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方驾驶员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51030147215-00293290
采购项目名称:
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一如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4MA1GWLD16K
公告标题:
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1030147215-00293290
二、项目名称: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
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336弄37号
92.4
1780754.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
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
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
按采购人规定的要求
2026年01月01日-2026年12月31日
按采购人指定的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华,郑淑臻,朱桂平,张泓,刘伟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24400.00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44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本项目共3家单位投标,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其中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施方案对本项目中的重点、难点分析比较到位,日常车辆运行台账记录、档案管理方案比较准确、及时,完整,人员考勤管理方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团队人员配置数量合理,团队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经验、持证情况与本项目匹配,有效类似业绩较多。评审得分92.40,排名第一,推荐为本项目中标(成交)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联系方式:021-231196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一如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145弄1号楼9楼K座
联系方式:021-620826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丰
电话:021-62082628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21.0K
采购文件附件:
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pdf507.9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12-26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编号:310000000251030147215-00293290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1人,营业收入为5719万元,资产总额为149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强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26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5)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8/173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310000000251030147215-00293290)采购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一如招标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单位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与评标六、授予合同七、其他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格式附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2月26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51030147215-00293290项目名称: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预算编号:0026-00020648预算金额(元):1800000元(国库资金:18000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包1-18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预算金额(元):1800000.00简要规则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生效至项目结束。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2-05至2025-12-1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售价(元):0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www.zfcg.sh.gov.cn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6日1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时间:2025年12月26日1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大沽路100号联系方式:傅晓波021-231196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一如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145弄1号楼9楼K座联系方式:021-6208262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丰电话:021-62082628第二章投标单位须知须知前附表本附表是对投标单位须知的补充和说明,与“投标单位须知”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务请各投标单位注意。序号内容须知1项目名称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2采购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3编号项目编号:310000000251030147215-00293290采购编号:0026-00020648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5YR123434采购内容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5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800000.00元(1800000.00元)6★服务期限2026年01月01日-2026年12月31日。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8项目属性□货物☑服务□工程9现场勘察☑不组织□组织10答疑会☑不召开□召开11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12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13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时间递交地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有)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1正2副):递交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145弄1号楼9楼K座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仅做备查及归档使用14开标开标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15资格性审查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相应服务范围的相关证明(如营业执照等);2、法人证明书和法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4、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5、供应商书面声明。16符合性审查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2、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3、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未含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5、符合招标文件中标有“★”的条款。17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综合评分法18★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不少于90日历天19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20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的澄清、更正公告、补充通知等。21评标委员会组成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2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23定标方式采购人将确定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24所属行业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接受分包合同企业应具备资格条件(如有):/;(4)其他要求:如分包,投标人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分包意向协议书》中列明。投标人负责监督管理,承担最终责任。26转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27其他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所述项目的招标内容。2.定义本次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招标说明:文件部分术语的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采购内容。2.3“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4“技术服务”系指为采购人最终使用上述设备所必需的伴随技术服务,如设计、安装调试、运输、配合采购人检验、考核、验收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支持服务和维护服务)。2.5“采购单位/招标单位/采购人/招标人”系指《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6“投标单位/投标人”系指从采购单位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7“中标人/中标单位”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8“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9“政采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凡有能力承接此招标项目的国内供应商均为合格的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3.2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3.3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1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系指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应应是国内商业上公认的产品和服务规范。4.2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6.1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单位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单位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单位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构成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编写和递交、评标原则和方式、合同条款文件等。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单位须知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格式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7.2招标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7.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5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7.6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8.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8.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8.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8.5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9.现场勘察9.1采购人组织现场勘察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勘察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9.2投标人现场勘察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9.3采购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9.4采购人在现场勘察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0.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此次招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支持可用原版资料,但必须附中文翻译版,并以中文版为准。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10.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要求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该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实质性内容包括资格审查的标准、“★”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若出现严重偏离,视为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12.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12.1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4)投标函(5)开标一览表(6)报价明细表(7)供应商书面声明(8)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0)人员配备表(11)项目业绩一览表(12)投标人基本情况(13)实施方案(14)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响应表(15)评审因素索引表(16)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12.1.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12.1.2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标准。12.1.3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一致,若有不符评标时一律按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12.2供应商应编制投标文件资料目录。12.3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等进行编制投标文件,不允许提供与本项目无关内容。12.4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12.5如招标文件表格中栏目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供应商可自行划表填写。13.投标报价13.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13.2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等所有费用。13.3报价依据:(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采购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标准及验收方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13.4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13.5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货物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13.6投标报价应不得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货物质量、减少服务/货物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4.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4.1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本文件、补充文件的要求编制和填写,内容齐全,图文清晰。14.2供应商按前附表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采购云平台。14.3投标文件封面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4.4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4.4.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相关服务/货物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得编入投标文件。14.4.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递交15.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首页“操作须知”专栏中操作手册,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操作手册相关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15.2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投标文件录入、投标、投标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15.3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15.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采购云平台。16.2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单位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上传。17.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17.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五、开标与评标18.开标18.1开标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各供应商应准时参加。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18.2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3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18.4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19.资格审查19.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19.2资格审查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9.3资格审查小组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在资格审查表上详细记录审查情况;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还应注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或理由。19.4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19.5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变更采购方式。20.符合性审查20.1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20.2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0.3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投标文件通过的服务及相关货物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一致,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减轻了投标人的义务。20.4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无义务寻求其他外部证据。如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1.评标21.1评标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六、授予合同22.定标准则2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根据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全面衡量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各评委对所有投标文件按上述有关评标原则和办法分别进行独立评审、评价、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评委的打分情况,排出推荐中标的供应商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22.2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2.3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以外,还应考虑的各项因素详见评标办法。22.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向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恶意竞争,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4)属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标委员会发现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在此情况下一经认定,采购单位有权重新组织招标。23.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23.1采购单位确认中标供应商后,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同时,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4.询问与质疑24.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24.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24.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24.5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联系部门:上海一如招标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62082628,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145弄1号楼9楼K座。24.6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24.7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25.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6履约保证金(如有)26.1中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七、其他27.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27.1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等。27.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27.3采购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8.电子投标说明28.1注册登记: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为确保采购云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在采购云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并获得账号和密码。28.2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1)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技术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招标文件有关格式。(3)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技术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5)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而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28.3网上投标:(1)登入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录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2)填写网上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投标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投标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3)完成投标:待检查进度变为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CA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28.4投标文件签收: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注:本须知中涉及电子平台的实际操作流程,以电子平台为准,在实际操作中如遇问题可咨询电子平台服务热线:95763。29.招标代理服务费29.1招标代理服务费为24400.00元。29.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给采购代理机构。29.3收款账号信息:公司名称:上海一如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支行03004003755。30.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0.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30.2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30.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0.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0.5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31.其他31.1本《投标单位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项目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项目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为满足本机关公务活动用车需求,提高车辆运行效率,择优选择供应商提供配套的驾驶服务人员。1.本项目共需驾驶员服务人员9名;2.驾驶员工作性质:机动驾驶员;3.上班时间与本机关上班时间一致为9:00-18:00(节假日除外);4.车辆保养和油费均由本机关支付;5.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路况、路名,且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6.合同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配合车队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机关公务用车实际配合做好车辆派遣和调度工作并做好记录,考核驾驶员日常工作,统计驾驶员节假日加班信息;负责本机关公务车辆的日常清洁和日常保养,配合做好车辆维保和年审工作;合理统筹安排驾驶员休假,做好人员顶替预案,保证机关正常公务用车;加强驾驶员遵纪守法、安全驾驶、服务意识等教育管理,确保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安全、优质。7.本机关按照合同规定将购买驾驶员服务费支付给中标单位。中标公司负责每月发放派遣驾驶员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出车补贴等。8.合同期内,对在工作中不符合借用要求,无法保证机关公务用车正常工作的人员,本机关有权向中标单位提出退回。中标单位应根据本机关合理要求及时终止和替换派遣驾驶员,确保本机关正常工作不受影响。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驾驶员工资、出车补贴、各类补贴、高温费(年)、企业统筹费(年)、管理费及税金等所有项目的费用,以通过本机关的验收和达到使用目的为履约标准。三、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四、付款方式2026年5月底之前支付合同总额的50%,2026年10月底之前支付剩余尾款。五、其他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服务承诺、人员配备、类似业绩等。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项目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有: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另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2.3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申请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调整,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调整,再次进行验收。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支付)7.2.2付款条件:2026年5月底之前支付合同总额的50%,2026年10月底之前支付剩余尾款。7.2.3付款时间:2026年5月底之前支付合同总额的50%,2026年10月底之前支付剩余尾款。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项目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项目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在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五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1.评标工作将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为依据,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同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文件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整个评标活动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将评标内容及一切有关文件透露给无关人员,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3.采购单位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和评审。4.评标委员会应以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5.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二、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单位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单位试图向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三、投标文件的澄清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单位都作澄清要求。2.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单位应派人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作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3.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单位如未按规定作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四、对投标文件的初审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2.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在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六、投标单位如在投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否决标: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5.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中标有“★”的条款。七、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1、价格标部分优惠政策如下:(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认定。(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根据《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6)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2、综合评分法:(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将按下列评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打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3)若投标人针对各项评分标准未提供或提供无关内容的不得分。序号评审内容类型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分值1投标报价客报价1.基准价: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作为基准价;2.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分。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优惠,扣除后参与价格评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下表。0-102实施方案需求分析对采购需求的分析、理解透彻、深入0-5重点、难点分析对本项目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到位,提供对应的解决对策0-7日常车辆运行台账记录、档案管理方案日常车辆运行台账记录、档案管理方案准确、及时,完整0-6人员考勤管理方案人员考勤管理方案、内部考勤制度、奖惩措施等详尽、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0-8车辆的日常清洁和保养方案车辆日常清洁计划进度安排科学合理,清洁标准详尽、可操作;车辆日常保养及时到位,保养项目详细周全0-7应急预案拟定的应急方案(包括如遇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案及配套的顶替预案等)合理、科学、具有针对性0-8驾驶员培训方案(安全及服务意识)驾驶员培训方案(安全及服务意识)详细周全、有助于项目的开展、具有针对性;培训方式科学、先进0-93服务承诺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方案详细,能提供对应的解决措施0-7服务考核制度设立服务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具有操作性、可行性,能调动驾驶员日常工作积极性,能确保项目开展顺利0-84人员配备人员数量配备团队人员配置数量合理、岗位安排清晰、责任明确0-7持证情况团队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经验、持证情况与本项目匹配0-85类似业绩客近3年类似业绩1个有效类似业绩得2分,满分10分。注:1.类似业绩是指驾驶员服务项目;2.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合同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签约时间、项目名称及内容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0-10附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六章格式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供应商(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格式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_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事务。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声明。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须附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如属于中小企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否则不认可)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中标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在投标客户端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栏上传的文件将自动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请勿在投标客户端“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栏上传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否则因自动公告该栏文件导致中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以采购云平台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5)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投标函致: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贵方的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______(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2.同意制定的招标程序、办法,并认同据此产生的评标结果;3.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投标有效期为日历天;4.同意向贵方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5.一旦我方中标,我们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不高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收费标准执行;6.如我方中标,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同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和对相关违约责任的处罚;在承接业务的过程中,如我方违约,我方甘愿接受违约处罚。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编:电话:收件人: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五、开标一览表农业农村委机关购买第三方驾驶员服务包1备注服务期限投标报价(总价、元)注:所有价格均系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2)如果报价人提出报价的优惠条款,请在备注栏内注明。(3)此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应与“报价明细表”中总计相一致。(4)以上报价为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支付上述费用为完全的费用,无须支付其他费用。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六、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七、供应商书面声明致:(采购单位)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八、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致:(采购单位)在参加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38—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服务(由本单位承担工程/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9—十、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40—十一、项目负责人情况表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工作年限联系方式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聘任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41—十二、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年龄在项目组中的岗位职称及职业资格联系方式备注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十三、项目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业主情况合同金额(万元)备注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12···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1.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签约时间、项目名称及内容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2.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的项目,以签订时间为准。—42—十四、投标人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2.地址:3.邮编:4.电话/传真: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6.行业类型:(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1.实收资本:2.资产总额:3.负债总额:4.营业收入:5.净利润:6.上交税收:7.从业人数:(三)其他情况: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43—十五、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响应表序号具备的条件说明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文件所对应投标文件页码备注资格性检查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相应服务范围的相关证明(如营业执照等);2法人证明书和法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4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5供应商书面声明。符合性检查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2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3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未含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5符合招标文件中标有“★”的条款。—44—十六、评审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各评审因素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投标文件页码注:本索引表供评标委员会使用,可放在目录页前。—4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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