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 4K荧光宫腹腔内窥镜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妇产医院)2026)
保健中心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0125210200019634-XM001
二、项目名称:保健中心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99.78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安徽智康未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1号楼东楼16层1607-1610室
中标金额:99.78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安徽智康未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1号楼东楼16层1607-1610室
91340300MAEHR8UH79
99.78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56.77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安徽智康未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K荧光宫腹腔内窥镜
UX7-TEC等
1
99.78万元
99.78万元
按采购人要求
项目用途:自用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日期:按采购人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潘世芬、邰阳、马文礼、贾云杰、高宇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96700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36号
联系方式:纪老师,640458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联系方式:张娇、张珊、梁潇,010-853434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娇、张珊、梁潇
电 话: 010-8534345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保健中心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18:04
评审专家名单
潘世芬、邰阳、马文礼、贾云杰、高宇航
总中标金额
¥99.7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珊
项目联系电话
010-85343456
采购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3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64045810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85343456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保健中心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采购项目-终稿.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保健中心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86-2511QI043699Z采购人: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686-2511QI043699Z2.项目名称:保健中心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采购项目3.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4.采购需求:包号品目号标的名称预算金额(万元)数量(台/套)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1-14K荧光宫腹腔内窥镜1001详见采购需求5.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人要求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如为代理商,应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供应商如为制造商,使用自身生产的产品投标时,应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生产资格。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1月5日下午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节能、环保政策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件。2.本次招标供应商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3.1办理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3.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3.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3.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3.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3.7电子开标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4.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响应要求政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递交保证金时需提交投标担保函(保险)替代现金方式,以此之外方式递交保证金的,需由供应商出具说明函。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36号联系方式:010-6404581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联系方式:010-853434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娇、张珊、梁潇电话:010-8534345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__包不适用。■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_。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_。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4K荧光宫腹腔内窥镜工业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1.8万元;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条款号条目内容12.1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2000000311990特别提示:1、采用电汇形式递交保证金的,须使用供应商单位账户一次性汇入上述指定账户。为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准确地核实响应方的保证金是否到账,供应商应在电汇汇款附言里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及用途”。2、如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覆盖或者超过投标有效期。3、供应商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先上传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12.7.2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2)中标人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不少于90日历天。18.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30分钟22.1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得分高者为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_____。25.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6.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口头询问:请致电010-85343457书面形式:请递交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层417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条款号条目内容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九业务部;联系电话:010-85343457;通讯地址: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缴纳时间: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其他1为方便归档留存,供应商应当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已进行有效签署并加盖电子签章)导出,进行双面打印并胶装(2份),密封送达至开标地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U盘形式,命名为“包号+公司名称”,如第x包+xxx公司。),单独密封,随纸质文件同时递交。电子文档应包含:1份PDF格式文件、1份word格式文件。注:1、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已进行有效签署并加盖电子签章)内容保持一致。2、密封包装袋/箱应注明投标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标的名称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进口产品5.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5.2.1.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4正版软件5.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5.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7采购需求标准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如供应商擅自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或改变▲”号、“#”号等,评标委员会将视其投标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并按无效投标处理。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计价货币。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人除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12.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6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7.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7.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7.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8.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8.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4.2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本项目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5.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除外。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18.2本项目开标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18.3开标过程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确认。18.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5.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6.2.3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5获取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招标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签署、盖章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7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8★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9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10分包意向协议(如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电子件的;(如有)11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2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3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对于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品目且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时,如投标货物非供应商所有或制造,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商(或其境内总代理的)就本项目所提供的投标品牌产品授权书;14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5)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5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6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7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8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4.8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评标标准。3.2.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评标标准。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标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投标报价5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及2.5。2所投产品或其同品牌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的评价3根据所投产品(如本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则提供本包核心产品)或其同品牌的同类产品(自2022年12月至投标截止期,合同签字日期为准),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价,有1项业绩得0.5分,最高得3分。1、供应商需提供采购合同(含首页、采购设备品牌型号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投标产品或其同品牌的同类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业绩不予认可。3、同类型产品指与所投产品同档次、主要性能相当的产品。3“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评价0.5政府采购的强制产品除外:1.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的,且认证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0.25分;不是的为0分;2.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的,且认证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0.25分;不是的为0分。4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41投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为41分,其中:“▲”号指标全部满足的,得32.5分,有1项不满足的,扣2.5分;一般技术指标全部满足的,得8.5分,有1项不满足的,扣0.07分;最低得分为0分。对于技术规格要求中标注“★”号和“▲”号的技术参数,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应答的证明材料。其中技术应答的证明材料指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未提供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4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41投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为41分,其中:“▲”号指标全部满足的,得32.5分,有1项不满足的,扣2.5分;一般技术指标全部满足的,得8.5分,有1项不满足的,扣0.07分;最低得分为0分。的,或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未按加盖供应商和生产厂家(或境内总代理、独家代理)公章的,评标委员会可不予承认。5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5.5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技术响应情况,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前提下,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5分,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有1项条款不满足扣0.5分,最低得0分。注:1、上述保修服务应提供原厂承诺函,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2、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3.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的服务要求编写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拟派培训人员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1)提供方案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2)提供相关方案但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1.5分;3)方案内容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未提供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1分;4)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合计100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包号采购内容数量(台/套)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014K荧光宫腹腔内窥镜1否二、商务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采购项目(标的)交付的时间: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采购项目(标的)交付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定地点。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以合同最终签署为准3.包装和运输(如适用,须满足《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4.售后服务(质保期):3年三、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本次招标采购是为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置基础设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所投货物的适用性,选择需要最佳性能价格比的货物前来投标。供应商应以先进的技术、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1)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应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备案,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备案凭证并加盖公章。★(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商应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备案凭证。★(3)投标产品属于辐射或射线类的设备或材料的,需提供供应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不适用的情况除外)。投标产品属于压力容器的,供应商需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制造相关管理规定,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4)投标产品及制造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计量、节能、安全和环保法规及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产品或其制造商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产品或其制造商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验收标准(1)供应商应保证在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2)货物运抵采购项目(标的)交付的地点后,供货方和最终用户按投标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进行验收。(3)供应商应负责使所供计量仪器通过计量部门的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运费)。若需要,应在检测期间提供备用仪器,以便不影响采购人的使用。3.货物技术要求3.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详见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3.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效率要求1.供应商应有能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和提供技术保障。供应商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设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有充足的零件储备和能力相当的技术服务人员,并保证投标产品停产后10年的备件供应,投标时须提供有关其投标产品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站)的信息,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零备件的储备等,说明投标人与该售后服务(维修站)的关系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合作协议等。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售后维修及服务包括所有投标产品及配件,并含第三方产品,同时投标人应定期对所有投标产品提供维护保养服务。2.供应商发运货物时,每台设备要提供一整套中文的技术资料,包括安装、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电路图、零配件清单等,这些资料费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如果采购人确认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供应商需保证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保证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的一周内,自付费用在采购人指定所在地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该产品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供应商技术人员的费用,如:差旅费、住宿费等应计入投标报价。供应商安装人员应自备必要的专用工具、量具及调试用的材料等。4.供应商应负责投标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和配件供应,供应商售后服务维修机构应备有所购货物及时维修所需的关键零部件。5.供应商应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投标货物专用的软件和相应数据库资料的免费升级服务。(如果有)6.在合同执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保证在收到要求提供维修服务的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反馈,24小时内派合格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免费服务,解决问题。如不能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予以修复,供应商应保证免费提供同类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使用。7.货物运输符合的相关国际惯例,试剂、耗材运达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运输途中的货物破损及损失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承担运费。(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期限要求1.保修范围应包括提供的所有设备(含第三方设备或配件)和安装调试服务。在保修期内应提供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矫正和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排除系统出现的故障。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应商负担。质量保证期满,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终身保修有偿服务。供应商应在质保期满前三个月对设备做全面保养及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报告。供应商和制造商需要同时提供包含上述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及服务要求的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2.质保期限须提供质量保证期(保修期)结束后,年度维保费用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8%的承诺函。保修费用应含维保工时费、零配件费用和软件维护、升级费用,服务内容和细则与免费维保期相同。3.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预留份额的情况不享受政策优惠扣除)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供应商所投产品为中小企业制造或提供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供应商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供应商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4)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3.4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品目1-1:4K荧光宫腹腔内窥镜一、技术参数(一)图像处理主机:▲1、可处理3D和2D信号,可输出3840×2160和4096*2160超高清像素影像的视频图像。▲2、与3D电子内窥镜、荧光造影剂吲哚菁绿(ICG)配合使用,实现3D荧光影像。3、具备白光、绿色荧光、彩色荧光、黑白荧光图像显示模式;不同图像可同屏显示。4、具有细节增强、颜色增强、亮度均匀、去雾优化、HDR等多种智能图像算法。5、液晶触摸显示屏≥7英寸,可在触摸屏上进行功能设置和常用参数显示。▲6、具有荧光灵敏度和亮度调节功能。7、主机自带内置USB3.0接口刻录系统,具备2D和3D录像功能,分辨率:4K和高清可选;具有录像标签标记功能。8、具备12G-SDI或HDMI接口,可同时输出的4K超高清信号;具备3G-SDI和或DVI接口,可输出高清信号。9、连接纤维镜使用,具有去网格功能;10、具有去激光干扰功能。11、信噪比标称值≥48dB。12、主机支持外部图像信号源输入,支持双屏异显和画中画,可实现超声镜联合、双镜联合、三维重建融合显示等功能。13、具备光谱染色功能。14、具有画幅自适应调控功能开关,可实现腹腔镜自动全屏和小镜种自动内切圆并且居中显示.15、具有3D视差调节功能16、防电击程度:I类防除颤CF型应用。(二)、内窥镜摄像头:▲1、分辨率:≥3840×2160;摄像头具有双CMOS成像芯片,可分别针对白光和荧光独立成像,互不干扰;▲2、具有一键自动对焦,也可手动对焦。3、摄像头按键≥3个,可设置功能至少包括白平衡、拍照、录像、电子放大、图像模式切换。5、摄像头重量≤250g。6、摄像头可适配31.75mm直径标准目镜卡口的各类光学视管。7、摄像头防水等级:IPX7。(三)、内窥镜冷光源:1、具有主机光源联动功能,可根据当前手术视野的情况自动调节互联光源亮度。2、具有光纤插入自动检测功能,无光纤插入时,光源不出光。3、具备自动白平衡功能。4、液晶触摸显示屏≥7英寸,可在触摸屏上进行LED光源的常用参数调整。5、300nm-1700nm波长范围内的辐射通量和光通量比值≤6mW/lm。6、白光冷光源输出总光通量≥2000lm。7、光输出最大中心照度≥3000000Lux,照度多挡调节,8、LED灯泡工作寿命≥50000小时。11、冷光源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的最大噪音噪音≤55dB(A)。12、具有一键待机功能、灯泡寿命警示功能。13、防电击程度分类为:I类防除颤CF型应用。(四)、导光束:直径≤4.5mm;长度≥3m。(五)、30°荧光光学胸腹腔内窥镜:▲1、有效景深:3mm-200mm2、视场中心角分辨力:≥7.0C/(°);3、视野角度:≥80°4、直径≤10mm,工作长度:≥320mm。5、显色指数:≥90。6、可压力蒸汽灭菌、环氧乙烷灭菌和低温等离子灭菌。(六)、30°加长光学胸腹腔内窥镜:1根1、直径:≤10mm。▲2、工作长度:≥450mm。(七)、双极等离子宫腔电切镜:1、视向角:≤12°。2、视场角:≥80°。3、镜体直径:≤4.0mm;工作长度≥300mm。▲4、分体鞘套设计,插拔式锁安装方式。5、配套的外管鞘直径≤26Fr。6、具备的独立进水、出水通道,可连续灌流。7、光学镜可高温高压、低温等离子、环氧乙烷灭菌。8、电切镜高频连接线通过电切镜接头与主机相连进行工作,高频连接线可高温高压、低温等离子、环氧乙烷多种灭菌方式。(八)、宫腔检查镜:3套1、视向角:≤30°。2、视场角:≥80°。3、光学镜体直径:≤3mm。4、工作长度≥302mm。5、配套外管鞘直径:≤16Fr。6、器械通道内径:≥5Fr。7、可高压蒸汽灭菌。(九)、4K显示器:1、彩色液晶显示器≥31英寸,具备4K超高清接口和全高清接口。2、最大背光亮度≥1750cd/m2,最大对比度≥1000000;可视角度≥178°。7、具有,满足手术室不同站位需求;8、像素效率99.99%;(十)、台车:可放置≥31英寸医用4K医用监视器。(十一)、腹腔镜气腹机:▲1、流量调节范围:0.1~45L/min。2、压力调节范围:1mmHg~30mmHg,误差:不超过±2mmHg。▲3、具有气体加热功能和排烟功能。4、最大排烟流量≥8L/min@在负压吸力0.04~0.06MPa下5、液晶触摸显示屏≥7英寸,可显示参数和故障信息。6、具备少儿模式、成人模式、肥胖模式、后腹腔模式和可自定义模式。7、具有气压过高、管道堵塞、供气不足、自检失败、温度过高报警功能,可声音、文字提示。8、气压过高时,具有自动排气功能。9、配中央供气连接管。(十二)、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1、具备一个双极接口、两个单极接口、一个双等离子接口;具备单极共享凝结功能,可同时激发两个单极器械。▲2、具备超声刀功能,超声刀可切割和凝闭最大直径≥7mm的血管或其它软组织。3、工作频率:单极切割、凝结模式、等离子双极模式、双极凝结模式的工作频率≥430kHz。4、双极电切4.1、模式:具备电切、汽化模式。4.2、额定负载电阻时,最大输出功率:≥400W。5、双极凝结:5.1、模式:具备精确、标准、宏以及双极柔和电凝模式。5.2、双极可用于外科手术中凝闭组织和直径≥7mm血管(提供证明文件)。6、等离子双极电凝模式功率:1-200W可调。7、液晶触摸屏≥8英寸。8、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可关闭报警音。9、可根据用户使用习惯预设保存参数;具备一键恢复功能,可恢复上次关机前的电刀参数设置。10、主机可自动识别插入器械并进入双极血管闭合模式。11、主机可通过刀头感应组织阻抗变化,自动控制能量输出直至凝闭完成;凝结完成自动停止输出,并发出声音提示。12、可在生理盐水中对人体软组织进行等离子切割和凝血。▲13、超声刀刀头的振动频可兼容55,500HZ和49,000HZ,弧形工作面具备防粘涂层。14、具备智慧组织感应技术:通过超声刀头感应组织状态变化,调整能量输出,并提供声音反馈。15、超声刀头具备开放及腔镜刀头,刀头型号≥10种。16、超声刀头可以360度旋转。(十三)、腔镜手术器械:1、宫腔镜半硬性尖头剪:1.1、数量:5把:。1.2、直径:5Fr.,工作长度≥340mm。2、宫腔镜半硬性抓钳:2.1、数量:5把。2.2、直径:5Fr.,工作长度≥340mm。3、加长弯分离钳:3.1、数量:2把。3.2、三拆分设计,直径:5mm,工作长度≥430mm。4、弯分离钳:4.1、数量:2把。4.2、三拆分设计,直径5mm,工作长度≥360mm。5、鼠齿抓钳:5.1、数量:2把。5.2、三拆分设计,2*4齿,直径5mm,工作长度≥360mm。6、加长弯剪:6.1、数量:2把。6.2、三拆分设计,直径5mm,工作长度≥430mm。7、冲洗器:7.1、数量:2个。7.2、三通冲洗管,抢柄推杆式,直径5mm,工作长度≥330mm。8、钩状单极电凝:8.1、数量:2把。8.2、直径:5mm,工作长度≥330mm。9、铲状单极电凝:9.1、数量:1把。9.2、直径:5mm,工作长度≥330mm。10、双极电凝钳:10.1、数量:2把。10.2、三拆分设计,直径5mm,工作长度≥360mm。11、输卵管钳:11.1、数量:2把。11.2、三拆分设计,直径5mm,工作长度≥360mm。12、所有金属部件采用不锈钢材料,可高温高压、环氧乙烷消毒。(十四)多功能杯式举宫器1套1、举宫针外径:Ф5±0.4mm。2、举宫杯外径:Ф31±2mm、Ф38±2mm、Ф41±2mm、Ф46±2mm。3、举宫针长度:150±5mm。4、产品总长L:504±10mm。5、举宫器与患者接触的金属部分采用304号不锈钢,举宫杯采用聚四氟乙烯制造。6、举宫器进入人体部位举宫杆、举宫棒、钻头等表面粗糙度Ra值≤0.2μm,其余部位为≤1.6μm。二、主要配置:1、图像处理主机:1台。2、内窥镜摄像头:1个。3、医用内窥镜冷光源:1台。4、导光束:2条。5、30°荧光光学胸腹腔内窥镜:1根。6、30°加长光学胸腹腔内窥镜:1根。7、双极等离子宫腔电切镜:2套(含手件、内外鞘)。8、宫腔检查镜:3套。9、4K显示器:1台。10、台车:1辆。11、腹腔镜气腹机:1台。12、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1台。13、腔镜手术器械:1套。14、多功能杯式举宫器:1套。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最终合同条款以采购人审计处审核后版本为准)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供应商。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中标人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当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中标人应当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向采购人(含最终用户)提出侵权诉讼,中标人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给采购人(含最终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当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货物包装应当适应当远距离运输并且防潮、防震、防锈、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由于货物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等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4.2每件货物包装箱内应当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中标人应当在每一货物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中标人应当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为便装卸和搬运,标明“重心”和“吊装点”。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中标人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约定。6.1.1现场交货:中标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中标人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采购人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采购人自提货物:由采购人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中标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采购人。同时中标人应当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份包括合同号、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采购人。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中标人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中标人应当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中标人通知采购人货物已备妥并准备运输的小时内,应当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采购人。7.2如因中标人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采购人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当由中标人负责。8.付款条件8.1付款条件详见合同特殊条款规定。8.2中标人可以采用专业担保机构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本项目履约进行融资。9.技术资料9.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外)以下列方式交付:本合同生效后天之内,中标人应当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相关资料寄给采购人。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当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9.3如果采购人确认中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中标人将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采购人。10.质量保证10.1中标人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0.2中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中标人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0.3根据采购人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应当免费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10.5除“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个月内。11.检验和验收11.1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当视为最终检验。11.2货物运抵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后,采购人应当在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11.3采购人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中标人有义务为采购人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1.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采购人。12.索赔12.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5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人提出索赔(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2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中标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中标人同意退货,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2.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货物价格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2.2.3使用符合技术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的,中标人应当承担采购人(含最终用户)一切费用和风险。同时,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地延长修理或更换部件的质量保证期。12.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中标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中标人接受。如中标人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合同款或从中标人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3.延迟交货13.1中标人应当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采购人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3.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中标人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4.违约赔偿14.1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提供服务,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15.不可抗力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5.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在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6.税费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7.合同争议的解决17.1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因违约解除合同18.1在中标人违约或出现下列情形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保留向中标人追诉的权利。18.1.1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4.1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18.1.2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18.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18.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8.1款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中标人应当承担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中标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9.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中标人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人补偿。但采购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转让和分包20.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0.2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免除中标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人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合同修改21.1采购人和中标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3.计量单位23.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4.适用法律24.1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5.履约保证金25.1履约保证金应当使用本合同指定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A.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该6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投标无效。2.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应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说明”列中给予文件名称、所处投标文件页码或位置等必要说明。如上述内容填写信息不实或未清晰提供,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后果需供应商自行承担。3.“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宫腹腔镜设备及配套器械 4K荧光宫腹腔内窥镜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