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辅助调查员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2025)



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425210200030741-XM001
二、项目名称: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80.612584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安业兴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政府街3号
中标金额:280.612584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安业兴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政府街3号
9111011457904954X6
280.612584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6.67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安业兴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1
280.612584万元
280.612584万元
详见磋商文件

标的名称: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
服务范围:为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与辅助调查员建立劳动关系、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五险一金等。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卫华、孙晶岩、王荣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797656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考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北京安业兴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96.67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7号        
联系方式:王工,010-697425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柏之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泰合盈创园区院内6号楼4层            
联系方式:李工,185013455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 话:  1850134556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16:1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卫华、孙晶岩、王荣伟

总成交金额
¥280.612584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雪莹

项目联系电话
18501345561

采购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10-69742558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柏之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泰合盈创园区院内6号楼4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501345561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定稿】辅助调查员-磋商文件.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2024年版)项目名称: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1011425210200030741-XM001/01采购人: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柏之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11425210200030741-XM0012.项目名称: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280.751714(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280.751714(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280.7517141为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与辅助调查员建立劳动关系、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五险一金等。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报告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2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五、开启时间:2025年12月2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富康路32号(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①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③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④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⑤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⑥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⑦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672号);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_。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2.8现场解密供应商代表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及开启地点参加磋商会议。须随身携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及本单位加密上传的数字认证证书。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7号联系方式:王工、010-6974255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柏之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泰合盈创园区院内6号楼4层联系方式:李工1850134556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工电话:1850134556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包:/。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11.8.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7.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60分钟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号条目内容01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3.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4.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柏之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李工18501345561;电子邮箱:libaozhu2025@163.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泰合盈创园区院内6号楼4层。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考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时间:完成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向采购人提交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后一次性支付。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1.5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方法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1-2协议(本项目不适用)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适用)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电子件或电子证照。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5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响应文件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3响应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5签署、盖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7★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8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如有);9分包意向协议(如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复印件的;(如有)10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否11其他无效情形响应人、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6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3.2.6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一商务部分30分1业绩12分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倒推)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的业绩合同,得3分,满分12分。注:1.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关键页(含首页、服务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加盖供应商公章。2.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资质证书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进行评分: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未提供得0分。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3项目服务团队配置10分1.项目服务团队配备架构合理,人员配备数量充足,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楚,10分;2.项目服务团队配备架构较合理,人员配备数量较充足,分工较明确,岗位职责较清楚,得6分;3.项目服务团队配备组织结构一般,人员配备数量基本充足,分工相对明确,岗位职责设置笼统,得3分;4.项目服务团队配备组织结构欠合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充足,分工不明确,岗位职责不清晰,得0分。二技术部分60分1需求理解分析8分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第四章采购需求的理解是否全面、清晰、深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1.分析思路清晰,内容全面完整、充分,可操作性强得8分;2.分析思路较清晰,内容较全面完整、充分,可操作性较强得4分;3.分析思路基本清晰,内容片面基本完整,可操作性一般,得2分。4.未提供该部分内容不得分。2服务方案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目标、服务计划、服务内容、工作进度计划等:1.内容全面详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强,得15分;2.内容比较全面详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一般,得10分;3.内容欠缺有待完善,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较低,得5分;4.未提供该部分内容不得分。3内部管理制度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组织架构、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1.内容全面、合理,能够充分保证服务质量,得15分;2.内容较全面、较合理,较能够保证服务质量,得10分;3.内容简略,基本能够满足服务质量,得5分;4.未提供该部分内容不得分。4培训方案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次数、培训形式等:1.方案全面、可行、针对性强,培训内容全面详实,培训计划及考核标准合理,得12分;2.方案较全面、可行、针对性较强,培训内容较全面详实,培训计划及考核标准较合理,得8分;3.方案存在部分缺陷,针对性较弱,培训内容片面,培训计划及考核标准欠缺,得4分。4.未提供该部分内容不得分。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审,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预案、安全保障、劳务纠纷处理措施等:1.应急预案内容完整,具有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及健全的应急措施,方案切实可行,得10分;2.应急预案内容较完整,应急管理体系及措施较完善,方案较为切实可行,可针对性较强,得6分3.应急预案内容相对全面,部分内容有欠缺,方案可行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得3分;4.未提供该部分内容不得分。三报价部分10分1报价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合计100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项目名称:昌平区统计局辅助调查员项目预算金额:280.751714(万元)服务内容:为北京市昌平区统计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与辅助调查员建立劳动关系、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五险一金等。二、商务要求1.合同履行期限及服务地点★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地点:具体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合同条款三、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为进一步适应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应对日益繁重的普查及各项调查任务,缓解人员紧张现状,增加基层统计所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及统计服务水平。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最新标准及行业规范、北京市相关部分发布最新标准及行业规范。2.服务内容及要求2.1服务内容2.1.1人员数量要求:为29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1.2服务要求(1)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辅助调查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与续签,提供合同到期续签提醒。(2)入离职管理:为辅助调查员办理入、离职手续,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并保障相应福利。(3)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及管理服务: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为辅助调查员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社保相关查询服务,办理工伤认定、退休及相关管理,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办理公积金提取相关手续。(4)人事关系管理服务:为辅助调查员提供存档咨询及档案转移手续办理服务,开具在职证明、介绍信、计生证明等各类人事证明以及提供相关的人事咨询服务。(5)薪酬核算及工资代发管理服务:为辅助调查员提供工资核算、考勤扣款计算、加班费的核算、社会保险费用扣除、个税扣除、工资和福利费发放等代发工资服务。★(6)资质要求: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7)提供在职期间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运行保障机制、人员管理制度等。2.1.3职责分工(1)成交单位:接收辅助调查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代发人员工资、代缴五险一金等工作。(2)区统计局:负责新招聘人员面试,负责确定招录人员名单,提供辅助调查员办公环境。2.2辅助调查员人员要求2.2.1辅助调查员职责(1)服从局队工作领导及岗位分配,严格遵守局队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2)负责完成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等工作任务;(3)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4)加强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作联络与沟通,强化工作指导与服务。2.2.2辅助调查员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统计调查工作;(2)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无违法违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没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等问题;(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具有昌平区户籍者优先;(5)学历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6)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7)不提供食宿。2.2.3其他要求(1)具备较强沟通协调、语言表达、学习能力,具有服务意识、团队意识,能够独立分析、解决常见问题;(2)有一定数据处理、文字材料综合撰写及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熟练运用Word、Excel等Office办公软件)应用操作能力;(3)具有统计和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软硬件维护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3.其他要求3.1劳务派遣服务费每人每月不高于100元。3.2项目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不得对外发布、提供有关保密数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劳务派遣协议甲方(用工单位)名称:34鉴于:乙方是专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并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服务公司,甲方因自身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章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第一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若甲方在本协议期满前表示不再续约,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在本协议期满前表示不再续约,但尚有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的派遣期未满的,除乙方提出异议外,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至最后一名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当日止。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录与变更第三条由甲方负责新派遣人员的招聘、政审及体检工作,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需派遣员工名册。(一)派遣员工数目有所增减,并需要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的,甲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通知的地址为本协议首部乙方的住所)乙方,并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以便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应在10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增减派遣员工,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或者即使回复不同意增减但无合理理由的,均视为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增减派遣员工。(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没有收到派遣员工变更的通知,乙方将继续按上月状况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反之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三章管理费及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数额及支付办法如下:劳务派遣费用实行预先支付。即:季度经费于当季度上一个自然月月底支付季度劳务派遣服务费及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每年第一季度,需根据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到账时间支付);以此类推每季度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甲方支付相关劳务派遣费用前,乙方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费用发票。(一)派遣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等。(二)劳务派遣服务费每人每月元。(三)如甲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应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账号:账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第五条根据甲方采用的服务项目,乙方每月15日前给甲方提供以下账单:社保账单、工资账单及整合对账单。第六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或者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劳动报酬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在派遣期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致伤、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抚恤金及丧葬费等均由甲方专项申报资金并支付派遣员工。第七条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其它未在本协议中列明的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方同意后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每月整合对账单中明确列举。第四章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对派遣员工的聘用有选择权、决定权,并在派遣期间具有工作安排、管理指挥权。(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报酬、工作地点、岗位、考核方式等标准。(三)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于每月工资发放的前三日将派遣员工上月考勤表及考核结果报送乙方。(四)如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妥当的救治措施。(五)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六)甲方在派遣期间单方辞退派遣员工的,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但因派遣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需要辞退的除外。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尽职尽责按照甲方要求、协议约定及甲方的派遣名单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二)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甲方确定的薪酬标准及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按照付款明细上甲方确认的社保基数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并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个人应缴费部分。(三)根据甲方报送的考勤数据,确定每月派遣员工的工资金额。(四)向派遣员工明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五)不得克扣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薪酬,也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任何费用。(六)应每(季度/半年/年度)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报告。(七)在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的前提下,派遣员工如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乙方应协助甲方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八)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九)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派遣员工依法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为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为符合社保转移条件的派遣员工办理社保转移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十)配合甲方,向派遣员工送达相应通知或文件。(十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确保其持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十二)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下,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员工及甲方的各项损失。第五章派遣员工的退回第十条派遣员工的退回(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限未满时,甲方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当于其上一个月的工资,可将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1、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由于政策改变或者甲方经营管理调整,不需要该批派遣员工的;4、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派遣员工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将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5、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强制戒毒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不得退回的情形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退回派遣人员。第六章协议的解除及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双方可友好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事宜。第十三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协议、更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或提前解除协议。第十四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裁决乙方对派遣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应由乙方按最终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判决书或经甲方确认的调解书)对派遣员工进行赔偿或补偿,与甲方无关。第十五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给甲方(含关联单位)或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七章争议解决及其他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第十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说明:(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0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辅助调查员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