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钞造币行业白银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6)
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三年)印钞造币行业白银采购项目(包1)(重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RH-WTGK2025075-1
二、项目名称: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三年)印钞造币行业白银采购项目(重启)包1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资源白银新材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易简西路333号18栋
中标金额(加权综合单价):¥1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
评审总得分:最低评标价法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15公斤标准银锭
品牌(如有):金驼
数量:220吨(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0吨、沈阳造币有限公司10吨、上海造币有限公司10吨)
单价:17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徐宝财,张彤,陈慧卿,王秀丽,韩立斌,张波,江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免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上海造币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3号凯旋大厦B座
联系方式:闫先生880164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联系方式:赵女士661954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电 话:6619546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相关附件:
【合同包1】RH-WTGK2025075-1、2、3-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三年)印钞造币行业白银采购项目(重启)公开招标文件(包1).pdf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三年)印钞造币行业白银采购项目(包1)(重启)
品目
采购单位
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1月28日 13:44
开标时间
2026年01月28日 00:00
预算金额
¥176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不详
项目联系电话
不详
采购单位
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不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不详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不详
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三年)印钞造币行业白银采购项目(重启)(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RH-WTGK2025075-1、2、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0月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邀请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现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就“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三年)印钞造币行业白银采购项目(重启)”(项目编号:RH-WTGK2025075-1、2、3)邀请合格投标人进行密封投标。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遵照执行《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领域相关程序。一、招标标的本次招标标的本次招标标的为下列货物及其到货安装、调试、售后质量保证及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包1(RH-WTGK2025075-1):采购标的的类别:货物,服务,工程包2(RH-WTGK2025075-2):采购标的的类别:货物,服务,工程包3(RH-WTGK2025075-3):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核心产品最高限价115公斤标准银锭A07010512吨220吨(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0吨、沈阳造币有限公司10吨、上海造币有限公司10吨)否是浮动部分最高限价: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元/kg、沈阳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上海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核心产品最高限价115公斤标准银锭A07010512吨165吨(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150吨、沈阳造币有限公司7.5吨、上海造币有限公司7.5吨)否是浮动部分最高限价: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元/kg、沈阳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上海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核心产品最高限价115公斤标准银锭A07010512吨165吨(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150吨、沈阳造币有限公司7.5吨、上海造币有限公司7.5吨)否是浮动部分最高限价: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元/kg、沈阳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上海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本次招标将按照项目包次分别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和签约环节的工作,履约按中标价格由低到高顺序启动执行,当启动执行包件的合同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合同暂定总金额或该包件供应商因故不能供货或被终止合同的,执行下一包件合同。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本次招标标的预算总预算:三年合计440000.00万元(含税)包1预算:三年合计176000.00万元(含税),其中: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160000万元(含税)、沈阳造币有限公司8000万元(含税)、上海造币有限公司8000万元(含税)。包2预算:三年合计132000.00万元(含税),其中: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120000万元(含税)、沈阳造币有限公司6000万元(含税)、上海造币有限公司6000万元(含税)。包3预算:三年合计132000.00万元(含税),其中: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120000万元(含税)、沈阳造币有限公司6000万元(含税)、上海造币有限公司6000万元(含税)。最高限价包1最高限价(浮动部分价格):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元/kg、沈阳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上海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包2最高限价(浮动部分价格):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元/kg、沈阳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上海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包3最高限价(浮动部分价格):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元/kg、沈阳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上海造币有限公司35元/kg。二、招标文件发放发放时间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27日每天(节假日除外)线上报名领取供应商前往https://jzcg.pbc.gov.cn/注册并登录,在线报名并免费下载领取招标文件。若有技术问题,咨询010-66195993。三、招标公告期限招标公告期限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27日(不少于5(含)个工作日)。四、澄清截止期限及要求澄清截止期限2025年11月5日16:00前澄清文件递交方式由参加报名的供应商持法人代表授权书,递交纸质澄清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4层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五、投标截止时间及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包1:2025年11月13日14:00(北京时间)包2:2025年11月13日14:20(北京时间)包3:2025年11月13日14:4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参与多个包次投标的供应商,须按照项目包次分别密封递交投标文件(包括开标一览表、电子版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六、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包1:2025年11月13日14:00(北京时间)包2:2025年11月13日14:20(北京时间)包3:2025年11月13日14:4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911室七、投标人资格要求(一)信用核查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应提供书面承诺)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供书面承诺)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应提供书面承诺)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八、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九、联合体及分包投标联合体投标该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合同分包本项目是否接受分包形式履行合同。否十、CA办理密钥联系方式:联合体投标具体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事项,详见集中采购中心互联网交易系统-“系统公告”中《关于供应商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通知》,具体详见十一、https://jzcg.pbc.gov.cn/freecms/site/templet/xtgg/info/2022/36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人09.html采购人: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上海造币有限公司)联系人:闫先生电话:010-88016450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3号凯旋大厦B座邮政编码:100044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033联系方式:李先生(文件发放、开标前咨询),66195317李女士(开、评标咨询),661945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包括前格式)投标人须知前格式投标人应按照本表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其他未尽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序号内容要求及说明1开标一览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七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与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前提交。采购机构在开标现场拆封纸质版开标一览表并予唱标。投标人授权代表递交文件及参加开标时,应须另行单独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无需密封,含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未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一份纸质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如果投标文件纸质正本与电子版不一致,以纸质正本为准。因纸质正本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4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开标之日后90天。5投标文件构成投标人须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格式材料:(1)开标一览表:见格式1;(2)投标书:见格式2;(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见格式3;(4)投标分项报价表:见格式4;(5)货物说明一览表:见格式5;(6)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逐项应答表:见格式6;(7)商务及合同条款逐项应答表:见格式7;(8)项目实施人员情况表:见格式8;(9)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承诺:见格式9;(10)投标人资格声明文件:见格式10;(11)投标人资质证书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见格式11;(12)正版软件声明:格式见附表12;(13)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材料:见格式13;(14)投标人关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见格式14;(15)投标人关于投标文件纸质正本与投标文件电子版两者一致性的承诺书:见格式15。6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有关技术要求7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的其他情形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是否接受选择性报价否9投标文件的递交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三、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0投标报价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报价”。11交货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12投标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给出审查结论。13相同品牌的投标人的认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14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注:(1)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以上三个包件的投标,可以兼投但不能兼中。每个投标人可同时参与所有包件投标,但仅能中标1个包件。评标委员会按照包件1、包件2、包件3的顺序对各包件进行评标,根据每个包件投标人的报价情况,按照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该包件的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首次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不再参与后续包件的评审。如果某一包件出现递交投标文件不足3家、开标后通过资格评审不足3家、评标时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3家等情形,该包件做废标处理。(2)如同一包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最低,则对报价相同且最低的投标人按“投标人承诺的单批次订单量不足500kg的交货期”(填报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4《投标分项报价表》)由短到长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同一包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最低,且投标人承诺的单批次订单量不足500kg的交货期也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15评标委员会人数7人16确认中标方式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17信息公示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1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9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定义1.1“投标人”指响应本次招标要求进行投标的投标人。1.2“货物”指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的设备、软件、备品配件、工具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1.3“服务”指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承担的安装、调试、售后质量保证及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以及其他伴随服务。2、合格的投标人2.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均可响应本次招标。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4、投标范围投标人必须对本次招标标的整体投标。5、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非限制性本招标文件技术需求部分规定的技术指标仅说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用性能等同的设备或部件进行投标,但必须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对技术性能实质性的要求,并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的说明和论证。6、招标通知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投标人须知前格式”中“信息公示渠道”发布本次招标所涉及的所有公告、通知等。投标人没有接收其他形式的通知,不视为招标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内容与技术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等。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和技术要求等,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则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请于澄清截止期限前由参加报名的供应商持法人代表授权书,向采购代理机构正式书面提出(书面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答复,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9、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9.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0、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和往来函件应以中文书写。11、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格式”中“投标文件构成”。13、投标报价1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投标货物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含售后质量保证及技术支持、培训、备件等所有伴随服务)的最终价格。13.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报出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分项单价。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而投标人未提供分项报价的视为免费提供。13.3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提供的选择性报价、赠送,每种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3.4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和结算。13.5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分项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变动。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投标文件需清楚的标明“正本”,投标文件的正本须是打印文件(一份正本文件)。同时,投标人须随一份投标文件正本提供与其内容相同并在首页加盖《关于供应商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通知》中指定供应商签发的单位电子签章的电子版本文件一份,并在首页注明电子签章签发单位(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数字证书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投标文件纸质正本与电子版不一致,以纸质正本为准。因纸质正本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4.2.1采购代理机构接受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为:PDF格式,并加盖电子签章。投标人使用Microsoftofficeword2010以上版本编写投标文件后另存为PDF格式。14.2.2投标人在提交加盖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份OfficeWord版本的投标文件,并自行承诺两份文件一致性。14.3投标文件纸质正本应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逐页签名或逐页盖单位公章。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需附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文件中的盖章、公章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单位公章,而非投标专用章等其他非公章。如使用投标专用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单位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投标人投标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单位公章。14.4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单位公章。14.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正本均未按要求加盖《关于供应商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通知》中指定供应商签发的单位电子签章或公章的;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纸质正本、电子版及两者一致性的书面承诺书的;14.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或电子版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5、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15.1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至开标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格式》第一款。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封装在独立信封中,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字样。15.3外层信封应:(1)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并于袋口密封处加盖公章。(2)注明“请勿在202年月日时00分(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15.4外层包装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15.5电报、电话、传真、邮件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投标人授权代表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四、开标17、开标17.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17.2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或未盖单位公章,或未盖投标专用章(注:单位公章、投标专用章,只需选择其中一种,即满足开标要求。)的开标一览表,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唱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17.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投标人资格审查18.1见“投标须知前格式”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18.2投标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截止时间为开标后资格审查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必须留存,并与该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评标19、组建评标委员会19.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19.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9.3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以及确定中标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取消。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0.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即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0.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20.3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响应、报价)供应商不是中小微企业,该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报价)按无效处理。20.4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1、合格投标文件的修正与澄清21.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1.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1.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2、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2.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以下的评标原则和办法进行评标。22.2评标原则(1)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评标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3)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22.3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1)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上述评标办法制定的评分细则(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部分)进行评标,计算各投标人得分并排出名次。23、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23.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3.3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并不保证成为中标候选人。24、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中标25、公示中标候选人根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第二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全流程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后,在“投标人须知前格式”中的“信息公示渠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26、确定中标确定中标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格式”中的“确认中标方式”。如评审中出现异常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27、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保留拒绝任何投标,终止以及宣布招标活动取消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需向投标人解释理由。28、中标通知书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格式”中的“信息公示渠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示。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8.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七、履约29、签订合同29.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9.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款规定与采购人签约,采购人有权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中标供应商被发现前期采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该供应商中标无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要求处理。29.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八、附则30、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31、未尽事宜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1.包1白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号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号码:联系邮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购15公斤标准银锭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第1条标的物及定价1.1本合同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白银采购协议,合同标的物为符合GB/T4135-2016IC-Ag99.99的15公斤标准银锭,采购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1.2在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不定期采购,具体采购数量、价格、供货时间等以本合同项下订单约定为准。1.3定价:甲方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具体白银采购事项,甲乙双方进行及时订单锁价,完成下单(订单采购价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白银T+D价格为基准上浮下浮元/kg,税率:%)。1.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乙方连续3次未进行订单锁价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2条合同价款与结算2.1甲方根据实际需要,以通信APP(微信、QQ等)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确认后按订单要求执行。(甲方不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乙方实际采购订单、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采购订单总金额、不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实际使用乙方的产品)。2.2乙方应在甲方订单下达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单批次订单量不足500公斤,交货时间为个工作日。2.3乙方负责产品的外包装,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包装费用。外包装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锈、防腐蚀、抗震动、防挤压以及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2.4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订单交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交货地点为:,。具体送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变更交货地点的,应当在约定的交货之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将货物错发交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重新运交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和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到门”的运保物流服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含在白银报价中。第3条合同价款与结算3.1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含税暂定总金额为:元(大写:,,含%增值税),具体数量、单价、供货时间等以本合同项下订单约定为准。含税货物单价已包含供货、运输及保险、仓储、装卸、验收、税费等一切费用;货物数量据实结算,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准。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暂定总金额。3.2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物价款。3.3本合同价款为据实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的白银原料并经验收合格,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责任(若因乙方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或乙方受损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4乙方保证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变更账户,应当提前十五日且在办理当期付款手续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因乙方账户问题而导致甲方或乙方受损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3.5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调整,则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价税合计相应调整。3.6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纳税人识别号:地址:3.7甲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第4条质量要求4.1乙方应确保货物至少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乙方承诺所供货物品种、质量或规格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15公斤银锭,GB/T4135-2016IC-Ag99.99),品牌范围:(1)伦敦贵金属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银锭供应商生产的银锭;(2)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银锭;(3)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银锭品牌。并且承诺所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产品要求以及甲乙双方另行协定的质量标准。4.2订单交货时,每批次订单银锭为同一品牌,银锭表面必须平整、洁净、呈银白色,不得有影响银锭成色及重量的大块斑点、污面,不得有夹杂物。第5条验收5.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开展产品的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方案详见附件2。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开展产品数量、质量验收工作,产品质量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实际配送数量据实结算。5.2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货物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约定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告知乙方拒收理由。乙方对甲方验收有异议的可以派员与甲方共同取样,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以该检测机构的结论为依据承担责任。5.3货物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全部拒收,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质检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有质量瑕疵,但不违反强制规定和使用的,双方协商处理。5.4甲方验收发现货物与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承担全部错发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换货的,应承担实质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第6条权利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6.1.1甲方有权索取乙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次产品进行验收。6.1.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6.2乙方权利义务6.2.1乙方应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满足合同约定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且应保证乙方及乙方股东、主要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法定代表人等)无因产品质量原因违法犯罪记录。6.2.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产品。6.2.3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文件、报告、信息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6.2.4因乙方产品质量导致国家政府部门的临检或询问、传唤、调查,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当积极予以现场协助。6.2.5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甲方客户投诉或其他纠纷,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解决。6.2.6因乙方所供产品质量等问题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7条白银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7.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白银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7.2遵守甲方白银供应链调查政策,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以及《LBMA负责任白银指南》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包括不涉及洗钱,不涉及为恐怖活动、恐怖分子及恐怖组织进行筹集资金有关的活动,不涉及给侵犯人权的武装侵略双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来源不涉及来源于冲突影响或侵犯人权的高风险地区等。7.3乙方必须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中“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石全球负责任供应链示范政策”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第8条售后服务8.1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须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全部货物质量保修期为自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8.2质量保修期为3个月,如法律、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或原厂(含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质保期大于本合同约定质保期的,以法律、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或原厂(含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质保期中最长的期限为准。8.3在质量保修期内,如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甲方使用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及时更换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承担,则甲方有权在返还质量保证金或者在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中予以扣除。第9条所有权与风险转移9.1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在货物双方签署《送货单》之日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9.2因乙方货物未能达到甲方要求导致甲方拒收的或者解除合同时,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9.3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10条知识产权10.1乙方应保证甲方不受由于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包括技术)而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侵权索赔。10.2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要求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使甲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10.3在发生索赔期间,乙方应保证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避免甲方对货物的使用受到限制或为甲方更换其他同等类型的货物供甲方使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10.4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任何侵权索赔所遭受的损失。第11条违约责任11.1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的货物未能通过甲方验收,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批货物价款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1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批货物价款总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3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质量缺陷、规格、数量等要求,甲方有权选择(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更换、补交货物,因此导致逾期的,乙方应按第11.1条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2)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受乙方交付,乙方除退回甲方已付的当批货物价款外,还须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11.4如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1.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以及甲方为此而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11.6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任何款项,甲方均有权在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不足以补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剩余应付全部款项。11.7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对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1.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乙方给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了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11.9违约金的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约定违约金,均是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处理违约事件所耗费资源(人力、财力)等综合抽象要素所造成的损失的。该等损失的抽象性虽难以精确量化,但各方诚信认可其在商业交易中确实存在,为避免届时难以精确衡量,故在此事先约定以违约金方式,尽量弥补损失,同时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在违约情况发生后,一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乙方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低于损失”等为由作为抗辩要求调低/调高违约金,甲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第12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其特点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2.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2.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30个工作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第13条反商业贿赂13.1双方同意反对不正当竞争,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受贿。13.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给经办人的回扣、餐饮招待、纪念品、免费样品、试用品、节日礼品、免费游览、娱乐、其它招待、馈赠等)对甲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以企图获取订单或更有利的价格或更短的付款期限等各种利益。经证实上述事实成立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商业关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00元作为违约金。第14条保密条款14.1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非因一方原因导致的公开或因司法程序的原因公开、政府机构的要求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除外。14.2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甲乙双方自己拥有或按照与第三方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信息、管理规定、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经营计划、生产进度、货物详细、货物改进信息、系统描述、图纸、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下属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机构信息、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本合同、往来信函、文件及相关文件等所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而无论该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与本合同事项是否直接相关,以及甲乙双方在向对方披露该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之时是否明示该等信息属于“保密信息”。14.3本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在双方决定不再合作的情况下,双方仍应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4.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向第三方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向对方支付100000元作为违约金,责任方同时应负责消除影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15条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补充15.1本合同履行期内,对甲方订购的货物,乙方尚未组织采购、生产前,甲方需要取消采购或对货物数量予以变更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并予以配合,甲方不承担因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已组织采购、生产的,甲方需要取消采购或对货物数量予以变更的,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损失,但对甲方的变更乙方应予接受。15.2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原材料、供应商、规格、产地、牌号、数量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变更的,需事先书面提交甲方确认同意,对此而引起对交货期的延迟影响,由乙方承担责任。15.3无论乙方提供的货物是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或根据现场情况双方协商变更以及甲方要求变更的,乙方均不免除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15.4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6条通知16.1甲乙双方确认合同上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均为双方进行联系的固定方式,合同履行、诉讼、执行以及其他法律程序所涉及之相关法律文件,甲方或司法机关可选择任意一种送达方式。任何一方均应积极履行通知和被通知义务,不得以拒绝签收、无人签收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等理由否认送达效力。甲方业务联系人:电话:邮箱:乙方业务联系人:电话:邮箱:16.2任何一方上述任一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邮件或快递的方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变更方承担。16.3以上通知及送达的认定16.3.1若当面递送: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16.3.2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送达之日;16.3.3若以电子邮件、短信方式递送: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16.4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16.5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第17条法律适用17.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18条争议解决18.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9条合同生效和终止1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合同自最后一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合同需办理登记或批准等手续后生效的,本合同在双方签章后,自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19.2本合同各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及其授权代表拥有合法和必要的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合同,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19.3本合同采购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质保期满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第20条合同文本20.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各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1条合同文件构成2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如有);(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等);(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答疑等);(5)质量和验收标准;(6)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测证书(如有);(7)技术标准和要求;(8)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9)经双方确认进入本合同的其他文件。21.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1.3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第22条其他事项22.1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22.2若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不合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效力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将密切合作,尽快变更本合同中有关条款。22.3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22.4本合同所填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特别提示: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乙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违约救济措施以及救济途径的条款。按照乙方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解释(尤其是黑体部分),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充分说明义务,乙方不得主张该条款不成为本合同的内容或该条款无效,乙方对前述全部内容均已知晓并予以认可。附件:1.白银采购订单2.履约验收方案3.廉洁责任保证书4.保密承诺书(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栏)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招标文件项目编号:RH-WTGK2025075-1、2、3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1白银采购订单甲方:乙方:采购订单编号:产品名称采购重量(公斤)基础银价Ag(T+D)升水(元/公斤)采购单价(元/公斤)税率15kg标准银锭含税总价小写:元(大写):说明:1、基础银价为双方确认Ag(T+D)的即时价格。2、双方共同确认基础价格和采购价格签字或盖章后即刻生效。3、交货时间:订单生效后天内。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2履约验收方案(1)采购人(需求部门)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营销部/沈阳造币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上海造币有限公司贵金属币章制作事业部采购人(需求部门)拟邀请(□本项目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服务对象)(2)验收时间每批货物到厂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质量验收工作。(3)验收方式品牌确认、重量复核、抽样检测做成色复核(4)验收程序品牌确认、重量复称、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验收合格、收料入库;若首次抽样检测不合格,重新抽样检测;若重新抽样也不合格,则及时联系供方进行退换货处理;供方对需方验收有异议的可以派员与需方共同取样,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以该检测机构的结论为依据承担责任。(5)验收内容实到货物与码单的重量是否一致、货物的品牌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货物的成色是否符合GB/T4135-2016IC-Ag99.99质量标准。(6)验收标准实到货物的重量与码单一致,银锭合理磅差范围为万分之二,磅差在万分之二以内以乙方码单为准,超过万分之二磅差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超出部分甲方据实付款;交付的银锭品牌需为(LBMA)认定的合格银锭供应商生产的品牌或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的品牌或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银锭品牌,满足其中一项即可;标准银锭符合GB/T4135-2016IC-Ag99.99质量标准。附件3廉洁责任保证书保证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号码:联系邮箱:为规范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商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正风肃纪反腐的各项规定,防止各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根据,(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商业贿赂的有关要求,本单位自愿签署本保证书,向甲方不可撤销地保证做到如下事项:一、主动学习和遵守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积极主动对本单位参加公司(包括公司下属企业,下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商务活动的人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保证本单位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利用公司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交易中弄虚作假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三、保证本单位有关人员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向公司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不向公司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给公司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邀请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借婚丧嫁娶之机向公司工作人员赠送财物;不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友购置或以低于合理价格的方式长期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及其他用品等;不接受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亲友从事与项目有关的物资、设备供应或分包等交易活动;不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友安排工作、留学、旅游等。四、确需邀请公司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举办的会议或活动时,主动向公司相关主管领导汇报并事先取得公司同意。如会议涉及发放贵重礼品的,将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五、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商务活动中,如发现公司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将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37-六、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义务,经调查属实的,如公司及其招标代理机构退回本单位投标(采购申请);或撤销本单位中标通知(成交决定),或根据情节轻重一次性扣减项目相关合同总价款的1—10%的,本单位均无条件接受并承诺放弃以投诉、举报、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方式追究公司和/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任何责任的权利。七、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义务涉嫌犯罪,公司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后果均由本单位全部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予以赔偿;本单位承诺不会以投诉、举报、诉讼、仲裁等任何救济方式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任何损失。八、本保证书一式份,被保证方份,保证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38-附件4保密承诺书承诺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号码:联系邮箱:鉴于:1、公司(以下简称“被承诺方”)与承诺方拟就“”项目签订采购/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采购/服务合同”)。2、被承诺方为国家涉密单位,具有特殊保密要求及相关保密规章制度。为了积极促进双方的合作,确保国家秘密不受侵犯,经友好协商,承诺方特签署本保密承诺书,同意并承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履行本承诺书项下的各项保密义务。一、定义涉密资料及信息:(一)指与本采购/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全部形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数据、信函、视频、通话聊天记录、信息等),以及一切与本采购/服务项目或被承诺方有关的,由被承诺方或被承诺方的代表人向承诺方或承诺方的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二)在本采购/服务项目进行前已经公开或以其他形式已为公众所知晓的资料及信息不属于前项所述涉密资料及信息。相关人员:指承诺方的下列人员:(一)参与人员,实际参与采购/服务项目商洽的人员;(二)代表承诺方参加本采购/服务项目的代表人;(三)其他因职务或业务等原因而可能直接或间接获得涉密资料及信息的有关人员。二、保密义务(一)承诺方确认并同意,承诺方知悉涉密资料及信息属于被承诺方所有,未经被承诺方事先书面批准,承诺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涉密资料及信息均将对国家利益和被承诺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并且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该损失。(二)承诺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被承诺方提供的所有涉密资料和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承诺方进一步保证,涉密资料及信息将仅被承诺方用于本采购/服务项目合作的目的,仅供其相关人员为本采购/服务项目合作之目的查阅和使用,不得也不会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三)承诺方保证,控制知悉涉密资料和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相关人员使用、保管涉密资料和信息的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并事先对其进行保密教育,保证相关人员履行其个人在本承诺书项下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四)承诺方同意并承诺,承诺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也不会向除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谈论该涉密资料及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涉密资料及信息披露给除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或在未经被承诺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涉密资料和信息用作其他用途。如为本采购/服务项目合作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被承诺方的涉密资料和信息,须事先书面通知被承诺方且得到被承诺方的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签订保密承诺书。三、除外条款如果承诺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信息符合下列情形,则该信息可不视为保密信息:(一)该信息在本承诺书签订之前,已经为承诺方合法拥有,或者已经为承诺方通过合法途径所知悉;(二)该信息通过产品发布、检查或者其他非承诺方过错的方式为公众知悉;(三)该信息由对被承诺方或任何其他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通过合法途径披露给承诺方;(四)该信息由承诺方不使用或参考任何保密信息而独立获得或开发;(五)该信息由被承诺方以不加以限制的书面授权准许披露。四、保密期限涉密资料及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至承诺方收到被承诺方书面解密通知之日止。五、法律责任(一)承诺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向被承诺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被承诺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承诺方对其相关人员违反其个人在本承诺书项下保密义务的行为向被承诺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被承诺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导致任何刑事责任的,承诺方及其相关人员依法承担。-40-(三)承诺方确认,已清楚、全面地知晓其在本承诺书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所有承诺/保证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六、适用法律本承诺书的订立、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承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效力(一)本承诺书为被承诺方和承诺方签订的采购/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采购/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本承诺书在自承诺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承诺方收到被承诺方书面解密通知之日效力终止。(三)本承诺书的效力不因采购/服务合同的中断、解除或终止而终止。九、其他(一)在不违反本承诺书基本保密原则的前提下,被承诺方和承诺方可在协商后就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或删除。(二)本承诺书一式份,被承诺方份,承诺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41-2.包2白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号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号码:联系邮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购15公斤标准银锭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第1条标的物及定价1.1本合同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白银采购协议,合同标的物为符合GB/T4135-2016IC-Ag99.99的15公斤标准银锭,采购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1.2在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不定期采购,具体采购数量、价格、供货时间等以本合同项下订单约定为准。1.3定价:甲方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具体白银采购事项,甲乙双方进行及时订单锁价,完成下单(订单采购价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白银T+D价格为基准上浮下浮元/kg,税率:%)。1.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乙方连续3次未进行订单锁价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2条供货方式2.1甲方根据实际需要,以通信APP(微信、QQ等)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确认后按订单要求执行。(甲方不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乙方实际采购订单、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采购订单总金额、不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实际使用乙方的产品)。2.2乙方应在甲方订单下达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单批次订单量不足500公斤,交货时间为个工作日。2.3乙方负责产品的外包装,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包装费用。外包装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锈、防腐蚀、抗震动、防挤压以及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2.4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订单交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交货地点为:,。具体送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变更交货地点的,应当在约定的交货之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将货物错发交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重新运交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和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到门”的运保物流服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含在白银报价中。第3条合同价款与结算3.1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含税暂定总金额为:元(大写:,,含%增值税),具体数量、单价、供货时间等以本合同项下订单约定为准。含税货物单价已包含供货、运输及保险、仓储、装卸、验收、税费等一切费用;货物数量据实结算,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准。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暂定总金额。3.2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物价款。3.3本合同价款为据实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的白银原料并经验收合格,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责任(若因乙方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或乙方受损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4乙方保证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变更账户,应当提前十五日且在办理当期付款手续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因乙方账户问题而导致甲方或乙方受损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3.5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调整,则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价税合计相应调整。3.6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纳税人识别号:地址:3.7甲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纳税人识别号:地址:-44-第4条质量要求4.1乙方应确保货物至少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乙方承诺所供货物品种、质量或规格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15公斤银锭,GB/T4135-2016IC-Ag99.99),品牌范围:(1)伦敦贵金属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银锭供应商生产的银锭;(2)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银锭;(3)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银锭品牌。并且承诺所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产品要求以及甲乙双方另行协定的质量标准。4.2订单交货时,每批次订单银锭为同一品牌,银锭表面必须平整、洁净、呈银白色,不得有影响银锭成色及重量的大块斑点、污面,不得有夹杂物。第5条验收5.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开展产品的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方案详见附件2。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开展产品数量、质量验收工作,产品质量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实际配送数量据实结算。5.2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货物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约定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告知乙方拒收理由。乙方对甲方验收有异议的可以派员与甲方共同取样,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以该检测机构的结论为依据承担责任。5.3货物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全部拒收,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质检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有质量瑕疵,但不违反强制规定和使用的,双方协商处理。5.4甲方验收发现货物与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承担全部错发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换货的,应承担实质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第6条权利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6.1.1甲方有权索取乙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次产品进行验收。6.1.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6.2乙方权利义务6.2.1乙方应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满足合同约定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且应保证乙方及乙方股东、主要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法定代表人等)无因产品质量原因违法犯罪记录。6.2.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产品。6.2.3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文件、报告、信息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6.2.4因乙方产品质量导致国家政府部门的临检或询问、传唤、调查,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当积极予以现场协助。6.2.5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甲方客户投诉或其他纠纷,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解决。-45-6.2.6因乙方所供产品质量等问题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7条白银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7.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白银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7.2遵守甲方白银供应链调查政策,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以及《LBMA负责任白银指南》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包括不涉及洗钱,不涉及为恐怖活动、恐怖分子及恐怖组织进行筹集资金有关的活动,不涉及给侵犯人权的武装侵略双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来源不涉及来源于冲突影响或侵犯人权的高风险地区等。7.3乙方必须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中“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石全球负责任供应链示范政策”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第8条售后服务8.1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须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全部货物质量保修期为自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8.2质量保修期为3个月,如法律、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或原厂(含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质保期大于本合同约定质保期的,以法律、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或原厂(含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质保期中最长的期限为准。8.3在质量保修期内,如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甲方使用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及时更换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承担,则甲方有权在返还质量保证金或者在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中予以扣除。第9条所有权与风险转移9.1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在货物双方签署《送货单》之日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9.2因乙方货物未能达到甲方要求导致甲方拒收的或者解除合同时,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9.3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10条知识产权10.1乙方应保证甲方不受由于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包括技术)而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侵权索赔。10.2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要求乙方负责与第三方-46-交涉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使甲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10.3在发生索赔期间,乙方应保证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避免甲方对货物的使用受到限制或为甲方更换其他同等类型的货物供甲方使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10.4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任何侵权索赔所遭受的损失。第11条违约责任11.1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的货物未能通过甲方验收,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批货物价款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1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批货物价款总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3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质量缺陷、规格、数量等要求,甲方有权选择(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更换、补交货物,因此导致逾期的,乙方应按第11.1条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2)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受乙方交付,乙方除退回甲方已付的当批货物价款外,还须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11.4如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1.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以及甲方为此而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11.6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任何款项,甲方均有权在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不足以补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剩余应付全部款项。11.7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对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1.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乙方给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了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11.9违约金的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约定违约金,均是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处理违约事件所耗费资源(人力、财力)等综合抽象要素所造-47-成的损失的。该等损失的抽象性虽难以精确量化,但各方诚信认可其在商业交易中确实存在,为避免届时难以精确衡量,故在此事先约定以违约金方式,尽量弥补损失,同时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在违约情况发生后,一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乙方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低于损失”等为由作为抗辩要求调低/调高违约金,甲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第12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其特点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2.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2.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30个工作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第13条反商业贿赂13.1双方同意反对不正当竞争,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受贿。13.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给经办人的回扣、餐饮招待、纪念品、免费样品、试用品、节日礼品、免费游览、娱乐、其它招待、馈赠等)对甲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以企图获取订单或更有利的价格或更短的付款期限等各种利益。经证实上述事实成立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商业关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00元作为违约金。第14条保密条款14.1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非因一方原因导致的公开或因司法程序的原因公开、政府机构的要求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除外。14.2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甲乙双方自己拥有或按照与第三方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信息、管理规定、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经营计划、生产进度、货物详细、货物改进信息、系统描述、图纸、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下属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机构信息、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本合同、往来信函、文件及相关文件等所有文-48-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而无论该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与本合同事项是否直接相关,以及甲乙双方在向对方披露该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之时是否明示该等信息属于“保密信息”。14.3本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在双方决定不再合作的情况下,双方仍应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4.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向第三方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向对方支付100000元作为违约金,责任方同时应负责消除影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15条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补充15.1本合同履行期内,对甲方订购的货物,乙方尚未组织采购、生产前,甲方需要取消采购或对货物数量予以变更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并予以配合,甲方不承担因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已组织采购、生产的,甲方需要取消采购或对货物数量予以变更的,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损失,但对甲方的变更乙方应予接受。15.2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原材料、供应商、规格、产地、牌号、数量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变更的,需事先书面提交甲方确认同意,对此而引起对交货期的延迟影响,由乙方承担责任。15.3无论乙方提供的货物是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或根据现场情况双方协商变更以及甲方要求变更的,乙方均不免除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15.4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6条通知16.1甲乙双方确认合同上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均为双方进行联系的固定方式,合同履行、诉讼、执行以及其他法律程序所涉及之相关法律文件,甲方或司法机关可选择任意一种送达方式。任何一方均应积极履行通知和被通知义务,不得以拒绝签收、无人签收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等理由否认送达效力。甲方业务联系人:电话:邮箱:乙方业务联系人:电话:邮箱:16.2任何一方上述任一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邮件或快递的方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变更方承担。16.3以上通知及送达的认定16.3.1若当面递送: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49-16.3.2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送达之日;16.3.3若以电子邮件、短信方式递送: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16.4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16.5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第17条法律适用17.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18条争议解决18.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9条合同生效和终止1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合同自最后一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合同需办理登记或批准等手续后生效的,本合同在双方签章后,自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19.2本合同各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及其授权代表拥有合法和必要的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合同,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19.3本合同采购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质保期满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第20条合同文本20.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各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1条合同文件构成2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50-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招标文件,项目编号:RH-WTGK2025075-1、2、3格式6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逐项应答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投标应答偏离说明注:针对本招标文件第五章逐条应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RH-WTGK2025075-1二、项目名称: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三年)印钞造币行业白银采购项目(重启)包1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四川资源白银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易简西路333号18栋中标金额(加权综合单价):¥1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评审总得分:最低评标价法四、主要标的信息名称:15公斤标准银锭品牌(如有):金驼数量:220吨(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200吨、沈阳造币有限公司10吨、上海造币有限公司10吨)单价:17元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徐宝财,张彤,陈慧卿,王秀丽,韩立斌,张波,江涛。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免费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3号凯旋大厦B座联系方式:闫先生8801645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联系方式:赵女士6619546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女士电话:66195465十、附件1.采购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印钞造币行业白银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