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车辆保险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ZLX-BMC-2025-27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891670279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采购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桥南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891-658007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
代理机构地址: 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

一、采购项目内容

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XZLX-BMC-2025-273
二、项目名称: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2幢2单元
成交金额:13.102506万元/年
评审得分:88.00
五、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时间

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为执法调查支队现有公务车辆购买交强险、车船税和商业险。
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出具所有车辆保单。
当年合同到期后对乙方的履约及服务保障情况进行评价,经甲方填写《执法调查支队车辆保险服务测评表》,较满意及以上评价比例至少达到90%及以上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次年根据实际出险情况出具保单,以保单实际金额进行续签。
3年,采取“1+1+1”每年一签的模式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及其他成交标的。
六、评审专家名单:王荣、鲁青兰、饶春艳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收取标准为1.5%。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1965万元(人民币)。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桥南侧
联系方式:0891-65800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
联系方式: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先生
电 话:0891-6702797

二、开标时间:2025年12月30日 10: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3.435947 万元(人民币)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保险服务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行政区域
西藏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11:03

开标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10:00

预算金额
¥13.435947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8916702797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采购单位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桥南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91-6580070

代理机构名称
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

附件:

附件1
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pdf

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ZLX-BMC-2025-27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采购人:边防检查总站采购代理机构: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说明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与要求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五、磋商程序六、确定成交人及授予合同七、其他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索引附件1响应函附件2磋商一览表附件3分项报价表附件4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附件5资格后审表附件6授权书附件7业绩一览表附件8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附件9技术偏离表附件10方案及承诺附件11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附件12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七章评审办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1页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项目概况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ZLX-BMC-2025-273项目名称: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3.435947万元/年最高限价:13.402506万元/年采购需求:为执法调查支队现有公务车辆及购买交强险、车船税和商业险。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当前所有车辆投保工作。本项目履约期为三年,合同每年一签,即“1+1+1”模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响应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3.1供应商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4日,每天上午9:30至12:3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远程获取(现场获取流程:提供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远程获取流程:1.将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第2页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3039218420@qq.com;2.代理机构将对原邮件回复相关后续事宜。)售价:30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五、开启时间:2025年12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各项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桥南侧联系方式:0891-658007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联系方式:13628909058(仅限工作时间拨打)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先生电话:0891-6702797第3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项目内容规定1项目编号XZLX-BMC-2025-2732项目名称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3项目标段未分标段4预算资金13.435947万元/年最高限价13.402506万元/年5采购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桥南侧6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7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8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9响应有效期自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算90天。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及构成1.套/标段(标包):正本1份,副本2份,响应文件电子档2份(Word文档格式1份、正本盖章后的PDF格式1份)。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密封、标记、签章及递交等要求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一切资料,无论是否要求另行提交,均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体现。11磋商保证金无需缴纳1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不涉及13磋商地点(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地点)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新气象宾馆院内)1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5发售标书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4日,每天9:30—12:30;15:3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16递交竞争性2025年12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16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25年12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17磋商时间(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请在磋商时间前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交至磋商地点,逾期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18联合体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相关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正文。19是否仅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不属于仅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20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0人和评审专家共3人(技术类专家2人、经济类专家1人)组成;磋商小组确定方式: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1响应报价单位及格式要求1.所有响应报价单价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总价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磋商一览表总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并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精确到分)。2.供应商磋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无特殊要求只报总价。最后各分项报价按初次磋商总价报价与最后总价报价比例折算,即最后各单项报价=供应商初次各单项报价金额×(供应商最后总价报价/供应商初次总价报价)。22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3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号、财库〔2019〕19号文件)范围的,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4政府采购支持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参与本项目且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参与本项目且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中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相应的24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不予认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相应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5.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6.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6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代理机构随其他采购文件一同留存,信用信息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共同参加本项目的响应。27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28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成交价的1.5%收取对象:成交人第8页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9页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潜在供应商:指有意参加响应的供应商。2.5成交候选人:经过竞争性磋商小组详细评定,标明了明确排序的并供进一步在其中确定成交人的供应商。2.6成交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2.7“货物”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供应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8“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各种非实物形式的事务履行,包括服务内容本身、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2.9“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服务、伴随服务及产生的成果等。2.10“书面形式”系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1“▲”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2.12“伴随服务”系指供应商须承担的与供货及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培训、成果编制、保险、税金等。2.13除非竞争性磋商公告及下文另有规定,则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货物”、“服务”均不包含工程相关内容。2.14对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明确定义的内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若无相关规定,则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解释为准。2.15“现场查询”系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现场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现场打印存档。第10页▲3.合格的供应商3.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2若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地为本项目提供了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等服务或与提供服务的公司有从属及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无效。3.3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4供应商必须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3.5对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供应商,需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联合体参与响应的要求。4.响应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联合体响应(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响应的情况)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5.2如果本次招标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响应,则整个联合体将被视为一个供应商,且组成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各成员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时,除须提交联合体各方各自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该协议中应明确指定联合体的牵头人,阐明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声明联合体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承担各自独立和相互连带的责任;(2)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应与各自的特长、专业工作经验和资质等级允许承担的工作范围(若有时)相适应;(3)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成交后签署的合同文件,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除牵头人之外的联合体其他各方的单位负责人应签署并提交授权书,以证明联合体牵头人的资格;第11页(5)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6)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响应,也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本次响应,如有违反将取消全部相关供应商的响应资格;(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分工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整个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等级。5.3在磋商文件格式中,除特别说明需要联合体各方或某一成员方进行盖章、签名、证明或提供资料之处,均可由牵头人进行盖章、签名、证明或提供资料。6.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7.询问供应商对磋商事项或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8.质疑和投诉8.1质疑和投诉的提出时限、程序、所需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8.2提出质疑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3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同一采购环节的重复质疑概不接收与回应。8.4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按以下规定计算:(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供应商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下载的,质疑应当在下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竞争性磋商由供应商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第12页地点领取的,质疑应当在领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质疑应当在邮件发送成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于其他能够明确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的情况,质疑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或提供期限届满之前未下载或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或出现其他不能够明确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的情况时,质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在法定的时限内补充完整,否则自行承担不利结果。▲9.特别说明9.1供应商响应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企业认证、投入人员等,若无特别说明必须为其自身所有。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9.3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对于成交人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有可能被拒绝。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第13页1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的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逾期回复或未回复视为完全知悉并认同澄清或修改内容。11.3为使供应商在编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日期。11.4澄清与修改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冲突之处,以澄清文件与修改内容为准;多份澄清与修改内容之间如有冲突之处以磋商时间前最近一期为准。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与要求12.响应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2.1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12.2供应商可以提交使用除中文外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关键段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语言的原因造成的对供应商不利的情况,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3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权威部门规定的表示方法。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编写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第14、15、16条要求填写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价格表;(2)按照第17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是否合格,成交后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照第18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4)按照19条规定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资料。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4.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14页中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函等各项内容。▲14.2供应商不得将一个标段内所列进行分割响应。15.响应报价▲15.1每种采购品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如果报价单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单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15.2磋商一览表要求:依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执行。15.3响应报价单位及格式要求: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15.4供应商不得将可能影响标的的主要子项作为另行收费项,否则将不予认同,在评标时仍将把这部分价格计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之中。15.5供应商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如有缺漏项,其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在评标时将把其他有效响应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供应商的评标价格之中。▲15.6项目如分标段,供应商在磋商一览表中必须分标段报价;项目如分标包,供应商在磋商一览表中必须分标包报价。不得将所有标段(标包)合并报价。15.7供应商应当保持单项价格的合理性,严禁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况,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有权对各单项进行核查,对于严重超过市场价格的单价,将在正式合同中明确:对于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单项,如果发生数量变化,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单价进行认价。16.响应货币报价应以人民币(RMB)报价。17.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证明文件17.1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第15页17.2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18.证明服务质量或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8.l供应商应提交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服务质量或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内容,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8.2证明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货物和服务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现场测试,供应商应提供:(1)服务主要技术标准、质量等;(2)逐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对照,指出自己提供货物或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3)测试所需必要设备与系统清单。18.3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标准及参照的牌号或样本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响应中选用替代标准,并作出偏离说明。▲18.4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9.磋商保证金19.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19.5条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19.2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4保证金的退还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19.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第16页(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9.6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磋商时查验供应商递交的相关缴纳凭据及实际到账(保函等提交)为准。20.响应有效期20.1响应有效期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20.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延长响应有效期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第19条有关磋商保证金退还和没收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式样2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及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及构成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每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除特别说明的情形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均指纸质型文件。2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轻易擦去且不易褪色的档案墨水书写或用印刷设备印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使用正本的复制件(需要独立签名、盖章、说明的部分除外)。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2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签名及盖章21.3.1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格式中要求供应商签名(盖章)或加盖公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签名(盖章)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在投标文件格式中,除特别说明需要联合体各方或某一成员方进行盖章、签名、证明或提供资料之处,均可由牵头人进行盖章、签名、证明或提供资料。▲21.3.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必须加盖骑缝章(供应商公章)。第17页▲21.3.3除供应商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名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1.4响应文件电子档21.4.1“PDF格式”电子文档“PDF格式”电子文档应以U盘或光盘为介质制作,其内容应为按照21.3条要求完成签名盖章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扫描件,文件格式应为“*.pdf”且不允许加密。21.4.2“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档“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档应以U盘或光盘为介质制作,其内容应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此处所述内容不含签名、盖章部分)一致,文件格式应为“*.doc”或“*.docx”且不允许加密。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1供应商应将以下文件分别用封套密封:(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响应文件电子档;(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有副本;(3)另备的磋商一览表;(4)另备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如有)。22.2密封封套上应注明的内容(1)所封装文件的名称,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响应文件电子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副本”“磋商一览表”“磋商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补充、修改内容”等字样;(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标段/标包(如有);(3)供应商名称(所注名称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地址;第18页(4)“请勿在(磋商时间)前启封”字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时间前根据封套所注内容执行采购相关程序,若因封套上所注内容错误或不清晰导致误判,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2.3密封要求供应商应使用无法从外观透视所封装内容的材料(如厚纸、塑胶箱、塑胶袋等)对文件进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22.4供应商另备一份磋商一览表进行单独密封,磋商一览表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和盖章(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2.5供应商须另备一份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进行单独密封,若为保函则应提供原件。22.6供应商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单独密封,不得与其他须单独密封的文件一同封装。22.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密封要求22.7.1供应商拟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须另备一份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声明函原件并单独密封。22.7.2当单独密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声明函不一致时,以单独密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22.7.3当仅提供了单独密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仅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声明函时,以仅提供的声明函为准。22.8“磋商一览表”的密封要求22.8.1供应商拟提供“磋商一览表”,须另备一份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声明函原件并单独密封。22.8.2当单独密封的“磋商一览表”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声明函不一致时,以单独密封的“磋商一览表”为准。22.8.3当仅提供了单独密封的“磋商一览表”,或仅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磋商一览表”时,以仅提供的“磋商一览表”为准。2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第19页23.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地点。23.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或某一组成部分)将被拒绝。2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24.1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对其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4.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21条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4.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自响应截止时间至响应有效期满之时,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25.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不参加响应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如供应商未按要求书面反馈,将被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五、磋商程序26.磋商26.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26.2截至磋商之时,供应商家数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不进行磋商。26.3依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撤回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启封。26.4磋商时,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审查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密封完好并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或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通知、是否有保证金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26.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20页26.6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价格分核算以最后提交的有效报价为准。26.7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在最后报价确认前不对各供应商公开。26.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或报价记录并由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确认,存档备案。27.评审27.1评审过程的保密性27.1.1凡是属于磋商过程中报价及磋商内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内容,采购相关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27.1.2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试图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磋商或评审的行为,都将可能导致响应失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7.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7.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27.2.3供应商未按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将不被认可。27.3评审办法本次采购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所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27.4评标结果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名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以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为准直接确定成交人。第21页六、确定成交人及授予合同28.确定成交人采购人将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成交人,或以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为准竞争性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29.成交结果29.1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人发放《成交通知书》,同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9.2除因质疑投诉或其他法定情况导致成交结果发生改变的情况外,《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3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处理30.1所有已启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存档,无论成交与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不退回。30.2依法暂停(停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封存。30.3截至磋商之时,供应商家数不满足法定磋商条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启封并退回供应商。31.合同授予标准合同将授予其响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成交原则的供应商。32.签订合同32.1成交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文件、成交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2.2成交人应当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递送有效合同原件,以便公示及备案,逾期递送造成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成交人承担。33.代理服务费33.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比例)及收取对象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执行。第22页33.2代理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及缴纳方式以采购代理机构发放的《代理服务费收取通知书》为准。七、其他34.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4.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34.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号、财库〔2019〕19号文件)范围的,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4.3根据财办库〔2020〕123号、藏财采办〔2020〕138号文件精神,本次采购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拟投产品须依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包装要求34.4落实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相关政策。35.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为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规范我司从业人员行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特作以下廉洁自律承诺,并接受招响应或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包括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下同)监督。我司所有从业人员在招标及采购代理工作中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不利用工作之便从供应商、采购人等处谋取私利;2.不索贿受贿;3.不向供应商收取回扣、佣金和其它形式的好处;4.不接受可能影响招响应活动公正性的各种宴请;5.不参与由供应商、采购人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第23页6.不到供应商、采购人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7.不泄露招标底价、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等响应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8.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如公司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有关当事人均可向我司反映,或直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我司监督电话:0891-6790086。第24页第四章合同格式第25页总站执法调查支队2026-2028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乙方:第26页甲方代表总站机关,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于年月日举行了竞争性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确定乙方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该合同价款为固定不变价,已包含全部保险金额、人工、税费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对于因价格波动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调整,一律不增加资金。二、履约保证金无三、完成时间及付款方式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出具全部车辆保单。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完成全部车辆保单的出具工作,由甲方按照《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审核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及付款申请,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00%货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称:甲方每次支付款项前,需具备的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按不同服务内容分别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2、成果验收单;3、合同款支付申请,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或不予支付。若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27页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账号拨付款项后,其付款义务即时履行完毕。乙方确保提供的账号信息真实有效,因乙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付款失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四、保险条件(一)投保车辆详见附件(二)保险条款1.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相关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2):条款名称批文号适用地区2.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条款内容,在此之后投保的车辆将适用乙方最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三)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投保险种及限额标准投保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四)保险期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第28页对于原保单到期车辆,保险起期为原保单到期之时;对于新增车辆,保险起期为甲方递交投保资料次日0:00时;期内退保车辆:自甲方递交退保申请当日24:00结束。五、投保及出单流程1.甲方向乙方出单公司提供“投保车辆清单”。2.乙方出单公司及时出具保单和发票。保单出具后,保险责任即时生效,保险责任以保单载明的内容为准。3.乙方出单公司在保单出具后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承保车辆清单”。4.新增、报废、脱保或漏保车辆处理:经双方同意,对甲方新增、报废、漏保或脱保车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新增、漏保和脱保车辆办理保险手续,且甲方应及时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对于甲方报废车辆,乙方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5.甲方在已提供投保清单而乙方未及时出具保单的情况下,若车辆出险,乙方承诺对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责任。6.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合同中的投保车辆,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或附加限制性条件。7.甲方确认保单送达达情况,对于发生保单遗失等特殊问题的,由甲方、乙方协调解决。六、保险公司服务方案为了向甲方及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乙方应切实遵守以下组织实施条款:(一)建立完善的保险服务组织体系1.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各项保险服务内容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领导小第29页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小组职务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组长组员小组组长:由乙方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参与并决策统保工作中的要事。领导小组应设立日常联系人至少2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乙方负责该项目部门人员,至少有1人为乙方核保核赔部门人员。日常联系人职责为:(1)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负责本合同中各项内容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2)负责与甲方以及乙方内部的沟通与协调;(3)负责甲方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与协调。(4)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发生变动,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各被保险人。2.成立专项服务小组在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立项目服务小组,负责本合同中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做到专人出单、专人理赔,实行更快捷的出单、理赔服务。小组职务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组长客户服务经理第30页项目服务人员小组组长:由分公司相关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客户服务经理:指定2名,负责本合同有关内容包括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服务人员:至少配备2名,协助客户服务经理提供保险服务。3.拉萨市网点地市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办公地点备注拉萨市4.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发生变动,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各被保险人。5.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甲方各被保险人对乙方项目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的限期内予以更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三)组织实施回访服务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组织各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进行客户回访服务,由出单公司对甲方各被保险人进行定期登门回访(包括重大节日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四)定期提供理赔数据1.乙方应在每季度初15个日历天内以电子版本形式向甲方提供上一季度甲第31页方车辆出险及理赔统计报表(应加盖签章)。2.理赔统计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3.乙方应针对重大赔案(即车险损失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应及时上报甲方,并实时跟踪及汇报案件处理进展。(五)及时反馈机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变动,对本项目造成影响,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六)建立投诉制度1.乙方建立有效的投诉制度,被保险人在各对应专职人员未有效履行本合同中有关服务条款可提出投诉,乙方应第一时间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有效方式反馈给甲方。2.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3.专职人员如果被被保险人有效投诉,甲方有权责令被投诉公司改正。对于同一人员发生2次(含)以上的投诉,乙方就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调整,并处理相关负责人,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在5天内通知甲方。(七)免验车服务甲方的所有车辆投保前免验车,对于特殊情况需验车时,乙方提供上门验车服务。(八)理赔服务方案乙方所授权的各出单公司均应建立甲方车险项目客户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甲方各级机构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1.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乙方同时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为甲方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保证甲方在理赔第32页服务方面享有优质服务。对于超出分公司权限的案件,总公司应限时处理,做到切实缩短理赔时效,保证理赔服务质量。2.接报案(1)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甲方车辆如有出险,可全年365天随时拨打保险服务专线电话进行报案,或直接向项目服务小组专属联系人报案。(2)以下情况,乙方应视同为及时报案:①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互联网站等获取事故信息的。②如因不可抗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乙方认可甲方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3.现场查勘(1)出单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30分钟内,郊区县应在2小时内到达。(2)如出单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甲方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3)对于符合当地道路交通快速处理办法的保险事故,按相关规定执行。(4)甲方车辆出险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甲方会同乙方共同确定对受害方的赔偿方式,轻微交通事故甲方可拍摄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赔付依据。4.拖车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出单公司应提供免费拖车服务,除无法控制原因之外,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2第33页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出单公司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甲、乙双方共同核定后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符合当地收费标准的拖车发票。(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可达到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数额。5.定责定损(1)出单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5000元以下,最快在当场确定损失金额,现场无法及时定损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50000元(含),3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0-100000元(含),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00元以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车型、稀有车型等因配件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定损的车型,乙方理赔服务专员应会同甲方出险单位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当被保险人和出单公司双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单公司应同意聘请被保险人指定的获得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的公估费用。(2)如出单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出单公司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4)涉及人身伤亡乙方医疗核损人员可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出险单位第34页与伤者协商赔偿方式与赔偿金额。事故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且经乙方医疗核损人员书面认可的,事故双方应在《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赔偿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事故双方经协商可以达成一致,但乙方不同意按协商结果赔偿的,乙方医疗核损人员应直接参与谈判,协助事故双方达成更为合理的协商结果。事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且经乙方医疗核损人员书面认可的,事故双方应在《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赔偿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事故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任一方提起诉讼。根据法院判决书进行赔偿。6.车辆维修(1)车辆出险后,除了出单公司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应为二级及以上修理厂)、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出单公司以实际损失情况协商定损,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出单公司同意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3)受损车辆在被保险人和出单公司事先共同认可的修理厂修理,经被保险人委托,修理厂可代为办理理赔手续。(4)甲方受损车辆的维修产生返修的,返修费用由修理厂承担。7.索赔材料递交(1)交强险索赔所需单证。(2)被保险人通过传真或网络按本条款有关规定向出单公司提交以下索赔材料即可(原始单证10日内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包括(保险公司列明):特殊个案,经与被保险人协商,向出单公司提供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35页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部分索赔单证的,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出具合理的书面证明或说明,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出单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准备有关索赔资料的过程中,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上门收取资料服务。(3)出单公司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一次性以书面方式告知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出单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出单公司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4)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单方肇事事故,损失金额1万以下被保险人可不必向出单公司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出单公司进行事故调查。8、赔款支付时限(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出单公司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金额结案时限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下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50000元(含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以上(2)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乙方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九)特殊情况处理1、第三方责任事故第36页(1)乙方安排专人全程协助处理相关事宜,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处理、医疗救助、法律救援服务机制。协调相关医疗救助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全程协助进行赔偿处理、医疗救助、法律事务处理等相关事宜。(2)先行支付医疗抢救费用,第三方责任事故涉及人伤,因抢救受害人需要支付抢救费用的,应甲方要求,经审查核实,乙方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3)提供小额人伤案件快速处理服务交强险在乙方投保的本项目保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员受伤且责任明确,有条件在事故现场快速协商处理的人伤案件或责任明确,伤者经过一次性门诊治疗,申请或同意快速处理的人伤案件。乙方应在现场协助一次性快速处理。(4)提供人伤案件“现场调解,当场通知赔付”服务为人伤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现场调解服务,事故双方在乙方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合同的,现场缮制赔案,当场通知财务付款。事故双方也可以与乙方预约时间、地点,提供上门调解服务。2.异地出险理赔(1)保险车辆在投保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属地分公司委托出险地保险公司代为查勘、代定损及协助甲方出险单位办理相关索赔手续,相关委托事宜由乙方属地分公司协助完成。(2)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甲方出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3)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乙方属地分公司协助联系出险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如果需回属地医治的,乙方属地分公司应协助联系医疗急救中心接送伤者回属地治疗,并协助联系属地的医疗机构接治伤者。第37页(4)涉及车辆损失的事故,乙方属地分公司应协助甲方出险单位安排拖车及修理相关事宜。如受损车辆需要返回属地专修厂修理的,乙方属地分公司可协助联系救援公司免费将受损车辆拖回属地进行修理。(5)被保险车辆异地出险的,如需要在出险当地领取赔款,在甲方出险单位通知乙方属地分公司后,乙方属地分公司即启动全国通赔机制,甲方出险单位可在乙方出险地分公司取得赔偿。(6)凡在外地修理的车辆,需要回属地进行车辆检测的,乙方属地分公司提供免费车辆检测服务。3、代位求偿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责时,乙方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先予赔偿甲方的车辆损失,同时从甲方取得代位追偿权利,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金额进行赔偿。4、预付赔款对甲方及各下属单位车辆,对保险责任明确,损失明确的涉及人伤或/和物损的案件,可在责任范围内对已确定的人伤或/和物损损失按照50%预赔,其中,对已确定的车辆损失,可在责任范围内100%预赔。5、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单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6、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第38页7、理赔相关费用赔偿保险车辆赔案中的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乙方负责赔偿。8、免除现场查勘事故对于下列保险事故,乙方同意免除现场查勘:(1)对于经过公安交通部门勘察的保险事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处理书索赔、现场照片,免现场查勘。(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免现场查勘。(3)实际情况可以免除现场查勘的案件。9、免除交管部门手续事故对于下列保险事故,乙方同意免除交管部门手续:(1)保险责任明确的单方事故。(2)停放受损事故,无法确定责任方,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内,且不扣除免赔额。(3)双方事故,责任明确,无人伤,双方对责任无异议。(4)玻璃单独破碎险事故、刮底盘事故等单方事故。(5)均在乙方投保车辆,发生碰撞不涉及人伤,经乙方现场查勘确认的且双方无异议。(6)其他可免除交管部门手续事故。(十)客户服务1.法律援助服务甲方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对于甲方不能亲自处理善后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书面授权免费代为处理。乙方服务专线可接受甲方的服务预约。第39页2.代办审检服务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免费提供代办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服务,但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所需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客户服务中心可接受此项服务的预约,并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承诺服务时限,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限不得超过甲方提出申请后5日内。3.全国通赔服务乙方为甲方车辆免费提供异地查勘、异地定损、异地单证收集、异地理算核赔、异地支付赔款等车险理赔服务,无论甲方车辆在国内任何地区出险,都能获得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服务。4.车辆紧急救援服务乙方承诺在保险车辆发生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甲方要求,出单公司服务小组人员应于1小时内协助联系并安排对甲方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免费紧急救援。5.法律救援服务甲方在乙方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出单公司应根据案情为甲方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咨询甲方在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可告知乙方项目服务小组人员,乙方出单公司将组织法律专家免费给予事故处理咨询。7.提供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服务如客户需要,可通过电话申请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服务,由出单公司项目服务小组安排人员免费上门收取理赔资料,并代办理赔服务。第40页8.通融赔付乙方承诺提供特殊案件通融赔付服务。如果甲方认为确需要通融的,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经双方协商,乙方将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损失50%,通融赔付,年度累计通融赔付金额不超过保费的100%。9.偏远地区事故处理偏远地区的保险事故,无法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视情况可免除交管部门的手续,若乙方查勘人员也无法到达,乙方认可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修理发票、第三者确认的损失赔偿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七、一般条款(一)合同有效期3年,采取“1+1+1”每年一签的模式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当年合同到期后对乙方的履约及服务保障情况进行评价,经甲方填写《执法调查支队车辆保险服务测评表》,较满意及以上评价比例至少达到90%及以上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次年根据实际出险情况出具保单,以保单实际金额进行续签。(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提前120天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但以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虚假陈述,以至于严重影响乙方是否承保的决定为限。(三)知识产权与保密1.乙方声明和保证: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第41页甲方接受乙方服务或使用接受乙方服务所得成果时,不会遭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任何权利主张。如果第三方因乙方服务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的相关事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其他费用。2.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所得成果及甲方接受乙方服务所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甲方项目之外的目的而使用、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上述成果及知识产权。3.乙方应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固定资产状况、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等)负有永久保密责任,除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更改、解除和终止而终止。(四)违约责任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出具全部车辆保单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整体或其任何一部分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3、乙方在选任涉及履行本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时,应当谨慎,若因乙方或乙方员工的原因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第42页赔偿;乙方员工在履行本合同时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4、乙方若泄露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资料和情况,应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5、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改正,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且改正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6、乙方所提供的保险服务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乙方除应自行承担整改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已收取的费用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已收取的费用全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7、本合同禁止乙方以各种形式进行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1)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内容并且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正的情形;(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代理与甲方利益存在或可能有冲突的任何其第43页他当事人的事务。”。八、不可抗力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九、合同争议的解决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拉萨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由败诉方承当。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通知和送达甲方确认有效送达地址为: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桥南侧乙方确认有效送达地址为:法院、仲裁机构或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通知、函件、律师函等)均可通过专人送达、中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等合法方式向本合同下预留地址进行送达。乙方更改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第44页十一、其他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计量单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本合同经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4、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代理。5、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拟修改合同内容的一方应当就修改事项列明拟修改条款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经讨论并同意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后,应就修改条款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作任何更改或补充,必须经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方如发生资产重组、并购等债权转移情形时,应于工商登记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对方。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8、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乙方由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的,应当将相关委托手续作为合同附件。第45页签字页:甲方(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乙方(盖章):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西藏自治区柳梧新区柳梧大桥南侧地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开户银行: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账号:账号:账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账户名称: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第46页第五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一切资料,无论是否要求另行提交,均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体现)第47页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索引序号评审条款评审要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对应页码一资格审查二符合性审查三综合评分四其他注: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索引表格放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后,正文的第一页。第4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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