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2025)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ZGGJ-BJ01-25111719(招标文件编号:ZGGJ-BJ01-25111719)
二、项目名称: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国润中兴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10-743 室
中标(成交)金额:33.5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国润中兴科技有限公司
高效液相色谱仪
Agilent
1260 Infinity III
1套
335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高长春、张绿、朱玉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即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基础上,下浮25%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768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北京国润中兴科技有限公司评审得分:88.20。
2、请未成交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前来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领取结果告知函并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地址:北京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1号
联系方式:连天赐 010-578331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203
联系方式:张跃、王艳霞、康进、韩健杰、刘菲、丁宏宇、王宇婷、彭莉010-82952950-8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跃、王艳霞、康进、韩健杰、刘菲、丁宏宇、王宇婷、彭莉
电 话: 010-82952950-824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
品目
货物/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色谱仪
采购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14:2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高长春、张绿、朱玉群
总成交金额
¥33.5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跃、王艳霞、康进、韩健杰、刘菲、丁宏宇、王宇婷、彭莉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952950-824
采购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连天赐 010-57833195
代理机构名称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20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跃、王艳霞、康进、韩健杰、刘菲、丁宏宇、王宇婷、彭莉010-82952950-824
附件:
附件1
3、磋商文件-液相12.4发布稿.pdf
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编号:ZGGJ-BJ01-25111719采购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采购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三、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响应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9响应文件构成10报价11磋商保证金12响应有效期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开启18磋商小组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2终止23签订合同24询问与质疑25代理费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7报告违法行为二、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一览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资格证明文件注:以上1-4项需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按无效投标处理附件A-1供应商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3-1联合协议(如有)(实质性格式)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4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5响应书6授权委托书7报价一览表8分项报价表9合同条款偏离表10采购需求偏离表1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2最后报价一览表14最后分项报价表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招标项目编号:ZGGJ-BJ01-251117192.项目名称: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40万元(人民币)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数量(台/套)最高限价(万元)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高效液相色谱仪140是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设备交付、安装与验收。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不得被“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2、进口产品需提供原厂商授权(需提供完整的授权证据链)。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11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203或线上获取3.方式:(1)现场现金领取。供应商首先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填报(免费),填报链接:http://oa.zggjzb.cn/x/bm?id=86605805,公司信息提交成功后(不代表项目报名成功,也不能作为报名成功的依据),携带以下资料查阅或者购买采购文件(如资料不齐,恕不允许查阅或购买):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线上公司转账获取:供应商须先在线申请(申请链接:http://oa.zggjzb.cn/x/bm?id=86605805),上传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成“供应商信息登记”并形成“项目口令”。(2)经代理机构通过信息审核后,供应商凭借“项目口令”自行下载本项目电子版采购文件。户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101041060000069823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行号:313100090114售价:每包人民币500元。采购文件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203会议室五、开启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203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地址:北京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1号联系方式:连天赐010-5783319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203联系方式:张跃、王艳霞、康进、韩健杰、刘菲、丁宏宇、王宇婷、彭莉010-82952950-82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跃、王艳霞、康进、韩健杰、刘菲、丁宏宇、王宇婷、彭莉电话:010-82952950-82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__点_分考察地点: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高效液相色谱仪工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800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条款号条目内容11.1磋商保证金递交方式:支票、电汇或有效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缴纳。(1)递交要求:■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指定账户:开户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1101041060000011296■磋商保证金有效期须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磋商保证金未按要求递交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均视为无磋商保证金,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响应人应当将磋商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注意事项:(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的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4.1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份数:1份正本、3份副本、1份电子版供应商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包含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1套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条款号条目内容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纸质文件递交。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2952950-824;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203。25代理费(无须单列)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即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基础上,下浮25%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101041060000069823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行号:313100090114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4.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4.5正版软件4.5.1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6信息安全产品4.6.1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4.7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7.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7.6《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每本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13.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应当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3.4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密封提交。14.2所有信封或纸箱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地址。2)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3)在信封或纸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4.3所有信封或纸箱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文件被宣布为“迟到”响应文件时,能原封退回。14.4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到账凭证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其他响应文件分装;总报价表也须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其他响应文件分装,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公章,封皮正面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同时递交采购人。14.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5.2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有权拒收并原封退回。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6.2供应商补充、修改的书面要求被采购代理机构接受的,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17.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推荐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_20.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4.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2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经审计的2023年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三个月内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①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无论开具银行是否标明“复印无效”,供应商提供的复印件在本次招标中予以认可,即不因“复印无效”字样而认定资信证明复印件无效;②存款证明无效);2.2024年1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仅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的无效,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3.2024年1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或第三方代缴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4.供应商声明(格式见附件A-1);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1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3-1是否接受联合体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3、本表序号3-2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如要求)2投标有效期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填写响应有效期3签署、盖章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4报价未超过分包预算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分包预算金额5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否6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无。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无。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政策性加分。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无。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内容分值评分因素分项评分标准价格部30评标价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注: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商务部9对供应商、制造商的履约能力的评价(9分)近三年内(2022年11月至今)提供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同类型设备合同案例,每提供1份有效的业绩资料得3分,最多得9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合同首页、金额页、双方签字盖章页作为业绩证明。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技术部61对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30分)1、响应文件技术规格响应全部满足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为30分,其中有1项条款不满足的,扣1分,最低得分0分。注:最低得分为0分时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予以拒绝。供货及服务方案(10分)1、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现场环境安装需要10分;2、方案较科学、合理、安全,考虑较周全,措施到位,具有一定针对性,可以满足现场安装需要7分3、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可以满足现场安装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4分;4、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不周,措施不到位,虽然能够基本安装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2分;5、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不周、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基本安装需要得0分。售后服务(7分)方案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内的承诺、设备出现故障和缺陷后的解决方案和响应时间、质保期满后的相关服务、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等内容。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合理、可行性高,质量保证保修承诺好的得7分;方案内容较完整详细、较合理、可行性一般,质量保证保修承诺一般的得4分;方案内容不完整详细、不合理、可行性不高,质量保证保修承诺差的得2分;不提供得0分。培训方案(7分)培训方案详细、完善,合理可行得7分;培训方案较完善,合理得4分;培训方案不详细、不完善得2分;不提供得0分。应急预案(7分)能够在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解决,预案合理完善,得7分;能够尽快在发生问题时到达现场解决,预案合理可行,得4分;在发生问题时不能到达现场解决,预案欠合理,得2分;不提供得0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仪器名称和用途高效液相色谱仪。用于对药用植物活性成分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①评估引种驯化后药用植物次生代谢产物是否发生显著变化;②验证迁地保存种质与原产地野生/栽培样本的化学一致性;③支撑《国家药用植物园体系建设》中关于“种质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二、工作条件电源:220V±10%,50/60Hz环境温度:15–30℃相对湿度:≤80%RH(无冷凝)安装场地:具备稳定实验台面、通风良好、无强电磁干扰及震动源接地要求:独立可靠接地(接地电阻≤4Ω)三、一般要求仪器应为国际主流品牌,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售后服务完善;整机设计紧凑,模块化结构,便于维护与升级;符合中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705-2014《液相色谱仪检定规程》)要求;软件系统支持中文操作界面,符合21CFRPart11电子数据合规性要求;所有接触流动相的流路部件需耐受常用有机溶剂(甲醇、乙腈、四氢呋喃等)及缓冲盐体系。需提供中译版本技术白皮书等厂家出具的相关资料。四、技术参数4.1四元梯度泵流速范围:0.001–10.000mL/min;流速精度:≤0.075%RSD;流速准确度:±1%;梯度准确度:±0.5%;梯度精密度:≤0.15%RSD。4.2自动进样器样品容量:≥100位(2mL标准样品瓶);进样体积范围:0.1–100μL(可扩展);进样精度:≤0.3%RSD(≥5μL);交叉污染:4.3柱温箱温控范围:室温+5℃至80℃(或更宽);温控精度:±0.1℃;容纳柱数:≥2根(含保护柱)。4.4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波长范围:190–800nm;光谱分辨率:≤1.2nm;波长准确度:±1nm;噪声:漂移:采样频率:≥80Hz,支持峰纯度分析与光谱库检索。五、产品配置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主机(含四元泵、自动进样器、柱温箱、检测器)1套;色谱工作站软件(含方法开发、数据处理、报告生成、审计追踪功能)1套;C18反相色谱柱(250mm×4.6mm,5μm)2支;工具包(含扳手、接头、管路等)1套;品牌电脑(i7处理器/16GB内存/1TBSSD/Windows11专业版)1台。六、技术服务1.安装调试的要求供应商工程师负责到现场免费安装、调试,确保仪器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提供完整的安装验收测试(IQ/OQ)文档。2.技术培训提供不少于2天的现场操作培训,包括仪器使用、方法建立、日常维护及故障排查;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中文操作手册、维护指南。3.保修期整机免费保修≥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响应,24小时内现场服务。4.售后服务在国内设有正规维修站及备件库,常用备件库存充足;在48小时内无法修复,需提供同档次备用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转使用。保修期后提供终身维修服务,收费标准透明;软件免费升级(同版本内)。七、交货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51号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B栋。八、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设备交付、安装与验收。九、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预付货款的90%,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的10%。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30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10%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18个月,直至此项目中全部仪器验收合格为止。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货物名称:高效液相色谱仪1台采购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中标人:签署日期:合同书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采购人)的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采购(项目名称)中所需大高效液相色谱仪1台(货物名称)经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ZGGJ-BJ01-25111719号招标文件,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人)为中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合同一般条款d.合同特殊条款e.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f.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二、货物内容高效液相色谱仪1台三、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分项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四、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预付货款的90%,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的10%。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此项目中全部仪器验保修期结束为止。六、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采购人:,中标人:名称:(印章),名称:(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1.1“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的供货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就本次政府采购的相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相关文件。1.2“货物”系指中标供货商根据合同约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用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相应的工具、使用说明、保修维修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货商提供或承担的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或者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服务。1.4“采购人”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1.5“中标人”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6“合同履行地”系指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安装或者提供服务的地点。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中标人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当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中标人应当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向采购人(含最终用户)提出侵权诉讼,中标人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给采购人(含最终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当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货物包装应当适应当远距离运输并且防潮、防震、防锈、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由于货物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等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4.2每件货物包装箱内应当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中标人应当在每一货物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中标人应当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为便装卸和搬运,标明“重心”和“吊装点”。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中标人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约定。6.1.1现场交货:中标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中标人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采购人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采购人自提货物:由采购人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中标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采购人。同时中标人应当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份包括合同号、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采购人。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中标人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中标人应当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中标人通知采购人货物已备妥并准备运输的小时内,应当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采购人。7.2如因中标人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采购人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当由中标人负责。8.付款条件8.1付款条件详见合同特殊条款规定。8.2中标人可以采用专业担保机构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本项目履约进行融资。9.技术资料9.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外)以下列方式交付:本合同生效后天之内,中标人应当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相关资料寄给采购人。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当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9.3如果采购人确认中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中标人将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采购人。10.质量保证10.1中标人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0.2中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中标人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0.3根据采购人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应当免费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10.5除“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个月内。11.检验和验收11.1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当视为最终检验。11.2货物运抵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后,采购人应当在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11.3采购人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中标人有义务为采购人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1.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采购人。12.索赔12.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5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人提出索赔(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2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中标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中标人同意退货,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2.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货物价格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2.2.3使用符合技术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的,中标人应当承担采购人(含最终用户)一切费用和风险。同时,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地延长修理或更换部件的质量保证期。12.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中标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中标人接受。如中标人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合同款或从中标人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3.延迟交货13.1中标人应当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采购人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3.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中标人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4.违约赔偿14.1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提供服务,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15.不可抗力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在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6.税费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7.合同争议的解决17.1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因违约解除合同18.1在中标人违约或出现下列情形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保留向中标人追诉的权利。18.1.1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4.1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18.1.2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18.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18.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8.1款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中标人应当承担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中标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9.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中标人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人补偿。但采购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转让和分包20.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0.2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免除中标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人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合同修改21.1采购人和中标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3.计量单位23.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4.适用法律24.1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5.履约保证金25.1履约保证金应当使用本合同指定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A.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格式书写。B.支票、汇票25.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5.3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25.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天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中标人。26.合同生效和其他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6.2合同将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中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26.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各执份。合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当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招标文件第一册中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1、定义1.51.6中标人:采购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1.7合同履行地:6、交货方式北京市海淀区6.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10.512、索赔: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约定。25、履约保证金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12个月。15、不可抗力: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约定。17、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选择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30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10%由银行出25.1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18个月,直至此项目中全部仪器验收合格为止。适用于本合同特殊条款的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招标代理留存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10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______(加盖公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