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 第三方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310113106251029146818-13284997
二、项目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
上海展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117号10楼
91.67
1287648.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
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镇域范围
负责处理案件:除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范围以及其他涉及公安机关的咨询、投诉以外的邻里纠纷、求助等44项非警务类警情案由
365日历天
满足采购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胜军,施国旺,张艳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根据采购文件及评审办法,经磋商小组综合打分,上海展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得分最高,排名第一,推荐上海展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地 址:飞达路85号
联系方式:021-668768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联系方式:182018785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佳智
电 话:18201878520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432.7K
采购文件附件:
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pdf932.3K
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投标文件(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的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展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6人,营业收入为26613.39万元,资产总额为14046.25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展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17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项目编号:310113106251029146818-13284997宝山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采购人: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代理单位: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委托,对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其他资质要求:(1)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涉及行政许可的,以相关部门行政许可证件为准。(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2、项目编号:310113106251029146818-13284997(代理机构内部编号:/);3、预算编号:1325-W10602166;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具体内容及应达到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6、交付日期:365日历天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8、采购预算金额:129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290000元)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4)扶持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10、最高限价:1290000元11、合同履行期限:365日历天12、项目联系人:董佳智13、电话:18201878520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5-11-30至2025-12-08的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1000元/本)。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7日下午13:00(北京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5年12月17日下午13:15(北京时间)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www.zfcg.sh.gov.cn。2、磋商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28号8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3.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4)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一正叁副响应文件(纸质文件仅作为归档使用)并密封及电子文档(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各一份,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5)投标签收回执加盖公章;(6)自带电脑和上网卡。3.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5)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一正叁副响应文件(纸质文件仅作为归档使用)并密封及电子文档(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各一份,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6)投标签收回执加盖公章;(7)自带电脑和上网卡。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1、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供应商公司页面)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4、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时、按要求参加现场磋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作无效。八、联系方式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采 购 人: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飞达路85号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28号8楼邮编: 200949邮编: 200940联 系 人: 张玉良联 系 人: 董佳智电话: 13774291650电话: 18201878520邮箱: /邮箱: 491022914@qq.com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飞达路85号联系人:张玉良电话:13774291650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28号8楼项目负责人:董佳智电话:18201878520电子邮箱:491022914@qq.com3供应商产生方法■公告□供应商库抽取□专家和采购人推荐4项目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5项目主要内容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具体内容及应达到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6服务期限365日历天7履约期限和地点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交付日期:采购人指定时间9项目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1290000元人民币,本次招标限额为1290000元人民币,超出此费用的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将作为无效标处理。10合格投标人条件(1)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涉及行政许可的,以相关部门行政许可证件为准。(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11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12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查,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1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个日历日止上午11:00前电子邮件发送至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件人:董佳智,电子邮箱地址:491022914@qq.com(邮件发送成功后请致电021-56162520进行确认)。14磋商澄清会根据情况另行通知15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供应商直接登录网上投标系统下载招标澄清文件(如有),过时不候。16磋商截止时间同公告一致17磋商有效期开标后(90)日历天18磋商保证金■不收取,本磋商文件中相关条款不适用收取金额为/元人民币;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保持有效;供应商应在网上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磋商保证金直接送交采购人。(磋商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支票、现金、贷记凭证、汇款等形式)。收款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19上传/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上传磋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递交纸质磋商文件,仅作为归档使用: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7日下午13:00:00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28号8楼会议室20磋商时间和地址时间:2025年12月17日下午13:15:00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28号8楼会议室21项目负责人现场陈述本次参加磋商的每家供应商各有15分钟的磋商时间。按照开标一览表顺序决定磋商顺序。22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网上随机抽取23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24履约保函□收取,收取金额:合同金额%。■不收取25标书工本费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1000元/本)26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页:按照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27付款方式结合甲方考核办法按月支付,详见第四章合同格式条款。28政策功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供应商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注:A.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B.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28政策功能(5)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成交,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3、《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6、《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政策。29其他说明本项目工作内容不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新能源产品、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包装,故不适用宝财业务[2024]202号文件。30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磋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1.4“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1.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1.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1.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采购项目预算2.1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1.2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3.1.3其他特定资格条件(如有,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项目现场勘察7.1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2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7.3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4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9.1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2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3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4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5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6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10.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上传/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上传/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偏离12.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12.2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3.一般要求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3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4.1.1资质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5)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6)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7)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8)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见附件);(9)提供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符合投标人特定条件要求的有效的其他资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需要说明的资料。14.1.2报价文件(1)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分项价格表(格式自拟);(3)最终报价承诺书(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14.1.3技术及商务文件(1)评分对应表(格式见附件,主要用于评委对应评分内容);(2)投标项目明细清单;(3)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方案的总体说明、各项服务安排、制定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4)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服务目标、服务应对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奖惩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延伸服务、应急服务等);(5)人员配备和管理(可包含服务实施计划及人力资源安排、项目组人员清单等);(6)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7)技术培训计划(若有);(8)投标人履约能力(可包含且不限于技术力量情况、投标人各项能力证书);(9)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业绩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等);(10)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14.2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3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14.6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报价15.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15.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磋商保证金16.1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磋商响应有效期17.1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当纸质响应文件与上传到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响应文件为准。18.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8.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响应文件的递交19.1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磋商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响应文件并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磋商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9.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上磋商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磋商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磋商内容缺漏、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上传/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20.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三、磋商与评审21.磋商小组21.1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2.初步审查22.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过期或无效的;(2)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响应声明等)要求签署、盖章的;(4)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的(详见附件格式);(5)响应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90天);(6)磋商报价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最高限价1290000元);(7)服务期限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服务期限要求365日历天);(8)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9)供应商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0)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投标人可以自行提供,最终以采购代理机构网上核查为准)。(11)供应商未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即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2)其他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响应无效的。注:通过初步审查评审的单位才能进入后续磋商评审。23.澄清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磋商24.1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22.1条款评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4.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24.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4.8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5.最后报价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25.4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5.5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结算。26.最后报价评审26.1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26.2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26.4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27.综合评审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7.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27.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8提出成交供应商28.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8.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9.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30.磋商终止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重新评审31.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2.保密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禁止行为33.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34.成交信息的公布34.1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34.2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4.3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35.成交通知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6.履约保证金36.1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7.签订合同37.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8.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四、其他规定38.采购代理服务费38.1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9.询问、质疑、投诉39.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9.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9.3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40.其他规定40.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未尽事宜41.1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2.文件解释权42.1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1.评审方法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分标准评分项目设置分值(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满分90分履约能力评价(客观评审因素)供应商的各类证书及荣誉情况:供应商近三年内(自响应截止日起往前追溯3年)持有履行服务相关的证书及相关荣誉等情况,每提供1份有效的证明材料得1分,满分2分(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为评审依据)。0-2(客观评审因素)经验业绩情况:提供近三年(自响应截止日起往前追溯3年)签订类似项目合同,每提供1份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得1分,满分5分。(有效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无法判定合同签订日期的不予接受;须提供显示合同名称及服务内容的合同页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0-5技术水平评价(主观评审因素)总体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中的前期工作方案、准备计划、总体服务管理设想、服务管理目标等是否能全面涵盖本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对项目管理需求的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总体服务方案内容全面完整,思路清晰,科学合理,完全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的,得8-10分;总体服务方案基本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但针对性欠缺的,得4-7分;总体服务方案内容不完整,无针对性、可行性的,得0-3分。0-10(主观评审因素)服务实施方案: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方案中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各项工作标准、各项工作流程、人员岗位职责、对人员的安排0-20及管理方案、管理实施措施、针对采购人的工作设想、建议及其他方面等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管理措施是否科学高效,是否针对本项目提出有效的工作设想及建议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实施方案满足采购需求、内容全面完整、实施方式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得15-20分;整体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但针对性或可操作性欠缺的,得7-14分;整体服务方案内容不完整,无针对性、可行性的,得0-6分。(主观评审因素)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根据投标单位对本项目中的重点、难点的分析与措施,保密措施,质量考核承诺内容以及后期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考虑。评分标准: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正确,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明确,后期服务内容清晰的,得8-10分;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欠佳,应对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不明确,后期服务内容不清晰的,得4-7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分析内容不完整,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得0-3分。0-10技术水平评价(主观评审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机制、与业主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包括:投拆处理方案)等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分标准:应急预案与沟通协调机制能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独立预案,预案设计完整,应对措施得当,可操作性强,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的,得8-10分;应急预案与沟通协调机制对一些主要的急、重情况有针对性预案,预案科学、措施具备一定可行性和规范性,基本满足实际需要的,得4-7分;应急预案与沟通协调机制缺乏完整性、或不合理、无操作性,无法满足项目管理需求的,得0-3。0-10技术水平评价(主观评审因素)项目负责人配备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相关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及所提供的负责人的相关材料(如:学历证书、职业能力证书、荣誉证书、业绩证明等)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和业绩具有相关性、专业性、丰富性,能提供匹配的相关材料、能力证书的,得6-9分;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经历、学历、业务能力等比较全面,但证明材料有缺漏的,得3-5分;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和业绩符合需求基本要求,但相关证明材料缺失,得0-2分。0-9(主观评审因素)项目团队成员配备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项目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投入是否满足项目需求,项目人员整体配备、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合理,相关资历的证明材料和数量齐全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所提供的项目组人员配置数量、经验、学历、业务能力等具有相关性、专业性、丰富性,且能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的,得6-8分;所提供的项目组人员配置数量、经验、学历、业务能力等比较全面,但证明材料有缺漏的,得3-5分;所提供的项目组人员配置数量、经验、学历、业务能力基本符合需求,且无证明材料的,得0-2分。0-8(主观评审因素)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根据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是否能够有效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具体问题综合评审。评分标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以项目实际情况为依据,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的,得6-8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能满足基本项目需求,但考虑角度不够全面的,得3-5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未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或有漏缺的,得0-2分。0-8(主观评审因素)项目物力配置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拟投入本项目设施、设备等配置情况,各硬件设备其种类、型号、数量、性能等情况满足需求的程度以及项目服务期设施、设备、耗材等的使用计划等综合评审。评分标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充足完善,配置合理,使用计划合理可行的,得6-8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符合项目需求,但配置简单,计划及相关使用计划缺失的,得3-5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有所漏缺或未提供的,得0-2分。0-8(客观评审因素)报价得分满分101.由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形成修正金额。2.确定各有效供应商的经评审的响应报价(B),B=各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报价(A)+修正金额。3.确定评审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低的经评审的响应报价(B)为评审基准价。4.计算得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经评审的响应报价(B)×价格权值(10%)×100依据财库[2014]214号文,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第二次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且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1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5.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工程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不给予优惠扣除,用原价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相关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包1合同模板: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中心-合同编码]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服务合同[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招标需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服务关系1、甲方向乙方购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非警务类工作人员经费项目服务,乙方须选派工作人员合计12名,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班次4人,二十四小时运转。2、“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属于乙方员工,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不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承担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承担双方约定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责任,确保服务区域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效果达到甲方规定的标准。4、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期限内,定期进行“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培训(若因甲方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安排培训)。二、服务内容负责处理案件:除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范围以及其他涉及公安机关的咨询、投诉以外的邻里纠纷、求助等44项非警务类警情案由。三、服务区域服务范围为罗泾镇(南接月浦、罗店镇、西与嘉定区徐行、华亭镇相连,北至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总面积近50平方公里)全部区域。四、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五、服务要求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管理办法、监督考核办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六、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范围内,对乙方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服务标准提出具体要求。2、甲方有权根据“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需要修改管理服务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3、甲方有权根据“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需要,向乙方提出临时所需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任务(若有必须的新增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参考本合同服务费和保安服务行业收费标准商定)。4甲方有权根据网格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5、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规定、办法对乙方的工作业绩进行检查考核。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如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不服从甲方的监督、指导等,乙方应根据乙方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撤换。7、甲方是乙方服务区域的行政管理主体,有义务对乙方的“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帮助。8、甲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9、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制定的服务标准、管理办法、监督考核办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成“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手册,交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并定期指定专人为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10、甲方根据相关考核办法,提取合同金额的8%为考核专项经费,实施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综合评定考评等次,并按照考评结果给付奖金额度。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七、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义务。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授意从事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越权从事“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要求。3、乙方在服务区域内开展“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任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获取不当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不是行政管理主体或执法主体,没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因乙方越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乙方应当根据“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的需要,选派思想品德好,没有前科劣迹,纪律性和责任性强,能胜任“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及符合甲方其他要求的工作的人员,经甲、乙双方共同审核后从事“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6、乙方有权定期接受甲方派员进行业务培训。7、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进行管理,依法承担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保证用工行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乙方与“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的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8、乙方在“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服务工作中,合法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乙方应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向甲方要求补偿或者赔偿。若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约定职责时,发生因暴力对抗,意外袭击等人身伤害事件,乙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甲方对不足部分,提供适当补助。9、若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约定职责时,因自身行为、身体健康等原因产生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0、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八、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的合同金额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支付方式:服务费按月支付元,甲方对乙方每月服务于次月5日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乙方于每月5日前开增值税发票(5%差额征税),甲方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剩余合同金额按照第六款第10项规定予以执行。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因服务项目涉及财政拨款,乙方同意甲方按实际财政拨付时间调整付款时间,该等调整不应被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对付款时间进行调整的,应在财政拨款到位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付款。3、乙方转账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公司地址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4、甲方的开票信息及开票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确认。九、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和补充,协商后所签订的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有涉及乙方违约的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A、甲方因机构改革或者政策变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B、乙方将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C、乙方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D、乙方不按本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经考核不合格,责令整改后仍连续2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E、乙方因其承接条件变化,达不到招标公告要求条件的,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资格或者责令停业的;F、乙方因工作失误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的;G、乙方人员因行为不当,引发社会群体性矛盾的;H、乙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I、乙方利用服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J、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其他义务之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4、除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如一方提前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一方应赔偿损失,并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的20%支付违约金。5、因乙方“镇城运中心平台”非警务类工作服务人员违法或者失职行为不当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无争议部分的义务。十一、附则1、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所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部分资质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5)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6)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7)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8)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见附件);(9)提供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符合投标人特定条件要求的有效的其他资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需要说明的资料。第二部分报价文件(1)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分项价格表(格式自拟);(3)最终报价承诺书(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第三部分技术及商务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评分对应表(格式见附件,主要用于评委对应评分内容);(2)投标项目明细清单;(3)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方案的总体说明、各项服务安排、制定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4)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服务目标、服务应对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奖惩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延伸服务、应急服务等);(5)人员配备和管理(可包含服务实施计划及人力资源安排、项目组人员清单等);(6)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7)技术培训计划(若有);(8)投标人履约能力(可包含且不限于技术力量情况、投标人各项能力证书);(9)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业绩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等);(10)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正本或副本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磋商响应文件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025年月日第一部分资质文件磋商响应声明书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____________)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1、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90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______份,电子响应文件______套,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3、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4、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5、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6、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7、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附件1-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42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附件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6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情况声明函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部分报价文件附件2-1报价一览表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包1服务期项目负责人、电话磋商响应声明书是否签署最终报价(总价、元)项目名称:罗泾镇2025年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序号服务期项目负责人、电话磋商响应声明书是否签署报价(总价、元)1大写:人民币说明:(1)“报价(总价、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2)供应商应按照《项目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2-2分项价格表分项价格表(格式自拟)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3)分项价格表,格式可根据报价内容自拟;分项价格表汇总价须与报价一览表(含税总价)金额一致。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3最终报价承诺书最终报价承诺书(第____次报价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磋商范围第____包最终报价(详见备注说明)第____包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说明磋商小组签字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磋商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终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终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非警务110案件处置工作 第三方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