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潮 铝芯电缆及监控设备中标结果公示(滦南县水利局2026)
滦南县水利局本级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HBYSZB2025007
二、项目名称: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编码
奥富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7层1704号
91130400MA07PXBBXP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工期
工程施工范围
工程项目经理
工程执业证书信息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
优惠价/入围价
奥富建设有限公司
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
180日历天
该项目建设小型防潮闸4处,三孔闸带桥1处,一孔闸带桥3处;修建应急抢险路928米,加高防潮漫水路2处;配套2400米铝芯电缆及监控设备。详见工程量清单。
孙艳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冀213232402392
32063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洁玮(组长),赵兴刚(采购人代表),张丽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8218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滦南县水利局本级
地址:滦南县倴城镇崇法大街6号行政办公中心
联系方式:0315-41232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街道燕山大街119号
联系方式:0315-50226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俊霞
电话:0315-5022688
十、附件
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承诺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滦南县水利局本级
行政区域
滦南县
公告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10:22
评审专家名单
周洁玮(组长),赵兴刚(采购人代表),张丽敏
总中标金额
¥320.6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俊霞
项目联系电话
0315-5022688
采购单位
滦南县水利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滦南县倴城镇崇法大街6号行政办公中心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15-4123278
代理机构名称
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街道燕山大街11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5-5022688
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二次)项目编号:HBYSZB2025007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盖章):滦南县水利局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本合同文本仅供参考)第四章磋商程序及标准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特此郑重声明:本文件及有关附件作为磋商依据,对供应商及参与人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必须按照本文件的约定进行,由于对磋商文件的误解而造成的无效响应或其他情况,后果自负。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BYSZB2025007项目名称: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602683.29元最高限价:3602683.29元采购需求:该项目建设小型防潮闸4处,三孔闸带桥1处,一孔闸带桥3处;修建应急抢险路928米,加高防潮漫水路2处;配套2400米铝芯电缆及监控设备。合同履行期限:18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政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凡有意参加竞争性磋商者,请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方式:其它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全流程电子采购;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经供应商CA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五、开启时间:2026年1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唐山不见面开标大厅;现场开、评标地点:滦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有疑问或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受理单位: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理电话:0315-5022688,电子邮箱:869702635@qq.com。3.本项目的监督部门:滦南县财政局;电话:0315-7133837;电子邮箱:hblnzfcg@126.com。4.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1)使用第三方平台名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2)付费主体:潜在供应商;(3)收费标准:0元。5.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使用第三方平台名称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付费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收费标准为0元。6.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单位名称: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杨俊霞;联系电话:0315-5022688。7.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库通过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其中任意一家CA证书(包括河北CA、北京CA、山西CA、联通CA、CFCA、CQCCA,以上6家CA可互认)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唐山市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文件。CA办理有一定周期,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次项目。CA服务热线:河北CA:400-707-3355;北京CA:400-994-3319;山西CA:400-653-0200;联通CA:0311-85691619;CFCA:400-880-9888;CQCCA:400-819-9995。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进行账号注册,点击“市场主体登录”进入系统,选择【唐山市】进入“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市场主体”系统,选择左侧“业务管理”菜单下的“填写投标信息”,找到对应项目进行投标。完成后在“交易文件下载”菜单下载相应采购文件。也可到唐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自主注册一体机上进行现场注册。详细注册流程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唐山市网站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操作手册》完成注册登记。未通过交易平台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磋商文件处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注册、上传电子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加磋商,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滦南县水利局地址:滦南县倴城镇崇法大街6号行政办公中心联系方式:赵兴刚0315-41232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街道燕山大街119号联系方式:杨俊霞0315-50226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俊霞电话:0315-5022688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名称:滦南县水利局地址:滦南县倴城镇崇法大街6号行政办公中心联系人:赵兴刚联系电话:0315-4123278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街道燕山大街119号联系人:杨俊霞联系电话:0315-50226883采购项目名称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4项目实施地点滦南县南堡一村、滦南县南堡二村5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6质量标准合格7采购范围本项目为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8工期要求180日历天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政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工程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12磋商有效期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60日历天。13磋商保证金0元14踏勘现场不组织15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供应商的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6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附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17响应文件加密要求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响应文件。18响应文件份数不再要求现场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注:成交公示结束后,成交单位须提供与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响应文件3份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19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提交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全流程电子采购;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经供应商CA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月5日9时00分20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解密时间:2026年1月5日9时00分至9时30分,供应商应在解密截止时间前登录唐山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完成对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时长30分钟。21磋商程序及标准见磋商程序及标准22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3施工场地条件已具备施工条件24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类评审专家2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5最高限价本项目的最高限价:3602683.29元(大写叁佰陆拾万零贰仟陆佰捌拾叁元贰角玖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能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26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的说明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相关证书、证件、证明、报告书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均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附相关资料为评审依据。各供应商应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相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金额的5%。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在采购合同签定前办理履约担保,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28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扣留工程款、保函(电子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结算工程款的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1年质保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28质量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9视为无效并认定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经甄别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响应)并认定涉嫌串通投标,评审及认定情况应在评标审报告中载明。1.不同供应商编制或上传响应文件的电脑机器码(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硬盘和主板的序列号)均相同的;2.从同一IP地址上传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3.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包括等差数列或规律性百分比)的;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高度相似或雷同的;5.不同单位上传响应文件时的操作人姓名或联系电话相同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30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31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缴纳。一、磋商文件说明(一)重要提示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充分理解采购项目的全部内容,并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采购人需求和实际情况一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的解决方案。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中没有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二)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三)定义1.“采购人”系指滦南县水利局。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河北一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文件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响应文件”系指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编制的文件。5.“磋商小组”系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组织。6.“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四)磋商文件的解释及澄清或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bei.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违约责任: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体现并签订。(六)项目实施期限(工期)具体的项目实施期限(工期)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明确承诺,且符合采购人的期限要求。(七)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须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缴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保证金不予返还。(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将视为未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八)磋商有效期1.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60天(日历天)。否则为不实质性响应,为无效响应。2.特殊情况下,在磋商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的有效性,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九)磋商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十)无效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视为无效磋商:1.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3.未按规定报价;4.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磋商不仅被视为无效,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供应商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磋商材料;2.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3.在整个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任何活动;4.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5.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6.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7.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不仅被视为无效并认定涉嫌串通投标,评审及认定情况在评审报告中载明。1.不同供应商编制或上传响应文件的电脑机器码(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硬盘和主板的序列号)均相同的;2.从同一IP地址上传响应文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3.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包括等差数列或规律性百分比)的;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高度相似或雷同的;5.不同单位上传响应文件时的操作人姓名或联系电话相同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十一)其他说明1.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签订后的合同原件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各一份备案。2.合同签订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供应商承诺书、最后报价、成交通知书及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3.供应商只允许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一个项目提供一个(套)方案,一个项目报多个方案或一主选一备选的取消磋商资格。二、响应文件的编写(一)响应文件的编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及完整性,以使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有可能被拒绝。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使用中文编写。响应文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外文资料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外文资料与中文译本不一致之处,以中文译本为准。2.供应商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服务大厅(常用下载专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供应商凭CA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信息文件。采购文件包含两种格式,包括①格式一(.tszf);②格式二(.dpf)。供应商应使用编制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潜在的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加密、签名的响应文件。潜在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响应文件。4.响应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响应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响应文件被拒绝的风险。5.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拒收。6.供应商编辑电子响应文件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用CA证书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响应文件(*.tstf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CA证书加密。(二)响应文件的签署1.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2.电子响应文件中供应商的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三)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来往信函,应使用中文。2.除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四)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及解密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在线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前,供应商应当使用客户端及企业CA证书为电子响应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不能打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长规定为30分钟,供应商需使用企业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性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密无法正常开启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3.采购人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任何责任。4.供应商在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同时,应保证响应文件中不含病毒或者其他恶意程序。5.供应商在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应考虑到网络延迟、网速及电脑设备运行状态等因素,建议提前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供应商应制作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tstf格式),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上传到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注意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不能打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2.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交易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时间戳。供应商应当合理安排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递交时间以交易系统成功接收的时间为准。4.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5.供应商在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同时,应保证响应文件中不含病毒或者其他恶意程序。6.下列情形视为响应文件未递交:6.1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保存的。6.2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6.3未使用最新发布的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的。6.4如因供应商丢失、损坏CA数字证书等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或无法完整导入电子开标系统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不再要求现场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与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响应文件3份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六)迟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七)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和撤回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不允许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进行变更。3.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磋商时间开始后60天(日历日),磋商开始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八)报价说明1.报价必须为人民币,其它币种不予接受。报价表应写明报价包含的项目、单价和总价,如果单价累计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累计为准。单价小数点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大小写不符时,以大写为准。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中填写该项目的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真实有效的报价。4.报价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由供应商自主报价。5.报价依据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澄清和修改通知;6.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采购人将不予支付。7.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磋商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等,应体现在报价中。供应商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8.供应商可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9.供应商一旦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供应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本项目的一切风险因素(如场地因素、地质资料和地下障碍物因素、材料设备价格因素、工程费用调整因素、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等等),在报价时作出最优和最合适、最有竞争力的报价。(九)勘察现场1.供应商应自行对项目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3.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三、磋商工作程序和方法(一)磋商小组组成、职责及义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需要出具授权函授权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磋商开始前,由小组成员共同推选磋商小组组长一名(采购人不能担任组长),主持磋商工作。(二)磋商遵循的原则及方法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三)磋商1.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1.1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1.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1.1.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1.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系统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相应回应,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3.本次磋商采取再次报价方式。超过二轮报价的由磋商小组现场集体决定是否多轮报价,并以最后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在不改变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本轮报价必须不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报价时长由磋商小组现场确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同时按照系统平台要求递交上传签字盖章的最后报价表扫描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表使用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格式均可。若放弃本次采购活动,请点击“放弃报价”按钮。未在规定时间提供报价的与放弃报价的供应商,视同放弃磋商,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自行关注平台,磋商小组不在用其他方式另行通知。上传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的总报价必须与平台进行填写的总报价保持一致,否则按最后报价无效处理。供应商应仔细核对填写内容,如因供应商填写失误造成的报价无效,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如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解释说明。磋商小组认为其解释不明了、说服力不强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资格。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5.磋商小组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5.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5.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5.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5.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四)成交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五)电子评审的应急措施1.因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评审时,经采购人和管理部门确认后,暂停评审活动,等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评审。如故障无法排除,由代理机构报采购人和管理部门作出处理。2.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四、合同授予(一)成交通知书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完成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完成后,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二)合同签订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安全标准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安全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不签订合同的,将此情况上报财政局采购办处理。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5.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6.合同备案时合同签字盖章完整,多页合同加盖骑缝章。备案合同承接主体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合同金额与成交金额一致。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审批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成交结果一致。五、采购政策执行本次采购中涉及到的采购政策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并按照国家采购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或声明,否则视为不享受采购政策条件。未涉及采购政策的不需要提供。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应为小微企业或视同小微企业,否则为无效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以上规定的供应商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否则磋商小组不予采纳。4、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执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网址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六、相关说明1.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注: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6.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七、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其相关内容如下:1.质疑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6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投诉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第94号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八、解释权1.本次采购的最终解释权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商务、技术、服务条款及合同内容由采购人负责解释。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本合同文本仅供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签订日期:目录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3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7联络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11专利技术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义务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7.交通运输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8.测量放线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1.1开工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5.变更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施工;(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试件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价格调整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材料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计量与支付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安全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振奋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8.1验收及类别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人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19.1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20.保险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22.违约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2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24.4仲裁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采购文件;(4)承包人响应文件及其附件和补充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7)通用合同条款;(8)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1)……(2)……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l)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汛情和雨季。承包人的报价应包含上述影响可能带来的费用,并不得以此理由提出索赔。(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并保证质量符合要求。所有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必须是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工程试运行、联合试运行,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符合要求。(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必须挂牌上岗。(4)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响应文件中所列的主要设备、主要施工人员必须足额到场,否则发包人可予以罚款,并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果承包人对损坏的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不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本项工作,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使用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道路并使其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重建,达到不低于现状质量水平。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并具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项目(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于现场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2013);优良标准为: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2013)。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人)。(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第三次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3工程进度款付款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90日内拨付全部合同款。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负责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相关材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承诺函滦南县水利局(采购人):我公司奥富建设有限公司(供应商全称)承诺参加本次采购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或为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或为依法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奥富建设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价事学子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26年01月05日(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滦南县水利局(单位名称)的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滦南县南堡一、二村防潮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虫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奥富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6人,营业收入为6400.41万元,资产总额为4904.8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奥富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05日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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