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小车维保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



一、项目编号:N5101822025000320

二、项目名称:物流小车维保服务项目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曼彻彼斯智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3栋07层02-03单位(仅限办公)
376,000.00元
99.0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曼彻彼斯智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C23129900
C23129900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物流小车维保服务
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区内
维护、保养期间保证物流小车的完整并完成易损配件的更换,若无法提供相同品牌规格的配件,则应替代为不影响现有使用的产品,替代配件的更换,需在更换前经过采购人同意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一年
供应商至少安排1名维护人员在采购人现场负责驻场进行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并沟通协调维保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作息时间同采购人作息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须安排人员值班、值守。驻场人员按照采购人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考核进行管理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霄、苏光权、刁洁(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遵循以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为原则,依据代理协议及采购文件的约定,以中标(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以下收费标准下浮35%。费率标准为:服务采购:中标(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1.5%。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3666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预算资金采购包1:414,200.00元。 2、本项目计划备案编号为:51018225210200006915。 3、采购品目编号及名称:C23129900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4、监督部门:彭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3888323,地址:彭州市牡丹大道北二段486号。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街道濛三北路696号
联系方式:庄老师;028-837702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联系方式:028-84638556、84882960转663;028-61375575转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朝钢、可浩、陈逸文、唐荣
电话:028-84638556、84882960转663;028-61375575转611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物流小车维保服务项目(N510182202500032020251128001)-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曼彻彼斯智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pdf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情况我公司承诺 (响应/不响应)磋商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其他要求”的所有条款,如有偏离的条款,均已在下方列出。注:①如与磋商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其他要求”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在此表中进行应答或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完全响应和接受,供应商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要求提供承诺函或证明资料的条款,以供应商提供的承诺函或证明资料为准,如未提供则不予认可,如有要求可提供在本表附表中。)②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有偏离的条款,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磋商日期:技术、服务、商务应答表:附表版本号:N510182202500032020251128001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采购项目名称:物流小车维保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5000320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5年12月02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拟对物流小车维保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本项目为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1.1.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50003201.2.采购项目名称:物流小车维保服务项目1.3.磋商项目简介采购人现有轨道物流小车一套,建设于2020年,包含站点22个,运载小车33辆(其中:普通小车23辆,专用小车10辆),轨道1532.24米,充电站1个,此次拟采购一名服务商负责采购人该套物流小车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日常和定期维护、维修、调试等服务。1.4.邀请供应商方式本项目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发布。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满足的一般资格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1.6.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登录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入口。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一、供应商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磋商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开启、解密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操作规范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或者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询办理渠道。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四、采购平台技术支持: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供应商免费提供。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注:获取的磋商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方式、地点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提交响应文件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启。1.9.供应商信用融资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1.10.联系方式采购人: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街道濛三北路696号邮编:611934联系人:庄老师联系电话:028-83770298代理机构: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邮编:610041联系人:王朝钢联系电话:028-84638556、84882960转66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414,200.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规则详见第五章)。3是否接受联合体★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如接受联合体,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方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特定资格条件。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是否为特殊性质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否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否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否5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否6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采购包1:不收取8响应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90 天。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少于前述规定天数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9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政府采购项目以中标(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以下收费标准下浮35%。费率标准为:货物采购:中标(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1.5%;中标(成交)金额100-500万元,费率1.1%;中标(成交)金额500-1000万元,费率0.8%;中标(成交)金额1000-5000万元,费率0.5%;中标(成交)金额5000-1亿元,费率0.25%。服务采购:中标(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1.5%;中标(成交)金额100-500万元,费率0.8%;中标(成交)金额500-1000万元,费率0.45%;中标(成交)金额1000-5000万元,费率0.25%;中标(成交)金额5000-1亿元,费率0.1% 。工程采购:中标(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1.0%;中标(成交)金额100-500万元,费率0.7%;中标(成交)金额500-1000万元,费率0.55%;中标(成交)金额1000-5000万元,费率0.35%;中标(成交)金额5000-1亿元,费率0.2%。10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11是否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包1:否12是否召开采购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13特殊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认真评估影响,对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采取顺延相关截止时间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经处置后,仍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注:故障处理详见第二章规定。14报价/分值精确度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2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保留。15实质性要求本磋商文件中“★”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五章评审程序中的符合性审查规定,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6其他说明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2.2.总则2.2.1.适用范围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二、本磋商文件由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2.2.2.有关定义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二、“供应商”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四、“网上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五、“电子评审”是指磋商小组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磋商报告等活动。2.3.磋商文件2.3.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竞争性磋商邀请;二、供应商须知;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五、评审办法;六、响应文件格式;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2.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通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更正通知的同时,即为送达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更正公告、更正信息,并根据更正公告、更正信息要求,获取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2.4.响应文件2.4.1.响应文件的语言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4.2.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3.响应货币★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2.4.4.知识产权★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三、如使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4.5.响应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供应商不确认,作无效响应处理。2.4.6.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一、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2.4.7.响应文件的提交★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未按磋商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三、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2.4.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2.5.开启、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2.5.1.开启2.5.1.1.开启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启解密响应文件。2.5.1.2.解密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供应商未按时完成解密外,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5.1.3.有关要求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5.3.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4.成交通知书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2.6.1.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四、成交供应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2.6.3.合同分包和转包★2.6.3.1.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2.6.3.2.合同转包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合同转包。二、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不适用前述规定。2.6.5.履行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6.履约验收方案一、验收组织方式:采购包1:自行验收二、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采购包1:否三、是否邀请专家:采购包1:否四、是否邀请服务对象:采购包1:否五、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采购包1:否六、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包1:一次性验收七、履约验收时间:采购包1:1、验收条件说明:服务期结束,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100%;八、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购包1:无九、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十、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十一、履约验收标准:采购包1:采购人和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在《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十二、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采购包1:无2.6.7.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2.7.纪律要求2.7.1.保密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二)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成交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成交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8.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答复主体:采购人联系人:庄老师联系电话:028-83770298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街道濛三北路696号邮编:611934答复主体:代理机构联系人:王朝钢联系电话:028-84638556、84882960转663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邮编:610041邮箱:scqxzb@163.com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对更正后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如质疑内容为更正内容,为发出磋商文件更正通知之日;如质疑内容为原磋商文件内容,为获取原磋商文件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五、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及受理投诉联系方式。八、法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2.9.1.故障处理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暂停操作,通过采购平台4001600900电话或者在线客服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2.9.3.注意事项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0.样品评审采购包1:不需要样品评审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414,2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414,200.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23129900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物流小车维保服务1.00(项)414,20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序号报价内容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物流小车维保服务1.00(项)414,200.00总价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备注中“★注:本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不做要求。★注:本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物流小车维保服务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技术服务要求一、服务内容及要求1.采购人现有物流小车品牌:曼彻彼斯,供应商不得以更改或破解医院现有轨道物流系统软、硬件的方式对轨道物流小车、轨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保养。2.维护、保养期间保证物流小车的完整并完成易损配件的更换,若无法提供相同品牌规格的配件,则应替代为不影响现有使用的产品,替代配件的更换,需在更换前经过采购人同意。供应商需在采购人处设立本项目一般配件的备件库,配件损坏更换前,供应商均须填写相应的维修记录,报采购人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般配件立即更换,主要配件在3天内完成更换,所有配件相关费用包含在本项目预算中(设备配件清单详见“附件:物流小车配件清单”)。3.供应商至少安排1名维护人员在采购人现场负责驻场进行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并沟通协调维保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作息时间同采购人作息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须安排人员值班、值守。驻场人员按照采购人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考核进行管理。4.项目服务期内,驻场维保人员原则上应保持不变,若驻场维保人员变动,供应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执行。采购人可根据维保人员工作情况要求供应商对人员进行更换。5.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1各科室站点、物流系统主要部件的清洁、日常的安全检测、预防性保养和检修维护。5.2物流小车停车、异常噪音等故障的排除及解决。5.3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及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用车需求进行调整做到洁污分流,车箱表面的消毒。5.4各类易损件保养:包括但不限于铜刷、大侧轮、小侧轮、驱动包胶轮、直齿条、弯齿条、齿轮日常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小车、转轨器定期保养。5.5协助采购人对系统的运行执行时段控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对用车需求进行调整。6.安排专人对采购人各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应用指导和培训,服务期内不少于4次。7.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随意对物流小车的操作系统进行远程诊断及版本升级操作。8.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对系统设备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本项目的正常维护及保养服务范围,出现损害由采购人承担维修材料及配件费用,供应商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费用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9.响应时间:供应商驻场人员接到报修后,工作时间段响应时间为10分钟,其余时间应在30分钟内到现场。如物流小车损坏,驻场的维修人员不具备技术能力即时处理时,供应商需在3小时内派资深维修人员到场处理,使物流小车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作。如需另行购置清单外配件,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供应商需书面告知采购人更换配件名称及时间。10.供应商按月度、半年将系统运行数据、维保记录、更换配件详细记录提交给采购人主管科室人员确认存档。11.保证每季度设备完好率需达到≥98%,设备正常运行率100%。12.服务期间,供应商承担维保物流小车发生的非人为因素以及因供应商服务人员原因引起的一切事故责任和维保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责任。因此造成的供应商服务人员、第三方、采购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13.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物流小车系统控制室、井道内;供应商人员进入井道施工或检修时,须至少两人同行,严禁任何形式的单人作业;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及相关赔偿由供应商全部承担。14.维护保养具体要求:序号维护保养类别维护保养内容日常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1轨道维护保养外观清洁1次/天//2轨道杂物清理1次/天//3检查铜轨固定/1次/6月/4检查齿条磨损/1次/6月/5检查铝轨连接/1次/6月/6检查接线是否牢固/1次/6月1次/12月7齿条固定检查并紧固/1次/6月1次/12月8铜轨固定件检查并紧固/1次/6月1次/12月9铝轨固定件检查并紧固/1次/6月1次/12月10保养维护内容铜轨固定件检查并紧固/1次/6月1次/12月11铝轨固定件检查并紧固/1次/6月1次/12月12小车维护保养小车清洁消毒1次/周//13承重轮检查/1次/6月/14导向轮检查/1次/6月/15驱动胶轮检查/1次/6月/16防撞结构检查/1次/6月/17取电组件检查/1次/6月/18箱体电子锁检查/1次/6月/19活动部件上油/1次/6月/20驱动齿轮检查/1次/6月1次/12月21固定螺丝检查并紧固//1次/12月22驱动部件检查//1次/12月23控制部件检查//1次/12月24转轨器维护保养导轨及丝杆上油/1次/6月/25活动组件上油/1次/6月/26转轨固定件检查并紧固//1次/12月27驱动组件检查并紧固//1次/12月28传动组件检查并紧固//1次/12月29对接间隙确认并调整//1次/12月30线路检查并紧固//1次/12月31工作站维护保养称重状态显示是否正常1次/天//32线路是否有松动//1次/12月33称重组件检查并紧固//1次/12月34中央控制系统维护保养系统监控显示是否正常1次/天//35检查线路连接是否牢固/1次/6月/36系统升级//1次/12月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1履约能力要求(一)项目实施方案包含①本项目难点、重点分析及对策;②计划及工作安排;③组织管理措施;④针对维保项目问题的具体解决技术措施;⑤安全作业措施;⑥维保质量保障措施;⑦应急预案;⑧巡检方案;⑨培训方案;⑩维保服务档案管理等内容。(二)业绩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根据评审细则及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评审细则及标准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明材料。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③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商务要求(因系统格式固化原因,本项目3.3.2商务要求中若与本项商务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项要求为准)一、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按月结算。2.结算时间: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3.若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请款资料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义务。二、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为包干价,该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设备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工具费、保险费、配件费、税费等供应商为履行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无须另向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三、考核方式与标准1.以《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作为考核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每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代表对物流小车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核表详见《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2.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采购人依据前一个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供应商服务费的依据,采购人将在通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支付、扣减或停止支付上月服务费,考核分值如下:2.1考核分数为 90分及以上则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2.2考核分数为 80—90分(不含 90 分),扣减上月服务费的5%;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2.3考核分数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及服务质量提升方案,达到采购人要求为止;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再次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直至整改合格。2.4供应商连续3次考核8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事宜。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服务质量要求扣分标准分值得分日常维修时效小故障必须在半小时内处理完成,较严重故障必须当天完成,驻场维修人员不具备技术能力即时处理时,需在3小时内派资深维修人员到场处理,使物流小车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作。如需另行购置清单外配件,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需书面告知采购人更换配件名称及时间。1.未按要求完成故障处理,出现一次扣4分。2.未及时向报修人说明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12满意度反馈故障处理完毕后需及时向采购人回复,确保采购人满意。未及时回复,收到投诉出现一次扣2分。10定期巡检按计划对系统、设备、站点进行巡检,形成书面材料交采购人处存档。1.未按计划进行巡检,出现一次扣2分。2.未按时交书面材料到采购人处,出现一次扣2分。10安全生产负责维保维修的安全操作,配合各级相关检查。1.出现违规安全操作一次扣5分。2.迎接检查过程不配合,出现一次扣2分。10系统完善对现有系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升级维护。因未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到时不能正常使用,出现一次扣2分。10故障处理质量故障处理是否彻底如有两次以上返工现象,出现一次扣2分。10技术水平维保过程中,不得发生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出现一次扣2分。10遵守纪律情况驻场人员须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不迟到、早退,节假日放假前上报值班表。驻场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出现一次扣2分。10工作积极性在采购人故障报修群中,如有保修问题,维保人员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时响应。未及时响应出现一次扣1分。10其它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它相关联的工作。未及时完成出现一次扣2分。8得分100考核人签字:时间:一、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按月结算。2.结算时间: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3.若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请款资料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义务。二、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为包干价,该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设备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工具费、保险费、配件费、税费等供应商为履行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无须另向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三、考核方式与标准1.以《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作为考核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每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代表对物流小车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核表详见《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2.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采购人依据前一个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供应商服务费的依据,采购人将在通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支付、扣减或停止支付上月服务费,考核分值如下:2.1考核分数为 90分及以上则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2.2考核分数为 80—90分(不含 90 分),扣减上月服务费的5%;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2.3考核分数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及服务质量提升方案,达到采购人要求为止;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再次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直至整改合格。2.4供应商连续3次考核8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事宜。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服务质量要求扣分标准分值得分日常维修时效小故障必须在半小时内处理完成,较严重故障必须当天完成,驻场维修人员不具备技术能力即时处理时,需在3小时内派资深维修人员到场处理,使物流小车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作。如需另行购置清单外配件,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需书面告知采购人更换配件名称及时间。1.未按要求完成故障处理,出现一次扣4分。2.未及时向报修人说明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12满意度反馈故障处理完毕后需及时向采购人回复,确保采购人满意。未及时回复,收到投诉出现一次扣2分。10定期巡检按计划对系统、设备、站点进行巡检,形成书面材料交采购人处存档。1.未按计划进行巡检,出现一次扣2分。2.未按时交书面材料到采购人处,出现一次扣2分。10安全生产负责维保维修的安全操作,配合各级相关检查。1.出现违规安全操作一次扣5分。2.迎接检查过程不配合,出现一次扣2分。10系统完善对现有系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升级维护。因未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到时不能正常使用,出现一次扣2分。10故障处理质量故障处理是否彻底如有两次以上返工现象,出现一次扣2分。10技术水平维保过程中,不得发生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出现一次扣2分。10遵守纪律情况驻场人员须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不迟到、早退,节假日放假前上报值班表。驻场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出现一次扣2分。10工作积极性在采购人故障报修群中,如有保修问题,维保人员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时响应。未及时响应出现一次扣1分。10其它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它相关联的工作。未及时完成出现一次扣2分。8得分100考核人签字:时间:一、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按月结算。2.结算时间: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3.若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请款资料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义务。二、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为包干价,该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设备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工具费、保险费、配件费、税费等供应商为履行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无须另向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三、考核方式与标准1.以《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作为考核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每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代表对物流小车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核表详见《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2.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采购人依据前一个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供应商服务费的依据,采购人将在通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支付、扣减或停止支付上月服务费,考核分值如下:2.1考核分数为 90分及以上则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2.2考核分数为 80—90分(不含 90 分),扣减上月服务费的5%;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2.3考核分数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及服务质量提升方案,达到采购人要求为止;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再次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直至整改合格。2.4供应商连续3次考核8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事宜。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服务质量要求扣分标准分值得分日常维修时效小故障必须在半小时内处理完成,较严重故障必须当天完成,驻场维修人员不具备技术能力即时处理时,需在3小时内派资深维修人员到场处理,使物流小车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作。如需另行购置清单外配件,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需书面告知采购人更换配件名称及时间。1.未按要求完成故障处理,出现一次扣4分。2.未及时向报修人说明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12满意度反馈故障处理完毕后需及时向采购人回复,确保采购人满意。未及时回复,收到投诉出现一次扣2分。10定期巡检按计划对系统、设备、站点进行巡检,形成书面材料交采购人处存档。1.未按计划进行巡检,出现一次扣2分。2.未按时交书面材料到采购人处,出现一次扣2分。10安全生产负责维保维修的安全操作,配合各级相关检查。1.出现违规安全操作一次扣5分。2.迎接检查过程不配合,出现一次扣2分。10系统完善对现有系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升级维护。因未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到时不能正常使用,出现一次扣2分。10故障处理质量故障处理是否彻底如有两次以上返工现象,出现一次扣2分。10技术水平维保过程中,不得发生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出现一次扣2分。10遵守纪律情况驻场人员须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不迟到、早退,节假日放假前上报值班表。驻场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出现一次扣2分。10工作积极性在采购人故障报修群中,如有保修问题,维保人员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时响应。未及时响应出现一次扣1分。10其它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它相关联的工作。未及时完成出现一次扣2分。8得分100考核人签字:时间:一、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按月结算。2.结算时间: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3.若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请款资料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义务。二、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为包干价,该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设备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工具费、保险费、配件费、税费等供应商为履行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无须另向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三、考核方式与标准1.以《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作为考核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每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代表对物流小车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核表详见《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2.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采购人依据前一个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供应商服务费的依据,采购人将在通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支付、扣减或停止支付上月服务费,考核分值如下:2.1考核分数为 90分及以上则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2.2考核分数为 80—90分(不含 90 分),扣减上月服务费的5%;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2.3考核分数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及服务质量提升方案,达到采购人要求为止;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再次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直至整改合格。2.4供应商连续3次考核8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事宜。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服务质量要求扣分标准分值得分日常维修时效小故障必须在半小时内处理完成,较严重故障必须当天完成,驻场维修人员不具备技术能力即时处理时,需在3小时内派资深维修人员到场处理,使物流小车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作。如需另行购置清单外配件,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需书面告知采购人更换配件名称及时间。1.未按要求完成故障处理,出现一次扣4分。2.未及时向报修人说明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12满意度反馈故障处理完毕后需及时向采购人回复,确保采购人满意。未及时回复,收到投诉出现一次扣2分。10定期巡检按计划对系统、设备、站点进行巡检,形成书面材料交采购人处存档。1.未按计划进行巡检,出现一次扣2分。2.未按时交书面材料到采购人处,出现一次扣2分。10安全生产负责维保维修的安全操作,配合各级相关检查。1.出现违规安全操作一次扣5分。2.迎接检查过程不配合,出现一次扣2分。10系统完善对现有系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升级维护。因未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到时不能正常使用,出现一次扣2分。10故障处理质量故障处理是否彻底如有两次以上返工现象,出现一次扣2分。10技术水平维保过程中,不得发生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出现一次扣2分。10遵守纪律情况驻场人员须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不迟到、早退,节假日放假前上报值班表。驻场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出现一次扣2分。10工作积极性在采购人故障报修群中,如有保修问题,维保人员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时响应。未及时响应出现一次扣1分。10其它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它相关联的工作。未及时完成出现一次扣2分。8得分100考核人签字:时间:一、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按月结算。2.结算时间: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3.若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请款资料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义务。二、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为包干价,该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设备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工具费、保险费、配件费、税费等供应商为履行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采购人无须另向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三、考核方式与标准1.以《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作为考核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每月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代表对物流小车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核表详见《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2.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采购人依据前一个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供应商服务费的依据,采购人将在通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支付、扣减或停止支付上月服务费,考核分值如下:2.1考核分数为 90分及以上则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2.2考核分数为 80—90分(不含 90 分),扣减上月服务费的5%;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2.3考核分数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供应商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及服务质量提升方案,达到采购人要求为止;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再次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直至整改合格。2.4供应商连续3次考核8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事宜。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服务质量要求扣分标准分值得分日常维修时效小故障必须在半小时内处理完成,较严重故障必须当天完成,驻场维修人员不具备技术能力即时处理时,需在3小时内派资深维修人员到场处理,使物流小车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作。如需另行购置清单外配件,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需书面告知采购人更换配件名称及时间。1.未按要求完成故障处理,出现一次扣4分。2.未及时向报修人说明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12满意度反馈故障处理完毕后需及时向采购人回复,确保采购人满意。未及时回复,收到投诉出现一次扣2分。10定期巡检按计划对系统、设备、站点进行巡检,形成书面材料交采购人处存档。1.未按计划进行巡检,出现一次扣2分。2.未按时交书面材料到采购人处,出现一次扣2分。10安全生产负责维保维修的安全操作,配合各级相关检查。1.出现违规安全操作一次扣5分。2.迎接检查过程不配合,出现一次扣2分。10系统完善对现有系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升级维护。因未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到时不能正常使用,出现一次扣2分。10故障处理质量故障处理是否彻底如有两次以上返工现象,出现一次扣2分。10技术水平维保过程中,不得发生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因维保人员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出现一次扣2分。10遵守纪律情况驻场人员须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不迟到、早退,节假日放假前上报值班表。驻场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出现一次扣2分。10工作积极性在采购人故障报修群中,如有保修问题,维保人员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时响应。未及时响应出现一次扣1分。10其它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它相关联的工作。未及时完成出现一次扣2分。8得分100考核人签字:时间: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一年2★服务地点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区内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验收方式:由采购人内部组织。 3.验收时间:服务期结束,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5.验收标准:采购人和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在《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2、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3、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4、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5、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6、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7、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8、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9、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10、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11、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12、进度款,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采购人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供应商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和付款申请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7%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违约责任 1.采购人违约责任 (1)若采购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除应及时支付款项外,按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天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供应商,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2.供应商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擅自解除合同的,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能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不能弥补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2)供应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人员进场的,除应及时履约外,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直至实际履约之日。 (3)因供应商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同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部分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4)供应商违反劳动合同引发纠纷并影响采购人工作秩序或对采购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引起采购人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若发生三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得出现缺岗情况,如出现缺岗情况,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100】%。 (6)供应商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院区内从事违规违纪违法活动,一经发现核实,采购人有权终止本服务合同,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其它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若与采购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存在侵犯第三方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权利,或因提供的服务导致采购人涉诉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任何索赔、起诉、债务费用。同时,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部分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8)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否则,采购人除有权对第三方已经完成的工作不予认可外,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供应商对上述采购人不予认可的工作进行重做;同时,采购人也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全额返还采购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9)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按采购人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采购人。 (10)供应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约但合同最终继续履行的或虽未继续履行但仍存在采购人需向供应商支付费用的情形,对于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采购人均有权在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供应商还应负责补足。 (11)本合同所称的因供应商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可预期损失以及采购人为解决争议、实现权利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保全保函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他人索赔的费用、采购人承担的先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等。 二、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3.4.其他要求采购包1:投诉及相关政策信息详见附件。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以下内容: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3.2技术要求二、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详见附件政府采购合同除以上内容外,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五章磋商办法5.1.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五、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最终评审意见以签署的磋商报告为准。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磋商小组成员在签署磋商报告时,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可以线下签署后,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六、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如遇需及时联系供应商的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通过线下电话等方式联系供应商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或者操纵电子化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违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5.2.磋商小组一、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平台的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登录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三、磋商小组会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暂停采购活动,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四、磋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二)审查、评价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五)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六)起草资格审查报告、磋商报告并进行签署;(七)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磋商中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八)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5.3.评审程序5.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5.3.2.停止评审的情形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一、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二、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五、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六、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七、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原因通过交易系统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3.3.资格审查网上开启完成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如下:5.3.3.1.一般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一般资格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响应文件封面,投标(响应)函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前述服务内容,但不得再参加采购项目前述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响应)函5.3.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1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5.3.3.3.特定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特定资格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 无5.3.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要求,对符合资格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采购包1: 序号 符合性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1需要供应商进行承诺的实质性要求。无需供应商单独提供材料进行响应,只需供应商承诺严格遵守并执行的相关实质性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由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进行确认,评审委员会通过开启记录表进行查看。投标(响应)函2实质性要求因系统固化原因,序号1无法编辑【序号1要求不做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按照序号2相关要求进行响应】,本项目实质性审查以此处描述为准。1、采购文件中没有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承诺函或证明资料进行响应的实质性条款,供应商根据系统给定的格式文件“投标(响应)函、实质性要求承诺、技术、服务、商务应答表”默认响应即可。2、采购文件如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承诺函或证明资料进行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则以供应商提供的承诺函或证明资料为准(如:“投标(响应)函、实质性要求承诺”中已经载明了相关承诺的,供应商可以不用重复提供承诺)。技术、服务、商务应答表.docx,实质性要求承诺.docx响应文件满足以上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有任意一项未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或符合性审查完成后,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还存在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在磋商报告中载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原因。5.3.5.磋商一、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确定。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通过交易系统集中在线与单一供应商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三、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四章约定的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四、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通过交易系统,将变动情况通知本轮次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五、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形式在线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否则无效。六、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七、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八、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5.3.6.最后报价采购包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有效最后报价供应商家数不足本采购包约定最低有效家数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一、磋商小组开启报价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信息提醒,登录交易系统,通过“等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二、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三、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四、最后报价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五、最后报价为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四)最后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六、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最后报价由供应商经交易系统加盖电子印章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七、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电子印章。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3.7.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一、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二、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应当书面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磋商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制定、确认、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除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外,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三、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之前,供应商应通过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磋商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四、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5.3.8.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评审办法及标准部分。5.3.9.磋商小组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5.3.10.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一、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一)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二、磋商小组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通过交易系统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四、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项目同级财政部门。5.3.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包1:确定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的技术指标为:3.2技术要求,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且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相同的并列。供应商响应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按认定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累计计算。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在排名并列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如本项目的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的,在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环节前,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任意一个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时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不再递补为成交候选供应商。5.3.12.出具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四、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六、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评审结果经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磋商报告签署前,磋商小组成员可以对已评环节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并在磋商报告中进行记录。磋商报告签署后,评审意见生效,除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成员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又未另行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5.3.13.评审争议处理规则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会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明确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同无意见。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5.4.评审方法、细则及标准5.4.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4.2.评审细则及标准采购包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详细评审70.00分报价得分30.00分 评审因素分类 评审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评审分值 客观/主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详细评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包含:①本项目难点、重点分析及对策;②计划及工作安排;③组织管理措施;④针对维保项目问题的具体解决技术措施;⑤安全作业措施;⑥维保质量保障措施;⑦应急预案;⑧巡检方案;⑨培训方案;⑩维保服务档案管理。根据供应商针对上述十个方面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每有一方面内容满足要求的得5.5分,该方面中每有一处存在不足的扣2.75分,最多扣5.5分;每有一方面内容缺失的该方面内容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5分。 注:(1)以上内容满足要求是指:①内容与项目技术服务需求吻合、有具体详细的阐述;②内容从实际出发,切合项目背景、项目需求;③内容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行业惯例以及项目特点。④内容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2)内容存在不足是指:①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行业、其他区域地点或无关的文字内容;②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冲突、仅有框架或标题。55.0000主观项目实施方案.docx业绩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每具有一个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15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1.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电子签章。2.提供合同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以中标(成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同时提供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未提供该项不得分。3.类似业绩是指物流小车或轨道物流维保业绩。15.0000客观业绩证明材料.docx价格分合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30。 注:评分的取值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0.0000客观报价表价格扣除采购包1: 序号 评审内容 适用情形 扣除比例%(以“C1”表示)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 无优先采购产品评审细则采购包1:序号评审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无5.5.终止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5.6.确定成交供应商一、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磋商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5.7.磋商小组义务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5.8.磋商小组成员工作纪律磋商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磋商小组成员回避的规定。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六、服从评审现场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请托。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采购包1:分册名称:投标响应文件分册详见附件:响应文件封面详见附件:投标(响应)函详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报价表详见附件:技术、服务、商务应答表.docx详见附件:实质性要求承诺.docx详见附件:项目实施方案.docx详见附件:业绩证明材料.docx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详见附件:政府采购合同.docx实质性要求承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1.1.1.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时提供承诺函或具体证明材料进行响应的实质性要求除外)。1.1.2.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为:(如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填“无”)。1.1.3.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1.1.4.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情形。1.1.5.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1.1.6.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1.1.7.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1.1.8.我方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1.1.9.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定价方式”等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合同要求履行。1.1.10.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我方承诺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合法使用的使用权,且不承担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且在磋商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磋商日期: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政府采购合同(以下仅为范本格式,具体内容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要求拟定)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XXX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XXXX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1、服务内容及要求XXX二、服务期限及地点1.服务地点:甲方院区内。2.服务期限:一年。3.响应时间:乙方驻场人员接到报修后,工作时间段响应时间为10分钟,其余时间应在30分钟内到现场。4.甲乙双方均须安排专人联系服务事宜。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三、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合同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工具费、保险费、配件费、税费等乙方为履行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2.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按月结算。3.结算时间:月度服务结束,次月10日前甲方考核完毕经双方按照考核结果核对费用并确认,乙方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出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4.上述款项付款前,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若乙方未履行本条义务的,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5.甲方将服务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甲方将服务费支付到上述账户后,即履行了支付义务。若因乙方提供的上述账户信息有误或乙方变更收款账户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未及时付款或付款错误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4、考核内容1.以《物流小车维保考核评分表》作为考核乙方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每月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对物流小车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核表详见附件(1)。2.月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甲方依据前一个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的依据,甲方将在通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支付、扣减或停止支付上月服务费,考核分值如下:2.1考核分数为90分及以上则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2.2考核分数为80—90分(不含90分),扣减上月服务费的5%;乙方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2.3考核分数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乙方提交上月问题整改报告及服务质量提升方案,达到甲方要求为止;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再次扣减上月服务费的10%,直至整改合格。2.4乙方连续3次考核80分以下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事宜。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验收方式:由甲方内部组织。3.验收时间:服务期结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验收。4.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5.验收标准: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在《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八、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应及时支付款项外,按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天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实际支付之日。2.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能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不能弥补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人员进场的,除应及时履约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直至实际履约之日。(3)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部分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引发纠纷并影响甲方工作秩序或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引起甲方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若发生三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5)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得出现缺岗情况,如出现缺岗情况,甲方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100】%。(6)乙方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院区内从事违规违纪违法活动,一经发现核实,甲方有权终止本服务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其它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若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如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侵犯第三方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权利,或因提供的服务导致甲方涉诉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任何索赔、起诉、债务费用。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部分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8)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除有权对第三方已经完成的工作不予认可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对上述甲方不予认可的工作进行重做;同时,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全额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9)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10)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约但合同最终继续履行的或虽未继续履行但仍存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情形,对于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均有权在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还应负责补足。(11)本合同所称的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可预期损失以及甲方为解决争议、实现权利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保全保函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他人索赔的费用、甲方承担的先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等。九、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XX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一、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代理机构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地 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账 号:账 号:电 话:电 话:注:其他合同专用条款在合同签定时另行约定。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查询链接: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cfg/40288687657ff75501672fd954532414.html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8)12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概念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二、基本原则(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三、基本条件(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二)供应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四、构建平台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五、财金互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六、基本流程(一)意向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二)正式申请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三)贷款审查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四)信息报送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五)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七、职责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八、违规处理(一)银行违规处理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二)供应商违规处理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三)其他违规处理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省财西川省财政层013年月.510100839 附件三: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查询链接:http://cdcz.chengdu.gov.cn/cdsczj/c116726/2019-03/13/content_7d81ae9c2a1e48968c7839a9c5b88ccd.shtml成都市财政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赓即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二、明确责任、压茬推进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明确融资机构名单,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及时形成信息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2019年2月26日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二章融资优惠第五条(融资方式)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第六条(融资额度)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第七条(融资利率)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第八条(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第九条(融资效率)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三章融资流程第十二条(融资流程)(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附件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三、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四、组织实施(一)宣传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二)融资机构选择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诺;(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流小车维保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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