读,提供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内容包含:①工作思路及管理措施②工作计划、流程及进度安排、③工作方法、④工作内容及服务工作要点。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必须全面,对评审内容中的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2、可实施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步骤清晰、合理的方案;3、针对性:方案能够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内容科学合理。三、赋分依据(满分24分)①工作思路及管理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最高6分;②工作计划、流程及进度安排: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最高6分;③工作方法: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最高6分;④工作内容及服务工作要点: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最高6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24确保本项目服务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一、确保本项目服务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内容需包括:①特殊情况处理措施、②时限保证措施、③廉洁从业措施、④保密措施。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必须全面,对评审内容中的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2、可实施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步骤清晰、合理的方案;3、针对性:方案能够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内容科学合理。三、赋分依据(满分16分)①特殊情况处理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4分;②时限保证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416分;③廉洁从业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4分;④保密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最高4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确保本项目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本项目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描述完整、可操作性强、细节描述详细计4.1-6分;基本完整,有相对的操作性计2.1-4分;描述不完整、无可操作性、相对比内容较差的计1-2分,未提供不得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廉洁防控措施廉洁防控措施可行、合理得4.1-6分;较可行、基本合理得2.1-4分,一般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成果文件投标人应对其出据的成果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归档资料的内容完整性作详细阐述,评委酌情打分,可行、合理得4.1-6分;较可行、基本合理得2.1-4分,一般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针对本项目重难点的分析、应对措施及其他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本项目重难点的分析、应对措施及其他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重难点分析准确,建议合理、可行计4.1-6分;重难点分析基本准确,建议较为合理、可行计2.1-4分;重难点分析不准确,建议相对比内容较差计1-2分,未提供不得分。注:评审委员根据响应程度自主赋分。备注:1)各评委独立打分。2)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表规定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作废,不计入汇总分。各评委有效打分的平均值为该项评分的最终分值,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价格得分,此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格得分仍相同,比较技术商务得分,此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商务得分仍相同,则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3)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4)如有缺项或只有标题但无实质内容或有严重错误者得0分。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6)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有关情况待磋商小组确定后,再行评定。7)采购活动内容见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本次政府采购所有采购内容及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对各项采购服务行业质量标准要求,对有问题及质量无法达标的采购服务,拒绝验收。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进行整体响应,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投标。一、项目名称;榆阳区流水沟公租房、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二、服务内容要求1.服务内容(1)审核委托审核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图工程量全部算量、结算书编制内容审核、政策性审核、项目现场踏勘及材料询价等工作内容;(2)提交审核结论。中标供应商在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后,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在规定时间提交审核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2.服务要求供应商需提供详细服务方案(投标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拟投入人员情况,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工作计划和流程(资料审核、现场踏勘、工程量计算底稿、结算书审核),工作重点及难点,工作质量、进度保证措施,保密及廉洁从业措施等内容。3.人员要求(1)供应商需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参与审核及复审,参与审核人员及复审人员,需具备相关工作经验;(2)拟投入人员须专职服务于本项目;(3)审核工作结束后,所有投入该项目的人员需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4.审核工作要求中标供应商审核人员要收集充分的审核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审核工作底稿,保证审核工作符合有关规定要求。(1)熟悉有关项目的审核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按照初审—复审—再复审的程序进行;-49-(3)认真完成工程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审核取证、造价分析和问题汇总等审核工作程序;(4)在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项目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5)执行国家有关审核规定及审核操作规程;(6)对项目审核初审意见进行对接和复审,做出审核结论,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复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采购人;(7)接受采购人在合作期间的监管;(8)在审核过程中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三)成果验收1.提交的项目审核报告完整、准确、合理;2.提交的报告必须有中标供应商的公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及复审人员签字、盖章。(四)保密和回避要求1.中标供应商接受委托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除采购人之外的任何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联系。2.对审核结果要严格保密,除采购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任何单位任何人提供审核结论,如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