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管绿化养护 自管绿地及自管片林养护服务 科研仪器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2025)



一、项目编号:11010525210200026194-XM001
二、项目名称:东坝乡2026年自管绿化养护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71.909111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市绿林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各庄路南1号院二层201室
中标金额:271.909111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市绿林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各庄路南1号院二层201室
91110105745458876L
271.909111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0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市绿林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1
271.909111万元
271.909111万元
东坝乡自管绿地及自管片林养护服务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东坝乡自管绿地及自管片林养护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文静宇、王爱军、李海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562909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以及关于贯彻

(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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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 16 号        
联系方式:贾工,654916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锐雅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2号朝青汇6层655            
联系方式:李学平,138103544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学平
电 话:  13810354469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布稿-12.15】东坝乡2026年自管绿化养护项目.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东坝乡2026年自管绿化养护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1010525210200026194-XM001采购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北京锐雅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10525210200026194-XM0012.项目名称:东坝乡2026年自管绿化养护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273.01760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273.017605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东坝乡2026年自管绿化养护项目273.0176051东坝乡自管绿地及自管片林养护服务注:供应商必须针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拆分响应。6.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磋商;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有圆满完成本项目工作的能力;(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12月2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不符合规定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五、开启时间:2025年12月2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不符合规定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扶持贫困地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进口产品管理:进口产品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2.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上发布。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3.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3.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3.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3.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3.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3.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16号联系方式:010-6549162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锐雅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2号朝青汇6层655联系方式:1381035446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学平电话:1381035446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2.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标的名称行业东坝乡2026年自管绿化其他未列明行业养护项目标的所属行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最高限价:为采购包预算金额(详见采购需求);超过了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无效。(2)采购人就本合同约定内容将不再支付最后报价以条款号条目内容10.2报价外的费用。因响应发生的费用缺漏项将是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将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最后报价不变,否则其响应无效。(3)总价填写无条件折扣后的总价,不得填写除价格外的任何其他优惠。有附加条件折扣的响应无效。(4)报价币种及单位:人民币元,币种及单位不符合该要求的响应无效。(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11.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磋商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收款单位:北京锐雅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潞河支行银行账户:11001018200059004395备注:写明项目名称(东坝乡2026年自管绿化养护项目),尽量写全;以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账户缴纳、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保证金缴纳时间段内的银行处理业务时间以及节假日等客观因素,确保按时到账。磋商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11.6.2为保证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的及时退还,成交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在本项目登记备案的邮箱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邮件告知准确合同签订日期,履行告知义务。条款号条目内容成交供应商发送邮件标题应为“xx合同已签订,请退还磋商保证金”,邮件正文应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并将合同关键页(包含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盖章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凭证(适用于单独缴纳方式)作为附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接收邮箱见磋商文件《采购邀请》中“项目问询”邮箱。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发送通知邮件,由此导致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或发票开票延迟等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7.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15分钟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条款号条目内容20.1确定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致电采购代理公司项目联系人。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810354469邮箱:ruiya7187@163.com。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锐雅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李工010-85757187-8011/13810354469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2号朝青汇6层655。条款号条目内容25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以及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序号金额(万元)费率1.M≤100.1.5%2.100<M≤500.1.2%3.500<M≤1000.0.8%4.1000<M≤5000.0.5%5.5000<M≤10000.0.25%6.10000<M≤100000.0.05%7.100000≤M.0.01%缴纳时间: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代理费补充内容1磋商报价次数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磋商完成后,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采购文件,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视频演示、样品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3.3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提出了演示视频的要求,则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相关内容。3.4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4.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4.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4.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4.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4.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4.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5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7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所报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构成6.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规定了“响应无效”的条款)7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8.2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0.5报价次数: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1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除外)。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建议的形式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1.5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2.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当面提交或邮寄。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响应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4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4磋商保证金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5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授权委托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响应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3服务期限/工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4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签署、盖章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7★号条款响应(如有)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中★号条款要求8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但能够应磋商性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是9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无效;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3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无效。2.5.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____。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最后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最后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编写评审报告。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审项目及权重评审要素分值1报价部分(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0-102近五年项目业绩(20分)每具备(2020年11月至2025年11月)一项类似业绩得5分,最多得20分。需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复印件。0-203养护技术方案(10分)养护技术方案的内容全面、详实,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10养护技术方案的内容全面,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强。8养护技术方案的内容全面,方案较合理,有针对性,可实施性一般。6养护技术方案的内容基本全面,方案较合理,针对性弱,可实施性一般。4养护技术方案的内容基本全面,方案合理性差,针对性弱,可实施性差。2养护技术方案的内容不完整,方案合理性差,可实施性差。1不提供。04养护机械、材料、器具设备和交通工具配置(6分)养护机械、材料、器具设备和交通工具配置充足,合理。6养护机械、材料、器具设备和交通工具配置较充足,较合理。4养护机械、材料、器具设备和交通工具配置基本满足要求。2不提供。05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10分)组织机构健全合理,人员配置合理,切合实际。10组织机构基本健全,人员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实际要求。7组织机构合理性一般,人员配置合理性一般。4有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2不提供。06病虫害防治测、预报、防治方案(10分)内容完整、方案可行性强。10内容较完整、方案可行性较强。8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可行性一般。6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可行。4内容不完整,方案不可行。不提供。7针对暴风、暴雨、暴雪、冰雹、干旱、冻害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0分)内容完整、方案可行性强。10内容较完整、方案可行性较强。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可行性一般。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可行。内容不完整,方案不可行。不提供。8火灾预防、监测、报告和相应扑救方案(10分)内容完整、方案可行性强。10内容较完整、方案可行性较强。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可行性一般。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可行。内容不完整,方案不可行。不提供。9养护人员岗前技术培训方案(8分)内容完整、方案可行性强。内容较完整、方案可行性较强。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可行性一般。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可行。2内容不完整,方案不可行。1不提供。010养护质量保证措施(6分)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明确、具体,有完整保证措施制度保障,可执行性强。6养护质量保证措施一般且无偏离,有相应制度保障可执行性一般。5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有描述但生搬硬套、没有针对性,且无相应制度保障,可执行性较差。4养护质量保证措施出现明显偏离,无法满足最基本的采购需求。2养护质量保证措施不完整,不可行。1不提供。0第四章采购需求一、工作范围:东坝乡乡域内主要自管绿化面积约193143.79平方米、自管片林面积205083.85平方米,总面积是398227.64平方米。按照《北京市绿化管理条例》及二级绿化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养护标准:贰级绿化养护标准。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二、养护工作内容1、负责补种乡自管绿地内的死苗斑秃(具体位置、面积及补种方案另定)。同时,在养护期限内若自管绿地发生死苗斑秃必须做到随时补种。2、按照北京市绿化二级养护标准的要求对上述绿地及树木进行养护管理(二级养护标准附后)。同时要有苗木的立账明细。3、保证人员、工具、机械充足,业务熟练,并且可派4名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专门负责绿地白色污染及垃圾的清理。4、保证绿地内的卫生整洁,做到无堆物堆料,及时清除绿地内枯死枝叶、剪枝,随时清理白色污染及其他杂物,保证绿地干净整洁。5、做到安全施工,在绿化养护过程中,出现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三、其他服务要求:1、保障和维护养护区域内绿植安全,确保绿植数量不减少,绿植生长旺盛、环境效益得到明显提升。2、绿地管理养护范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各种废弃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无明显的黄土露天现象。绿地环境应保持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树干及建(构)筑物等设施上无钉栓刻画、小广告等现象。3、绿地内无死树、枯枝,花坛、色带、绿篱、垂直绿化应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4、绿地管理养护所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保洁。四、附件二级养护质量标准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二、园林植物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一株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3)树叶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叶不超过50%。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三、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四、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五、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六、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第五章合同条款(本合同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基本事业绿化养护项目服务协议书(2026年度)甲方: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乙方:甲方: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国华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16号开户银行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东坝分理处开户银行账号:0107010103100000014联系电话:010-65491767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办,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服务事项及服务范围乙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区域内自管道路绿化养护(明细详见附件一)、服务期限内区域内道路绿化养护网格案件(含上划路,依网格案件处理要求)、重大活动及临时性应急保障任务时道路绿化保洁工作(依甲方通知)。第二条服务承包方式和期限1、承包方式采用由乙方包道路绿地养护质量、包安全文明作业、包检查考核验收合格等方式进行。2、合作期限本合同合作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到期后,乙方服务经甲方考核合格,甲方可以同乙方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两次。第三条服务要求1、保障和维护养护区域内绿植安全,确保绿植数量不减少,绿植生长旺盛、环境效益得到明显提升。2、绿地管理养护范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各种废弃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无明显的黄土露天现象。绿地环境应保持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树干及建(构)筑物等设施上无钉栓刻画、小广告等现象。3、绿地内无死树、枯枝,花坛、色带、绿篱、垂直绿化应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4、绿地管理养护所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保洁。第四条道路绿化养护服务费日常道路绿地养护服务费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具体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以上级财政部门资金到位情况为准。服务协议经费用于道路绿化的日常管护,包括管护人员工资、园林机具购置维护,以及绿植抚育、补植补造、改造更新、绿化有害生物防治、防火等日常管护活动。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东坝乡环境卫生质量考核评分细则(绿化)》的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费用结算。第五条付款方式道路绿地养护服务费按季度(季度/半年/年度)结算一次。经检查验收合格,拨付当期管护资金,如果检查验收不合格,按照“东坝乡环境卫生质量考核评分细则(绿化)”评分结果按比例拨付,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且甲方复查合格后,补拨暂扣的部分资金,如两次整改不合格,暂扣的资金予以核减,不再补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最后一次管护资金拨付时间涉及年度财务结算工作,暂定于11月30日前提前全额拨付当期管护资金。拨付完成后,甲方依据《东坝乡环境卫生质量考核评分细则(绿化)》,继续对当年乙方后续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验收评分,乙方须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如提前拨付期间检查验收不合格,按照“东坝乡环境卫生质量考核评分细则(绿化)”评分结果,乙方于次年1月底前,按比例退还管护经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道路绿地养护服务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金额根据服务费标准和验收情况确定。甲方收到发票后,将应付的道路绿地养护服务费及时付款给乙方。如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发票的,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6.1.1甲方依据《东坝乡环境卫生质量考核评分细则(绿化)》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负责道路绿地养护进行指导、监督与验收。6.1.2甲方每月抽查不少于4次,甲方进行检查时,若乙方的绿地养护质量不符合《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附件二)的规定,甲方将依据该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结果甲方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乙方,所扣除的养护费在当月应付的清扫费中扣除。6.1.3根据工作需要就乙方的养护时间、岗位、班次及日常运作等提出调整或整改建议。6.1.4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引导、监督乙方按照合同及其它约定要求开展工作。6.1.5如发生特殊情况(如有突发性保障、突击检查、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和市民投诉的事件等)需要临时对养护服务时间、内容等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直接指挥乙方完成相关工作。6.1.6如遇重大活动或临时性应急保障任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工作时间、养护要求等事项,乙方应全力配合并完成养护任务。(二)乙方权利义务6.2.1全面完成甲方委托乙方道路绿地养护工作,按照道路的“两扫一保”作业方式,每天人工清洁不少于2次,随道路作业巡回保洁。6.2.2乙方清扫人员的具体工作:乙方应按照《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附件二)执行养护任务,不得违章养护,严禁酒后作业,由于乙方未及时进行道路绿地养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2.3乙方所配备的养护人员应能够胜任所承担的道路绿地养护工作任务,且养护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甲方所核定的道路养护人员数量。6.2.4乙方养护人员使用的养护工具、工服、安全护具等均由乙方负责提供。6.2.5乙方养护人员保证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文明作业。6.2.6乙方必须对养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次。如乙方的养护人员不能完成道路养护任务或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有关养护人员。6.2.7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养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费用。6.2.8养护工作在露天进行的,如遇雨雪天气时,乙方可视天气情况调整当日的养护作业时间,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养护工作需求,乙方应当全力完成。6.2.9根据区网格监督中心要求,凡涉及甲方辖区内的网格监督的事件、部件,需在完成时限内及时结案,未及时结案造成超时红灯出现,甲方将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第七条违约责任7.1本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7.2乙方应于本协议开始履行之日前向甲方备份所有养护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如甲方发现养护人员非名单上的人员或乙方有未与保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甲方有权立即要求该养护人员停止工作,要求乙方在2小时内更换符合用工条件的养护人员完成清扫工作。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履行,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未支付的养护费不予支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转让其他方。7.4双方发生争议的,在通过本协议约定方式解决争议之前,乙方应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中止养护工作,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就争议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9.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9.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9.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2026年东坝地区自管绿化面积统计表》附件二:《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附件三:《东坝乡环境卫生质量考核评分细则(绿化)》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一:2026年东坝地区自管绿化面积统计表序号点位名称管理类型明细类型四至范围面积(平方米)新增/减少1老工业公司路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驹子房路、南至晶体路、西至晶体研究所门前、北至晶体路237.11原有2东风林地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机场第二高速西辅路、南至村界、西至管庄路、北至楼梓庄路13139.39原有3滨河路两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管庄路、南至滨河路、西至乡界、北至滨河路2381.86原有4三岔河村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机场第二高速西辅路、南至坝河北岸、西至管庄路、北至村界3836.85原有5单店村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单店西路、南至单店南路、西至单店西路、北至东坝南二街283.12原有6东晓景林网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村界、南至村界、西至机场第二高速东辅路、北至村界5063.27原有7马厂至楼梓庄路两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机场第二高速西辅路、南至楼梓庄路、西至管庄路、北至楼梓庄路7244.57原有8东风村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北小河西岸、南至滨河路、西至村界、北至村界1894.69原有9政府街两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驹子房路、南至东坝南二街、西至驹子房路、北至东坝中街900.76原有10东坝中街路两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管庄路、南至东坝中街路、西至乡界、北至东坝中街路9765.89原有11焦庄林网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乡界、南至村界、西至机场第二高速东辅路、北至坝河南岸669.86原有12驹子房路东侧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东泽园小区西侧、南至驹子房村排水沟、西至驹子房路、北至东坝南二街4102.53原有13后街村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村界、南至东坝大街、西至后街路、北至乡界2713.59原有14西北门村级路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东坝斜街路口、南至村界、西至滨河路、北至乡界3712.74原有15南一街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东坝中路、南至东坝南一街、西至单店中路、北至东坝南一街9306.89原有16东坝南三街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东坝中路、南至东坝南三街、西至单店中路、北至东坝南三街2705.75原有17单店南路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东坝中路、南至乡界、西至单店中路、北至奥园小区三期南栅栏673.34原有18东坝南二街南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东坝中路、南至东坝南二街、西至单店西路、北至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北侧1653.05原有19奥道自管绿化养护片林东起东坝中路、南至单店南路、西至单店中路、北至东东坝中29347.47原有19奥道自管绿化养护片林街29347.47原有20康静里小区西侧自管绿化养护片林东起康静里小区西侧、南至东坝南二街、西至东坝路、北至东坝路7692.91原有21东坝家园北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片林东起东坝中路、南至东坝家园小区北栅栏、西至东坝路、北至坝河南岸24582.65原有22单店中路南段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单店中路、南至单店南路、西至单店中路、北至东坝南二街3467.28新增23西坝街消防队门前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顺远街、南至消防队栅栏、西至西坝街、北至顺远街219.04新增24北京中学北门北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驹子房路、南至康源路、西至东坝中路、北至坝河林地3208.71新增25半截塔路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亮马河小桥、南至半截塔路、西至纺织厂门口、北至半截塔路7026.92新增26石各庄二高南侧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管庄路、南至石各庄路、西至乡界、北至石各庄路28989.17新增27东晓井加油站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中国石油加油站、西至官庄路、南至加油站、北至加油站201.88新增28通坝东路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通坝东路、南至东坝中街、西至通坝东路、北至康源路1432.95新增29东坝郊野公园东栅栏外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机场二高速辅路、南至圣隆园林东门、西至郊野公园栅栏、北至康各庄路7988.23新增30盛隆园林东门南侧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机场高速辅路边沟西、南至圣隆园林南门、西至圣隆园林11107.89新增30绿地自管绿化养护绿化围挡、北至圣龙园林东门11107.89新增31东苇路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东苇路、南至三岔河桥、西至东苇路、北至滨河路、10656.18新增32润泽路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北京市政路桥外墙、南至东坝中街、西至润泽路、北至市政路桥367.61新增33西坝街与润泽路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润泽路、南至恒大江湾西门、西至润泽路,北至西坝街43新增34安家科技文创园北门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安家、南至单店南路、西至中保研,北至北京博瑞汽车院墙280.67新增35东坝公园北门东侧围栏外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北二停车场、南至公园围栏、西至公园北大门、北至沟渠边427.35新增36金泽小学西南侧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金泽小学南门、南至康居南街、西至驹子房东路、北至金泽小学145.98新增37启东路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福润四季B区、南至康各庄路、西至福润四季A区、北至东坝南二街529.45新增38红太阳东路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社区医院、南至郊野公园北一门、西至红太阳、北至金驹F区南门580.85新增39丽湾家园南门两侧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丽湾家园小区、南至畅颐园、西至西坝街、北至丽湾家园1858.04新增40高杨树中街绿化自管绿化养护绿化东起富东嘉园东院墙、南至富东嘉园小区、西至高杨树路、北至高杨树南里小区853.9新增10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针对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标注为“★”、“#”条款:(供应商需对“★”、“#”条款(如有)逐项填写;如本项目《采购需求》无“★”、“#”条款,本部分可为空白。)针对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未标注“★”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选择):□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须填写下表内容;无偏离即为对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1.“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2.若此表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管绿化养护 自管绿地及自管片林养护服务 科研仪器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