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七临床医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病医院)2026)
[政采云]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HTXJ-ZCC(2025)-434号
二、项目名称: 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62号3幢6-13
送审金额2万元以下(包含2万元):65(%),送审金额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65(%),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65(%),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包含200万元):65(%),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含300万元):65(%)
95.82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预算审核;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工程量控制价编制;工程合同签订审核咨询把关;经济变更、经济签证的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建材材料、设备价格咨询确定;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项目工程量的现场测量;根据工程需要随时到场跟踪服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必须保证项目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素质,能够保证随叫随到,根据项目大小,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咨询工作。
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通过签订下一年合同。
符合国家或部门或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采购人需求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喻心,苏晓晶(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于军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费收取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代理费收取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下浮55%,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本项目定额5000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
地 址: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986号
联系方式:0991-46783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6号邮政办公楼三楼
联系方式:13579273205、0991-36500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小龙(项目咨询)
电 话:13579273205、0991-3650025
附件信息:
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doc579.0K
中小企业声明函322.0K
十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单位名称)的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6人,营业收入为1250.88万元,资产总额为624.3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20日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③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必填项;(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表),承接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各位投标人请仔细阅读清楚,不得有遗漏。如有遗漏以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废标。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TXJ-ZCC(2025)-434号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6年1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0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21第四章磋商供应商和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47第五章磋商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9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51第七章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53第八章评审办法54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草案)651.第一章磋商公告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委托,拟对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一、采购项目情况1、项目编号:HTXJ-ZCC(2025)-434号2、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3、采购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4、采购代理机构: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资金情况预算金额:本项目已下浮率形式招标。三、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四、供应商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行业部门核发得出高级职称并且具有注册造价师职业资格。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单位须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七、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地点:磋商文件自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5日上午00:00-14:00,下午14: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2026年1月21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逾期上传或加密和标注不符合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9、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和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供应商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3)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投标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5)投标人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6)投标人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1号群:30349928(如已加入1-11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一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十、本投标邀请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十一、联系方式采购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地址: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986号联系人:范老师联系电话:0991-4678349采购代理机构: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6号邮政办公楼东侧三层联系人:蔡小龙(项目咨询)联系电话:13579273205、0991-36500252026年1月2.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供应商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采购预算:本项目已下浮率形式招标;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根据送审金额、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以及市场下浮率等,招标最高限价为:①送审金额2万元以下(包含2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10%;②送审金额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10%;③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10%;④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包含2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0%;⑤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含3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5% 。注: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磋商有效期90天(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联合体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情况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单位须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实质性要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节能、环保产品政策体现(如涉及)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 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招商银行账户)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要求的非现金形式。保证金数额: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如采用网上银行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招商银行账号:99190666561080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 行 号:308881029067备注: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如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jinrong.zcygov.cn/),申请办理投标电子保函,开标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保函系统进行查询,保函信息以查询结果为准,未查询到的电子保函评审时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磋商文件咨询联系人:蔡小龙联系电话:0991-36500251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蔡小龙联系电话:0991-36500251成交通知书领取采购结果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电话:0991-36500251供应商询问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联系电话:0991-36500251对磋商文件除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分办法等采购需求内容以外事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受理单位: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 系 人:蔡小龙联系电话:0991-3650025质疑函接受方式:现场接受或邮寄接受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6号邮政办公楼东侧三层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采购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备注:1、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统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及磋商结果的范围。1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1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备案。2招标代理费(服务费工商银行账户)代理费收取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代理费收取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下浮55%,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本项目定额5000元。收款单位: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银行账号:3002013309200110208行 号:1028810013372政采云平台须递交材料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签字盖章齐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到指定位置。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需在政采云网上开标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3、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政采云数字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务必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那把锁解密)。4、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需要逐页编目编码。5、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30分钟;超过时间未解密的做废标处理。 2.1.一、总则2.1.1.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1.2.2.有关定义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竞争性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2.4“磋商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2.1.3.3.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1.4.4.参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数量规定4.1报名供应商不少于3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4.2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2.1.5.5.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2.1.6.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6.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6.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6.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6.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6.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6.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6.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1.7.7.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2.1.8.8.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8.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8.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8.3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8.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8.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2.1.9.9.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2.1.10.10.知识产权10.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0.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0.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10.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2.二、磋商文件2.2.1.11.磋商文件的构成11.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1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2.1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2.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2.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2.2.3.1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涉及)13.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3.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2.2.4.14.磋商内容及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4.1磋商内容: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的价格;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14.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供应商报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三、响应文件2.3.1.15.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2.3.2.16.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16.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6.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2.3.3.17.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3.4.18.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2.3.5.19.响应文件格式19.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19.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9.3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份(加密)为正本。19.4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19.5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需要逐页编目编码。19.6响应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上传。19.7响应文件统一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进行投标。19.8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19.9响应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19.10(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2.3.6.20.响应文件的加密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20.1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在文件名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20.2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加密响应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20.3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3.7.21.响应文件的递交21.1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21.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2.3.8.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加密和标注按照本章“21.响应文件的加密和标注”规定处理)2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加密、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2.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本章8.磋商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被没收。22.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22.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2.4.四、评审23.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2.5.五、成交事项2.5.1.2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4.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4.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4.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5.2.2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5.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25.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25.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5.3.26.成交结果26.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6.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26.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5.4.27.成交通知书27.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五、合同事项2.6.1.28.签订合同28.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2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8.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8.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8.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一份)送至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否则将影响磋商保证金的退付。2.6.2.29.合同转包、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分包。成交供应商转包、分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3.30.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2.6.4.31.履约保证金2.6.5.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6.6.32.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6.7.33.履行合同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6.8.34.验收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34.2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2.7.六、磋商纪律要求2.7.1.35.磋商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磋商供应商;(3)与采购单位、其他磋商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2.8.七、询问、质疑和投诉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办理2.9.八、其他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做无效标处理。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2.10.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2.11.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授权声明:XXXX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授权代表签字:XXXX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日期:XXXX说明: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2、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且应在有效期内。5、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均须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按无效标处理。2.12.三、承诺函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四、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五、我单位有()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没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四、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单位(公司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五、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以下4项任选其一提供)①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②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单位(公司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七、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书面承诺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单位(公司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八、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单位作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且同时承诺如本单位中标,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中标处理。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九、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①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②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截图)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13.十、响应函(实质性要求)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为本项目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份;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7、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代理费收取方式及收取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招标代理费。8、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收取方式及金额缴纳磋商保证金。9、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日期:2.14.十一、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XXXX项目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报价1送审金额2万元以下(包含2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 %;2送审金额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 %;3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 %;4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包含2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 %;5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含3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 % 注: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2.15.十二、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注:1、供应商必须把磋商文件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二、技术服务要求”事项全部列入此表。2、按照项目服务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2.16.十三、商务应答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应答偏离情况注:1、供应商必须把磋商文件第六章全部商务要求事项列入此表。2、按照项目商务要求的顺序逐条对应填写。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2.17.十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 注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2.18.十五、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佐证材料名称备注注:以上业绩需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2.19.十六、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类别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以上提供相关人员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十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③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必填项;(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表),承接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各位投标人请仔细阅读清楚,不得有遗漏。如有遗漏以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废标。十八、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涉及)(格式自拟)说明: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监狱企业适用。此项内容根据供应商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未提供则不享受价格优惠。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十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日期:注:1、此声明函根据供应商自身情况填写,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未提供则不享受价格优惠。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二十、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致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单位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5〕30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我单位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5〕30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XXXX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投标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注: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2.20.二十一、方案格式自拟。2.21.二十二、其他材料附:供应商的信誉证明、获奖情况等相关材料及综合评分中评分标准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3.第四章磋商供应商和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行业部门核发得出高级职称并且具有注册造价师职业资格。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单位须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注:在资格审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资格要求:无(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1)满足磋商文件中关于资质、资格的其他要求;(2)供应商自行提供认为有利于本次磋商的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及材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4.第五章磋商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有一项不通过,否决投标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①若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若供应商为事业法人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若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以下4项任选其一提供)①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②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提供或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下2项任选其一提供)①提供2025年以来任意一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和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②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查询截图)①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②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书面承诺函,如果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处理。)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单位须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有效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0、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分公司提供负责人授权书,经营部提供投资人授权书,其他组织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亲自参加则不提供);11、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亲自参加则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行业部门核发得出高级职称并且具有注册造价师职业资格。二、符合性评审标准(有一项不通过,否决投标文件):评 审 内 容1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完整提供的,是否存在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2投标报价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且不超过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3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期限没有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4商务、技术偏离表是否按照要求提供。5响应文件中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或电子章。(以上为实质性要求,未响应作无效标处理)5.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5.1.一、项目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5.2.二、项目技术服务要求:1.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预算审核;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工程量控制价编制;工程合同签订审核咨询把关;经济变更、经济签证的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建材材料、设备价格咨询确定;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项目工程量的现场测量;根据工程需要随时到场跟踪服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2.必须保证项目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素质,能够保证随叫随到,根据项目大小,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咨询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3.结算成果文件误差率不得超出复审结果±3%,每超出合理偏差1%按咨询费用10%扣回。对招标方造成不可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扣回偏差项目全额服务费之外视情节轻重直至解除合同关系。4.中标单位不得转包项目。5.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中标单位向招标方提供有关资料的期限(1)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服务概算2万元以上的项目为甲方发出通知后7天内,概算2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甲方发出通知后5天内。(2)结算审计服务甲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完成。(3)每超出1天按咨询费用20%扣回。对甲方造成不可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扣回偏差项目全额服务费之外视情节轻重直至解除合同关系。(4)向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5.3.三、商务要求:(一)合同履约期(服务期):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通过签订下一年合同。(二)服务地点: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三)付款方式:每年度服务期满后第一个月月末,一次性支付本周期内已完成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四)验收:1、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进行验收。2、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3、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专家进行验收。6.第七章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1.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最低报价不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第八章评审办法7.1.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办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7.2.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2.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出现超过磋商文件中最高限价规定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3磋商。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3.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3.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3.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3.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3.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2.4最后报价。2.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4.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2.4.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4.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5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2.7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8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2.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2.9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2.10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2.11供应商澄清、说明2.1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1.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12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7.3.3.综合评分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3.3综合评分明细表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3.3.2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说 明1报价10%10分价格部分组成(10分)=金额2万元以下(包含2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10%(2分)+金额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10%(2分)+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10%(2分)+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包含2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0%(2分)+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含3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5%(2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以有效投标人中的下浮率最高的作为评审基准下浮率(如各投标人下浮报价为10%、11%、12%则12%为下浮率最高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按下列方法计算:报价得分=(1-评审基准下浮率)/(1-投标报价下浮率)×权重%× 100。2履约能力10%10分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份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需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原件。3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业绩6%6分项目负责人业绩: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份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复印件,及能够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证明材料。4拟派专职人员10%10分拟派专职人员,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具有注册造价师职业资格的,每提供1人得 2分,最高得10分。提供拟派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近一年任意三个月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32%32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②造价咨询服务程序;③各个阶段有具体措施;④服务目标和风险分析;⑤服务质量控制;⑥工作效率及时间进度控制;⑦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⑧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以上方案内容完整清晰明确且科学合理、可行性高具有针对性并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4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整或未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且不完整的扣2分;扣完为止。(存在不足是指逻辑不严谨、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实操性不强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6服务承诺10%10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承诺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对造价咨询的质量;②准确性;③及时性;④提供的时间;⑤全部成果完成的时间等内容;以上方案内容完整清晰明确且科学合理、可行性高具有针对性并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整或未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且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存在不足是指逻辑不严谨、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实操性不强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服务承诺方案7管理制度方案12%12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的管理制度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人员考核制度;②业务操作规程;③签字盖章规范,逐级审核要求,工作底稿质量要求制度 ;④档案管理制度等内容;以上方案内容完整清晰明确且科学合理、可行性高具有针对性并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整或未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且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存在不足是指逻辑不严谨、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实操性不强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管理制度方案;8服务进度管理及成果质量控 制措施方案15%10分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的服务进度管理及成果质量控制措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服务进度满足服务期限;②满足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③成果质量控制服务的过程中有关键节点质量把控方案; ④成果报告文件能够提供完整;⑤文档的质量控制明确的。以上方案内容完整清晰明确且科学合理、可行性高具有针对性并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2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整或未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且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存在不足是指逻辑不严谨、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实操性不强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服务进度管理及成果质量控制措施方案;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7.4.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7.5.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7.6.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8.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以最终签订版本为准)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三、服务期限1四、质量标准2五、酬金或计取方式2六、合同文件的构成2七、词语定义3八、合同订立3九、合同生效3十、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5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51.1词语定义51.2语言6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61.4适用法律72.委托人的义务72.1提供资料72.2提供工作条件72.3合理工作时限72.4委托人代表72.5答复72.6支付83.咨询人的义务8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8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9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9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04.违约责任10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0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05.支付115.1支付货币115.2支付申请115.3支付酬金11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11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16.1合同变更116.2合同解除116.3合同终止127.争议解决127.1协商127.2调解137.3仲裁或诉讼138.其他138.1考察及相关费用138.2奖励138.3保密138.4联络138.5知识产权1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5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51.2语言15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1.4适用法律152.委托人的义务152.1提供资料152.2提供工作条件152.4委托人代表152.5答复153.咨询人的义务15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5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6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16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74.违约责任174.1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7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75.支付185.1支付货币185.2支付申请185.3支付酬金18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86.1合同变更186.2合同解除187.争议解决187.2调解187.3仲裁或诉讼188.其他198.1考察及相关费用198.2奖励198.3保密198.4联络198.5知识产权199.补充条款19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1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2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第七附属医院乙方:(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自筹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预算审核;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工程量控制价编制;工程合同签订审核咨询把关;经济变更、经济签证的现场、工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建材材料、设备价格咨询确定;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项目工程量的现场测量;根据工程需要随时到场跟踪服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格库价格咨询;指标库指标咨询。其他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26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27年月日终结。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通过签订下一年合同。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审计局审计标准、符合造价站的检查要求及其他现行的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详见计取方式)。2.计取方式:根据送审金额、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以及市场下浮率:2.1送审金额2万元以下(包含2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2送审金额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3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4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包含2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5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含3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有);2.招标文件及其答疑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有);4.专用条件及附录;5.通用条件;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委托人执伍份,咨询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 (盖章) 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 乙方: (盖章) 地址:乌鲁木齐市七道湾南路1986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字)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七道湾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30012701040006693 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2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3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招标文件及其答疑附件;(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7)其他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不对正常造价咨询工作构成重大延期影响均可。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配合提供造价咨询相关资料。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叁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不少于2人。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一级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不少于2人,能够保证随叫随到,根据项目大小,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预算审核;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工程量控制价编制;工程合同签订审核咨询把关;经济变更、经济签证的现场、工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建材材料、设备价格咨询确定;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项目工程量的现场测量;根据工程需要随时到场跟踪服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格库价格咨询;指标库指标咨询。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有特殊情形,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请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如咨询人擅自更换,向委托人支付叁万元违约金。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与该项目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的以及委托人认为咨询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咨询人应予以更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为招标方发出通知后天内,结算审计为招标方发出通知后天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合理合情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内容。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满足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委托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详见附录B。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_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20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现行定额,相关调差费用文件,现行主管部发布的关于材料价的相关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造价站有关的规章与制度。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双方现场进行清点、签字确认。4.违约责任4.1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咨询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出具服务结果的,每逾期1日,按该项目咨询费用20%扣回,对招标方造成不可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逾期超过30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书,自委托人书面通知到达咨询人时协议自动解除,咨询人无异议,本合同解除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全部承担。4.2.1.2咨询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结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书的约定的,咨询人应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服务结果逾期提交的,应当按照上述4.2.1.1款承担违约责任。4.2.1.3咨询人因服务或服务结果质量不符合本约定书约定的要求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咨询人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全责,依据造成损失的严重情况划分扣款比例直至扣除全部咨询服务费用,若损失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咨询人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委托人承担咨询项目总价20%的违约金。4.2.1.3咨询人员不得将委托人任何资料和相关情况泄露给其他第三人,否则,咨询人应按咨询项目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咨询人相关的法律责任。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按照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先行开具符合委托人财务要求的正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每年度服务期满后第一个月月末,一次性支付本周期内已完成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_。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___/______。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____/____。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____/_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___/_____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在本项目工作期间的差旅费(交通、住宿、餐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由咨询人自行承担。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按委托人申明确定_。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按咨询人申明确定_。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按相关申明确定___。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壹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话:。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委托人指定办公室,电话:。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1.不涉及相关方经营及商业机密;2.须经相关方书面同意;3.就相关权益达成一致意见。9.补充条款一、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预算审核;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工程量控制价编制;工程合同签订审核咨询把关;经济变更、经济签证的现场、工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建材材料、设备价格咨询确定;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项目工程量的现场测量;根据工程需要随时到场跟踪服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格库价格咨询;指标库指标咨询。二、咨询人必须保证项目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素质,能够保证随叫随到,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人员,咨询人拒绝更换或更换后人员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咨询项目总额10%的违约金,咨询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三、质量标准:咨询人结算成果文件误差率不得超出复审结果±3%,每超出合理偏差1%,委托人有权按咨询费用10%的标准作为违约金扣回。因咨询人工作误差对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委托人除扣回偏差项目全额服务费之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四、咨询人不得转包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咨询项目总额10%的违约金,咨询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五、咨询人与施工单位之间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咨询项目总额10%的违约金,咨询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六、本项目咨询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咨询费的支付):1.酬金:/(详见计取方式)。2.计取方式:根据送审金额、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以及市场下浮率:2.1送审金额2万元以下(包含2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2送审金额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3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4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包含2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2.5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含300万元),中价协〔2013〕35号文收费标准下浮%。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3)咨询人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委托人向以上咨询人指定账户付款,即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对咨询人相应的付款义务。咨询人对上述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承担全部责任。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万元)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预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其他注: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合格招标控制价、预算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合格应出具的备案文件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实施阶段进度审核报告合格经济性分析报告合格市场价调查成果文件合格竣工阶段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合格 正负内复审结论其他服务配合复审及竣工决算审计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