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中标结果公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2026)
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50821-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安屯北街2号院502号楼综合楼部分6层60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高安屯北街2号院502号楼综合楼部分6层601
91110105765502248A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服务要求
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3250
供应商负责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弃物的清运、处置工作。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向采购人提供及时、安全、环保的收运和处置服务,使之达到国家医院污物无害化标准要求。
服务期限:3年
中标金额:3250.00元/吨
中标人总得分:96.62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汪升华、王涛、张鹤亭、姬鸣、刘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03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以项目预算金额为基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费按计算结果下浮10%收取,具体详见附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
联系方式:娄老师,010-8790 62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
联系方式:朱国华、王超、鲁先礼,010-822501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国华、王超、鲁先礼
电 话: 010-8225012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16:07
评审专家名单
汪升华、王涛、张鹤亭、姬鸣、刘斌。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鲁先礼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250125
采购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87906286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82250125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png
附件2
2025-F-22-198-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招标文件-0108发布版.pdf
附件3
26007代理收费标准.docx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XHD26007采购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01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XHD260072.项目名称: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3.项目预算金额:195万元/3年,单价最高限价:3687元/吨。4.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项目预算金额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195万元/3年供应商负责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弃物的清运、处置工作。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向采购人提供及时、安全、环保的收运和处置服务,使之达到国家医院污物无害化标准要求。注: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费按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计量并确认的医疗废物处置量及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单价)进行计算。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的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费最高不得超过对应服务期限的合同金额(预估总额)。5.服务期限:3年。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2.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2.2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类别涵盖:HW01医疗废物。3.2.3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范围涵盖:医疗废物。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1月15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特别说明:各供应商需同时在采购代理公司电子平台(https://rx3dbm8usr.jiandaoyun.com/f/687dea8c1346fd6a318c10f5?ddtab=true或扫描公告附件中的二维码)完成相应的信息登记。本项目的项目编号为ZXHD26007。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01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投标及开标方式,由投标人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不接受纸质文件,无须投标人到达现场。请投标人务必远程参加并保持联系人电话畅通,同时确保使用制作上传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设备及自身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自行进行解密操作。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1.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如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投标文件。2.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电子开标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2.8其他注意事项:①因供应商忘记数字证书登陆密码、解密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放弃投标,由供应商自身承担一切后果。②若供应商已申请多把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数字证书一致,造成解密失败的,由供应商负责。③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确保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3.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4.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选项标记的说明: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联系方式:010-8790628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联系方式:010-8225012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国华、王超、鲁先礼电话:010-82250125邮箱:zhongxinghengda422@163.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列明的内容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时/分考察地点:/。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分召开地点:/。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6)其他要求(如有):/。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其他未列明行业运处置服务项目9.1多个采购包是否允许同一投标人中标多个采购包:本项目不适用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3.9万元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条款号条目内容12.1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款人: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甸支行账号:0200025619200063450注: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汇款时备注“ZXHD26007投标保证金”。特别提醒: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投标人须确保投标保证金额按时到账。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所需的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提交的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等原因而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2.3条的规定处理。12.8.2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的;(2)中标人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有要求);(4)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5)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代理费的。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5.1投标文件的提交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2.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版及递投标文件电子版的,采购人均不予受理。4.评审时以上传至系统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依据。18.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30分钟22.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第四章“二、评标标准”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得分、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随机抽取。条款号条目内容22.1确定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5.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6.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电话或邮件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综合部;联系电话:010-82250125;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27.1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收取,具体如下:费率服务类型货物服务工程中标金额(万元)100以下1.50%1.50%1.00%100-5001.10%0.80%0.70%500-10000.80%0.45%0.55%1000-50000.50%0.25%0.35%5000-100000.25%0.10%0.20%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注:上述代理服务费以项目预算金额为基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费按计算结果下浮10%收取。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4正版软件5.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5.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1为全面推进北京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北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值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5.7采购需求标准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是否允许同一投标人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时中标多个采购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11.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或者单价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人除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2.5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6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7.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7.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7.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8.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8.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4.2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5.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除外。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18.2本项目开标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18.3开标过程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确定中标人。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5.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其证明文件无需加盖公章)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需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提交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5获取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项目/采购包的招标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项目/采购包的招标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其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项目/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或者单价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7★号条款响应(如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8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9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10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11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12进口产品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12(如有)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3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4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15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6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17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2.1根据《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2.2.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2.2.3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项目/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4.7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投标报价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部分得分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如投标报价相同、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如适用)。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评标标准”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评审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序。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1.评分标准序号评分标准分值备注1价格部分30详细的评审内容见下述评分标准2商务部分183技术部分52合计1001.1价格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细则1价格部分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注: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及2.5。1.2商务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细则1业绩评价10近3年内(2022年12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具有医疗废物清运服务相关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注:1.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签署盖章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2.业绩合同日期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未标明合同签署日期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3.与同一使用单位签署的多份合同视为一份合同。2体系认证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体系认证证书:1.具有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2.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3.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注:投标人需提供有效证书电子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及5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及合3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5同条款(无负偏离)得5分,否则不得分。1.3技术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细则1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24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三、技术要求”中“(二)服务内容及要求”项下的所有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投标人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的格式进行应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要求的响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得24分,一项标记“▢”条款(共3项)不满足扣4.5分,一项普通条款(共7项)不满足扣1.5分。标记“▢”条款分别为:▢2.投标人应每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收集医疗废物,保证采购人医疗废物不积存,尽可能做到日产日清,医废清运不超过48小时。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采购人可通知投标人前来收取医疗废物,投标人应给与积极配合并在接到通知后在8小时内清运完毕。▢7.投标人在进行清运和处理时不得妨碍采购人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和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破坏采购人院内的设施及设备。(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8.投标人清运完毕后保证采购人院内不遗留、遗漏任何医疗废物。运输途中确保不丢弃、不遗撒、不会发生流失泄漏及扩散等情况,保证医疗废物安全运输处理并且不会因此造成环境污染、疾病流行、安全事故等各种恶性事件。(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服务方案8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服务方案”内容包括:1.服务特点及重点难点分析2.服务质量保障措施3.日常运送、贮存、处置方案4.清运路线及安全保障方案方案内容详细,专门针对本项目,符合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视为“符合”;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符合实际情况视为“部分符合”;方案内容简单复制粘贴采购需求,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未提供视为“不符合”。以上每有一项“符合”得2分,每有一项“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得0分,最高8分。3拟派人员81.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环境保护工程师证书得23拟派人员8分,否则不得分2.驾驶人员:≥2人,均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得2分,否则不得分3.押运人员:≥2人,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得2分,否则不得分4.供应商拟派人员需经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关人员的培训记录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1.提供人员简历、相关证书电子件、技术培训承诺书等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拟派人员中同一人担任多项岗位的不重复得分。4拟派车辆4拟派车辆满足以下全部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1.供应商拟派车辆需≥4辆、车辆均需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2.车辆均配备防渗漏、防遗撒、易于清洁消毒的专用密闭车辆。3.车辆均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可按照采购人要求接入相应监管平台。4.车辆均具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注: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5应急预案8对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审,“应急预案”内容包括:1.医疗废物泄漏、遗撒应急处置方案2.车辆故障、人员突发状况应急保障措施3.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下医疗废物应急清运方案4.自然灾害(如暴雨、地震)时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内容详细,专门针对本项目,符合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视为“符合”;方案内容属于通用类,非专门针对本项目,部分符合实际情况视为“部分符合”;方案内容简单复制粘贴采购需求,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未提供视为“不符合”。以上每有一项“符合”得2分,每有一项“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得0分,最高8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序号标的名称项目预算金额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195万元/3年投标人负责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弃物的清运、处置工作。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向采购人提供及时、安全、环保的收运和处置服务,使之达到国家医院污物无害化标准要求。2.项目概况:北京中医医院始建于1956年,是北京市唯一的一所市属综合性、现代化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承担着北京市中医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任务。医院下设北京市中医研究所、北京市中药研究所、北京市中医国际交流培训中心、北京市赵炳南皮肤病研究中心等。是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临床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目前,北京中医医院分别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为治未病基地、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中医急诊临床基地、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基地、中医药标准化研究推广基地、全国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单位,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编制床位1400张,全年门急诊量220万人次,中医专病门诊80个,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88项,配备大型医疗设备近50种。现有职工1698人。拥有国医大师2人,全国名中医2人,首都国医名师24人,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1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7人、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市级人选6人、北京市卫生系统“十百千”人才16人、“215”人才22人,北京市中医药人才(125计划)44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35人、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13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21个、北京市“薪火传承3+3”工作室站27个。二、商务要求1.服务时间和地点:1.1服务期限:3年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付款条件:详见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三、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本次采购是“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服务要求,以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法规及标准要求。(二)服务内容及要求1.投标人负责医疗废弃物的清运、处置工作。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向采购人提供及时、安全、环保的收运和处置服务,使之达到国家医院污物无害化标准要求。▢2.投标人应每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收集医疗废物,保证采购人医疗废物不积存,尽可能做到日产日清,医废清运不超过48小时。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采购人可通知投标人前来收取医疗废物,投标人应给与积极配合并在接到通知后在8小时内清运完毕。(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投标人指派的运输车辆及装卸员工,应遵守采购人的卫生及管理制度,文明作业。4.投标人提供转运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250个医疗废物周转箱(规格:60升)、称重工具等,并负责上述工具的更新、清洗消毒,确保完好无损。投标人同时按实际清运量增加提供50个备用周转箱供采购人使用,上述内容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不额外支付费用。5.投标人应为本项目设置专业团队,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安排专用车辆、工具和专门人员运送和处置医疗废物。6.投标人作业人员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和专业设备,确定车辆各部件完好、车容车貌整洁,专用标志、警示标志齐全有效后方可出车作业。▢7.投标人在进行清运和处理时不得妨碍采购人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和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破坏采购人院内的设施及设备。(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8.投标人清运完毕后保证采购人院内不遗留、遗漏任何医疗废物。运输途中确保不丢弃、不遗撒、不会发生流失泄漏及扩散等情况,保证医疗废物安全运输处理并且不会因此造成环境污染、疾病流行、安全事故等各种恶性事件。(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9.称重计量和转运联单的管理9.1双方需当面称重计量,明确每次收运的数量和重量,并在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上明确记载。9.2按相关法规要求,双方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完整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四、人员及车辆要求1.拟派人员:人员配置需满足项目需求(配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经理、驾驶员、押运人员等)。1.1项目经理:具有环境保护工程师证书1.2驾驶人员:≥2人,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1.3押运人员:≥2人,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1.4供应商拟派人员需经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关人员的培训记录。2.拟派车辆:2.1供应商拟派车辆需≥4辆,车辆均需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2.2车辆均配备防渗漏、防遗撒、易于清洁消毒的专用密闭车辆。2.3车辆均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可按照采购人要求接入相应监管平台。2.4车辆均具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五、其他要求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列明的内容外,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还需提供以下内容:1.商务部分:1.1业绩1.2体系认证2.技术部分2.1服务方案;2.2拟派人员;2.3拟派车辆;2.4应急预案。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本合同模板为参考版本,最终以甲方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双方签订的版本为准医疗废物清运处置合同甲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邮编:100010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京卫计字[2009]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需双方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1、乙方向甲方提供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正常工作日每日最少清运1次,非工作日2天清运一次。乙方并依法安全集中焚烧处置,并保障节假日、特殊任务期间,配合甲方做好医疗废物清运车辆调派、增派,确保甲方医疗垃圾达到日产日清。2、医疗废物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手术或病理解剖产生的废组织、试验的小动物尸体及被血或分泌物污染的护理用具、敷料、一次性医疗用品、高压灭菌物、利器等,但是不含有汞的废物。3、服务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医疗废弃物在本单位内部的收集、包装、整理、暂时贮存等相关工作。2、甲方承担乙方收运人员和车辆到达并开始收运医疗废物之前的所有责任和风险。3、甲方向乙方收运人员和车辆提供进出甲方医院的通行条件。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医疗废弃物(范围见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清运、处置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向甲方提供及时、安全、环保的收运和处置服务,使之达到国家医院污物无害化标准要求。2、乙方应每天到甲方指定地点收集医疗废物,保证甲方医疗废物不积存,尽可能做到日产日清,医废清运不超过48小时。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甲方可通知乙方前来收取医疗废物,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并在接到通知后在8小时内清运完毕。3、乙方指派的运输车辆及装卸员工,应遵守甲方的卫生及管理制度,文明作业。4、乙方免费提供转运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250个医疗废物周转箱(规格:60升)、称重工具等,并负责上述工具的更新、清洗消毒,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同时按实际清运量增加提供50个备用周转箱供甲方使用。5、乙方应为本项目设置专业团队,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安排专用车辆、工具和专门人员运送和处置医疗废物。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要求。人员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乙方作业人员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和专业设备,确定车辆各部件完好、车容车貌整洁,专用标志、警示标志齐全有效后方可出车作业。6、乙方保证合同履行期间具有运输及处置医疗废物的相应资质,负责根据北京市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更换《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确保有关医疗废物清运处置的合法性,及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加盖乙方公章的《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类别涵盖HW01医疗废物;如乙方的《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环保管理部门取消,应及时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的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全部未结算的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费用并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7、乙方在进行清运和处理时不得妨碍甲方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和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破坏甲方院内的设施及设备。8、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废物。9、乙方清运完毕后保证甲方院内不遗留、遗漏任何医疗废物。运输途中确保不丢弃、不遗撒、不会发生流失泄漏及扩散等情况,保证医疗废物安全运输处理并且不会因此造成环境污染、疾病流行、安全事故等各种恶性事件。10、乙方自行招录并管理乙方服务人员提供本项目各项服务。乙方应向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相关的福利待遇、足额为乙方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乙方指派姓名:(手机号:)作为本合同的项目经理,负责代表乙方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与甲方沟通各项服务事宜。甲方不参与乙方对服务人员的各项管理。乙方负责对所属员工开展必要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法制等教育工作。乙方人员因工资、休假、加班、劳动保险、突发疾病、工伤、意外伤害等原因发生争议,应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四、称重计量和转运联单的管理1、甲乙双方需当面称重计量,明确每次收运的数量和重量,并在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上明确记载。2、按相关法规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完整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五、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费的结算1、甲方按双方共同计量并确认的医疗废物量(通过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核算)向乙方支付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费,单价为每公斤¥元(人民币),每次清运按照实际重量计算。本合同期限内的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费预计总额为¥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处置费用不超过本预计总额。2、每次支付前,由乙方先提供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无误的等额正式发票。3、如相关部门上调价格标准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清运处置费不进行调整。如相关部门下调价格标准的,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后,双方应协商下调清运处置费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4、清运及处置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申报上个月的月度综合处置费(上个月所有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的收运总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经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核对后的月度综合处置费。5、乙方银行账号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6、如甲方在结款期内未能给乙方结款,乙方视情况将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解决或暂停对甲方的服务,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待甲方结款后,乙方将继续提供服务。7、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发票或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甲方财务要求的,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付款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六、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规定及时有效清运完毕的,需按当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减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款。因乙方违反约定,甲方在此期间有权联系第三方提供清运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行政处罚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超过48小时仍未响应的,要求乙方支付年预计处理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行政处罚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医疗废物交由其他单位处置,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情形,必须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清运和处置,而且必须保证不能被上级部门环保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行政处分、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污染、传染、侵权、违法、处罚等所有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如甲方因此已支付相关费用及款项,乙方应向甲方予以退还。乙方还应在向甲方支付年预计处理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清运处理医疗废物服务,如有其他违约行为或虚假陈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年预计处理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且还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可选择或决定解除效力的范围、是否湖及既往及时间。七、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该就有关医疗废物清运的频次、交接等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八、争议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九、其他1、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违反本合同,将依法追究责任。2、本合同服务期限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乙方在其服务年度内累计3次及以上出现月度服务质量考核分(评价表格式参照本协议附件))低于60分或年度服务总考评分低于60分的(计算公式为乙方在其服务年度内12个月度服务质量考核分的总和除以12),被视为服务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当前合作且不再续约,反之则在本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另行签署下一年度的协议。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需提供有效凭证)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合同中双方提供的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为其送达地址及收件人,如有变化需在更改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存在一方提供的地址及收件人信息错误、或者地址及收件人变更但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无法送达、或者拒绝签收等情况,那么自对方按该方提供的地址及收件人信息邮寄函件次日起的第3天即视为已送达该方,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2026)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的(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北京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6人,营业收入为6104.57万元,资产总额为8322.5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30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通过“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查验企业类型查询结果费率 服务类型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服务工程100万以下1.50%1.50%1.00%100-5001.10%0.80%0.70%500-10000.80%0.45%0.55%1000-50000.50%0.25%0.35%5000-100000.25%0.10%0.20%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招标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以项目预算金额为基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费按计算结果下浮10%收取。计算明细:100*1.50%+95*0.80%=2.034万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