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高压搬迁 上水搬迁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2026)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0000250924138147-10276136
采购项目名称:
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230631413987X

公告标题:
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0000250924138147-10276136
二、项目名称: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
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真华路926弄1号楼707
87.5
1798156.42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
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
招标文件及清单图纸约定工作范围
30日历天
徐春雷
沪132201920210840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段应杰,王研明,张致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100万以内*1.0%,100-500万元*0.7%。代理费计算:100*1.0%+79.815642*0.7%=15587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587.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参加本次磋商的有四家单位提交的磋商文件,经过对四家单位提交的磋商文件的初步评审后认为,四家单位的磋商文件都满足本次磋商的基本要求,全部为合格的磋商文件,经过对四家单位详细评审后认为,各家单位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管理措施都基本上满足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上海秋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捷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相对比较完整,针对性较好,其他两家单位的文件正对性较差,内容不太完整。综合以上,上海捷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得分最高87.5分。故推荐上海捷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政通路168号        
联系方式:021-654322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904室        
联系方式:177016348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帆 
电         话:17701634819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79.9K
采购文件附件:

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pdf2.2M

首次公告时间:
2026-01-20 14:57:09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招标人单位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的(项目名称)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供应商名称)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93人,营业收入为81987.166359万元,资产总额为50166.30401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项目编号:310110000250924138147-10276136招标代理内部编号:SPM-ZBWJ-202512141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采购代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技术要求及内容第七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1-16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0000250924138147-10276136项目名称: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预算编号:1025-W00002887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元):2641547元(国库资金:0元;财政资金:2641547元)最高投标限价(元):18448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数量:1;简要概况描述: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工程,包含高压电力设施搬迁、配套道路修复工程和管线协调搬迁等。主要涉及道路为安浦路(渭南南路~宁武南路)、渭南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三星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广德路(安浦路-杨树浦路)、临青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双阳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宁武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本次招标为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招标,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管廊上水管线设计、搬迁、验收等工程内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30日历天。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允许。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供应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4)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5)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01-06至2026-01-13,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1-1613:30:00(北京时间)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902开评标室。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01-16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902开评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因临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响应文件,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造成的后果自负。3.请报名成功的单位,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请在招标文件网盘链接中下载。4.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磋商响应时所使用的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5.★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查询网址如下:“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68号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联系方式:177016348193.项目联系人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帆电话:1770163481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附表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单位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68号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联系人:杨帆电话:177016348191.1.4项目名称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1.1.5建设地点主要涉及道路为安浦路(渭南南路~宁武南路)、渭南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三星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广德路(安浦路-杨树浦路)、临青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双阳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宁武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1.1.6项目相关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1.2.1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3.1工程范围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技术要求及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1.4.1(1)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供应商必须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1.4.1(1)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质,并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4)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5)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1.4.1(2)业绩要求无1.4.1(3)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1.9.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1.10.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递交或将扫描件(盖单位公章)邮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spm_zbwj@163.com。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以补充文件形式发放给所有供应商。1.11分包分包的内容:/分包内容的金额或者比例:/2.1.1(9)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2.1最高限价□无■有,最高限价为:1844800元人民币。3.3.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3.5.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本项目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万元3.6类似项目定义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的要求无。供应商的类似项目的要求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次磋商截止之日。供应商的信誉的要求年份要求:近3年,2022年至2024年。3.7.4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页: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3.7.5响应文件份数1.最终磋商报价表(单独封装,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4.1.1响应文件包装要求/4.1.2响应文件封套标记采购人:(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4.2.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提交地点时间:2026-01-1613:30:00(北京时间)地点:■现场递交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902开评标室4.2.2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现场磋商: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高尚领域T2办公楼9楼902开评标室□远程磋商,磋商平台:__________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5.1.1供应商代表磋商代表应为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法定代表人须提交:(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5.1.1供应商代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委托代理人须提交:(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6.1.1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7.1.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2□是7.3.1履约担保■不提供□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7.4.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8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磋商必须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磋商文件。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为:中标价100万以内*1.0%,100-500万元*0.7%。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磋商程序1、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磋商程序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工程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就工程服务、商务及价格进行磋商,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响应。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投标。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含各种所有制结构);(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管理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特别规则如下:(1)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外),只能由一家参加同意分包的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供应商只保留其中一家,或径行决定对该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子公司一并拒绝。(2)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时,评审委员最多只择优选择一家单位(以最终排名顺序)为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3.5本次磋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6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时应登记备案。3.7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第二部分磋商文件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第三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磋商范围及磋商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1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不能擅自调整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出现“0”报价,不得就其中一项进行报价。1.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磋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必须装订成一册;所有文件左侧装订,应牢固、美观。)★(1)报价函、磋商报价表。(2)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本工程需求理解、重难点分析及措施2)施工技术措施;3)施工管理方案;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5)施工总工期、总进度计划及保证工程进度的措施;6)施工质量目标及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对招标人提出的质量过程、目标的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说明与承诺;7)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对招标人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过程、目标控制,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说明与承诺。在施工中交通配合、市容环卫、渣土垃圾处置和消防、治安等各项工作采取的措施及方案;8)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一览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9)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及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经历(见附表);10)为本工程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及机构的情况(需附主要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及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业绩简介)。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组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3)供应商基本情况;(后附表)★(4)供应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合格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6)2022年1月1日以来的同类业绩(以证明文件为准)。(7)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的其他材料;★(8)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打印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已登记成为会员供应商的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9)中小企业声明函★(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11)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12)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14)其他要求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3.报价3.1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包括提供本项目规定的全部管理、工程所发生的一切人工、管理等一切费用。供应商须提供本次采购的全面工程服务管理,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报价单中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应根据服务要求、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报价单中不得漏填项目。3.2供应商认为其他将会发生的费用。4.保证金4.1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5.有效期5.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5.2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6.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6.1供应商应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扫描件1份(含GBQ6),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6.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磋商响应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按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6.4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标,袋,中,。1.2所有标袋上均应:(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2)供应商名称(3)XXXX年XX月XX日之前不得启封(4)在标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人签章1.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2.1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问价你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第四章《技术要求及内容》中带星号的为关键参数,对这些关键参数的任何负偏离将导致中期与其磋商。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1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胡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最终报价,对其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1)供应商资信实力;(2)投标总价的合理性;(3)施工技术方案;(4)商务响应;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1)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评审后,以打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分办法。(2)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1、评审说明(1)此次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法律依据。(2)磋商小组由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奇数,评审专家由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3)任何人不得干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权利,评审表要保存备查。评审步骤(一)资格及符合性检查根据“资格及符合性检查”条款,对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及符合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报价单位进入下一步磋商程序。(二)磋商1、磋商先后顺序由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随机产生。2、磋商小组与进入磋商程序的供应商(磋商响应队伍)进行磋商。3、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将作最终报价。注:1.最终报价下浮的,供应商需承诺其总价下浮率并计算相应的总价,作为结算时的依据。2.建议供应商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参加磋商的代表必须对项目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能够代表供应商全面完成磋商的所有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件。(三)评分1、商务标评分,由“系统”进行打分。2、技术标详细评审,由评审专家各自在“系统”上进行打分。3、“系统”自动汇总,产生各家单位的总得分。(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前二名作为成交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评审细则本次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一)资格及符合性检查供应商(供应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未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登记的;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或未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文件的,或虽提供了下列资格证明文件但系伪造的或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委托书、供应商资质资格证明等;3、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磋商响应方案的除外;4、响应文件未按以下要求签署的:必须签署的张页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要求签署(响应文件情况汇总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磋商响应承诺书等);5、未提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等;6、磋商响应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7、磋商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8、响应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9、未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0、供应商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的;11、其他未实质性相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情况的;12、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二)评分细则1、投标报价:总分20分依据财库【2014】214号文,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的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2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超过预算的投标按否决投标处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2009]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项目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相关规定。2、技术部分:总分80分,最小评分单位为0.5分(如有缺项的,则该项得“0”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分值区间1对本工程需求理解,重难点分析及措施包括对本工程需求理解、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对需求理解是否准确;对项目特点、难点及重点的分析是否透彻;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需求理解准确、重难点分析透彻、措施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得15-25分;需求理解基本准确、重难点分析不太透彻、措施针对性一般、可行性一般的,得8-15分;需求理解不太准确、重难点分析不透彻、措施针对性差、可行性差的,得1-8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25分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等;技术措施是否成熟得力;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技术建议。方案完整、施工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总平面布置科学、合理的,得15-25分;方案完整性一般、施工组织一般、措施一般、总平面布置基本科学、基本合理的,得8-15分;方案完整性差、施工组织差、措施一般、总平面布置不太科学、不太合理的,得1-8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25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分值区间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所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响应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内容完整、表述清晰;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得4-6分;比较完整、内容表述清晰;有针对性、基本可行的,得2-4分;方案简单笼统、内容表述有错误,针对性差、可行性较差,得1-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6分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为确保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组织等措施是否切合项目特点、难点、有针对性综合评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组织等措施符合项目特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得4-6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比较完整、内容表述清晰;有针对性、基本可行的,得2-4分;简单笼统,可行性较差的,得1-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6分5资源配备计划根据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计划表等综合打分。投入本项目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计划表配置情况齐全。配置完全满足项目需求,提供的物质配备情况及质量状况好的,得4-6分;配备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提供的物质配备情况及质量状况一般的,得2-4分;配备不太满足项目需求,提供的物质配备情况及0-6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分值区间5资源配备计划质量状况较差的,得1-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6分6应急预案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方案完整、表述清晰,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得4-6分;方案比较完整、内容表述清晰;有针对性、基本可行的,得2-4分;方案简单笼统,可行性较差的,得1-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6分7人员配备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所项目中的团队人员的配置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项目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各专业工种人员配置是否合理,人员素质、管理和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及人员管理等情况配备情况。配备齐全,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3分;配备有所缺失,不太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2分;配备情况与项目需求差距较大,得0-1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3分8类似项目经验2022年1月1日以来的建筑工程修缮类业绩,须提供其有效相关合同(合同需具有体现项目名称或内容、签约双方、签订时间的关键签章页。)每提供一个合同得1分,最高2分;无相关内容不得分。0-2分9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根据供应商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完整性、规范性、整齐情况。内容完整性、规范性,格式整齐,得1分;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编制紊乱,得0分。0-1分10响应文件中有明显差错的或非针对性内容的,致使该投标文件无法评审,经磋商小组讨论通过后可不予评审。3、定标办法磋商小组应当很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推荐。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五章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工程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签订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项目-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单位:[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3](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6](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工程地点:主要涉及道路为安浦路(渭南南路~宁武南路)、渭南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三星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广德路(安浦路-杨树浦路)、临青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双阳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宁武南路(安浦路-杨树浦路)。工程内容:杨树浦路超高压搬迁工程,包含高压电力设施搬迁、配套道路修复工程和管线协调搬迁等。本次招标为电力管廊上水搬迁工程招标,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管廊上水管线设计、搬迁、验收等工程内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杨财投核[2025]221号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_1](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_2]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根据招投标文件相应约定填写)五、管理目标1、质量目标:[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_3]2、安全目标:安全生产事故为零。六、合同价款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中标价)含税金额(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会纪要(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澄清纪要(8)投标文件(含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承担维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本工程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所有款项的拨付须以财力资金到位为前提。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订立地点:上海本合同双方盖章之日生效。发包人(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4]承包人(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_14],名]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地 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人]地 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编]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开户银行:[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开户银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_12],称]账号:[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_13]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暂定价格,此暂定价格是指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终价款以审计确定的价格为准。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以及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要求、施工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发包方及发包方聘请的有权留驻现场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承担费用委托承包人实施了防护措施,仍然导致上述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承担费用,委托承包人实施了防护措施,仍然出现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达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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