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2108251027145689-12283828

采购项目名称:
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莲昌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2MA1GDLLL71

公告标题:
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108251027145689-12283828
二、项目名称: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汇红路500号
88.28
1604431.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详见招标文件
90日历天
周连
沪231202220220666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程兰松,许惠良,苏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17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打分,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1618号
联系方式:021-648001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莲昌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颛兴东路1313号1206室
联系方式:156187060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邬伟恩
电话:15618706084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47.7K
采购文件附件:

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pdf931.3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12-18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商务文件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为10133.7427万元,资产总额为4737.130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口中型企业、口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16日J12上海达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2108251027145689-12283828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莲昌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七章合同协议书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2108251027145689-12283828项目名称: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工程预算金额(元):1662994.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662994.00元采购需求:详见招标需求包名称: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数量:1预算金额(元):1662994.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上海市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方案》,需对园区雨水管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具体参数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约期限:工期不得超过90日历天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包装,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根据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供应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4)供应商必须具有在上海市备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12-03至2025-12-1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12-1613:30:00(北京时间)地点:本次响应文件提交采用网上投标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12-16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龙里路318号201会议室(开标室),本次首次电子响应文件开启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响应文件开启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议。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磋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本项目不需要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地址:闵行区银都路1618号联系方式:1391742666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莲昌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313号1206室联系方式:1561870608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邬伟恩电话:1561870608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提要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城乡公司虹梅南路3509弄155号及199号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项目编号310112108251027145689-12283828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首次响应文件签收1、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等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文件开启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否则,造成供应商的投标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5采购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地址:闵行区银都路1618号联系人:吴军民电话:139174266636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莲昌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313号1206室联系人:邬伟恩电话:15618706084邮箱:565475844@qq.com7使用地点闵行区,具体履约地点按照采购需求约定执行8项目采购资金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9最高限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0采购范围涵盖本项目采购内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所有工作。11工期要求工期要求:90天12磋商保证金□是■否1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14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15履约保证金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提供16合同履约地点闵行区17合同履约完毕交接方式出卖人送货(合同标的)到买受人所在地,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由买受人验收并签字认可后交接完毕。18资金来源集体资金19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0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21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结束后90日历天22现场踏勘自行踏勘23提问截止时间、地点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4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会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答疑会:本项目□是■否召开答疑会25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综合评分法26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27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8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及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9签到解密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启标室后,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如电子采购平台开启标室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30磋商注意事项若第二次报价变动的,由供应商授权人代表须当场重新组价(自备组价设备及造价人员)每家供应商代表出席人数不超过2人。3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除《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执行32合同签约地点上海市闵行区33其他1、凡电子响应文件中需要供应商提供上传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彩色原件须提供彩色扫描件。2、响应文件中签字盖章中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为企业性质是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3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5项目类别定义:■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其他文件就“项目类别”定义与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冲突时,以财政部门文件为准。36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供应商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操作须知”下载投标工具。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37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联合体各方):(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响应文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供应商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根据财库【2024】3号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要求的由政府行政许可机构颁布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6.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详见《供应商声明函》37供应商资格要求对该项要求)(格式详见附件)。7.其它资格要求:1)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的其他资格要求。38政策功能1.节能产品、环保产品(1)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2)投标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若投标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等类别,详见http://www.cnca.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符合3C认证,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格式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精神,本次采购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政策:(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中小企业(格式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精神,响应文件中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执行以下政策:(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工程)(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38政策功能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精神,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1)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非监狱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监狱企业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6.绿色包装如供货时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采购人另有要求外,供应商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39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资格性检查1.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详见本表“供应商资格要求”。未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且没有相关说明,或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相关资质证明不一致的,或有伪造,或不符合要求的;1)供应商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自然人身份证;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6)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符合性检查1.政策功能相关条款:1)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2)采购标的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的,未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采购标的属于3C认证范围的,未承诺投标产品符合3C认证;4)若采购标的不允许为进口产品,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2.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3.签字盖章出现以下情况,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1)加盖公章处使用与供应商公章不一致的,包括: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带有“专用章”字样的印章;(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单位盖章之处无单位盖章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无签字或盖章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响应文件不符合以下条款的;a、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b、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c、供应商或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d、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包件)最高限价的;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f、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g、经磋商小组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h、经磋商小组确认报价不合理的;6.未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响应文件格式”中“响应函、供应商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开标一览表、廉政承诺书”五种格式中任意一种的。7.异常报价情形1)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2)增值税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费率计取。8.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9.响应文件载明的招标交货期限、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10.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40响应文件非中文文字的处理响应文件中若含有非中文文字的资料,该资料需由具备工商注册认证资格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字并盖章(原件),否则,非中文文字的资料不予认可。41进口产品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若无财政针对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批复,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精神,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所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42样品要求:本项目是■否提供样品本项目如需提供样品的,按如下要求执行,不需要提供样品,本条款不适用;1、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数量、式样等要求送达样品,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送样或逾期的将做无效标处理。2、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甲方封样。未成交的供应商应在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第10至30天(日历天)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供应商放弃样品处置权,无主样品由中心统一处理。3、“投标样品封条”格式详见附件。43产品说明书缺失或与投标技术参数描述不一致针对货物及工程、服务项目中的整机或主要设备采购,为了核实响应文件关于设备参数描述的准确性,提供专家评判依据,响应文件除应提供投标产品型号与其技术参数的描述外,同时还应提供生产厂商发布的产品说明(宣传)文件原件扫描件(包括产品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打印件),并用彩色笔在产品说明(宣传)文件上圈出投标产品的型号与技术参数。44以往经验的有效性1)类似程度,分为与本项目完全相同、近似相同、同一行业、基本无关,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2)成功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页以及合同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3)已承揽尚在履约期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45响应文件瑕疵处理原则所谓响应文件的瑕疵,是指响应文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原则性规定,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存在一定过失或缺点。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缺失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前后不一致且未说明最终判别标准,同时供应商未提出疑义,采购人未做澄清,响应文件只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任何一条约定即可判定为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瑕疵一般不得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非评审打分项出现的瑕疵,不得作扣分处理。瑕疵符合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依据指:1、不适用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救济条款;2、在对供应商采取相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前提下,瑕疵不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会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产生对其他供应商的不公平不公正。3、响应文件出具的凭证及承诺无理无据、自我证明,或文件、凭据无法考证等,有可能最终导致合同纠纷解决时采购人无法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相关权益的过失或缺点。46开标一览表1、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仅对本项目《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唱标,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请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可以补救因报价金额“单位”差错造成的错误。47评审办法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2.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2.1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47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响应文件的澄清3.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最终报价,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1)供应商资信情况;(2)报价的合理性;(3)服务措施;(4)商务响应;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响应文件递交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8供应商询问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询问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发送至565475844@qq.com,发送后电话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49质疑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全部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3)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4)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49告。5)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50需求解决方案负偏离接受程度带星号“★”指标不接受负偏离。51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5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须注意的问题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履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价款或报酬;7违约责任;8解决争端方法的约定条款。53合同主要条款与成交响应文件的关系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技术参数、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成交供应商成交价≠合同总价,合同无效。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若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该协议无效。54文件解释权优先顺序本项目文件解释权优先顺序:①竞争性磋商文件、②响应文件、③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④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⑤合同。不论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是否对本条款有遗漏、修改、补充、变更或否决,本条款始终为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全过程的约束性、不可更改性条款。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行为视作为已认可并实质性响应本条款的规定。55投标产品型号不是合同履约与验收的必要依据投标产品型号是供应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技术参数时作出的符号选择。磋商小组对响55应文件的认可,是对响应文件承诺的产品相关技术参数的认可,并不构成对投标产品型号的认可。无论合同条款如何描述,投标产品型号始终不成为合同履约与验收的必要依据,合同履约与验收以响应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参数为准。当履约产品型号实际所涵盖的技术参数与响应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参数不一致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另选型号,其实际所涵盖的技术参数等于或优于响应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参数的其他产品。若出现上述情况,且成交供应商拒不改正的,或将以欺诈论处。不论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是否对本条款有遗漏、修改、补充、变更或否决,本条款始终为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全过程的约束性、不可更改性条款。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行为视作为已认可并实质性响应本条款的规定。56合同验收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请参照合同相关条款解决。57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无效响应文件条款、扣分条款、评分要素与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冲突的处理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无效响应文件条款、扣分条款、评分要素与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发生冲突或对资格要求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为准。58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59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60采购代理费:1、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采购单位支付11176元,参照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61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涂黑“■”标识为选定项。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1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莲昌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1.2资金来源:集体资金。1.3合格的供应商(1)具备资质条件要求并提交齐全资料的供应商。(2)供应商必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报名成功,未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3)经资格性符合性审核认定合格的供应商。1.4为保证本采购服务合同能得以完全适当地履行,供应商至少应满足1.6款的要求。1.5供应商必须对整个采购范围进行响应,只对其中的部分进行响应将予以拒绝。1.6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事先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1.8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2.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阐明所需采购需求,编制、递交响应文件和采购程序、评审依据、成交条件的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须知(4)采购需求(5)附件(响应文件格式)(6)评审办法及标准(7)合同协议书除此之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其他正式文件或函件,均是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发出时间较晚者为准。2.3.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不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经磋商小组审定认为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3)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2.5现场踏勘(1)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特别提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交通状况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供应商可以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自行考察,以便获取为编制响应文件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但供应商对现场情况的了解和对有关资料的理解、引用自行承担责任。(3)供应商自行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因考察产生的任何费用。(4)考察期间,非采购人原因所造成的供应商的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采购人均不负责。三、响应文件的编制3.1.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的来往文件,均用中文书写,若需要使用其他文字时,也应有中文对照,其解释以中文为准(产品型号、品牌及特殊说明除外)。3.2.响应文件的分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首次响应文件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前密封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是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3.3.首次响应文件的内容: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来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是真实、有效和准确的,以使其响应文件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这种响应是唯一的,否则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3.4.首次响应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如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故意漏项的,将有可能被视作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一旦经磋商小组认定,将不进入商务及技术标的评审)(一)商务部分(具体详见附件)(二)技术部分(具体详见附件)3.5.首次响应文件的数量、装帧要求及签署(1)本次响应文件的编制以电子投标的形式,具体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3)供应商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自编目录及页码。如有资质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加以标注说明。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3.6.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编制: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各供应商在磋商前自行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报价函附录A-1: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终报价)》书面一份。(3)重要提示:若第二次报价变动的,由供应商授权人代表须当场重新组价(自备组价设备及造价人员),将总价、明细价格填写在最终报价表,在磋商现场由授权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将最终报价的GBQ6组价文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留存。(4)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一个日历天内将最终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明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3.7.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8.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并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3.9.迟交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3.10.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后,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之后,除磋商小组按评审程序要求外,供应商不得对其首次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3.11.响应文件有效期(1)响应文件应自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时起,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3.12.响应报价(1)响应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工程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管理费、利润、税费,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材料(含辅材)、提供机械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措施费)等。(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需求涉及到的现场条件:地理位置、交通道路、装卸限制以其他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的因素。有关场地条件的局限、任何附加处理,请在响应报价中单独列出。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引致的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交货期限的申请在合同执行中将不被批准。(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响应的每一种单项货物、服务、工程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响应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对于其响应文件均将予以拒绝。(5)供应商所报的响应报价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6)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7)本次报价应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采购需求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人不接受部分或不完整报价。(8)响应报价均不得超出财政预算或者(分项、包件)最高限价,若超出,作为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处理。(9)本次采购成交价即为合同价。本合同为价格上限闭口合同,即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格。即结算价超过成交价的部分由成交人自行承担。若采购内容发生变化需经区财政批准,否则不予认可。(10)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一律用人民币报价。3.13.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3.13.(6)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磋商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网上支付2)贷记凭证3)电汇方式(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3.13.(1)、3.13.(3)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6.3.条规定签订合同;3)成交供应商未能支付采购代理费。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四、磋商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磋商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以下简称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4.2.条以证明其出席。4.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文件:(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3)磋商前,供应商必须提交供应商代表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以在响应文件外单独封装,或者制作在响应文件内。4.3.磋商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即与单一供应商磋商时,磋商内容对于其余供应商不予公开。4.4.本次磋商暂定为二轮(磋商小组视情况增加轮次除外),第一轮为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第二轮为重新提交报价文件。第二轮中的报价为最后报价,所有经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通过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作放弃。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5.磋商的先后顺序:按照上海政府采购网云平台系统内,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如有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则顺延至下一位)。4.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7.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4.8.供应商代表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五、评审5.1.磋商小组(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磋商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采购方提交书面评审报告。5.2.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5.3.首次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首次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的,将组织磋商小组进行后续评审。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5.4.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5.3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2)细微偏差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3)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说明或证明材料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4)详细评审即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分别从“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二个方面进行评审(详见第六章评审标准)。(5)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磋商小组对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5.5.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的得分顺序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名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5.6.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接触(1)除本须知第5.2条的规定外,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磋商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磋商小组成员接触。(2)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六、授予合同6.1.合同授予标准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6.2.成交通知书(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的其他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6.3.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通知书记载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或补充的资料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4)因成交供应商原因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者提出新的条件而使采购人不能接受,致使合同不能签订,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且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5)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成交供应商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七、磋商注意事项7.1.诚信要求(1)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或履约过程中,出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资质等环节未获得行政许可或延续的、经营不善等),造成不能再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履行,期间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采购人保留另行确定合格供应商的权利。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根据《上海市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方案》,需对园区雨水管道进1.1.1行雨污分流改造。注:其它工程指除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类别。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闵行区梅陇镇。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具体描述如下:临水、临排、临电已接入至红线周边,红线内的接入由承包人负责。1.2.2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施工单位自行考虑。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施工单位自行考虑。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施工单位自行考虑。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施工单位自行考虑。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自行踏勘,考虑相关费用。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详见施工图纸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以施工图纸及清单描述工程内容为准。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响应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暂列金额为招标时预先纳入投标总价的金额,若实际不发生,结算时予以扣除。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见后附表。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递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递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1)遵循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沪建交(2010)1032号”、《市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并按规定的双方责任承担费用。(2)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配置和线路铺设(要求临时宿舍中最大功率电器不得超出200W),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警戒措施。为了保证工地现场合理用电,搭设的临时设施须安装电流限流装置。现场搭设的脚手架绿网必须采用阻燃密目式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放阻燃等级为A级。(3)施工场所统一着装,施工区域内严禁吸烟,若发现有吸烟情况,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者,则对供应商处以总造价1%的罚款。(4)施工区域边界应采取施工技术措施,做好隔离围挡、护栏等有效隔离措施,明确区域划分,各临时出入口指派专人看守,保证不能影响交通、办公正常工作、生活的开展。所需费用(包含开设临时出入口)均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闭口包干。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钢管脚手架。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危大工程清单:/;(10)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依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工地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沪建管〔2015〕23号文的规定,承包人落实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在施工措施费列支,费用已包括在响应报价中。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递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被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按国家、上海市规范要求。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被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备第三方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13.计日工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递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增值税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工程师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递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工程师要求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递交的不再递交);(8)其他:/。15.3竣工清场15.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6.其他要求:付款方式:①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做为工程预付款。②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③剩余3%质保期满后支付。甲方每次付款均以提前10个工作日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为前提。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12……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2.特殊技术要求2.2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采购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本工程具体情况摘录。本工程主要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05-2001)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3、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图案除上述已列明外的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等。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第四节响应报价及结算方式说明(一)报价方式1.本项目按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定额取费模式进行报价,投标总价即完成工程所需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施工措施费、增值税等一切费用,并考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因素涉及的费用。2.投标总价包括工程量清单、税前补差清单等部分的合计费用。★3.增值税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9〕19号文)执行,增值税税率为9%。4.其他施工措施费用(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的)自报。5.工程量清单中标明暂定材料单价的子目,为主材暂定单价,不包含辅材、人工、机械费用。投标时按照统一暂定的单价计入直接费,不得擅自调整。6.工料机消耗量投标时统一执行《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定额消耗量,不得擅自调整。备注:以上★条款为控制性条款,供应商不得违反该条款的约定,否则,其投标可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二)结算方式1、供应商投报的人工、材料、机械固定单价闭口包干、措施项目费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等有关规定。3、对暂估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结算时可按实调整,但该调整仅限于主材价格的调整,组成综合单价的辅材价格、人工、机械、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不得调整。4、签订合同后,如工程发生签证,亦须按工程量清单表之单价来调整,如无适用/类似的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费用计取规则按照沪建市管〔2016〕42号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照2016定额。5、对于自报的材料设备的单价原则上按照投标时提供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价格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一、税后补差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费用1绿化修复平方米8210082002化粪池清掏座810008000二、工程量清单序号名称单位工程量一、雨水立管1新装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U-PVC)粘接(管径)110m80二、雨水管道开槽埋管2DN225高密度聚乙烯双壁缠绕管(HDPE)1.5m100m3.633DN300高密度聚乙烯双壁缠绕管(HDPE)2.0m100m1.714DN400高密度聚乙烯双壁缠绕管(HDPE)2.5m100m0.915DN500高密度聚乙烯双壁缠绕管(HDPE)2.5m100m0.756DN600高密度聚乙烯双壁缠绕管(HDPE)≤3.0m100m1.41三、雨水检查井7成品检查井DN300108钢筋混凝土基础砖砌直线落底排水检查井600×600(φ300)2.0m防沉降排水检查井盖板防坠装置49钢筋混凝土基础砖砌直线落底排水检查井750×750(φ450)2.0m防沉降排水检查井盖板防坠装置510钢筋混凝土基础砖砌直线落底排水检查井1000×1000(φ600)2.5m防沉降排水检查井盖板防坠装置311钢筋混凝土基础砖砌直线落底排水检查井1000×1000(φ600)3.0m防沉降排水检查井盖板防坠装置8四、雨水口12窨井工程新排十三号大号干混抹灰砂浆DPM15.0只813预制塑料雨水口立式单箅35五、混凝土道路修复14碎石垫层厚15cm厚度(cm):20100m24.8915碎石垫层±1cm100m24.8916水泥混凝土路面厚22cm厚度(cm):20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4.8917水泥混凝土路面±1cm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4.8918翻挖碎石厚15cm厚度(cm):20m248919翻挖碎石±1cmm248920液压镐翻挖混凝土厚20cmm248921建筑废料外运m3195.6六、沥青道路修复22路拌水泥稳定土基层厚20cm水泥掺量5%100m22.4523水泥混凝土路面厚22cm厚度(cm):20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2.4524水泥混凝土路面±1cm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2.4525机械摊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厚4cm厚度(cm):6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100m22.4526机械摊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1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100m22.4527机械摊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厚3cm厚度(cm):4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100m22.4528机械摊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1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100m22.4529翻挖碎石厚15cm厚度(cm):20m224530翻挖碎石±1cmm224531液压镐翻挖混凝土厚20cmm224532翻挖沥青柏油类厚10cmm224533建筑废料外运m3122.5七、侧平石修复34排砌预制侧平石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20粒径5~20m97八、管道管堵、废除35管道封堵砖封(φ<450)只1036拆除排水管道混凝土管道Φ≤600m102九、污水管道开槽埋管37DN225高密度聚乙烯双壁缠绕管(HDPE)1.5m100m0.7738DN300高密度聚乙烯双壁缠绕管(HDPE)2.0m100m1.31十、污水检查井39成品检查井DN200340成品检查井DN300741钢筋混凝土基础砖砌直线不落底排水检查井600×600(φ300)2.5m防沉降排水检查井盖板防坠装置3十一、混凝土道路修复42碎石垫层厚15cm厚度(cm):20100m20.7543碎石垫层±1cm100m20.7544水泥混凝土路面厚22cm厚度(cm):20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0.7545水泥混凝土路面±1cm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0.7546翻挖碎石厚15cm厚度(cm):20m27547翻挖碎石±1cmm27548液压镐翻挖混凝土厚20cmm27549建筑废料外运m330十二、沥青道路修复50路拌水泥稳定土基层厚20cm水泥掺量5%100m21.1251水泥混凝土路面厚22cm厚度(cm):20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1.1252水泥混凝土路面±1cm预拌混凝土(非泵送型)C35粒径5~40100m21.1253机械摊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厚4cm厚度(cm):6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100m21.1254机械摊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1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100m21.1255机械摊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厚3cm厚度(cm):4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100m21.1256机械摊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1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100m21.1257翻挖碎石厚15cm厚度(cm):20m211258翻挖碎石±1cmm211259液压镐翻挖混凝土厚20cmm211260翻挖沥青柏油类厚10cmm211261建筑废料外运m356第五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格式中的响应函、供应商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开标一览表、廉政承诺书”五种格式必须全部提供,否则将做无效标处理。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中的所有“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可以参照使用。但如修改导致竞争性磋商文件原格式内容的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无法体现,经评审可能将导致无效标。商务部分主要内容:1.响应函2.供应商声明函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5.廉政承诺书6.开标一览表7.报价函附录A8.报价函附录B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11.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2.中小企业声明函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14.供应商股东及股权出资信息15.资格证明文件16.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7.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8.近三年类似项目经验情况汇总表19.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20.针对本项目拟委派所有人员情况表21.履约保证金(如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