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顾问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2026)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58012-XM001
二、项目名称:法律顾问服务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5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56层01-2室
中标金额:156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56层01-2室
31110000749350723M
156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5.35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1
156万元
156万元
/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法律顾问服务
156
1
1.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民事诉讼(分局为被告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分局为被申请人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包括: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撰写答复书、答辩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法律文书,联系业务科室搜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全程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审理,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水平。 2.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主要服务内容为合同审核、日常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草拟听证报告;开展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等各类法制审查工作。确保我分局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促进依法决策,维护法治政府权威。 详细内容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冬梅、许首森、刘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94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服务类”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本级行政)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        
联系方式:于诗懿,695433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东方宏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盈坤世纪G座903            
联系方式:马阿曼,010-637272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阿曼
电 话:  010-63727291
法律顾问服务(二次).pdf
小微企业声明函.png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法律顾问服务(二次)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58012-XM001采购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宏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58012-XM0012.项目名称:法律顾问服务(二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56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56万元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法律顾问服务15611.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民事诉讼(分局为被告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分局为被申请人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包括: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撰写答复书、答辩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法律文书,联系业务科室搜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全程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审理,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水平。2.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主要服务内容为合同审核、日常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草拟听证报告;开展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等各类法制审查工作。确保我分局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促进依法决策,维护法治政府权威。详细内容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准予设立,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年检合格。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五、开启时间:2025年01月0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批复文号:/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评分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接收电子保函、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2)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7.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开户名称:北京东方宏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账号:110927695310901邮箱:36630629@qq.com8.发布媒体:本次公告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开发布,未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权的任何转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9.质疑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联系方式:马工,010-63727291、13810128043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盈坤世纪G座90310.投诉处理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要求,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起投诉。1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11.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11.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11.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11.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11.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11.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11.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11.8本项目的名称以“法律顾问服务(二次)”为准。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联系方式:于诗懿010-6954334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东方宏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盈坤世纪G座903联系方式:马阿曼、朱艾、冯晓雨、陶韩、王振洋、赵彦朝63727291、1381012804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马阿曼、朱艾、冯晓雨、陶韩、王振洋、赵彦朝电话:63727291、1381012804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3万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名称:北京东方宏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条款号条目内容11.1磋商保证金账号:11092769531090111.8.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7.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30分钟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3.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4.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电子平台上传同时邮件送达。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东方宏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条款号条目内容24.3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3727291、13810128043;邮箱:36630629@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盈坤世纪G座903。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服务类”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费收受信息:单位名称:北京东方宏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6664609767P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和平里北街支行银行帐号:0200004219200122879开户行行号:102100020307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1.5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方法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不允许2响应书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规定不允许3采购内容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规定不允许4响应价格不超过预算价格不允许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6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3.2.6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__4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_。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_3_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分值1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供应商2022年12月1日至今承担过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有1个得3分,最多得9分。注:1)供应商须提供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订日期页、项目主要内容页以及签章页)。业绩日期以合同或相关项目任务书/委托书签订日期为准。2)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业绩,将不予认可。92合同条款响应程度对采购文件合同条款(含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的响应,完全响应要求得5分;未完全响应,得0分。53常年法律服务组织方案方案详细、合理、科学可行,贴合需求、有针对性,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2分;方案较完整,结合需求进行阐述,但实施细节有待完善,得9分;方案常规、通用,基本符合项目要求,得7分;方案有欠缺或存在明显问题,得4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12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执行案件(采购人为被告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委指派由采购人承办的案件)工作组织方案方案详细、合理、科学可行,贴合需求、有针对性,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2分;方案较完整,结合需求进行阐述,但实施细节有待完善,得9分;方案常规、通用,基本符合项目要求,得7分;方案有欠缺或存在明显问题,得4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得0分。125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团队负责人:(1)团队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得4分,否则不得分。(2)团队负责人具有行政法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专业背景的,加2分;近3年担任过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领域法律顾问的,加2分。否则不得分。注:须提供人员简历表及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8服务团队(含负责人):(1)具有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领域从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4人,得10分,否则不得分。(2)具有在司法机关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经历的,每有一人加2分,最多加6分。注:须提供人员简历表、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满足上述要16求的证明材料。驻场人员:派驻律师不少于4名,其中3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得10分;1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得5分,其余情况不得分。注:须提供人员简历表、相关证书复印件。106项目团队人员案件代理经验项目团队人员(含负责人)代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领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每一个案件得1分,最多得10分。注:须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107供应商执业承诺供应商承诺:在近五年(成立不足5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无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执业违法违规记录,得2分,否则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8质量保障组织方具有健全的质量保障组织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2分;具有常规、通用的质量保障组织方案,得1分;否则得0分。9保密措施解决方针对本项目制定了完善的保密措施解决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得2分;提供了常规、通用的保密措施解决方案,得1分;否则得0分。10应急保障解决方提供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方案,分析了可能存在的突发情况并提出应对方案,针对性强,完全符合项目特点及要求,得2分;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方案,进行了简单分析,基本符合采购需求,得1分;否则得0分。11价格本项目价格权重为:10分供应商报价得分的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评审价)×价格权重注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注2:本项目价格部分的评审以供应商所报最后报价的评审价进行评审。10合计100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法律顾问服务。一项服务2.项目背景为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参谋助手的作用,我分局开展2026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团队工作。以期全面提升我分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参谋助手作用,促进依法决策。维护法治政府权威。二、商务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三、技术要求(一)主要用途及目标为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参谋助手的作用,我分局开展2026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团队工作。以期全面提升我分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参谋助手作用,促进依法决策,维护法治政府权威。(二)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三)服务内容1.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民事诉讼(分局为被告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分局为被申请人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包括: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撰写答复书、答辩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法律文书,联系业务科室搜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全程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审理,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水平。2.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主要服务内容为合同审核、日常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草拟听证报告;开展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等各类法制审查工作。确保我分局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促进依法决策,维护法治政府权威。(四)人员要求1、供应商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提供优质服务;能够保障服务团队负责人和驻场律师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履行出庭应诉任务所必需的市内交通费用;能够保障驻场律师的稳定。未经采购人同意,以各种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更换驻场律师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服务团队具有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领域从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4人,政治上可靠。3、团队负责人具有长期从事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领域法律事务的专长或者优势;熟悉行政法理论及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具备10年以上法律服务从业经验。4、日常法律服务律师人数不少于4名,其中3名律师日常值班。团队负责人每两周不少于1天,其中每周三派驻1名常驻律师前往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坐班一天。日常服务律师中不少于3名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认真细致、吃苦耐劳,能够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能够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因律所或本人原因更换人员。如发现驻场律师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采购人可以要求更换人员。5、供应商在近五年(成立不足5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无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执业违法违规记录。(五)服务要求确保专业、高效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工作;确保深入研究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出具准确、专业、有利的法律建议。1、积极、负责地提供服务内容中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利益;2、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3、应甲方要求,委派驻场律师提供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等案件的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以保证承办法律事务之顺利完成而确定。4、保守办理法律事务中获悉的相关秘密。(六)验收方案1.日常法律事务服务的验收由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提交合同期内已完成的服务事项清单,包括合同审核、日常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草拟听证报告;开展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等各类法制审查工作,由采购人予以确认。2.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查监督等案件的验收标准由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提交已代理的案件清单及结果,由采购人予以确认。(七)保密要求供应商对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文档等具有保密的义务,并应按照相应保密规定执行。(八)需要由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组织方案、解决方案1.需求分析与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过往经验分析并指出项目实施过程中潜在的困难点、风险点,并能够给出妥善的解决方案。2.常年法律服务组织方案,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工作组织方案。3.质量保障组织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服务能保质保量完成。4.保密措施解决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保密措施解决方案,确保项目团队对项目执行中所获知信息保密。5.应急保障解决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针对业务需求特点,能够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突发情况提供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种应急情况。(九)报价要求1.本项目的报价包括①日常法律顾问费②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查监督等案件工作费。(1)日常法律顾问费,供应商应报出总价,且不得超过55万元人民币;(2)针对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查监督等案件工作费,供应商应报出每个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单价,同时根据下表的预计数量报出总价,但单价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最高限价。序号分项最高限价预计数量备注1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民事8000元/件70件采购人为被告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委指派由采购人承办的案件,该费用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案件一审、二审及再1诉讼工作费8000元/件70件审2代理行政复议工作费5000元/件90件采购人为被申请人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委指派由采购人承办的案件3日常法律顾问费55万元年均审核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约400件、信访答复约200件、合同审核约130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制审核意见、专题研究约110件(十)偏离1.本章加注“★”的内容均为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全面响应。2.除实质性内容以外,允许响应文件产生偏离,但应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如有),并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加以说明。(十一)其他要求无。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本合同为参考模板,最终以双方实际签订版为准)合同登记编号:法律顾问协议书项目名称:,委托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采购人)受托人:(乙方)签订地点:北京市通州区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采购人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本合同(√是□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第一条乙方委派律师及其团队为采购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乙方委派四名驻场律师工作日坐班为采购人提供日常法律事务服务。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1、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民事诉讼(分局为被告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分局为被申请人或经区政府或市规划自然委指派分局承办的案件)。包括: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撰写答复书、答辩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法律文书,联系业务科室搜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全程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审理,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水平。代理数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约70件、行政复议案件约90件(具体以实际发生案件数量为准)。2、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主要服务内容为合同审核、日常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草拟听证报告;开展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等各类法制审查工作。确保我分局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能够顺利解决,促进依法决策,维护法治政府权威。日常法律事务服务采用包干形式,代理数量:年均审核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约400件、信访答复约200件、合同审核约130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制审核意见、专题研究约110件。第三条采购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采购人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特别约定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为采购人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利益。2.及时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3.应采购人要求,委派四名驻场律师提供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等案件的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以保证承办法律事务之顺利完成而确定。4.乙方对从采购人获取的内部文件、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5.未经采购人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驻场律师。6.乙方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不具备提供本合同所列与服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质及专业人员;或者,最近一年乙方及乙方人员因违法违规提供同类专业服务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同类专业服务正在被有关监管机构调查或者处于整改阶段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购人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本项目预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合同金额包括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及行政复议等案件费用。其中,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及行政复议等案件费用按照单价和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日常法律事务服务采用包干形式。本合同结算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上述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除此之外,采购人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1.日常法律事务服务为人民币大写(¥)。在指定办公地点值班,并遵守采购人作息时间和工作制度。驻点律师要求深入研究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出具准确、专业、有利的法律建议。2.乙方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执行案件、民事诉讼等案件工作按每件人民币大写元(¥)计费(该费用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代理复议工作按每件人民币大写元(¥)计费。乙方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撤诉的,双方可视标的额、败诉原因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该案件收费金额。3.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已完成的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日常法律服务清单、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清单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照以下进度完成合同支付:甲方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日常法律事务服务费的25%,即人民币大写元(¥)以及实际发生的案件代理费用;甲方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日常法律事务服务费的25%,即人民币大写元(¥)以及实际发生的案件代理费用;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日常法律事务服务费的25%,即人民币大写元(¥)以及实际发生未支付的案件代理费用;2026年12月20日前支付日常法律事务服务的余款即人民币大写元(¥)以及实际发生未支付的案件代理费用。如发生协议第五条中应扣减律师费的情形,则相应扣减支付金额。采购人支付款项前,乙方应提前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因乙方未提供发票造成付款迟延,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具体支付进度和支付比例以财政拨款到位情况为准,如遇甲方财政审计抽审,最终付款金额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乙方对此认可,同意不会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因甲方财政付款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违约,付款期限顺延,乙方不得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第六条如果采购人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果采购人逾期无故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七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之日起以后的费用。若甲、乙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内容按我国法律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均适用,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索赔要求。3.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终止合同。4.双方遇到不可抗力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5.由于乙方违约在先,导致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乙方不可免责,并应赔偿采购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伍份,采购人叁份,乙方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二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第十四条本合同是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以下无正文)委托人︵采购人︶单位名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年月日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受托人︵乙方︶单位名称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年月日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0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的(法律顾问服务(二次))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法律顾问服务(二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290人,营业收人为23391万元,资产总额为6685万元1,属于(口中型企业、回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人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口中型企业、口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日期2026年1月3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人、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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