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管线搬迁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2026)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2000250606115570-12300821

采购项目名称:
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

公告标题:
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50606115570-12300821
二、项目名称: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
上海城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创业园2号楼404
85.75
2478525.94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
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
清单、图纸所有内容
60日历天
王贤亮
沪2312022202308933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友琦,钱毅,樊志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价费【2005】056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43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参与本项目磋商的4家单位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进入详细评审。 各家响应单位的方案均满足要求,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保证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项目管理机构,类似项目业绩等均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中,上海城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方案更优一些,经综合评审,推荐上海城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600号
联系方式:136518731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
联系方式:134725361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小瑛
电话:13472536163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10.8K
采购文件附件:

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pdf1.5M

首次公告时间:
2026-01-05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城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城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1904.365974万元,资产总额为200.779183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城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29日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2000250606115570-12300821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代理单位: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前附表-3-第三章供应商须知-6-第四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19-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第六章服务内容及要求-37-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4-第八章工程量清单61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施工资质: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以及国家能源局监管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承修、承试三级以上(含三级)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必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须为机电工程专业,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4)根据财库【2020】046号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注:供应商应提供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充分证明。所提供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说明,具有有效期的,投标时均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2、项目编号:310112000250606115570-123008213、预算编号:1225-W00004893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为电力管线搬迁。5、交付地址:梅富路6、交付日期:工期:60天。7、采购预算金额:2680900元,最高限价:2492314.46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2025-12-23至2025-12-3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1-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1-513:30:00(北京时间)地点:电子投标客户端内上传加密标书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6-1-513:30:00(北京时间)地点: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当自行了解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投标签收回执不作为判断投标文件数据是否完整、有效的依据。如果供应商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数据丢失、缺漏、乱码等情况,或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9576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授权委托书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供应商关注。八、联系方式1、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实施单位: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427号联系人:树本桢13651873100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2-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项目编号:310112000250606115570-12300821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实施单位: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427号联系人:树本桢136518731002代理机构: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联系人:王小瑛电话:64130696-8033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4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本项目为电力管线搬迁。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7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8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9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提交10现场踏勘:不组织,自行踏勘现场。11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投标人疑问: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12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3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14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响应文件壹份(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序号内容15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网址:www.zfcg.sh.gov.cn16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开启(解密)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地点:详见磋商公告所需携带材料: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17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详见磋商公告18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磋商采用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证书)。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交纳磋商文件费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交纳后下载磋商文件。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响应失败或者采购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95763号分机19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0报价特别说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电子版GBQ6组价文件(如有)重新提交代理机构。21本次采购项目属性:工程22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序号内容23其他: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磋商的,请至少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4履约保证金:无要求25报价要求:电力管线搬迁包括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线跟踪测量费、竣工档案编制费等费用及与相关部门协调费。26限价说明:本限价包括直接费、施工监理费、施工图设计费、跟踪测量费。27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清单和图纸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HeplBRQvBKjga1-WaNe5g提取码:1234-5-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总则1、适用范围1.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受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即采购人)的委托,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即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采购。1.3本文件及今后的补充文件(如果有)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的依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必须予以充分重视。1.4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响应文件中考虑可能影响报价的一切因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或推迟竣工日期和提出经济补偿,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5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6供应商不得以串通和挂靠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竞争,一经发现,即作无效处理;如在成交后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如果有);如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无条件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采购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施工后发现,成交供应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定义2.1“采购人”系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国内供应商。2.4“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6-2.5“项目级响应条款”系指该条款对本项目下所有包件内容都有效。2.6“包级别响应条款”系指该条款仅对相应包件内容有效。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基本要求3.1.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磋商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3.1.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1.3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3.1.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投标人需提供专项信用报告证明)。3.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1.6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供应商所拥有。3.1.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3.2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2.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2.2联合体各方应在其资质范围内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其中一个联合方为投标的主办方,全权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参加采购活动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3.2.5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2.6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2.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知识产权4.2.1供应商应保证在其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2.3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4.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费用。6、询问与质疑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磋商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6.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6.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8-6.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5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主体不满足供应商须知6.2条第二款规定的;(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3)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法定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递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信函、快递或当面递交方式,联系部门: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广场9号楼1007室,邮编:200032,邮箱:75533719@qq.com。6.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说明1.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条款的文件等。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3)投标须知(4)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5)合同条款及格式(6)服务内容及要求(7)磋商响应文件格式(8)工程量清单(9)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9-1.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文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磋商有关活动。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2.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2.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书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书面来往函电均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且使用A4纸格式(当有特殊说明时除外)。1.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3本磋商文件所叙述的时间、价格,若无特殊说明均以北京时间和人民币作考量。2、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2.1商务部分组成内容如下(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1)报价函;(参见响应文件格式)(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参见响应文件格式)★(3)磋商报价表(首次报价);(参见响应文件格式)(4)供应商基本资料(5)公司近年承接与本需求类似项目一览表-10-(6)响应表有关格式(7)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中小微型企业须提供);(参见响应文件格式)(8)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参见附件格式);(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10)投标人专项信用报告,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https://credit.fgw.sh.gov.cn/)下载,时间范围为近一年;(11)投标承诺书;(12)主要材料(设备)明细清单(如有);(1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包括建设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以及相对应的各类明细表、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料机明细表等);(14)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1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声明及文件。2.2技术部分组成内容如下(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1)技术部分编制综合说明;(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3)保证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4)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可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5)各种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7)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8)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9)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能力);(10)类似项目经验情况;(11)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3、响应文件的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应包括纸质响应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二部分。3.1纸质响应文件的编制、份数、密封、签署(无需提供)3.2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3.2.1电子响应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11-3.2.2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网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磋商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3.2.3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3.2.4上传扫描文件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2)电子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3响应文件编制说明3.3.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工期、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3.3.3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3.3.4价格货币: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等中的价格一律用人民币填报。3.3.6经过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供最终的书面承诺书及商务报价。为此,供应商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5、响应文件有效期5.1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12-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5.3延长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5.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纸质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无要求)2、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2.1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响应内容,并通过数字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2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前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签收成功后响应成功,否则视为响应失败。2.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磋商期间网上响应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4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自行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供应商需要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5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撤回响应文件。3、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照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响应成功。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开启1、开启(解密)程序1.1响应文件开启(解密)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登陆电子采购平台进行开启(解密)。1.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时-13-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视作放弃磋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1.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到或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1.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1、磋商1.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2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参加磋商。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1.3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应为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作无效。1.4磋商程序1.4.1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1.4.2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大、中、小、微企业认定)。1.4.3实质性内容检查项详见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实质性响应条款。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4.4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4-1.4.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4.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擅自调整未经磋商小组要求的调整内容,且已实质性变更了响应性条款内容的,磋商小组将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1.4.7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方案)。最后报价(方案)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方案)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将不纳入评审范围。1.4.9采购失败情形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2、评审2.1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方案)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2.2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当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2.3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七部分成交与合同授予1、确定成交供应商1.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评审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1.2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后,-15-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成交通知书2.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3、签订合同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4、履约验收4.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4.2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费(如有)返还条件挂钩。4.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3.4采购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第八部分政府采购政策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2]10号)的规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6-1.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2.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2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2.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3、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4.2品目清单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国家确-17-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4.3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强制采购产品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4.4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产品品目以及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品目,依据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5、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投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在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该产品有效的认证证书。第九部分其他1、保密和披露1.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1.3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服务费2.1采购代理服务费(含清单、控制价编制费)按沪价费(2005)056号执行,下浮率0%,由中标成交单位支付。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2.3服务费缴纳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服务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3、其他要求或说明3.1本磋商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3.2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18-第四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一、评审说明(1)此次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法律依据。(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奇数,其中专家均为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的成员,并于评审前随机抽取产生。(3)任何人不得干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权利,评审表要保存备查。二、评审步骤(一)资格检查1、投标单位(供应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未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登记的;(2)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4)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5)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6)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或虽提供了资格证明文件但系伪造的或不符合要求的;(7)不符合“第三章服务商须知,第三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中”★条款;(8)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的;(9)其他未实质性相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情况的。2、通过资格检查的报价单位进入磋商程序,磋商顺序由专家组抽取产生。(二)谈判:1、磋商小组与进入谈判程序的供应商进行谈判。2、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将作最终报价。建议投标单位(供应商)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参加磋商的代表必须对项目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能够代表投标单位(供应商)全面完成磋商的所有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件。(三)评分1、商务标评分,由“系统”进行打分。2、技术标详细评审,由评审专家各自在“系统”上进行打分。3、“系统”自动汇总,产生各家单位的总得分。依据财库【2014】214号文,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的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服务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3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19-超过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2009]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项目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相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全面贯彻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最新政策措施。以及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2]10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0%,工程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5%。(四)评分细则表1、商务部分:总分3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30。2、技术部分:总分70分,最小评分单位为0.1分(如有缺项的,则该项得“0”分)。评审内容(评审类别)评审因素(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审标准(评分办法)类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方案符合项目内容、有针对性1-6评审因素:施工方案符合项目内容、是否有针对性。评审标准:1、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准确,有针对性,得5-6分;2、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基本符合,针对性一般,得3-4分;3、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有部分缺失,缺乏针对性,该项得1-2分主观分包括:项目特点、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技术措施4-21评审因素:对本项目的特点、重点与难点的认识是否充分准确、是否有针对性技术措施。评审标准:1、对本项目的特点、重点与难点的认识是否充分准确,分析突出,技术措施针对性强,能解决实施问题,得16-21分;2、对本项目的特点、重点与难点的描述基本符合,重点、难点提及但有缺失,技术措施提及但有缺失,得11-15分;3、对本项目的特点、重点与难点的描述有部分缺失、缺乏针对性,技术措施缺漏多或未提及,不能或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得4-10分。主观分-20-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8评审因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齐全,是否有针对性措施。评审标准: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齐全且措施针对性强,得7-8分;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能满足需求、措施提及但有缺失,得5-6分;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部分缺失、措施缺漏多或未提及,该项得分为3-4分。主观分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关键工序、节点工序安排及保证措施3-8评审因素:施工总进度计划与本项目情况相符合,关键工序、节点工序安排与本项目情况相符合,施工总进度保证措施。评审标准:1、施工总进度计划、关键工序、节点工序安排与项目内容吻合,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得7-8分;2、施工总进度计划、关键工序、节点工序安排基本满足,保证措施提及但有缺失,得5-6分;3、施工总进度计划、关键工序、节点工序安排与项目情况不够符合,无保证措施或措施缺失严重,该项得分为3-4分。主观分主要资源配备计划和设备包括: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配置、保证措施3-8评审因素:施工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配置与本项目情况相符合,是否有针对性措施。评审标准:1、主要资源配备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措施针对性强,无缺失的,得7-8分;2、主要资源配备计划主要均提及,有瑕疵但不影响项目实施,措施针对性一般,得5-6分;3、主要资源配备计划缺漏多或未提及,会影响项目实施,无保证措施或措施缺失严重,得分为3-4分。主观分项目管理机构包括: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经历及职称、资格情况1-6评审因素: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经历及职称、资格情况。评审标准:1、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经历丰富,职称、资格情况优秀,得5-6分;2、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经历一般,职称、资格情况一般,得3-4分;3、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工作经历简单或主观分项目管理机构包括: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经历及职称、资格情况1-6无相关工作经历,职称、资格情况基本有或部分缺失,得1-2分。主观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工是否齐全、相关负责人员资格证书或职称情况3-8评审因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拟派项目组成员各专业情况配置是否齐全,相关专业负责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评审标准:1、人员配置数量齐全完全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工合理、人员经验丰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齐全,得7-8分;2、人员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基本能满足,管理人员有经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基本有,得5-6分;3、人员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有缺失,管理人员缺乏经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部分有缺失,得3-4分。主观分类似项目经验类似项目经验0-5近三年类似项目经验情况,有1项得2.5分,最多5分。供应商须提供类似经验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否则将不予认可。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得0分。客观分3、磋商小组应当很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中标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推荐。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管线搬迁合同建设方: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代建方: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确保配合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的安全、畅通、有序施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相关管线的搬迁工程。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合同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内容: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范围内的电力管线搬迁的手续办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竣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验收、移交、接管、资料收集等一切工作。3、本工程实施中采用的施工规范、技术和设备标准、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标准等都须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最新颁布并正式实行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二、甲方责任1、负责筹措上述工程建设资金。2、负责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对上述工程进行审价,并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本协议约定,安排用款和拨付。3、协助乙方协调施工中的矛盾,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三、乙方责任1、根据甲方要求,认真编制搬迁实施方案,并报甲方审核。2、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组织工程实施,并及时向甲方上报施工进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3、办理管线交底手续,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4、负责工程的文明施工。全面完成和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23-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5、负责工程的安全施工。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基数与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按设计图纸施工,负责处理施工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工伤事故、管线事故等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交通通畅。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应变更审批手续后才能实施。7、负责拆除废除的管线设备工作。8、工程未验收移交管线权属单位前,乙方承担工程的保护并负责修复外来损坏。9、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15天内,提供详尽完整的竣工图二套及工程竣工结算清单。10、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四、建设工期:本工程工期为日历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情况,乙方可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双方应充分协商并及时做好变更手续备案。五、工程结算:1、本合同为上限闭口合同,上限价为中标价,即万元(其中暂列金为万元)。2、本工程投标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设计、监理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按实结算,如签订合同金额超出投标金额,则按投标金额结算。除设计、监理费外列在措施费中其余费用闭口包干。3、最终结算价如低于签约合同价,则按最终结算价结算;如最终结算价高于签约合同价,则按签约合同价结算。4、结算依据:(1)招标、投标文件、投资监理审核意见、竣工图、现场签证;(2)本工程为上限闭口合同,上限价为中标价,投标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项目,乙方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出测算依据,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价款,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24-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a)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消耗量的,按合同已有消耗量;若无,可参照现行适用的相关定额;(b)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投标时的“上海市建设部门的相关市场信息价”中相应的价格执行,并报招标单位核批,如果“上海市建设部门的相关市场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c)管理费、利润、税金按合同规定(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3)《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设计变更、签证制度》(闵城投发〔2024〕21号)、《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管理办法》(4)暂列金额的结算以经甲方确认的图纸及签证为准。本工程采用增值税计价方式。(5)增值税按照沪建市管【2019】19号文。(6)提供相关权属单位的验收接管确认资料。”六、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乙方提供闵行区《增值税预缴款表》和税收完税凭证后甲方支付乙方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额)。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应每月按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计算人工费用报甲方,经造价咨询审核后,甲方按核定后的人工费的100%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工程进度款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接管,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签约合同价的70%。4、工程完成结算审价后,甲方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7%。5、财务决算批复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工程金额支付尾款,如果项目竣工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则由承发包双方另行-25-协商尾款支付方式。。6、甲方具体支付,视政府财政资金落实情况为准。七、违约责任:1、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施工期限,如单方面延期,则按合同总价的3‰/天扣罚工程款,总计不超过签约合同总额的10%。2、乙方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管线权属单位验收并办理移交的,需以签约合同价的3%作为赔偿金。3、乙方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需以投标承诺处罚。八、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上海闵行城市建设乙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章:签章:签约日期:-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施工合同金额: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金额:万元。一、指导思想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制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规,签订本责任书。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三、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批文以及施工图纸等资料,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和报监手续。2、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施工安全措施费。5、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应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6、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周度、双周、月度例会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针对现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7、建设单位每两月召开一次由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讲评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8、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监测或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9、配合安全监督站依法检查、监督建设工程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各方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即监理验收合格后由监督站复查逐级销号报备。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27-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发挥有效作用。(2)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3)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4)及时如实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3、施工单位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施工单位负责。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施工单位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9、施工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车辆、行人、市政设施、专业管线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10、施工单位每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题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会议记录上报建设单位备案。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控制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噪声、扬尘、震动等情况,防止扰民。14、施工单位的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15、施工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包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6、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日常检查情况做好安全生产资料的记录及汇总,将资料做严做实,做到有账可查。17、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18、每周一次以书面形式汇报工程安全生产形式,书面资料由现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备案。现场发现事故隐患,需立即上报并及时落实整改。19、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全力抢救伤员和可能有损害健康的其他人员,事故持续性得到控制后,采取措施进行防范,保护现场。20、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接受处罚。五、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接管后失效。-28-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29-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30-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31-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1、合同生效后,乙方提供闵行区《增值税预缴款表》和税收完税凭证后甲方支付乙方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额)。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应每月按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计算人工费用报甲方,经造价咨询审核后,甲方按核定后的人工费的100%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工程进度款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接管,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签约合同价的70%。4、工程完成结算审价后,甲方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7%。5、财务决算批复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工程金额支付尾款,如果项目竣工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则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商尾款支付方式。6、甲方具体支付,视政府财政资金落实情况为准。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32-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33-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34-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5-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36-第六章服务内容及要求第一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2.工程地点:闵行区梅富路3.工程概况:电力管线搬迁工程,包括10kv线路搬迁等。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l.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图纸上所示,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工程量以及完成为此工程量相关的一切工作,包括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费(施工图深化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线跟踪测量费、竣工档案编制费等费用及与相关部门协调费。2.工程承包方式:(1)本工程的承包方式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由中标人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管理、包竣工移交的方式承包。中标单位的配合协调及管理包括对本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建设单位指定材料及另行确定的专业承包人提供水电、安全设施、纠察、资料、照看管理服务等工作。(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事先注明拟分包工作的内容和分包对象,接受分包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且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招标人一旦发现有任何分包行为时,招标人有权立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三、工程管理要求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造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2.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选定的本工程建造师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3.文明施工(1)通过竣工验收以后15日历天内,中标单位必须做到场清人离,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机械等全部清理干净,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打扫,经招标人确认后,所有施工人员全部撤离。-37-(2)中标人在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须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且建设单位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3)中标人在本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4)在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中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5)中标人在本工程总承包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正常使用,如因中标人施工原因引起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损坏,由中标人无条件修复,费用由中标人负责。4.中标人应按行业规范要求,向招标人作出工程有关图纸及工艺流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结算、争议等内容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并严格按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执行。5.按照要求,本工程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政监督,中标人和招标人及相关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廉政协议书。6.中标人须配合招标人前期工作。四、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施工现场等条件1.招标人不向中标人提供任何临时用地,施工现场搭设的大临用地问题由中标人自行解决,且必须事先获得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单位的同意,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2.中标人在进场后应自己落实施工场内的供水、供电并安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应按每月的抄表数乘单价,向有关单位支付。3.场地布置及落实场内供水、供电接入费等相关费用列入施工措施费。4.中标人施工人员的食宿自理。五、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和报价原则1.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1)凡本项目内使用材料、制品,参照有关造价信息中建筑工程要素价格,根据自身实力和采购渠道,充分考虑材料市场的风险系数,在投标标书中确定材料和制品的市场单价,除规定的市场风险波动调整材料及制品之外,一旦中标,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2)如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发生使用的材料、制品市场价格,在投标标书中未自报过市场价者,中标人在采购定货前须得到业主对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价格及质量的书面认可后方可定货购买,以后凭招标人签证后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结算价=确认价。(3)施工方如对业主所取定的价格有异议,该材料、设备也可改为由业主供应。经业主另行审定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该材料、设备费结算时不作下浮优惠。(4)工程检测费根据“沪建安质监〔2006〕164号文”的规定,由发包方先行支付,工程完工时,应由承包方支付的检测费经投资监理审核确认后,返还支付给发包方。由承包方采购的所有材-38-料均须达到国家和上海市的各项(建筑、结构、环保、消防等方面)指标要求,所需检测费用,由投标人在总报价中考虑。六、工程报价及竣工结算编制依据1.报价依据(1)本施工招标文件(含提供的附件);(2)招标文件答疑的补充文书;(3)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他资料。2.有关规范与定额标准(参考)(1)《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4)本项目增值税按照沪建市管【2019】19号文;(5)材料价格依据当前信息价;(6)上述定额的相配套附件、相应费用标准;3.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原则本工程投标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费包干使用。最终结算价如低于签约合同价,则按最终结算价结算;如最终结算价高于签约合同价,则按签约合同价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1)招标、投标文件、投资监理审核意见、竣工图、现场签证;(2)本工程为上限闭口合同,上限价为中标价,投标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项目,乙方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出测算依据,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价款,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a)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消耗量的,按合同已有消耗量;若无,可参照现行适用的相关定额;(b)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投标时的“上海市建设部门的相关市场信息价”中相应的价格执行,并报招标单位核批,如果“上海市建设部门的相关市场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39-(c)管理费、利润、税金按合同规定(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3)《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设计变更、签证制度》(闵城投发〔2018〕33号)、《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管理办法》(4)暂列金额的结算以经甲方确认的图纸及签证为准。本工程采用增值税计价方式。(5)增值税按照沪建市管【2019】19号文。(6)提供相关权属单位的验收接管确认资料。七、投标报价的方式和有关规定(一)投标报价的方式1.本工程要求投标人自报以下内容:(1)工程总报价;(2)工程量清单报价;(二)投标报价的原则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指投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报工程造价。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方案,自行编制施工图并结合本单位拟订的施工组织设计,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编制工程报价。本工程采用增值税计价方式。增值税率为9%。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任何一项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报价时必须提供出详细报价依据(即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包括内容列出明细预算,无详细报价依据的投标书,将不予接受)。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可根据现场及图纸情况调整工程量清单,且须说明调整原因。2.其他规定①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劳务、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土建、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工程保险及按合同书及合同条款进行管理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包含的费用。②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③本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尚应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八、工程变更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2.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招标人、监理单位、投资监理、中标人等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文书;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定额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增减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业主规定及时办理经济支出的签证手续,以作工-40-程竣工结算造价增减账处理的依据。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加费用享受与原投标书中结算的同样优惠条件。九、工期要求及奖罚l.投标单位自报工程施工总工期应充分考虑主体工程施工及其他施工可能发生的情况。2.投标人自报工期应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中标作为合同工期。中标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不得延期。3.计划开工日期暂定,计划竣工日期由各投标人按自报施工总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确定。中标人实际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之日或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为准。工程施工实际总工期按上述规定确定。4.投标人自报工期应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中标即作为合同工期。中标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不得延误。惩罚措施:如非建设单位原因而延期,每天处以合同总额0.3%的罚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施工期间投标人自报工期内的施工进度应和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一致,若有变更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确认。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自报有关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并作出有关承诺,承诺或惩罚措施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十、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奖罚l.招标人要求本工程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中标人确保承包的施工内容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管线权属单位验收并办理移交的。惩罚措施:若达不到该要求的罚合同总额的3%。2.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承包范围内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确保目标和奖罚措施,以资竞标,承诺或惩罚措施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3.本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4.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招标人有权给予中标人处罚,直至清退队伍。十一、工程移交1.承包人在本工程按相关部门验收后,办理管线移交接管手续。2.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提供工程移交管线权属单位接管的证明。十二、施工新工艺和合理化建议中标人应尽量在施工中采用施工新工艺、新技术。如招标人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中标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并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中标人按招标人要求使用,并负责使用等有关工作。中标人提出使用专利及特殊工艺,报招标人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科研成果共享。中标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41-必须经招标人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招标人将视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中标人有关奖励。十三、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及环境保护l.本工程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零死亡工地、区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及便民工地,并且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按合同价的5%处罚。2.中标单位在施工期间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高空坠落、触电及其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凡是在工地发生此类伤亡事故的,其事故处理费用由中标人自负,若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招标人扣除投标人5%合同总额以示处罚。若造成对非施工人员的伤害,中标人还应承担其它相应的赔偿责任。3.中标人应遵循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文号新发《闵城投发[2019]33号。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并按规定承担费用。4.本工程要求文明施工必须坚持五个标准:一是封闭施工。不得把马路、交通和社会运行的区域与施工区域混在一起。二是要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使施工对交通影响最小。三是“清洁运输”。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等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散落的建筑垃圾、泥土污染周边环境。四是环境影响要最小化。把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要有环境保护方案,通过精心组织,努力把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五是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建设工程的土方要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要采取“集中堆放、绿网覆盖”或种植草皮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施工现场要淘汰露天焚化沥青作业,禁止焚烧木柴、木花等可燃物,以减少空气污染。如确认投标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达到以上要求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建设方将保留要求中标总承包单位赔偿损失的权利。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中具体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作出相应承诺和经济处罚措施。根据项目特点,在措施项目相应报价。十四、建造师工作制度的规定l.投标书中指定的建造师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投标书中须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2.建造师在本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90%。且该建造师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职务,一旦发现,招标人有权清退该施工队伍或有关人员。3.投标人中标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建造师,遇特殊情况者,施工企业须推选符合规定的建造师人选,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有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更换。4.质量员、安全员要求: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有关内容作出承诺。-42-十五、工程款项的支付办法(1)乙方提供闵行区预缴税款的税单,并确认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的10%。(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应每月按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计算人工费用报甲方,经造价咨询审核后,甲方按核定后的人工费的100%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工程进度款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接管后,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价的70%。(3)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工程完成结算审价后,甲方支付至最终审定价的97%。(4)财务决算批复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工程金额支付尾款,如果项目竣工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则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商尾款支付方式。(5)甲方具体支付,视政府财政资金落实情况为准。第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要求投标文件应该包括且不限于: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2、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计划及保证措施。4、主要资源配备计划包括: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配置。5、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工是否齐全;(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6、类似业绩相关证明。-43-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报价函致:我单位收到贵公司(项目名称、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组织,项目(编号为)的竞争性磋商活动,为此,我方着重声明如下: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一切要求。磋商报价为:元(小写),元(大写)。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管理能力;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8、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件。9、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10、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11、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12、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磋商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13、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14、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投标。15、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6、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7、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回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18、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商务主要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1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理-44-以采购金额5%发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2、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23、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4、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虚假情况的。26、所有关于本次磋商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a)供应商全称(印章):b)地址:c)开户银行:d)帐号:e)电话:f)传真:邮编:授权代表:年月日-45-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注册地点)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先生/女士现担任本公司职务,负责本司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全称(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申明:注册于(公司注册地点)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响应人)任命:(职务)(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项目名称)响应工作中,以响应人的名义签署响应书、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授权书不得转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加盖公章代理人(签字):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日期:年月日-46-附件3-1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响应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元梅富路(贤荟路~春申路)道路新建工程电力管线搬迁工程包1项目名称工期最终报价(总价、元)说明:1)自报施工工期_____________日历天,自报质量______________。质量、工期奖罚条款:________________。2)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_________________。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处罚:_________________。3)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4)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不一致时以磋商报价表内容为准。5)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最终需第二次报价确定。响应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公章)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47-附件3-2磋商报价分项表(按清单格式)附件4供应商基本资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就我们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此证明文件。-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力管线搬迁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